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阳光政务公开

2022-07-19

第一篇:计生阳光政务公开

阳光计生行动乡级政务公开内容参考文本

郴州市阳光计生行动县乡村三级政务公

开内容参考文本

2012年4月

郴州市人口计生委

乡镇(街道)计生公开内容

一、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公开形式:宣传册、宣传板、公示栏(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节选)

23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

励。

24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百。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意见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25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_26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27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巿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28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29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巿和较大的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0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巿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节选) 再生育条件: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设区的巿、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 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 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4、 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5、 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 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2、 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3、 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 有一个子女的;

4、 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5、 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6、 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巿、自治州或者省入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办法(节选)

14条 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

1、 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 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2、 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 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现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前,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30日内予以情况反馈;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后,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5条 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 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

1、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 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虛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计生机构

公开形式:宣传板、公示栏 机构:计生办、服务所

主要职责、办事人员姓名、职务、岗位、联系电话

三、 监督方式

公开形式:宣传板、公示栏

1、 热线电话:12356热线

2、 巿人口计生委监督电话:2368359

3、 县人口计生委监督电话:

4、 乡计生办监督电话:

四、 阳光计生领导小组

公开形式:宣传板、公示栏 组长: 姓名 职务 副组长:姓名 职务 成 员:姓名 职务 办公室主任:姓名 职务

五、 办事项目

(一)办证指南

1、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指南 办理程序:

(1)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女或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可向任意一方所在单位或村(居) 民委员会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 (2) 受理申请单位核实情况后,签署意见上报乡计生办;

(3) 乡计生办审核上报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申请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申请人所在单位落实独生子女优待政策。 所需资料:

(1)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一孩生育证; (3) 父母合影1张(2寸);

(4)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两份。 (5) 医学出生证明 :

2、 办理一孩生育证指南 办理程序:

(1)夫妻生育之前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表达生育意愿后,由专干向其宣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并发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 夫妻按要求在登记表内填写基本情况,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交女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

(3) 计划生育专干携带材料到发证机关代领生育证。

(4) 发证机关应在核定计划生育专干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后,及时签发生育证。对难以确定真实性的材料,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日内决定是否签发生育证。未签发生育证的,应出具说明理由的书面文书。

(5) 计划生育专干将生育证及结婚证、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生育证的理由告知文书送交夫妻本人。 所需资料:

(1 )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 )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 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

(4)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3、再生育证办理指南

办理程序:

(1) 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在怀孕之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领取再生育审批表, 计划生育专干应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 (2) 夫妻双方按要求填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 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交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婚入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3)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接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15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并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然后将所有材料报送发证机关。

(4) 发证机关收到上报材料10日内,应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经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5) 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发证机关的计划统计机构立:即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由其督促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将获准再生育小孩的孩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5日内无群众举报或异议的再签发生育证。对群众举报申请理由不实的,发证机关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

(6) 发证机关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尽快领回生育证并送给申请人。

(7)对不符合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由发证机关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或责成申报单位限期完善补充有关材料。 所需材料:

(1) 再生育审批表;

(2) 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4) 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

4、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指南

(1) 本人申请。并填写《村级流出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张贴相片(有配偶者贴双人照片,无配偶者贴单人照片)。

(2) 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对《申领表》进行审核。申领人如有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未处罚到位的,则不得为其办理《婚育证》。 (3) 申领人如为已婚育龄妇女,则必须落实一项有效的避孕措施,并与村(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合同一式三份,流出人员、村(居)委会、街、镇计生办各执一份。

(4)申领人或村(居)委会专干持村(居)委会签署意 见并加盖公章的《申领表》和两份流出育龄人员计

生合同及照片到街、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宣传册 征收标准:

(1)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按照上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

.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3)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 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

(二) 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程序

(1) 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法规依据、征收数额及计算方法。 (2) 当事人三日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征收机关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陈述、申辩的,征收机关应对其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在五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违法生育行为属实的,应尽快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征收机关应依法组织听证,以听证笔录作为作出征收决定的依据。

(3)〈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者《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准予分期缴纳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一年缴纳额不能低于应缴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社会抚养费未全额征收到位的,征收机关不得结案。 (三)计生奖励优惠政策 公开形式:公开栏、宣传册

1、国家奖扶政策特扶政策 (1)独生子女父母优待政策

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来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 标准:

① 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

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② 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③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④ 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 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程序:

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凭证享受优待政策。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合法夫妻:

① 本人及配偶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② 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③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④ 年满60周岁。 程序:

① 本人提出申请。

② 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④ 县(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⑤ 地(巿、州)、省(区、巿)、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 ①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② 女方年满49周岁。. ③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④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① 本人申请 , 申请纳入扶助范围的对象应在每年1月31.日前由本人向

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

② 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居)委会依照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 提出拟上报的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 民议事会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和对象所在村(居)民小组张榜公示10日。公示结束后,村(居)月31日前,将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及信息资料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对扶助对象确认质量进行抽查。 ③县巿区人口计生委年审. 县巿区人口计生委每年要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扶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子女生存状况、扶助金领取情况,对符合扶助条件需继续扶助的对象,在其《扶助证》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对因超龄、死亡、子女数量变化、户籍迁移等需退出的对象办理退出手续;对原确认错误的扶助对象取消其扶助资格,并收回《扶助证》,注销个人扶助金帐户。

扶助标准

特扶(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按人年均不低于1320元的标准发放特扶金,直到亡故为止;特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按人年均不低1620元的标准发放特扶金,直到亡故为止。

2、 省巿县出台的计生优惠政策 。

3、 避孕方法知情选择 。

六、计生手术费:

1 公开方式:宣传栏、宣传册

包括费用标准、免费手术项目、收费审批依据 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1、孕情、环情监测;

2、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 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 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七、病残儿鉴定程序

公开形式:宣传栏、宣传册鉴定^报程序: 1. 凡认为其第一胎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 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2.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 申请人亲笔签名的申请报告;

② 申请人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③ 申请人户口簿;

④ 申请人结婚证(再婚夫妻另需提交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

⑤ 申请人与被鉴定人近期2寸合影彩色免冠照片5张; ⑥ 被鉴定人的有关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和各类检査报告单等); ⑦ 巿人口计生委规定的其他资料。

3.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由单位或村

(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在《湖南省巿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属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分别由男女双方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由申请人夫妇签订《郴州巿国家公职人员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公开承诺书》,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 4. 乡镇(街道.)计生办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査,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时,必须有一名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调查核实后,由乡镇(街道)计生办主要负责人在《湖南省巿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县巿区人口计生委。

5. 县巿区人口计生委组织技术小组对乡镇(街道)计生办上报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材料进行资料审查、社会调查、家系调查以及现场初筛。对有精神病史、智障、弱视等有关疾病,组织相关人员作好社会调查,有家族遗传病史还应进行家系调查并绘制家系图,与调查材料一并存入病历档案。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不符合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条件通知书,加盖公章,于1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或申请人在接到不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条件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且同意上报的,由县巿区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人在《湖南省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上报巿人口计生委。

第二篇:人口计生委阳光计生行动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 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的通知

人口监察〔201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已经2010年10月8日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人口计生委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工作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则。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应主动公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有可能侵害个人隐私权的除外);认真受理依申请公开;严格信息审查和批准程序。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事(服务)机构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准确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维权。

(二)重点内容。

1.县级及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

(2)本部门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

(3)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4)县以上人口状况;

(5)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6)本部门政府采购情况及预算、决算报告;

(7)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工作计划;

(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及调整、取消情况;

(9)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情况;

(10)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信访举报和监督的方式、渠道及处理程序;

(1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2.乡(镇)应重点公开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包括人口状况、奖优政策兑现、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

3.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服务)机构应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2)办事(服务)项目、流程、承诺和结果;

(3)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4)免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

(5)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6)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

(7)监督维权方式、渠道及处理结果;

(8)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4.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应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

(2)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3)本村(居)人口出生情况;

(4)计划生育奖优政策兑现情况;

(5)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

(6)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7)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

(8)需要村(居)民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三)主要形式。

1.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通过部门网站、政府人口网页和其他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公告等形式公开;

2.乡镇主要通过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开;

3.办事(服务)机构主要通过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开栏、办事指南、印刷品等形式公开;

4.村(居)主要通过公开栏、村(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印刷品等形式公开。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基本要求

(一)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

1.评议对象。

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服务)机构。

2.评议内容。

(1)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2)办事公开情况;

(3)依法办事情况;

(4)优质服务情况。

(二)请流动人口“评计生”。

1.评议对象。

城市(含县城)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服务)机构。

2.评议内容。

(1)办事公开情况;

(2)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3)避孕药具、宣传资料的易得情况;

(4)流动人口夫妻办理相关证明、证件情况;

(5)依法办事情况。

(三)人口计生系统“下评上”。

1.评议对象。

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评议内容。

履行职责、行政效能、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情况。

(四)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

积极参与,认真整改,争优创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并及时将下级参评结果纳入当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奖惩的重要指标。

(五)评议方法。

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请流动人口“评计生”以及“下评上”主要采取集中评议、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网上调查、电话访谈等方式进行。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监督维权工作基本要求

(一)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

1.提供办事指南、政策法规咨询、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人工接听和自动语音服务;

2.热线接听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语言规范,服务态度好;

3.建立健全来电登记和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

4.定期进行综合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5.领导班子成员带头上线。

(二)有奖举报。

1.奖励条件。

对举报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2.奖励实施。

(1)受理单位应制定完善的举报奖励程序,充分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认真调查处理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兑现奖励;

(3)奖励标准按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行风监督员。

1.行风监督员的选聘。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风监督员应当具备关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有密切联系、参政议政能力强等基本条件;主要从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新闻工作者和农民、流动人口育龄群众代表中选聘。

2.行风监督员的职权与管理。

行风监督员有权查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风建设有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调研,收集和反映群众意见,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和邀请参加民主评议、调研等方式,及时听取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建议,着力研究解决行风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1.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揭露的问题;

2.重视网络舆情,及时、正确地处理网络反映的问题;

3.建立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

四、阳光计生行动制度保障

(一)组织领导制度。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阳光计生行动领导机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和业务机构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二)整改反馈制度。

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从群众最不满意的方面改起为重点,及时分析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三)总结报告制度。

省级人口计生委应当把阳光计生行动进展情况列入工作总结报告,并将“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受理情况作为月报,及时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四)检查考核制度。

坚持阳光计生行动与业务工作同检查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不认真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的,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

一、组织领导好。主要领导亲自抓,纳入总体工作之中,有组织领导机构,有专门负责人员,有资金制度保障。

二、三项公开好。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村务公开实现全覆盖;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合法;动态内容及时公开,公开形式便民知情。

三、评议整改好。认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虚心听取意见建议,扎实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正确运用评议结果,群众满意度高。

四、热线服务好。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24小时畅通(工作时间提供人工服务),语言规范文明;群众咨询得到满意答复,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举报投诉得到及时处理。

五、维权效果好。行风监督员的桥梁纽带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有奖举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办事(服务)态度和质量优良;法定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率达到100%。

六、纪律执行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检查考评工作纪律执行到位;无粗暴执法、乱收费乱罚款、弄虚作假和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案件。

七、监督评估好。监督检查机制健全,认真组织开展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及时上报行风建设工作情况。

第三篇:“阳光计生行动

一、“阳光计生行动”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民主评议、社会监督为重点,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实行“阳光管理”、“阳光服务”、“阳光维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依靠人民群众,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有效防治不正之风,确保权为民所用,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增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建立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及公共服务行业,促进社会和谐。

二、“阳光计生行动”的主要内容

(一)以政务公开带动“阳光管理”

认真贯彻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苏人口计生委〔2006〕38号)精神,深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强化各级人口计生行政机关管理服务职能,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增强决策透明度,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以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为重点,深化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建立计划生育群众参与机制,加强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全面推行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实现“阳光管理”。着力解决以权谋私、乱收费乱罚款问题,推进依法行政和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防治不正之风。

(二)以民主评议推动“阳光服务”

在农村基层深入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活动,推动基层转变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兑现服务承诺;倡导上门服务和村级计生专干代理服务制。在城市社区重点开展“请流动人口评计生”活动,尊重和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建立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便民维权岗,提供“一站式”服务。全面推进“世代服务”体系建设,把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充分体现综合服务功能和便民维权要求。在系统内开展基层评议机关活动,带动行政机关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为国家谋实策,让群众得实惠,使服务更温馨更“阳光”。着力解决服务意识不强、质量不高、作风不实等问题,全面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

(三)以社会监督保障“阳光维权”

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区全面启用12356“阳光热线”,方便群众咨询、投诉和反映意见建议;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行限时办结制和行政问责制,增强监督维权实效。完善特邀监督员制度,积极聘请育龄群众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行风监督员;完善激励群众监督的实名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监督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完善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制度,重视发挥主流媒体的监督维权作用。逐步形成全面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长效机制。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阳光计生行动”目标要求

1、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全面、真实,群众知晓率达到90%以上;

2、无行政侵权行为: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得有侵犯群众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无重大、恶性案件;

3、依法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全面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简化群众办理各项证明、审批的程序,改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4、建立完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开通“12356阳光热线”,畅通信访渠道,将群众的信访事项解决在地方,不产生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越级上访。

四、“阳光计生行动”的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充分认识开展“阳光计生行动”是人口计生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强行风建设、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及公共服务行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自觉增强政治责任感,积极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要加强对“阳光计生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认真部署动员,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阳光计生行动”扎实有效,防止搞形式主义。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以求真务实精神和科学态度统筹推进“阳光计生行动”这一系统工程,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强正面宣传,为开展“阳光计生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增加对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的了解,感受到人口计生干部在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提高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度和监督意识。

(三)抓好试点,扎实推进

各镇(开发区、街道)要根据“阳光计生行动”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试点,制定试点工作方案,保证“阳光计生行动”全面、有序开展。要坚持以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切实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抓住重点,通过政务公开机制、民主评议机制、社会监督机制的建设,形成“阳光计生行动”的长效运行机制,年内,全部达到“阳光计生行动”的目标要求。

(四)加强监督,促进落实

积极探索建立“阳光计生行动”保障机制,建立考评制度,认真兑现奖惩。要加强监督检查,推动“阳光计生行动”顺利开展,重点推进群众评议制和行政问责制的落实。对群众不满意的行为,如:不公开或搞假公开的;有诺不践、影响民生的;作风粗暴、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强行提供有偿服务的;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或因不作为造成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以及影响效能建设的其他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以提高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四篇:阳光计生

凤凰之声 凤凰之声办公室2011年10月19日 凤凰镇“三举措”打造“阳光计生”

按照《巫溪县统筹人口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室关于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规范要求,我镇着力转变工作作风,大力建设“先进、服务、满意、廉洁、和谐”计生,通过三项举措,全力开展“阳光计生”行动。

一、采取四统一方式,落实“阳光管理”。我镇将公开内容按政策、程序、服务、维权、动态进行分类,确定相应的公开项目,通过“四统一”方式(即统一模板、统一内容、统一时间、统一地点),全面实施计生工作村务公开,落实“阳光管理”。

二、开展四规范四清理活动,推进“阳光服务”。一是规范四证办理程序,实行全免服务,清理搭车收费行为。二是规范奖扶、特扶及其他优惠政策的办理、确认、发放、监督程序,清理优亲厚友、吃拿卡要行为。三是规范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服务、家庭保健等服务,清理垫支费用行为。四是规范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清理流动人口不管、漏管行为。

三、完善三项监督制度,保障“阳光维权”。一是完善热线制度。全面公开县计生委“阳光计生热线”123

56、凤凰计生维权举报电话“51631008”,设立一个举报信箱,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二是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认真受理实名举报,据实反馈,将举报奖励纳入计生工作经费开支,确保举报奖励制度的有效推行。三是完善信访工作制度。与镇妇联联合推行“信访代理服务”,规范信访程序,提高信访举报件查实率,增强监督维权实效。

(供稿:杜双双)

第五篇:阳光计生 服务群众

发布时间:2011-10-31 10:45:42 作者:通讯员:谭健华 【点击数: 5 次】【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纠错】

近年来,梅坑镇高度重视人口计生工作,在借鉴其他乡镇经验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构建“阳光计生”。目前,镇计生办实行“一厅式”办公,为方便群众办事,以政策咨询、证件办理、生育指标审批、流动人口等窗口为一体的便民服务平台。同时,还通过以下举措打造阳光诚信计生,真正使“阳光计生”服务群众。强化村务公开知情。要求各村(居)的公开栏对婚、孕、育、节育措施落实、计生奖扶、证件发放、社会抚养费征收、计生家庭救助等内容实行动态公开。凡是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村民普遍关注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办事程序与要求,育龄群众应享受的计划生育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都要求予以公开,各村(居)公开栏还包括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两非”有奖举报和县镇人口计生部门监督举报电话、违法生育人员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和党员干部违法生育处理情况等。

强化计生宣传教育。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宣传人口计生政策及法律法规,扩大人口计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注重针对性和典型性宣传,增强感染力和影响力;宣传国家的计划生育奖扶政策、惠民政策,使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真正体会到党和国家政策的优越性。

强化计生优质服务。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镇的创建活动,努力把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建成服务优质、管理优化、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的“育龄群众之家”;进一步抓好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

放、人员培训、信息咨询、优生优育指导、随访上门服务、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工作,不断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强化流动人口管理。摸清流动人口底数,强化协议管理,建立健全“两地”双向配合的流动人口计生协议服务管理机制;强化综合管理,镇计生办积极主动加强与派出所、卫生院、社会事务办、工商等部门联系,推进信息共享,形成综合治理的格局。

强化计生行政执法。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的力度,严格依法行政,违法生育立案率达100%,加大计生综合治理力度。镇计生办在办理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以及各类计划生育证明时严格把关,确保万无一失。凡前来办事的群众,办公人员都告知办公室电话号码,以便于群众联系,畅通群众监督渠道。

强化利益导向。认真落实各项计生奖扶制度,继续抓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和奖励金的审核发放工作,确保奖励兑现取信于民;建立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社会扶助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提供生活救助和生产扶持,合力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

强化群众自治监督。积极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不断加强村(居)人口计生阵地建设,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健全信访接待制度,让群众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网络、短信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扩大举报受理范围,引导广大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服务。

开展“阳光计生”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先易后难、以点带面,用求真务实的态度统筹推进,才能扎实做好计生服务工作。 12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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