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司监督委员会职能
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能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村民委员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村级各项管理制度情况实行监督;
二、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党务村务会议,主任或副主任列席村“两委”会议(党支部研究党内保密工作除外);
三、对村事务、财务公开清单和报帐前的凭证进行审核、签字、盖章;
四、建议村民委员会对有关问题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五、对不按党务村务管理制度规定作出的决定或决策,有权提出废止建议;
六、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按规定进行党务村务公开;
七、主持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和由村民或者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评议工作;
八、根据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提出罢免建议。
象山社区党(居)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监督社区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加强对社区事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监督,负责社区民主理财、参与社区财务管理、定期检查审核财务收支和帐目公开情况,对集体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实施监督。对社区财务开支票据和党(居)务公开内容进行审核;
三、受理居民对社区居务管理和党(居)务公开的投诉,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整改;
四、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职情况;
五、加强对社区“两委”干部履行职责的监督,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促进目标任务的完成和社区各项事业的发展;
六、向社区党总支和居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并定期向社区党总支、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对社区“两委”的意见和建议;
七、监督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它事项。
象山社区党(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象山社区党(居)务监督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监督委员会成员代表居民行使监督权,不得直接参与社区“两委”的决策和管理,不得干涉社区“两委”的正常工作;
二、监督委员会成员在工作中要谦虚谨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假公济私、滥用监督权力;
三、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社区党总支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监督委员会成员给予相应的处理。性质较重的,应当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处理。性质十分严重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依纪依法处理;
四、监督委员会工作时间为每半月不少于集中办公一次,由主任负责召集,研究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事项,每月向社区党总支报告工作不得少于一次;
五、监督委员会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资料,并做好工作日志和工作台账,做好信访接待处理工作。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于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居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学习制度
一、加强政治理论和工作业务知识的学习,每月定期组织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二、合理安排学习内容,注重实效,理论联系实际;
三、灵活把握学习方法,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注重培养坚持学习的自觉性,做好学习笔记;
四、每年撰写学习心得体会不得少于一篇。
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廉洁自律制度
一、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增强自我监督的意识,按照有关规定,做勤政廉政的表率;
二、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廉洁自律工作情况,定期向村党支部报告廉洁自律工作情况;
三、每年召开一次以勤政廉政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及时纠正违纪问题,并将生活会记录交乡镇纪委。
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
一、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由专人进行保管;
二、建立公章使用制度,及时对公章使用时间、事由、人员等情况进行登记;
三、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不得用于行政审批事项;
四、严禁将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带出私自使用。
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权利
二、监督村各项工作的权利;
三、审核村级财务收支的权利;
四、督促村进行党务村务公开的权利;
五、要求对村具体事项作出解释的权利;
六、主任列席村支部会议和主任、副主任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的权利;
七、其他由村民代表赋予的权利。
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义务
一、建立、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工作制度,模范遵守村规民约,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
二、支持村民委员会正常工作,及时消除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误解;
三、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村党支部领导,每季度向村党支部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及时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党务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接受乡镇纪委的指导,每半年向乡镇纪委书面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年终递交工作总结;
六、联系村民,广泛听取意见,履行监督职责;
七、督促村民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党务村务监督的程序
一、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开具体事项及内容;
二、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公开的事项及内容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及时反馈给村民委员会后进行公开;
三、村民对公开的内容有质疑或不真实的,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补充更正;
四、村民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与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意见不一致时,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五、财务公开之前对财务事项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
2、报经村党支部或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
3、交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
4、审核同意后,由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
5、由村报账员审核报账。
监督党务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党务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为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三种类型。
一、政务公开的监督内容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国家对农村有关各种直补发放情况(粮食直补、综合直补、农资直补);党员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及落实执行情况;民主选举“支、村、监”成员的程序、分工和民主评议情况;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任务,如违法婚姻的处理、土地管理、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等情况。
二、事务公开的监督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运行、修改;关于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的决策情况;有关“一事一议”的预算及筹资筹劳情况;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优抚、社会救济、救灾赈灾、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使用情况;集体生产资料(含山林、土地、水面)和集体企业发展、入股、出让,各类承包经营方案竞争办法及合同的调整、修订情况;土地转让、集体资产变动和债权、债务情况;征用土地补助及分配、宅基地审批情况;机动地、荒山荒地发包、租赁和使用情况;用水用电和享受各种集体统一服务项目情况;农村低保人员年度审核、评议及救助标准和发放情况;村干部任期届满或村组撤并离任审核情况;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
三、财务公开的监督内容
村年度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各项收支及往来明细情况;农村承担费用的筹资筹劳情况;财产、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一事一议”专项经费收支明细;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制约机制
一、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其成员进行满意度测评。民主评议与对村干部民主评议一起进行,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
二、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补选新的成员:
1、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测评满意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的;
2、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存在其他不宜担任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国家政策、法律规定范围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
二、开展监督活动必须符合集体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决定的贯彻执
行,有利于村民委员会正确决策的实施,有利于发展和稳定;
三、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半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特殊和紧急情况下可以随时召开。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为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召开会议应通知所有成员到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全部到会的,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才能举行;
五、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审议监督议题、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采用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时一人一票,过半数成员同意决议有效,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六、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表决重大事项,若遇票数相等或观点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时搁置议题,待进一步调研沟通后,下次会议再行议决。也可将争议事项提交乡镇纪委裁决;
七、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于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声明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在行动上和组织外有反对的表示;
八、列入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议题的监督事项,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提出,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九、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如遇与村民委员会的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提请村党支部支委会议研究决定;
十、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要有专人专本记录,经主任和与会成员签字,列为村级档案保存。
第二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职能介绍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职能介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简称""吉林保监局"")作为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负责吉林省范围内的保险监管工作。吉林保监局作为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所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辖区内保险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依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依法对辖区内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章,制订辖区内保险市场监管的相关实施细则、具体办法和工作措施;
(四)依法查处辖区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五)监测、分析辖区内保险市场运行情况,预警、防范和化解辖区内保险风险,并将有关重大事项及时上报;
(六)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等有关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审查核准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八)负责管理有关的保险条款及费率;
(九)归口管理辖区内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十)中国保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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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北京分校
北京人事考试网
第三篇:公司监督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督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职责和程序,推进公司协同监督机制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重大问题提交本级党支部研究决定。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三条 联席会议议事的主要内容为:
(一)研究决定涉及本单位协同监督的相关制度、文件和工作计划;
(二)讨论季度和协同监督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部署协同监督工作的重大任务和专项监督工作;
(四)研究有关监督工作的整改意见;
(五)研究监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部门提出的需要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六)讨论成员部门监督工作报告,对成员部门的工作做出评价;
(七)研究协同监督工作的考核意见。
第三章 会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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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监督工作委员会成员部门全部参加,其他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参加。
第五条 监督工作委员会根据情况或成员部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由部分或全部成员部门参加的会议,及时研究处理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安排部署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由监督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持。 第七条 联席会议议题由监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成员部门意见汇总后提出,报监督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成员部门在联席会议上汇报本部门本季度开展监督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对所属部门的考核建议、需要监督工作委员会研究解决的问题等。
第九条 监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记录的整理。有关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由监督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发。
第四章 事项督办
第十条 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监督工作委员会。监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沟通、协调、联系和督办工作。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与会人员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过程的具体情况、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和公布的决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会外人员泄露,不得将会议上的不同意见对外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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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文件、材料、原始记录由监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妥善保管并归档。查阅会议记录须经监督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批准。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五章 附 则
本制度由公司监督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工作规则适用于全公司。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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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铁路公司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运输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安全生产的发展,根据劳动保护有关法规,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下设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第二条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报上级工会委员会备案。委员应由具有较高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工业卫生知识,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职工担任。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第三条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二、监督和协助公司行政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规标准,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三、监督检查公司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提取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搜集整理有关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列入议程,做出相应决议。
四、监督检查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 严格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执行。
五、经常检查劳动保护设施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六、督促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制止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加班加点。
七、会同女工工作委员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规定,切实做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工作。
八、 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协助查清事故原因, 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严肃处理的意见。并有权代表职工和家属对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主要责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行政的或法律的责任。
九、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时,有权代表职工向公司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
第四条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执行任务时,公司必须提供方便,不得阻挠其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索取资料、召集会议、听取意见。
第五条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应随时向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反映情况,汇报工作。公司工会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和积极分子,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要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08〕1282号 【发布日期】2008-09-27 【生效日期】2008-09-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8〕1282号)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请示》(平保发〔2008〕73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营业场所变更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
15、
16、17层”。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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