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直接投资论文

2022-05-06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境外直接投资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我国对外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在比以往更加动荡多变的环境中进行竞争,面临的国际投资和经营的风险明显加大,对其的法律监管亟待加强和完善。

境外直接投资论文 篇1:

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在经济发展的新阶段,面对世界经济一体化,我国加速发展境外直接投资已是大势所趋。文章从管理机制、经营机制、法律规范、保险制度、信息服务体系和人才培养等6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境外直接投资;经营机制;保险制度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我国企业只有“走出去”努力拓展国际市场,才能在竞争中求得发展。境外直接投资有助于跨国企业绕过贸易壁垒,准确、及时地把握国际市场信息,同时有利于汲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协调市场资源。自从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在规模上得到了长足发展,在行业分布、地区投向和主体结构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我国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商业服务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采矿业等行业。从地域分布上看主要集中在亚洲和拉美,在其他地方投资很少。从主体结构上看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近年来,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得到了快速增长,在缓解国际收支失衡矛盾、缓解出口压力、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境外直接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诸多问题,阻碍了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发展。

一、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外投资管理机制不完善

一是我国缺乏统一高效的宏观协调管理机构,计委、经贸委、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投资银行等主管部门都拥有对外投资的管理权,但又各管一个方面或一个环节,这种多元化的管理格局,必然导致职能分散,互不协调、办事效率低下以及管理权威的极度弱化;二是国家对境外投资缺乏整体规划,没有明确的产业发展导向,没有与我国外贸市场战略相适应的境外投资国别政策;三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管理职责是由众多部门共同管理,有国家计委的投资项目管理,有外经贸部门的外经业务管理,有投资主管部门或公司的业务管理,有财政部门的财务成本、收益分配管理,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专职管理。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基本上是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自行决策,表现为无序性、盲目性和随机性,最终导致境外直接投资规模小,势单力薄,缺乏挤占国际投资市场的竞争实力。

(二)境外投资企业缺乏现代企业制度的经营机制

由于受到传统管理体制的影响,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机制还未能完全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竞争机制较弱,责、权、利不明确。由于我国境外直接投资起步较迟,国内一部分投资主体仍然沿用国内管理企业的一套老方法进行管理,无法跟上国际环境的变化和了解实际情况,因而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削弱了国际市场竞争力。同时,有的境外投资企业缺乏人员安排、资金支配和收入分配等自主权,其主动性和能动性也受到一定的影响。二是企业缺乏健全的经营制约机制。不少境外投资企业缺乏明确的经营策略,有的仅靠赚取国内企业的进出口手续费、管理费等维持生存,有的名为境外投资企业,实际上变成国内主办单位的接待站或招待所,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有些仍处于“暂行规定”的阶段,稳定性较差,而且现有法规适用范围有限,例如,《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只适用于在境外设立的非贸易性企业,而其他类型企业的审批、管理却无法律规范可循。这样,我国目前对不少境外直接投资行为仍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态,非常不利于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尚未建立完善的境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

自从美国率先建立了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后,几乎所有的主要资本输出国都建立了这种国家保险制度,而且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我国境外投资保险几乎还是空白的现状、双边投资协定行使中的问题及MIGA容量的有限性,说明我国建立境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紧迫性。虽然我国参加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但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无法对我国大多数的境外直接投资实施有效的风险防范,这无疑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迅速发展。

(五)尚未建立健全的信息服务体系

由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信息服务体系还不健全,许多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科学的投资体系,有投资倾向却又无能为力,或由于信息不全面而导致盲目投资,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境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国际市场是个复杂的市场,没有一个境外直接投资的信息中心,不能为企业提供可行性研究服务及其它境外投资设计服务。对于已经在境外进行投资的企业,也不能定期对其业绩进行评价,我国应加快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的信息服务体系,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信息和可行性研究服务工作。

(六)缺乏优秀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人才

国际市场是一个复杂的市场,要减少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风险,就要对每一个项目的每一笔投资做好充分的可行性分析,这才能使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立于不败之地。这就需要培养了解国际市场环境,懂得国际惯例,具有境外经济知识和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运用能力的人才。目前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人才,行家偏少,外行偏多,缺乏系统的岗位培训,阻碍了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发展。

二、促进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设立统一的境外投资管理机构

首先,国家应设立具有权威性的专门境外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境外直接投资发展战略与步骤,从宏观上统一指导、协调与管理各个领域、各个部门的境外直接投资。其次,应制定与完善有关境外投资企业的各项政策,加强境外投资的政策指导,如财政、税收、金融、产业以及技术方面的政策,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具体包括:研究制订境外投资投向指导政策,加强对境外投资方向的政策引导;加强国家资金的扶持力度,落实资金来源;应对境外投资企业实行特殊的政策倾斜,扩大企业自主对外经营权,包括境外直接投资的立项权、进出口经营权、境外承包工程权、外汇支配使用权、境外融资权,以及与境外投资业务相关的进出国人员的审批权,使之可以按通行的国际惯例开展业务。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管理经济的职能与方式,为我国企业走向境外创造良好的国内环境。

(二)建立健全境外投资企业的跨国经营机制

我国从事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机制,应逐步向跨国公司的经营机制转换,应让境外投资企业按照国际通行的活动方式、商业惯例以及行为规范从事经营。要改革企业内部的管理体制,增强应变力和竞争力,使投资主体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真正分离。从事境外投资的企业,应勇于组织创新,争取尽早建成现代跨国公司成熟的企业组织形式,要努力推动我国境外投资企业与国内外企业积极开展横向联系,扩大国际化经营规模,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大而强”与“专而精”有机结合的合理局面。

(三)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应当尽快建立适应新形势和保障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境外投资主体的行为及市场的竞争秩序,增强政策的透明度。首先,应遵循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原则,与时俱进地修订现有法律法规,拾遗补缺地制订新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完善的境外投资法律体系,保护我国境外投资的合法权益。其次,继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国家相关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的政策措施,逐步推进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可兑换,实现由强制结汇制到意愿结汇制的转变,并建立统一部门进行协调管理。最后,加强境外投资贸易、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四)逐步建立境外投资保险制度

由于境外投资企业遇到的投资风险与国内企业大不相同,普通投资保险业务远远不能适应其需要,必须建立专门的境外投资保险机构。在保险范围方面,除包括禁兑险、征收险、战争险以外,还要注意吸收一些国家关于营业中断险、延期偿付险、政府违约险、政府行为险的新规定;在投资者的合格性上,应把自然人作为合格的投资者;对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的合格性应给以宽松的规定;在投资的合格性上,应把是否有利于本国和东道国经济发展为合格投资的条件;在投资的东道国适合性上,实行单边投资保险制;在承保程序上,应特别强调必须经东道国政府的批准;在索赔问题上,凡与我国缔约双边条约的,应以境外投资保险机构来行使代位权,对无双边条约的,以外交保护权来行使代位求偿权。同时我国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应注意国际协调。双边投资协定可以加强国内保险制度的效力,可以扩大国内投资保险的范围,可以更迅捷地行使代位求偿权,使投资争端尽快解决。

(五)建立健全信息服务机构

建立高层次的境外直接投资的信息服务体系,能够为企业全面提供合作伙伴、合作项目等直接贸易促进服务,对境外投资企业立项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技术层面的帮助,提供从项目考察、谈判、审批到实施的全过程服务。加强与商务部、我国驻外使馆商参处、外国驻华使馆、国外大公司驻华办事处等的沟通,以拓宽信息渠道,增强信息的准确性。建立信息服务体系是一个普遍趋势,我们应该将这个纳入到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体系当中,随着信息体系的建立将会对我国的境外投资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六)加强境外直接投资人才的培养

为了使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快速健康发展,在竞争中战胜对手,必须培养出一支具有开拓性的企业管理者以及从事境外直接投资的优秀队伍。为此,应选拔和培训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知识更新。从事境外投资的企业应加强同高等院校的合作,与各高校共同制定培养专门人才的计划,使学校的人才培养定位能够满足公司的要求。同时,从事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也可将有基础和培养前途的年轻人送入大学进行特殊的培养,加强境外投资企业在职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外语水平,通过多方位、多层次的知识更新和人才开发,努力培养一批学有专长,勇于开拓和精通境外直接投资业务的跨国经营人才,这是我国发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基础智力保证。

参考文献:

1、齐晓华.境外直接投资理论及其在国内的研究[J].经济经纬,2004(1).

2、张汉亚.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现状、问题与策略[J].宏观经济研究,2006(7).

3、谢绵陛.我国境外直接投资主体的选择和构建[J].国际贸易问题,2003(9).

4、乔惠平.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发展战略选择[J].上海投资,2002(1).

5、赵永宁.中国境外直接投资障碍与对策分析[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6(4).

6、聂名华.发展中国家境外直接投资理论述评[J].经济学动态,2000(3).

*本文为湖南省教育厅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国有企业委托人行为及其激励约束机制研究(06B04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幸丽萍,湖南农业大学计财处;杨亦民,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作者为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作者:幸丽萍 杨亦民

境外直接投资论文 篇2:

国企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体制的缺陷分析与完善

[摘要]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我国对外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在比以往更加动荡多变的环境中进行竞争,面临的国际投资和经营的风险明显加大,对其的法律监管亟待加强和完善。本文通过对我国国企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监管体制的现状和缺陷分析,以及对主要贸易伙伴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监管体制的比较研究和借鉴,提出我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立法的构建和完善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体制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以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地改变了对外投资经营的外部环境。新环境、新问题使得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一方面要应对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又不得不面对国内的政策压力,这不仅不利于境外投资企业的顺利运营,而且造成企业的成本大幅度上升,最终将企业拖垮。所以,结合当前的国际形势出台相关的政策为我国企业发展境外投资保驾护航,这是我国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国企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监管体制的现状和缺陷分析

1 国企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监管体制的现状分析

我国2000年10月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为此开始了境外直接投资监管体制的深入改革,这个改革始于1999年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出台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其目的是维护国家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障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2003年成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出台《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有些专家学者认为该条例的出台,从某种意义上讲可谓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新的里程碑。

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新监管体制以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指导思想,用核准制和备案制替代原有的审批制,强调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政府不再干涉境外投资经济、技术方面可行性的决策。2004年10月国家发改委颁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了新的境外投资基本操作模式。商务部2004年10月也出台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替代了原来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稿)》,制定了境外开办企业的新规定。

随着我国从原先严格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备案制,以及国资委的建立,我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体制可以说初步建立,形成了综合性管理与专业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模式,即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以国资委为主,涉及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商务部管理为主,其他管理机构为辅的管理模式。

2 国企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体制的缺陷分析

(1)多头管理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目前,虽然初步建立了综合性管理与专业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模式,但是,职能交叉和混淆而形成的多头管理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有学者指出:“在现行部门职能分工中,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财政部等部门表面上均是对境外投资负责,各司其职,但审批内容重叠,职能交叉,权力的转移并未使前置程序与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这反映出对外直接投资审批制度的内在缺陷以及改革的迫切性。审批权的横向转移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简化审批的问题,有时甚至使问题更加复杂化。”

(2)政企不分的固有弊病并未解决。有学者指出:“商务部负责我国对外投资业务的统一协调管理,但目前境外投资主体中国有企业占主体地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新组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承担起出资人的角色,负责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国内母体(总公司或者集团)进行管理。”但是,根据国资委的职能,国资委既是监管者又是出资人,这很难让国资委有效地行使出资人的职责,实质仍然是政企不分。境外国有企业是境内国有企业的全资、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如果作为其股东的境内国有企业政企仍然不分,那么境外的国有企业也就无法做到政企分开。而且境外国有企业既要受到我国的监管体制管理,也要受到投资东道国法律体制管理,如果仍然政企不分,必然与某些法制健全的投资东道国的管理相冲突,无法与国际接轨。因此,未来如何实施有效监督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人才匮乏。从管理体制上看,一些境外国有资产所属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所有者代表监管不到位,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国有资产所有者在实施跨国经营决策时,也缺乏一定的风险意识。境外企业是在不同的国家背景下活动的,需要全面了解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习俗等方面的情况,并要充分估计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在此基础上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但是,由于企业自身的缺陷,缺乏对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机制,常常是在对东道国各方面状况尚未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以及科学论证的情况下,就盲目地选定项目或合作伙伴,结果往往是导致重大决策失误。“中航油”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我国的监管体制应当在借鉴先进国家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完善。

二、主要贸易伙伴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监管体制和借鉴

1 美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开放式监管体制。美国对外开放程度高,对境外直接投资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但美国非常注重境外投资立法,其境外投资国内立法主要体现在《对外援助法》及其多次修订法和1970年的《财政收入法》之中。内容涉及境外投资保险,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甚至信息服务等内容,并且通过境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合格投资和投资者”的规定,对中小企业的境外投资予以多方面的资助,对于不利于美国经济发展的投资项目或产业采取不予承保和不给予优惠等措施,间接地对本国境外投资进行监管和产业布局的调控。由此可见,美国境外投资国内立法采取了间接性综合立法的监管体制。

另外,美国对境外投资基本不实行管制措施。美国投资者在国外或国内进行直接投资无须得到批准。美国对居民或非居民由国外汇入或向国外汇出资本,不实行外汇管制。对于一些特殊国家,如古巴、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等进行的交易则受到限制。可以说,美国的货币当局对于美国本国货币资本的输入与输出基本不实行管制措施。它并不鼓励美国居民将其存款转移至外国银行,除非转移是必要的。

2 日本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有限监管体制。从1969年开始,日本开始推行对外投资的自由化政策,政府不仅放宽了严厉对外直接投资的限制,同时也给予了许多鼓励措施。日本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不是仅靠一个部门来独立行使,而是通过各个部门分工协作来共同实施的:(1)对企业最高负责人的任命和劳务制度有决定权。(2)制定有关严格的制度干预企业财务活动。日本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的预决算、资产处置、资金筹措、剩余资金的动用等均受到政府的制约。(3)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来确定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的权利和义

务。(4)对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日本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的开设、业务范围、投资范围、业务方式、事业计划、收费标准和停业等重大事项都受到政府和国会的控制。日本法律规定主管大臣有业务监督权,除军事工业外,对国有资产经营企业拥有监督、命令、现场检查的权限。因此,日本国有资产监管与经营治理模式强调政府作为所有者的职能较多,国有资产经营治理主体的自主权较少,

3 对国外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体制的借鉴。通过对国外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体制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开放监管体制和有限监管体制等类型。不管各国采用哪一种监管体制,我国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借鉴:

(1)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立法,明确监管范围。我们可以看到世界上各主要的资本输出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的发展中国家,都制定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用以规范和管理本国的境外直接投资。如美国1948年制定并几经修改的《对外援助法》,日本1978年修订的《输出国保险法》,韩国1978年颁布的《海外资源开放促进法》等。许多国家的境外直接投资立法基本形成了完整的体系。

(2)明确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范围。市场经济国家为避免国有企业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保证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一般通过立法将国有企业与一般企业在法律上作出界定。市场经济国家的国会对国有资产以及国有企业的立法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国有资产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二是确立对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的审计监控及其有关机构;三是确立国会中专司监管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的机构。

(3)将综合性管理与专业性管理相结合。一些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工业的发展中国家都通过设立专门的境外投资管理机构来统一协调该国的境外投资管理。例如日本的通商产业省,韩国的境外投资事业审议委员会。此外,各国一般都设立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且明确地划分国有资产专职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职权范围。在该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涉及境外直接投资的专业时由专门的境外管理机构负责,涉及综合的国有资产管理时,则由国有资产专职管理部门负责。这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优点是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独立于政府的行政系列,直接对议会或国会负责,这样可避免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的混淆,以减少行政干预。

(4)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为。境外直接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企业是投资的主体,无论采取何种经营和管理方式,国外政府都是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赋予国有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给予国有企业相应的参与境外直接投资的自由权。作为国有资产代理人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是以投资者的身份从经营的角度对企业的境外投资发表意见,参与经营活动,而不是行政性的命令和管理。

三、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监管立法的构建和完善

1 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立法的若干原则。通过对国外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及对我国监管制度的现状分析,构建我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应坚持六个基本原则:一是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的国内法律与国际条约及东道国法律相互协调;二是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督管理法律与鼓励促进类法律相互协调;三是境外直接投资监管法律与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监管法律相互协调;四是境外直接投资开办时的监管法律与开办后的监管法律相互协调;五是对国有企业实行比民营企业更为严格的境外直接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六是将司法监管的监督、救济与制裁功能相结合,尽快建立制裁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违法的机制。

2 加快制订《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发达国家或新兴发展中国家对于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都具备较为完备的法律来规范境外直接投资这一法律行为。我国要建立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体系,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发展状况,我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立法模式的现实选择应该是先单行法后基本法,单行法与基本法并行。具体内容应包括投资企业开办项目管理立法、投资出资立法、投资税收立法、投资保险立法和投资企业运营管理立法等。关于立法形式,无论是单行法还是基本法都可以有三种形式选择:一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订法律,如制订《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法》、《境外直接投资保险法》等;二是由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如制订《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条例》、《境外直接投资保险条例》等;三是由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制订部门规章,如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等,制订《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境外直接投资保险办法》等。三种立法形式因其不同特点各有利弊,综合比较来看,法律是最好的立法形式,能够更好地调整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关系。因此,最终应采取法律来完善立法。不能因为法律的立法周期较长而忽视甚至拖延立法工作的进展。

3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有限监管体制。由于各国历史文化、政治体制和价值取向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发达国家资本雄厚,技术优势明显,市场经济制度完善,政府对企业的管制相对宽松,更多的是从宏观上协调经济的发展,因此多采取投资自由化政策。而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薄弱,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市场经济还不发达,在经济全球化的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和严格监管。因此,除了中国香港等实行自由港政策外,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像发达国家那样实行全面的投资自由化政策。鉴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的差异,我国在借鉴别国境外直接投资监管机制的先进经验时,要立足于本国国情,有选择地学习和借鉴,不能一味的照搬模仿。

4 重新定位我国行政监管机构的职能。在目前初步建立的综合性管理与专业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模式下,境外投资管理机构的最大问题在于多头管理的局面没有得到改变,而又没有必要专门设立一个针对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的行政部门。因此,就境外投资的管理而言,需要统一由商务部进行归口管理,而其他部门进行配合。所谓归口管理,就是要改变现在的各部门各管一块的局面。凡涉及境外直接投资的核准、促进、保护、指导与扶持、年检、统计等后继监管都应当由商务部进行统一管理,以避免多头管理的局面。而各部门予以配合,则要求各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之内做好本职工作,协助和配合商务部对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

对国有资产管理而言,最大的问题则在于出资者与监管者的重叠。因此,要将这两者的身份予以分离。只要国资委仍隶属于国务院,仍然作为政府直属机构存在,就难以有效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因此,国资委的出资人代表身份应予以剥离,应定位为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机构。通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授权,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专门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将国有资产投入到各类国有企业中,建立其国资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三级授权经营机制。

综上研究,在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监管体制方面,一是要尽快形成以商务部为主的统一归口管理。调整发改委等部门对境外直接投资项目的平行核准职能,改由商务部统一对境外开办企业和对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二是要加强国资委在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中的监管职能。建议由国资委在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后续监管中发挥主导作用。

[责任编辑:昱文]

作者:刘苏云

境外直接投资论文 篇3:

沿边金融改革背景下沿边地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风险研究

【摘要】推动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是国家建设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从国际政治经济学视角研究云南省沿边地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并针对存在的风险提出风险防范机制,供管理部门和投资者参考借鉴。

【关键词】沿边地区 境外直接投资 风险

一、引言

2012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温州试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2013年11月国务院批准《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总体方案》,鼓励“在政策允许、市场成熟的情况下,适时推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今年3月份,周小川行长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5”上表示,今年要从三个方面改革推动实现人民币国际化,其中一方面就是“要使境内的个人投资更加便利化”。云南省边境地区作为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前沿阵地,即具备了先天的地缘战略优势,也面临后天错综复杂的边境投资环境。长期以来,边境代表了经济上的落后,同时是黄、赌、毒、洗钱、走私等违法犯罪的代名词。自国家实施“兴边富民”和“沿边开放”战略以来,边境地区经济社会环境得到较大改善,越来越多的企业到周边国家进行贸易投资活动,在境外替代种植、矿产开发、水电建设、境外承包工程、汉语教育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边境贸易和境外投资活动过程中,沿边地区个人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他们到境外投资的意愿愈加强烈,一些个人甚至已经在境外开展贸易投资活动。在政策放宽之际,国家层面上如何把控政策解套带来的风险底线,个人又如何有效规避投资风险,这已经成为沿边金融改革面临的迫切研究课题。本文研究沿边地区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并针对存在的风险进行风险管控和防范,对加快推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风险的界定及理论运用

(一)风险内涵的解读

在学术界,有关风险的定义众说纷纭,且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下面介绍学术界几种主流观点。国外方面最早界定风险概念的是美国学者J.Haynes(1895),在“Risk As an Economic Factor”一文中,他提出“风险意味着损失的可能性”;美国学者威雷特(1901)认为“风险是关于人们不愿意看到的事件发生不确定性的客观体现”;F.H.奈特(1921)在威雷特的基础上对风险和不确定性进行了区分;1964年,美国学者威廉和汉斯把人的主观因素引入到风险中;日本学者武井勋(1983)则认为“风险是自然存在的导致经济损失的变化”;1992年,Yates和Stone提出风险是由“潜在的损失、损失的大小和潜在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三因素构成。国内方面,周士富(1980)在《经济管理中的决策分析方法》中最早提出风险一词;李中斌(2000)在《风险管理解读》中将风险定义为一种潜在的损失;姜虹(2006)则认为风险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总之,虽然对风险的界定各不同,但风险的不确定性已经成为国内外学术界的共识。

(二)风险理论的运用

风险的不确定性决定了风险防范的复杂性。国内方面,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尚处于试点阶段,相关政策框架还在摸索之中,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服务体系建设还处于空白状态,同时与云南省所毗邻的越南、老挝和缅甸三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复杂多变,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潜在投资风险。笔者认为,鉴于目前云南省沿边地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所面临的复杂环境,以单纯的风险管理理论或模型来研究沿边地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风险已不能更好解释和防范国家和个人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因此本文主要以国际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兼采用了层次分析法和模糊评价法,研究沿边地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对国家和个人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机制。

三、沿边地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主要风险分析

(一)国家层面潜在的风险

允许沿边地区个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是国家推进人民币区域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战略的一重要举措,意味着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进出的进一步放宽,虽然目前政策尚未出台,但政策放开对国家带来的潜在风险是可预见的。

一是热钱引发的金融风险。允许个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意味着热钱有了新的借道渠道,特别是越南、老挝、缅甸三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金融体制不健全,国际化程度不高,会进一步助长热钱出入的势头。热钱披着利润汇回和投资资金汇出的合法外衣自由进出的可能性加大。热钱的流入会挤占国内资本的投资空间,加剧国内储蓄的闲置,形成外资替代内资,而热钱作为游资脱实向虚进行套利、套汇对实体经济不利,同时增加国内金融机构未来还本付息的成本;大规模的热钱流出则会加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容易引区域性、发系统性金融危机。

二是可能成为洗钱的温床。近年来亚洲是洗钱的重灾区,而云南与越南、老挝、缅甸三国间的边境线长达4060多公里,一直以来是走私、赌博、毒品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场所,加上越老缅三国金融法规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不法分子通过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渠道进行洗钱的几率较大,同时大部分边境地区银行结算渠道不畅,现金结算更是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些都给边境地区反洗钱增加了难度。

三是投资者道德缺失导致国家形象受负面影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境外投资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由投资者道德缺失所引发的国家形象危机屡见不鲜,中国在缅甸、老挝的林业、水电和矿产开发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已经引起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有的甚至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介入下,在国际社会给国家外交来一定的影响,而中国在越南的铁路项目因质量问题也引起了越南国内的强烈反对,这些都给国家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我们不能忽视沿边地区个人到周边国家直接投资可能给国家形象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风险分析

鉴于,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面临的投资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笔者采取了层次分析法和模糊评价法相结合的研究路径,通过专家问卷调查的形式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风险进行了全面、有效的评价。具体步骤如下:

1.根据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特点,笔者认为境内个人投资者在境外直接投资中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并建立风险层次模型如下:

2.根据上述层次模型建立模糊风险评价因素集为U={U1,U2, U3,U4},U1=政治风险;U2=经济风险;U3=经营风险;U4=其他风险。子因素集为U1={U11,U12,U13,U14} U2={U21,U22,U23,U24},U3={U31,U32},U4={U41,U42}。

3.建立风险模糊评价集V={V1,V2,V3,V4,V5},对应的风险级别分别为“低”,“较低”,“一般”,“较高”,“高”。

4.邀请专家利用层次分析法计算各个指标的权重:云南省社科院东南亚研究所和云南大学东南亚研究所长期从事东南亚政治经济研究的李丽、曹文山、孙喜勤、李涛、陈松涛5位博士参与了此次问卷调查。根据1-9度评价法,邀请专家对每一层级的各个指标重要度进行比较,给出重要度比较的数据,从而计算出各个指标的权重。

1-9标度方法

若后一指标(列项指标)较前一指标(行项指标)重要,请用标度的倒数在相应方格中表示,如1/3,1/7等。

某专家给出的重要度比较表为表1-表5:

根据比较表得到相应判断矩阵,利用和积法,根据每一个专家所给出的判断矩阵计算出每个指标的权重,经调整每个专家的判断矩阵都通过了一致性检验,权重可以使用,对每位专家平均赋权计算出综合权重,得到总层次风险指标权重如表6:

根据同样的方法得到每一层次的指标权重,最后的权重结果如表7:

5.对子因素集Ui进行第一级模糊综合评判,5位专家给出对越南的个人投资风险评判,结果如表8所示:

从而可以得到一级模糊评判结果如表9:

表9 对越南个人投资风险一级模糊评判表

根据表9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出,按照最大隶属度原则,专家认为个人对越南投资的政治风险一般,经济风险较低,经营风险一般,其他风险较低。

6.对主因素集进行第二级模糊评判。根据第一级综合评价结果,可以得出二级模糊评判隶属矩阵如下:

通过公式计算第二级模糊评价结果B=A.R={0.4782,0.1361, 0.2633,0.1224}.={0.1938, 0.3143,0.3607,0.1312,0}

从专家对个人境外投资越南的风险模糊分布度来看,19.38%的专家认为风险“低”;31.43%的专家认为风险“较低”,36.07%的专家认为风险“一般”,13.12%的专家认为风险“较高”,没有专家认为风险“高”。根据最大隶属度原则,个人境外投资越南的风险等级为“一般”。

同样,对于个人对老挝和缅甸境外投资的风险进行评价,可以得到相应模糊评价结果,为了使评价结果更为直观,笔者将评价集V={V1(风险低),V2(风险较低),V3(风险一般),V4(风险较高),V5(风险高)},数量化表示为V={100,80,60,40,20},计算出各国投资风险的得分,结果如表10所示。

表10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风险评估结果表

根据表10,我们可以看出,个人对越南进行投资风险为“一般”;对老挝进行投资风险为“较低”,对缅甸进行投资风险为“较高”。但按照量化结果,个人对越南投资和老挝投资的风险分值相差不大,而缅甸的得分最低意味着其在三个国家中投资风险最大。而且专家认为投资老挝的政治风险较低,经济风险一般,经营风险较高,其他风险较低;投资缅甸的政治风险较高,经济风险较高,经营风险较低,其他风险一般。这一评价结果与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基本相符。

四、沿边地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全面放开对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限制已经是大势所趋,那么如何避免沿边地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和“李鬼打跑李逵”的局面?如何帮助个人境外投资者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笔者认为应该重点抓住以下几个方面:

(一)先行先试,逐步建立沿边地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体系

1.尽快出台《云南省沿边地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管理办法》,统一规范投资主体资格、投资项目核准、资金来源审查、投资额度和规模等核心要素的管理。具体为:一是投资主体资格管理。将云南省沿边地区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良好征信记录且对周边国家情况熟悉的个人作为投资主体,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对毗邻国家的投资活动;二是投资项目管理。项目管理以“真实性”和“合法性”为核心,在项目核准时加强对投资者境外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三是投资资金来源管理。允许沿边个人使用自有本外币资金、人民币购汇或其他对方认可的实物资产进行境外投资,其在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的利润可用留存境外,或用于其境外再投资;四是投资额度与规模管理。在试点阶段,投资者境外直接投资总额额不得超过等值200万美元。五是对投资范围的规范。试点初期,出于防范风险考量,对沿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范围仅限于越南、老挝、缅甸三国与云南接壤的边境地区,待试点成熟,管理体系完备后稳步放开。六是投资核准登记管理。沿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实施事前准入备案登记制,重点加强事中、事后持续动态监管,并根据事后监管情况,建立“黑名单”管理模式,并定期对外公布。

2.整合部门资源,建立联合监管模式。参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模式,整合外汇、商务、海关、国税、边防等职能部门资源,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同时对“黑名单”实施联合监管,有效提升沿边地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监管水平。

3.加大对沿边地区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沿边地区经济金融安全平稳运行。对于沿边地区个人通过境外直接投资参与洗钱、套汇、骗汇、分拆结售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征信管理范围。另外,探索与周边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交流与合作,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中国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的作用,对投资者在境外投资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道德缺失等行为进行采集和定性,并依据定性结果对投资者进行信用降级或纳入“黑名单”管理。

4.充分利用报纸、宣传册、电视及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打击洗钱、外汇非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引导沿边地区个人合法合规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二)整合资源,建立健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服务体系

1.建立健全行业指导体系。一是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周边国家政治经济金融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研究,密切关注周边国家政策变动情况,完善沿边地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应急预案机制建设,及时发布市场预警信息,并充分做好相关应急准备。二是建立境外直接投资项目信息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时全面地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国政治经济状况、外汇管理状况、融资指引、境外投资审批流程等信息,帮助解决在投资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充分发挥高校、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咨询服务、商会等机构的作用,为个人境外投资提供投资信息、周边国家法律等方面培训和服务。通过以上手段不断加强对个人境外投资的风险教育,增强其境外个人合法投资、理财的意识,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四是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讲坛”,邀请长期研究东南亚的专家学者和在东南亚长期进行投资经营活动的企业家现身说法,就东南亚投资相关知识进行宣讲。

2.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一是人民银行要加强银行信贷“窗口指导”,加大货币政策对个人境外投资者的支持力度,积极鼓励商业银行建立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专项贷款资金池,为个人境外投资者开通信贷“绿色通道”,解决投资者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二是积极支持投资者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跨境结算,确保资金安全、快捷支付。三是要密切跟踪周边国家汇率变动情况,引导投资者有效规避汇率风险。

3.探索建立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建议云南省政府牵头,云南省保监会为主导,各有关部门配合,尽快出台《云南省沿边地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为沿边地区个人“走出去”保驾护航。

(三)积极主动,建立与周边国家的交流与合作机制

随着中国与周边国家间经贸往来的进一步加深,沿边地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面临的风险将愈加错综复杂,加强与周边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显得愈加重要。笔者认为,要有效推进沿边地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健康持续发展,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与周边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一是建立跨境反洗钱合作机制,共同维护好双边经济金融市场安全运行;二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跨境信用合作;三是要建立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法律互助机制,重点就个人境外投资目的国的法律法规建设情况进行交流和合作;四是尽快与周边国家签订双边个人境外投资保护协定,为个人境外投资创造有利的环境;五是尽快与周边国家签订《劳务雇员合作备忘录》,为投资者建立良好的人力资源部保障。

注释

{1}本文所指的沿边地区个人为云南省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沿边地区中国居民;沿边地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范围为越南、老挝、缅甸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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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云南省商务厅编.投资东盟—老挝.云南出版集团公司和云南教育出版社,2008.5.

[14]云南省商务厅编.投资东盟—越南[M].云南出版集团公司和云南教育出版社,2008.5.

课题主持人:常晓君(执笔)

指导老师:王武光

课题组成人员:郭珏 黄静 杨惠 张慧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青年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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