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混业经营论文

2022-05-06

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透视混业经营论文(精选3篇)》,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以此次蔓延全球的金融危机为背景,分析了产融结合与金融危机的关系,得出了20世纪以来的金融危机都与产融结合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联的初步结论,并以此为基础透视了我国产融结合过程中存在的特有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我国产融结合管理的若干建议。

透视混业经营论文 篇1:

浅析银证合作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

【摘要】从目前看来,我国证券业和银行业依然处在分业经营的状态,基于现有的国情,国家不断改进和调整金融业管制政策,双方业务的合作越来越密切,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情景。本文结合银证合作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的实践情况,在对开展银证合作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进行较为细致地探讨和阐述的前提之下,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银证合作的未来选择,希望能够加快推进银证合作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研究的进程,希望能够实现银证合作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研究的预期目标。

【关键词】银证合作 商业银行 重要性

一、引言

不可否认的是,证券业和银行业究竟是混业经营好,还是分业经营好,已经成为人们热议的主题之一。对于商业银行来说,银证合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说,我国银证合作最常采用的主要形式表现为:国债市场回购业务、银行同业拆借、银证通、银证转账和证券抵押融资等等。资料表明,从分业经营逐步过渡到混业经营,必然是我国金融体制未来的发展方向之一。不容置疑,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满足当前金融发展的实际需求。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深刻地认识到,大力发展混业经营势在必行。

二、开展银证合作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银证合作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应该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对银证合作进行理性判断。实践证明,我国证券业和银行业之间的良性合作,能够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共担风险,优势互补。

(一)有利于拓展新的业务空间

调查研究表明,只有不断对证券业和银行业相关方面的业务进行科学、合理地整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加强银证业务合作的交叉性和跨市场性,才能最大限度地拓展全新的业务空间。一般来说,在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各自体系中,资本市场的格局和分立的商业银行会让风险沉淀下来,这里的风险不具有流动性。从目前看来,银证双方应该充分考虑到自身的优势,重新对现有的业务进行组合,并且不断拓展新的业务空间。换句话说,对于绝大部分有关债券方面的业务,银行应该将其较好地独立开来,并且组建专门结构,科学、有效地处理债券方面的业务。更进一步说,银行应该努力推动证券公司和证券业务合作,共同出资,构建相关方面的专门机构。不可否认的是,银行只有大幅度提升对银证合作的关注度,才能积极有效地推动和鼓励证券经营机构不断向海外市场进行拓展。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在科学、合理地制定制度性防火墙的前提下,相当一部分商业银行的业务逐渐向边缘业务进行过渡。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已经开始向衍生业务进行较好地拓展,这些新的业务空间能够为商业银行的纵深金融服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在开展国际业务的过程中,我国的商业银行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海外证券经验,银证合作势在必行。值得肯定的是,对于绝大多数商业银行来说,努力拓展海外业务是银证合作十分重要的内容之一。

(二)有利于整合资源,实现功能互补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金融对市场经济活动的渗透力越来越强,采用证券化的方式,能够较好地实现资源配置和流动的目标,能够最大限度地提升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从基本上说,资本市场的全面发展,既能为金融业搭健全新的业务平台,实现新的增长点,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改进和完善整个金融结构。从本质上说,资本市场的有序运行,有助于不断对金融体系进行深化改革。为了最大限度地促使资本市场和银行的资金实现良性互动,努力建立高效地融资机制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必要性。不容置疑,为了资本市场和银行的资金能够实现良性互动,我们应该把银行信贷资金当成十分重要的媒介之一。只有打通资本市场和银行的资金通道,才能不断建立健全相应的融资机制,才能为广大证券商提供十分有效地融资渠道。另外,构建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不容忽视。

(三)有利于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困境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商业银行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有待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和解决。例如:在风险和收益上,无法将负债和资产进行较好地匹配;相当一部分银行资产的产业,在经历成熟期之后,逐渐步入衰退期;绝大多数商业银行不具备足够的能力,无法创造相关方面的金融衍生品,并且这些金融衍生品具有较大的投资吸引力。毫无疑问,考虑到商业银行的这些不足之处,我们应该高度重视银证合作,努力把资本市场当作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和深化改革的平台。从目前看来,与国际大银行相比而言,绝大部分中资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水平低下,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资料表明,商业银行只有与资本市场进行较好地对接,才能更好地进行业务创新和机制创新。一般来说,将资本市场作为平台,能够有利于对商业银行相关方面的业务进行创新。换句话说,一旦脱离资本市场,在极为封闭的环境中,试图对银行体制进行深化改革,不断创新银行业务,明显具有一定的难度。值得肯定的是,在金融体系不断进行演变的过程中,资本市场是其十分重要的推动和促进力量。基于现状考虑,整个金融体系无法产生质变的主要原因在于:资本市场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可小觑。从本质上说,绝大多数银行业务与资本市场之间存在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打个比方,依托于资本市场,基金托管应运而生。另外,个人理财,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三、商业银行银证合作的未来选择

毫无疑问,在我国顺利加入WTO组织的大背景下,基于现有分业体制的考虑,银证合作是金融业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十分有效地策略之一。在对开展银证合作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进行较为细致地探讨和解析的基础上,接下来,结合具体的实践状况,针对商业银行银证合作的未来选择谈谈自己的体会和看法,希望能夠对浅析银证合作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的实际工作发挥十分重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一方面,实行“共同客户”模式。一般来说,“共同客户”和“互为客户”是我国商业银行银证合作模式主要的表现形式。实际上,在传统的银证合作中,“互为客户”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也就是意味着,在响应相关方面政策规定的基础之上,证券公司和银行互相作为服务对象,科学、合理地开展各种业务合作。通常,这些业务包括:资金融通、存款、结算等等。毫无疑义,“共同客户”模式是指:证券公司和银行努力开展相关方面的合作,为相当一部分共同客户尽心尽力,不断提供优质的服务。从某种程度上说,为了能够给双方的共同客户,提供较为优质的金融服务,我们应该最大限度地促使证券公司和银行发挥各自的优势之处。从本质上说,“共同客户”模式是一种多元化的合作。不容置疑,对信息技术进行深化改革,十分有利于促进银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说,商业银行银证合作应该充分考虑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最终决定采取何种模式为佳,这些因素包括:监管理念、经济状况、文化观念和金融历史等等。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只有紧密联系本国国情,较为理性地选择银证合作的模式,才能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才能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的目标。事实上,我国现有的金融管理体制,并不是混业经营体制,而是分业经营体制前提下的业务交叉。实践表明,相当一部分全能银行制,将金融混业经营当作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下,这部分全能银行制注定无法获得长远地发展。值得肯定的是,建立全能银行制的时机尚未成熟,不具备一定的外部条件,没有较好地形成金融业全能化监管体系。另外,拓展基金市场、继续发展代销基金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不容忽视。

四、总结

综上所述,浅析银证合作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毫无疑义,证券和银证均为资金融通的中介机构,即便归入资本、货币市场,两者之间开展业务合作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本文系统、全面地考虑到各种现实的制约因素,阐述了几点关于开展银证合作对商业银行重要性的体会和认识,包括:有利于拓展新的业务空间、整合资源,实现功能互补和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困境等等,接着,讨论了商业银行银证合作的未来选择,希望能够对浅析银证合作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的实践工作发挥一定的借鉴和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卢宇荣,涂春秋.招商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的竞争力发展分析[J].金融教育研究,2013.

[2]上海市城市金融学会.银行核心竞争力透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3]黄娟.新形势下商业银行开展银证合作的模式分析[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

[4]刘艳梅.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银证合作的探讨[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6.

[5]唐宪.试析我国“银证合作”新趋势[J].证券经纬,2007.

[6]愈会亮.基于储蓄替代型证券的银证合作分析[J].财经论丛,2007.

[7]韩国文.金融制度创新的演化博弈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8.

作者:石磊 秦首航

透视混业经营论文 篇2:

金融危机背景下加强产融结合管理若干思考

摘要:以此次蔓延全球的金融危机为背景,分析了产融结合与金融危机的关系,得出了20世纪以来的金融危机都与产融结合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联的初步结论,并以此为基础透视了我国产融结合过程中存在的特有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我国产融结合管理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产融结合;分业经营;混业经营;金融危机

当前,由美国住宅市场泡沫破裂所引起的金融危机正在席卷全球,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前主席格林斯潘认为这是二战以来最为严重的金融危机。对于这场金融危机的影响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这场金融危机是二战以来最为严重的金融危机(格林斯潘),当前金融危机造成的影响持续时间可能较以往危机更长(康斯坦西奥)。

2.当前金融危机存在相当大的可能,会引起美国经济衰退(IMF)。

3.在次贷危机中遭受损失的银行数量众多,分布于众多国家,由于次贷危机宣布破产和面临困境的金融机构数量极有可能加速增长。

4.次贷危机的冲击已经由金融领域向实体经济领域扩散开来,已经由美国向其他国家传递,对新兴国家的负面影响正在显现,程度现在还不得而知,但次贷危机对于与美国有着密切贸易关系的国家的影响值得高度关注。

面对当前金融危机,我们在重新审视金融体系存在的风险时发现,自由市场的浪潮下过度宣扬金融自由化,过早撤除了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之间的防火墙,使金融体系丧失了对风险的警惕是造成这次危机的根本原因。范文仲(2008)指出,1980年以后,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和投资银行的证券业务在“发起—分销”等新商业模式下相互交织,风险交叉传递。这使美国金融体系中原本相对独立的“金融市场”和“银行机构”丧失了独立性,趋向融合。一旦这唯一的渠道出现问题,融资功能完全丧失,整个经济体系都陷入危机。

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之间防火墙被突破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金融业的混业经营。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及其他投资性金融业务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范围上相互渗透、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的经营体制。混业经营的内涵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仅指金融业务的联合经营,商业性金融机构可兼营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业务;第二层次指金融机构在第一层次的基础上还能投资于非金融企业,成为一般工商企业的股东。同时,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融合的混业经营模式,只不过是第二层次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的反向融合。

本文将从双向产融结合的角度,结合当前次贷危机的现实,来分析次贷危机与产融结合的某种关联,并以此为契机来分析我国产融结合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风险,并提出防范相应风险的政策性建议。

一、产融结合与金融危机

我们并不否认产融结合存在积极意义,而是想通过本次金融危机的成因,并从产融结合的动因和产融结合发展的历史实践两个方面来研究产融结合与金融危机的关系,来重新审视产融结合有可能存在的风险。

1从产融结合的部分动因来看

产融结合的动因之一是资本的扩张需求。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产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结合是降低交易费用获得资金的最优选择。从银行的角度来看,银行资本扩张的需求必然会突破传统资本运作的框架,不断为资本开拓新的更大的空间,同时两者的结合还会降低银行资金的借贷风险。但是,两者结合后,资本不会满足于此,必然会向金融市场扩展,将会形成从产业和银行到金融市场,然后再从金融市场回馈到产业和银行的一个资金循环。这样,某一个环节的风险也有可能通过这个循环进行传递,扩大成为系统性风险。

产融结合的动因之二是资本的盈利性需求,产融结合的本质就是风险共担下的资源与利润的共享,分享利润和资源是它们的目的。产融结合使企业获得金融资本,增强了资本的实力,市场竞争力得到了大大的提高;同时,银行资本的产业渗透,也是银行资本盈利的需求,但是必须要注意到这种逐利的心态的叠加可能助长道德风险,特别是看涨式期权类的奖金激励方式大行其道,极大地助长了高管层的道德风险。不计风险普遍追求最高收益率的经营模式使得不少传统的商业银行无视审慎性要求,盲目创新业务。但是,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市场泡沫一旦破裂,势必将会影响整个经济。

产融结合的动因之三是资本的多元化经营需求。产融结合是企业多元化发展的一种形式,有利于扩大经营领域,分散风险。尤其是银行业,多元化的发展有利于扩大资本运营的边界,分散经营的高风险。但是,由于银行突破了资本市场的进入障碍,本文此前已经论述了金融市场、银行和产业由于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形成的循环,在企业实现多元化极及分散自身风险的同时将另一种更大的风险引入了系统内部。

2 从产融结合发展的历史实践来看

纵观各国产融结合的发展历史,分业总是出于防范风险的需要,而混业的目的则在于提高金融服务业的竞争力。

李扬等(1997)总结了发达国家产融结合的历史,将产融结合的历史分为三个,本文在结合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将产融结合的历史实践划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产融自由融合时期(20世纪30年代之前),发达国家实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政府对金融业和产业的融合方式,基本采取放任自流的政策。

第二个时期是金融业分业管理时期(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末),由于30年代的大危机引起了人们对垄断和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混合的疑问,美国实行了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其他国家也大多追随美国的模式,产融结合进入了以金融业分业经营为主的时期。

第三个阶段是产融结合的曲折前行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末),进入70年代以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普遍发生了经济滞胀。在经济增长停滞而通货膨胀居高不下的条件下,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运用新的科技成果发展经济,成为产融结合的新动向。在此背景下,有关放松金融管制、实行金融自由化的政策主张迅速兴起,金融创新成为这一时期学术界和实业界热议的话题。但是在这个时期里,日本泡沫经济的形成及其破灭,给日本和其它国家以深刻的教训,所以我们把这个阶段定名为产融结合的曲折前行时期。

第四个阶段是产融结合蓬勃发展时期(21世纪初至2008年初),进入新的世纪,全球经济蓬勃发展,金融创新完全从理论走入实践,金融衍生产品令人眼花缭乱,产融结合多样化发展,融合的程度不断加深。

目前,我们认为,本次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之一也是和产融结合有一定关系,我们从产融结合的历史实践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出,每一次金融危机发生时,似乎都可以找到产融结合与金融危机的某种关联。

二、危机背景下我国产融结合问题的透视

我国产融结合发展的进程基本是沿着国际产融结合发展的路线演进的,我国的产融结合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计划经济的产融结合,主要是改革开放以前,产融结合在政府的控制下以信贷的方式融合,金融资源由国家完全垄断,产融结合只是一种信贷关系。第二阶段是产融结合的初步发展阶段(改革开放至20世纪90年代),信贷关系虽然还是产融结合的主要形式,但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双向融合逐渐展开。第三阶段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融合阶段(1993年以后),金融资本禁止向产业内投资,而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的融合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成为金融资本间接投资产业领域的重要方式。

一般认为,混业经营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分业经营是政府管制的结果。但是,对于我国来说,无论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都有很多计划经济的影子,虽然本次金融危机中有学者认为,迷信市场万能的理念有可能是造成此次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我国产融结合同时处在市场和计划经济的双重影响下,情况可能会更加复杂。

除了产融结合存在的整合风险、内部交易风险、投资组合的风险、财务杠杆风险、内部交易风险等一般风险之外,我国产融结合还存在以下的问题:

1.我国的产融结合虽然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形成的,但大多都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无论是融合的对象、融合的范围和深度都要受到政府的干预。这样的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组合极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利益冲突是指当一个机构服务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时,有可能通过牺牲一个利益主体,而使另一个处于更好的位置。由于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依然强势,使得这种融合最终往往成为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博弈,这种利益冲突又可能导致产融结合低效率甚至负效率。

2.我国的产融结合常常带有追求规模的冲动和盲目做大的心态。产融结合虽然是适应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但产融结合需要一定的基础条件,这些条件包括需要有一个发达的资本市场、一定的法律基础、一个合理的资本组合形式、一个适合的经营模式、一个专业性的市场中介等,我国在某些条件上还不具备。在这种情况下,产融结合的规模如果过大,就缺少了支撑的基础,而我国的企业对“做大”又有一定的偏好,往往追求规模的扩张。“做大”之后,管理的能力、成本和风险控制都将可能成为日后危机的起因。

3.我国的产融结合绝大多数还是单一方向的结合,都表现在工商企业对银行的单向资本融合,也就是有些学者说的“由产而融”。主要是工商企业为了解决稳定的融资渠道而进入金融业。这种单一工商企业主导型模式的主要弊端是:商业银行难以通过向工商企业开辟多样化的资本赢利途径,其原有资本运营空间也受到工商企业的挤压;银行不能对企业投资或持股,不利于银行不良资产的消化和处理。另一个弊端就是在这种产融结合的模式中,融资成为主要的动机和目的。这样结合后的新企业往往偏重于融资功能,而忽视了融资之后的治理结构完善、风险监控、信息披露等等。容易导致产融结合的功能异化,使“融合”演化为“融资”,“融资”恶化为“圈钱”。

4.我国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都处在改革时期,再加之双方的融合仅限于相互参股,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治理结构,尤其是在信息披露和项目选择上。所以,是否能实现资源共享下的风险共担,进而使投资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值得关注。

面对产融结合的诸多风险,我们如何克服风险,继续发挥产融结合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三、加强产融结合管理的对策建议

虽然从历史的角度来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金融危机似乎都和产融结合有一定的关系,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在金融危机冲击结束以后,经济的发展就会要求混业经营形式的出现,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可以说,虽然产融结合存在许多的问题,但是大的发展一直是向前的。我国发展产融结合,也应该坚定信心,做好防范、继续前行。加强我国产融结合管理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发展我国产融结合的双向结合目标模式,即工商企业可以通过持股向银行系统融合,银行系统也可以借助各种方式向工商企业进行资本渗透。只有通过银行资本和产业资本的双向渗透,才能真正形成我国银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为产业发展服务。才能使产融结合更加均衡,既保证产业资本的融资渠道畅通安全,又增强金融资本的盈利能力和风险规避能力。

2.发展资本市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展开企业并购和资产重组,促进产业组织规模的调整;建立多层次股票交易市场,强化优化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在促进上市公司迅速实现资本扩张的同时规范其融资行为;打破地区界限、所有制界限和行政行业界限,实行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企业购并和资产重组。

3.树立风险意识,提前设置风险防范措施。产融结合的风险具有隐蔽性、系统性、破坏性等特征。应该建立风险的屏蔽设置,防止风险在母公司与附属机构之间及附属机构之间的传递;应该切实增加财务数据、资本重组等信息的透明度,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并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完善产融结合的法律体系。国外产融结合的发展告诉我们,如果没有较为完备的、可操作的法律体系,产融结合的正常秩序就难以维持,也就难以健康稳定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产融结合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也就是实现管理法制化的过程。

虽然产融结合存在很多的问题,并且产融结合与金融危机存在很大的关系,但是我们透过此次金融危机冷静地思考产融结合问题,可以得到以下几点结论:首先,产融结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其次,产融结合的运行监管不力是金融危机发生的一个原因,产融结合本身并没有无问题;最后,应该兴利除害,促进产融结合的健康发展。

作者:吴 越 赵守国

透视混业经营论文 篇3: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 要 从一则案例入手,透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保障不到位的情况,结合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经验,建议加强消费者教育以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畅通维权渠道等方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 理财;权益保护;对策

一、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2016年初,刘女士将50万元用于购买某银行的一款中高风险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购买时,该银行按照规定要求刘女士填写个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表,而测评结果显示刘女士的风险承受能力为中低风险,无法购买该款理财产品。见此情景,银行理财经理要求刘女士重新填写了一份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表,并将其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中高。随后,银行提供了格式文本的理财协议和风险提示书供刘女士签署,并告知刘女士该款理财虽然不保本,但收益可观,其预期收益可达到6%。然而事与愿违,这款理财产品的表现并不尽如人意,刘女士的50万元最后竟然落了个“零收益”,除去手续费,甚至还倒赔了几千元钱。这是一个典型的理财产品销售中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案例,这样的实例在生活中比比皆是。这无疑给了我们关注并探讨这一问题的“现实”理由。当前商业银行金融理财领域消费者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不到位

金融市场因其天然的信息不对称性[1],使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消费者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在个人理财业务中,银行业金融机构相较消费者而言,在对投资形式、交易过程、监督政策、风险信息、理财产品的背景知识等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从而使交易中的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目前,大多数理财纠纷产生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能客观地就理财产品所包含的潜在风险对消费者进行全面、客观的揭示,导致消费者在决定接受理财服务者的服务前,不能对其个人理财的能力得到客观、公正的认识,对理财产品所持有的风险无法得到清楚的判断,进而做出失误判断的行为,导致自己知情权受损。

(二)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障不到位

首先,表现为利用格式条款,减轻甚至免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责任,加重金融消费者的责任。金融消费者进行理财交易时,必须签订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只能被动接受,对合同的内容只能予以完全接受或拒绝,不能修改、变更合同内容,亦不能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协商。其次,由于金融理财产品类型繁多,其设计者高端的金融专业技能与知识,使得这些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与专业性令普通投资者倍感困惑,金融消费者无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同等的认知能力对待交易信息和理财产品的设计,从而导致其公平交易权利受损。

(三)消费者投资收益权保障不到位

金融理财产品根据设计的投资结构不同可以分为单一性和结构性理财产品。其中,结构性理财产品因与金融衍生品挂钩而专业性极强。虽然产品说明中会通过举例计算表明运作方式,但往往计算方式繁琐,文字说明不够通俗,未能清晰详尽阐述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程度[2]。实际中部分商业银行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更多的是突出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产品合同中对产品风险的揭示语句过于专业化,往往许多高预期收益的产品在销售时都出现抢购现状。风险评估已经形同虚设,本应由理财销售人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的环节被忽略。

(四)消费者权利救济保障不到位

一般而言,在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之时,大部分会采取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诉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比如客户服务电话热线、营业地点的客户服务部门,以合理的投诉途径化解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可实际的情况却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出于对自身声誉或利益的考虑,往往对金融消费者实行接受投诉却拖延处理的策略。同时,理财产品由于其混业经营的性质,并没有统一的立法规范,也被排除在《证券法》、《信托法》规范之外,理财纠纷只能依据《合同法》来处理,但是普通的民事立法对于保护金融产品的投资者显然是不够。

二、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业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理財产品具有特殊性

金融理财产品具有:1.综合性,即金融理财产品不仅仅是一个产品,也不限于金融产品的设计与销售,而是一项综合性的金融服务;2.专业性,即金融理财产品是由专业的机构派出专业的人员在专业金融市场获取收益的活动,而不是客户自己进行的理财活动,即使是包括设计者在内的金融专业人士对复杂理财产品的真实性也会出现认识偏差;3.风险性,金融理财产品素以结构的复杂性、风险的易扩散性和双方当事人实力的不对等性而著称,其蕴含着较高的金融风险。金融理财产品的特殊性加剧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不足。

(二)缺乏全面、系统化的基础立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基本法,规定较为原则,不能真正从金融理财茶品的特点出发,针对性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则更多从加强对银行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规定较为零散。目前对金融理财产品业务的核心指导规范主要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但不足之处是上述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未能从金融理财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出发予以特殊保护,对如何实现消费者各项权益缺乏具体规定,导致金融消费者在寻求法律救济过程中难以找到充足依据。

(三)金融理财产品监管体制不畅

金融理财产品依据发行人的不同,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进行监管,各监管机构依据各自制定的监管规则对金融理财产品进行监管。尽管理财产品花样繁多,名称各不相同,但依然可以通过分析其交易结构和法律内核发现其具有很大的同质性,而对同质的理财产品“分而治之”的监管导致重复监管。质言之,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监管宽严程度不同的制度缺陷,通过各种安排来规避法律,最终使原本应该受到严格约束的理财产品适用相对其他部门较为宽松的监管规则,如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就规避了信托对合格投资者严格标准的要求,通过购买理财产品成为信托计划的参与者。

(四)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不足

金融理财具有较高的专业性,消费者对金融理财产品的结构、内容与风险等缺乏了解,加之银行出于利益考量片面夸大产品优势,弱化对风险的提示,消费者难以真正掌握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此外,消费者往往不擅于自我保护,在金融理财产品购销中不能主动了解关键的合同条款、在發生侵权行为时不能及时留存证据材料,导致后期维权处于被动地位。

三、金融理财产品业务中消费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

(一)功能监管成为主流

伴随着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从“分业经营”向 “混业经营”的转变,金融业务互相渗透,大量跨行业、跨机构的金融产品被开发,原有的“机构监管”模式已无法实现有效的监管,功能监管成为主流,如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美国的伞式监管模式和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模式等。功能监管相对于机构监管而言,强调以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为依据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即根据金融理财产品的功能属性由负责监管该金融功能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监管,而不是根据金融理财产品不同的发行机构来确定监管机构[3]。

(二)统一金融理财产品立法

随着金融市场混业经营时代的来临,金融法制统一全面的规制趋势正在引领一场国际范围内金融法体系的变革,不少国家根据功能监管模式来重新整理和改编原有的多部与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将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投资业整合在一部法律中。如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及《金融商品交易法》、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美国将金融理财产品纳入《证券法》的范畴,力求达到对同类产品适用同等规则的目的。

(三)加强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教育对提高民众的金融决策能力尤为重要,各国监管机构除了规范金融理财产品购销行为外,还纷纷肩负起了金融投资者教育的责任。如英国把消费者教育工作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由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负责,金融服务管理局通过开通咨询热线、鼓励消费者举报违规产品和不当宣传、委托调查公司对深入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风险认知等举措,提升消费者的判断能力;又如新加坡通过金融管理局牵头,发布消费者金融理财指引,有针对性的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判断能力。

(四)注重纠纷的多元化处理

如美国在美联储下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将投诉转金融公司处理并回复,促成消费者与金融公司的和解;英国成立金融督察服务公司,要求纠纷发生后,消费者首先要向金融公司进行投诉,只有不满意金融公司的处理或在规定的一定期间内未收到处理结果时,才可以向金融督察服务公司投诉。另外,香港还成立了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向社会公众提供方便、低价的第三方解决争议途径。

四、完善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消费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在迈向功能监管的探索下,修订完善与金融理财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现有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基础上,有必要从功能监管的理念出发,统合既有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法律对金融理财产品予以全面规范,从基本原则、监管措施、业务审批、信息披露、权利保护、风险防范、法律责任等统一监管尺度和标准,已达到对同类产品适用同等规则的目。

(二)理顺监管体系,坚持适当保护与适度保护相结合

对理财产品的发卡、银行的告知、提示义务和合同格式范本等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对可能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事项进行审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进行规范。鉴于理财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实质上的不平等地位,需要给予消费者适当保护,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义务,规范广告营销,提供与消费者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预期收益目标相匹配的理财产品;适度保护要求在金融机构履行相关义务后,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消费者应该承担投资风险。

(三)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要建立统一的投诉处理平台,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搭建投诉处理平台,将纠纷和解的结果与反馈在处理平台中予以披露,并在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共享,提高和解的效率;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的作用,由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仲裁组织等参与组建独立的第三方纠纷解决平台,构建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化、行业性的纠纷协商解决机制;畅通诉讼渠道,针对金融纠纷的专业性、复杂性、小额性的特点,建议设立金融庭,简化诉讼进程,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金融管理部门应通过编制金融消费者教育资料,借助媒体或走进社区、校园、乡镇开展宣传教育等方式,增强消费者对银行理财业务和相应风险的识别和了解,切实提高其维权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加强金融产品的宣传和专业知识的教育;政府及相关媒体也应搭建宣传教育平台,为金融机构宣传提供便利。通过多形式、广渠道的常态化宣传,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中的一方占有的交易信息多余另一方,在交易中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各方掌握的交易信息不对等。参见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35—237页。

[2]潘修平、王卫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载《现代法学》2009 年第 4 期。

[3] 李沛霖:《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考》,载《金融与财会》2008年第2期.

作者:曹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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