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方式变革论文

2022-05-03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行政执法方式变革论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摘要】依法行政的一个基本环节就是行政执法,它在社会主义的建设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推动法制社会的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具有极其重大的价值和意义。尤其在近几年,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进程很快,并且日渐成熟和完善,行政立法方面也取得了很快的进展。随着政府职能的日益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日益改革,国家的行政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也渐渐规范起来。

行政执法方式变革论文 篇1:

精细化导向下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模式转变

[摘 要]城市综合行政执法自20世纪90年代作为试点再到全国展开,历经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执法方式、执法理念等变化,这个过程体现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模式从粗放转向精细化的趋势。当然,在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向精细化转变中还存在不足,需要通过完善法律、确定执法范围边界、整合与协调数字化平台等方面进一步推进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的精细化。

[关键词]精细化;城市治理;综合行政执法

作为城市治理的重要方法之一,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应做到主体多元、治理有据、手段智能、规范细致。本文以嘉善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为例,结合上海青浦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变迁的历史,比较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分析从传统向精细化转变的趋势、瓶颈,在此基础上提出推进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精细化的对策与建议。

一、城市精细化治理相关概念厘清

1.城市精细化治理的内涵

“精细化”最早源于企业管理,企业采用科学、精准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精细化”理念运用于城市管理中,即要求管理者采用系统、科学、标准、全面的思维方式看待城市管理,以规范的法律依据操作、信息技术手段作为支撑,达到高质量、高效益的治理效果。

2.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精细化

城市治理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除了我们肉眼可见的交通出行、环境保护、市容市貌等问题,还有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治安管理、公共服务等问题。如果城市治理是一个系统的话,那么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就是提升城市治理的加速器。作为城市精细化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的精细化是对现行执法体制机制进行优化,完善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标准,采用智能化手段把个体行为和偶发事件负面影响降到最小,达到城市稳定、健康、有效。

3.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并且会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征用等。行政执法模式是指解决行政执法问题的总的方法论,包括执法主体的体制机制、执法标准、执法方法和手段,以及执法效果等要素。①

二、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地方实践与历史沿革

1996年3月,全國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2年,国务院正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嘉善县是浙江省政府授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最早、覆盖最广、整合职权最多的县。主要经历以下阶段:

1.2007年—2013年:试点探索阶段

2007年10月18日,浙江省嘉善县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市容环卫、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保、工商和公安交通等7个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2013年增加了旅游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同时把姚庄作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试点镇,在机构设置、职能划转、体制健全、队伍整合等方面进行积极尝试,着力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这一时期增加了价格、土地和矿产资源、新闻、广播电影电视等共涉及21个部门32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将原来分散在各个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部门行使,实现了行政执法权由分散走向集中,并为全县全面铺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积累了经验。

2.2014年—2017年:正式启动阶段

2014年4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在嘉兴市、舟山市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9月,嘉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及17个部门1073项行政处罚权集中到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6个科室(政治处、办公室、法制科、综合业务协调科、指挥中心、后勤保障科),在编人员201人,本科以上学历占98%。这时综合行政执法权的权力重心是在综合行政执法局。2015年5月,浙江省委十三届七次会议作出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的决定,要探索建设乡镇(街道)综治、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四个平台”。9月,嘉善县出台了《关于“四个平台”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重点建设平台统筹、政务闭环管理、网格综合管理、执法协调指挥、属地考评管理五项机制。按照“人随事走”原则,下沉执法队员93名,服务属地政府,加强基层治理。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县综合行政执法权的重心下沉到乡镇(街道),即各中队对外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执法,但是实行属地管理,即管理主体是乡镇(街道)。

3.2018年至今:深化改革阶段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市容管理和停车收费职权划转到住建局,与住建局相关职能科室组成城市市容管理局。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市场文化、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执法队伍。这一阶段主要特征是规范、精简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提高执法效率,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此外,县住建局下设一个数控中心,采用智能化平台,做到发现问题、反馈平台、平台处置、事件结束等信息化方式促进城市精细化治理。

纵观嘉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历史沿革贯穿了两条主线:横向上,执法权由分散多头执法向统一集中的综合行政执法转变,其中又根据社会治理现实情况进行调整,将环保、文化、市场监管、农业等专业领域的行政执法权再次划转出去,理顺执法主体,明确执法权限,提升执法效率,但是保留安全生产、房地产、住房保障、教育等方面的执法权,并且近年增加了共享单车、滴滴出行、流浪狗的管理等。纵向上,执法权从城区下沉到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与市场监管等其他部门联合执法、联勤联动,有效解决基层看得见管不着的问题。综合行政执法总体呈现出执法程序完善,管理与处罚分开,采用网格化管理、数据平台等现代手段促进治理精细化等特征。

三、上海青浦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变革的经验

2005年上海市在总结试点经验并借鉴其他省市基础上成立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集中行使全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下设城管执法总队具体执行行政处罚权。区级层面设立城管监察大队,镇、街道下设中队。由于青浦和嘉善地理位置相邻,又同属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因此本文选取青浦为案例。

青浦区的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随着上海市的综合行政体制改革发生变迁,其中有几个关键时间节点:

2005年,设立青浦区城管监察大队,在夏阳、盈浦、香花桥(镇)设立3个分队,为区派出机构。编制共有101名,实行垂直领导、双重管理。分队接受大队的考核、管理,分队领导的任免(事先征求街道的同意)由大队决定,工作人员接受大队的调遣。街道对分队进行日常管理,奖金、津贴、补贴等由街道发放。

2009年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青浦区城管执法局签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管执法体制机制的请示》,重点提出:明确乡镇执法分队的主体资格;规范执法主体;明确大队、乡镇的管理职责和考核方法等。同年,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在政府机构改革中组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进一步完善城市综合执法。

2015年青浦区再次进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调整,将绿化和市容管理的职责划入行政执法局。执法局内部设置4个科室:办公室、法制科、监督科和协调科。②协调科负责对外沟通联络,如与网格化管理中心工作和区政府相关职能联络等。行政执法权力下沉到各街镇;建立执法清单,规范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比较嘉善与青浦行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践与变迁,可以得出两地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模式上的异同。不同的是:相对而言,上海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更加精简,比如内部只设置4个科室,分队作为区大队的派出机构,身份和待遇上由区财政负担,工作积极性更高。相同的是两地在城市治理中都趋向于精细化治理:一是治理主体上,综合行政执法局权力都往基层下沉,注重基层社会治理问题。二是治理理念上不再是简单粗暴执法,而越来重视法治和柔性化管理。三是治理手段上都重视运用数字平台、网格化等治理手段。四是注重部门之间的协转。

四、综合行政执法模式从粗放向精细化转变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明确的执法边界,法律操作执行难

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依据繁杂,属于“借法执法”。同时,一个违法行为可能会同时违反不同法律,这种情况下,到底适用何種法律,行政法中没有明确给出规定。目前除《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中涉及的执法权责划分外,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都依据地方性的法规即地方性文件执行。

另外,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权力下沉到乡镇四个平台之后,执法人员不仅要做好行政执法工作,还要配合所属乡镇完成中心工作,甚至还要配合社区工作。

2.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有力监督机制

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是执法力量的不足,为此不得不聘请协管员。这些协管员数量占中队人数的一半,且没有执法主体资格。

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方面,是内部监督缺乏系统严谨的监督范围,考核机制不完备;另一方面,外部监督缺乏公开、公正及合理性,未对民众及媒体监督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规范的渠道,没有形成多维度有效的监督网络。

3.数字指挥平台分散,部门间协调不足

目前嘉善县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有数字城管平台。市容管理局有专门的App,网格员将巡视区域拍照上传到App平台,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处理完成后会反馈评价。数控中心设有智慧平台,功能定位是城市大脑,市民可以通过手机端口上报发现问题,数控中心的指挥平台将上报的问题按照类别下派给各条线人员解决处理。另外,像姚庄镇、西塘镇都设有自己的数字指挥平台。

数字指挥平台的使用确实适应时代发展的趋势,但是如此之多的指挥平台也带来困扰。这些指挥平台成本很高,即使采用租赁的方式,一个平台一年的运营、维护费用可能要上千万元,还不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这些平台软件其实功能大同小异,但是所属部门不同。

五、推进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精细化的路径

1.完善立法,明确执法边界和范围

一是国家层面明确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提升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的权威。二是明确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性质,确定统一的执法层级,确定统一的管理主体。基层城管下沉到乡镇四个平台之后,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的垂直领导受到很大的削弱。虽然执法人员的编制保留在执法局,但是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由各乡镇考核发放,所以执法人员要配合乡镇工作,这势必影响行政执法中心工作。建议明确乡镇、其他职能部门与基层行政执法的关系,维护行政执法地位的独立性。

2.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完善监督机制

一是注重源头上管理,抓大放小,引导行业管理。如加强房地产物业的管理,而不是对业主个体的管理。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强对协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学习法律知识,定期开展执法考试,提升人员法治素养,树立正确执法理念。三是加强城管执法工作宣传,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城管可以主动对外公开信息,比如公开近期重点执法工作,如“安全生产”“拆除违建”“依法养犬”等,加强对外宣传,主动解释公众疑惑,增强社会公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理解、支持,主动配合城管执法行为。扩宽公众监督渠道,通过微信公众号、市民通App等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处理反馈。

3.整合数字指挥平台,强化部门间协调

为了适应精细化治理的趋势,城市治理的各部门需要打破部门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和跨部门合作。例如住建局管辖下的数字指挥中心平台和数字城管平台、综合治理平台可以整合为一个数字平台,以数字指挥平台作为主平台,把城管、社会治理部分纳入该平台中,数控中心发现问题,根据事件发生种类,将该事件转给城管或者是综治中心,这样既节约了行政成本,也提高了处置效率。市容环境管理局使用的App可以纳入数字指挥中心的市民通,网格员巡查发现占道经营等问题可以上传到市民通由市容管理局处置。该平台也利于市民与政府间的互动。总之,整合数字指挥平台,推进网格化管理与数字平台的融合,也进一步推动了部门间的互动合作,形成更为智能高效的行政执法模式,从而实现城市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精准和细致,构建更有温度的城市。

基金项目:2019年浙江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第二十一批规划课题,编号:ZX21119

注释:

①姜琳琳:《治理精细化视域下基层城管执法模式转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8年。

②叶雨沛:《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6年。

(作者系中共嘉善县委党校讲师)

(责任编辑  周  巍)

作者:李晓莉

行政执法方式变革论文 篇2:

浅析行政执法过程的协商与和解

【摘要】依法行政的一个基本环节就是行政执法,它在社会主义的建设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推动法制社会的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具有极其重大的价值和意义。尤其在近几年,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进程很快,并且日渐成熟和完善,行政立法方面也取得了很快的进展。随着政府职能的日益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日益改革,国家的行政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也渐渐规范起来。但是与法制社会建设的要求相比,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本文旨在研究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行政执法;法治社会;问题;方案

21世纪以来,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在不断加快,全面重视行政执法能力并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的过程,对于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法制社会的发展还不健全,其中政府行政执法能力还有待加强,执法过程也有待完善。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国家应重视起来,协商并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大的方面讲,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观念、原则和制度等多方面。比如观念上,执法人员一直被“法律先还是权力先”这一问题所困扰,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时常有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行政执法过程中会有很多的矛盾与冲突。

(一)行政执法冲突

执法的过程中避免不了会有很多冲突,行政执法冲突的现象也很普遍。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两点,一方面是由于立法制度的不严格和不完善,会使混乱的立法制度造成行政执法冲突;另一方面是由于没有透过行政执法冲突的现象关注国家政府的观点和利益,导致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行政执法冲突实际上就是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立法冲突、利益冲突和执法冲突共同导致了行政执法举步维艰。

(二)行政执法过程存在严重的“趋利现象”

公共财政需要支持公共事业的发展,但是因为公共财政制度本身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国家拨款不足及地方财政资金紧张,导致很多的行政执法部门需要依赖“自收自支”的办法来维持资金运转和行政执法活动,在行政执法过程产生了很多消极的影响。长期下来,“趋利现象”会使行政执法部门滥用执法经费,看重执法福利,大大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因此要杜绝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趋利现象”的产生。

(三)行政执法水平不高

行政执法过程看重的是程序化水平及执法的公开公正性,但这种程序化水平及公开公正性都不高。行政执法理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但因为缺少一个系统、具体、规范的程序,导致行政执法没有贯彻落实公开公正原则,使有些部门“暗中操作”,这种随意性削弱了民主性,大大影响了工作效率。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这种现象不是个别的现象,行政执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四)行政执法对公民构成一定的威胁

行政执法能更好的加强公共管理,增强管理的有效性。但行政执法的管理能力有一定的负面作用,比如对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强制拆迁违规房屋等都构成一定的威胁。

二、行政执法过程的协商与和解

要想解决上述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找到和解的办法。和解的办法可以从规范原则、规范程序及执法方式三个方面阐述。

(一)规范原则

1.法律保留原则

这一原则让行政执法的过程获得法律的授权和保护。在法律的规定下,行政执法部门必须要遵循法律,行政执法才能有序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违法现象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

2.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要求在执法过程中,行政部门应当适应它的执法目标,合理掌握行政执法的力度。行政部门还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不断进行实践探索,找出合理可行的执法方式。比例原则能够减少滥用权力的行为,减少相关人员的损失,甚至避免不必要的冲突。

3.参与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保障相关人员的参与权,比如了解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内容。同时也要求执法人员履行相应义务,比如表明自己的身份。加强与相关人员的交流,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4.公开原则

行政执法部门应提高对公众的透明度,让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保障。公开原则可以制约行政执法,产生监督的作用,推进行政执法部门的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形象和工作效率。

(二)规范程序

1.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

依法行政可以促进行政执法的效率,执法部门行使权利,提高决策能力,给公众树立一个负责任的形象。注重民主、参与两大原则,充分发挥公民的“主人翁”意识。

2.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效率的提高有助于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阻力和成本,同时节约了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执法部门首先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目标,然后再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案,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三)执法方式

1.行政执法是协调参与者关系的活动

执法方式的变革其实就是执法过程中协调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比如执法者与公众的关系。这种变革保障了人权,推进了我国民主化进程。

2.行政执法方式从封闭走向公开

执法的依据要公开,执法的过程要公开,执法的结论也要公开。执法方式渐渐走向开放,会建立一个有助于改善执法者与公众的关系、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平台。

3.行政执法方式从个人意志走向互动交流

执法者应听取公众的意见,不能只考虑自身的利益,只从执法的角度出发,还应注重民主。只有感受公众的力量,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并形成良好的互动,才能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总结

行政执法方式的改进可以建立一个良好的亲民平台,促使执法者不断服务于公众,在实践中进步,这样行政执法水平才能更加规范、高效。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推进,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行政执法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了。因此国家有必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行政执法制度,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参考文献:

[1]扬中市人民政府.以落实三项制度为重点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N].新华日报,2006.

[2]肖萍.论服务型政府背景下行政纠纷和解制度的构建[J].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2009(01).

作者:李智姝 滕宇

行政执法方式变革论文 篇3:

坚持用法治引领和助推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一、坚持法治原则,勇于探索创新,我省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成效显著

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到综合执法,改革已经推进了近二十年。各级各部门在深化改革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效解决了多层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及执法扰民等问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也明显提高。改革中的很多成熟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去总结推广,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坚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改革思路、制定改革举措、组织改革实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充分凸显了法治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作用,越是重大改革,越要坚持法治先行,越要注重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就是坚持把“于法有据”贯穿改革全过程的一个很好的例证。早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就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其中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1997年,国务院部署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初步探索。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我省从矛盾比较突出的城市管理领域入手开展试点工作,实现了城市管理相集工作在市、县的全覆盖。与此同时,我们还积极向其他领域拓展,先后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湖区管理、砂矿资源管理、文化市场管理等领域开展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破解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难题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入“快车道”。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为贯彻落实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这都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在符合法律法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的前提下,我省全面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坚持扎实、有序、稳步推进改革,探索出了一条符合山东实际、具有山东特色的好路子。从2013年开始,我省在胶州市开展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探索成立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多个领域的执法权,实现了执法重心下移和网格化管理。2014年7月,夏耕副省长专门赴胶州进行调研,就试点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推动了改革工作持续有力开展。2015年6月,省政府正式批复胶州市开展相集工作。在胶州试点的基础上,我省不断扩大试点范围,在机构编制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各试点单位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改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下一阶段的改革中,应当继续坚持改革与法治的有机结合,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确保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二、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法定程序,形成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合力

法律程序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法律程序是依法办事的基本要求。我们在开展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程序规定。比如,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时,就要遵循四中全会提出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五大法定程序,违反程序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比如立法工作,在制定政府规章时,就要严格履行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等程序要求。同样,在开展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时,也要遵守相关的程序性规定。

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多年实践证明,开展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认真领会、吃透省政府批复以及经省政府同意的工作方案,并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和方案组织实施。在改革中,如果产生了新的执法机构,承担了跨部门、跨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就要按照相集工作的要求,逐级报省政府审批,这是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对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贯彻实施的通知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审查时把握的重点内容:一是综合执法范围要科学合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应当经过充分论证,确保权限边界清晰,权力事项明确,避免出现职能交叉等现象。相对集中的领域应当符合实际,对执法权的变动存有争议或者效果不可预料的,应当先行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集中,不能一味追求“全科医生”。二是综合执法机构和人员要符合规定。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是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是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执法人员也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三是工作方案要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也就是说,相集的工作方案必须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以政府名义逐级报省政府批准。四是管理体制的设置要符合中央改革精神。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要求,完善综合执法机构管理体制,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强化制度约束,提升队伍素质,切实加强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

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是对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变革,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综合执法机构权力更加集中,任务更加艰巨,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来规范,容易产生更加严重的违法和腐败,最终损害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必须强化对综合执法工作的规范和约束,不断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一要明确权责边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已经详细梳理了需要集中行使的权力事项,并在相集工作方案中予以了明确,但省政府的批复只是规定了需要集中的几大执法领域,对于具体的权力事项,还需要各地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等,向社会公布,明确界定综合执法的权责边界,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同时,还要与中央部署的有关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做好衔接,协同推进。比如,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分别就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出台了指导意见,涉及面较广,政策性也很强。我们在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时,要做好与这些改革工作的衔接,通盘考虑,避免产生新的问题。省政府法制办也将及时破解矛盾和难题,与有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为推进改革做好法律论证。

二要严格权力运行程序。综合执法工作要遵循执法程序的一般原则、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细则。《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执法程序有了比较明确、全面的规定,需要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抓好落实。同时,各地开展的权力清单工作,制定并公布了各项权力的运行流程图,为行政执法提供了直观的程序依据。一些试点单位根据执法实际制定了更加具体的操作细则,对综合执法作了全面规范。在这些工作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还要落实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这是四中全会的明确要求,是规范执法办案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完善执法程序的重要内容,对于实现执法全程留痕、有效固定保存执法证据,真实、准确反映执法行为,减少执法争议,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要切实提高综合执法人员素质。综合执法机构承担的是跨部门、跨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依据涉及多个部门的法律法规,这就要求执法人员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熟记并准确适用众多的法律条文,所以说,与普通的执法岗位相比,综合执法人员的任务更重,面临的要求也更高。同时,综合执法行使的都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执法权,与普通老百姓直接打交道,如果缺乏做群众工作的经验和能力,往往会限于被动、疲于应付,执法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所以,组建并打造一支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过硬的综合执法队伍,是一项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任务。一方面,要采取有效的途径和方式,把优秀的工作人员配备到综合执法岗位上来。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实务操作和法律应用水平。去年,省政府法制办以行政执法人员应知应会公共法律知识为重点,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时,我们也发现,与执法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个别领域和部门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还存在一定差距。下一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制度,根据综合执法岗位的特点,制定科学的培训考试方案,确保执法人员尽快适应综合执法工作专业化、复杂化要求。

四、理顺体制机制,注重监督实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权力行使到哪里,执法监督就要跟进到哪里。发挥好执法监督作用,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一要正确认识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的作用是规范执法、遏制违法,将违法行为防患于未然或者消除在行政系统内部。如果从一开始,就注重执法监督工作,实现监督对执法活动的“全覆盖”,就能大大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所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对推进综合执法来讲,不是一种限制,相反,它能够保证我们的综合执法从一开始就依法开展,为综合执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要理顺监督体制机制。也就是说,要建立与综合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这对于提高监督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去年2月,省编办与省法制办联合发文,在全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批复同意在试点市的政府法制办加挂行政执法监督局牌子。这为政府法制机构切实承担起执法监督的法定职责、履行好监督主体责任打下了坚实的组织基础,体现了机构编制部门以法治手段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的意识能力和坚定决心。下一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将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起与促进和保障综合执法工作需求相匹配的监督体制机制,推动综合执法工作深入开展。

三要严格抓好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去年5月,《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了十余项监督制度,包括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这些制度更多的是对违法行为的事前预防和事中规范。比如,实施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目的在于确保执法行为的合理性。综合执法机关的处罚权涉及裁量区间的,要细化量化裁量权,制定裁量基准,并在执法时严格执行,如果违反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也会构成违法。再比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要经过法制机构审核,这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对避免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生,倒逼行政机关提高执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把这些监督制度落实到位,既需要我们法制部门加大工作力度,也需要执法部门积极配合,主动落实,特别是综合执法部门要带头执行好这些制度,才能体现出新体制下综合执法的优势。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复杂艰巨,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能否全面正确实施,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也关系到依法行政能否真正落到實处,必须要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积极稳妥予以推进。只要我们坚持用法治精神引领和助推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就一定能推动建立起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综合执法 体制改革

作者:孟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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