中国石油工程建设项目

2023-06-05

第一篇:中国石油工程建设项目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的境内项目管理。

集团公司及建设单位控股公司的境内项目管理,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办法。

境外项目及国内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集团公司投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油气田地面、炼油化工、油气储运、加油(气)站、建构筑物等(详见附件)。

第四条

项目管理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突出质量和效益,强化风险控制,积极推广标准化设计、规模化采购、工厂化预制、模块化建设,充分应用集团公司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项

— 3 — 目管理(EPM)系统,优选承包商和供应商,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集团公司对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订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定,督促相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履行项目管理相关职责。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能分工履行项目管理与监督职责。

第六条

专业分公司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

(二)负责权限范围内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审批及专项技术方案审批;

(三)负责一类、二类项目管理手册备案管理和执行检查;

(四)组织、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办理项目专项评价和核准、备案手续并获取所需支持性文件;

(五)初审提前采购计划,审查引进设备技术方案、引进设备清单,审批或会签权限内招标方案、招标结果和可不招标事项;

— 4 —

(六)审批一类、二类项目总体部署及开工报告;

(七)指导、监督项目质量、健康安全环保(HSE)、进度、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八)组织审查和审批一类、二类及专业分公司指定项目试运行投产方案,负责协调落实试运行投产所需资源;

(九)组织一类、二类项目竣工验收;

(十)集团公司总部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

(二)组织编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四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办理项目专项评价报告并获取核准、备案项目所需的支持性文件;

(三)负责提出项目管理模式,组建业主项目部;

(四)组织编制项目基础设计,审批四类项目基础设计,组织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及设计交底;

(五)负责权限内物资采购、服务采购、招标组织和合同签订,以及权限外的报批工作;

(六)组织编制项目总体部署、开工报告,办理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审批三类、四类项目总体部署和开工报告;

(七)负责项目质量、HSE、进度、投资和风险等管理与监督;

(八)编制项目试运行投产方案,审批三类、四类项目试运

— 5 — 行投产方案,负责项目试运行投产组织和指挥;

(九)负责项目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十)组织一类、二类项目初步验收和三类、四类项目竣工验收;

(十一)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项目专项评价及报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管理机构组建以及管理模式选择等。

第九条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应以集团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为依据。未纳入业务发展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预)可行性研究。

特殊、复杂项目应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待批复后再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其他项目可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

第十条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应委托集团公司承包商资源库内具有相应咨询资质及业绩的承包商开展。委托方应及时向其提供准确、有效和完整的项目基础资料。

需多家承包商共同开展项目(预)可行性研究的,应明确负总责的承包商。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应遵循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 — 6 —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以批复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相关批复文件及委托函或合同为依据,对项目资源、市场、技术、经济和社会环境影响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论证项目可行性,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结合项目特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需要可开展初步勘察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应突出风险分析,对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主要风险因素及其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提出防范风险对策。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对市场、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竞争力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综合评价项目竞争力。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项目社会影响进行分析评价,研究论证当地社会条件对项目的适应性和可接受程度,评价项目的社会可行性。

项目规模大、使用土地较多、涉及拆迁和移民范围较广、对社会或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重点社会影响评价分析。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同时开展专项评价。专项评价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业绩的专业机构承担,专项评价报告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前款所称专项评价主要包括:地震、地质灾害、水土保持、土

— 7 — 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产压覆、环境影响、安全、职业病危害、节能、文物调查、防洪、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不涉及新征土地、变更厂址的改扩建类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可适当减少专项评价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应按照集团公司发布的相关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规定要求,研究结论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有虚假说明、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单独成册。 第十七条

实行核准制项目的申请报告和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材料,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编制,满足项目核准、备案要求。

第十八条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变更,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按照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充分论证,集体决策。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备案后,应组建业主项目部。集团公司总部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组建业主项目部,按建设单位管理并承担项目管理职责;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建业主项目 — 8 — 部,并授权其负责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实行项目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业主项目部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总体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目标要求,结合本单位人力资源能力等条件,按以下项目管理模式,提出选择方案:

(一)投资规模大、一体化程度高、工艺技术复杂、实施环节多的大型炼油化工及液化天然气(LNG)等项目,一般应采用“业主(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承包(PMC)+工程总承包(EPC)”模式;需要项目管理团队(PMT)或与项目专业管理公司组建联合项目管理团队(IPMT)的,采用“PMT/IPMT+EPC+监理”模式。

(二)技术复杂的整装油气田地面建设、天然气处理厂、大型炼油化工装置、大型油气储运、多个加油(气)站捆绑建设等项目,一般应采用“业主+EPC+监理”模式。

(三)其他项目可采用“业主+设计(E)+采购(P)+施工(C)+监理”、“业主+EP+C+监理”或“业主+E+PC+监理”等模式。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模式选择方案应按照以下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一)一类项目管理模式,报专业分公司审批,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二类项目管理模式,报专业分公司审批;

— 9 —

(三)三类、四类项目管理模式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模式确定后,建设单位应通过合同明确参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业主项目部应组织编制项目管理手册。项目管理手册应全面覆盖项目质量、HSE、进度、投资、采购、风险、文档等管理内容,明确项目管理目标、职责划分、管理界面、工作流程,建立项目管理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指引等。四类项目管理手册内容可适当简化。

项目管理手册由建设单位审批,一类、二类项目报专业分公司备案,并在开工报告批复前发布实施。专业分公司和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管理手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一节

工程设计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和承包商管理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及业绩的设计承包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督促设计承包商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集团公司相关标准规范;

— 10 —

(二)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集团公司自有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积极推动国产化;

(三)加强设计方案优化工作,优选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实现项目投资效益最大化;

(四)积极推行标准化设计,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法和手段,提高设计效率、水平和质量;

(五)不得指定设备和材料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根据项目需要,建设单位可组织开展项目勘察工作。建设单位应明确选址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各阶段具体内容和要求,组织勘察承包商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开展勘察工作,形成勘察报告。勘察报告应满足项目设计各阶段工作需要。

第二十八条

项目设计应按照基础设计和详细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基础设计应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满足长周期设备订货和开展详细设计需要,预留合理的采购、制造周期和建设工期。详细设计应按照批准的基础设计开展,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设备制造和施工安装的需要。实行EPC模式的项目,详细设计由总承包商按合同约定负责组织实施。

工艺技术复杂的大型炼油化工项目,在基础设计前还应进行总体设计。建设单位在组织总体设计过程中应统一确定设计标准和原则,协调指导各设计承包商开展相关工作。

— 11 — 第二十九条

总体设计、基础设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预审或审查,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一)一类、二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审查,规划计划部会签后,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二)三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审批,报规划计划部备案;

(三)四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审批,报专业分公司备案。 第三十条

经批准的基础设计,需变更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工程范围和建设标准等重大事项的,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第三十一条

详细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设计承包商应按审查意见和相关标准规范修改完善。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各方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与设计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设计承包商在设计、施工、工程保修阶段工作内容,以及勘察、设计成果归属。建设单位就一个项目委托多个设计承包商的,应明确划分各设计承包商之间设计工作内容与范围。

第二节

物资采购

第三十三条

项目物资采购应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物资采购和招标有关规定,原则上采取招标采购和网上采购方式。不符合招标和网上采购条件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 12 —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所需物资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集团公司规定的权限负责采购。实行EPC模式的项目,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加强监督管理。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项目物资采购应优先采购经质检部门检测合格节能环保型物资,以及集团公司自产、国产和战略供应商物资。

第三十六条

项目进口机电产品的采购,以及涉及集团公司《限制与禁止类引进技术目录》的工艺、技术、装备等的采购,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自行进口,禁止以任何方式变相进口。采购进口物资应充分利用国家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十七条

基础设计批复前确需提前引进的工艺技术及提前采购的长周期设备,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设计承包商出具技术证明文件,经专业分公司初审,由规划计划部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八条

物资采购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技术标准和项目设计文件要求。确需变更的,应经设计承包商出具设计变更单,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三十九条

物资采购应严把质量关,加强关键设备和材料的监造、检验、验收以及运输和仓储等工作的管理,落实相应管理责任,确保物资合格入场。

— 13 —

第三节

工程施工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和承包商管理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及业绩的施工承包商。建设单位按照不同项目管理模式要求,以合同形式明确承包商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施工管理与监督,不得以包代管,禁止承包商将工程转包,禁止承包商将主体工程分包、将工程肢解后分包及分包给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分包商。允许分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分包内容,但不得指定分包商;分包商短名单应经建设单位认可,最终确定的分包商及分包合同应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四十一条

项目开工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一)项目已经核准或备案,基础设计文件已批复;

(二)项目投资计划已下达;

(三)项目施工合同已签订,开工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员、施工机具等已落实;

(四)开工部分详细设计已完成审查、交底;

(五)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已经审查;

(六)已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用地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

(七)项目总体部署、项目管理手册、开工报告已经批准。

— 14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承包商按合同约定组建现场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人员、机械设备和生活设施,关键岗位和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对施工承包商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要求更换合格人员。

第四十三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承包商加强现场质量和HSE管理,制定并落实管理计划和目标,强化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及设备材料质量控制,实现工程建设本质安全。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协调参建各方做好工作衔接,要求参建各方按合同约定做好施工现场配合工作,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建设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项目所在地供水、供电、通信、消防、土地、医疗等政府部门和企业,为工程施工提供保障。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管理,建立并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方实施。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监督参建各方做好施工过程中各项记录,并按规定及时归档。

第四节

工程监理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和承包商管理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及业绩的监理承包商。监理承包商与被监理单位不得存在影响监理工作客观公

— 15 — 正的利益关系。实行PMC模式的项目管理承包商不具备相应监理资质的,应另行选用第三方监理承包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督促监理承包商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成立项目监理机构,建立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配置满足工作需要、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并保持人员稳定;

(二)根据项目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重点和要求,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三)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按照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进度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做好监理日志记录,并按规定及时归档;

(四)依据授权,对主要设备材料使用、关键工序交接验收、高危有害作业安全措施、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变更、项目竣工验收等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规划对监理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五节

招标与合同

第五十条

项目招标应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招标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符合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选定承包商和供 — 16 — 应商;符合可不招标条件的,应按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承包商和供应商,不得干预正常招标工作,不得篡改招标结果、改变中标单位,禁止串标、围标等行为。

第五十一条

项目招标优先委托招标专业机构组织,按管理权限取得招标管理部门资格认可的,可自行招标。委托招标的,应从集团公司认可的招标专业机构名单中选择。

依照合同约定由承包商组织分包招标的,其公开招标的资格审查结果及邀请招标的短名单应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应对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集团公司总部和专业分公司管理的招标项目应由集团公司招标中心组织实施;特殊专业的,可委托集团公司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招标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结果和可不招标事项,应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公开招标;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方可邀请招标。邀请的投标人应在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资源库和物资供应商库中选择,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集团公司内部承包商和供应商。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的项目,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专业技术能力和业绩。

— 17 — 第五十三条

招标项目的工期、造价和标段划分应科学合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肢解工程项目以规避招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迫使承包商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

建设单位应按照不高于批准概算投资额度进行限额招标,超出的作废标处理,特殊情况应按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权限报批。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合同管理规定,落实合同管理责任制,做好项目合同的订立、履行工作;项目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与项目承包商、供应商在交易发生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依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合同未签署和未生效的,不得实际履行。合同文本应优先使用集团公司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单位在与承包商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承包商HSE责任,或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同时订立HSE合同。

第五十六条

实行EPC模式的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应以固定总价合同为主要模式。

工程总承包商为联合体的,应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范围及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应审核联合体成员之间签署的联合体协议,做好总承包合同与联合体协议内容的衔接。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统筹协调项目各个合同的功能和内容,合理界定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各个合同之间有序衔接。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性质,按照集团公司有关 — 18 — 规定,要求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集团公司内部承包商和供应商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合同履行确认制度,加强现场签证管理,禁止无权或越权签证。

第六十条

项目合同发生变更或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试运行投产

第六十一条

项目试运行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做好生产人员配备、培训以及技术、物资、资金、生产配套条件和产品市场营销等生产准备工作。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组织EPC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和监理承包商进行项目单机试运行,并在试运行合格后签字确认。

单机试运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与EPC总承包商或施工承包商办理中间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成立试运行投产组织协调机构,统一组织试运行投产工作,组织编制试运行投产方案,按程序审批后实施。涉及成品油、LNG等危险化学品的项目,试运行投产方案应按有关规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梳理项目试运行投产和运行风险,编制专项应急

— 19 — 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卫生、消防、防雷防静电等专项验收手续;签订供水、供电、通信等协议;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试生产申请批复、压力容器取证、应急预案备案等。

第六十四条

项目联动试运行和投料试运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协调参建各方解决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

第六十五条

投料试运行合格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生产考核工作,对项目生产能力、工艺技术指标、环保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能耗、消耗定额等进行全面考核。

第六十六条

项目已具备试运行投产条件,非承包商原因不能按期试运行投产的,建设单位应与承包商协商,延长承包商保管期限,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七节

竣工验收

第六十七条

项目达到以下条件,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一)项目建成投产平稳运行,经生产考核确认达到各项设计指标,生产组织系统建立并转入正常运行;

(二)完成环境保护、安全设施、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等专项验收;

(三)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项目完整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四)项目建设档案完整、准确,并经验收合格;

— 20 —

(五)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类别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国家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经专业分公司审查通过后,由集团公司报请国家主管部门组织;一类、二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组织,二类项目可授权建设单位组织;三类、四类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

建设单位应要求参建各方按合同约定做好竣工验收配合工作。 第六十九条

项目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组织限期整改,并按权限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接收项目资产,参建各方应提供相关资产清单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节

后评价

第七十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项目正式投产运行后,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形成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对所有项目开展自评价。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选择重点典型项目并委托第三方开展独立后评价工作,专业分公司予以协助。超过批复工期一年以上仍未建成或

— 21 — 建成后一年以上不能投产的项目,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应开展阶段性中间评价或专项评价。

第七十四条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和建设单位应根据后评价成果对所评价项目组织整改,后评价成果作为相关单位和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目标和风险控制

第一节

质量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是项目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项目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确定项目质量目标,制定质量控制措施,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负责人是质量第一责任人,对项目质量负总责。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履行相应职责的有关人员,对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七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加强对承包商、分包商和供应商质量监督管理,实现项目质量全面受控。因承包商、分包商和供应商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或事故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选用具有相应资格和良好质量业绩的承包商、供应商。禁止选用没有相应资质、借用和冒用他人资质的承包商。

— 22 — 第七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质量控制,要求承包商优先采用标准化设计成果,严格执行设计规范,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开工前,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的不得组织施工。

受国家主管部门委托,石油与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各监督站负责对石油石化项目实施监督;其他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相关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建设单位和参建各方对工程质量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

第八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和控制,要求施工承包商按照详细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工艺操作规程施工,并监督检查。禁止施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资源投入和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一条

属于集团公司规定应驻厂监造的重要产品和设备,建设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委托监造单位实行监造。

第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及业绩,且与被检测承包商或供应商不存在利益关系的检测单位,对项目关键工序及重要设备、材料等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或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八十三条

集团公司实行项目质量保证和保修制度。

— 23 — 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要求承包商、供应商提供项目质量保证金或保函。集团公司内部承包商和供应商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应要求承包商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按合同规定履行保修责任。

第八十四条

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应按照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节

健康安全环保

第八十五条

建设单位是项目HSE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HSE法律法规和规定,配备项目HSE管理人员,统一协调、监督参建各方的HSE工作。

第八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专项评价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消防设计审核等相关工作,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手续。

第八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要求参建各方建立并有效运行HSE体系,落实HSE责任,加强项目全过程危害辨识、评估、控制和应急管理,防范事故发生。

第八十八条

油气处理和储运、炼化生产等具有流程性工艺特征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在基础设计审查前或工艺包设计完成后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分析结果应在后续工 — 24 — 作中逐项落实。

第八十九条

项目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第九十条

项目HSE施工保护费实行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列出HSE施工保护费用项目清单,投标人的报价中应单列此项费用。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参建各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十一条

发生HSE事故,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禁止迟报、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进度

第九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总体部署批复后,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应按照总体部署确定的工期目标和质量目标,统筹考虑设计、物资采购、工程施工、外部环境、资源、资金及风险等因素后进行编制,确保工期目标实现。

第九十三条

项目进度计划实行分级管理。一级进度计划是项目总进度计划,由业主项目部编制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在批复的总体部署中已列明总进度计划的不再重复编制;二级进度计划是项目控制进度计划,由业主项目部按照项目各阶段分类编制;

— 25 — 三级进度计划是项目具体实施计划,由各承包商和供应商编制,报监理承包商审查、业主项目部审批后执行。

第九十四条

业主项目部应监督参建各方执行已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分析项目进度风险,落实进度控制措施;建立项目进度报告制度,定期召开现场进度协调会议,分析进度偏差原因,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第九十五条

需要调整项目进度计划的,应按进度计划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一类、二类项目一级进度计划调整与批复的总体部署确定的工期目标不符的,应报专业分公司审批。

第四节

投资

第九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投资控制。

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估算、基础设计概算、详细设计预算应按照集团公司工程造价等相关标准,原则上概算应控制在估算内,预算应控制在概算内。

第九十七条

项目基础设计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进展情况,分批上报投资建议计划,集团公司计划部门按程序审核后下达投资计划,财务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向建设单位拨付资金。未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不得开展招标和提前采购。

第九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限额设计和限额采购,控制设 — 26 — 计变更和材料预算,禁止擅自提高设计标准。

第九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支付建设资金,不得拖欠或超拨,禁止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一百条

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提交的项目竣工结算书进行审查或审计,并办理项目竣工结算。项目保修期结束后,办理最终决算。

第一百零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项目竣工结算后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按集团公司审计管理规定进行审计。

第五节

风险控制

第一百零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风险管理,根据风险控制费用与投资效益配比的原则,将项目风险管理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实现项目质量、HSE、进度、投资等控制目标最优化和风险管理成本最小化。

第一百零三条

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物资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试运行投产、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进行常态化风险识别及评估,持续分析风险变化趋势,及时提出风险解决方案,实现风险动态循环管理和有效管控。

第一百零四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对项目全过程进行风险识别,重点关注设计方案、重大施工、安装作业、试运行投产等主要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形成项目风险清单。

— 27 — 第一百零五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集团公司风险评估规范,对识别出的风险事件予以定性、定量分析,依据其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确定综合排序,形成项目风险评价报告,结合自身风险偏好和承受度,选择风险回避、抑制、自留或转移等合适的风险应对策略,制定针对性风险解决方案,并合理配置资源,确保风险解决方案落到实处。

第一百零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可通过工程保险转移项目风险,并按合同约定组织参建各方统一办理工程保险。因工程变更等原因,保险期限和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按照职能分工和相关管理制度,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建设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能够联合监督检查的,原则上不得单独组织。

第一百零八条

建设单位应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将监督检查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确保项目质量、HSE、进度、投资、风险控制等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和目标要求。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 — 28 — 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的;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和论证不充分、不深入、不真实,导致决策失误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基础设计和详细设计等审查程序,或者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

(四)违反决策权限和程序,擅自决策项目的;

(五)应招标未招标、人为干预招标及其他违反招标规定和程序的;

(六)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的;

(八)转包或者违法、违规分包工程的;

(九)未经批准或未取得法定开工手续自行开工建设的;

(十)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项目试运行投产的;

(十二)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竣工结算、决算、验收的;

(十三)违反集团公司投资、质量、HSE、招标、物资采购、合同、监理等管理规定应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承包商、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导致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发生质量、HSE事故,或者造成集团公司经济和信誉损失的,建设单位应追究其合同违约和损失赔偿责任,并按集团公司承包商、供应商准入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 29 —

第六章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分类目录

— 30 — 附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工程建设项目分类目录

一、一类项目

(一)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新气田开发项目。

(二)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能力项目,新建乙烯及扩建乙烯能力项目,新建及扩建对二甲苯(PX)、煤化工项目。

(三)新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油及输气干线管网项目,新建进口LNG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四)其他须报集团公司常务会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二类项目

(一)需上报国家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新能源开发新项目。

(三)新建及扩建对苯二甲酸(PTA)、燃料乙醇、甲醇、化肥项目。

(四)投资1亿元及以上油气田产能地面建设之外的新建及改扩建系统配套、油气储运、炼油化工及配套、销售网络及配套、安全环保隐患治理、节能减排等工程建设项目。

(五)办公、科研、培训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医院、图书

— 31 — 馆、文体活动中心等矿区公共用房项目。

(六)集团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三、三类项目

(一)年产20万~100万吨的新油田开发项目,年产5亿~20亿立方米的新气田开发项目。

(二)投资3000万元~1亿元的油气田产能地面建设之外的新建及改扩建系统配套、油气储运、炼油化工及配套、加油站及成品油销售配套、安全环保隐患治理、节能减排等工程建设项目。

(三)投资1亿元以下成品油油库工程建设项目。

(四)集团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四、四类项目

(一)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管理以外的油气田开发项目。

(二)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油气储运、炼油化工及配套、加油站及成品油销售配套、安全环保隐患治理、节能减排等工程建设项目。

(三)集团公司及专业分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 32 —

第二篇:中国建筑500强——中国石化工程建设

2011年8月29日,中国建筑施工企业联合会在北京发布其榜单——2011年《中国建筑500强》,共有500家优秀的高成长型建筑企业入选该榜。这是中国建筑施工企业联合会第七次对中国建筑企业进行全面、独立调研,调研对象包括2万多家优秀建筑企业。中国建筑施工企业联合会根据增长性指标、回报率指标、盈利性指标和销售及利润规模指标对候选企业进行排名,并对部分优秀候选企业进行实地拜访,从中遴选出500家最具发展潜力的建筑企业。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具有50多年的发展历史,长期致力于中国石化工业的建设、创新与发展,承担设计和建设的大型炼油、石油化工生产基地遍布全国各地。特别在催化裂化、连续重整、加氢裂化、裂解炉、乙烯、聚丙烯等领域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工程技术,2007年持有国家专利100余项和专有技术80余项。中国石化行业的13个专业设计技术中心站设在SEI。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建有先进的计算机网络平台体系和应用体系,拥有国际先进的工艺技术、工程设计、项目管理及办公自动化等应用软件和工程数据库,能够按照国际通用模式开展工程设计和项目管理。

近年来,公司大力加强管理,重视基础建设,在市场开拓、技术研发、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大胆实施改革创新,取得了明显成效,生产经营指标连年大幅度提高,接连承接了一批大型炼油及石油化工项目。2007年底已完成和正在执行的项目包括上海赛科90万吨/年乙烯及配套工程、扬子巴斯夫乙烯工程部分装置、武汉800万吨/年炼油扩建项目、茂名10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海南800万吨/年炼油工程、青岛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神华煤液化项目、延安炼油化工一体化工程、福建炼油化工一体化项目、川东天然气脱硫项目、独山子炼油化工一体化项目、天津炼油化工一体化项目、黄岛国家石油储备油库项目、惠州1200万吨/年炼油项目,以及伊朗国家石油公司三座炼油厂改造工程、伊朗Arak炼油厂扩建工程、加拿大油砂项目等,综合实力得到很大提高。据2007年美国权威刊物ENR(Engineering News Record)公布,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在全球最大的150家工程公司排名中名列第36位。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与世界上著名的专利商、工程公司、科研机构和学府有着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在国际工程建设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

第三篇: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中国建筑业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

建协„2013‟24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更加科学、规范地组织和管理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活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建筑业发展现状,结合近几年鲁班奖评选工作的实际,我会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3年修订)》及《关于修订<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说明》印发,本办法自2014年起施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建协„2008‟17号)同时废止。

中国建筑业协会

2013年6月20日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2013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鲁班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200项。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六条

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七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程分为:

(一)住宅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评选范围和规模应符合本办法附件

1、2的规定。各类工程的获奖比例视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已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按年度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和有关单位当年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量。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

(一)、

(二)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

(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

(一)、

(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

(五)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为。自2014年起,申报工程原则上应已列入省(部)级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并验收合格。

(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有一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技术或采用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6项。

第十二条

对于已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和行业,申报工程须获得该地区或行业结构质量最高奖(海河杯);尚未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行业,对纳入创鲁班奖计划的工程应设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组织3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进行不少于二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1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涉不涉及安装)

第十五条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鲁班奖。

对于分标段发包的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原则上每家建筑业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2亿元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与建设单位签订分标段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其完成的工作量不满足上述要求,但超过1亿元的,可申报参建单位。

第十六条

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不得申报鲁班奖。

第四章

申报和初审

第十七条

申报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一)地方建筑业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申报;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向该行业建设协会申报;有关单位系统的建筑业企业向该单位申报。

(二)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非本专业工程的,其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应征求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的意见,其他专业工程应征求相关行业建设协会的意见;地方建筑业企业申报专业工程的,应征求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受理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征求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正式行文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

第十八条

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主要内容

1.申报工程、申报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程立项批复、承包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等资料;

3.工程彩色数码照片20张及5分钟工程DVD录像。

(二)要求

1.申报资料由申报单位通过“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传送电子版,并提供鲁班奖申报表原件2份和书面申报资料1套;

2.鲁班奖申报表中需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应写明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

3.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应清晰,容易辨认;

4.申报资料要准确、真实,如有变更应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

5.工程DVD录像的内容主要是施工特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要充分反映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的检验情况。

第十九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对当年申报的工程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推荐单位。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二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成若干复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复查。

工程复查专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建设)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企业按条件推荐,经中国建筑业协会遴选后组成鲁班奖工程复查专家库,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复查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一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

(二)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受检单位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查阅工程建设的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四)实地检查工程质量。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上好”、“好”、“较好”三类的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二条

鲁班奖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由21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 评审委员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建设)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企业按条件推荐,经中国建筑业协会遴选后组成鲁班奖工程评审专家库,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委员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录像、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最终以投票方式评出入选鲁班奖工程,报会长会议审定后,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或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每两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鲁班金像和获奖证书;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

地方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可向中国建筑业协会申请颁发鲁班金像作为纪念。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鲁班金像、奖牌和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交流和推广创鲁班奖工程经验,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编辑出版创鲁班奖工程经验汇编、专辑等。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鲁班奖复查工作与评选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凡参与鲁班奖工程复查与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三十条

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评审专家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受检企业不得弄虚作假。申报企业和工程复查、评审专家以及参与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方面接待复查组的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参评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并终身不得再进入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库;对工作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属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对获奖工程实行回访制度,跟踪了解工程在使用运行过程中的情况,获奖工程如发现质量问题,中国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鲁班奖评选条件的,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鲁班奖称号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起施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建协„2008‟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工程类别划分

2、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申报工程规模要求

附件1: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工程类别划分

(一)住宅工程

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公寓、单体住宅、群体住宅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等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公共建筑工程包括教育科研、商业服务、医疗福利、文化娱乐、旅游服务、体育、邮电、客运、办公、会展、广场及纪念性等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工业工程包括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石油、石化、化工、电力、机械、建材、核工业、机电、轻纺等工程。

交通工程包括公路和铁路的线路、桥梁、隧道,铁路编组站,货运码头、港口,水运船闸、航道、造船厂,机场场道、货运站等工程。

水利工程包括水坝、水闸、引水、灌溉及排水泵站、堤防等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设施、供气、供暖、给水、排水、水处理、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工程。

附件2: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申报工程规模要求

一、住宅工程

(一)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二)非住宅小区内的建筑面积为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高层住宅。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一)3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二)5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三)3000座以上的游泳馆;

(四)1500座以上的影剧院;

(五)高度35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六)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

(七)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医院、科研等群体建筑工程;

(八)上述

(一)至

(六)项未列入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单体公共建筑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一)工业工程

行业、项目 计算单位 规模 冶金工业

烧结 烧结机面积 平方米 90以上 焦化 碳化室高度 米 4.3以上

采矿 年采矿量 万吨 60以上

选矿 年处理原矿量 万吨 60以上

球团 年产量 万吨 100以上

铁合金 功率 千伏安 12500以上

高炉 高炉容积 立方米 1000以上

转炉 转炉容量 吨 50以上

连铸 年产量 万吨 50以上

轧钢 年产量 万吨 30以上 有色金属工业

氧化铝厂 年产量 万吨 30以上 电解铝厂 年产量 万吨 5以上

镁厂 年产量 万吨 0.5以上

碳素厂 年产量 万吨 1以上 镍联合企业 年产量 万吨 1以上 其它有色金属联合企业 年产量 万吨 3以上

重金属加工厂 年产量 万吨 2以上

轻金属加工厂 年产量 万吨 5以上 砂矿采选厂 年采选矿石量 万吨 100以上

行业、项目 计算单位 规模

脉矿采选厂 年采选矿石量 万吨 70 岩金矿采选厂 年采选矿石量 万吨 100 其它有色金属工业 投资 亿元 1.5煤炭工业

矿建立井 井筒深度 米 500 矿建斜井 井筒长度 米 700 矿建平硐 长度 米 1000 其它煤炭工程 施工工作量 万元 5000石油工业

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年产原油 万吨 30 年产天然气 亿立方米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 管道长度 千米 1000 炼油厂 年加工原油 万吨 250其它石油工程 投资 亿元 1石油化工工业

气体处理工程 日处理量 万立方米 25 乙烯装置 年产量 万吨 15 聚乙烯装置 年产量 万吨 20 聚氯乙烯装置 年产量 万吨 20 聚丙烯装置 年产量 万吨 20 合成氨装置 年产量 万吨 30 合成橡胶 年产量 万吨 2 合成树脂 年产量 万吨 2行业、项目 计算单位 其它石油化工工业 投资 亿元 1化学工业

硫酸厂 年产量 万吨 20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规模 以上 以上

6磷酸厂 年产量 万吨 10以上

醋酸厂 年产量 万吨 10以上 纯碱厂 年产量 万吨 20以上 烧碱厂 年产量 万吨 5以上

磷铵厂 年产量 万吨 20以上

磷矿 年产量 万吨 30以上

硫铁矿 年产量 万吨 30以上

塑料厂 年产量 万吨 2以上

化学纤维单体

甲醇

尿素

橡胶轮胎加工厂

其它化学工业 电力工业

火力发电厂(站)

水力发电厂(站)

风力发电厂(站)

变电站

其它电力工业

行业、项目 核工业

核电站 机械工业

冶金矿山设备 石油化工设备

工程机械

发电设备、大电机厂 通用设备厂

汽车厂 0.1 拖拉机厂 0.1 柴油机厂

其它机械工业 森林工业

年产量 万吨 2年产量 万吨 30年产量 万吨 30年产量 万套 30投资 亿元 1单机容量 兆瓦 300总装机容量 兆瓦 250总装机容量 兆瓦 50变电电压 千伏 500投资 亿元 2计算单位 规模单机容量 兆瓦 600年产量 万吨 0.5年产量 万吨 0.5年产量 万吨 0.5年产量 兆瓦 300投资 万元 3000年产量 万辆 5年产量 万台 0.5年产量 万马力 30总投资 万元 1000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一般汽车) 以上(重型汽车)以上(轮胎式) 以上(履带式) 以上 以上

独立森工局 年产木材 万立米 15以上

其它森林工业 总投资 万元 1000以上 建材工业

水泥生产线 日产量 吨 3000以上

玻璃生产线 日熔量 吨 500以上

矿山生产线 年产量 万吨 100以上

行业、项目 计算单位 规模 轻工业

化学纤维厂 年产量 万吨 单体0.5以上

长丝0.3以上

短丝0.6以上

棉纺织厂 棉纺锭 万枚 5以上

印染厂 年产量 亿米 0.5以上 造纸厂 年产量 万吨 1以上

制糖厂 日处理原料 吨 500以上

盐厂 年产量 万吨 海盐20以上

井、矿盐10以上

毛纺、麻纺、绢纺 纺锭 万枚 0.5以上

合成脂肪酸 年产量 万吨 0.5以上

合成洗涤剂 年产量 万吨 1以上

手表(新建) 年产量 万只 40以上

缝纫机(新建) 年产量 万架 15以上

自行车(新建) 年产量 万辆 30以上

塑料制品 年产量 万吨 0.5以上

其它轻工业(包括医疗机械) 投资 万元 1000以上

(二)交通工程

1、铁路工程

(1)长度50公里以上的单线或30公里以上的双线(多线)新建铁路综合工程;

(2)连续长度80公里以上的扩建铁路(含增建二线)综合工程;

(3)大型编组站、集装箱中心站、动车段综合工程;

(4)长度1500米以上的铁路特大桥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结构复杂,科技含量高的铁路大桥;

(5)长度3000米以上的单线铁路隧道、2000米以上的双线铁路隧道或1000米以上的多线铁路隧道; (6)长度100公里以上的铁路电气化、通信信号、列控工程;

(7)投资5000万元以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具有示范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其它铁路工程。

2、公路工程

(1)全长3000米以上或单跨300米以上的独立特大桥或独立大型互通立交桥; (2)长度20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3)长度5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 (4)长度20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

(5)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立交及其它大型交通工程。

3、水运工程

(1)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杂货、300万吨以上散货或30万标箱以上集装箱的沿海港口; (2)年吞吐量60万吨以上杂货、100万吨以上散货或10万标箱以上集装箱的内河港口; (3)沿海通航10000吨级以上船舶或内河通航300吨级以上船舶的航道; (4)通航300吨级以上船舶的渠化枢纽或船闸; (5)投资1亿元以上的修造船厂及其它水运工程。

4、民航工程

机场飞行区等级4D以上的工程。

(三)水利工程

1、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工程;

2、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以上的拦河闸;

3、装机流量50立方米/秒以上或装机功率10兆瓦以上的灌溉或排水泵站;

4、高度70米以上土石、100米以上混凝土或浆砌石的水工大坝;

5、重现期50年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堤防工程;

6、投资1亿元以上的其它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一)桥面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或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

(二)全长400米以上或单跨8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

(三)长度80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四)长度5公里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

(五)日供水10万吨以上的供水厂或日处理1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六)日处理1200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

(七)日处理1200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

(八)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九)投资1亿元以上的其它市政园林工程。

关于修订《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说明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建协„2008‟1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6月发布实施以来,对鲁班奖评选活动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相关情况的发展变化,《办法》中部分内容已不适应鲁班奖评选工作实际。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建筑业发展现状,结合近几年鲁班奖评选工作的实际, 中国建筑业协会经研究,决定对《办法》部分内容作出修订。现将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根据全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10年1月8日《关于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的通知》的要求,鲁班奖评选工作每两年评选一次。据此对《办法》第五条作了相应修改。将“每年评选一次”修改为“每两年评选一次”,将“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100项”修改为“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200项”。

二、为保证鲁班奖评选工程的时效性,避免评选年度申报工程过于集中,复查评选时间紧迫而影响评选工作质量,鲁班奖评选工作分年度组织实施,两年一并表彰。据此对《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作了修改。第十条中,将“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修改为“当年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第十九条中,将“进行初审”修改为“对当年申报的工程进行初审”;第二十五条中,将“每年召开颁奖大会”修改为“每两年召开颁奖大会”。

三、为充分发挥鲁班奖在绿色施工、节能减排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广大建筑业企业推广应用绿色施工技术,将《办法》第十一条第

(五)款中“自2011年起”修改为“自2014年起”,在同款中增加“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并验收合格”。

四、为控制参评工程的参建单位数量,对参建单位应满足的条件作了修改。将《办法》第十四条“10%以上或超过3000万元”修改为“1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

五、目前建设工程的规模越来越大,大型、超大型工程数量越来越多,为适应这一形势的变化,对承建单位完成的工作量也需作出相应调整。在实际情况中,确有少数建筑业企业, 其完成的工作量虽然不能满足申报承建单位的条件,但其承包的标段却是整个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对承建单位需完成的工作量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另外,与建设单位签订分标段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其完成的工作量不能满足新修订《办法》规定的共同申报承建单位的条件,但超过1亿元的,可申报参建单位。据此将《办法》第十五条“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3000万元的,可共同申报”修改为“原则上每家建筑业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2亿元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在同条中增加“与建设单位签订分标段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其完成的工作量不满足上述要求,但超过1亿元的,可申报参建单位”。

六、为充分发挥不同投票方式的长处,对确定鲁班奖入选工程的投票方式不作具体限定,为此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修改为“以投票方式”。

七、为体现鲁班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鲁班奖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了评审结果报会长会议审定的规定。

八、为对获奖工程实施动态管理,在第三十四条中增加了“中国建筑业协会对获奖工程实行回访制度,跟踪了解工程在使用运行过程中的情况”。

九、为适应当前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建设规模不断增加的实际情况,对《办法》附件2中参评单体公共建筑和非住宅小区单体高层住宅的最小建设规模要求作出适当调整。将“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高层住宅”修改为“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高层住宅”;将“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单体公共建筑工程”修改为“3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单体公共建筑工程”。

十、为适应环保工程的参评需要,在《办法》附件2参评市政、园林工程的建设规模要求中,增加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和焚烧处理工程的建设规模要求。据此在《办法》附件2第四节“市政园林工程”第

(五)款后增加二款,其后款编号顺延。增加内容为“

(六)日处理1200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

(七)日处理1200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

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副部长、总规划师、总工程师,本会会长、副会长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厅),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校对:质量安全部 石 卫

第四篇:2012年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

《2012上半年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大全》

项目名称: 天津市南港石化化工品仓储物流及配套项目 项目名称: 天津南港工业区80万立方油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 天津南疆储运基地油库项目

项目名称: 天津市港马输气管道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 天津市南疆燃料油库改建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 天津市大港原油商业储备基地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石楼-昌平-顺义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北京广仟达加油站改造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 中国航油天津南疆储运基地油库项目 项目名称: 中华民营经济园天然气配套工程二期项目 项目名称: 上海市中转油库二期扩建油罐基础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 重庆市30万立方米国家战略成品油库项目 项目名称: 中国石油重庆销售华龙加油站迁建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廖家凼加油站(危化品码头)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秦皇岛市天然气输配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唐山市液化天然气储罐及配套设施项目 项目名称:玉田县城镇天然气管道输送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唐山机务段古冶油库改造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江苏中南汇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石化仓储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江苏35万立方米高级润滑油仓储项目 项目名称:昆山市2011年中压天然气管线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州长彝路加油站迁建项目 项目名称:长庆油田-呼和浩特石化-华北石化原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长庆油田-呼和浩特石化原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唐山液化天然气外输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高邑县城东工业区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鹿泉-行唐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应县-张家口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项目第三期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迁西县天然气管道输送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泰兴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江苏省新建润滑油仓储项目

项目名称:国储油南京禄口机场油库扩建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南通市燃料油及轻油码头扩建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连云港港徐圩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泰州港靖江港区新港作业区联合安能液体石化码头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扬中市成品油码头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扬州港仪征港区公共液体化工码头二期工程配套仓储罐区项目 项目名称:浙江省舟山市洋山石油储运项目三期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岛油库扩建改造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海西天然气管网工程罗源至福鼎段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海西天然气管网工程(南靖-龙岩段)项目

项目名称:金丽温省级天然气管道金衢配套管道工程浦江支线及东阳支线项目 项目名称:温岭永安油库码头改建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舟山岙山油库码头及配套油罐管线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宁波大榭中油二期油品码头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宁波油品码头及柴油储罐等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宁波市溢油应急抢险码头储油罐等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小田湾油品码头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仪征-长岭原油管道复线工程仪征至九江段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安徽省淮南年产2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 项目名称:濮院储油库原地扩建项目 项目名称:合肥市燃料油油库项目 项目名称:石油储存及配套码头项目

项目名称:海西宁德工业区长腰岛1000万方储油库工程基地项目 项目名称:江西省天然气管网一期工程第一批支线项目 项目名称:江西省天然气管网一期工程第二批支线项目

项目名称:江西省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南昌、九江段)项目

项目名称:江西省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上饶、鹰潭段)项目 项目名称:黄岛、董家口至岚山原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中国石油山东销售分公司烟台油库新建项目 项目名称:山东液化天然气(LNG)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日照-仪征原油管道及配套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烟台港西港区至淄博重质液体化工原料输送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中油燃料油黄岛油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辛一站天然气净化装置项目 项目名称:燃料油码头罐区扩建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威海港威海湾港区石化码头一期工程油品库区项目

项目名称:日照港岚山港区中区两万吨级成品油及液体化工码头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河南省义马气化厂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名称:宜都-松滋-公安-石首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十堰市浙江路CNG加气站项目

项目名称:恩施州川气东送气源利用项目恩施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武汉石化-武汉天河机场航煤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仪征-安庆-九江原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十堰市CNG加气站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湘潭-娄底-邵阳供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长沙市天然气利用工程星沙储配站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佛山市2011年市政燃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湛江市25万m3燃料油库区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广东揭阳普宁乌石加油站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四会市管道燃气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揭阳市揭东县液化气储罐续建项目

项目名称:珠海市油气仓储项目

项目名称:中石油西气东输二线香港支线项目 项目名称:普宁市中宏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佛山市三水区天然气利用工程(白金三期等17个项目)市政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清远市联升空气液化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项目名称:振戎洋口能源仓储项目一期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湛江港-廉江国储库-廉江高桥原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广州白云机场油库扩建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珠海中燃桂山油库多点系泊码头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中石化南宁屯里油库项目

项目名称:钦州港中国石油广西石化3#、4#、5#、6#液体散货泊位项目 项目名称:广西钦州中石油国际储备库配套码头项目 项目名称:海南凤凰机场油库扩建项目

项目名称:中石化海南炼化30万吨级原油码头改造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洋浦成品油保税库项目配套码头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中卫-贵阳联络线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贵州省谷立油库增容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中缅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中缅原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玉溪-富宁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云南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西安市临潼区天然气门站扩容改造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四川泸州石油分公司泸州油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九龙山气田天然气集输干线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彭州成品油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四川省安县自备储油库项目 项目名称:吕梁市加气站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网工程EPC总承包项目 项目名称: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柳林煤层气CNG加气母站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运城-平陆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左权-榆社-武乡-沁县-沁源煤层气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临汾东芦油库付油区改造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山西省长冶油库改造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甘肃省40亿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兰州市天然气管网改建工程管道穿越黄河项目 项目名称:青海省格尔木市液化天然气(二期)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新疆庆华煤制天然气项目区至伊霍线伊宁首站SNG管线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徐矿集团新疆40亿Nm3/年煤制天然气项目

项目名称:中煤能源新疆准东年产40亿标方煤制天然气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独山子-乌鲁木齐-鄯善原油管道工程(独山子-乌鲁木齐段)项目 项目名称:华电集团准东西黑山煤矿综合开发基地年产40亿立方天然气项目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呼伦贝尔年产40亿Nm3天然气项目

项目名称:内蒙古3×24万吨/年民用LNG清洁能源项目

项目名称:内蒙古苏里格第五天然气处理厂及外输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鄂尔多斯市煤干馏尾气LNG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项目名称:北方石油乌审旗200×104Nm3/dLNG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长庆气田-呼和浩特输气管道东胜改线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黑龙江省大庆市输油管线改线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大庆-锦西原油管道工程(大庆-铁岭段)项目 项目名称:大庆市油田伴生气天然气利用项目

项目名称:扶余-新木油库输油管线穿越松花江支流段管线更新地面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蛟河市管道天然气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白石山林业局及白石山镇天然气供气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市管道燃气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抚松县松江河城区管道燃气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锦州20-2天然气分离厂搬迁工程新建终端项目 项目名称: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管道输送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沈-抚输油管道延长线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锦州利新石油化工燃料油库二期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营口市煤气公司管网改造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营口-盘锦联络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营口港仙人岛原油储库一期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大连港长兴岛1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项目

《2011年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新建项目大全》目录

项目名称:大港油田板南储气库项目 项目名称:津港路大配套管线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赛达大道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中海油煤制天然气北线管道一期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南疆-唐山及武清支线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港北高压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天津滨海南港石油仓储有限80万立油库项目 项目名称:天津市成品油库项目

项目名称:中国航油上海储备基地项目 项目名称:綦江-重庆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相国寺储气库及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开县中和当阳配气站至兴合脱硫站天然气输配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伏牛溪油库21万方石油商业储备及配套改造项目 项目名称:重庆市新增液体化工原料储罐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重庆松藻易高瓦斯提纯及液化利用项目

项目名称:重庆北碚工业园供气(云丰-蔡家输气管道工程)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重庆市南坪南路(四海)加油站项目 项目名称:高邑县煤改燃气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黄骅市储油物流项目

项目名称:中海油煤制天然气北线管道一期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华北油田苏桥储气库群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冀东南堡油田1号构造1-5井组(NP1-5P)和1-29井组(NP1-29P)海上集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秦京线丰润占压段管道改线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日产1200万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配套长输管道工程(路由调整)项目

项目名称:石家庄市东部三市供气管道项目

项目名称:鹿泉市城市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河北省太行大街(正无路至衡井公路)天然气输气管道项目 项目名称:陕京三线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日产1200万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配套长输管道工程路由调整 项目名称:高邑-清河天然气管道输送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任丘市北部门站及LNG调峰储配站项目 项目名称:河北霸州康仙庄LNG项目

项目名称:靖江-江阴段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苏北成品油管道及配套油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泰州-戴南天然气管道输送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如东-江都输气管道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中石化江苏南通桥北加油站、城山加油站改造项目 项目名称:常州市魏村油库迁建(一期)项目

项目名称:中国石化川气东送金坛地下盐穴储气库项目 项目名称:江苏成品油仓储设施及石油库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海西天然气管网工程长乐至罗源段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金丽温省级天然气管道金衢段配套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宁波-台州-温州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甬台温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东港至普陀山二期海底输水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中信港口投资有限公司小田湾油品仓储项目 项目名称:舟山市油库三期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册子岛二期2座1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中国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港务储运部增建原油罐项目 项目名称:宁国油库新建项目

项目名称:芜湖市力克油库扩建项目

项目名称:岳西县城供水原水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合肥市滨湖新区天然气管道利用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福建省60万立方米商业油库项目

项目名称:莆田市港城新区污水处理厂工程尾水排海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兰郑长成品油管道江西支线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江西成品油管道二期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弋阳县曹溪加油站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山东省天然气液化储备调峰基地项目 项目名称:青岛市液体化工码头增设管线项目

项目名称:日照港油库扩建项目

项目名称:东营港-中海沥青(滨州)原油/成品油长输管线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招远-龙口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烟台港西港区至淄博输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石油仓储中心项目 项目名称:菏泽市4500Nm3/h焦炉煤气制LNG项目 项目名称:威海市油品库区项目

项目名称:蓬莱市北海域港栾家口港区75万m3原油库区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锦州-郑州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安阳-洛阳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西气东输二线南阳至信阳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西气东输二线”平舞漯支线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中油淮海销售有限公司油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河南省新密市LNG气化站项目 项目名称:中原油田文96地下储气库项目

项目名称:河南省LNG调峰站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西气东输二线管道工程十堰支干线-忠武线联络线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武汉-赤壁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孝昌-潜江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黄陂-麻城(红安)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武汉-广水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丹江口市天然气利用管道等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黄冈-大冶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兰州-郑州-长沙成品油管道工程阳逻支线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兰郑长成品油管道潢川支线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川气东送湖北省接收站工程(武汉接收站、宜昌接收站、大冶接收站和黄梅接收站)项目

项目名称:川气东送湖北省接收站工程仙桃和荆州接收站项目 项目名称:武汉石化供气管道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川气东送管道配套工程江汉盐穴天然气储气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武汉石化供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长沙-郴州(湘潭-郴州段)、湘潭-娄底成品油管道及油库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湖南湘潭-娄底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长沙-郴州(湘潭-郴州段)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长沙-郴州成品油管道油库配套设施-郴州油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长沙-郴州成品油管道油库配套设施—湘潭油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湘潭-娄底成品油管道油库配套设施—双涟油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长沙-郴州成品油管道油库配套设施—耒阳油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长沙-郴州成品油管道油库配套设施—大浦油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长沙-郴州成品油管道油库配套设施—长沙油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油库项目

项目名称:新化县城市煤气管道等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邵阳市LNG储备站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长沙天然气利用工程储配站项目

项目名称:广东海事局珠海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珠海经济特区华南联合石油有限公司三期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珠三角成品油管道二期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湛江港-廉江原油管道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湛江港-铁山港原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广东省天然气管网二期管道工程荔湾海气配套管线项目 项目名称:广东省天然气管网项目二期工程高明-肇庆联络线项目 项目名称:中石油深圳LNG项目

项目名称:马鞭洲原油罐区扩容及配套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广州市天然气利用工程三期工程(西气东输项目) 项目名称:惠州市区燃气管道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中科合资广东炼油化工、管道建设等一体化项目 项目名称:中山-广州天然气管道项目

项目名称:中山至江门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中山段)项目 项目名称:珠海市烯烃项目配套油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新兴县城市管道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

项目名称:北海市新增预冷、脱戊烷塔及LPG、轻油罐区改扩建项目 项目名称:南宁-柳州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北海至南宁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柳州油库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海南液化天然气(LNG)站线项目

项目名称:海口市白沙门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排海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洋浦成品油保税库项目配套码头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贵阳-桐梓成品油管道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昆明-玉溪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安宁-昆明-曲靖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安宁-楚雄-大理-保山(含大理-丽江支线)成品油管道项目 项目名称:安宁-玉溪-蒙自-文山(含玉溪-普洱支线)成品油管道项目 项目名称:秧田冲油库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延安市年产20×104t液化天然气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汉中甲醇汽(柴)油调制中心(含成品油库)项目 项目名称:鄂东气田渭北地区煤层气10亿立方米/年处理厂项目 项目名称:陕西省9.4×108Nm3/a小颗粒煤制气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咸阳市城市天然气输配三期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陕西省神渭管道输煤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兰成渝输油管道成都-乐山支线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平武县天然气供气管线及附属设施灾后重建工程(一期)项目 项目名称:绵阳市天然气储配站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川渝地区天然气管网调整改造工程北外环集输气管道二期工程(南部-德阳)项目

项目名称:北外环集输气管道二期项目 项目名称:广元-朝天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川东北至川西输气联络线管道工程苍溪段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成都液化气储配库二期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成都市十陵加气母站项目

项目名称:合川天然气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净化厂中期项目

项目名称:大竹县工业集中区天然气供气和城市燃气调峰装置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绵阳市农科区天然气配气站项目

项目名称:四川省皂角铺油库扩容改造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中国石油四川绵阳销售分公司股权企业绵阳交通加油技改项目 项目名称:四川达州金龙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四川达州要木瓜铺油气合建站(南)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四川达州要木瓜铺油气合建站(北)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和顺-长治、和顺-寿阳-太原煤层气输气管道、寿阳煤层气加气母站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榆林-济南输气管道路由调整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山西省煤炭地下气化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山西省临县-柳林-临汾天然气(煤层气)利用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和顺-长治、和顺-寿阳-太原煤层气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山西大同SNG项目

项目名称:甘南供气管道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西气东输二线工程酒泉市供气支线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中银管道反输改造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石空-兰州原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兰州-天水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张掖市供气支线项目 项目名称:青海100×104Nm3/d液化天然气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青海省涩宁兰输气管道平安分输站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昆仑能源(青海)100×104Nm3/d液化天然气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新疆昌吉自治州年产16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 项目名称:王家沟-乌石化原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塔河油田至库车重油外输管道扩建项目

项目名称:西气东输三线伊宁-霍尔果斯煤制气支线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喀什-泽普石油基地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沙雅县天然气供气复线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中国石油南疆天然气利民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新疆西气东输二线向北疆供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呼图壁储气库项目

项目名称:和田河气田处理站扩建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淖毛湖撬装式LNG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宁夏化肥装置利用焦炉气替代天然气项目焦炉气长输管线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宁夏石化成品油外输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焦炉煤气综合利用节能减排项目

项目名称:长庆-呼和浩特石化原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包头市天然气利用工程管网系统项目

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包头市日处理20×104Nm3天然气液化项目 项目名称:鄂尔多斯年产60万吨LNG清洁燃料项目

项目名称:鄂尔多斯市清洁汽车燃料配套工程LNG液化工厂项目 项目名称:长庆气田-呼和浩特市天然气输气管道复线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内蒙古LNG工厂15万Nm3/d技改增能项目

项目名称:阿穆尔-黑河油品储运与炼化综合体项目 项目名称:中俄原油管道漠河-大庆段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大庆市输油管线改线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大庆市南八天然气处理厂及系统配套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北I-2天然气处理厂及系统配套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鸡西市煤焦气化及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吉林省九台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吉林市5000Nm3/h沼气CNG(压缩天然气)项目 项目名称:吉林-长春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大庆-锦西原油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大连市三源加油站改扩建项目

项目名称:辽河油田天然气利用工程(气代油)项目 项目名称:营口港仙人岛原油储库一期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铁大线浑南经济开发区输油管道改线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大连-沈阳输气干线、大连支线和抚顺支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秦皇岛-沈阳天然气管道锦州石化供气支线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辽宁大唐国际阜新日产1200万Nm3煤制天然气项目 项目名称:沈阳市建设清洁粉煤气化及综合配套系统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大连长兴岛光汇油库一期工程(1区)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大连长兴岛原油油库一期工程项目

第五篇: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海外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讲义

附件1

制度编号:GZ/AQ 001-2013

施行日期:2013-10-9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 海外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发布文号:中油建字〔2013〕302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海外项目的HSE管理,提高项目HSE管理水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章制度,结合公司海外项目实际而制定。

第二条 项目各级领导、组织以及所有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面达到100%。

第三条 海外项目的各级管理机构和分包商应根据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按照“一职一责”和“一岗一责”的原则,分别制定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海外项目的各级领导干部承包重点要害部位时,还应履行承包部位相应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项目部根据具体情况编制包括所属分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

- 1第七条 项目部分管安全的副职对本项目的HSE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项目部总经理管理项目的HSE管理工作,负责HSE管理体系的运行工作,定期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建立项目部各部门和分包商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奖惩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实施;

(三)领导项目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四)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三同时”的实施,组织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及重大事故的处理;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审查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要求督促实施;

(六)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监督分包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定期向项目总经理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向安委会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安全总监对本项目的HSE工作负有监督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项目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方

- 3

(五)定期向项目总经理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总包商项目部建立的各级HSE管理委员会(小组)的职责:

(一)对项目部制定的HSE管理方针、目标进行评价审核,每年组织一次项目HSE管理体系评审工作;

(二)监督项目部HSE设施和资源的配置与使用;

(三)监督、指导项目部各级组织实施HSE管理体系,定期召开项目部HSE会议,组织HSE检查;

(四)对所属项目发生的重大变更进行HSE管理评审;

(五)组织对重大事故及环境、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

(六)研究决策项目部HSE管理体系运行中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及各类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HSE部门的职责

部门行政正职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及岗位人员的安全负责,负责制订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副职对其分管工作和人员的安全负责。

(一)贯彻执行项目业主主合同的HSE要求和项目所在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 5部门行政正职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及岗位人员的安全负责,负责制订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副职对其分管工作和人员的安全负责。

(一)分包商HSE评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分包商HSE的评价;

(二)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科学、规范地组织生产活动,协调解决交叉作业中产生的安全问题;

(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落实现场抢险活动,统一调配应急救援物资。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四)负责项目施工机具、交通车辆、防护设施及生产用水、用电的管理和维护;

(五)负责项目施工许可证、作业票等相关手续的审批与管理;

(六)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设计管理部门的职责

部门行政正职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及岗位人员的安全负责,负责制订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副职对其分管工作和人员的安全负责。

(一)设计分包商HSE评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设计分包商HSE的评价;

- 7职对其分管工作和人员的安全负责。

(一)保证安全所需资金列入计划,并落实到位;

(二)保证安全资金的优先支出,监督有关费用支出的管理和控制;

(三)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

部门行政正职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及岗位人员的安全负责,负责制订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副职对其分管工作和人员的安全负责。

(一)编制项目部HSE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项目部和分包商人员进行能力评价,特殊工种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重点能力评价,确保人力资源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三)负责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中安全条款的落实工作;

(四)负责特种作业证的管理;

(五)牵头组织工伤保险和工伤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六)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合同部门的职责

- 9作。

第十九条 QA/QC部门的职责

部门行政正职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及岗位人员的安全负责,负责制订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副职对其分管工作和人员的安全负责。

(一)及时传达贯彻业主、项目所在国和国家及技术监督部门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要求;

(二)负责产品质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做好对生产装置安全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和实施工序的质量验收;

(四)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 试运行部门的职责

部门行政正职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及岗位人员的安全负责,负责制订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副职对其分管工作和人员的安全负责。

(一)对试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负责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投产试运行方案及生产准备组织中的安全应急措施;

(三)组织业主和项目操作人员接受试运行前的安全培训;

- 11职对其分管工作和人员的安全负责。

(一)协调项目各部门的工作,收集、报告安全生产信息,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典型事例;

(二)组织对营地生活设施进行HSE检查,确保营地消防、治安、交通等安全;

(三)负责项目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制定、落实员工职业体检计划,预防流行病和传染病的发生,负责急、危、重等患者的转院及其它相关工作;

(四)保证营地的居住、膳食、饮水符合卫生标准,落实项目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护和后续工作;

(五)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分包商(作业队)的职责

分包商(作业队)行政正职对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及岗位人员的安全负责,负责制订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副职对其分管工作和人员的安全负责。

(一)分包商(作业队)对所分包的工程项目或服务负全部安全生产责任;

(二)履行项目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中约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接受业主、项目所在国有关部门、项目部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 13

(二)执行HSE管理规程、标准;

(三)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具备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了解作业现场、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掌握防范和事故应急措施。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后,要保护现场,向调查人员如实反映情况。

(五)有权拒绝一切违章指挥,有义务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三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一般按进行。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分级考核。

(一)公司负责对项目部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公司安委会根据公司总经理与项目部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对项目部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二)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项目部副职,项目部副职对各自分管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三)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分包商安全生产责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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