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科技工作计划

2022-08-06

时光荏苒,一项工作总是在不知不觉间结束,我们又迎来新的任务与挑战,在开始新的任务前,我们要学会撰写计划,那么该如何拟定计划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项目科技工作计划》,供大家参考,更多范文可通过本站顶部搜索您需要的内容。

第一篇:项目科技工作计划

科技项目表指标解释-昆明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平台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科技年报指标解释

科技活动:是指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简称科学技术领域)中,与科技知识的产生、发展、传播和应用密切相关的有组织的活动。企业的科技活动包括:1.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其中较为常见的活动是利用现有知识和实际经验,为产生新的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新的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对已产生和建立的上述各项做实质性的改进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这些活动的成果形式主要是专利、专有技术、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等。2.为使产生的新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的新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做实质性改进后的上述各项能够投入生产或实际应用,解决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而进行的系统性的工作。这些活动的成果形式大多是可供生产和实际操作的带有技术和工艺参数的图纸、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企业的科技活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技术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在企业中只有列入企业工作计划的科技活动才予以统计,而独立发明人等在企业外或计划外进行的科技活动不在统计范围之内。

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按企业研发项目的立项计划书、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等有关立项资料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填写。

项目来源: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家科技项目;2.地方科技项目;3.其他企业委托科技项目;4.本企业自选科技项目;5.来自境外的科技项目;6.其他科技项目。

项目合作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项目合作形式并按相应的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 1.与境外机构合作;2.与境内高校合作;3.与境内独立研究机构合作;4.与境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合作;5.与境内注册的其他企业合作;6.独立研究;7.其他。

项目成果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1-2个项目成果形式并按相应的代码填写。最主要的成果形式代码应填写在本指标第一栏内,若仅有一个成果形式,其代码也应填写在第一栏内。项目成果形式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1.论文或专著;2.自主研制的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样品、配方、新装置;3.自主开发的新技术或新工艺、新工法;4.发明专利;5.实用新型专利;6.外观设计专利;7.带有技术、工艺参数的图纸、技术标准、操作规范;8.基础软件;9.应用软件;10.其他。

项目技术经济目标:指项目立项时确定的技术经济目标。若一个项目有两个及以上的技术经济目标,应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技术经济目标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1.科学原理的探索、发现;2.技术原理的研究;3.开发全新产品;4.增加产品功能或提高性能;5.提高劳动生产率;6.减少能源消耗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7.节约原材料;8.减少环境污染;9.其他。

项目起始日期:填写项目列入企业计划或签订协议后,有组织进行开发的年月,即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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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用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开发项目的年月,为6位编码。如项目起始时间为2009年2月,则在相应的栏目填写200902。

项目完成日期:填写项目技术鉴定的年月,为6位编码。如2009年8月完成并通过鉴定,则填写200908;如项目至2009年底仍在继续进行,填写预期完成时间;如项目年内以失败告终,填写000000;如项目未鉴定就投产,填写投产使用时间。

跨年项目所处进展阶段:选择当年所处最主要的进展阶段并按相应的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1.研究阶段;2.小试阶段;3.中试阶段;4.试生产阶段。非跨年项目该指标免填。

参加项目人员:指企业在报告期实际参加某科技项目活动的人员。项目组一般指企业认定的从事科技活动的最小单元,其人员指实际参加科技项目活动的时间(不包括加班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在10%及以上的人员。专职负责项目管理并且是某些项目组的成员,视其主要归属情况归入某一项目填报,其他项目免填。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人员,一般不填报在项目组内。若某人同时担负几个科技项目的研究任务,则按其最主要的项目填报,其他项目免填。项目在报告期内确认科技活动工作失败,也应按其实际情况填写参加本项目组活动的人员。项目组人员不包括外单位参加本企业科技项目的人员和临时协作人员。

项目人员实际工作时间:指报告期项目组人员实际工作的时间,按月计算。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项目的人员,应按项目分别计算工作时间,但一人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项目经费内部支出:指报告期在企业内部开展科技项目活动的经费支出,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等。

二、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

研发人员合计:指报告期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

女性:指报告期内企业研发人员中的女性人员。

全职人员:指报告期内企业研发人员中实际从事研发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90%及以上的人员。在企业研发活动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专职从事研发管理工作的人员、企业办研发机构中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以及管理和直接服务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以外主要从事研发项目活动的人员可视作全职人员。

本科毕业及以上人员:指报告期内企业研发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研发经费支出合计:指报告期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使用来自政府部门的研发资金:指报告期内企业使用的从政府有关部门得到的研发活动资金,包括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政府科技贷款等。

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内部研发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以及外协加工费等支出。不包括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以及购买专利等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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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对于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研究开发费或技术开发费的企业,该指标直接抄取相应会计科目当年实际发生额,包括人员人工费、直接投入(包括原材料费等)、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含设计费、装备调试费等)等。对于在财务上未单独核算研究开发费或技术开发费的企业,该指标应分项目归集整理,即按项目分列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其他费用等支出项,再加上未列入项目经费的相关人员工资、管理和服务费用等支出取得。

人员人工费(包含各种补贴):指报告期内企业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种保险、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研发人员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原材料费:指报告期内企业为实施研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用配件、外购半成品,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指报告期内企业为实施研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指报告期内企业因研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其他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为研发活动所发生的除人员人工费、原材料费、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设计费、装备调试费、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形成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原价。对于研发与生产共用的固定资产应按比例进行分摊,其中仪器和设备一般应按使用时间进行分摊,建筑物一般应按使用面积进行分摊。

仪器和设备:指报告期内企业形成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委托外单位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研发活动而拨给对方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对境内研究机构的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委托或与境内独立研究机构合作开展研发活动而支付予其的经费。

对境内高等学校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委托或与境内高等学校合作开展研发活动而支付予其的经费。

对境内企业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委托或与境内企业合作开展研发活动而支付予其的经费。

对境外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委托或与国外或港澳台机构合作开展研发活动而支付予其的经费。

期末机构数:指报告期末企业办研发机构的数量。企业办研发机构指企业自办(或与外单位合办),管理上同生产系统相对独立(或单独核算)的专门研发活动机构,如企业办的技术中心、研究院所、开发中心、开发部、实验室、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等。企业办研发活动机构经过资源整合,被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技术中心的,应按一个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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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填报。与外单位合办的研发活动机构若主要由本企业出资兴办,则由本企业统计,否则应由合办方统计。企业研发管理职能处(科)室(如科研处、技术科等)一般不统计在内;若科研处、技术科等同时挂有研发活动机构的牌子,视其报告期内主要工作任务而定,主要任务是从事研发活动的可以统计,否则不予统计。本指标不含企业在国外或港澳台设立的研发活动机构数。

机构人员合计:指报告期内企业办研发活动机构中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合计。 博士毕业:指报告期内企业办研发机构中从事研发活动具有博士学历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硕士毕业:指报告期内企业办研发机构中从事研发活动具有硕士学历或硕士学位的人员。

本科毕业:指报告期内企业办研发机构中从事研发活动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机构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办研发机构用于内部开展研发活动实际支出的总费用。包括机构人员劳务费(含工资)支出、机构业务费支出、管理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以及其他维持机构正常工作的日常费用等的支出总和。不包括相关折旧费用、长期费用摊销和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

期末仪器和设备原价:指报告期末企业办研发机构固定资产中仪器和设备的原价,不包括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和设备。

进口:指报告期末企业办研发机构固定资产中从境外购入的仪器和设备的原价,不包括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和设备。

当年专利申请受理数:指报告期内企业作为第一申请人向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件数。

发明专利:指报告期内企业作为第一申请人向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件数。

期末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期末企业作为第一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境外授权:指报告期末企业作为第一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外或港澳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已被实施:指报告期末企业作为第一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中已被实施的件数。专利实施是指专利权人自行或其他单位及个人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向外单位转让专利所有权或允许专利技术由被许可单位使用的专利件数。

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向外单位转让专利所有权或允许专利技术由被许可单位使用而得到的收入。包括当年从被转让方或被许可方得到的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收入,以及利润分成、股息收入等。

新产品产值: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的新产品的产值。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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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出口:指报告期内企业将新产品销售给外贸部门和直接出售给外商所实现的销售收入。 发表科技论文:指报告期内企业立项的研发项目产生的、并在有正规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科技论文数量。

期末拥有注册商标:指报告期末企业作为第一商标注册人拥有的、经境内外商标行政部门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件数。包括在境内和境外注册的商标件数,一件商标在境内外同时注册时只统计一件。

境外注册:指报告期末企业作为第一商标注册人拥有的、经国外或港澳台商标行政部门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件数。

形成国家或行业标准:指报告期内企业在自主研发或自主知识产权基础上形成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或行业标准项数。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指报告期内企业按有关政策和税法规定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费用所得税,按当年税务部门实际减免的税额填报。对尚未得到当年减免税额的企业,按上年实际减免税额填报。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指报告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法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额,按当年税务部门实际减免的税额填报。对尚未得到当年减免税额的企业,按上年实际减免税额填报。

引进境外技术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购买国外或港澳台技术的费用支出,包括产品设计、工艺流程、图纸、配方、专利等技术资料的费用支出,以及购买关键设备、仪器、样机和样件等的费用支出。

引进境外技术的消化吸收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引进境外技术的消化吸收经费支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指对引进技术的掌握、应用、复制而开展的工作,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创新。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经费支出包括:人员培训费、测绘费、参加消化吸收人员的工资、工装、工艺开发费、必备的配套设备费、翻版费等。消化吸收经费支出中属于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除包含在本项外,还要计入研发经费支出中。

购买境内技术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购买境内其他单位科技成果的经费支出。包括购买产品设计、工艺流程、图纸、配方、专利、技术诀窍及关键设备的费用支出。

技术改造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而发生的费用支出。技术改造指企业在坚持科技进步的前提下,将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的各个领域(产品、设备、工艺等),用先进工艺、设备代替落后工艺、设备,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从而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更新换代、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全面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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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根据国家科技部2006年1月17日印发的《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字[2006]23号)规定,国家科技部门十一五期间,科技计划项目主要有重大专项和五大基本计划项目。

(一)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2006━2020年,国家将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着力实施的14个重大科技专项。

(二)五大基本计划项目是指:

1、 国家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国家基础研究计划是国家设立的以认识世界为驱动的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计划与以国家发展和安全战略需求驱动的导向性基础研究计划。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973计划)。

2、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原称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3、 863计划项目。又称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是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统筹高技术的集成和应用,引领未来新兴产业发展的计划项目。

4、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它是是继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之后,由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推出的又一重大国家科技计划。

5、 政策引导类计划项目。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是国家科技部在对原有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进行调整归并的基础上提出的,是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家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兴贸行动专项等。

第三篇:宁夏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宁夏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和《关于加快建立宁夏科技报告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18号)等文件要求,推动自治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参照科技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科技报告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关于加快建立宁夏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218号)中明确的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的管理。各市、县(区)的科技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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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拟订宁夏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和规范,对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地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实施自治区级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工作,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计划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管理程序,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呈交科技报告。

(三)建立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及绩效考核与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工作保障措施。

(四)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五)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及绩效考核与信用评价体系。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宁夏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内设宁夏科技报告管理中心)承担自治区科技报告收藏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加工和收藏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

(二)收藏部门、地方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公开科技报告和已解密解限的科技报告。

(三)负责自治区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的日常运维管理工作,开展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工作。

(四)负责与国家科技报告管理工作的衔接,接受国家

2 科技报告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定期向国家科技部报送非涉密和解密的科技报告。

(五)开展科技报告资源深度开发和增值服务,服务于立项查重、科技项目进展监控、研发产出跟踪、科技发展态势监测等,促进科技成果利用和转化。

(六)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第六条 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切实做好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制度,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过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

(二)督促项目(或课题)负责人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

(三)审核科技报告编号、格式、内容、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时限。涉密项目须解密后方可提交科技报告。

(四)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五)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奖惩机制,为科技报告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六)项目(或课题)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参加单位共同完成科技报告工作,并由项目(或课题)牵头单位统一呈交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

第七条

项目(或课题)负责人要增强撰写科技报告的责任意识,根据项目(或课题)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按时保

3 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详细记录科研实验过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时撰写并提交相应类型的科技报告。

(二)对科技报告中所有的研究内容和数据信息真实可靠性负责,如有失实,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范围和类型

第八条

全区各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均须呈交科技报告。鼓励、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设科研项目呈交科技报告。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自愿呈交科技报告。

第九条

按照科技报告产生阶段需呈交类型包括:

(一)最终技术报告:项目技术总结报告。

(二)技术进展报告:项目进展报告及中期评估报告。

(三)专题技术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评估报告等。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项目(或课题)申报单位应在申报书及任务书中明确提出呈交科技报告的类型、时间和数量。应呈交的科技报告包括:

(一)项目(或课题)结题验收前,应呈交一份最终科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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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或课题)研究期限超过2年(含2年)的,应根据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呈交或中期进展报告。

(三)根据项目(或课题)的研究内容、期限和经费强度,应呈交包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专题科技报告,如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技术考察报告、设计报告、测试报告等。

第十一条

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应按照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和《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 7713.3-2014)、《科技报告编号规则》(GB/T 15416-2014)、《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 30534-2014)等相关国家标准组织撰写科技报告,提出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

(一)公开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分为公开或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内容需要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或涉及技术秘密的,可标注为“延期公开”。需要发表论文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2年(含2年)以内;需要申请专利、出版专著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3年(含3年)以内;涉及技术诀窍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5年(含5年)以内。论文发表或专利申请公开后,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应及时公开。

(二)涉密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可以确定为秘密级,如该项目(或课题)为机密或绝密级,科技报告应经降密或脱密处理后再行呈交。保密期限应依据项目(或课题)合同书或任务书及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提出。

5 第十二条

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对科技报告的编号、格式、内容、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等进行审核,确保科技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规范,并按时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或课题)过程管理中做好科技报告的过程管理,同步监督、检查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的考核指标和验收结题的基本条件,由验收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科技报告进行评审,出具最终评审意见,意见纳入科技报告收录证书,作为申报科技奖励和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对科技报告撰写和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要求完成科技报告任务的科技项目,不予通过验收结题,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项目(或课题)负责人3年内申报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

第十五条

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程序将相关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纳入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失信行为记录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报告撰写、呈交与管理所需费用应统一纳入相应项目经费预算。

第五章 共享使用

6 第十七条

通过“宁夏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现科技报告的开放共享。科技报告按照公开与受控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向社会开放共享。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以及公开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摘要信息浏览服务。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检索以及公开科技报告全文浏览、全文推送等服务。向科技管理人员提供检索以及全文浏览、全文推送、统计分析等服务。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实行授权受控使用。鼓励社会开展科技报告分析与深度利用。

第十八条

涉密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的保密期限或延期公开时限到期后,将自动公开。如需要延长保密期或延期公开时限,应由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相关处室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于到期前15个工作日将批准材料提交宁夏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

第十九条

在保密期限内的涉密科技报告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解密后按公开科技报告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科技报告使用者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X月X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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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方案

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方案 为了做好 2011 年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评审对象和组织方式 评审对象:

本次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对象为各企事业单位按照我省 2012 科技计划申报指南申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重大专项项目的组织和评审依照重大专项办公室的工作计划尽快组织完成。

组织方式:

(1)对重大专项、重点专项两个层次的申报项目以及部分定向组织的重点项目,拟采取专家逐项论证评审(或在网上统一评审的基础上,专家逐项论证评审)的方法。

(2)其他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采取网上统一评审的方法。其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的项目,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由厅统一组织评审,其他地市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委托各地市科技局组织评审。

二、组织分工

厅发展计划处:负责本次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业务处室:负责相关领域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包括项目的评审分组、确定评审专家入选条件、评审指标和权重确定,以及评审监督指导等工作。

监察室:负责按专家入选要求确定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评审工作的纪律监督,受理有关纪律投诉。

广东省科技评估中心:协助计划处组织本次评审工作,承担具体的评审事务工作。具体大农业、工业高新技术、社会发展、产学研合作、成果推广、国际合作项目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组织评审的具体事务工作。

1、按照各业务处室要求建立网上评审专家候选子库、协助监察室随机抽取专家并通知专家。

2、协助专业处室确定各领域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和权重。

3、监督落实项目评审进度,对专家进行指导。

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网上评审的具体事务工作。

1、按业务处室要求建立评审专家候选子库协助监察室随机抽取专家并通知专家。

2、协助专业处室确定各领域项目评审指标体系。

3、监督落实项目评审进度,对专家进行指导。

各地市科技局:按照科技厅的委托,对本市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组织评审。

省科技信息中心: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对各参与人员提供网络技术指导。

二、工作进度安排 本次评审工作将在 4 月份全部完成。

2、4 月 3 日各处室将对本工作方案的修改意见反馈计划处;各处室完成评审项目的分组类别和各组评审专家的入选条件,提交评估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

3、4 月 7 日,评审中介机构完成评审专家侯选库建立工作,并提交厅监察室。

4、4 月 8 日各业务处室在网上完成具体项目评审分组;提交《2012年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意见表》和各指标权重;完成对每个评审组评审专家的评审指导意见。

监察室完成评审专家的抽取排序。科技评估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按抽取结果通知有关专家。

5、4 月 10 日科技信息中心、科技评估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做好网上评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7、专家逐项论证的组织性项目评审工作在 5 月 15 日前完成。

8、省部产学研项目参照本方案有关规定,与相关单位确定具体时间和操作要求,6 月 30 日前完成组织评审工作。

9、各地市科技局组织的项目评审在 4 月 30 日前完成,科技评估中心和科技信息中心提供相关业务指导。

三、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1、评审框架及指标体系 (1) 评审框架 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三大领域的评审框架,如下图:

成果推广、国际合作和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评审框架参考以上内容并结合项目的特点确定。

(2) 指标体系和权重 各领域具体评价指标和权重由各业务处室自行确定,参考指标体系及权重见附件。

3、评审专家的遴选和通知 (1) 专家的遴选采用从专家库随机选取和专业处室调整相结合的方式,具体采用以下程序: 评估中心按照专业处室提出的项目分组和专家入选要求,在厅监察室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为每个评审组初选 25 名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候选子库并征求专业处室意。

各专业处室根据实际情况对候选专家候选子库进行调整,并可为每个评审小组指定 1 名专家入选。

评估机构将评审专家候选子库提供给厅监察室进行随机排序。

评估中心按照排序为优先顺序邀请 5 名专家参加评审工作(各业务处室指定专家不经排序即可入选)。

4、项目分组 建议每个评审小组评审项目最多不超过 40 项。一个专家评审组中可以包含多个相近专题。

5、相关联络人:

发展计划处:

陈楚祥 83163838 条件财务处:

余 亮 83163891 政策法规处:

陈 晓 83163915 高新技术处:

陈 辉 83163877 农村科技处:

斯 恒 83163909 社发基础处:

张 玮 83163885 对外合作处:

董 茗 83163865 重大专项办公室:袁海涛 83163625

第五篇: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

深南科验字[]第号

项目名称:

完成单位:资助形式:

验收单位:

验收日期:

深圳市南山区科学技术局

二○○五年三月

简要技术说明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推广应用前景与措施

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来源

主要研制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技术职称

文化

程度

工作单位

对项目创造性贡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科技项目完成单位情况

序号

完成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详细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属性

1

2

3

4

本一式四份(分别由项目完成单位,项目分管科室,项目监督管理科室和主持单位)归档

注:1.完成单位序号超过4个可加附页,其顺序必须与证书封面上的顺序完全一致.

2.完成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全称,不得简化,与单位公章一致.

3.详细通信地址要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街道和门牌号码.

4.单位属性是指本单位在1.独立科研机构2.大专院校3.工矿企业4.集体或个体企业5.其他五类.

5.以上部分由项目完成单位填写.

验收专家意见

专家组长:副组长:

年月日

验收成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所学专业

现从事专业

职务职称

签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受委托主持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项目主管科室意见

科室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项目监督管理科室意见

科室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业务分管局领导意见

签字:年月日

批准

深圳市南山区科学技术局(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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