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春花市施工管理

2022-08-09

第一篇:迎春花市施工管理

迎春花市

广州美称“花城”,其一年一度的迎春花市,已为世人所瞩目。春节前夕,广州的大街小巷都摆满了鲜花、盆桔,各大公园都举办迎春花展,特别是除夕前三天.各区的主题街道上搭起彩楼,共起花架,四乡花农纷纷涌来,摆开阵势,售花卖桔,十里长街.繁花似锦,人海如潮,一直闹到初一凌晨,方才散去,这就是广州特有的年宵花市。

广州种花为业,已有100O多年的历史。早在五代南汉时代,珠江南岸庄头村一带,就有许多素馨花田,南汉王刘怅的宠姬素馨就是庄头的种花女。每天早上,花农们采摘鲜花,在五仙门渡口过江上岸,到老城门下出售,那是平日的花市。一年一度的花市,是19世纪6O年代初才形成的。那时的花市在藩署前,即现在省财政厅一带,后迁到双门底,除卖鲜花外,还卖古董、杂架、年宵品等。

辛亥革命后,老城拆除,藩署前一带更加开阔,游人更多,还扩展到十八甫、高第街一带。所卖花卉除素馨花外,还有水仙、吊钟、芍药、山茶、菊花等。许多商号、酒楼、茶居食肆,也都定购四时花卉。西关一带,还出现了花贩,专为大户、店铺送花。随着商业经济的发展,花街更加繁荣了。

广州人春节爱插桃花,所谓“一树桃花满庭春”。一株靓桃花插在厅堂里,满树星红,持上节日彩灯,披上绿绸杏带,确是增添了不少春色,所以不但居家喜爱,各大宾馆酒楼,届时必以一株大桃花装点门庭。桃花成了广州的春节“圣诞树”。

金桔象征“大吉大利”。其实,现在人们所喜爱的,是它那小巧而丰硕的造型:一棵三四十公分高的小树上,硕果累累,金光灿灿,还有那青枝绿叶相扶,,确实逗人喜爱,置于几座之上,确可玩味。与金桔同类的四季桔、金蛋果、朱砂桔等,同样能起到这个作用,所以一般家庭只选购其中一种。与其相类似的还有代代果,寓意代代繁昌:佛手果,形似指掌,有如信徒虔膜拜,飘逸肃穆,深为善男信女所垂青。

春节还要插供水仙花。每年腊月初,市面上便有从福建漳州运来的大批水仙头,人们买回后,精心培植,通过对水温和日照的调节来控制花期。水仙花似乎也能解人意,常常就在除夕合家吃团圆饭时,或在正月初一的爆竹声中依次开放,这情景给人们带来无穷的乐趣。俗语说,“花开富贵”,这正巧取了个好兆头。加上水仙花外形清秀、亭亭玉立,香气袭人,所以家家必备。

第二篇:福田田面社区首届迎春花市展销会申办报告

--迎春嘉年华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我是**公司代表,在此陈述申办福田田面社区首届迎春花市展销会的报告,感到非常荣幸!

花卉是大自然之精灵,是孕育和传承文明的载体,是反映现代文明的一面镜子;花卉是情感交流的纽带,花能传情,花卉即文化,花卉即生活。如果能获得田面社区首届迎春花市展销会的承办权,我们有信心把面社区首届迎春花市展销会办得出色与精彩! 我们的信心有以下四条:

一、 岭南人的花市情节:

岭南地区气候温暖湿润,四季如春,这为百花的生长提供了优厚的先天条件,也让这片土地上人们的生活自然地与鲜花联系在一起,岭南人士爱种花、插花、戴花,房前屋后都栽满了花,便赞誉是“彩缕穿花”的人。新春期间,民众更喜爱摆盆四季橘祈求四季平安大吉。本地人家里如果不摆上几盆牡丹、芍药、一品红、鸡冠花、吊钟花(喻意新年“金钟一响黄金万两”)的鲜花和橘子,就感觉没有“年味儿”。深圳历来交通贸易十分发达,万商云集,经济繁荣,促进了鲜花种植和销售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直到今日,老广们还有一个说法“年廿九行花街行过花街才过年。”

二、 历届花市销售热度

最近三届花市人流量超过250万人次,交易额达5000多万元。

已成为我市规模最大的展销会,火爆程度超过高交会及车展三倍。

三、 香港(亚洲)敦煌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专业策划组织团队: 香港(亚洲)敦煌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年,专业从事文化宣传、媒体策划行业,曾多次举办„„活动,筹划举办这次集文化交流传承、迎春鲜花订购为一体的综合性展销会。相信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必将取得成功!

四、 实施方案

(一)活动名称与主题:

2012年深圳福田迎春花市展销会

(二)活动背景:

拟:这次我公司准备在深圳田面社区举办“2012年深圳福田迎春花市季展销会”,活动以“体验深圳风情,传承文化民俗”为主题,使深圳市民感受到春节前的喜庆氛围,和谐深圳爱心家园,也配合深圳政府提出爱心活动,积极响应深圳市人民政府“迎春”活动。

(三)活动宗旨:

此活动旨在配合深圳市构建和谐社会新形势的需要,于深圳春节到来之际活跃市场、营造节日祥和气氛、展现民族文化特色、满足市民春节点缀装扮采购便利而量身制作的一场文化带动市场的盛宴,以健康、祥和、安全的节日消费形式为深圳文化增添新的光彩。

(四)组织机构:

1、主办单位:

2、承办单位:

香港(亚洲)敦煌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3、协办单位:

4、邀请媒体支持:

深圳晚报、深圳商报、南方都市报、晶报、深圳电视台、香港大公报、香港文汇报、香港旅游导报;南方网深圳新闻网 CCTV央视新闻网、深圳乡情网

5、文艺演出支持单位:

福永杂技团、深圳五洲艺术团、深圳红太阳艺术团、沙都歌舞厅艺术团、大富豪夜总会艺术团、深圳德休武馆、深圳神洲爱犬俱乐部。

6、特别赞助单位:

中国行家旅行社、香港中旅、中国联通深圳分公司、鑫六福珠宝、可口可乐、金威啤酒。

(五)展出时间:

(六)展出地点:

(七)、展品范围:

1、鲜花类:

水仙、吊钟、芍药、山茶、菊花;

2、盆景类:

榕树,苏铁,滴水观音,翠玉,龟背竹,石榴,五针松,罗汉松。榆,文竹等;

3、根雕类:

花梨木、榧木、樟木、荔枝木、黄杨、檀木、榉木、柏木、榆木等;

4、虫鱼类:

红裙鱼、爱琴鱼、红白锦鲤、血鹦鹉、金钱龟、巴西龟、红耳龟、黄喉水龟、缅甸陆龟、鳄龟等;

5、年画类:

春联、桃符、剪纸、灯笼等;

(八) 展会规模:

展览场地需要约平方米,展棚建设占地平方米,(展棚采取上海国际展览公司魔力克专业活动展览蓬为此次活动租赁用棚。具备专业展览的防火阻燃功能,国际标准展板及展览照明功能,设3x3米国际标准展位个;在展览场内并设立开幕式、新闻发布会、文艺演出、家庭私房菜p k大赛、服装标准表演舞台一套。观众座位30套。活动场地的搭建及维护由香港(亚洲)敦煌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权负责。

(九)主要活动内容:

开幕式:

*开幕式将在上午10点准时举行;以“舞南狮”点睛开场,“威

风锣鼓”推助气氛,加演杂技预示中华和平崛起之强大气势。 *晚上6点30分由“和平、和谐、进步、发展----深圳印象”为

主题的大型公益演唱会将作为活动的开幕文艺演出。演唱会将抓住和谐社会的主题,以多源文化元素寓示中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社区文明的进步、人民生活的安康幸福。拟以原创歌舞杂技为主,同时邀请深圳一线明星歌手、魔术、民族舞蹈、相声小品、时装表演与极具社会影响力的网络歌手组合而成。(文艺演出及开幕式执行程序另外策划出方案)

(十)、组织人员:

本次活动组委会由组织机构组成,策划协调组、广告宣传组、市场推广组、后勤保障组、具体职责范围、主要负责人和成员分别为:

1、策划协调组:

主要负责监督方案的具体落实以及动态监测活动的进展,并协调

和调劝各工作组,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主要负责人:() 成员:待定

2、广告宣传组:

主要负责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发布和传插。

主要负责人:() 成员:待定

3、市场推广组:

主要负责此次活动的招商工作。

主要负责人:() 成员:待定

4、后勤保障组:

配合其它组完成相关工作,活动现场布置,后期接待,安全和保障以及人员的邀请和安排。

主要负责人:() 成员:待定

(十一)说明:

所有组织策划工作和举办活动费用均由承办单位负责。本次活动充分考虑了展区安全和人员疏导问题,由深圳市消防局等部门组织的专家团队对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尊敬的各位领导:给我们一个机会,我们将还您一份惊喜!

香港(亚洲)敦煌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第三篇:攀枝花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攀枝花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9月26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刘晓华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医疗废物应按照分类收集、专用工具运送、指定地点贮存和集中化、无害化处置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登记制度。

第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能、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每年进行两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第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必须依法从市环保局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活动。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

第九条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与处置机构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备案。

第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使用专用包装物、周转箱、容器、警示标识、标签等,需遵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规定。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采取防渗漏、防蚊蝇、防鼠、防蟑螂、防盗窃以及防止儿童接触的安全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时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分别放置于加贴有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说明等内容的小标签的包装物、容器内。

病原体培养基、病原体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先行就地消毒后,再进行包装。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包装后应当临时贮存在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专用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指定的地点消毒和清洁。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收运医疗废物。其中,医院应当每天收集一次;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每两天收集一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按时收集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临时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车次,保证医疗废物的及时收运。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内部的交接必须作好交接记录,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时间、去向、经办人。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将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移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转运时,按照国家环保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移出地环保部门申报转移计划,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批准后方可转移,同时做好医疗废物转移交接记录。交接记录保存3年,转移联单保存5年。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物运送管理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警示标识、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专用车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漏撒医疗废物。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消毒和清洁。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可以根据医疗废物运输需要,设置医疗废物中转站。医疗废物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疾病防治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卫生等有关手续。

医疗废物在中转站应当密闭贮存,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第二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保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确保监控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医疗废物经焚烧处置后产生的最终残余物,应当实行卫生填埋处理。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二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并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将前半年的检测、评价结果向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记录台帐,并按照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环保局申报上处置的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污染物排放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处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四篇:攀枝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攀枝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月15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代市长:刘晓华

二00七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项目,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攀枝花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收集、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房屋拆除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建设、养护中城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

市水利农机局负责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的漏洒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许可制度。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处置前,向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处置。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

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第九条 建筑垃圾应倾倒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或核定的消纳场地,不得乱倾乱倒、乱堆乱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消纳场,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装,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对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始终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占道施工的应工完场清。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因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监督管理。装修或维修房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实行袋装化管理;

(二)业主应严格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有效遮盖,工程完工后2日内自行及时清运;

(三)业主不能自行清运的,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联系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有偿清运。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也可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运输。但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十四条 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应做到:

(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二)按照指定的装载地点、消纳地点处置;

(三)运输中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四)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副本和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协议书,随时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 在运输过程中,车辆要保持车容整洁,装载适量,不得超过车箱高度,必须安装货箱后门,应严密覆盖、封闭,牢固捆扎,不得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作业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督促运输单位在清运时间内组织人力、物力做好车辆运行线路沿途的污染清理工作,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专业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实施,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七条 承运单位应将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消纳场地,并取得消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查验。

第十八条 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倒。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做到:

(一)四周设置不低于两米的实体围栏,以确保安全;

(二)设置防尘、防污水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

(三)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四)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时,设立建筑垃圾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并向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和建设、国土、水利部门会商批准,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得超期使用,不得出借、转让、涂改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规划和建设、交通、水利农机、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攀枝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攀枝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攀枝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6年7月20日第10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颁布实施.

市长:孙平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攀枝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城市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规定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矿石、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即市区的八大片区,即格里坪片区、河门口片区、弄弄坪片区、攀密片区、陶家渡片区、渡仁片区、炳草岗片区、金江片区。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各类货场、工业堆场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房屋拆除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未办施工许可证的储备土地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住宅小区、人行道、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网建设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建设、养护、路面污染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水利农机局负责江河沿岸、河滩、最高洪水位线以下施工堆放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对机动车载物行驶产生的扬尘实施监督管理。

东区、西区、仁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空气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会同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

市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机、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八条 城市建设工程、绿化建设、房屋拆除等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九条 在中心城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四)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五)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六)在中心城内,禁止露天搅拌。

第十条 在中心城范围内的房屋建设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5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一条 在中心城范围的公路、城市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路、城市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十二条 在中心城范围内的房屋拆除作业中,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工程、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工程、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前3个工作日内报送施工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围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公布期间应当保持公布内容的清晰完好。

第十五条 在中心城范围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第十六条 在中心城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站、货场、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和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中心城范围内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七条 在中心城范围内进行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二)中心城内的裸露泥地,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机、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按照“谁污染、谁清除”原则,对造成的污染,责令污染者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相关部门组织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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