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商贸发展办法

2022-07-04

第一篇:促进商贸发展办法

浦东新区促进商贸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上海浦东贸促会

浦东新区促进商贸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商贸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四条所称总部型贸易企业,是指:

1、公司总部资产总额一般要求达到30亿元以上;

2、由总部授权,作为营运中心负责运营、统筹和管理亚太地区或中国区域的相关业务,具有较完整的业务链,在集团的亚太地区或中国区域的相关业务量中占较大比例,具有一定的唯一性或代表性;

3、申请前一年或当年的营业(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且缴纳工商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第三条 《办法》第五条所称国际贸易新型业务,是指开展离岸贸易、亚太分拨、订单结算和国际贸易中间商等,且年销售收入5000万美元以上的。具体为:

1、离岸贸易,公司需注册在离岸法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是一种综合的全面降低企业进出口运营成本的国际贸易操作方式。

2、亚太分拨,需具有跨国公司全球网络体系亚太区(包括中国区)的供应链管理集成的功能,具有贸易与物流结合、保税功能与保税延展功能结合、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无缝连接的特征。

3、订单结算,是指国际贸易中不仅提供与贸易有关寻找货源、市场推广、商讨合约及价格、装运、检查以及安排订购事宜等,还直接以买断货物或受托销售的方式,直接参与贸易活动,实现资金流、

1 货物流的相对统一。

4、国际贸易中间商,是指对在整个贸易链中不仅提供直接与贸易有关寻找货源、市场推广、商讨合约及价格、装运、检查以及安排订购事宜等,还提供一揽子服务,对各个服务环节进行协调和整合,实现服务链的最优化,包括:贸易信息资讯服务、贸易展示服务、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研发设计和打样服务、贸易代理服务、贸易融资、结算和保险服务、国际物流服务、国际仓储服务、国际采购服务、国际批发服务、国际零售服务、国际电子商务服务和国际维修服务等。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贸易供应链管理服务集成商;二是专业贸易服务集成商。

第四条 《办法》第六条所称公共贸易服务平台是指:

1、大宗商品及专业性电子商务平台,包括平台年服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如为第三方平台,年交易额在20亿元以上)的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或年采购额5000万元以上的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2、公共服务平台,包括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建立的提供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服务、投诉服务、纠纷调解服务、认证服务、征信服务、商业行情服务、指数服务、预警服务等)的平台。

3、国际进出口贸易专业平台,是指符合新区“十二五”规划,为促进进出口贸易(含服务贸易)发展建设的国家级、市级、区级专项平台。

2 第五条 《办法》第六条所称一定比例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按平台建设费用最高5%,平台年维护、运行费用最高1%,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办法》第七条所称新型商务模式和新业态,是指:

1、电子商务企业是指《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中所限定的以电子商务为主业的企业,包括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的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2、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是指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专业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 《办法》第八条所称国际知名品牌,是指该品牌在世界同行业中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并经世界权威组织(刊物)推荐或公布;所称总经销(代理)商,需获得品牌所有者直接授权,并具有省级以上分销资质。

第八条 《办法》第九条所称专业要素市场,是指主要生产资料以商品的形式通过市场交易实现流动和配置,从而形成的市场。主要生产资料一般指能源、化工产品、金属矿物及其提炼品和粮油等。

第九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是指在中国区域内控股5家以上分店,年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其中浦东新区范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的企业。

第十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达到6亿元以上,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3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所称中心商业圈,是指“一城二沿”,即陆家嘴金融城、沿滨江商务休闲带和沿世纪大道商业黄金走廊。其中,陆家嘴金融城,指规划明确的金融城四至范围;沿滨江休闲带,指龙阳路、浦东南路、浦东大道、罗山路和黄浦江合围区域;沿世纪大道黄金走廊,主要包括张杨路商圈(即:浦东南路、世纪大道、潍坊路合围区域)和世纪大道两侧所有标注门牌号码为世纪大道的商业设施以及出入口(经过相关部门依法核定的)在世纪大道上的商业设施。

特色商业圈是指“四环”,即环新国际博览中心区域(北至花木路、东至罗山路、南至黄家浜、西至锦绣路/沪南路)、环世博园区域(指黄浦江、南码头路、浦东南路、耀华路合围区域)、环迪士尼商业区域(北至S1公路,东至华东路,南至周邓公路,西至S2公路红线以西约1000米)、环临港(南汇新城)商业商务区域(指环湖一路和环湖二路之间的一环带商业圈)。

城市综合体,是指商业、办公、居住、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三项以上进行组合,并在各部分之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体,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

特色商业区,是指由市商务委组织评选并发文命名的特色商业街(区);示范商业区,是指由国家商务部或市商务委组织评选并发文命名的国家级或上海市社区商业示范区。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一条所称的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二条所称的国家级、市级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或由上海市批准设立或认定的市级开发区(示范园区、主题园区),主要包括: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三港三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含南区、中区、东区、银行卡产业园、康桥工业园、国际医学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含南汇工业园)等。

1、大型知名餐饮、体育健身企业,是指有知名度的、经营餐饮或体育健身设施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

2、大型商业设施是指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

3、有一定规模的商业配套必备业态齐全楼宇,是指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由同一个开发商开发、地理位置相连且合计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楼宇群。必备业态齐全是指员工餐厅、便利店、ATM机等三个业态齐全。

第十四条 《办法》第十二条所称的补贴、奖励,是指:

1、装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00元,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三年内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

3、对投资建设大型商业设施的企业,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60万元;对必备业态齐全楼宇,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及购买资信调查报告的补贴,是指:

1、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及购买资信调查报告的,按实际缴纳费用的30%予以补贴。

2、投保服务贸易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实际缴纳费用的50%予以

5 补贴。

3、单户企业年度享受补贴的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对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予以配套资助,是指:

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在中国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用予以一定资助,每个展位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个企业最多资助4个展位。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提高在国际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所作广告,包括路牌、报刊、影视广告等,按每个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予以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5万元。

3、对企业在境外国家和地区注册企业的商标,按每个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予以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提高管理水平而进行的符合国际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按每个认证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予以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四条所称的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是指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用予以50%的配套资助,最高补足实际发生费用。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四条所称的由政府引导和组织的重点境外展会,名单由新区商务委在网上公布;所称的由政府引导和组织的重点境内展会,是指广交会、华交会、喀交会、宁洽会、乌洽会、东盟博览会、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中国国内旅游交易会、京交会、软交会、文博会、杭州服务外包交易博览会、中国服务贸易博览会等。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四条所称的按实际发生的特装费用及参

6 展费用予以一定资助,是指:

1、对参加华交会特装的展位,给予每个展位特装费补贴3000元。

2、对参加广交会特装和品牌区的展位,给予每个展位特装费补贴6000元。

3、对参加喀交会、宁洽会、乌洽会、东盟博览会、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中国国内旅游交易会、京交会、软交会、文博会、杭州服务外包交易博览会、中国服务贸易博览会等政府组织和引导的重点境内展会,按实际发生参展费用给予50%的资助。

4、每个企业每届展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的一定比例的配套补贴,一般不超过市旅游产业资金补贴标准的50%。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的对旅行社、旅游景点、绿色旅游饭店奖励,是指:

1、对新评定的国家5A级旅游景点和上海市5A级旅行社,一次性补贴15万元;对于4A级旅游景点和4A级旅行社,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于3A级旅游景点一次性补贴5万元;对于3A级旅行社一次性补贴3万元。

2、对于新评定的绿色旅游饭店,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旅游饭店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浦商委旅字[2010]29号)申报浦东新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的旅游产业规划,是指《浦东新区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所称的投资总额达到一定规模,

7 是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

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十七条所称的重大商业旅游活动,是指浦东新区区级以上的活动;所称的创新旅游产品,是指旅游融合商、农、工、文、体等特色旅游产品、节庆旅游产品以及精品旅游线路研发项目;所称的一定补贴,是指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的一定补贴,是指对现有企业在享受原有财政扶持期满后,经复核,原则上按不超过到期时的政策扶持力度,五年内继续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的对楼宇业主的奖励,是指各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自身区域实际,制定操作办法(报新区财政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服务民生促进发展 努力推动国际商贸中心建设再上新台阶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主任卢彦在2013年全市商务工作会议上的报告(2013年2月27日)

同志们:

今天召开全市商务工作会议,总结2012年商务工作,部署2013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2012年商务工作回顾

2012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全市商务系统按照稳中求进的总基调,着力惠民生、稳增长、调结构,不断推动各项工作创新突破,较好地完成了全年任务。

(一) 服务和保障民生的基础更加坚实。

城乡便民商业体系不断完善。在城市社区,积极推进 “六条线”进社区,便民商业服务网络覆盖1500多个社区,基本实现城市较大规模社区全覆盖。在郊区乡镇,大力实施惠农工程,“家电下乡”商品累计销售109.1万台,3100多家连锁超市和便利店深入郊区所有乡镇和千人以上大村,累计改造的189家农村集贸市场覆盖了郊区县所有乡镇。

农产品流通体系不断创新。进一步确立农产品流通公益性,回收、回租、补建社区蔬菜零售网点104个,推动国资参股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初步形成“市抓批发、区抓零售”新体制。10家开展“农超对接”超市果蔬农产品销售量15.6万吨,增长15%;蔬菜直营直供店累计达122家;车载蔬菜直销车服务范围覆盖107个社区,蔬菜零售新模式菜价低于全市均价20%以上,模式创新更好地实现了惠民利农。

市场供应保障调控体系不断健全。继续巩固货源市场“日常供给”、商业库存“安全供给”、政府储备“应急供给”三道防线,市场调控和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增强。圆满完成十八大服务保障任务。“7.21”特大自然灾害期间,商务部门及房山、门头沟等区,紧急调运1000多万元的生活必需品,及时保障了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市场供应稳定。

(二) 推动和促进发展的成效更加显著。

聚集发展取得新进展。初步形成两家国家级和六个市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梯次结构;海淀、昌平等6个服务外包示范区离岸外包执行额30.7亿美元,增长53.6%;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出口额增长13%,高于全市增幅8.3个百分点;首批命名16座商务服务业示范楼宇;通州商务园和大兴区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两个电子商务聚集区获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四大物流基地实现营业收入727亿元,增长21%。

内涵发展实现新提升。“双自主”产品出口占全市出口比重达到10%;通讯、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新兴服务贸易领域出口增长30.6%,占比达75%,提高14.4个百分点,外贸出口结构更加优化。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占全市85.9%,其中生产性服务业占全市64.4%,提高9.4个百分点;全市累计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127家,设立投资性公司208家,吸引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和研发机构663家,继续带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服务业境外直接投资增长64.3%,占全市境外直接投资的比重达88.5%;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从传统的土木工程向矿产资源开发、新型能源利用等中高端业务转移,全年营业额增长16%,“走出去”能级不断提高。“中国铁矿石现货交易平台”、“中国燃料油现货交易平台”成功开市交易并实现平稳运行;首家千亿元规模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在房山诞生;文物艺术品拍卖总成交额占全国的六成以上,高端交易实现新突破。首届京交会取得圆满成功,实现国际服务贸易交易额112亿美元,超过第84届广交会交易规模,呈现出高规格、高起点和高水平的特点,在提升城市国际影响力的同时,也有力带动了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业的发展。

融合发展创出新佳绩。开展中关村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9个试点项目带动投资近8亿元;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70辆纯电动车陆续投入绿色物流运行;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实现网上零售额596.8亿元,增长99.8%,商务与科技融合成效显著。重点培育酷车小镇、鲜鱼口等26条市级特色商业街区,鼓励“老字号”与旅游产业相结合,全市旅游收入中的餐饮、购物占比达52.2%;支持文化“走出去”,全市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核心文化服务出口额增长13.2%,商务与文化旅游融合收效良好。

规范发展迈上新台阶。引导商业零售企业诚信促销,纠正不规范促销行为155项;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协助捣毁窝点221个;认真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退还或解决违规收费4000余万元;开展商业服务业技能大赛,行业服务更加规范。扩大北京市“放心肉”工程推广建设试点范围,可追溯的“放心肉”达全市年生猪屠宰量的80%;提高酒类溯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广泛推广使用低钠盐,有力保障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加强检查、严格执法,整改商业安全隐患和问题5000多个,确保了全行业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 统筹和协调推进的商务发展机制不断健全。

消费增长促进机制作用继续显现。一是合力推动。调动区县、行业协会和商业企业促消费积极性,全市共举办各类促消费活动100多场次,推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迈上新台阶;西城、延庆、密云等区县促消费活动主题鲜明,效果突出,东城、石景山、顺义和怀柔等15个区县完成或超额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任务。二是政策促进。开展家具以旧换新试点月活动,拉动当月全市家具类商品销售额增长11.9%,高于2012年增幅7.2个百分点;结合老旧机动车更新换代,拉动新车销售36万辆;继续实施刷卡促销政策,全年刷卡消费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比重超过75%。

外贸增长协调机制效果明显。为企业实际办理出口退免税278亿元,增长10.1%;简化银行办理贸易收付汇业务流程,所需时间减少70%左右;加快通关速度,普通企业通关时间平均缩短至进口23.5小时、出口1.8小时左右;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受益企业覆盖率超过80%。支持“双自主”企业扩大出口,率先建成全国首个国家级出口汽车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汽车成为“双自主”出口的第一大产品;广交会等境内外展会上本市参展的“双自主”企业占70%以上。

联动发展促进机制成效显著。首都国际机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功能和部分国家旅客72小时过境免签政策获批。各类外贸政策咨询会、宣讲会、培训会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与朝阳、丰台、平谷等区县开展战略合作,引导726个外资项目落地相关区域。为相关外资企业办理土地款入境约16亿美元,破解了多年积累的难题。支持8家担保企业对275家中小商贸企业融资,带动直接投资150亿元,税收19亿元,就业增长15%。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帮助“双自主”企业首次成功应对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

区域商务合作机制不断深化。农产品货源供应区域商务合作由最初的7个省区市扩大到9个,与30个蔬菜产地签署长期合作协议,蔬菜供应量增长12.5%,在服务首都市民的同时,服务产区菜农。举办 “各省市商品大集”,为全国“名特优”商品和品牌进入首都市场搭建平台,累计吸引918个国内品牌落户,销售额超过3亿元,大集已成为各地品牌商品走向全国市场的“孵化器”。

回顾过去的五年,尤其是经过成功服务2008年奥运会、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全市商务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机制不断创新,政策不断突破,法制不断健全,服务不断提升,指标不断刷新,贡献不断增加——与世界城市要求相适应的国际商贸中心建设已经迈出坚实步伐。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接连跨上新台阶,五年内消费规模迈上四个千亿元台阶,自2008年起连续位居全国城市之首,2012年达7702.8亿元,比2007年翻一番。货物贸易规模持续扩大,2012年实现4079.2亿美元,是2007年的2.1倍。服务贸易保持全国领先地位,2012年首破千亿美元大关,增速高于全国10个百分点,是2007年的2.1倍。利用外资连创新高,接连跨过60、70亿美元台阶,2012年达80.4亿美元,增长14%,在全国吸收外资下降的背景下,实现了规模与质量同步增长。境外投资成十数倍增长,2012年突破10亿美元,达11.9亿美元,是2007年的12.6倍。口岸运营持续向好,2012年进出口货物监管量、征收关税及代征税分别是2007年的1.3倍和1.5倍;首都国际机场年旅客吞吐量排名从世界第九跃居为第二。

经过多年发展,商务领域已经成为首都经济增长十分重要的推动力量。

最终消费率自2006年起连续六年超过投资率,2011年达58.4%,超过投资率17.3个百分点,在全国率先形成消费投资协调拉动型经济增长格局。2012年,商务领域涉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运输仓储和商务服务五大行业国地税收入占全市的30%、就业占全市的36.6%;外资企业缴纳的国地税占到全市20.4%。市外和境外购销额占全市商品购销额的73.4%,为外省市进出口货物占全市的71%,分别比2007年提高了8.4和7.7个百分点,北京作为全国流通中心和资源配置中心的地位进一步巩固。2011年,全市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额分别占全球的1.07%和1.12%,比2007年各提高了0.31和0.35个百分点,实现了国际商贸中心战略确定的到“十二五”末在全球占比突破1%的发展目标。

上述成绩的取得,归功于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各区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更有赖于商务战线广大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全体干部职工的拼搏奉献和创新开拓。在此,我谨代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向各级领导、各单位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2013年商务工作思路

201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我们要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准确把握首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充分利用推动商务发展的良好机遇,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一战略基点,全力做好服务和保障民生工作,稳中求进,扎实开局。以抓目标为指引,带动各项工作创新开展;以健机制为保障,强化部门合作和资源统筹;以储后劲为着力点,更加注重首创精神和政策突破,全力推动国际商贸中心建设再上新台阶。主要预期目标是: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11%左右;货物贸易超过4000亿美元;服务贸易增幅高于12%;实际利用外资80亿美元以上;境外投资增长超过10%。为此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 努力做好惠民生促消费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坚持把扩大消费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全面落实《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流通产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方案》,在继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便利度的同时,进一步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1. 全力做好服务和保障民生工作。

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丰富城乡便民商业服务体系。探索生活性服务业改革试点,创新服务模式,进一步提升“一刻钟社区服务圈”商业服务水平。继续实施“老人一元理发”项目,支持开展其他公益性惠民服务。启动百名大师、千人“民星”和万人培训工程,推动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引导早餐经营网点合理布局,以中心城区为重点,建设和改造固定早餐门店100家。以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空白社区和千人大村为重点,继续推进规范化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优化共同配送,整合社会物流资源和需求,新增便民共同配送网点100个。进一步完善郊区现代流通网络,提高商品配送能力和水平,郊区连锁网络联合采购规模达到5亿元。

着力推进公益性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巩固惠农利民成果。出台并组织实施《蔬菜零售网络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探索国资参股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主要蔬菜零售企业模式,加快推进北京鲜活农产品流通中心建设,鼓励区县回收、回租、补建社区蔬菜零售网点,支持区县制定实施“菜篮子”网点建设区域发展规划,继续推进蔬菜流通新模式网点建设,新增蔬菜直营直供店60家,蔬菜流通新模式网点100个。

全力做好市场供应和政府储备,提高调控和保障能力。继续开展保障冬季首都市场蔬菜供应联合行动,提高冬季蔬菜保供能力。做好全国“两会”等重大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梳理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完善制度,优化结构,扩大规模,不断提升市场调控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

2. 千方百计拉动消费增长。

强化政策引导,稳定消费增长。巩固多方联动促消费机制,安排促消费鼓励资金,支持批发、零售(餐饮)企业为保增长做贡献。配合老旧机动车淘汰,推动汽车消费。继续实施家具以旧换新、信用消费和刷卡消费鼓励政策,扩大惠民消费。开展以保障房、餐饮、国际精品销售等为主题的系列促消费活动,营造消费氛围。引导餐饮业转变方式、调整结构、厉行节约,挖掘新的消费增长点。

依托市场优势,发展品牌消费。推动实施品牌战略,发展自主品牌,汇聚国内品牌,吸引国外品牌。整合全市大型商业设施建设信息,推进区县商业地产项目和知名品牌企业有效对接。稳步推进零售外资店铺发展工作,更好地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

创新商业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出台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完善电子商务发展支撑环境,力争实现网上零售额700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比重突破8%。不断创新电子商务模式,带动传统产业升级,重点培育1-2个电子商务聚集区。研究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跨境交易业务,扩大国际流通规模。推动网络(电子)发票试点工作,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延续拓展电子产品、家居、百货、装修和耐用品市场的信用消费需求;推动建立政府、金融机构、零售企业之间的信用消费合作平台,促进信用消费健康发展。

优化服务环境,扩大外来消费。抓住实施部分国家旅客72小时过境免签政策机遇,配合相关部门积极争取离境退税政策尽快出台,深度开发国际消费;继续做好“老字号”创新发展工作,提升特色商业文化内涵,增加特色消费对国内外游客的吸引力,不断扩大消费增量。

(二)加快培育对外开放新优势,更好地服务首都与世界的经贸往来。

推动政策突破和机制创新,努力保持两类贸易和双向投资稳定发展,引导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着力稳定货物贸易增长。一是加快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重点推动各类外贸特色商品交易功能区建设和特色商品展示交易功能拓展;利用外贸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示范基地转型升级。二是着力扩大出口。全面推进出口汽车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提升“北京创造”影响力;利用各类展会组织本市“双自主”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2013年,“双自主”企业出口占比达到12%左右;探索二手车出口试点工作,带动新车消费;加大出口退(免)税支持力度,吸引进出口总部型企业在京发展,扩大外贸出口增量。三是积极增加进口。重点支持企业进口关键设备和先进技术,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培育北京“进口商品购物节”活动品牌,吸引国际品牌商品进入北京消费市场;发挥网络零售优势,探索进口商品零售新途径。四是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服务。鼓励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引导和支持企业在东盟、非洲和拉丁美洲等新兴市场建设营销网络;加强产业损害预警,积极应对贸易摩擦,维护本市产业安全。

努力保持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发挥服务贸易跨部门协调机制作用,充分利用京交会等高端交易平台,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服务出口品牌,推动服务贸易规模再上新台阶。着力推进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发展,保持新兴服务贸易出口快速增长态势;稳步扩大文化服务出口,提升“北京服务”影响力;大力发展服务外包,创新机制破解制约生物医药等外包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巩固我市服务外包全国领军城市地位,2013年离岸外包执行额增幅超过15%。

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研究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意见的措施;推动研究我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管人员奖励政策以及出入境、居留等便利措施。积极推进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区、雁栖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抓住中关村扩区、CBD打造国际金融城、通州新城和新机场建设等机遇,发掘利用外资新的增长点。抓住国家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契机,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兴服务业领域,进一步促进外资结构优化。

继续提升“走出去”层级。重点支持骨干科技企业、文化企业以集合化方式“走出去”;支持对外投资带动承包工程、设计咨询业、中国工程技术标准“走出去”、企业联合“走出去”。引导有实力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企业向产业链高端延伸,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增长超过10%。

进一步完善首都口岸经济体系。一是深入实施口岸发展规划。继续推进北京西站铁路口岸正式开放,加快通州口岸建设步伐,筹划新机场口岸规划相关工作,恢复丰台货运口岸铁路专用线运行,推动与边境城市口岸铁路直通。二是加快完善口岸功能区。鼓励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在扩大外贸规模的同时促进内贸销售。推进首都国际机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功能落地后续工作,尽早实现汽车整车进口功能。着力扩大保税业务规模,天竺综保区进出口额增长25%以上;亦庄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出口量实现翻番。支持平谷国际陆港争取启运港退税政策,力争全年外贸吞吐量突破3.5万标箱。

推动第二届京交会取得更大成效。秉承“务实、合作、诚信、俭朴”的办会理念,以服务客商为本,以交易洽谈为核心,全力办好第二届京交会,提升京交会品牌国际影响力、国别覆盖率、省区市参与率和签约执行率。借助京交会平台,在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同时,吸引一批服务贸易领域国际知名企业落户北京,为建设国家服务业中心城市贡献力量。

(三)深入推进国际商贸中心建设,更好地助力首都世界城市建设。

进一步完善发展促进机制,着力培育对首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增长领域。

1. 服务大局,不断开拓商务领域发展空间。

全面推进总部经济发展。出台总部经济政策,将现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政策扩展至各类内外资总部企业。鼓励和支持总部企业在京发展实体业务,推进总部经济聚集区建设,提高总部企业对全市经济贡献度。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累计达150家以上。

完善批发业增长促进机制。建立批发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工作联系制度、会商制度和监测体系。出台鼓励批发业发展政策,完善促进机制,加大促进力度,提高批发业对首都经济增长的贡献水平。

提升商务服务业发展水平。引导商务楼宇差别化定位,打造一批总部管理、投资咨询、会议展览等特色鲜明的主题示范楼宇,突出特色发展。继续支持商务楼宇的软硬件环境改造和服务品质的提升,重点培育15座主题商务示范楼宇,命名首批2-3个商务服务业集聚区,努力打造更多的税收过亿、知名度高的商务楼宇,引导商务楼宇走品牌化发展之路,实现商务服务业的集聚发展。

推进国际会展之都建设。以统筹会展资源、健全会展业发展机制为抓手,提高承接大型会展的能力。落实会展业鼓励政策,支持引进和培育一批国际国内品牌展会,支持大型展馆配套设施改造提升,启动会展业国际化宣传推广活动,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助力打造国际活动聚集之都。

继续加快高端市场发展。充分发挥“中国燃料油现货交易平台”、“中国铁矿石现货交易平台”示范作用,拓展大宗商品交易规模和品种,逐步确立在全国商品交易市场中的主导地位。鼓励本市拍卖企业“走出去”,提高国际竞争力,同时积极引进国外拍卖企业,促进拍卖业国际化发展,推进北京全球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中心建设。

2. 提升品质,全力服务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双轮驱动”战略。

推进商务与科技的深度融合。依托中关村科技、人才等资源优势,推动电子商务、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及服务在流通领域的推广应用。搭建中关村信息服务类、科技服务类等高新技术企业与商贸流通、物流、商务服务等企业需求对接平台,为科技产品进入国内外市场搭建桥梁和渠道。

创新商务与文化的互动发展。继续加强特色商业街等现代商业文化品牌塑造,重点推进五道营等特色商业街建设,积极探索推动南新仓“北延南扩”等特色商业街二次提升工作,扩大文化消费规模。大力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重点加快文化出口示范基地建设,推动优秀文化产品扩大出口,不断提升“北京服务”的国际影响力。

3. 加强监管,大力规范流通市场秩序。

大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统筹力度。协调推进商标、进出口商品侵权和药品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推动“双打”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建立“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机结合,增强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

进一步完善流通市场监管机制。重点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全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销售猪肉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大中型连锁超市全覆盖。加强对酒类、药品等特殊商品流通管理。继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和单用途预付卡专项治理行动。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监管。进一步提升行业安全监管和商务综合执法水平。推动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完善商务诚信建设网络平台,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和评级记录,推动诚信经营,营造首都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

同志们,商务发展任重道远,做好首都商务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努力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依法行政;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化“一岗三责”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以务实开拓的进取精神,为首都商务更好更快的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2013年是我国发展历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一年, 首都商务一定会更加奋发有为,更加富有生机和活力。我们要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敢于担当,敢于碰硬,敢于创新,为形成与世界城市要求相适应的国际商贸中心做出更大贡献!

第三篇:**市现代服务业和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1:

2020年西安市现代服务业和会展业发展 专项资金促进商贸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及标准 (一)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项目 按照市发改委明确奖励企业名单,经市统计局核实保持在库的企业给予奖励。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保持在库,第一年奖励6万元、第二年奖励6万元,第三年奖励8万元,累积奖励20万元。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留成西安部分。

(二)应对疫情市场保供奖励项目 对保供应、保民生商贸企业,2020年1-4月份配送单量超过300万单的,交易额不低于5000万元,奖励50万元,配送单量超过500万单的,交易额不低于8000万元,奖励100万元,配送单量超过800万单的,交易额不低于12000万元,奖励150万元。

(三)品牌连锁店发展奖励项目 ①支持在我市现有经营门店30个以上的品牌连锁店,每新增加1个直营门店且面积在80平米以上,给予3万元奖励;

每新增加1个24小时经营直营门店且面积在50平米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

每新增加1个加盟门店且面积在80平米以上,给予1万元奖励;

②支持在我市现有直营门店数量10个以上的品牌生鲜店(标准超市),每新增加1个经营门店且面积在200平米以上,给予3万元奖励;

③支持在我市经营的大型品牌连锁超市,每新增1个门店且面积在3000平米以上,给予8万元奖励,每新增1个利用自有平台线上下单、送货上门的新零售门店且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

④支持在我市经营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搭载药品零售、鲜食等便民服务进行升级改造,对经营面积在80平米以上直营门店,给予每个升级门店硬件投资额的50%,最高2万元奖励。单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连锁经营店配送中心建设和改造提升,对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3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四)餐饮业发展奖励项目 1.支持放心早餐发展,每新增1辆投入经营的早餐车,给予3000元补助,单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连锁门店在3个以上的西安小吃、陕菜企业、老字号企业、特色餐馆发展连锁门店,每增加1个门店,面积在50平米以上,奖励5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运用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工艺和经营设施,制作老字号电视专题片、纪录片和微电影,建立老字号博物馆,出版老字号刊物、书籍和画册,发行老字号消费指南、手册和地图,举办体现优秀传统文化、符合现代生活方式和消费需求的文化、购物活动,开展人才培训和技艺交流,对老字号传人、技术骨干、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开展技能展示、研讨和宣传等活动,按照其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励补助,单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4.支持老字号企业门店改造提升,给予其不超过投资额30%的奖励,单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企业申报各类老字号和名吃评选,对获得西安市老字号或西安名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两者不重复)。

6.支持陕菜企业、西安老字号企业和西安小吃餐饮企业在西安建设生产加工配送中心,对生产加工配送中心建设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给予支持,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单户餐饮企业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商贸企业复工复产防疫体系建设奖励项目 支持安全复工复产的商贸企业防疫体系建设,对防疫体系建设投入超过1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最高10万元资金补助。

二、项目期限 (一)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项目 2017年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兑现第三次奖励、2018年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兑现第二次奖励、2019年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兑现第一次奖励。

(二)应对疫情市场保供奖励项目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三)品牌连锁店发展奖励项目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四)餐饮业发展奖励项目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五)商贸企业复工复产防疫体系建设奖励项目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三、申报要求 1.注册地、纳税地均在西安法人企业;

2.企业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3.企业建立完备信用体系;

4.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必须在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5.国家商务部、陕西省商务厅和西安市商务局认定的老字号企业(老字号项目);

6.以上项目不重复奖励,单户企业选择申报一项。

四、申报资料 (一)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项目 1.2020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奖励申报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19年度统计年报表;

4.项目绩效目标表;

5.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见附件6)。

(二)应对疫情市场保供奖励项目 1.项目申请表(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基本情况,发展规划;

4.企业项目期内配送交易清单;

5.项目绩效目标表;

6.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附件6)。

(三)品牌连锁店发展奖励项目 1.项目申请表(附件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基本情况,发展规划;

4.2019年新开门店明细表(附件4),新开门店营业执照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西安市范围内经营门店统计表(附件5);

6.项目建设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财务资料(门店改造提升、配送中心建设项目);

7.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项目绩效目标表;

9.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附件6)。

(四)餐饮业发展奖励项目 1.项目申请表(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019年新开门店或新增早餐车(亭)明细表(附件4),新开门店营业执照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新增门店或早餐工程项目);

4.西安市范围内经营门店或早餐车(亭)统计表(附件5)(新增门店或早餐工程项目);

5.项目建设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财务资料;

6.2019年企业获得的老字号和西安名吃证书(老字号项目);

7.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项目绩效目标表;

9.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附件6)。

(五)商贸企业复工复产防疫体系建设奖励项目 1.项目申请表(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基本情况,发展规划;

4.企业项目期内防疫体系建设合同、发票、支出凭证;

5.项目绩效目标表;

6.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附件6)。

五、申报流程 申报企业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县(开发区)商务部门,经各区县(开发区)商务部门审核后,联合各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于2020年5月31日前推荐报市商务局(一式三份)。

六、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商贸服务业处联系人:龚瑞栋 电话:86786531 附件1:

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申报表 单位:万元、人 企业名称 单位地址 企业法人  代表 企业性质 注册资本 员工人数 所属行业 联系人 姓名 办公电话 职务 手 机 近 年 经 营 情 况 年份 资产总额 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 上缴税金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区县(开发区)商务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区县(开发区)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2020年 项目申报表 单位:万元、人 企业 基本 情况 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组织形式 注册地点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2019年销售总额 2019年利润总额 2019年纳税总额 2019年资产总额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起止年限 项目内容:

已实际投入金额(投资建设类项目) XX万元 申请资助金额 XX万元 绩效 目标 1.经济效益:

2.社会效益:  区县意见 商务部门(盖章) 财政部门(盖章) 附件3:

2020年品牌连锁店发展项目申报表 单位:万元、人 企业 基本 情况 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组织形式 注册地点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现有门店数 直营 2019年新增门店数 直营 加盟 加盟 2019年销售总额 2019年利润总额 2019年纳税总额 2019年资产总额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起止年限 项目内容:

1.新增品牌连锁店项目:新增门店数XX个,其中,直营门店XX个(24小时经营门店XX个),加盟门店数XX个。

2.新增品牌连锁生鲜店(标准超市)项目:新增门店数XX个。

3.新增大型品牌超市项目:新增门店数XX个。

4.连锁店改造提升项目:改造门店数XX个,改造内容XXXX。

5.连锁经营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内容XXXXX,已投入金额XXX万元。

企业根据项目实际内容选择填报。

申请资助金额 XX万元 绩效 目标 1.经济效益:

2.社会效益:  区县意见 商务部门(盖章) 财政部门(盖章) 附件4:

2019年新开门店明细表 企业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门店营业执照名称 地址 面积(平米) 直营 /加盟 是否24小时经营 附件5:

西安市范围内经营门店统计表 企业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门店营业执照名称 地址 面积(平米) 直营 /加盟 是否24小时经营 附件6:

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此次申报2020年西安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所有申报材料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我单位愿承担包括法律责任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第四篇: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3月25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政办〔2012〕189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作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一)市本级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二)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三)其它可以用于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资金的年度预算。

(二)配合市商务委组织项目评审、验收。

(三)下达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市商务委审核拨付资金。

1

(四)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商务委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资金项目具体的扶持方向、支持内容、基本条件要求及评审论证标准。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项目评审、论证。

(四)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和下达项目计划。

(五)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组织项目绩效评估考核。

第三章 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 使用原则、支持范围、支持方式

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政策导向。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方向,属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鼓励和允许的行业。

(二)引导为主,择优扶持。发挥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增加对商贸服务业的投入。

(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质高效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 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编制或修编商贸服务业专项规划、商贸服务业重大课题研究、商贸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

2

(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传统商贸业项目,商业综合体、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电子商务、会展、服务外包等新兴业态项目,口岸建设及其它具有代表性的商贸服务业项目。

(三)商贸服务业发展统计、监测、培育、考评奖励。

(四)商贸服务业品牌建设、质量体系建设项目。

(五)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应急物资储备项目。

(六)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活动项目。

(七)获得上级资金扶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

(八)对促进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影响重大的其它项目。

(九)外贸扶持专项资金、鼓励外贸出口奖励资金、鼓励外贸出口企业其它补助资金的扶持范围按《柳州市外贸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项目绩效评价(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3%)。 第七条 根据项目和项目单位的不同特点,确定资金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按照项目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和额度的直接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商贸服务业项目,按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对已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

(三)奖励。按照《柳州市服务业发展考评奖励实施办法》(柳政办〔2012〕187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柳政办〔2015〕16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实施资金奖励。

3

第四章 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市商务委在每年8至10月收集次年项目建立项目库, 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的次年度原则上不得申报扶持资金。在每年市人大通过预算后,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确定本年度资金重点扶持方向、扶持标准及相关要求,分两批组织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在柳州市(含六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商贸服务业企业,跨区域公司在柳州市注册设立的分公司(需在柳州纳税),在柳州市登记的社会组织,柳州市(含六县)机关事业单位。

(二)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关于项目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求项目已启动,建设期限不能超过2年,能在项目建设期限内完成。

(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

1.同一项目已列入其它财政资金扶持计划或已获得过其它

4 财政资金扶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除外)。

2.项目单位获得各级服务业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因自身原因未通过项目验收的。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单位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法人证等)。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申请贴息的项目,需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贷款到账凭证。

(五)项目单位上年度会计年报、纳税证明,新成立的单位如无上年度会计年报和纳税证明,须提供近期的会计报表和纳税证明。

(六)项目单位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七)《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概要说明、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计划、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的筹措、项目建设目标的保障措施等。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构成。申请财政资金扶持部分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内容,要列出固定资产投资的

5 详细数量、金额。严格控制一般性办公设备采购数量和金额,一般不得包含日常办公、乘用车辆购置、企业日常成本性支出等经常性开支。

(四)资金来源说明和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按以下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商务委业务工作及需直接受理的项目除外),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后,汇总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二)项目初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项目实地核查,提出初评意见。

(三)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参加评审的专家从“柳州市商贸服务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审意见由第三方机构书面出具。市商务委负责制定专家评审制度,建立柳州市商贸服务业专家库。

(四)项目审定。市商务委汇总项目评审情况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形成项目资金扶持方案,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批后,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五章 项目验收、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在确定的项目建设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及投资。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设后,应及时准备好符合要求

6 的项目验收材料,向市商务委申请项目验收。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原则上通过项目验收后方可拨付项目扶持资金。需提前预拨资金或按进度分期拨付资金的,由项目单位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内容按照计划完成,实际投资额未达到计划投资70%的不予验收;实际投资额完成计划投资70%-90%的,按比例核减扶持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向市商务委定期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资金投入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企业注销、名称变更、证照注销、项目停止、违纪违法等重大情况或变化,项目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报告、报备。

第十八条 在项目申报、建设、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规、舞弊行为的,一旦发现将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将项目单位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以后三年内申请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的资格。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应维护项目单位相关知

7 识产权及商业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严肃查处项目申报、建设、验收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追责。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国家、自治区级资金项目,如委托市本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相应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修订本)自2016年4月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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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瑞安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

瑞安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 (讨论稿)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制定本办法。瑞安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商务资金),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一、鼓励引进和建立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1、对国内十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瑞安的,市财政给予 200 万元的奖励,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对其他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瑞安的,市财政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

2、对新引进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注册资本在 50 万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土地款除外)的 3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对租赁办公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年租金(须经核定)50%给予补助,补助时间以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为起讫日期,有效期为三年,年补助最高额不超过 30 万。

3、以前采用 C2C 交易模式的商户(俗称“网上开店”),另行在瑞安注册新设立为电子商务企业并按章在瑞安纳税的,可以按照定额税予以征收;在瑞安注册的 B2C 和 B2B 交易模式的政策生效前设立的或新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并按章在瑞安纳税有自主品牌的,政策生效或设立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50%用于支持该企业的发展,次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30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在瑞安注册新设立为 B2C 和B2B 交易模式的电子商务企业并照章在瑞安纳税有自主品牌的,第三方平台向其所收取的技术服务费第一年给予 20的补助。

4、对获得瑞安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该企业(电子商务领域)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50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对获得瑞安市电子商务成长企业称号的,该企业(电子商务领域)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20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对获得电商示范企业和成长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市政府网站一年的友情链接,并在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宣传,所需宣传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5、注册在瑞安的工业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资助,最高额不超过 70 万元;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从工业企业中分离并设立独立核算公司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5给予资助最高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在分离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减免。

6、对电子商务的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资助(最高额不超过 70 万元)。鼓励和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做大作强,支持开展配套设施投入,并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给予不超过 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运营 3 年以上的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且日均资金流量超过150 万元的,3 年内每年给予 30 万元的补助。

7、放宽登记对电子商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方面的要求。允许电子商务企业以集中办公区中经过物理分割的独立区域作为住所;在各类专业市场、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电子商务交易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向工商部门出具住所经营场所统一规划经营的函进行备案,可凭租赁手续申请工商登记;对于土地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等用地,利用原建筑物临时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除用于宾馆、医院、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外,符合条件的可用于企业住所登记,但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一并提交租赁双方关于该建筑物拆迁不按商用房标准补偿的书面承诺。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镇政府 、 (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明确权属所有并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者该内容由工商局另行出台

8、电子商务企业的技术研发攻关费用计入企业成本,并按研发投入的 10予以奖励,最高额不超过 20 万元。(此条需专业人士探讨如何确定研发费用)

二、鼓励引进和培育电子商务应用人才

1.对组织我市企业主要负责人电子商务培训及工作人员电子商务应用培训的其场租费、讲课费(每单位每次限 2 人以内)予以全额补贴,资料费给予 50补贴(超出 2 人,费用自理),每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10 万元。上述培训活动组织者应在活动开展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培训方案和内容,每次培训结束后提交培训总结材料,经核实后列入支持范围。

2. 对电子商务企业从市外引进年薪在 20 万元以上,聘用时间超过 1 年(含 1 年)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3.对电子商务企业招聘,从事电子商务工作大学毕业生,劳动合同在 2013 年 9 月 30 日前满 1 年,且企业已为聘用大学生购买了 1 年及以上的个人养老保险的,按与上年净增人数给予企业每人 3000 元定额员工培训补贴。

4.对由市政府及职能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符合电子商务发展需求与方向的电子商务技能研讨班或讲座,所需经费(不含参训人员交通费和住宿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5.积极落实电子商务人才引进政策,将电子商务人才作为紧缺急需人才,在创业、子女就学就医、安家落户补助、住房等方面具体参照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执行。

三、鼓励建设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区

四、

1、积极鼓励盘活存量资源用于发展电子商务,对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资源兴办电子商务楼宇经济,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不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土地证上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园区,经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及有利于产业升级的,其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可暂时保持不变,5 年内用地性质不予改变,免收土地收益金。对利用工业厂房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5 年后,改变用地性质的,其土地出让金差价按 30收取,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其土地收益金按 30逐年收取。

2、已成功转型为电子商务楼宇的工业厂房,临时改变用途功能期满 5 年后,未纳入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年限可适当延长。

3、引进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其对标准厂房和商务楼宇进行提升改造的,按其提升改造工程投入的 10 给予财政资助(改造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期须在 5 年以上)。(最高额不超过 70 万元)

4、支持创建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鼓励和支持创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为发展电子商务提供公共配套服务。对园区(基地)和楼宇内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总体办公使用面积分别在 1.5 万平方米和 5000 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基础配套设施基本完善的,给予扶持: ⑴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开展配套设施投入,并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给予不超过 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⑵出让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按成本价出让,受让企业电子商务年销售额必须达 1 亿元以上,获得温州市、瑞安市电子商务示范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有优先入驻权,入驻企业必须在瑞安注册并按章在瑞安纳税,必须将该场所作为本企业的电子商务场所。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运营主体出租办公场所的,对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包括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实行租金优惠,并经市有关部门核定,给予运营主体租金评估价不超过 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⑶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竞争、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快建设电子商务集聚区及关键共性技术开发、软件服务、测试等各类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营造产业发展集聚环境。电子商务集聚区每吸纳一家电子商务企业的,且注册和经营场所在园区(基地、楼宇)内,经营 3 年以上的,每满 1 年给予运营主体 1 万元的奖励,第

二、三年减半奖励,最高奖励 100 万元,吸纳企业数达到 50 家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5、电子商务集聚区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和 20 万元的奖励。

6、对发展电子商务涉及的物流快递业企业,凡注册与经营场所在电子商务集聚区(或瑞安市二选一)的,经审核,按年租金的 20%给予补助,补助时间以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为起讫日期,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合计最高额不超过 60 万元。对建立电子商务物流公共服务平台的,物流场地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凡注册与经营场所在电子商务集聚区的(或瑞安市二选一),能够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物流服务、仓储用地、物流信息发布等功能,并经市商务、财政部门认定的,给予项目投资额 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7、支持发展行业电商联盟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专业行业商会(协会)组建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行业电商联盟。联盟企业数 50 家以上,并经市商务部门认定授牌的,给予扶持:对经认定授牌的,给予运营主体(如服务中心、行业协会等)10 万元的补助,用于支持项目启动;支持配套设备投入,支持在专业网站开展行业电商宣传推广等,按已申报备案的项目实际投入额不超过 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用于运营主体项目建设。

8、对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项目建设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确保项目落地。

五、申报程序

(一)项目起止时间: 2012 年 10 月 1 日—2013 年 9 月 30 日。项目申报时间:2013 年 10 月 1 日—10 月 30 日。

(二)提出申请。列入市级各项优惠政策补助项目单位,向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含电子档);

2.《瑞安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含电子档。 3.投资项目明细清单和发票等相应有效财务凭证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项目竣工单位应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6.企业纳税证明。

7.企业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证明。 8.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申报资金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完整、清晰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所附的票据复印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

(三)办理程序。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联合审核,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考核或验收,并签署审核意见,初步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联合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补助资金。

五、附则

1、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确定支持项目,评审资助金额达不到 10 万元的项目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2.每年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财政资金总额为 万元。若各项补助总额超出 万元,企业所得补助按比例递减。

3.上述各类奖励(资助、补助)的兑现,视企业实现的市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兑现,具体为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瑞安的,迁入第

一、二年,市财政最高给予迁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80%,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自迁入起第三至五年,市财政最高给予迁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40%,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其他电子商务企业(包括电子商务配套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瑞安市或在瑞安新设立电子商务企业的,迁入和设立第

一、二年,市财政最高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第三至第五年,市财政最高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25%,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 4.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任何单位不得私分财政补助资金,或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收缴全部补助资金,并根据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取消企业财政资金补助的资格。

5.同一企业(公共平台)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瑞安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已获得瑞安市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补助。

6.本意见不适用于引进过程中由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的企业。

7.企业迁出瑞安市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奖励(资助、补助)须全额退还市财政。

8.申请流通业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和纳税的商贸流通企业;

(二)企业经营、纳税和信用情况良好;

(三)近两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四)传统企业从事电商的,电子商务板块须独立核算;

(五)涉及大型商业设施新建、改建项目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立项批文。

8、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瑞安市商务局 2013 年 3 月 15 日 2013 年瑞安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人民币序号

企 业 名 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项目名称

申请金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10 合 计

填报单位: 商务局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企业申请 2013 年度电子商务发展

专项资金报告文本应包含的内容概要

1、主送机关:瑞安市商务局、瑞安市财政局

2、公司名称、办公地址、主营业务(平台企业和专业服务商还应包括:业务种类及模式、业务区域和全国排名情况等内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要说明加入平台的名称及应用效果情况);

3、2013 年税收贡献情况、就业贡献情况;

4、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情况;

5、根据《瑞安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的 X 条 X款申请何类项目,拟申请支持资金金额;

6、申报项目及资料真实性承诺;

7、单位签章,落款时间;

8、法人及电话、经办人员及电话。 瑞安市 2013 年度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提交材料一览表序 需 提 交 资 料 备 注号 共 性 材 料1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2 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3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4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5 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个 性 材 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②申请报告和项目资金申请表

(一) 该项条款每6 引进项目 ③母公司及瑞安公司简介(800 字以内) 项必备 (第一条) ④区(市)县政府与引进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签订的在该区设立总部的合 同或协议 ⑤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细分行业电子商务平台排名的相关材料

7 ①项目资金申请表

(一)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8 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③企业简介及平台运营情况介绍 (1000 字以内,含线上销售额、会员数、

9 收费会员数、平台活跃度、IP 流量等指标数据) ①-④为该10 ④2010 年度完税凭证 条必备材

11 电子商务平台 物流保险合同及保险费用实际支付的有效凭证 料,其余栏 建设项目 自主办展会拓展市场:事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的活动计划方案、平台 目视申报项

12 (第一条) 企业自主开展市场拓展活动的场租合同、 活动宣传合同及实际支付费用 目情况对应 的有效凭证;参加人员交通住宿费的有效凭证、活动总结材料等 提交。 参展会:事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的参会申报、平台企业参加行业性展 13 会活动的参展通知和实际支付展位费、参展人员交通住宿费的有效凭 证、活动总结材料 培育我市电子商务总部企业:在市外设立区域总部或运营中心的相关合

14 同及相关证明文件,固定资产投资报表、产权证等 培训: 电子商务培训的场租合同、 授课合同、资料印刷合同及实际支付场租费、 讲课费、资料印刷费的有关凭证; 第二条 授课人相关资料(含身份证复印件、所属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等 该款每项资 15 第一款 信息); 料必备 参训人员签到名单(含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 人才引进和培 培训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培训方案和培训内容、会场照 训项目 片(电子档)、培训结束后的总结材料 (第二条) 第二条 高级人才身份证、职务聘书、劳动合同、工资报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 该款每项资

16 第二款 票等证明材料 料必备 2009 年(含)以后毕业大学生身份证、毕业证、 企业用工合同等复印件; 第二条第 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据;2010 年 9 月 30 日为止缴纳个人养老保险 该款每项资

17 三款 满一年的企业员工名单及实缴信息情况、2011 年 9 月 30 日为止缴纳个 料必备 人养老保险满一年的企业员工名单及实缴信息情况 电子商务专业示范楼宇:以市商务局和财政局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小组的 该款每项资

18 电子商务产业 “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综合考核评审”结果为申请依据 料必备 园(基地、楼 宇)项目 新开专业楼宇:专业楼宇介绍、单一产权证明、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办公 (第三条) 第三条 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优惠证明、网络设施配置等实际支付费用票据、区 该款每项资

19 第四款 (市)县政府认定为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文件、专业楼宇业主与物业公 料必备 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实际支付的有效凭证序 需 提 交 资 料 备 注号

20 项目资金申请表

(二) 电子商务应用项目 实体企业加入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并开展交易的证明;线上交易实际发 每项资料必 (第一条) 生证明(此项资料须加盖申请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公章) 备

21 实体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签订的服务协议及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有效凭 证 22 项目资金申请表

(二) 电商产业园 每项资料必

23 电子商务服 区或集聚区 产业园区与电子商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及实际支付费用的有关凭证 备 务项目

24 (第三条) 行业商会或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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