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2022-07-16

第一篇: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含义及其风险防范

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含义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是指其倒闭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系统性风险,进而可能引发金融危机、损害实体经济的金融机构。一般认为,评估系统重要性的标准主要是其对整个金融系统和实体经济的潜在影响,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规模,指特定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总量。二是关联度,指该机构与金融体系其他要素的关联程度。三是可替代性,指在该机构倒闭后,其他金融机构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提供相同或至少是相似的服务。从历次金融危机的教训来看,规模仅仅是衡量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标准的一个方面,更为关键的是金融机构的关联度和可替代性。

鉴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倒闭具有强烈的负外部性,政府往往不愿意任其倒闭,而是采取所谓的“监管宽容”政策,即通过中央银行再贷款或者直接的财政资助帮助金融机构渡过危机。这种“监管宽容”往往会导致两大问题:一是引发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由于巨额损失一般都最终由政府埋单,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将政府救助所投入的财政成本转化为股东和高级经理人的巨大私人收益,在此基础上甚至出现逆向选择行为,即热衷于从事高风险的经营业务,成为金融市场中的风险爱好者。二是引发市场失灵。在“监管极端宽容”的市场环境下,市场参与者也产生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不会倒闭的预期,因而,即使这些金融机构能够对市场进行适时、真实的信息披露,金融市场也不会很快地运用“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机制对金融机构的高风险行为给予约束,而是将这些系统重要性机构视为“永不沉没的金融航母”。由此,市场中的优胜劣汰机制和自我纠正机制将在一定程度上失效。

二、防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的制度选择

围绕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问题,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国际金融组织以及美英等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金融监管当局进行了深入探索,研究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但是,纵观迄今为止所出台的主要监管政策,其目的不外乎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降低系统重要性的规模、业务复杂性和风险关联性。一是推行“简约金融”模式。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简化内部结构,分拆过大的金融机构;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将信用违

约掉期(CDS)等高风险衍生产品剥离到特定的子公司,而这些公司将接受特别的资本金、保证金和职业操守等监管要求。二是大幅提高交易账户资本金要求,控制系统重要性机构参与高风险的交易业务。三是建设衍生工具合约的中央结算系统。近15至20年来,衍生产品的急剧扩散骤然增强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间的系统相互联系性,故应尽快建立起交易对手衍生工具合约的中央结算系统。四是限制以至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自营业务。如“沃克尔规则”(Volcker Rules)明确要求,除特定情形下,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自营交易,其对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以及基金资本的3%,同时禁止银行做空或做多其销售给客户的金融产品。

(二)增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损失吸收能力。一是设定资本附加,即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以普通股形式增加留存资本,设置“资本缓冲”,进一步增强吸收非预期损失的能力。二是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提出额外的监管标准。三是建设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自救安排(Bail-in)机制。所谓自救安排,是指借助合同或法律的形式,设定债权转换成普通股或债权核销的机制,以确保债权人能够承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损失的危机处置做法。具体表现形式是在银行风险加大或处于紧急状态时,要求银行将次级债或可转债按一定比率转换成普通股。四是征收金融机构税(levies)。与普通金融机构相比,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由于对宏观金融稳定有着额外的影响,对其他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有着额外的关联度,因而应支付相应的风险溢价,具体形式为征收附加税。

(三)健全有效处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政策和法律框架。一是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处置的损失分摊机制。应确保所有金融机构均可被处置,且政府援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最终成本,由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机构承担,而非纳税人承担。处置过程中,应建立起股东和债权人之间有序的损失吸收机制,确保责任承担的合理性;应避免机构的处置给国家的宏观经济运行造成较大破坏,维护处置期间的宏观金融稳定。二是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跨境危机处置机制。完善法律制度安排,赋予处置机构开展跨境合作和信息交换的法律权利,废除法律中可能阻碍公平跨境处置的条款;明确母国和东道国当局在机构处置中的作用、责任和义务;母国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应积极建设危机时期的信息共享机制,消除信息缺口;建立有效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通过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协调各方,形成全球意义上的监管合力,从而严格、准确地评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三是审慎选择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的处置方式。要在注资援助和正常破产之间进行谨慎抉择。政府注资援助或注资支持下的收购兼并,虽然可以避免大型金融机构

的轰然倒塌,但毕竟属于政府注资前提下的“包办婚姻”,有可能助推“大而不倒”全球性金融机构规模的不断扩张,进而破坏市场纪律,无限扩大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倒闭的负外部性。

三、加强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科学认定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银行监管部门应紧密结合我国银行业市场的实际运行形势,按照规模、可替代性及风险关联性的标准,科学、谨慎确定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名单。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范围过于狭窄,固然会危及宏观金融的稳定,但是,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范围过于宽泛,又会造成严厉风险监管标准在银行业中的过度使用,从而增加银行体系的运营成本,降低银行体系的运行效率。建议设置一个科学的数学公式,针对所有可以影响系统重要性的指标设置参数,定期按此公式计算出一个系数值,最终依据该系数值确定该机构是否纳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范畴。系数值的测算每年进行一次,确保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的动态管理。

(二)强化资本监管,增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这应是当前我国强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核心环节。一是要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较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应在考虑留存资本、逆周期、系统重要性的基础上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较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目前,通过首发公开上市、配股、可转债发行等途径,五家大型银行已经达到了较高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下一步资本管理的重点应是强化资本约束机制,充分节约资本使用,防止资本充足水平的再度快速下降。二是适度引入自救(Bail-in)机制,要求大型银行增强次级债和可转债的普通股属性,可以考虑建立起次级债和可转债的自动或强制转股机制。

(三)加强跨业风险和金融创新的监管。根据我国目前银行业现状,对于防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来说,限制银行资产规模和降低可替代性的途径并不可取,最有效的办法是降低系统性重要机构的风险关联度。因而,应强化对跨业风险和金融创新的监管。重点是强化并表监管和加强理财产品监管,要求大型银行切实落实并表管理制度,理财产品必须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可披露”。金融创新必须立足于实体经济的有效需求,必须置于监管的有效覆盖之下,严禁通过高端的金融工程技术开发出过于复杂的结构性衍生金融产品。

(作者单位: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

第二篇:互联网金融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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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

来源:金窝窝

互联网金融就是以互联网作为一种工具、一种载体来发展金融方面的业务,是将互联网与金融两者结合起来的一种新型金融业务。目前在我国正在鼓励发展“互联网+”,互联网金融也是从传统行业转型而来,只有不断创新才能持续发展。

互联网金融正以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方式,影响着传统金融业务,逐步成为整个金融生态体系中不可忽视的新型业态。本文主要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影响问题,互联网金融是否具有“颠覆性”;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即互联网金融是否会引发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涉及是否需要监管、如何监管以及监管主体等问题这三大主题的考察,重点研究了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体系,风险,影响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务模式,其存在的意义、对传染金融行业的冲击以及对金融稳定甚至对货币政策等的影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学界对此亦众说纷纭。互联网金融正以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方式,影响着传统金融业务,逐步成为整个金融生态体系中不可忽视的新型业态。

一、中国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与运行机制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要远短于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国内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多种多样的业务模式和运行机制。在学术界,对国内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分类并没有取得共识。中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时间较短,国内对互联网业务模式分类并没有取得共识,结合美欧和国内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经验,互联网金融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大类。

1.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

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也被称为金融互联网。这主要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个人财富管理、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实现新的业务形态。

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之所以深入发展主要是适应金融服务需求的便利性、高效性和安全性等需求。在这个业务模式中,传统金融业务依靠互联网技术对业务流程进行升级甚至重构、对服务模式进行完善优化、对风险模块强化专业管理,从而使得金融服务覆盖面更广、便利性更高、效率和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在这个机制运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实现了信息化、集约化和流程化管理,互联网成为金融业务完善的基础设施。

2.第三方支付及其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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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互联网的支付清算体系,是以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为基础的新型支付体系在移动终端智能化的支持下迅猛发展起来。特别是非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积极推进业务支付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等极大地促进了支付体系与互联网的融合,并已成为金融体系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支付宝、快钱等第三方支付机构都是典型的代表。

3.互联网信用业务及其运行机制

互联网信用业务,主要包括网络贷款、众筹等新兴互联网信用业务,大致分为网络债券融资和网络股权融资两个领域。网络债权融资典型代表是P2P(人人贷)和大数据金融(比如阿里小贷)。通过P2P网络贷款平台,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基于网络信任机制直接完成信用交易。而以阿里小贷、百度小贷等运作机制则是利用自身网络和数据优势,直接介入信贷市场。网络股权融资典型代表是众筹平台,通过众筹平台中小企业或个人某项业务或活动将可能获得“众人”资金筹集支持。

4.互联网虚拟货币

最后是互联网虚拟货币。美国eBay、Facebook、Google等都在提供虚拟货币,而且网络虚拟货币存在与真实货币的转换可能性,美国Target等连锁超市销售Facebook虚拟货币卡。此外,一种新型电子货币----比特币(Bitcoin)脱离了中央银行,甚至都不需要银行系统参与,成为互联网虚拟货币的典型。但是,由于国内对虚拟货币控制严格,此类业务在国内发展极其有限。

二、互联网金融对中国金融体系的影响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中国新型金融模式的典型代表,在过去短短几年蓬勃发展起来,并对相应的金融业务、金融子行业、市场以及整个金融体系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通过对相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研究,互联网金融目前对传统金融领域的“颠覆性”冲击以及对中国金融体系的实质性影响整体是有限的。

1.互联网金融各业务模式在相关领域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各业务模式在相关领域的影响较为有限,互联网货币基金因跨界问题引发的影响较为明显。

(1)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的升级作用

在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方面,互联网技术更多是支持、升级、融合、弥补作用,而非替代作用。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的融合以及传统金融业务的信息化服务基本是夯实传统金融发展的基础,有利于传统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和竞争力的保持,互联网金融仍然是传统金融的一种完善和补充。而传统金融业务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金融业务的创新化发展本质上也是促进传统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式,只是部分创新业务对传统金融具有替代性或带来跨界冲击,对传统金融具有一定的冲击,比如余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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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基金影响极其深远,主要在于该业务极大地促进了货币基金的发展,同时跨界影响了银行部门的活期存款和协议存款。此前国内货币基金发展缓慢,截至2013年年中货币基金资产总规模仅为3040亿元,但是,自2013年6月余额宝推出以来,仅其一家规模就超过5000亿元,2014年1季度末,货币市场基金规模超过了1万亿元。不到一年货币基金增长规模是过去数年发展规模的两倍多。同时,互联网货币基金的影响不仅局限于货币基金市场,更多在影响活期存款和协议存款,实现了跨界冲击,特别是对银行业的冲击较为明显。

(2)第三方支付体系并为脱离传统支付清算体系

在支付清算领域,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占支付体系约1.7%,对传统支付体系的影响整体并不是冲击性而是补充性的。第三方支付对银行支付体系是具有替代性的,但是对金融体系基础设施完善整体却是一种有益补充。2013年,支付系统共处理支付业务为235.8亿笔,金额为2939.57万亿元,包括网上支付、电话支付以及移动支付在内的电子支付业务全年规模为1075.16万亿元。2013年互联网支付的规模约为5.4万亿元,则其占整个支付体系的比重约1.8%,占电子支付的比重约5%。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支付只是代替客户与商业银行为核心的支付清算体系建立关联性。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替客户成为商业银行支付清算的对手方,并通过在不同银行开设中间账户来实现资金轧差,是在传统的“客户-银行-央行”三层支付清算体系中嵌入新一层级实现“客户-第三方支付-商业银行-央行”四层支付清算体系,第三方支付体系并没有本质脱离传统支付体系并要最终依靠传统支付清算体系。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集约化处置资金流和支付清算业务使得支付清算体系的效率和便利性有所提高,起初对银行是一个较好的共赢合作机制,对支付体系亦是一种完善机制。

但是,随着第三方支付快速发展起来,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部分替代了银行的支付业务及相关业务(比如支付账户沉淀资金使用),其备付金账户资金大多来自银行体系的存款,而且第三方支付机构对银行的相关中间业务也不断侵蚀,从而对银行体系反而呈现竞争多于合作的格局。

(3)互联网信用业务影响多元但整体有限

在互联网信用业务上,对现有信用业务的影响是多元的,但整体仍然有限。人人贷整体规模不大,互联网小贷规模提升较快,但整体对融资体系的影响较小;而“网络投行”众筹整体处在初步发展阶段,更多是概念性的。

在人人贷领域,2013年人人贷规模略超600亿元,在社会融资体系中的作用十分有限。虽然P2P发展迅猛,截至2013年底,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略超600亿元。但是,2013年全国全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7.29万亿元,人民币贷款增加8.89万亿元,网络贷款占整个社会融资的比重不足0.35%,占人民币贷款的比重约为0.675%。网络贷款虽有蓬勃发展之势,但在整个社会融资和贷款体系中的比重更为轻微。由于人人贷的利率水平非常之高,截止2013年底,加权平均利率约22%,收益率过高使得资金所有人高度警惕风险,限制了人人贷的发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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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贷是对传统信贷体系的有益补充。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网络小额贷款在最近几年快速发展起来,特别2013年阿里小贷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获得了更大的资金来源,截至2013年末,阿里小贷累计发放贷款1500亿元,其中2013年累计发放贷款超1000亿元,累计客户数超过65万家,贷款余额超过125亿元。网络小额贷款最为突出的特征是无担保、无抵押、流转快、数额小,阿里小贷以不到130亿资金、以每笔贷款平均约4万元在2013年全年实现累计超过1000亿元的网络小额贷款,较大地支持了其电商平台上的商户。从本质上,网络贷款对现有融资体系亦是一种补充和完善机制,原本实体小贷公司、资产转让的资金来源亦可以用于信用业务,但是,效率、分布、便利、功效等远不及网络小额贷款。部分网络贷款可能取代了商业银行体系的传统借贷,但由于此前阿里小贷初期与商业银行合作模式证明网络小贷在银行的通过率只有2-3%甚至更低,为此对于信贷体系而言,网络小贷更多是弥补商业银行体系信贷的不足。

在众筹方面,其规模极其有限,基本是一个理念“炒作”。众筹发展速度迅猛,但整体的规模仍然有限,2012年全球众筹融资增长81%,规模为26.6亿美元,亚洲大致占比仅为1.2%。2013年预计全球众筹筹资50亿美元。不管是从全球还是从中国来看,众筹融资更多是一种理念创新,业务整体规模有限。目前国内众筹平台上项目融资基本是数万元至十几万,仅有少数案例融资超过百万元。特别在中国由于证券法规定,股权众筹一旦超过200人则可能成为非法集资。截止2014年4月底,中国众筹平台已超30家,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共发生90起投资事件,涉及企业78家,其中约有40家企业为天使投资或首轮融资。

(4)互联网虚拟货币基本没有影响

虚拟货币目前对中国金融体系基本没有影响。从逻辑上,互联网金融既然能影响到传统金融体系,那就一定会影响到通过传统金融体系发挥作用的货币政策。互联网金融从供需两端较大影响到货币政策,加之货币的虚拟增创,均导致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时候,可能要更多考虑控制基础货币增长的影响,货币供给和需求两端都应考虑在内。互联网金融是对货币政策的影响也受到货币管理当局的密切关注,货币当局认为过去的政策、监管、调控等各个方面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是,由于目前国内货币金融监管当局严控互联网虚拟货币的发展和使用,国内互联网虚拟货币的影响极其有限。

2.互联网金融对银行部门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银行部门直接冲击较为有限,但长期的潜在影响将可能较为深刻。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脱媒的典型代表,将使得支付清算、资金流动、金融产品和市场格局发生一定能够程度的变化,最为直接的影响对象将是传统金融部门,特别是银行部门。短期内,由于中国仍然是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的直接冲击整体较小,但长期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能全面深刻地影响银行部门。

首先,第三方支付不仅影响银行的服务渠道,最终可能与银行在信用创造和融资服务上直接竞争。第三方支付蓬勃发展使得存、贷、汇等服务的渠道多元化,是支付结算体系的一个竞争者,同时第三方支付将逐步向主体性和实质性金融服务渗透,将在信用创造和融资服务等领域与银行等展开正面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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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银行业面临着金融体系“资本性”脱媒和互联网“技术性”脱媒的双重冲击。伴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国银行业面临着金融体系诸如影子银行业务的“资本性”脱媒和互联网金融业务“技术性”脱媒的双重冲击,而且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放大了金融脱媒的冲击。

再次,银行目前遭受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最为直接的压力是存款吸收能力下降及存款成本上升。互联网金融产品高息吸收的资金最终也是要投放到货币市场的,即两个去向:委托银行做资产管理或拆借给商业银行,带来的结果就是减少了银行获取低成本资金的来源,倒逼银行高息揽储,提高了融资成本。

最后,互联网金融可能深刻改变银行服务思维及经营模式。联网通过电子商务掌握的大量客户的信息,从银行客户的交易端、电子商务端衍生的互联网金融,迫使银行在理念上必须重新审视被割裂的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并进行整个商务链条的整合,银行部门将不得不重塑其服务体系和经营模式。

3.互联网金融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一种金融业务模式,甚至被称为第三种金融业态,其演进和发展必将导致整个金融体系主体、结构、市场、产品和风险分布等的变化,互联网金融对金融创新、金融要素市场化、金融服务思维与模式、以至于货币政策等都可能会有一定程度上的影响。但是,这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影响仍然是十分有限且初步的。

一是互联网金融一定程度上将加速金融体系的创新步伐。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特别是可得性强、公平性高、便利性好,是非常好的一种创新性金融服务。比如余额宝推出之后,绝大部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都推出了相似的竞争性产品,这对于加速金融创新的步伐,对于满足居民和企业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对于在供给层面扩大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便利性和低价化都是具有创新推动意义的。

二是互联网金融有利于传统金融行业的加速转型。互联网金融作为“野蛮人”,将迫使传统金融机构加快创新步伐。互联网金融并不是零和博弈,互联网每进入一个行业就会带来这个行业的深刻改变和转型压力,互联网提高行业运营效率,加剧竞争。以银行为例,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银行独占资金支付的格局,互联网技术改变并动摇了银行的传统客户基础,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银行传统信贷单一的信贷供给的格局,银行必须加速转型才能应对。否则,银行将被互联网改变。

三是互联网金融将加速利率市场化步伐,有效推进金融要素市场化。在互联网货币基金和网络贷款上,互联网金融对利率市场化的推动作用是实质性的。以余额宝为例,它深刻改变了中国银行主导的资金供求模式和定价机制,削弱了银行长期享受低资金成本的制度性优势,打破了银行长期享受的较高利差收益,确立了资金供给者提供资金的定价新机制,而这种改变最后的结果就是资金价格的定价更加市场化。互联网金融对利率市场化还在于倒逼政策尽快放开银行存款利率,以使银行通过市场化和互联网金融产品竞争。余额宝相当于加速了存款端的利率市场化水平,而存款利率市场化是利率市场化改革最核心以及最难的环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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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互联网金融将加速金融行业内外的融合,金融体系横向综合化和纵向专业化的趋势将更加明显。在横向上,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行业内部以及金融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金融行业内部混合经营或综合化经营的趋势将更加明显,金融体系的参与主体将更加多元化,金融服务业的生产边界进一步扩大。在纵向上,相似的金融服务和业务单元的专业化将更为重要,比如支付、清算、托管、信息处理、定价等。金融体系将演变为横向综合化、全能化、一站式,而纵向专业化、定制化、一体化的“矩阵结构”。

五是互联网金融可能对货币政策框架造成一定的潜在影响。互联网金融从供需两端较大程度上影响到货币政策,央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中,可能要更多考虑控制货币增长的影响。在供给方面,互联网金融可能提高货币供给;在需求方面,互联网金融发展可能导致货币需求整体下降。虽然目前由于受到严格控制,虚拟货币对中国金融体系和货币政策基本没有冲击性,但其仍是货币政策框架实质的潜在冲击因素。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

基于中国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运行机制及其影响的分析,从本质上,从目前发展状况来看,互联网金融没有摆脱金融本质特征,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通过互联网技术在理念、思维、流程及业务等方面的延伸、升级与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不是对传统金融的实质颠覆,没有脱离金融的本质,更多是理念和思维的创新,更多依靠互联网技术来完善金融服务及其渠道,是金融服务提供的多元化。

国内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具有“颠覆性”的本质判断,是因为对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特定的制度、体制和市场基础等的分析相对不足。以余额宝为例,第一,余额宝高收益和高增长具有特定的制度基础,特别是中国利率没有市场化以及存贷比监管要求等。第二,余额宝爆发式增长具有特定的市场结构基础。余额宝使得普通大众成为了资金市场中的真正供给者,获得了资金所有人应有的收益回报。第三,余额宝发展具有特定的金融产品竞争基础。中国一直缺乏稳健性、固定收益类产品,余额宝为普通投资者提供了流动性和收益性都具有优势的货币基金。

互联网金融发展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中国金融深化不足和存在金融抑制的制度弊端,其未来持续发展的趋势是确定的,但也需要基于互联网金额的本质,客观、冷静认清互联网的未来发展趋势。一是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空间大小取决于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的速度和深度。互联网爆发式增长具有特定制度性基础,随着市场化改革深入,制度基础将逐步削弱。二是金融脱媒的程度不仅受制于风险收益关系调整,更受制于实体经济需求,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必须向实体经济回归。三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将日益强化,互联网金融发展将有序化、平稳化。四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一定程度上是竞争关系,传统金融的应对将冲击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体制、市场以及客户等基础。五是互联网金融内部将有一个优胜劣汰、自我竞争的过程。

从国际经验看,互联网金融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金融生态体系,未对传统金融体系产生颠覆性冲击,反而促进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创新。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互联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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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更多回归于对传统金融体系的补充上,更多回归至对现有信用体系的弥补上,更多回归至对实体经济的服务上,而不大可能会成为一种“颠覆性”力量。

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本性还是在金融,而金融的核心是处理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相应的金融风险是相伴而生的。互联网金融由于其创新性、综合性、复杂性等特征更为明显,其风险比传统金融可能更加复杂。

1.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两面性

互联网金融由于融合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务的更高耦合性,其存在特定的风险环节和跨界的关联性,金融不容忽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属性本质上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通过引入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有助于强化数据分析,部分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金融风险管理效率。另一方面,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金融以及二者合成之后的三重风险,特别是其碎片化、跨界性和传染性,可能导致新的金融风险。

2.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剖析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有其基于技术层面的相关风险。比如如:信息泄露、身份识别、信息掌控与处理等互联网金融特有风险;第三方资金存管及其可能的资金安全问题;潜在的重大技术系统失败及其可能引发金融基础设施风险;潜在的操作风险,基于人为和程序技术的操作风险更为凸显;最后是人数巨大的消费者利益侵犯与权益保护问题。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仍然没有脱离金融的本质,存在发生严重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比如:信息不对称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法律与政策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步伐较快,同时部分业务是在现有政策、法律和监管体系之外,政策调整和法律完善将是一个必然过程,互联网金融将面临日益严重的法律与政策风险问题。特别是以互联网作为“外衣”的传统金融异化业务受到的政策、法律以及金融风险将更为凸显。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整体判断

目前互联网金融各项业务的风险整体是可控的。第三方支付已经纳入到支付清算体系的监管之中,虚拟货币受监管部门严控风险极其有限,众筹风险更小。

目前存在较大风险的业务领域是人人贷(P2P)和互联网货币基金。P2P由于具有民间借贷的性质,存在欺诈、高利贷等相似风险。互联网货币基金对银行的存款吸收、资产负债、期限和流动性管理等带来一定的风险。但整体而言,目前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是可控的,不会发生系统性风险。

4.互联网金融对监管体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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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监管体系已经针对互联网金融出台了针对第三方支付、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等监管举措,但是,互联网金融对监管体系仍有诸多挑战:一是互联网金融深化了金融业综合化和混业化经营趋势,而现有监管体系是分业监管模式,且以机构监管作为基础,从而可能呈现混业经营趋势和分业监管体系的制度性错配。二是互联网金融由于其创新性强,可能存在较为明显的监管漏洞和监管空白。三是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化程度和科技含量高,跨界特征明显,对现有监管体系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完备性提出了挑战。最后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导致监管的稽核审查或现场取证等面临技术性困境。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位应该得到正视。

结论

由于技术的进步和当前的发展背景,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方兴未艾。互联网金融借助先进的技术和新颖的服务理念,已经开始深刻影响到传统金融行业的改造,收单支付方式、业务发展,以及民间征信和社会投融资渠道。既给社会发展带来一定进步,给带来了一定监管上的烦恼。

第三篇:《普惠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内在联系在哪里?》

摘要:本文主要从近期金融行业新秀“惠普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二者的发展情况,及服务受众、未来的服务方式和前景进行了相关分析和对比!

在谈及普惠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两者千丝万缕的联系前,我们要对普惠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有所认知!

惠普金融:普惠金融是一种理念,是一种能有效、全方位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能有效、全方位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实际上就是让所有老百姓享受更多的金融服务,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最终可以让金融机构离开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曾经的主导型地位,因为互联网的分享,公开、透明等等的理念让资金在各个主体之间的游走,会非常的直接,自由,而且低违约率,金融中介的作用会不断的弱化,从而使得金融机构日益沦落为从属的服务性中介的地位。不再是金融资源调配的核心主导定位。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一种努力尝试摆脱金融中介(金融脱媒)的行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个人贷款、企业融资等多阶段,并且越来越在融通资金、资金供需双方的匹配等方面深入传统金融业务的核心。

通过概念性的陈述,无论是初入者还是资深行者,都会有轮廓性的外壳概念!其实近来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定性无论是金融学者还是行业资深掌控者和实际操作人都在进行深入性的探讨,为确定更加诚信型、规范型、服务型的金融体系努力!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下二者的相关发展历程!

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就提出:发展普惠金融 。首先,普惠金融是一种理念。只有每个人应该拥有并实际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才有机会参与经济发展,才能实现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

其次,实现普惠金融的途径是进行金融体系创新,包括制度创新、机构创新、产品创新和科技创新。

再次,普惠金融的主要任务是为传统或正规金融机构体系之外的广大中、低收入阶层甚至是贫困人口提供机会,为贫困、低收入人口和微小企业提供可得性金融服务。

最后,实现普惠金融的制度保障主要有三:一是在法律和监管政策方面提供适当空间;二是允许新建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三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对此,2014年6月29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第一届新金融联盟峰会,主题为“新金融时代:改变的力量”。顾明思义,新金融也就是目前最受热目的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革命推动下,金融业架构中的“底层物质”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移动化、云计算、大数据等大趋势引发金融业“基因突变“。这种变化使得传统金融业版图日益模糊,促使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融合,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与技术创新,产生出新的金融生态、金融服务模式与金融产品。反映在金融市场上具体表现为:金融要素市场化、金融主体的多元化、金融产品的快速迭代过程正在发生,我们称之为“新金融”。

第一届新金融联盟峰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提出对网络借贷(P2P)和众筹融资的监管建议,指出纯信息平台应是监管的基本底线,此外还应该要求投资者分散投资,用投资财产比例和封顶金额结合的方式限制投资者网络借贷和众筹股权的金额。 吴晓灵表示,对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的监管建议有三点。

第一,纯信息平台应是P2P和众筹监管的基本底线。“网络借贷最大的风险点就是在于他有资金池。现在一些平台主动提出第三方存管。这是防止风险很好的措施,但只是防范平台卷款逃跑的风险。要控制借款人的风险,还是需要征信体系的建立。”

第二,小额分散是对投资人保护的重要方法。吴晓灵提出:信息真实披露是对融资方的基本要求,限制投融资方的金融是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的重要前提。在投资方金额比较低和少时,即便出现风险,对投资方的影响也不大。这种情况下,信息披露可以适当降低标准,因为目前的征信系统难以充分、完全的披露信息。

此外,在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出于风险考虑,设立的可投资的财产比例金额可适当扩大但应有封顶金额。

第三鼓励民间建立征信公司有利于出促进接融资的发展。吴晓灵表示,目前会有越来越多的政务信息会公开,这些违反纪律和法规的行为在网上查询到,应鼓励民间征信系统整理这些信息。央行[微博]正在准备发放民间征信公司的牌照。

她表示,第三方支付会回归小额、专业领域的支付。而第三方支付销售金融产品会在传统金融业务的网上销售中失去强进的势头,只有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其融资量不会高于传统金融,但它服务的人群会有极大的拓展空间。她还表示,征信体系的缺失使得P2P很难健康发展,很多公司都走向了间接融资的误区,只有具备征信能力公司最终能走向正确的方向。而基于电商平台的网上借贷有其特有的征信体系,能健康的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与会嘉宾普遍认为规模无法与传统金融抗衡。

结语:在金融行业日新月异的发展进程中,无论是普惠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的的模式,其根本都是利用最新的服务模式服务于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小微人群,以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随着现行智能手机的普及和应用!移动金融将会是是互联网金融的制高点,因互联网金融并未在金融本质上做出改变,而是在交易的环节和形式上做了一些创新。传统银行业是个媒介,你并不知道你的钱去了哪里,但现行的互联网金融是穿透性的,你知道你的钱去了哪里。但是现行状态下并不是每个互联网金融平台都能做到这点儿,一方面是国内现行的监管机构并未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另一面巨额资金的诱惑,使得一部人铤而走险.但是对于资金安全方面的防范,经过多方的鉴证产生了底线:纯信息平台应是监管的基本底线,此外还应该要求投资者分散投资。这就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不能自设资金池,最好有第三方保管资金。在这方面小有成就的当属:玖富微理财平台。同时也因其出色的表现在“2014中国企业竞争力夏季峰会”上一举夺得“2014最佳商业模式创新奖。”从而奠定了其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无可比拟的地位!无论是惠普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其根本宗旨是服务受众实现发展!

第四篇:互联网金融的未来

如果问我过去十年美国对世界的贡献,我的答案是苹果手机,因为它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而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也有这个机会。再过5年,互联网金融将是中国对世界的贡献,全世界会反过来学习中国在互联网金融的成功经验。

中国将成最大的互联网金融市场!

在今天的美国或者欧洲地区,真的要把互联网做出来是不容易的,因为在欧美等金融服务发达国家,金融服务更为多元化、立体化,覆盖了几乎所有人群,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太多机会。而且欧美富裕阶层的年龄基本都在四五十岁,这些人和银行业、证券公司往来已久,由于传统的服务水平已经很高,现在让他们去面对一个全新的东西,他们可能觉得没有这个需求。

中国的情况则不同,中国富裕人群较年轻,对新科技在财富管理方面的运用有强烈需求。根据《2013中国大众富裕阶层财富白皮书》的数据,中国大众富裕阶层中出生于1960~1989年的为绝大多数,共占了81.1%。这些人对财富管理的需求是非常巨大的,而且他们对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接受度高,这得归功于中国拥有良好的互联网基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已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这些都为互联网金融的迅速普及创造了可能。

此外,中国的金融行业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还有很大的潜在市场未享受到现有金融体系的服务或支持,包括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需求无法有效满足等;而在投资端,中国目前稳健型、固定收益类的投资工具非常少,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更是缺少有效的投资渠道。其他,例如金融运营和交易成本高、资产和负债期限匹配难度大、流动性管理等都是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解决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可以成为多层次金融市场的有效组成部分,为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

户提供快速融资渠道。互联网金融数据透明、快速便捷,将运营和交易成本大大降低的同时提升了效率,并能将原来由金融机构提供的流动性,转为由客户自身提供流动性,从而降低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上述特征有效解决了国内金融存在的问题,也催生了该行业的蓬勃发展。我非常看好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前景,我认为中国将在未来5年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的未来也一定在中国。

第五篇: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感想

081131班 张阳阳

互联网金融,仿佛在一夜春风之后,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但到底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为何会产生,它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带着一系列的问题,我进行了一番学习研究并有所收获。

(一)背景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与现代信息科技相结合的,以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为代表精神的,以传统金融业的在线化、互联网企业的渗透化和金融生态圈新型化为主要业态表现的,以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为核心模式的新兴领域。就其内涵而言,涉及货币信用化与虚拟性流通,就其外延而言,拓展到互联网的各种运用。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本质上并未改变金融的属性,只是对金融的构成要素进行了重构,是对传统金融业的一次革新。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产物,这种崭新的金融模式有着深刻的产生背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既出于金融个体(主要是指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对于降低成本的强烈渴求,也离不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提供的有力支撑。

中国金融业的改革是全球瞩目的大事,尤其是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和金融管制的放松。而全球主要经济体每一次重要的体制 变革,往往伴随着重大的金融创新。中国的金融改革,正值互联网金融潮流兴起,在传统金融部门和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中国的金融效率、交易结构,甚至整体金融架构都将发生深刻变革。

(二)产生的原因

一是互联网化。随着WIFI, 3G等技术发展,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络的融合趋势非常明显,有线电话网络和广播电视网络也融合进来。移动支付将与银行卡、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方式进一步整合,真正做到随时、随地和以任何方式进行支付。二是行业融和。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近年来互联网业、金融业和电子商务业之间的界线日渐模糊,行业融合日渐深入,已经形成新的“互联网金融”蓝海,具有巨大的潜在市场。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新兴互联网,在支付、结算和融资领域内的种种“举措”,给银行的传统经营管理带来巨大挑战。三是技术为依托。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成为依托,尤其是数据产生、数据挖掘、数据安全和搜索引擎技术,是互联网金融的有力支撑。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搜索引擎等形成了庞大的数据量。云计算和行为分析理论使大数据挖掘成为可能。数据安全技术使隐私保护和交易支付顺利进行。四是网络交易。自从智能手机、个人电脑和平板电脑进入我们的生活,通过互联网做交易开始变得更加普及。

(三)有关评价

从网上制作过的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被大多数的人所熟知,近一半以上的人都参与到互联网金融交易,目前大多数的人对互联网金融的一些营销方式还是比较满意的,互联网金融的支付快捷便利,带来的收益较储蓄高,企业融资成本大大降低,融资速度快,这些让互联网金融的未来看起来一片大好,但是由于它目前正处于幼稚期,也暴露了很多缺点,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进行数据的传递、存储、处理和使用,有可能面临因设备问题和人为问题带来的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等问题。近期出现大批互联网贷款公司出现挤兑、骗贷、跑路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二是虚拟金融服务引起的洗钱、非法集资等业务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在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由于交易对手身份确认、信息不对称等,增加了业务的风险判断和管理风险;互联网金融高效便捷的金融产品虚拟交易方式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滥用,为洗钱、非法集资等不法活动提供便利。三是监管法律法规滞后缺位引起的法律问题。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方面的监管和适用的法律存在空白和灰色地带,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于市场发展。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呈现多元化,涵盖全部金融子领域,对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是一个挑战;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无时空限制、客户范围广泛,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则会造成大面积的负面影响甚至出现系统性风险。我们调查的人群中就有人被欺诈过,一半的人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欠缺,所以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四)建议

一是要加强互联网法制建设,制定互联网管理的基本法,明确互联网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网络运营商、网络用户、信息服务企业和信息发布者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建议金融机构和从事网络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加强技术防范、人才培养、内部控制和风险预警,建设数据备份中心,建立网络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确保网络金融安全。

二是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首先是要明确牵头监管的部门,避免一些不法个人或机构利用网络销售金融产品的欺诈行为;其次是对当前存在的各类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分类,对高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实现登记备案制度。

三是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平台体系。正如马云所言“金融的本质是做信用,互联网金融本身是建一个有信用的体系”。

四是积极探讨互联网金融的对外开放,接纳部分有成功经验的国外互联网金融机构来华开展业务,形成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和外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和谐格局。

五是加大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研究,鼓励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对互联网企业而言,发展互联网金融,首先需要的是扩大金融市场影响力,不断扩大和维护客户群,充分利用互联网开放式平台优势,强化互联网金融产品开发,满足客户一站式和多样性需求服务;其次加大技术研发,改进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实现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安全畅通和信息安全传输。对金融机构而言,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的开放优势,加强对其他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尤其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互联互通,开发更多适合网上营销满足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鼓励推进金融产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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