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论文范文

2022-05-09

第一篇:法制史论文范文

开展会计法制史研究 促进会计法制建设

【摘 要】 大陆学者和台湾学者对中国20世纪前半叶的会计法制研究分别作出了贡献。进一步开展该领域的研究,需要更为广泛地收集资料;需要将会计法制的研究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结合,与社会政治状况相结合,与社会法律环境相结合,与会计自身的发展相结合;应该突出为改善会计法制建设提供借鉴的现实目的。

【关键词】 中国近代会计法制史; 研究现状; 研究认识; 会计法制建设

鸦片战争使中国历史步入近代阶段。近代中国历史的斑斑血泪,数不清的国之殇,一次次地告诫世人,社会的进步不仅仅要靠高智商的“赛先生(科学)”,还要有切实执行的“德先生(民主)”和与之相伴相随的法制。没有民主,必然导致独裁;没有法制,则民主无以实施,社会秩序无以保证。会计法律法规是经济法规的一部分,也是国家法制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会计法律法规保障着会计的秩序,维护着会计的运行;社会越发达,会计的作用越大,越需要会计法制的规束。改进和完善现有会计法制,不能不以史为镜,鉴往知来。20世纪前半叶(1900—1949),中国开启了波澜壮阔、奠定后世的立法运动,也是中国会计法制从无到有、渐进完善的时期,构成了我国会计法制史研究的重点时期之一。晚清以来,中国的会计法律法规散见于律、例、会典、约法以及各种行政法规、条例、规则、通则、细则、草案、训令里,因此,本文所称“会计法律法规”(简称“会计法规”)也就为广义所指,包括含在各种法律、法规、制度里由政府制定的带有强制性的会计规范性文件。本文在对我国这一时期(称之为中国会计法制发展史的近代)研究成果系统回顾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中国会计法制史(以下简称会计法制史)研究的若干认识,希望能对我国会计法制史的研究提供点滴参考,为我国的会计法制建设增添些许借鉴。

一、近代会计法制史的研究现状

(一)大陆学者的主要研究成果

大陆对近代会计法制史的研究成果,形式上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为会计法制史料,包括专门收集整理的会计法制史料和会计名家传记、文集中反映出的会计法制史料;二是对史料的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法制史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取得了成就,对近代会计法制史研究有着很大贡献,代表性的有中国会计学会、第二历史档案馆等单位(1990)组织编写的《中国会计史料选编:中华民国时期(Ⅰ Ⅱ Ⅲ Ⅳ)》、《中国会计史料选编:东北根据地和东北大行政区时期》,于玉林(1991)主编的《会计法规知识大全》中有关会计法制的史料;交通部财务会计局(1994)组织编写的《招商局会计史(上中下)》、许毅(1982)主编的《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上下册)》、江西和福建税务局等(1985)编写的《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中国审计学会等(1990)编写的《中国革命根据地审计史料汇编》,李金华(2004)主编的《中国审计史(第二卷)》、肖清益等(1990)所著《中国审计史纲要》中有关会计审计法制的史料,魏文享(2011)编《民国时期之专业会计师论会计事业》中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制的史料等。此外,香港中文大学会计学院黄强教授编《中外会计、审计发展大事年表》(《广东审计》2002年、2003年连载)所列示的近代会计法规的名目和实施日期,也属此类。以上这些资料保存和还原了历史上一些会计法规条文,展现了会计法制的序时演变。

会计名家传记和文集在介绍有关学者生平和学术规定的同时,涉及了历史上若干会计法制化的时代背景,是会计法制史料的来源之一。如:通过《潘序伦文集》、《顾准会计文集》收集的潘、顾两位先生对与会计相关的经济法(如所得税法、公司法)修订的建议文章,既可了解这些法律本身,还有助于理解这些法律制定时的社会环境,以及会计法制和其他法制之间的关系。再如,《中国会计名家传略》载有1840—1930年出生、现已辞世的85位中国会计学者的传记,从中也可以对当时的一些会计法规及其设立过程有所了解。

对会计法制史的研究成果,首先当推郭道扬教授(2004)的《会计史研究——历史·现时·未来(第二卷)》。这是一部专门研究世界会计法律制度史的著作,阐述了中外多个国家会计法律的发展过程与规律。除此之外,赵友良(1996)所著《中国近代会计审计史》、项俊波(2002)撰写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研究》、陈俊岐(1987)所著《延安时期财会工作的回顾》、陕西审计学会(1989)组织编写的《陕甘宁边区的审计工作》、张希坡(1994)编写的《革命根据地的经济立法》,李鸿涛(1981)的论文《解放前历届政府对会计师资格和责任的法律规定》、李宝震(1980、1982、1983)的论文《天津会计史话》、杨时展(1995)的论文《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沿革与发展(1918—1994年)》、林哲夫(1991)的论文《民国会计审计小史》等,以及李宝震和王建忠(1989)编写的《中国会计简史》、王海民等人(1988)编写的《会计发展概论》、方宝璋(2010)编写的《民国审计思想史》、宋丽智(2009)编写的《民国会计思想研究》、王建忠(2003、2007、2012)主编的《会计发展史》中有关会计法制史的内容,朱灵通(2010)的博士论文《民国时期政府审计思想研究:基于民主法治的视角》等,也是为数不多的“鉴前人之艰辛作后嗣之鸿猷”的中国会计法制史研究成果。

(二)台湾学者的主要研究成果

随着两岸交流的增多,台湾学者的研究成果也逐渐被我们所了解。

卢联生教授于1978年完成的《中国会计发展史之探讨》,是台湾地区系统研究中国会计史不可不提的著作。卢联生的导师陈振铣先生在该书的序言中对该书评价说:“就时间言,上起三代,下迄民国;就内涵言,举凡民国肇基以前之财政会计制度,民国成立以后有关会计审计法典、政府会计、金融业会计、公营事业会计、商业会计、会计师与审计学及会计教育等之递嬗演进情形,皆已包罗涵尽,此在吾国会计史著述中,开拓一个新的境界。”该书共分三篇十二章,其中第三篇“民国肇建以后之会计发展史”介绍了1911年至1978年间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治理下的会计、审计法演变,并比较了历次修订的不同之处。

2002年由台湾主计协进社历时五年编辑而成、约二百万字的《中华民国主计史》,是全面回顾自1931年始沿用至今的国民政府“超然主计制度”的一部著作,提供了主计制度建制、推展、革新、精进等过程系统全面的史实资料。此外,“超然主计制度”的设计者卫挺生先生所著《卫挺生文存》,对主计制度的创建原由进行了解答,不仅收集了卫挺生先生对主计制度及联综组织之缘起及说明的文章,还收集了同时代的若干反对意见,是了解这一制度的又一重要文献。

台湾学者对中国不同时期会计法规的研究成果,还有刘陶福所著《审计正要》一书对“中华民国审计制度之演进”的介绍,张永康编著的《会计审计法规释论》对台湾地区20世纪70年代会计法规的介绍等。

上述各项研究成果,为我们提供了中国近代会计法规发展的基本状况,极具文献和学术价值。但是,仍然令人感到中国会计法制史的研究尚存不足,主要表现在史料需要再充分和丰富,研究的深度需要再强化,与现实的结合需要再突出。

二、关于如何进一步开展近代会计法制史研究的思考

我们认为,进一步开展中国会计法制史的研究,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收集历史资料

中国近代史的各个时期有着多种会计法规,但大多失散难寻,即便是距现在时间并不十分久远的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会计法规,亦很难收集齐全,这给会计法制史的研究带来了困难。历史资料难以收集的原因,一是社会动荡,政权多次更迭造成史料的损失;二是此前人们对会计法制资料缺乏重视而不注意保管。但是开展会计法制史的研究,必须全面掌握真实史料,这是首先应该做好的第一步工作。

对史料的收集,既要讲求“全”,又要讲求“真”。所谓“全”,指的是尽可能收集中国近代各个时期、各个政权治理下、各类会计法制史料(如会计法、审计法、商业会计法、会计师法、公库法、预算法、决算法、普通公务会计制度、特种公务会计制度、公有营业和公有事业会计制度等),不可疏漏偏失。目前学界对大陆的会计法制史料掌握得相对较多,对港台地区的会计法制史料掌握得少,对伪“满洲国”的会计法规情况则几乎全然不知;对民国时期的政府会计法规知道得较多,对该时期的商业会计法规知道得较少。如此状况难免以偏概全,很难对中国近代会计法制的发展过程做出全面、客观的描述与评价。当然,对史料的收集也不能求全责备,无限追求数量,但起码应当对各时期会计法规的主流情况有较完整的掌握。所谓“真”,指的是应尽量掌握会计法制史的第一手资料,如此才能还原历史的真实面目,使我们的研究建立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之上。第二手资料、第三手资料不是不能用,但需要核实、求证;无节制地倒手转抄,人云亦云,很容易以讹传讹,造成历史研究的失败。

(二)坚持会计法制史研究的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

历史观即对历史的认识,本质上属于哲学的范畴。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解决的是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并反作用于社会存在。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这样阐释历史唯物主义:“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的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同时,马克思也指出了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即社会意识能够促使社会存在的改变。

制度经济史学家诺斯(1991)也认为,经济制度不是已定的、不变的,在历史上经济制度经常改变,这种制度变迁正是源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会计法制史的研究应该具有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念,将各种会计法制置于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去分析,以探索它们的产生原因与效果,寻求会计法制发展变化的规律,以作为今天和未来的依据与参考。为此,应该努力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结合:

1.结合社会经济发展

会计的发展是由经济的发展引起的,会计法规的变化也适应经济的变化。有什么样的经济,必然会形成与之相应的、反映其需要和规范其行为的会计法规。美国会计史学家普雷维茨认为:如果以各个时代的资本市场发展为背景来辨认和评价会计的作用,就会反映出一种相互作用的观点,即会计作为一个“条件”既影响市场演进也受市场演进的影响。只有将会计法规置于特定的经济环境中,才可能对其有深刻的认识,脱离了特定的经济环境谈论会计法规,只能局限于其形式与条文的解释。例如,随着洋务运动的开展,清末民初建立了路(铁路)、电(电力)、邮(邮政)、航(航运)“四政”会计,国民政府时期便有了数种公有营业或公营事业会计制度,这一过程就是会计法规应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实例。1943年左右国民政府主计处制定的多项自来水业、矿业、制造业等各业的统一会计科目,则是与20世纪三四十年代国家资本占经济比重逐渐加大的社会经济现实相呼应的。再如,近代中国金融业发展迅速,正是迅猛涌现的现代银行业务推动了银行会计法规的建立。还有,伴随着近代铁路建设,铁路会计应需而生,随后建立了统一铁路会计制度,而铁路管理当局对统一铁路会计制度提出了怎样的要求,统一铁路会计制度又是如何适应这一要求的,需要深入的探究。显然,如果不结合当时的经济发展,无法对历史上各种会计法规做出合理的解释,更不能说明它们的历史作用。

2.结合社会政治发展

法律从来与政治分不开,历史上没有哪类法制建设脱离得开政治的左右,会计法制建设同样如此。研究会计法制史,必须结合社会政治的大背景。

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国民政府时期的“超然主计制度”。这一制度只能形成于当时实行“五权分立”的国家政体背景之下。对此,有人称:“军阀割据,是培育贪官污吏的温床,行政机关之混一组织,是贪官污吏得心应手之最佳工具,全民对于廉能政治之渴望,是促使政府必须改弦更张,另建新制之重大压力。会计共管的尝试,是会计独立的酵母,而会计独立的失败,则是建立超然主计制度的催化剂。”(《中华民国主计史》,2002)而在清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绝不可能产生这样的制度。不结合社会政治的大环境,如何能将“超然主计制度”这一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会计制度讲清楚?

近代公司会计法规的建立同样如此。“在近代中国的政企关系中,留下了政府利用权力随意干预企业的空间,是与几千年形成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及作用分不开的”(朱荫贵,2008)。中国近代史反映出,社会的中心目标和着眼点是财政优先于经济,政治优先于经济,这使得我们对企业会计法规发展过程的研究不能脱离当时的社会政治,不能不考虑社会政治对会计法规的影响。

3.结合社会法律环境

会计法规是整个法律法规的一部分,除了受社会经济、政治的制约外,还与各时期的法律环境直接相关,受各时期法律环境的影响,其产生与存在不可能游离于当时的法律环境。这里所说的研究会计法制史需要结合各时期的法律环境,指的是需要结合当时的法律(特别是各种经济法、民法)发展状况、法律的制定程序与方式、法律的社会作用等,这些因素均会影响会计法制的形成与运作。例如,清末实行“新政”的近十年中,颁布了多项经济法条例。北洋政府成立后,顺应工商界“早日颁布新律,以俾商人有所遵行,俾全国现有之商务得以保障,将来之商务得以振兴”的要求,颁布了一系列法规。著名实业家张謇于1913年9月至1915年4月担任农林总长和农商总长期间,更是强调国家实业政策“乞灵于法律”。正是在当时推崇法律兴邦,时兴经济立法的形势下,才有了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中专设的《会计》一章,使中国第一次将会计列入国家根本大法(在宪法尚未正式颁布前,该约法具有宪法的性质),才使1914年的《会计法》顺利通过审定。而如果没有这样的形势,上述会计法律不一定能够建立。这些事实说明,一定的法律环境是会计法制形成的条件,失去相应的法律环境,很多会计法规难以建立,研究会计法制史不能不与当时的法律环境结合起来。

4.结合会计的发展

会计法制是会计发展水平的法律要求。有了一定的会计,才会产生相应的会计法规,会计法规总是随着会计的发展与人们对会计的认识而发展的。

研究会计法制史,需要结合各时期会计的发展水平和当时人们对会计的认识。当会计的发展水平很低,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微不足道,人们对会计不以为然的时候,没有建立会计法规或没有必要建立复杂、高级的会计法规的需要;只有当会计发展到一定水平,会计活动具有相当的规模,会计在社会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时候,人们才会考虑建立相应的会计法规。会计法制建设一定程度地反映着会计的发展状况,顺应会计活动而产生,应当结合不同时期会计的发展状况研究会计法制的演进。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颁布注册会计师法律——《会计师法》,即是当时会计师业务发达,社会各界“呼吁整理会计制度和改良会计师制度”的结果(杜恂诚,2008)。其他会计法规的建立和变化也是这样。脱离会计的发展,抽象地谈论会计法规的变化,既不能说明会计法规的变化原由,逻辑上也是怪诞的。

(三)突出对今天的借鉴作用

研究历史从来不是为了单纯地回顾过去,更不在于“掉书袋,识掌故,助谈资”,而在于“探究一个国家和社会经济之由,及其所以致治之道,知所借鉴”(杨时展,1990),会计法制史的研究亦如是。以20世纪30年代开始实行的超然主计制度为例,该制度对于改进当时政府的经费管理、整肃舞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超然主计制度的超然性在于组织、人员及职责超然,主计人员的任免、迁调、培训和考核均由主计主管机构负责主持,而不是由所在机关行政领导处理;如主办会计人员与所在机关领导有会计事务的争执,则由本机关上级行政主管和该上级的主办会计人员处理。该制度对我们今后的会计管理体制改革不无启示。我们希望能够通过会计法制史的研究,寻求会计法制与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发展及与会计发展的互动关系,总结会计法制变化的规律,以期为今天和将来的会计法制建设提供参考。出于这样的缘由,在会计法制史的研究过程中就应当有史有论,史论结合,做好历史经验与教训的提炼,突出为现实服务的目的。

会计法制建设是会计工作正常开展的根本保证。基于会计法制极其重要的作用,我们相信会计法制史的研究会吸引更多的学者参与其中,会计法制史的研究定会取得更多的成就,也定会对我国的会计法制建设提供更多、更有益的历史借鉴,促进我国会计法制建设的科学与完善。

【参考文献】

[1] 赵友良.中国近代会计审计史[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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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朱灵通.民国时期政府审计思想研究:基于民主法治的视角[D].江西财经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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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卫挺生.卫挺生文存[M].台北:远东图书公司,1973:141-161.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M].人民出版社,1962:8.

[8] [美]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迁[M].北京:三联书店,1991: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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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华民国主计史编辑委员会.中华民国主计史[M].台北:中国主计协进社,2002:33.

[12] 朱荫贵.中国近代股份制企业研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244.

[13] 杜恂诚.近代中国鉴证类中介业研究:上海的注册会计师[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57-63.

作者:付磊 崔新婷

第二篇:《中国法制史》教学质量提高的途径探索

摘要:《中国法制史》课程内容具有时间跨度大,内容庞杂,知识点繁多,生僻字、繁难字及文言文较多等特点,因此,要提高该课程的教学质量,首先要在备课阶段精心分析课程的教学目标,充分了解该课程的内容,构建合理的教学体系,充分了解学生,随时掌握学生的需求;其次要认真上好每一堂课,借助多媒体等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利用启发式、互动式等教学方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后,还应给学生提供充足的学习资源,并注重对学生自学方法的指导,建立运行良好的师生互动平台。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质量;提高途径

《中国法制史》是教育部所确认的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本文主要从《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主要特点,对该课程的备课准备探索、,具体上好每堂课的方法研究,提供充足的学习资源和师生互动平台等四个方面对提高《中国法制史》教学质量的途径进行探索,以期能对《中国法制史》教学质量的提高,增强学生学习该门课程的兴趣提供一定的借鉴。《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主要特点一是时间跨度大,从公元前21世纪中国法律正式产生的夏朝,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大约四千多年历史。二是内容庞杂,知识点繁多,涉及所有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三是生僻字、繁难字及文言文较多。

一、对该课程备课阶段的探索

1.精心分析课程的教学目标。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博大精深,其间粗精混杂,优弊并存。但不可否认,一个民族法制的历史是这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民族进步所必不可少的丰厚资源和巨大动力。在这个民族的法制历史中,无论是消极部分还是积极部分,依其固有的惯性,积淀于民众的心底,并支配着人们的行为,从而对现实法制活动产生深刻影响。而现代化需要对传统文化予以批判和继承,要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进行改革与创新。在当今的法制建设中,重审中华民族的法制历史,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提取法律传统中那些符合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的因素,对当代法制建设是大有裨益的。这就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2.充分了解该课程的内容,构建合理的教学体系。首先,以学生手中的教材为依托,兼顾其他版本的教材内容,注意吸收最新的学术成果和理论前沿,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历史借鉴。其次,制作精美的教学课件,努力做到制作的课件既能体现该课程的主要线索,又能做到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同时插入一些学生熟悉的经典影视作品的片断和教学图片,增加教学的趣味性和生动性,增强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促进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

3.充分了解学生,随时掌握学生的需求,法学专业本科的学生来自全国各个省份,有来自边远省份的四川、贵州、重庆,有来自寒冷地带的辽宁、吉林、黑龙江,也有来自经济发达地区的沿海省份,语言差别较大,对古汉语的掌握程度也不同,大部分同学还是非常重视《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的,因此,他们的学习积极性较高,但也有一部分同学认为学习《中国法制史》没有什么用处,只是混学分而已,不如部门法的学习实用,可以很好地为现实服务。

二、认真上好每一堂课的方法研究

首先,在每次讲授新课之前,应该让学生跟随老师的思路,将上一次所讲授的内容复习一遍,尽管每次都会多费时10分钟左右,但效果较好,目的是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其次,在讲授新课的过程中,应尽教师所能,做到体系完整,思路清晰,条理清楚。讲授课程时,要声音洪亮,灌满课堂,语言尽量带有激情。新课内容还可以在每次上完课后将重点内容和参考书布置给学生提前预习,上课时让学生以问题的方式互问互答,然后教师进行点评、总结和提升。再次,在讲授具体内容时,应该做到融会贯通,引导学生对前面所学的同类内容进行比较分析,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使学生做到融会贯通,了解同类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将现代各个部门法的同类规定作古今对比,让学生了解现在的法律制度的根源在中国古代。最后,在教学方法上,注意将各种教学方法综合运用。注意运用启发式教学,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教学过程中,最好注意运用故事分析法、案例教学法以及辩论赛的形式,增强学习的趣味性。有时为了调节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还应有意识地讲一些故事,说几句笑话,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另外,为了强化学生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了解,调节学生的学习气氛,还应注意收集电视及网络上的相关视频资源,播放给同学,既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又加深了学生对相关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了解,不再感觉《中国法制史》这门课枯燥无味。

三、提供充足的学习资源和师生互动平台

1.建立完善的课外自学体系。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因特网),专门建立本门课的学生专用邮箱,将本课程的参考用书、教学大纲、考试大纲、课外训练、课堂教学课件、每一单元的课外学习资源等传到专用邮箱,便于学生平时复习使用,也便于学生自主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参考書籍特别多,主要包括大众普及类、法制史通论类、法制史研究类、法制史史料类等四个方面,每一类都应列出大量参考书。这些书籍可以扩充学生的专业知识,充实学生的专业基础。当然,要求学生看完列出的参考书籍也很不实际,所以,在第一次上课列出这些参考资料后,就要做出要求,学生可以从中挑选至少一本参考书,在学期结束前写一篇有关该参考书籍的小论文,字数在2500字左右,该论文可以作为平时成绩的参考。教学大纲是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指南,也是考试命题的指南。所以在整个中国法制史的学习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利用好大纲。考试大纲是根据教学大纲专门针对学生的考核而制定的。《中国法制史》共十五章内容,每一章的内容都分三部分“识记”、“理解”和“全章分析”。“识记”是指能够对有关名词、概念、知识、术语做出正确解释,并能记住和正确表述出来。“理解”是在识记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深入全面地把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并能表达其基本内容,能够分析和说明相关问题的区别与联系。“全章分析”是指能够在理解的基础上,运用课程中规定的多个知识点,分析和解决较复杂的问题。课外训练主要以选择题为主,兼顾名词解释、简答、论述等其他形式的内容。每章的选择题都以司法考试真题、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真题及辅导材料的练习题和有关大学针对《中国法制史》编纂的学习材料为主,然后揉进每年各个大学的考研试题。用这种方式,就可以解决《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多、容易混淆的问题,使学生在听课的过程中,既注意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和掌握,又主要记忆相关基础知识。

2.注重对学生自学方法的指导。首先,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主要方法以“三读法”为主,第一遍主要是熟悉教材体系,此时特别注意对章、节等大标题的熟悉。第二遍主要注意熟悉章、节、目下的内容。第三遍应在第二遍的基础上发现并熟悉有关知识要点,尤其是教师课堂上所强调的重点、难点。当然,“三读法”并非意味着只读三遍便可过关,只意味着至少要读三遍,而且每遍各有侧重,最终使教材被越读越薄。其次,“三读法”之后,便是学习具体知识点时需要注意的方法。第一是淘汰法。开始学习《中国法制史》时,对学生来说所有要点都是陌生的,但随着读书遍数的增多,学生生疏的要点越来越少。每学习下一遍时,便重点学习生疏的要点,把已熟悉的要点暂且放一放或仅浏览一下,到考前再全面回顾一遍。第二是显眼法。不同的色彩可能使学生有不同的兴奋度。所以在学习知识要点的过程中,对觉得最不熟悉,或最为重要,或最难记忆的知识要点应尽量用彩色笔不同的鲜艳色彩刺激眼睛以增强记忆。久而久之,就会发觉这样做的学习效果会比用清一色的钢笔或圆珠笔做记号的效果好得多。第三种方法是合上课本提问法。即在通篇熟记有关内容后,合上课本,将有关知识所涉及的思考题在自己的脑海中回忆一遍,实在记不清或记不全的再翻课本印证。完成上述过程,学生应该很好地掌握了《中国法制史》所涉及的主要内容。

3.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平台。通过专用博客网和QQ邮箱,可以及时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组织学生进行专题讨论,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这样,既加深了学生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了解和认识,又充分发挥了学生自主学习的主导作用,同时,还能更好地促进师生关系的良性发展。除了专用博客网、专用邮箱外,还应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及手机号码告诉学生,通过发短信和打电话的方式及时解决学生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师生之间的了解和沟通。提高《中国法制史》课堂教学质量是高校法学专业每一位《中国法制史》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了提高学生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兴趣和积极性,熟悉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为其他部门法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中国法制史》教师更应该任劳任怨,刻苦钻研,勇于探索新的教学方法,不断总结教学经验,为提高《中国法制史》的教学质量尽一份自己的力量。

作者:李文玲

第三篇:有生命的法制史教学如何成为可能

法制史的教学在高中历史教学中占有较大的篇幅。在人民版教材中,法制史主要分布在与中外政治制度相关的专题。在此基础上,新的部编版教材在法律与教化、基层治理与社会保障等专题中又增加了法制史的内容。篇幅的扩充表明法制史愈加受到重视。但另一方面,法制史具有跨度大、理论性强的特点,教学实践难度较大,不利于学生的知识掌握和情感体悟。那么,如何使法制史的教学更为生动?如何更有效地培养学生的通史思维和思辨能力?选用合适的法律素材是问题的关键。笔者认为可选用继承法作为案例。首先,继承法涉及群体广、现实关照强,学生容易产生代入感。其次,古代中国的继承法具有完整的发展脉络,与中华法系的整体理念、发展趋势基本吻合。基于以上,笔者拟以选择性必修一《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为核心,以继承法的演变为主线,探讨如何在课堂中建构生动、感性的法制史教学。

一、梳理与归纳:古代中国的法律沿革

高一阶段后,学生对法制史已有所了解,但仍较为碎片化,尚未建立起相应的知识体系。因此,教师可对历代法律沿革进行梳理,深挖其内在逻辑。

表一是依据教材梳理的古代中国法律演变梗概。这种梳理重在罗列史实,突出时空定位,可以理解为中华法系“表象沿革”的第一重框架。然而,史实梳理却不能从内在逻辑层面解释中华法系。

鉴于此,教师可归纳历代法律的逻辑,即中华法系“纵横相继”的第二重框架。横向而言,历代法律包括律、令、格、式、判例等,构成了中华法系的主体;纵向来看,历代法律具有承继关系,详见下列沿革图。[1]根据下表及教材表述,引导学生总结出“唐律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这一结论。

随后,将继承法纳入古代中国法律演变的整体框架中分析:继承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夏商周时期的财产继承附属于身份继承,二者最终以西周的嫡长子继承制延续下来。但需注意的是:继承内容方面,春秋战国时期财产继承与身份继承开始分开;汉代强化了嫡长子继承,在财产继承方面又增加了遗嘱继承,承认其他子女的财产权利;继承人方面,身份继承严格遵照嫡长子继承原则,财产继承人也有特定的顺序(诸子及诸孙优先继承[2],在室女及赘婿次之,出嫁女最后)。

将上述演变过程与律令沿革相对照,可引导学生归纳总结以下知识:春秋战国时期财产继承和身份继承的分开盖因私有制的发展和阶级流动性的增加;汉代强化嫡长子继承,离不开儒学的影响;宋代对嗣子、寡妻、女儿的财产继承的严格规定,体现了理学、礼教的烙印。概而言之,整个继承法反映了中华法系的道德主义、家族主义、以礼入法等特点,亦体现了中华法系“理念传承”的第三重框架。

总的来说,通过对表象沿革、纵横相继和理念传承这三重框架循序渐进的引导,可帮助学生从继承法这一侧面去理解古代中国法制演变的内在逻辑,使枯燥的律令沿革的知识点生动化和形象化。

二、延伸与扩展:古代中国的司法实践

法制史的教学离不开对司法实践的延伸和讨论。本节探讨的问题是,如何更好地促进学生理解司法实践与法律观念、社会习俗间的互动?笔者选用案例分析法。

第一个案例涉及庶子和寡妻的财产继承权。

案例一:宋代潭州知州王罕遇一精神失常妇女告状,“罕独引至前,委曲徐问,久稍可晓,乃本为人妻,无子,夫死,妾有子,遂逐妇而据家资,屡诉不得直,因愤恚发狂。罕为治妾而反其资,妇良愈,郡人传为神明”[3]。

此案中,王罕判定老妪可获应得之产,但“没有按照老妪的意思剥夺妾子的权利”[4]。根据现在的法律常识,学生或许会对这样的判决产生疑惑。但事实上,王罕的判决合乎当时的法律和礼教。礼教鼓励寡妇守节,法律也认可寡妇有权继承亡夫遗产以作守节之用。王罕的判决兼顾了情理、礼教与法律,体现了古代中国法律理念、条文、情理等对司法实践的共同作用。

第二个案例涉及独子的出继与兼祧问题。清代以前只有判例,如《名公书判清明集》规定:“不可以一子为两家后。”[5]清中期因独子出继引发的争产案件层出不穷,如:

案例二:(雍正初年)县民李三锡有兄李六皆,夫妇皆早亡,遗子李廷芝由婶母李胡氏抚养……族人李贯一因为李廷芝是李六皆独子,根据独子不得出继的惯例,不应再作李三锡的继承人……知县认为:“夫六皆只生一子,不应出继,然三岁孤儿,苟无胡氏顾复……尚能留贻至今乎?”随即命李廷芝同时作为生父李六皆、叔父李三锡二人之嗣。[6]

通过案例,学生能够清晰地体会到知县的判决兼顾了人情与礼法。类似的案例为清朝出台“独子兼祧例”的規定奠定了基础。[7]

以上两个典型判例,综合考虑了情理、礼教、家族、法律等因素,对于稳定社会秩序、推动民间宗法关系乃至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都起到了重要作用。至此,学生的认知水平也从“中华法系”概念深入到了司法实践的历史情境当中。

三、辩证与反思:古代中国的法律缺陷

上述案例培养了学生“史料实证”的核心素养,使他们体会到了古代中国法律设计者和实践者的智慧,也利于培养“家国情怀”。但是,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及司法实践是完美无缺的吗?又有怎样的局限?相关问题的探讨对强化学生的辩证思维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古代继承法的局限之一在于重视法定继承优先于遗嘱继承。上述案件中,涉事双方均不持有遗嘱,属于法定继承范畴内的争产纠纷。实际上,有部分案件涉及到遗嘱继承问题。

案例三:(西汉)沛县富家翁育有一长女、一幼子(母亡、别无亲属),死前于族人面立遗嘱:“悉以财属女,但余一剑,云:儿年十五付之。”其子十五岁时,因姐姐拒绝交剑而告官。郡守不顾遗嘱,判处所有财产归于儿子。[8]

案例四:(北宋)杭州富民死前儿子三岁,立遗嘱请女婿代管家产,遗书:“他日欲分财,即以十分之三与子、七与婿。”后因分家见官,知州判决财产的十分之七归子,十分之三归婿。[9]

两个案例成为后世遗嘱继承判决的模本,但也让学生感受到了古代中国的司法实践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尊重个体意愿等问题的漠视。

另一个较为明显的缺陷是女性继承权难以得到保障。例如,唐代无嗣者之寡妻,按律须立继,“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10]。后世基本沿袭此法,明清两代规定得更为详细:

《大明令·户令》“夫亡守志”条曰:“凡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11]

不难看出,寡妻须立继,此后家产的所有权是归于嗣子的,寡妇仅在嗣子年幼时代管家产。若寡妻改嫁,则完全丧失对前夫家产的继承权。[12]这种围绕宗法礼教施行的法条,注重长幼有序、男女有别,能否保证基本的公平正义,是值得怀疑的。

上述问题反映了古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与社会习俗共同塑造了一个忽视个体意愿、漠视性别平等的社会环境。与之对比,教师可提供材料,帮助学生认识当代中国法制的突破。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继承的基本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权男女平等;配偶为第一顺位继承人。[13]

这些规定无疑体现了当代中国继承法的进步性。它不仅承认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重视权利與义务对等,更承认了男女平等和配偶的优先继承权。教学至此,教师可补充强调这些变动离不开近代以来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这样,学生不仅回顾并加深了对已学知识的理解(如启蒙运动、辛亥革命、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等),更能够深刻理解具有生命力的法制史。

小结

本文的问题探讨和教学片段以生动的历史案例促进学生实践“史料实证”和“历史解释”,提升“时空观念”和“家国情怀”。内容的安排符合学生的认知水平,做到了由浅入深、由表及里,从理论到实践,最终回归理论并实现情感升华。本文的案例教学既能帮助学生理解中华法系在古代中国起到的社会教化作用,也认识到法律变更和司法实践所体现的国家治理理念的变化,进而更能体会到社会进步的来之不易。

【注释】

[1][8][9]郭建、姚荣涛、王志强:《中国法制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80、94、198—199页。

[2]包括嫡子、庶子、婢生子、嗣子等。

[3][4]郭志伟:《试论宋代庶子的继承权》,《绥化学院学报》2014年第8期,第44页。

[5]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隋唐五代宋辽金元史研究室:《名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 208页。

[6]郑小悠:《清代“独子兼祧”研究》,《清史研究》2014年第2期,第57页。

[7]乾隆四十三年,乾隆帝对独子可出继兼祧的谕旨被写入《大清律例》中。

[10]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37页。

[11]怀效锋:《大明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41页。

[12]至宋代,出嫁女才被赋予财产继承权,继承顺序在嗣子之后。

[1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作者:王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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