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销售代理协议

2022-07-12

第一篇:国际销售代理协议

国际销售代理协议书

制造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

同意将下列产品________(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________国________市(区)。

第二条代理人的职责

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代理人是________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五条代理人的财务责任

5.1.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5.2.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第六条用户意见

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条提供信息

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____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八条正当竞争

8.1.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产品。

8.2.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保密

9.1.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9.2.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十条分包代理

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工业产权的保护

代理人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费用。

第十二条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利。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

第十三条技术帮助

制造商应帮助代理人培训雇员,使其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用及工资,制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五条佣金数额

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

1.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佣。

2.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佣。

第十六条平分佣金

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商业失败、合约终止

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金。代理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佣金计算方法

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回收的关税等应另开支票。

第十九条佣金的索取权

代理人有权根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支付全部货款,则根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户拒付货款,则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支付佣金的时间

制造商每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付佣金的有关情况,制造商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第二十一条支付佣金的货币

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二条排除其他报酬

代理人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第十八条之规定支付佣金。

第二十三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一年后,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3个月通知,于下年的12月30日终止。

第二十四条提前终止

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________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存货的退回

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费用由制造商负担。

第二十六条未完之商务

协议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15条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

第二十七条赔偿

协议除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二十九条禁止转让

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留置权

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第三十一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均适用________国之现行法律。

第三十二条仲裁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时,提交________国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法令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制造商: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国际货运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上海瑞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海(或其他)口岸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及物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适用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海及其他口岸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进栈,提单签发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货运代理业务。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 甲方按乙方要求,详细明确地填制出口货物明细单在截单日前交乙方,乙方受到委托书后,尽力办理订舱业务并及时通知甲方订舱情况。 2. 甲方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出口运输所必须的一切单证。

3. 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备妥,送至乙方指定地点,由乙方安排运输,如货物未备妥或有变动,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4. 报关单证的制作必须符合海关要求,并做到与委托书相符,以防报关困难。报关单证必须在截关前一天交给乙方。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优良服务。承办货物进出口的订舱、配载、内陆运输、报关、装箱,港口交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业务。 2.凡由甲方交给乙方安排运输的货物,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有关船期,货物出运等信息。

3.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货损、货差、溢余等情况应及时与甲方联系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4.由乙方签发的提单,乙方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甲方必须提供书面保函。 5.如乙方遗失核销单,报关单等单据,而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责。 第四条:费用结算 1.提单运费以承运人公布的运价为基础,以乙方给予甲方优惠运价计收。 2.甲方订舱发生的海运费及此相关的其他费用按月结算,付款以返回全套正确单据为准。

3.海运费及与此相关的以美元结算的费用,甲方以美元支付,若不能以美元支付,则以银行卖出价折合人民币支付。 4.如市场费率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六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达到原则下解决。 2.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署,自甲乙双方签字日起生效。 3.有效期两年,双方无异议可自动延长效期,若任一方对此协议有异议,须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本协议一式两份,以招信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第三篇:国际运输代理服务协议(货代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签订日期:

甲方:XXXXX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任及法律关系:

1、委任: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委任乙方作为其代理,代表甲方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承揽货载、租船定舱、中转交接和报关报验等业务。乙方愿意接受并承担此项委托。

2、法律关系:本协议给予乙方的权利和权力只限于给予一般代理的权利和权力,本协议不产生其他任何关系,或给予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其他任何协议约束的任何权利。双方明确和理解并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不论部分或全部,甲方均不承担责任。

3、指示: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随时发来的指示。由于乙方超越或违背甲方指示而造成的任何索赔、债务和责任,乙方应设法保护甲方利益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甲方的责任:

1、提供SHIPING ORDER给乙方;

2、及时支付运输费用,并及时传真或以其他方式告知乙方水单的内容;

3、最迟在ETD当天提供装船资料,并及时核对提单;

4、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报关资料。

三、乙方的责任:

1、收到S/O后及时向船公司预定舱位并通知甲方及收货人船名和受载期;并书面通知甲方提单号码(B/L No.)、VSL/VOY、ETD。

2、若甲方指定拖车,乙方排载后将拖车吊柜用排载单送到指定地点,取得签收并通知拖车公司已送达。

3、若甲方指定报关行,乙方将报关用排载单送到指定地点,取得签收。

4、代理办理边检。

5、装船监装并应做好现场记录。

6、最迟在ETD当天传真提单副本给甲方确认。

7、在ETD后一天,向船公司确认装船记录。

8、ETD后7天内提供准确2程船资料给甲方。

9、每个月30日之前,提供下个月的运费报价。

四、佣金和相关费用:

1、佣金(代理费)及支付方式:为了结算方便,佣金每月支付一次。

2、运费的支付:

五、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期满自动失效。如双方同意延续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在期满前天书面通知对方以便相互确认。

六、协议的终止:

1、终止:协议双方应认真负责地执行各项条款。

在下列条件下,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立即终止本协议或取消其中某一部分:

(1)如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项义务,而此项违约在接到另一方书面要求纠正的通知后天内又未能加以纠正的;

(2)如一方自动或被迫申请宣告破产,自动或被迫申请改组、清理、解散,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乙方丧失货代企业资格的;

(3)如发生本协议第七条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过天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义务的。

2、终止的法律后果:本协议的终止并不解除双方按照本协议规定业已产生但未了结的任何债务。凡在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应受终止本协议的影响。

七、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迟延或无法履行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时,另一方不得提出索赔要求。此类事由包括:水灾、火灾、台风、海啸、雷击、疫病、战争、封锁、禁运、扣押、电力控制、禁止进口或出口、或其他非人力所能控制的类似原因、或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特殊原因。

有关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当地有关机构的证明文件,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

八、仲裁:

凡有关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再以诉讼或其他方式向法院或其他机构申请变更。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仲裁裁决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未尽事宜须加以补充或修改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双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后方能生效。

甲方:乙方:

XXXXX有限公司

代表人:代表人:

第四篇: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1、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合同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电话:

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般规定

1、乙方愿意将货物委托甲方办理订舱手续,甲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接收订舱,并按乙方要求的时间负责安排向有关航空公司订舱,并进行安检、报关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

2、除非另行书面约定,货物不包括危险货物、贵重物品、尸体、骨灰等。其中,危险货物系指可能会变成有危险性的、易燃的、放射性的、有毒性的或有破坏性的货物;贵重物品系指金银、硬币、钞票、可流通的票据、宝石、古董、字画、工艺品及类似财物。

3、除非另行书面约定,否则甲方无义务为出运货物安排保险。

4、如果运输单证(提单和/或空运单)是以甲方的名义签发,并且,该单证明确载明甲方为承运人,当该单证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管辖法院和法律适用条款)和本协议的规定不符时,则该次运输适用以该单证的规定为准。

5、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或任何用电子方式所作的记录。

业务操作要求

1、乙方在出运前应递交(或传真)给甲方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正确、清晰,必须载明托运货物的品名、件数、唛头、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货日期、运价以及其它特别要求,并加盖乙方“订舱章”或“公司业务章”。对于乙方要求加载的货物,甲方应该积极配合办理加载。乙方须在合理期限内将委托书原件交付给甲方。

2、托运单证的变更、退关,乙方必须在出港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因此引起运单与场站收据不符、无法报关、提单不能按期签发、退税单无法办理等一系列问题,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只负责办理托运单证的更改,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如与甲方签有运价协议,应在托运单上明确注明该运价协议编号及运价,否则甲方将不承担运费误差责任。

4、乙方应不迟于截关日前小时持甲方提供的进仓编号将货物送仓(场站),办理交接手续,签收收货记录单,否则,由此引起的航班延误等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5、如需甲方提供门到门服务,乙方应在航班开始前一天将详细的装箱地址,联系人以及电话等联系方式提供给甲方。如为乙方自行安排做箱,乙方须于装箱后将装箱单留底传真至甲方处,否则由此可能造成制舱单与报关资料不符,甲方只负责办理更改,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委托甲方报关,应在规定的时间里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报关单证,保证报关单内容必须与出运货物一致,否则因此遭到海关处罚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并承担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7、在正常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将核销单等,于货到后运费结算

1、空运费按照甲方公布运价执行。(公布运价如有调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2、甲方已与乙方签定协议运价的,乙方必须在托单上注明运价,否则甲方按IATA的公布运价结算。

3、如需要和甲方单票确认的,乙方必须在航班起飞后的1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进舱的公斤数、体积数向甲方提出书面的申请,超过时间申请的甲方将不予接受运价申请,按甲方按IATA的公布运价结算。

4、人民币收费标准:

1)制单费:RMB票

2)报关费:RMB元/票

5、收货人在目的港逾期提货或不提货,乙方应连带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费用。

6、甲方在货物出运后开具发票交由乙方,乙方必须按如下方式以人民币付款。

A.甲方先签放提单,乙方以日前核对上月费用,每月10日前以支票及电汇方式结清上月费用。

B.甲方签放提单,乙方在到港后

C.银行托收。

7、乙方有义务提供付款明细或其他付款凭证以利甲方及时销账。如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有权留置乙方单证(包括核销单退税等),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滞纳金。

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戒严,及其他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不应视为违反合同。

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着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任意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保密条款:

乙方应该保证并且不会发布或向社会公众披露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客户信息、价格等,除非法律要求披露或取得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方可披露。该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乙方的雇员和代理人。乙方对于其雇员和代理人违反该项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情况严重时将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争议条款: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双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协议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提出不再续签,则本协议自动延长xx年。

2、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署,双方原有的货运代理协议自动终止。

3、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4、协议终止后双方应承担原协议期内已经发生的业务所引致的义务与责任。

5、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2、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协议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愿意将全部进出口货物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进出口的相关手续,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的委托,并负责安排相关的订舱、配载、制单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内容完整、正确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有效印章,以便乙方及时订舱、报关及安排公路运输等。

2、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备妥货物直至装箱或将货物发往乙方指定地点。如系产地装箱,则由甲方按乙方开列的提箱单到指定箱站提箱,然后到产地装箱,并及时将箱号、铅封号及实际装箱数量及时通知乙方。如委托乙方办理公路运输的,甲方应提前进行书面委托,并注明装箱地点、时间、联系人电话和通讯地址等详细情况。

3、甲方提供的单据应与实际货物相符。单据与实际货物出现不符,需要更改单据时,要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协助改制有关单据。

4、甲方如果委托乙方报关,则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向乙方提供齐全、有效的单据,并配合乙方共同做好海关的检查工作。

5、甲方应在装箱/拆箱之前做好备货/提货事宜。

6、甲方须在乙方通知的时间内确认海运提单样本的内容,审核提单样本的记载是否符合要求。

7、如因目的港收货人弃货、拒付海运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所属的结算月,将目的港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仓储费用、海关费用以及代理费用等)全部支付给乙方,支付费用均以乙方目的港代理所提供账单为准。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负责安排进出口服务。

2、乙方接受委托后,按委托要求及时安排订舱、配载、报关、商检、装箱、陆运、装船等相关手续,但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除外。(不可抗力因素是指双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其发生的任何因素)

3、乙方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应及时将船名(航班)、提单号等有关配载信息反馈给甲方。

4、乙方在收到承运人的确认出运信息后,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签发提单并交付委托人。

四、费用及结算方式

1、乙方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运费及杂费清单传真给甲方,由甲方进行核对。

2、甲方应及时审核乙方开出的发票及运、杂费清单,如有异议应在自收到发票或运费清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同甲方同意按照乙方开出的发票金额或者运杂费清单的金额进行结算。

3、甲方最迟于每月25日前付清上月所欠乙方的全部费用。

4、拼箱货物如发生弃货,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卸货港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港杂、拆箱、堆存及处理费用。

5、甲方就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货损或其它争议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的货运纠纷,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解决。除乙方认可,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索赔作为理由,以扣减或拖欠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运费及杂费。

五、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过错,如:单证与货物不符、延迟装/送货物、延迟出单或出单后更改(包括报关单据及提单等),甲方承担由此相应产生的责任/风险及费用等。

2、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货物损坏、丢失,非海运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乙方承担赔偿。

六、其他

1、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要更正、补充,要求一方必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作本合同的补充部分。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日期:日期:

3、国际货运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兹有甲乙双方发生货运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就乙方所能辐射的国家和地区及代理线路达成如下货运代理协议:

第一条、授权代理范围

一、甲乙双方执行本协议必须以正常情况为前提,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不可抗力因素即当事人各方都无法预测而突然发生的事情。(包括货件因承运方DHL、UPS等]因素无法准点到达;到达地因政府组织、海关或其它民间组织管制、禁行或其他事情发生而无法提货、派送;到达地邮政行业管理处的临检抽查;自然灾害及人为恐怖事情;其他未包括的不可抗力因素按国家相关法规定义。)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乙方所能通达的国家和地区的货运业务。

三、乙方代理服务范围为乙方承诺的到达国家和地区,如出现超出服务区域或中转范围以外的业务,甲方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四、乙方承诺到达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代理的航线、收取资费的标准:深美联国际货运价目表(以最新通知为准),如是偏远地区的按承运方规定收取附加费。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合同期内按协议可享受乙方提供的收货员免费上门收货服务。

2、甲方托运货物时应认真填写乙方提供的货物托运单及商业发票等,要求详细填写收货人姓名、收货人地址、收货人电话、物品内容、报关货值等如因甲方未能正确填写运单而造成货物清关、送货问题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所交乙方货物由于异常情况(如:收货人迁址、地址错误而无法联系到收货人等情况)而不能正常送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货件返回甲方或甲方提供新的信息进行再次派送,但甲方必须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发货费用或再次派送的费用。

4、甲乙双方在合约期间所产生的业务费用均以乙方清单开出的价格为准。甲方要求乙方为其提供特殊服务(时效加急件)所产生的费用均以当时协商的运价为准。

5、甲方在交运货件时必须保证所装运的货件都要在运单中作品名的中英文描述,甲方保证其所托运的货物应符合目的地、始发地、过境地或飞越地海关时出口及其他方面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不得交寄乙方不能承运的物品,如甲方有意或无意在运单上对交寄的物品作了错误的描述或错发乙方不承运的物品,或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如交运的属易碎物品应妥善包装、也可由乙方代为包装但乙方要收取因包装而增加的重量产生的运费。如因甲方包装方式不合理而造成的损坏,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于因以下情况(如收货方地址电话不详或错误、收件人外出、他人拒收、到付款拒付等)而无法派送的问题货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上情况在甲方未作确认之前,乙方对该货件有暂时滞留权,如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2、甲乙双方合作期内,如甲方未能在协议规定时限内支付乙方费用,乙方有权暂时滞留甲方所发货件,并且相应收取滞纳金,直至甲乙双方相关问题得到解决,方可派送或中转,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3、乙方对于甲方交寄的货件有权进行查验核查(但无此义务),不应受到任何限制。如乙方发现货件短缺、破损(因雨淋或其他介质腐蚀)等情况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并要求甲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乙方不予受理。

4、乙方为甲方在交件之日起30天内无条件为甲方提供有关“签收人”“签收日期”等的查询服务。

5、乙方为甲方提供最新的价格,如价格、分区等有变动须及时通知;所报价格如有变动乙方有权更改。

第三条、赔偿责任

1、甲方交寄的快件在乙方服务过程中未保险的情况下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由乙方向代理甲方向承运方(DHL、UPS等)进行索赔,赔偿标准以承运方(DHL、UPS等)规定为准。

2、如甲方需要投保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投保服务,购买保险按千份之三收取保费,如投保后发生邮件丢失的乙方将按保险法规定进行赔偿。

3、甲方交寄的货件经查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丢失或损坏的乙方原则上不予赔偿。

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条、双方结算

一、甲乙双方结算周期为日,每月日前(节假日顺延)对上期往来的帐目进行核对并于日前结算完毕,逾期不能支付则按当月应付月结款的1‰元/每天支付滞纳金。

二、对帐以乙方二联单(收货清单)开出的价格为依据。甲方持寄件人联,乙方持存根联。乙方在收件时,应清楚写明寄件人姓名、时间、品名、重量等;甲方交件时应签上经手人姓名,以便于月底对帐。

三、乙方每月1日至5日将上期对帐单传真或送达给甲方,甲方应在日内确认并签字盖章传真回乙方确认。

四、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核清应付款帐目,或未对帐目提出异议,乙方可视甲方确认所对帐目无误,转入催款程序。

五、甲方付款可以采用转帐、支票、或现金结算方式,如果以现金方式结算乙方由专人持加盖乙方公司公章的委托书上门办理结款事宜。

六、如需我司提供发票、收据而当时无法付款的需开据证明已收到发票或收据。付款请向我司员工索取收款凭证。

第五条、其他条款

一、合约管辖:甲乙双方同意凡因本协议内容引起的纠纷,应向乙方所在地地方法院提出诉讼,乙方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且双方地址、电话如有变更,应通知对方及时更正,以保证书信到达。

二、甲乙双方因组织变更、歇业、停业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商业活运时,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善后工作。

三、协议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为准。

四、本协议纯属经济行为,甲乙双方的相关个人对本协议无任何约束。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可终止协议的履行,同时有权对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情况而定。

七、本协议中部分条款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执行时,其它条款仍然有效。

八、本协议生效日期为20XX年月日,终止日期为20XX年月日。

九、本协议有份附件。附件所记载事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公章:公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第五篇: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集装箱货物出口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 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集装箱货柜的订舱、报关、报验及有关手续。

2. 订舱后即使将船名航次、提单号传真给甲方,并负责督促船公司安排发放空箱计划。

3. 负责办理货柜的订舱报关、海关查验工作。

4. 船舶开航后二天内,即将经确认后的正本提单送交甲方。

二、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 根据乙方提供的船期,应在船公司接受订舱的截单时间前,将货物委托书连同正确的报关单证交给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办理货物订舱和报关。

2. 交乙方的货物委托书,应注明运输条款,运费支付方式,货物备妥时间和存放地点等。

3. 货物委托书内容更正应在船开之前书面通知乙方,船开以后的更正,乙方将向甲方收取更正费用。

4. 特殊情况,甲方要求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或电放的均需出具书面保函,乙方征得承运人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 费用结算

1. 甲方委托乙方出运货柜所发生的海运费,订舱包干费,报关费等费用以及出口运输中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如查验费,电放费等额外费用),由乙方开具国际货运代理专用发票进行收取。

2. 甲方如发现发票有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3. 乙方应给予甲方最优惠海运价格,甲方按双方书面确认价格予以支付。甲方另支付乙方订舱包干费(人民币):

270元/20’(无论何种箱型) 、380元/40’(无论何种箱型) 包干费内容为:订舱、报关、单证缮制以来往快递费等。 4. 对于目前收取的码头操作费THC(美加线除外),乙方按实际情况向甲方结算(人民币)。

5. 甲方对乙方发票确认无误后应于每月月底前付清上月所有运费。

6. 甲方如不遵守本协议书中有关运费结算的规定,乙方有权立即对其实行付款签放提单的方法,直至终止接受甲方的订舱委托业务。

四、 其他

1. 承运船公司提单与运价条款,以及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或备忘录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2. 乙方对于出口货物装运进港后,船舶的离港起运日及到达日不承担责任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 4. 本协议自2008年08月01日起到2009年12月31日止。 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主管: 经办: 日期:

乙方: 主管: 经办: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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