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

2022-12-06

第一篇: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

096.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试行)

郑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年12月17日 郑国资[2004]43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摸清郑州市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家底”,加强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现将<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联系。联系电话:0371—68868393

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清产核资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市政府关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为摸清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家底”,加强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面清查各类财产和债权债务,按国家规定对清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必要账务处理.重新核实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财产的工作。

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三条 清产核资的范围:

(一)市直机关(含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和各事业单位。

(二)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宾馆、饭店等各类经济实体。

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四条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基本情况清理、资产清查、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

第五条 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对所属单位户数和编制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第六条 资产清查是指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负债的清查。

第七条资金核实是指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对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进行核实清理,对清理出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必要帐务处理,确认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的真实状况。

第八条 完善制度是指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和暴露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加强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九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二)单位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

(三)市国资委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四)单位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五)单位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

第十条 单位应向市国资委报送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材料。

第十一条 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收到单位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市国资委清产核资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单位在接到清产核资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市国资委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十五条 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或调整充实清产核资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并与市国资委建立工作联系;各单位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并由财务、人事、基建、后勤、设备管理等相关机构组成办事机构,成立相应的专业工作清查小组。

第十六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对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十七条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对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结合起来,把收入与支出相对结合起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见物就点,是帐就清,不重不漏。 第十八条 在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认真审查、复核,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的清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将清查结果按照统一的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报表填报和数据录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国资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时完成或不积极组织清产核资的部门和单位,市清产办要责令其限期完成,并指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被审核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不按统一工作要求完成,或拒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要暂缓其下年度预算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由于失职、渎职造成单位管理混乱,“家底”不清,财产物资丢失浪费严重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者的行政责任;对于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低价变卖和转移国家资产,以及贪污盗窃问题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能够主动积极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从轻处理的,在以后国家有关检查工作中不予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填报报表,提供虚假资料,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要对单位和主管领导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个人,根据具体情节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的清产核资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2005-03-31)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综合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具有较高政治、文化、业务素质的技术工人队伍,根据省人事厅苏人发〔2003〕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的任务,是全面提高技术工人科学素质和技能水平,促进技术工人适应经济建设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二、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本市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职技术工人。部省属驻我市的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职技术工人也可纳入我市继续教育的范围。

三、继续教育的实施,根据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较快及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文化程度总体偏低的实际情况,坚持统一大纲、统一教材以及培训与考试分离的原则,采取以技术工人参加培训班(半脱产或脱产)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继续教育的时间是指技术工人实际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班累计时间,原则上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技术等级岗位聘任周期一致。技师(高级技师)、高级工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分别为每聘期不少于40学时,中级工、初级工参加继续教育时间为每聘期不少于30学时。未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需申报升级考核的,须同时报名参加30学时的本轮继续教育。

五、继续教育的组织与管理,继续教育工作由省人事厅工考办公室统一管理,市、县(市)区人事局工考办公室分别组织实施,省人事厅工考办负责省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及全省技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市人事局工考办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及县(市)区高级工的继续教育,县(市)、区人事局工考办负责本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中、初级工的继续教育。

六、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在全省范围内通用,用以登记和记载技术工人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各级人事部门工考办公室分别负责登记、发放的日常管理,个人负责保管。技术工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后,由各级人事部门工考办公室予以审核并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上加盖公章。

七、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对技术工人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技术工人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应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定工人技术等级资格、聘任技术等级岗位的必要条件。技术工人如在一个聘期内没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在下一聘期续聘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也不得晋升技术等级。

八、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主要职责:根据继续教育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计划,制定本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的实施计划;检查、考核本单位技术工人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接受人事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保证技术工人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技术工人继续教育的经费,按国家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九、继续教育工作统计。市人事局工考办对技术工人参加继续教育的人数、时间、内容、办班种类、形式等基本情况实行年报制度,并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进行随机统计和抽样统计。

十、继续教育工作检查、评估、奖励。将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的目标责任,

作为领导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以及认真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运用所学知识在实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工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是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技术工人的权利和义务,技术工人在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应享受本单位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工作,促进其制度化、正常化,使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工作更好地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建立高素质的技术工人队伍服务。

○○五年三月十一日

第三篇:滁州市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滁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滁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省财政厅财事字[1997]012号文《关于明确差旅费开支规定制订权限的通知》的规定 ,差旅费开支规定分省和行署、市两级制订,各县、市、区统一执行本规定,不再另行制定差旅费开支规定。

二、本规定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滁州市财政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滁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参照财政厅财事字(1997)第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附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表列特殊地区包括北京市、海南省及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

(四)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低于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不再奖励。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市政府副市长及其以上人员(含职务相当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软席或轮船二等舱位。

(二)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具体审批权限和办法由单位自定。

(四)工作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

(五)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到基层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到省内外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人员。

第六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

(二)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坐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发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改乘硬席座位,仍按本条

(一)款的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天按第八条

(一)款规定的标准,发给夜间乘车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地区10元,省外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二)各县、市、区工作人员在本市县(境)范围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5.0元。

(三)误餐补助:

经领导批准,市直机关和两区机关工作人员在清流办事处、扬子办事处和南谯办事处以及各县、市机关工作人员到所在地城关镇办公事,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的,可凭据给予误餐补助。补助标准为:早餐1.0元,中餐2.0元,晚餐2.0元。

(四)到省外出差,当天到达省外或从省外出发当天到达省内,均可按到省外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在途期间按省外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五)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和省外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

(六)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据回所在单位报销,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支报。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第十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含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二等轮船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除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城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由个人自理。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食品、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的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三条 中央及省级驻滁州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出差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财行字(1992)第062号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市财政局财行字(1993)第040号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有关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及各县、市、区过去的制订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2008年荆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局

附:

2008年荆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局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局政风行风建设,强化我局机关执行力,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程序和经办行为,不断提高我局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更好地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大作用,现根据省劳动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劳动保障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8年全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中纪委、省纪委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为动力;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以密切党和人民的关系为核心,以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为主题,坚持寓服务于执法之中,进一步推进文明执法;以人民群众满意为目的,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坚持做到与开展提高政府执行力和文明执法教育两项活动相结合、与巩固和扩大全省“十佳行政执法单

位”成果相结合、与创建市文明系统相结合、与绩效考核相结合。通过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 使我局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工作作风有较大的改进,群众的满意度有较大幅度的提升,逐步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又快又好的发展。

二、目标任务

我局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重点抓好“三个代表”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勤政廉洁教育、政策法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行政责任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家庭美德教育。通过教育,增强全局干部职工的宗旨观念和公仆意识,培养务实的行业作风,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形成风气正、领导作风正、个人品行正的良好风气。

(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增强机关执行力。对我局存在的不正之风敢于揭露、敢于纠正、敢于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难点、疑点问题善于及时处理、有效解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实现全局作风明显好转、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工作程序明显规范、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精神状态和敬业精神明显增强的要求。

(三)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通 2

过评议,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行政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社保基金监管制度、政务公开制度、考核激励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我局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四)深化窗口创建活动,提高文明优质服务质量。通过评议和整改,使我局窗口能够成为“优质服务、良好作风、优美环境”的文明优质服务示范窗口,使服务环境明显改善、服务意识逐步增强、工作作风、办理效率和依法经办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评议内容

以优化环境、关注民生、服务民生,切实纠正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为主题。重点评议以下内容:

(一)评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看是否寓服务于执法之中,有无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的问题。

(二)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责任制情况,看目标任务是否明确,组织机构是否健全,领导责任是否落实,工作措施是否到位。

(三)评效能建设和执行力情况,看政务值守是否存在反应迟缓、应急不灵的问题,执行方面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工作效率方面是否存在人浮于事、办事拖拉的问题,大 3

局观念方面是否存在部门利益至上、本位主义严重的问题。

(四)评政务公开运行情况,看行政审批、办事依据、程序、收费标准、结果是否公开,有无“暗箱操作”行为。

(五)评依法经办情况,看有无经办粗暴、以罚代法、“吃拿卡要”和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六)评为民办实事情况,看是否存在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是否存在服务意识不强、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是否做到了事好办、好办事、办好事。

(七)评社保基金监管情况,看基金核定、收缴、使用、分配程序是事规范,内控机制是否健全,有无挤占挪用、违规操作、违纪违法行为。

(八)评作风建设情况,看是否存在“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事难办”,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问题,有无作风涣散、纪律松弛、互相推诿、承诺失信等现象。

(九)评廉洁自律情况,看是否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有无奢侈浪费、贪污受贿、以权谋私行为。

四、评议方法、步骤和评价体系

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自查自纠与评议相结合、第三方面评估与集中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评议步骤

1、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7月中旬—8月下旬)。通过 4

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动员大会,传达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电视电话会及全省劳动保障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座谈会精神。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信函等多种渠道征求对本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照“九评九看”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找准本单位在政风行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力戒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通过 “政风行风热线”、“行风面对面”推动评议工作的不断深入。

2、评议与集中评议阶段(9月上旬—10月下旬)。10月底,我局采取第三方评估、集中评议、科室互评的方式对各科室开展评议。其间,局纠风办将通过问卷调查、公布举报电话、政风行风热线、行风面对面、信访举报、网络举报、明察暗访、聘请行风督察员等多种方式收集各科室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并适时向各科室通报,督促各科室制定措施,认真整改。

3、建章立制和全面整改阶段(11月上旬—11月下旬)。集中评议大会后,各科室要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梳理归类,能及时解决或通过努力能解决的问题,要限时解决;暂时无条件解决的,要列出整改计划;涉及政策性的问题,要作出说明,让广大群众真切感受到我局整改工作力度和行评效果。

各科室要在每个阶段结束后的一周内,写出工作小结报我局 5

行风评议办公室。集中评议后进行全面总结,综合评估,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

(二)评议方法和评价体系

评议实行省里统一,分级考核,分别计分,按照《湖北省2008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评分细则》要求,市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第三方评估60分、集中评议20分、科室互评20分。综合评议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三方评估主要包括问卷调查、随机抽访、“上线”测评等。问卷由省纠风办统一制定;随机抽访由统计局采用电话调查等形式进行随机访问,请被访问者对参评单位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作出评价;“上线”测评(“行风热线”和“行风面对面”)根据《湖北省“政风行风热线”工作投诉办理及责任考核意见》(鄂纠办发[2007]10号)和《湖北省“政风行风热线”上线测评办法》(鄂纠办发[2008]4号),对参评单位“上线”情况进行考核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列入全市政风行风评议考核范围。

集中评议大会在10月底前召开。集中评议大会由局纠风领导小组主持,邀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领导参加,开展面对面评议。通过现场投票测评,公布综合评议结果。

五、组织领导

我局评议工作在市劳动保障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 6

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进行。成立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 、 局长黄开亮任组长,万里芳、盛从虎、许先鹏任副组长,万里芳同志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思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陈洁同志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六、有关要求

这次评议工作以自我教育为主,总体要求是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面向社会,注重实效。

(一)加强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各科室要把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强政风行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要通过学习教育,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增强开展民主评议的责任感、紧迫感,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到评议工作中来,积极主动地做好政风行风评议工作。

(二)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依据《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8年全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细则》。要坚持自我教育与自选评议相结合,采取面向社会、群众参与、评议系统、覆盖行业、上下联动的方式进行。要针对政风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大自查自纠力度,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三)加大宣传,营造行评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 7

论监督作用,营造社会关心政风行风建设的良好氛围。要大力宣传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目的、意义,公开评议程序、评议办法,公开服务承诺,公布举报电话,推动评议工作深入开展。

(四)明确责任,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遵守评议工作纪律,按照统一要求,规范操作。要认真研究评议工作特点,探索工作规律,使评议工作保持特色,贴近实际,符合民意,做到以好的作风搞好行评工作。

附:荆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主要活动安排表

第五篇: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08年度

附件1:

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08年度

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协议供货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财政局根据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协议供货企业。每年对协议供货企业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奖优汰劣。

第三条 2008年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空调设备的协议供货有效期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二、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协议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协议供货企业)。

第五条 市直单位所发生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单次限额以内的采购业务适用于本办法,同时鼓励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单次限额以上的采购仍按现行的办法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各项目单次采购限额如下:

办公自动化设备: 40台以下的商用台式计算机;20台以下的笔记本电脑;6台以下的服务器(单价5万元以内);30台以下的交换机(单价1万元以内);40台以下的打印机(含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5台以下的复印机;5台以下的印刷一体机;40台以下的电视机(含CRT电视机、离子电视机、液晶电视机);40台以下的传真机;40台以下的碎纸机;40台以下的扫描仪;10台以下的投影机(含幕布、吊架);40台以下的数码摄像机;40台以下的数码照相机;50台以下的移动存储(含优盘、移动硬盘);

办公家具:30万元以下的采购业务; 空调设备:20台以下的采购业务。

第六条 市直单位凭批复后的政府采购申报表在确定的协议供货企业范围内根据其业务范围、能力、价格、服务等情况自主选择。

协议供货企业承诺的优惠率是供需双方平等协商价格基础上的优惠,即政府采购价=供需双方平等协商价格x(1—优惠率),市场价和媒体报价仅作为参考。同时,协议供货企业所承诺的优惠率是最低优惠率,市直单位实施采购时可以与供应商就价格优惠做进一步的谈判和协商。

三、程序及付款

第七条 市直单位应严格把好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及空调设备业务审批关。凡需与协议供货企业发生的业务,由市直单位在各协议供货企业范围内,自主选择并与协议供货企业签订合同。协议供货企业服务完毕,须在每一项交付市直单位的业务单据后详细说明所发生的一切消耗材料、应收费用等。

协议供货合同是政府采购的原始凭证,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合同文本一式三联,分别由市直单位、协议供货企业、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留存,市直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于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郑州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市直单位所发生的协议供货费用用公用经费结算的,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支付;需用财政专项资金或年度内预算追加资金支付的,市直单位需持协议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等到市财政局办理直接支付。

第九条 确属协议供货企业无法承接的采购项目,市直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选择协议供货企业之外的企业。在外地发生的采购业务,可选择当地的协议供货企业。

四、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协议供货企业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拒绝接受采购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对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索要回扣、强要礼品等行为,可向郑州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及相关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 协议供货企业有以下义务:

(一)热情承接市直单位委托服务任务,必须做到:时间快、质量优、服务佳、价格合理。

(二)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价格执行,各项收费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其承诺予以优惠,不得擅自提价。如发现多收费用问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认真把好协议供货质量关,对协议供货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予以解决。

(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执行,自觉接受郑州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议供货企业范围内择优选择服务企业,按照协议供货企业承诺的价格、服务质量享受优惠。

(二)对协议供货企业不按其投标文件及其承诺执行的,服务质量差、价格有问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可向郑州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或举报。

第十三条 市直单位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费用结算制度;

(二)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加强对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及空调设备协议供货业务的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三)严禁要求协议供货企业虚开发票;

(四)严禁向协议供货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协议供货企业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五)未经批准不得与非协议供货企业发生采购业务关系。

五、信息反馈

第十四条 各协议供货企业必须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与市直单位发生政府采购业务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的,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将视其具体情况在郑州财政网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直至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六、监督及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对协议供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一)检查协议供货企业服务发票、记录等;

(二)公布举报、投拆电话,听取市直单位意见;

(三)调查落实有关投诉问题,协议供货企业及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四)听取新闻单位及其他采购人的监督意见;

(五)监督市直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空调设备采购是否通过协议供货企业进行,是否要求虚开发票、强行索贿、吃拿卡要等;

(六)不定期召开协议供货单位会议或以其他方式听取意见及建议,完善管理措施;

(七)不定期召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或以其他方式了解对各协议供货企业服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对每次检查情况,市财政局将在“郑州财政网”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协议供货有效期末,市财政局将对协议供货企业一年中的服务质量、价格、业务发生数量等情况进行评比,列出最好及最差(排名),并进行公布。评比内容包括价格、服务质量、业务量、市直单位的反馈意见、社会各界的监督等情况。在年终评比中最好的三家企业可直接进入下一年度的协议供货企业;最差的三家企业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的投标资格。

七、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协议供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记录;第二次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一)没有及时按统一服务承诺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未按中标的价格进行优惠;

(三)其它有碍合同公正履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 协议供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即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一)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二)为采购单位多开发票;

(三)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协议供货企业未按规定向郑州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第十四条所要求信息资料的,将在“郑州财政网”上予以警告,警告超过两次,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将进行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选择协议供货企业以外的企业获取服务的;

(二)向协议供货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协议供货企业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三)要求协议供货企业虚开发票的。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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