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制度

2023-02-22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和公约的总称。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制度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佳木斯东方船务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制度汇编

DFCW/DW/JW-2015 佳木斯东方船务有限公司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工作。公司纪检监察部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由各支部(总支)行使纪检职能;下属各党支部(总支)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

第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方面要受集团纪检监察机关领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各单位党组织、党员、公司干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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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CW/DW/JW-2015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群众路线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坚持的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 举报

第十条 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 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案件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纪检监察部门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在公司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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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CW/DW/JW-2015 分公司及基层单位最迟需在三月内报告结果,如三月未报,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则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第十五条 存档。

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 案件检查、政纪案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违反党纪的行为,由集团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基层不是干部的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基层党支部查办;其余党员的违纪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二)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违反政纪的行为,集团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其余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集团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查办,特别重要的大案、要案申请集团公司纪检委直接查办。

(四)纪检检察机关进驻各子分公司和基层单位查办案件,各单位党政要组织协助并协同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七条 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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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CW/DW/JW-2015 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审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认为需要给予处理的案件或需要进行审理的案件应进行审理。

审理的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提出审理报告。

(二)经审理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办调查或补充调查手续的,进行补办调查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处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立案、调查和审理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和)党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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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CW/DW/JW-2015 定或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给予回复;对回复仍不服或有异议,可提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七章 执法监察

第二十六条 范围和内容。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决定、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总公司、集团公司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党风党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重要计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职工群众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执法监察项目。

第二十七条 选题立项。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上级安排、领导部署、有关部门要求、调查发现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筛选,提出执法监察的题目,经纪检监察机关讨论研究,商请有关部门,确立立项建议,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制定方案。根据所立项目,纪检监察机关制定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内容、指导思想、目的要求、政策依据、组织领导、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九条 组织实施。

(一)确定纪检监察机关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必要时,请有关的业务部门派人参加。重大项目,可由公司领导出面进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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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设立纪检监察组,董事长担任组长,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负责组织工作;成员由支部委员、财务部长组成(兼职纪检监察委员),负责承办具体纪检监察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纪检监察组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各部门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参与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和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三)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受理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五)调查处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六)受理党员、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七)配合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做好党风廉洁教育、宣传等工作。

(八)配合集团公司监察部做好纪律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

(九)完成集团公司党委、行政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纪检监察组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检监察组讨论同意,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对涉及违纪违法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将其停职。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守则

第六条 纪检监察工作原则:

(一)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重证据、重事实原则。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纪检监察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 举 报

第八条 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内外勾结,侵蚀公司利益,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对外经济合同、供应商导入、外购外协、价格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九条 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监察事项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纪检监察组提倡署名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部门名称、被举人的姓名、职务、违纪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或提供其它知情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接受举报

(一)纪检监察组在公司内部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

(二)对外公布举报信箱地址和电子邮箱,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形成书面报告。

(三)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

(四)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接受举报联系人: 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 第十一条 对举报的处理

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上访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

(二)一般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组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上报集团公司监察部直接查办。

(四)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报集团公司纪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受理。

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检监察组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初步审查、审核。

对受理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监察事项,经纪检监察组讨论同意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三条 立案。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监察事项,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予以立案;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部门,但有妨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纪检监察组讨论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六条 审理。

(一)对认为需要给予处理的案件或需要进行审理的案件应进行审理。审理的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提出审理报告。

(二)经审理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办调查或补充调查手续的,进行补办调查和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处理。

(一)对立案、调查和审理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党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一经查实,全部没收,上交公司财务;对于已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

3、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缓刑)的人员,公司应当开除,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

4、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纪违法部门或个人,进行通报。

5、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6、不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二)根据案件调查和审理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三)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提起申诉。

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提起申诉,或提请纪检监察组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 执法监察

第十九条 范围和内容。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决定、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重要计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员工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落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执法监察项目。

第二十条 选题立项。纪检监察组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和有关部门要求,调查发现问题,认真分析筛选,提出执法监察项目。

第二十一条 制定方案。根据所立项目,纪检监察组制定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内容、目的要求、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

(一)确定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必要时,请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二)组织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目的要求、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做好实施前的准备。

(三)纪检监察组下发执法监察的通知文件。被监察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四)认真落实实施方案,搞好自查和抽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弄清事实,确认性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评估总结。

(一)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估执法监察的情况,肯定成绩,总结推广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二)对问题较严重的,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被监察部门发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三)写出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呈报公司领导,抄送上级监察部和有关部门。

(四)将执法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组根据执法监察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上级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设立纪检监察室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 公司纪检监察室行使纪检职能,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

第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方面要受集团纪委领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室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各支部、党员、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各支部、党员和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四)调查处理各支部和党员、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各级管理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调研等工作。

(七)围绕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开展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大修技改、基建工程、资金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效能监察,提出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八)建立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参与对党员干部的考核、评议工作。

(九)协助工会做好企务公开工作,对企务公开内容、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十)承办公司党委、行政和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室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委书记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经公司党政负责人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停职。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

第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群众路线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坚持的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 举报

第十条 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 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案件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提倡署名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

公司纪委在公司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填写相关表格,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对举报的处理。

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委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经审查不属于纪委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性问题,应做好举报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应由 所属单位(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单位(部门)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信息,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领导或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四条 转办。

虽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但不归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举报,公司纪检监察室应批转给相关单位。对转办的信访件,所受理部门最迟需在一个月内报告结果,如一个月未报,公司纪检监察室则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第十五条 存档。

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 案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党委、纪委委员违反党纪的行为,由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办;其他党员干部、非干部党员,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

(二)公司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违反政纪的行为,由集团纪律受理和查办;其余各级管理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集团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查办;特别重要的大案、要案申请集团公司纪检委直接查办。

(四)纪检检察室进驻各单位查办案件,各单位负责人要组织协助,并协同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必须报经党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七条 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室受理有关公司内部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和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上级部门移交的案件。对于受理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属于公司纪委查办的要立即组织办理;属于上级纪委交办、上级部门移交的案件,公司纪委要及时将查办结果反馈上级纪委或有关上级部门。

第十八条 初步审查、审核。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自己的管理范围,对受理案件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九条 立案。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案件,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公司纪检监察室查办的,予以立案。

第二十条 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有妨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并经纪委书记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回避。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处理。

(一)公司纪委对立案、调查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和)党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一经查实,责令其上交;对于已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

3、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刑期的人员,公司应当开除,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

4、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法违纪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

5、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6、不存在违法违纪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二)公司纪委根据案件调查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三)重大监察处理决定和党纪处理意见应报请同级党委同意。

(四)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

(五)有关单位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将采纳和执行情况报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三条 提起申诉。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向公司纪委提起申诉,公司纪委需在一个月内给予回复;对回复仍不服或有异议,由公司纪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或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公司内部监察制度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监察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市场总监系统的监督、评价职能,确保公司销售政策及相关规定的贯彻与执行,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加强监察工作,维护行政纪律,改善公司管理,提高运行效能,促进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是公司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分公司、控股及全资子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察。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进行行政监督和市场监控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根据本制度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各项监控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划化。

第二章 内部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监察机构(审计监察部),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监察工作,监察工作受公司主管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领导。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监察岗位,配备与内部监察工作相适应的监察人员。

第六条 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熟悉监察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并且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监察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监察结果能够有效沟通。

第七条 监察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规定履行监察职责,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能

第八条 内部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能有:

(一)经济鉴证职能 要求公司各管理部门和分公司(办事处)营运机构按公司现有的规章、制度、政策开展工作,逐步改进和完善管理和营运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并对管理部门、营运机构的情况和效益进行审查并给予公证。

(二)经济监督职能 其经济监督职能包括:

①各项管理和营运指标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②收入、支出的监督;

③经济效益监督;

④财产物资管理监督;

⑤货币资金的监督;

⑥会计核算资料真实性,准确性的监督;

⑦经济活动合法性的监督。

(三)指导职能 监察部在对各管理部门和营运机构的进行监督、审核以后,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和协助各管理部门和营运机构提高管理能力。

(四)市场监控管理职能 监察部监控检查的重点内容为销售政策或细则的执行情况,包括分配方案、人员考核、办事处的内部管理、费用开支的合规性和统计数据的检查等。检查内容亦会随着销售模式的调整而不断发生变化,且对大区或办事处的检查重点各有侧重,其中对商务大区的检查侧重于在途风险、渠道掌控、费用管理等内容;对办事处的检查侧重于对终端开发和维护、费用管理等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 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经营行为的监控检查:

a.对销售人员经营的合法性进行监控。b.对大区或办事处的各项经营指标情况进行监督评价。c.对大区的贷款清收情况进行监控跟踪。d.对大区内各类广告、推广会、商业赞助、促销等的监控检查。e.对办事处RX终端开发和维护情况进行监控。f.对办事处OTC终端开发和维护管理进行监控。g.对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h.组织参与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经理离岗的经济责任审计监交,出具审计监交报告。

② 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内部管理的检查:

a.收集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员工工作日志、例会记录等相关资料,对其内部管理制度流程进行评价,并督促其严格按照要求执行。b.人员的检查:对大区(办事处)销售人员招聘、异动、离职的管理流程、相应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c.合同的检查:对大区(办事处)合同签订、填写、保管及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d.财务管理的检查: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的财务管理状况进行检查,着重对其费用的使用(控制、审批等相关环节)予以监督,对在公司报销的参照公司费用报销流程管理,审计监察部视工作需要进行调阅和抽查;对在大区(办事处)报销的费用则作为重点监控内容,采取日常的账务抽查、专项调研、单独检查或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计等多种方式加以控制。

第四章 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及公司规章制度中的问题。

第十条

定期对管理部门、营运机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受理员工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

第十二条

受理员工对现有管理、营运机制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十四条 监督被监察对象严格执行监察决定。

第五章 内部监察部门的主要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监控检查中发现相关人员的违规违纪等不良信用行为,有权依照《信用评级办法》据实记录在其个人信用档案中。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审计监察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较好、内部管理规范的单位,应当给予表扬,对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建议在公司范围内推广。

第十九条

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内部监察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和上级监察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监察计划及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需要查处的事项,要进行初步审查,根据监察项目,确定监察人员或成立监察小组进行调查;监察人员或监察小组拟订监察方案(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经部门领导审定后提前通知被监察对象和其相应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资料,以便监察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工作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监察人员在监察工作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监察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工作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监察事项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在监察过程中确认有违法、违纪事实,监察人员须写入监察报告由上级领导审批。审计监察部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也要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予撤销,并告之被调查部门和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二十七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公司审计监察部申请复审,审计监察部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察工作结束,监察工作人员写出监察报告,提出合理划建议;将全部材料移送监察部领导进行审理和向部门上级领导汇报。

第二十九条 由于情况变化或有新的重要数据,被监察对象须立刻上报监察部审核,由监察部的上级领导决定原监察报告修改或继续执行。

第三十条

由监察部上级领导作出和公布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将处理决定移交人事部门,作考核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每个监察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必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查。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成绩显著的审计监察人员,检举揭发违反财经法规的有关人员,公司按相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 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其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四)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阻挠、抗拒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将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监察法若与公司其他规定相抵触的,以本监察法的内容为准;若有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的,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马应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日

第五篇:ABC集团公司审计监察管理制度

审计监察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审计监察工作,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制度,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集团各职能部门、事业部、直属单位须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2 引用标准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ABC公司审计监察管理制度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管理职责 4.1 审计监察委员会

4.1.1 集团设立审计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是集团常设议事机构,负责领导、监督和统筹全集团的审计监察工作,保证审计监察工作的有效运行,其主要职责为:

4.1.1.1审议审计监察制度、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确立集团审计监察工作的组织形式及工作纲领; 4.1.1.2审查集团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实施,审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4.1.1.3审议和审批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人提案及任命,定期听取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人述职报告; 4.1.1.4召集集团审计监察工作会议,讨论明确集团风险监控重点领域,安排重大审计监察项目;审议重大的审计监察报告及责任追究处理提案,并形成处理决议;

4.1.1.5监督重大审计决定的执行结果,处理被审计单位提出的重大复议申请;

4.1.1.6对审计监察人员或部门涉及违反职业操守、出具虚假报告,或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案件进行审议,形成处理决议。

4.1.2 集团审计监察委员会委员由集团董事长,及集团财务管理部、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战略经营部、审计监察部、法务部负责人组成,集团董事长任主任。 4.2 审计监察部

4.2.1 为满足投资人的监管需求,集团设置审计监察部;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全集团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协助相关单位维护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和完善;对集团及下属单位经营团队经营能力、经营成果、重大投资项目、其他高风险经营领域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成果以及效率、效果等进行审计监督、鉴证和评价;开展廉正教育,对集团及下属单位的业务运作合规性进行检查。具体职能如下:

4.2.1.1负责制定集团审计监察业务发展规划,推进审计业务标准化建设,制订集团审计监察制度、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制度;

4.2.1.2在集团审计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和推进全集团范围的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制定集团审计监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4.2.1.3根据管理需要和监管部门要求,对集团内控建设的完整性、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协助相关单位维护集团内控体系建设和完善;

4.2.1.4根据集团审计监察业务规划,单独或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对集团总部及下属单位进行例行或专项审计;

4.2.1.5根据职能分工,受理各类涉嫌违规、舞弊事件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4.2.1.6集团审计监察委员会交办或其他单位请求参与的审计、调查事项。

4.2.2 根据集团组织架构调整要求,审计监察工作实行一体化管理;各单位应设置相关内控稽查人员,协同业务部门进行内控建设,并开展流程检查、违规违纪事项处理等工作。

4.2.3 审计监察部不得代行被审单位的经营管理职能,及开展其他与审计职能不相容的业务。 5 管理内容 5.1 工作原则与范围

5.1.1 审计监察工作以独立、客观、公正为审计工作原则。

5.1.2 审计监察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各项制度规定,对集团及所属单位的投资活动、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信息系统应用等所有经营行为及成果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鉴证、评价,对有关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经批准的审计决定,有关单位、个人必须执行。

5.1.3 审计监察工作将充分利用风险评估技术和成果,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从事后评价、事中控制为主向事前预警为主的风险导向型审计,协助集团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促进集团整体管控能力及风险防范能力的提升。

5.1.4 集团审计监察部根据自身职能定位,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集团实际情况进行全系统的业务规划,其工作范围包括企业经营管理各环节,充分展现审计监督、鉴证、评价之作用。审计工作侧重但不限于如下工作范围:

a) 审计监察职能业务体系管理;

b) 推动全集团范围内的风险评估及内部控制评价; c) 经营责任制审计; d) 财务管控与资产营运效率评价;

e) 基建及重大设备投资活动以及项目投资效果评价; f) 进出口业务及海外经营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 g) 营销、采购、制造等重点领域的经营管理活动; h) 职业经理人、经营团队经营能力评价; i) j) l) 集团下属单位第一负责人的离任审计;

单位重组、合并、分立、撤销事项中的有关审计业务; 临时接受集团职能部门、事业部委托的审计调查事项。 k) 违规违纪监察事项; 5.2 工作权限

5.2.1 集团审计监察部有权要求被审单位或部门按要求报送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资料、开通有关应用系统权限;被审计单位必须保证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5.2.2 审计监察部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金、资产、合同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测有关信息系统;有权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录音、录像;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的办公电脑资料进行检查、拷贝,必要时可以扣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拒绝。

5.2.3 审计监察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2.4 审计人员根据内部分工情况确定知情权、调查权权限范围。因特殊原因,需超越分工和项目方案范围或调阅本人权限以外资料的,经审计监察部负责人批准后调阅。

5.2.5 根据审计监察工作需要,审计监察部负责人有权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参加有关的办公会议;审计人员可以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5.2.6 审计监察部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规定取得的资产。对阻挠、妨碍审计监察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审计监察部可提议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罚。

5.2.7 审计监察部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侵害本单位利益和违反财经法规或集团制度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建议审计监察委员会、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临时性制止决定。采取临时制止措施不得影响被审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2.8 审计监察部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或集团制度行为的意见。

5.2.9 审计监察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的共性案例以及其他审计管理建议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共享,但应当依法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5.3 工作程序与方法

5.3.1 审计监察部负责推动集团范围内的或半的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集团内部的具体情况,拟定或半审计项目计划,报经集团董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5.3.2 审计监察部根据批准的或半的审计项目计划开展月度审计项目,审计项目实行审计小组负责制。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3.3 审计监察部可邀请集团相关单位、专业部门的人员,联合组成专项审计组开展工作,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必要时也可委托外部机构进行审计。

5.3.4 在实施审计前,审计小组应针对审计项目认真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人员分工、审计方式以及所需资料信息清单等,交职能经理及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审核;在实施审计的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附带审计资料信息清单,被审单位必须积极准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真实、完整、全面地提供给审计人员;由于被审单位的原因导致项目严重延期或无法正常进行的,审计人员可出具带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做必要的说明。

5.3.5 审计监察部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相关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审计,可采取送达审计和就地审计的方式。采取送达审计方式时,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报送的会计凭证、帐表等资料进行检查、验收,填写借阅资料清单一式两份,审计组、被审计单位各一份。

5.3.6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工作流程记录,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业务复核与测试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对于审计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

格式规范、记录清晰。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5.3.7 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结束审计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小结并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告内容根据审计结果而确定,一般应包括审计情况、存在问题、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等。

5.3.8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部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审计监察部对审计小组报送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个人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审定,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反馈意见,审计监察部视为接受报告内容并按照审计程序签发审计报告。

5.3.9 审计监察部签发的正式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当自签发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发给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人员。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集团战略经营部报送审计报告的整改计划及责任追究方案。集团战略经营部每半个月向审计监察部反馈审计报告的跟进落实情况。

5.3.10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个人,接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后认为有异议的,可在一周内书面向审计监察部提出复审申请,审计监察部应当自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同意复审或驳回);在复审期间,不影响原审计决定的执行。

5.3.11 对审计监察部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向集团审计监察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5.3.12 审计监察部对已下达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等,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隐瞒行为造成漏审、错定等情况,应进行复审,重新做出决定和结论。

5.3.13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小组应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审计档案保留十年。 5.4 审计监察人员

5.4.1 集团审计人员推行任职资格制度,审计人员任职资格包括职业道德要求和专业水平要求,在人员招聘、解聘以及日常考评过程中要以系统统一的任职资格为基本的评判依据。审计人员任职的基本要求:应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具备忠诚、勤勉、敬业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认同企业价值观;掌握审计、会计或其他专业的理论和实务,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在沟通协调、调查取证、分析判断、文字表达等方面具有较强的能力或潜力。具体职业道德规范包括:

a) 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本制度相关规定; b) 必须保持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c) 必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开展在其专业胜任能力范围之内的工作; d) 应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有违诚信原则的事情;

e) 必须遵循保密性原则,慎重地使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被审单位的资料; f) 不得有意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本集团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操守的活动;

g) 不得协助被审单位或人员隐瞒虚报有关情况,应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h) 审计人员应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

5.4.2 为促进审计人员持续学习与提升,审计监察部应积极安排审计人员参与多种形式的专业技能和基础素质提升的培训课程。培训记录将作为个人能力提升评价的参考指标。

5.4.3 对由于严重失职或专业不能胜任而造成损失或重大错误判断的,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经调查确认审计人员存在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损害审计人员职业形象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失,必须予以严厉处罚,其处罚标准重于同等岗位的其他人员。对于经过考核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另

行安排其他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5.4.4 对审计人员的责任界定由集团审计监察部和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员处理权归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审计监察委员会。

5.4.5 审计人员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5.4.6 在审计监察工作中,审计人员与被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使其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职责的因素时,审计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如:与被审单位的人员存在利害冲突或利益关系、被审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参与者、离开被审单位未满一年等。 5.5 责任处罚

5.5.1 集团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监察部有权责令改正,可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做出处理提案。被审计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领导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决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a) 拒绝或者有意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造成审计监察工作难以开展; b) 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 c) 相互推诿责任,不配合审计人员正常工作; d) 知情人员拒绝提供相关证据; e) 以各种方式阻挠审计监察工作开展; f)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有关审计监察信息泄露; g) 拒不执行审计监察决定; h) 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5.5.2 对审计事项中涉及的责任行为,依据《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分决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5.3 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审计监察部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被审计单位或者集团审计监察委员会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分决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4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泄露秘密,或协助被审单位及人员隐瞒虚报有关情况等违反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件 无 7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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