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业务考评机制

2022-07-17

第一篇:检察业务考评机制

浅谈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科学构建

法律与实践 2010-01-20 15:15 阅读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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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碧波 周德锋

网络转载:

检察业务考评机制作为量化检察工作的数据载体,是评价检察机关执法质量的客观依据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制度平台。立足基层检察工作实践,建立和完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检察业务考评体系,对调动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推动检察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作用

科学、合理、规范的检察业务考评体系对于检察职能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

作用。

一是引导作用。检察业务考评是上级检察机关为规范办案、促进各项业务的开展,针对各项检察业务而制定考评目标,并对一些指标做出具体量化。它是上级检察机关领导检察工作、指导下级检察机关检察业务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各级检察院对各业务部门办案活动进行管理的一个载体,能够引导下级检察机关开展各项检察业务活动,使得各业务部门明确各自工作任务和目标,按照指标去履

行自己的职责。

二是激励作用。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实施,对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别根据相应的工作性质制定考评标准,使各级检察院及其各部门都面临挑战和选择,普遍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尤其是在兑现奖惩以后,素质高、能力强的干警感到自身价值得以体现,工作动力不断增强;素质较低、能力较弱的干警因为不适应岗位工作,进而主动查问题、找差距,千方百计提高自身素质。它督促、激励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干警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履行职责。

三是规范作用。就检察业务工作而言,检验、评判检察业务工作规范化程度和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对检察业务工作进行考评。通过考评,可以看出既定的程序和要求具体执行的情况,可以发现规范化建设中尚需解决的问题,从而进

一步提高规范化建设的水平。

四是提升作用。检察业务考评用共同的目标来增强各级检察院的凝聚力,使广大干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尤其是共同目标与个人目标取得最大程度的和谐一致时,能够极大地发挥广大干警的工作热情、献身精神和创造力,促使各级检察院和检察干警不断争先创优,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同时,实施科学的考核评价后,各级检察院为实现最大效益,必然会对干警进行合理调配,可以使真正优秀、为检察工作所需要的人才脱颖而出,使人才有限的人力资源向一线办案部门集中,实现人才合理流动,人力资源配置达到最佳效果。

二、当前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存在的问题

作为评价检察业务工作的依据和尺度,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检察工作的发展,其积极意义自不待言。但在新时期、新的执法理念下, 在司法文明的现实需要下,其缺陷却是不容忽视的,主要表现在:

(一)考评指标缺乏科学性。具体有以下三方面:一是缺乏全面性。检察业务涉及面广,项目较多,考评指标究竟应细化、量化到何种程度把握不准。当前的业务考评注重指标的数字化,强调“硬”指标,但在检察工作中却有许多“软”指标,是无法或难以用数字量化的,这在客观上引导干警争着去干那些容易得分的硬性工作,使干警的工作理念机械化,只重视工作的完成,而忽视如何进一步优化工作效果,忽视办案的社会效果、办案的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贯彻刑事政策的能力、岗位履职能力要素等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形象和个体创造性差异的指标。二是缺乏协调性。检察业务从立案、侦查、批准或决定逮捕、起诉等环节一环接一环,由于各项业务标准不同,有时后道环节必然会否定前道环节的工作成绩。如立案后撤案、不捕,捕后不诉,说明前道环节的案件质量有问题。各业务部门自上而下进行考评,而未能对部门间的配合协作方面设定相应的考评指标,容易造成各部门间的扯皮和矛盾,不利于促进各项工作协调配合,共同发展。三是缺乏长效性。上级检察机关在制定考评指标时,往往把上级强调需要加强的工作重点作为年度评比的侧重点,把督促工作简单化,把需要加强某一项薄弱环节扩大化,而忽视对整体工作态势的总体把握和长远设计,导致考评指标不具有长期指导性,使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始终围着考评转,工作思路也随着考评指标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制订符合自身实际的长效工作思路。

(二)考评方式简单。主要体现在:一是有考无评。考评机制应该有考、有评。目前的业务考评基本上是只有考、没有评,通过简单的数据统计,然后排名,而缺乏反映检察工作绩效、查漏补缺扬长避短的考后评价;二是重期末轻期间。考评一般都采用年终评比的方式进行,每到年底,上级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对基层检察院对口业务进行考核、评比,以“年”为单位进行,对期间的过程缺乏及时、明确的指导,不能够使基层检察院通过评比,及时发现不足、督促工作;三是数据化程度太多。大多数业务考评都是以数据为参考依据,数据越高,就代表工作做得越好,这容易造成基层检察院盲目追求数量,为提高考评数据,不断地给数据注水,最终使业务考评失去检验检察工作的实际价值;四是考评程序单一。当前前检察机关的考评程序,大多数是把考评指标进行分解细化,并以表格的形式将考评内容进行分类,然后由上级检察院定期前往下级检察院进行形式上的检查,或者由下级检察院直接将考评材料送至上级检察院进行检查,最后进行评分并以分数排名,这样简单的考评过程难以科学评价基层检察院业务工作的好坏,由此产生的考评结果更没有实际意义。

(三)考评内容违反司法规律。就拿考评中惯常使用的“大要案率”、“不捕率”、“捕后撤案率”、“捕后不诉率”、“追诉率”、“不诉率”、“无罪判决率”来说,这样的考评指标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很全面,实际上并不科学。一方面硬性规定不能出现错案,另一方面却又严格控制不捕率、不诉率;一方面把强化监督、追诉追漏作为加分因素,另一方面又严格控制不诉率,限制办案部门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漏犯作不起诉决定。另外,设置的分项指标与最终所要追求的绩效目标也不尽一致。如不捕率设置为超过一定比例就要扣分,却不过问侦查机关办理的案件究竟质量如何、是否该捕。???也有些地方,对基层检察院不分管辖区域的大小及资源等情况,将绝对办案数量作为考核指标,这种考评方式很容易挫伤管辖区域小

的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

(四)考评工作缺乏有效监督。当前,检察业务考评工作一般都是在检察系统内部进行。虽然检察机关考评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借此能够充分了解各级检察院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业绩考核,作为奖惩的依据,能够有效激发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推动检察工作发展。但是,并不能因此完全关起门来自评。毕竟检察机关各个部门的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与法治信仰,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维护与实现,同时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检察机关的评议不仅是检察院自己的事情,更是关系到社会公正的大事。所以,检察机关的考评机制有必要借助外部的力量或信息,多角度客观、全面地评价检察干警及检察工作,这样可以避免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评价自己的弊端,保证考评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科学构建

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是一项系统的、长期的、严密的工程。我们要围绕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结合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实际,精心设定考评指标、标准和考评方法,构建适宜基层检察院科学发展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

(一)考评构建原则。一是科学原则。科学原则是考评机制的生命线。科学的考评机制通过对基层检察业务工作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评定、指导、奖惩,从而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考评体系在体系设置、标准设定、运行措施等各个方面要充分体现现代管理科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同时,又要符合检察工作发展规律,特别是要体现在队伍建设及充分履行检察职责等方面的根本要求。考评体系的运行,要依托于真实的信息、科学的分析、客观的评定,能全面反映检察业务的各个层次各个方面,既要有根据业务工作划分若干要素并制定统一量化标准、评价等级和评分标准的定量指标,又要有体现业务工作绩效的质的方面的定性指标;既要重直接影响,又要重间接影响;既要重近期目标,又要重长远目标。二是完整原则。业务考评要紧紧围绕检察业务的开展,全方位设定业务考评指标。从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侦查监督、公诉、渎职侵权检察、监所检察、民行检察,控告申诉,反贪侦查,到理论学习、业务学习、班子建设、队伍建设、理论调研、宣传等,都要囊括进去,都要成为考评的内容。三是统一原则。检察机关的大多数业务工作都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从立案到侦查、批准或决定逮捕、起诉、一审、二审,一个环节检验一个环节,后一个环节审查前一个环节,有时必然会出现后一个环节否定前一个环节的现象。因此,要整合各项考评指标,使不同业务部门的考评指标相互照应和协调,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避免出现如前一环节立案加分,后一环节撤案纠错也加分的现象。

(二)健全考评机构。如前所述,检察业务考评工作由检察院自己组织开展,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进行检查考评,缺乏有效的监督,这不能体现考评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为此,笔者认为,我们必须建立一个长期的、专门的考评机构,在对基层检察院进行业务考评时,基层院对考评有什么意见,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如何解决,以及考评结果如何向基层检察院反馈,由相对独立的机构进行管理更为合适。笔者认为,可考虑在检察委员会下设长期和固定的考评机构,专门负责案件质量管理和业务考核工作。考评机构成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政工部门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人民监督员等组成。???检察长担任考评机构领导,统一业务考评标准和程序,带动各业务部门之间的互动,避免条块化考评带来的弊端。当然,一些人员较少的检察院,可选调和聘用特邀检察员担当此任;???而对于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适当时候可以邀请一些社会上的专家、学者来参与,这样既有利于考评工作的公平性,更有利于考评工作的科学性

和全面性。

(三)规范考评运行。考评机制成效的关键在于日常运行和落实是否规范,对基层检察院的考评建议由省级院制订考评办法,严把程序关,定期考评,季度、年终组织考评。一是单向考核,对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或者临时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年终考评成绩组成之一。二是通过信息化规范考评管理程序,积极探索建立网上业务考评信息平台,运用信息技术的力量弥补人工操作管理的不足,在三级检察网上设立业务考评系统,由省、市、县三级检察院通过考核软件进行操作,并严格填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业务数据的积累,实现对考评全过程的动态管理,从而提高考评的透明度、公平性。三是实行案件抽查制度和案件跟庭评议制度。通过法律文书对照复核,对案件进行事后的追踪调查,审查案件质量;案件跟庭评议制度是通过检察委员会对公诉检察官出庭情况进行实际考察,考查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5?四是考评机制要衔接。检察业务考评必须从整体和系统的高度出发,重视和其他有关制度的协调配合,确保与检察机关的其他管理制度,如检务督察、专项检察、奖惩机制等制度的衔接,充分实现管理手段间的互补和支持,形成完整、完善、系统的管理体系,从而有效解决单纯追求量化考评结果产生的工作僵化或者机械化的问题。

(四)强化考评结果的应用。考评的结果是对检察机关一段时间各项工作进行评价的基本依据,一个科学合理的考评结果,能够真实反映各项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与问题,从而为总结工作提供一些科学合理的有效标准,为此,我们应当认真分析考评结果,从考核结果中总结一些好的经验与做法,及时完善工作制度和优化办案流程,而对于一些差距与不足,应当及时吸取教训,虚心学习兄弟部门一些先进做法,努力寻求适合自身实际工作的对策,从而推进工作的向前发展。同时,业务考评结果又是对检察干警进行管理与开发的基本依据,我们应当充分运用和转化考核结果,寻求更为有效的激励方式,把考评结果和奖惩相挂钩,对政策兑现要提的响一些、落得实一些,除了在经济上给予兑现外,还应在政治待遇上给予鼓励,如培训学习、参观考察、疗养等等,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评机制的激励作用,不断加强和提高业务能力建设,推动各项业务工作上水平、上

高度。

(五)科学设置考评指标。设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是检察机关考评机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在考评指标的设定上必须从符合司法规律出发,必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摒弃落后的数量性、比例性指标,合理设置考评项目及评分标准。一是允许撤案率在一定幅度内浮动变化。将撤案率作为业务考评工作的重要标准,既不符合案件侦查的客观规律,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二是取消对不捕率、不诉率、抗诉率的严格限定。要积极肯定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检察权能的正确运用,不能人为地设定指标控制或限制不捕率、不诉率、抗诉率,应依照法律和刑事政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三是科学界定错案和质量不高的案件标准。不能将法院判处无罪的案件都确定为错案,应当根据对案件的证据采纳、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办案程序是否正确等具体考察案件的办案质量;四是科学设置考评权重。某一指标的权重是指该指标在整体评价中的相对重要程度。考评权重要充分体现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反贪、反渎业务分在业务考评中所占的比重高一些,其他部门如控告、申诉、职务犯罪预防可依次考虑权重。同样,对各业务考评中小指标的权重设置也要体现上述思路;五是实行分类考评。对基层检察院的考评要根据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检察工作发展的差异,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然后按照突出先进、争先创优意识、基本处于同一水平线上的检察院之间进行竞争。

第二篇:当前检察机关考评机制的四大问题

当前,我国各级检察机关都建立了相应的考评机制,这对激励各级检察机关争先创优,提高检察官整体素质,推动整个检察工作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和认识上笔者认为存在一些误区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问题一:重办案考评、轻调研考评

重实践轻理论,重办案轻调研,是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开展各项检察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大家认为检察机关办案任务重没有时间搞研究;另一方面认为做理论研究是专家学者的事,检察机关只要办好案就行了。由于思想上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因而在考评机制中,调研工作常常显得无足轻重,甚至不纳入考核范畴。即使纳入考核内容了,具体操作时,只要办案任务完成,调研任务没完成影响也不大。这样做的结果是,在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研究讨论中,一些专家在媒体发表文章,质疑检察机关的宪政地位,主张削弱甚至是取消检察权,使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面临挑战。面对各种质疑、取消、削弱的声音,来自检察机关内部的反驳声却极其微弱。这与检察机关长期不重视理论调研工作,不重视培养自己的中青年法学家不无关系。因此,检察机关在考评机制改革时应当将检察调研工作与检察办案实践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使检察理论、检察实践相互影响、共同发展。

问题二:重整体考评、轻个人考评

目前检察机关几乎都制定了目标管理办法,但主要是针对单位整体而言,各级检察院往往高度重视上级院对本院的考评、上级院各部门对本院各部门的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年终奖金挂钩。对个人的考评却非常忽略,甚至可以说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或者说各级检察院并没有把对个人的考评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这主要表现在:考核与平时考核脱节,没有将平时考核与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平时没有把干警的日常工作表现记录下来,到考核时只能凭大致印象而定,使考核考而无据。

问题三:重行政考评、轻专业考评

人民检察院是行使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属于司法权,不同于行政权,两者是性质不同的权力。司法权的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而行政权的价值取向为效率优先。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司法权高度行政化,不论是检察机关的建制,还是检察机关的管理活动都是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模式构建和运行;检察官考评制度基本套用公务员考核制度,无论是考评内容、考评方法、考评结果还是激励机制,均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套用行政管理的考评模式势必掩盖检察工作的司法属性,混淆法律监督工作与行政工作的区别,使检察机关司法属性的考评机制特色没有显现出来,这与当前消除司法权力行政化的改革方向是背道而驰的。 问题四:重内部考评、轻外部考评

按照现有的操作模式,各级检察院的考评工作一般都是在系统内部进行。虽然检察机关考评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借此能够充分了解各级检察院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业绩考核,作为奖惩的依据,能够有效激发检察官工作积极性,推动检察工作发展。但是并不能因此完全关起门来自评。毕竟检察机关各个部门的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与法治信仰,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维护与实现,同时也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因而,检察机关的评议不仅是检察院自己的事情更是关乎社会公正的大事。所以,检察机关的考评机制有必要借助外部的力量或信息,全方位客观、全面地评价检察官及检察工作,这样可以避免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评价自己的弊端,保证考评的客观。

建立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检察机关考核评价机制是人民检察院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是规范检察官职业化管理的客观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检察院应以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司法公正为目标,力求全面客观、分类考核、利于操作,进一步改革、完善符合检察工作规律和检察官职业特点的业绩考评机制。

作者单位: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

第三篇:公诉质量考评机制(精选)

小论公诉质量考评

公诉案件的质量是公诉工作的永恒主题,直接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公诉案件质量考评指标反映了检察机关公诉案件的价值取向。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的质量考评,目前基本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公诉案件质量总体的考评指标。一是关于案件的“数量”的考评,主要是关于案件受理数、追加犯罪事实数、追加犯罪嫌疑人数等。二是关于案件两个数量指标形成的“比率关系”的考评。主要包括:年终结案率、起诉率、撤案率、不起诉率、撤案率,改变定性率、无罪判决率等等。

2、重要案件的质量考评指标。一是关于是否“错案”的考评。指根据对案件的证据采纳、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办案程序是否正确作出的对案件质量的评价。二是关于案件办理是否“规范”的考评。指对案件的结案时间是否迅速、法律文书的书写是否规范、办案人员的态度是否文明、出庭发言是否文明等非硬性指标的考核。三是关于案件“附加值”的考评。指将办案中所发现的问题,所发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的数量和效果作为案件质量的考评标准。

3、案件质量网络考评指标。一是办案期限的考评。公诉部门的内勤在审查受理案件时,将受理案件时间在网上进行登记。然后,根据办案人员填写的退补时间、延长侦查期限的时间和结案时间等,对案件的办理期限进行考评。二是办案流程的考评。根据公诉案件不同的发展进程中办案人员所填写的时间和法律文书的内容,对案件的办理流程进行考评。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公诉考核过程中,公诉案件的质量考评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一,案件质量考评没有考虑到对当地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并未将三个效果的统一纳入案件考评中;其二,过于注重对案件的量化管理,忽视了案件办理的客观规律。其三,无法反映检察机关在公诉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其四,办案效率的高低无法在考评中体现。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公诉案件的总体质量考评指标。在“数量”指标中,对受理案件数固然应当作为公诉部门绩效的考评指标,但追加事实、追加犯罪嫌疑人、减少犯罪事实等数量指标应当成为评价标准。目前我们在考评公诉案件质量时,习惯于把追加犯罪事实作为公诉部门认真审查案件、积极履行公诉职责的一个标志。殊不知,减少犯罪事实数也是公诉部门的一个考评依据。

2、关于重点案件的质量考评指标。除保留现行案件质量指标外,还需补充以下指标,作为案件质量考评标准。首先,证据采集是否全面,即案件中除证明犯罪构成、法定情节的证据外,是否取得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等酌定情节的证据。证据采集是个案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客观基础。其次,案件处理是否恰当(不包括处理错误),即案件中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是否与行为人的品格特征、犯罪动机相适应。目前,我国对案件处理是否恰当的考评,主要是针对公诉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考评的视角也是为了对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基本忽视了对作出起诉决定的案件的处理方式恰当性的考评。而这仅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之“严”,未表现其“宽”。再次,案件是否引起上访申诉。这是对公诉案件中是否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一种变相考核。虽然实践中引发涉检上访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有部分涉检上访也是公诉案件“当严不严,当宽不宽”的办案质量的一种反馈。通过对案件是否引起上访申诉的考评,不仅能促使公诉部门严格依法办案,也能使他们在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关于公诉案件质量的网络考评指标。考评指标的完善,不仅需要科学的考评指标设计,也需要一定的基础设施来运作,需要与检察信息化发展相匹配,就目前的网络考评指标而言,急需设计的是类案的数据比较指标。应当利用信息时代便捷化的优势,通过对公诉部门办理的同一类刑事案件的各种指标分析办案人员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尺度,从而制定统一的执行标准。这不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针对目前公诉案件质量考评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建议设计制作《公诉案件质量考评表》,将每一案件划分为实体认定、程序规范、证据评价、办案效果和文书质量、卷宗归档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规定明确的质量要求和扣分标准,并以优秀、良好、及格、较差进行分类。

1、实体方面可设立案件定性准确与否、有无遗漏罪行等考核项目,这是检测公诉人审查案件的责任心、认真程度。

2、文书质量方面可设立审查报告、起诉书、公诉意见书制作考核项目。审查报告的考核,重点应放在分析是否透彻上;起诉书的考核,应从条理是否清楚,语言表达是否言简意赅等方面进行;而公诉意见书要求观点明确,论证充分。

3、设立办案效率标准,以法定办案期限为基础,将办案效率设定为高效,一般和低效三种,考核时以移送人民法院的送达日期为准计算。

4、建立跟庭考核制度。对公诉人出庭的案件,应以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表现计分,进入年终考核档案。

总之,通过细化和量化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的考核项目,对公诉工作的办案程序、实体要求等执法要素进行细化分解,对公诉人员提出具体的规范要求,才有利于强化公诉人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以促进公诉案件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四篇:公务员考评机制研究

【摘 要】本文结合作者对公务员考核工作现状的思考与体会,分析了国家公务员考核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从法律制度、传统观念、人为因素、工作实践四个方面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制度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公务员 考核评价机制

一、我国公务员考核现状

1. 考核内容和指标

1993年,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正式建立。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诞生、发展,1994年3月发布并实施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在第二章中对考核内容和标准都有具体规定,目的是为了争取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人事工作 1996-2000年规划纲要》中做出“全面推行考核制度,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及调整职务、级别工资的重要证据。”《人事工作 1996-2000年规划纲要》为目前具考核工作提供了总的指导。

一、我国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面临的问题

1.考核标准不具体,等次难以区分

我国公务员考核的覆盖面广,层级复杂,因此考核的标准必须科学、合理。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推行了十多年, 虽然出在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 但考核制度不完善,考核体系不健全仍是现存的主要问题之一。相比于日本的法规, 中国的《公务员法》更显单薄。因而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考核仍然过于笼统。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分类、分层次考核的基本要求不明确。这种笼统、不细化的考核,不仅违背了考核的目的和原则,达不到考核的效果,而且也使考核失去了严肃性,降低了公务员参与考核的热情。并且在实践中,由于有规定,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能超过百分之十五,再加上考核中基本称职和真正不称职的公务员都是极少数,所以,绝大多数的考核等次都集中在称职和这一层次上,从而造成绝大部分集中于称职的大平台,没有达到考核的实施目标。 考核程序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在实际考核过程中,有些单位以及单位内部的一些部门不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核,依然“依据民主评议结果来确定考核等次”,不同程度存在“以评代考”现象。个别地方和个别单位在公务员考核中不搞公开述职。此外,还有一些单位不按照规定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考者本人。 考核方法上偏于定性

在实际考核过程中,对公务员的考核往往注重经验印象,而缺乏定量分析;重视定性考核,忽视定量测评。单纯定性的考核方法缺乏科学性,容易忽视定量测评,不能适应现代公务员考核的需要。 平时考核的基础作用落实不到位

平时考核是考核的基础。离开了平时考核,考核就失去了客观依据。在实践中,平时考核的主要形式有日常考勤和工作检查等,这种考核往往并不直接导致奖励和惩戒,而只是考察公务员日常履行其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忽视平时考核,就违背了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中关于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考核结果的使用不充分

把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实际的、切身的利益紧密挂钩,是公务员考核制度激励功能的具体表现。然而在现实中,对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却比较难,正如列宁曾经说的:“借口集体管理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应不顾一切尽快根除这一祸害。”

6.考核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从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看,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注重收集汇总考核结果,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检查措施,领导干部认识不到位, 目的不明确,考核工作认真与否,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如何,完全取决于单位、部门领导的重视程度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水平,缺乏客观的调控措施与检查力度,影响了考核工作的权威性。目前公务员考核主体责任不清、 失职失误无法追究。以至于在考核实践中, 一些考核客体(被考核者)未履行岗位职责或

有严重问题的仍然在考核中轻松过关,考核主体或碍于情面、做好人,或与考核客体有私交, 于是在考核中睁一只眼、 闭一只眼, 使得公务员管理的一个重要把关环节变得没有实际意义。提出, 事实上考核人员的素质也会影响到考核结果的质量。如果考核者仍仅仅是凭借经验、习惯乃至直觉实施考核, 其结果就难免为个人好恶所左右,犯下“推己及人”的错误, 无法实现考核结果所要的公正、客观, 也降低了考核的整体效果。樊宏、戴良铁(2004)认为,公共部门进行绩效考核时, 大多数由上级公务员对领导进行评估。这种考核方式由于信息面较窄,难以保证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同时提出, 目前公务员考核在考核对象错位问题。 另外, 只重视对公务员绩效的考核,忽视对部门绩效的考核, 致使公务员各自为政, 削弱部门团队合作精神, 影响部门工作效率和对外服务质量。 韦俊华(2007)认为考核主体过于单一, 应包括上级、 下级、 同级, 但现实中占据主要位置的是直接上级考核。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1.法律制度方面

国家公务员考核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有些内容存在缺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行政工作的不断变化,原有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需要。另外,从法治的途径来看,由于目前许多法律法规尚未出台,而已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不够全面、不够具体,不便于操作和执行。 传统文化方面

现在公务员中还存在官本位思想,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个别领导干部在考核时处处从本地方、本单位乃至本人的利益出发,偏私心理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处心积虑地保位子、要面子、争荣誉,而忽视国家、集体和全局的利益,甚至为了骗取个人荣誉和职位不惜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损害了自身形象,辜负了人民的期望,影响了考核工作的真实性。;另外庸俗关系和中庸思想的存在,也大大削弱了考核的准确性。 人为因素方面

在实际考核过程中,考核者的思想与个人素质也直接影响了考核的结果。在个别单位一些考核对象往往是主要领导先确定好的,先确定拟提拔人选再考核的做法时常存在,考核组无非是按照领导的意思量身为考核对象定做一套考核材料,来证明领导用人的正确性。而考核人员素质不高也往往制约着考核的科学性。 工作实践方面

在实践中,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对考核思想上不够重视,从众心理作祟,加上形式主义、轮流坐庄搞平衡等思想在作怪,都使得公务员考核的公平性大打折扣了。

三、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的建议

1.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完善立法,进一步健全国家公务员考核法律法规体系,如加强《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完善和修改,制定相对完备的考核体制机制。加强执法,对考核中的不法行为要严加惩治,要将公务员考核中的考核****、考核不作为等同于渎职等违法行为,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考核各项制度健全的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做好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建立经常性考核制度、阶段性考核制度和考核制度经常性考核制度,便于随时了解国家公务员本人的动态变化。其次要建立国家公务员考核信息收集归档制度;再次要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和任职期间全程审计制度。最后要完善国家公务员考核举报制度,使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依据不同职位要求全面确定考核内容

全面科学的考核内容是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基础和保证,要依据不同职位特点制定科学、有效、具体、量化的分类考核标准和内容,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个人素质与工作实绩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意见相结合;其次,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引进新的考核指标,大胆引入现代人才测评方法,以注重能力测试为主,使国家公务员考核内容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对

国家公务员进行全方位立体考核

科学的考核方法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考核国家公务员的重要手段。首先要分类考核,即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按国家公务员不同职务和级别分类进行考核,一级考一级,上级考下级的考核。其次要建立目标考核和电子考核,使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不断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最后要建立立体考核机制,即应当不断拓宽考核领域,采取全方位的立体考核方法,重点考核国家公务员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等,从八小时内考核延伸到八小时之外,从不同角度和侧面对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进行全面了解,做出客观评价,保证国家公务员考核结果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确保国家公务员考核结果真正落到实处确保考核结果落到实处是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生命力所在。要做到增加考核结果等次;及时反馈考核结果;加强考核结果兑现工作等,确保考核结果真正落到实处。

6.对国家公务员考核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是一项法定性、政治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在工作实践中容易受到各方面因素影响,对考核工作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首先,联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成公务员考核工作监督委员会,其次,建立严格的考核监控体系,抓好事前监控、事中监控和事后监控三个环节。最后,实行国家公务员考核问责制,加强对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中违法违纪主体的责任追究。从而达到考核的真正目的,取得良好的考核效果。

参考文献:

[1]傅铭玺,付明银.完善公务员责任追究机制.行政法学研究,2004,(2).

石佑启.WTO对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影响.中国法学,2008,(1).

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第五篇:坚持科学考评完善考评机制 努力实现政风行风新发展

坚持科学考评完善考评机制 努力实现政

风行风热线的新发展

龚汉江同志在深入推进“政风行风热线”工作全国电视电话会上的发言

9月25日,国务院纠风办召开深入推进“政风行风热线”工作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会上,有七个单位介绍本地开展政风行风热线工作的经验做法。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省政府纠风办主任龚汉江同志代表陕西省政府纠风办就我省开展政风行风热线工作的情况大会上作了题为《坚持科学考评,完善考评机制,努力实现政风行风热线的新发展》的发言。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务院纠风办主任马馼同志作了重要讲话。

龚汉江同志在发言中指出, 政风行风热线作为一项由纠风、媒体和上线部门行业等多家单位共同参与完成的“民心工程”, 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只有坚持对政风行风热线工作实施科学考评,不断丰富和完善热线工作考评体系,才能激发和调动方方面面参与热线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政风行风热线工作的创新和发展。一是科学确定评价考核主体,坚持组织考核与群众评判相结合。要对热线运行的各个方面进行有效考评,首先要科学确定热线评价考核主体,解决谁来考的问题,这是确保热线考评客观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工作中,依据纠风工作责任制和政风行风热线的有关规定,制订了政风行风热线考评规则,对各上线单位、媒体和各级纠风办的评价考核主体进行了明确。为保证考评结果的真实、公正,在开展评价考核工作时,始终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无论是在考评内容上、考评方法上都充分体现群众意愿,注重通过热线收集统计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最大限度地扩大群众参与考评的范围,群众成为热线工作考评中的无形主体,实际上成为热线考评工作的真正主体。由于明确了考评主体,特别是突出了群众在热线工作考评中的作用,使热线考评的责任更加明确,同时也使热线运作的工作责任和目标要求更加明确。二是科学设置评价考核办法,坚持量化考核与刚性约束相结合。依据政风行风热线运行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选定合适的考评对象,设置合理的考评内容,确定科学的考评方法,是建立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热线考评工作机制的关键环节。工作中,要求对各级纠风办的考评,要把热线开办情况列为纠风工作责任制考核的范围;对热线运行媒体的考评,要把热线开办情况列为广电部门目标责任考核的范围;对上线部门的考核,要把热线参与情况列为各级目标责任考核的范围。在考评的内容上,突出参与部门行业“一把手”上线率、热线问题回复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在考评重点上,突出对热线参与部门行业的考评。实践证明,对各部门行业参与热线情况实行量化考评,并辅以刚性条件约束,使热线考评工作更有针对性,更具说服力。三是科学运用评价考核成果,坚持奖优惩劣与树立典型相结合。坚持把热线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赏罚的重要依据,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发挥评价考核体系的督促检查功能,就是为了督促各部门行业更好地做好

热线工作。对热线评价考核结果,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对优秀单位予以表彰、对不合格单位进行警示训诫谈话并通报批评以外,最重要的是将考核结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的具体内容,并占据相应分值。同时我们还建立了热线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部门各行业参与热线的工作情况。对热线工作情况进行必要考评,尤其是把考评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之中,对各部门行业参与热线工作带来了压力,也增加了动力,极大地调动了各单位参与热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在陕西分会场参加会议的有: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省政府纠风办主任龚汉江,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纠风办副主任周玉明,省纪委副书记、省政府纠风办副主任纪相忠,省广电局副局长李选政,各市监察局、广电局领导,市纪委纠风室主任,省纪委相关室处负责人以及有关热线栏目组的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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