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能效测评节能技术论文

2022-04-12

小伙伴们反映都在为论文烦恼,小编为大家精选了《公共建筑能效测评节能技术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论文从建筑物能效的科技特征出发,针对建筑物能效测评及通常的一些工业物品的能效测评开展浅析对比,创建我国建筑物能效测评体系,以及对应的建筑物能效测评方式与特征。为了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学院将加大投资增强学校的建设与师资能力。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节能技术论文 篇1:

湖南地区建筑节能现状与发展初探

Probe into Present State and Development of Energy-saving Building in Hunan

刘冬生司炳艳LIU DongshengSI Binyan

摘 要:湖南地区近年来在全面推行建筑节能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也遇到因技术的适应性而产生的质量欠缺、安全隐患等实际情况。本文根据湖南地理位置、气候等条件,提出了适应湖南地区的建筑节能措施,实现建筑节能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建筑节能; 适应性; 可持续发展

文献标识码:B

1前言

据有关资料介绍,发展中国家的房地产投资占国家总投入资额的一半以上,建筑所消耗的原材料超过总量的50%,能耗则占总量的40-50%,同時还产生了大量的废弃物。在中国剧增的建筑量所造成侵占土地、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也日益严重。如何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建筑是当今建筑领域的一项重大课题。

随着建筑节能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国从北到南已全面开展了建筑节能工作。我省建筑节能工作自2005年元月启动以来,坚持以工程建设全过程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为工作重心,完善机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大力宣传、出台政策、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在全省稳步推进,推动了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经过几年努力目前已建立起了初步的工作框架,全省建筑节能实施面积达3000万m2。

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区域发展不平衡;缺乏系统教育,缺少对广大公众的宣传力度;管理机构不健全;缺乏执行效率;尤其是缺少适合本地区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及适合本地区特点的节能技术及措施,给建筑节能工作的带来了相当大的阻力,影响了可持续发展。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寻找新的发展思路及措施。

2适合湖南地区建筑节能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措施

2.1建立健全建筑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节能工作的不断开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节能能源法,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设计、施工、检验等方面的标准规范,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建筑节能工作由此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可依法推进和监督建筑节能工作。但要搞好节能工作,就必须把节能效果落实到实处,以数据说话,因此还应制定一系列的适应于本地区自身特点的标准规范。如建筑节能验收规范、建筑节能效果检测规范、农村建筑节能规范以及耗能器具的标准规范,如冰箱、空调等家用耗能器具能效标准。

2.1.1制定建筑能效标准

1) 对建筑能源性能(围护结构、采暖通风空调、照明)要规定强制性的要求,如最小热阻值和最大传热系数。

2) 对建筑节能措施进行寿命成本分析。

3) 制定建筑节能的地方标准规范。

4) 制定建筑节能规范详细说明和软件。

5) 为实施标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建筑商、设计师、装修人员和检测人员)。

2.1.2制定耗能器具能效标准

对耗能器具制定能效标准,并制定实施中央空调、荧光灯、镇流器、热水器、电暖器等标准

2.1.3设立节约能源建筑物的标识制度

对于达到节约能源要求的建筑物,授予节约能源的标识。对于通过绿色照明、改进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改进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的建筑物,能源效率在同类建筑中领先,室内环境质量达标的建筑,应授予节约能源建筑物标识。同时给予优惠的经济政策。

2.2加强组织管理,完善机构职能体系

完善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体系是保证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手段。建筑节能、墙体实际工作应明确该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职能,同时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落实领导,落实管理机构,落实岗位和人员,逐级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以确保制定目标的实现。

2.3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完善监管体系

为了加强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对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主要体现在六个环节:

一是在规划许可阶段。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是在设计阶段。要求新建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是在建设阶段。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四是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作为查验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对新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其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在商品房销售阶段。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对于节能达到一定标准的住宅建筑给予税收减免的待遇。对于新建节能住宅的开发商、设计单位和业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六是在使用保修阶段,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对发生质量问题的保温工程负有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4扶持节能科研工作、完善建筑节能科技体系

加强科技管理,是搞好建筑节能工作的关键途径,没有科学的管理就没有建筑节能的功效。我们应将建筑节能高技术研究、科技攻关,基础研究,研究开发条件建设和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产学研联合,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科研计划应优先支持企业,如省建工集团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承担项目。对于产业化、工程化程度高的项目如砌筑材料、涂料、自动控制系统、节能设备等,由企事业单位带头推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成为我省的主要力量。

2.4.1加强对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引进和推广应用的力度,完善优化集成技术体系。

高技术集成是达到“高品质”的途径。提高住宅的品质其关键之一就是住宅部品和设备的生产质量及配置水平。让中国的住宅在这方面一下子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显然是不现实的,但是长期滞留在基本的配置水平上也是行不通的。我们必须研究和引进新产品、新技术,从技术推广、技术配合、技术配套等方面入手,在较短的时期内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住宅部品和设备的应用程度依赖于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关键技术的突破。因此,应将引进、研发与应用紧密结合起来,使科技成果向实现转化,变得更为有效。

建筑体系的技术整合是多方面,要针对不同的特点去捕捉相关信息,寻找出最先进、最可靠的系统解决方案。“系统化”是技术整合的内涵。设备技术的融合度越高,就越先进,居住的舒适度也越高。加强设备的配置和相关技术的整合,将在今后的住宅建设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技术整合偏重于“体系”的完善,而技术配套是解决部品之间、材料之间、工序之间的结合问题,技术不配套是住宅通病不能得以克服的主要原因之一。技术不配套阻碍了新材料、新部品的推广,也降低了生产效率,因此,建立一些相关的标准和技术文件,不断完善配套措施是当务之急。

2.4.2加强运行系统的管理,建立监控检测手段,完善评价体系

对建筑物用能评价是可持续地推进节能工作、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手段。用能评价通过对建筑物所用节能材料、产品及设备的检测、设备运行管理、物资采购控制、能源计量与审计以及节能目标修正、节能因数识别等环节和途径,对建筑物用能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能较好地解决节能减排工作中的关键问题,科学的改善节能工作。一是对技术改造效果进行“评价”;二是对管理控制手段进行“评价”;三是对设备设施运行进行“评价”;四是对各项节能指标进行“评价”;五是对评价工作进行“评价”。

3今后的研究发展方向

我国幅员辽阔,气候复杂,建筑多样化特点突出,特别是湖南属于典型的冬冷夏热地区,单一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很难满足大幅度节能和显著改善室内热环境的实际需求。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它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两项或几项技术的简单集合,是建筑全过程、各方面整体优化有机结合的工程。

因此,针对我省的实际情况,开发研究适合于我省的建筑节能技术及系统,研究如何将既有技术进行系统优化集成、切实有效地应用到不同建筑中,是实现我省建筑的大幅度节能和室内热环境的显著改善的必然之路。

笔者认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夏热冬冷地区的节能将朝着外墙保温技术、太阳能供热水技术、窗外遮阳技术、太阳能采暖技术、再生水回用技术、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技术、地源水源热泵应用技术、水体生态净化技术、屋顶绿化及隔热技术、产业化装修成套技术等方向发展。

3.1研究适合湖南地区的环境条件、气候条件、建筑风格和使用功能的建筑节能结构

合理的规划布局不仅能创造和谐优美的生活环境,更能够实现建筑的可持续性发展,减少能耗,有效利用日光。增加绿化面积,多层次立体化、可以有效减少城市热岛效应,改变环境的温湿平衡,降低建筑导热负荷,达到建筑节能的目标。

研究适合本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是搞好节能工作的关键一步,在设计中引进绿色建筑的概念,通过科学的整体设计,集成绿色配置、自然采光、自然通风、低能耗围护结构、利用新能源、绿色建材和智能控制等高新技术为一体,使建筑结构达到具有选址规划合理、资源利用高效循环、综合节能措施有效、建筑环境健康舒适、废物排放减量无害、建筑功能灵活适用的特点。

3.2开发适应于湖南地区的外围护结构节能技术及措施

3.2.1外围护结构的材料研究

研究自保温砌块、保温砂浆、隔热涂料,以及具有保温与装饰效果于一体的复合隔热保温结构。研究屋顶绿化及隔热技术。

3.2.2外围护结构的建筑门窗研究

研究开发低导热系数框材(隔热断桥,铝合金及塑料框材)、高密封性能门窗、热反射和低反射涂膜玻璃以及保温隔热窗帘等。

3.2.3外围护结构优化集成技术的研究

在集成化方面,一些单位也在研究对现有技术的集成,但没能进行优化集成,特别是夏热冬冷地区,由于气候条件、建筑风格、生活习惯、技术水平、层次等复杂性,简单的技术集成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湖南地区属于夏热冬冷地区,夏季需要遮阳,冬天需要阳光,因此研究适合本地的节能方式是非常必要的。

据有关资料介绍,不同的节能方式所产生的节能效果也不同。如图1~5所示(各图是针对一具体建筑进行的围护结构部分的能耗模拟;图1的纵坐标是能耗,其他图的纵坐标是能耗低减值)。

1)全年的用能负荷情况(图1)

2)应用外墙保温隔热措施的用能负荷情况(图2)

从图中可以看出应用外墙保温隔热措施主要起降低热负荷的作用,对冷负荷的影响较小。

3)应用外墙涂料的用能负荷情况(图3)

从图中可以看出应用外墙涂料降低外墙外表面辐射吸收系数会小幅增加热负荷,大幅减少冷负荷,不同的辐射吸收系数节能效果也不同,辐射吸收系数越小节能效果越明显。

4)应用外窗节能措施的用能负荷情况(图4)

与单层玻璃+内遮阳相比较,采用双层玻璃+内遮阳的方式能降低热负荷但会小幅增加冷负荷,玻璃间遮阳和外遮阳的的方式能大幅降低冷负荷,但降低热负荷的效果略弱于内遮阳方式。

5)多种方式组合形式的用能负荷情况(图5)

采用不同节能措施能得到更好的节能效果,但如何综合应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的研究。

3.3运行设备及其运行系统的研究与推广应用

3.3.1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系统

进一步研究地源水源热泵应用技术、太阳能供热水技术(高层集中,多层分户)和太阳能采暖技术;推广应用高效燃煤链条炉燃用洗选煤,锅炉房风機变频调速,单管系统加旁通管,双管系统和调控装置,热表到户,计量收费,改进隔热,加大热交换面积,提高供热系数,采用变频压缩机,高效风扇电机等。用涡流加热替代电阻加热,采热泵热水器替代电阻热水器。

3.3.2照光系统

研究新型节能镇流器和照明用具。用紧凑型荧光灯替代白炽灯,细管荧光灯替代粗管荧光灯。用电子镇流器替代电感镇流器。

3.3.3采暖、通风、空调、照明、自动控制系统

在建筑运行节能管理系统采用先进的射频识别(RFID)技术、红外技术,以及CPU控制技术实时控制工作模式,达到建筑物中室温可调、供热制冷可控、热量可计,并做到人来暖气空调开,人走暖气空调关,可大幅度节约建筑采暖和电器设备能源浪费现状,以实现节能降耗的目的。

3.4研究开发可再生能源和多余能源的利用

3.4.1利用地下蓄能桩,储能技术,把太阳能和多余能量储存,实现时间和空间上的转移。

3.4.2大力发展沼气和小型水电站,以满足农村居民的家庭用电和炊事。

3.4.3研究开发地源热泵现场热物性的测试仪,进一步合理使用能源,实现住宅地热水供暖和采暖空调的能源计量。

3.4.4研究开发被动式太阳房,改善本地区冬季室内的热环境。

3.4.5研究开发高性能保温隔热材料,蓄能材料和窗的玻璃,光伏电池发电系统,热泵控制系统。

3.5节能体系监测平台的建设

建筑节能是当今建筑领域的一项重大课题。许多国家纷纷开始了与之有关的评价体系研究工作。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研究并制定了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近年来,国外一些相关评价体系,已被机构采纳或运用。如英国BREEAM,美国LEEDTM,加拿大GBC等实施的比较成功的评价体系,这些评价体系都各具特色,对当地建筑是否达到节能、环保的性能标准给出了完整的分析与评估方法,并设计了各类图表及电脑软件,以供设计者或使用者评估。

我国建筑节能监测评价体系的研究工作现处于初期研究开发阶段,缺乏实践经验的积累,许多相关的技术研究领域还是空白。

节能体系监测平台的建设,不仅可以对设计方案及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等节能工程所采用的单项技术和节能材料进行审查、检测和监测评估,而且还可以对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等节能系统工程进行监测和监控,从而对建筑物的节能指标给出定量的分析与评估,真正把节能指标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对于能耗的计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还可以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抓好节能减排工作,强化执行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管,落实项目建设中各方的主体责任,制定本地区的能效、能耗及审计的管理方法,完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研究能耗定额标准与用能系统运行标准,使建筑节能形成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闭合循环的监管体系。

3.5.1建立建筑节能能耗评估、能耗监控、能耗统计、能耗审计体系

3.5.2研究制定湖南地区建筑节能有关检测、监控及评估标准规范。

3.5.3建立湖南地区建筑物或用能单位能耗监测管理平台。

4结束语

建筑节能工作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未来一段时间内研究的主要课题,搞好建筑节能工作,不仅需要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协调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各部门之间的大力支持与通力合作,还需要适应于本地区的节能技术及其配套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把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才能保证建筑节能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涂逢祥,王慶一.建筑节能研究报告.

[2] 湖南大学杨昌智等建筑节能研究调查报告.

作者简介:刘冬生(1977-),男,湖南衡阳人,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博士后,高级工程师;司炳艳(1962-),女,黑龙江巴彦人,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本项目为《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项目编号:20072K3109

承担单位: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作者:刘冬生 司炳艳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节能技术论文 篇2:

能效测评对建筑设备专业课程改革的影响

【摘 要】论文从建筑物能效的科技特征出发,针对建筑物能效测评及通常的一些工业物品的能效测评开展浅析对比,创建我国建筑物能效测评体系,以及对应的建筑物能效测评方式与特征。为了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学院将加大投资增强学校的建设与师资能力。

【关键词】能效测评;建筑设备;课程改革

1 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科学判断,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进入“十三五”时期,国家也将通过实施全民节能行动计划,部署实施节能产品、节能产业、绿色建筑面积倍增计划,组织实施能量系统优化等重大工程。

建筑能效测评主要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并给出其所处水平,为国家发放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证书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确认提供技术支撑。进行建筑能效测评的意义在于“示范”和“引领”的作用,不但是对新建建筑设计和施工阶段节能技术的一个考核,有效推动建筑节能技术在设计中的运用,而且对于既有建筑可以量化建筑节能改造效果,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常州武进为例,位于武进中心城区西南部、西太湖东岸线建有武进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该示范区总面积达15.6平方公里,总投资80亿元,在苏南这个区域起到示范和引领的作用,带动地方经济不断发展。那么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主要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

2 建筑能效测评的测评对象

以单栋建筑为对象,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分别进行测评,且包括与该建筑相联的管网和冷热源设备。在对相关文件资料、部品和构件性能检测报告审查以及现场抽查检验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能耗计算分析及实测结果,综合进行测评。

3 建筑能效测评的依据

我国建筑能效测评的依据有《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在《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中,加强对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的节能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并逐步完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管体系,研究制定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及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能耗统计制度。要对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效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其中能耗高的要逐步实施节能改造。要研究制定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各地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我国建筑能效测评的对象有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国家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申请国家级或省、市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可自愿申报。

4 建筑能效测评的阶段划分

新建筑建筑测评标识可以反映建筑物能耗水平,引领建筑节能技术发展,扩大新建建筑节能的影响。既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可以量化建筑节能改造效果,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市场化运作的基础。根据我国建筑能效测评依据,相关单位自主申报,建筑能效测评阶段划分为两个阶段:建筑能效理论值和建筑能效实测值。所謂建筑能效理论值是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前,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根据工程设计、施工情况,提出该建筑的建筑能效理论值。民用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必须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后进行,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有效期为1年。建筑能效实测值是指建筑项目投入使用一定期限内,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关建筑能效测评单位对该项目的采暖空调、照明、电气等能耗情况进行统计、监测,获得建筑能效的实测值。建筑能效测评完后,根据相关标准可以颁发建筑能效标识,建筑能效标识的适用对象是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以及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分为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和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两个阶段。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后,应对建筑实际能效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的现场连续实测,根据实测结果对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进行修正,给出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结果,有效期为5年。能取得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是比较困难的,它需要一年以上的现场连续实测数据,它的意义比较大,可以根据实测结果对能效理论值进行修正,这样可以指导新建建筑的节能设计,起到示范和引领的作用。同时该标识的取得也可以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供很好的参考,可以把绿色三星建筑和一般建筑的实测数据进行比较,然后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起到了示范的作用。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该标准和旧标准相比较,主要从适用范围、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5 学院的课程设置及改革

针对我院开设的三年制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专业,目前开设的专业课程主要有建筑给排水施工、通风与空调工程、供配电工程、照明动力工程等。该专业招收的生源是高中后的学生,培养目标是要求学生掌握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操作技能,具备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专业的综合职业能力,能在建筑设备系统的设计、施工、管理、开发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基建部门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适应建筑设备工程生产、管理第一线要求,满足建设行业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的发展型、复合型和创新型技术技能型人才。随着国家节能技术的不断改进和绿色建筑的不断推广,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50%,对于既有建筑的改造也迫在眉睫,所以对于三年制高专的学生来说,掌握能效测评技术是必须的,它能帮助学生在以后的就业中增加筹码,增强了学生的就业竞争力。这就意味着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必须进行修改,例如《供配电工程》这门课的主要教学内容有变配电系统接线方式设计,电力负荷的分级与计算和高低压电气设备及选择等。该门课程要求学生了解供配电系统的接线方式和电力负荷的分级计算方法,能选择高低压设备。原来对于变压器检测这个内容,教材里一般篇幅很少,对于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模式,检测技术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在《供配电工程》这门课的内容中要增加变压器的检测,变压器检测的主要依据有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公用电网谐波、三相电压不平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检测的主要内容有供电电压偏差、三相电压不平衡度、谐波电压总谐波畸变率和谐波电流。检测所需要的仪器有功率分析仪和绝缘手套等。在具体教学中可以增加变压器的检测这个实操模块,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例如《照明动力工程》这门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有高低压电气设备及选择,室内配线,常用照明灯具安装与调试,配电箱安裝与调试,简单照明线路的设计、安装和调试,LED控制技术应用等。该门课程要求学生能选择高低压设备,能进行照明系统的简单设计、布线、设备安装、调试及系统维护等。那么该门课程的内容中要增加照明系统检测,检测的主要依据有照明测量方法、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检测的主要内容有照度和功率密度,所使用的仪器有功率钳、照度计和卷尺等。在具体教学中可以增加照明系统检测这个实操模块,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例如《通风与空调工程》这门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有工业有害物与通风方式,全面通风与局部通风排气、除尘与有害物净化,进气的过滤与加热,通风系统施工图,通风管道的设计计算,局部送风与隔热降温,通风系统测试,空调房间冷(热)、湿负荷,空气调节过程与设备,空气调节系统及施工图,空气调节系统全年运行调节,空调系统测试与运行等。该门课程要求学生了解通风与舒适性空调系统和设备的工作原理、组成构造、工艺布置及有关设计计算知识,领会运行管理基本知识,能识读和绘制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图,具有从事一般通风与舒适性空调系统设计的初步能力。那么该门课程的内容中要增加漏风量的检测。检测的主要依据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通风管道技术规程,检测的主要内容有空调系统在500帕的工作压力下,每小时每平方米的漏风量的值小于等于6立方米才合格。检测使用的仪器有漏风量测试仪、卷尺、胶带、温度计等。在具体教学中可以增加漏风量检测这个实操模块,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另外,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应该增加《建筑节能技术》课程和《检测技术与自动化仪表》课程,可以把这两门课程作为专业拓展课程,这样能有效提高学生的检测技术和技能,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针对以上这些建议,学院应该采取以下措施:①增加实训室的建设。对于以上这些课程要顺利开展,学校必须加大资金投入,增加实训室的建设和仪器工具的采购,才能保证教学的正常运行。②加强师资培训。要想提高学校教育质量,首先要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师资培训就显得非常重要。③加强实训室的管理。实训室建好以后,后期的管理非常重要,要制订好实训室的规章制度,加强实训室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实训室实验实训的开出率。

建筑节能势在必行,能效测评技术对于建筑设备专业课程改革的影响还是非常大的,为了迎接党的十九大的召开,作为职业学院的一名普通教师,只有把教书育人作为自己的第一要务,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贡献出自己的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张翔,朱平,等.绿色建筑概论[D].常州: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2012.

作者:张翔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节能技术论文 篇3: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生产、转换、储存和消费,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开发、利用,节能服务以及节能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节约优先、政府调控、市场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节能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推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调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产品、技术、工艺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促进节能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并通过节能宣传周、节能企业、节能社区等形式和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能源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管理、财政、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农业、海洋与渔业、科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和节能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和建设、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管理、农村能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工业、民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农业和农村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十条 能源监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加强节能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情况;

(二)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监督落实节能措施;

(三)受理能源利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查处能源利用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工作。

第十一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

省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方法,加强统计执法,保证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省统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 实行落后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淘汰制度和高耗能行业限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控制高耗能行业产能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者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地区,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暂停批准或者核准新增能耗的高耗能行业项目。

第十四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下同)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三千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由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评估人员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节能、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审查,具体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一)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

(二)用能产品、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

(三)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限额标准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其他节能规定的。

第十八条 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节能评估文件、节能登记表)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提出审查意见。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期限内。

需要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民用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节能评估文件报送节能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将节能登记表报送其备案。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节能评估报告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其中,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建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物能效进行测评;建筑物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能效测评结果。

民用建筑以外的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节能验收。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从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有相应工程咨询、设计资质或者从事专业节能服务二年以上;

(三)有十名以上与节能评估业务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节能评估机构执业;

(四)有健全的节能评估工作管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业务范围,事先将机构名称、前款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报送省节能、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节能评估机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省节能、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未予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其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节能评估机构名录由省节能、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节能审查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节能审查费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参与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形成开放式的节能服务市场体系。

节能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提供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应当客观公正、诚实守信,保守用能单位商业秘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以及各类能源消费、主要耗能设备等原始台账,确保本单位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要求向统计部门报送有关能源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鼓励用能单位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二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节能发电调度管理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符合规定的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

第二十七条 有条件的城镇、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应当在规定的合理经济供热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划实行集中统一供热和热、电、冷三联产。集中供热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需合同约定为用户安全、稳定供热。

除因特殊工艺要求外,在已实行集中统一供热的区域内,不得新建生产性、生活性供热锅炉;对已建成的生产性、生活性供热锅炉,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依法补偿后责令限期停止使用,逾期不停止使用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关停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条 鼓励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推广使用节能照明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严格控制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用设施和场所以及大型建筑物的装饰性景观照明用电。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准入制度;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引导运输企业提高用能效率,加快淘汰、更新高耗能的老旧营运车船。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制度,根据生产过程中运量、运力、施工作业等多种因素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提高交通用能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科学规划调整公共交通线路布局,优化城市道路网络系统,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鼓励发展中小学校车服务系统。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公共机构节能规定,组织实施能源消费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等现代化手段,提高效率,减少交通出行。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采用节能建筑材料和生物质能、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使用沼气、省柴灶、节能炉灶和节能灯等农村生活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建立高耗能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提前更新和淘汰补偿制度。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设区的市、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实施重点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定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确定能源管理人员,报本级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节能专业培训。

第三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能源消耗总量的等级划分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对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不实、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由能源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或者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能源检测或者审计。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能监察、检测或者审计的结果对用能单位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和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应用、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节能信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表彰奖励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专项资金,应当优先安排用于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节能技术示范工程建设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节能专项资金和用于节能领域的科技专项资金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安排。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家节约能源资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能单位开展各类资源循环利用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投放,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范围,提高服务效率,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项目融资等金融服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领域,促进节能技术改造。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鼓励支持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有关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扶持和补助、奖励。

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支出,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列支。

第四十五条 企业单位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奖励。奖励资金从所节约的能源价值中依法提取,计入成本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生产、使用列入国家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的,按照规定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除国家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目录外,省节能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本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导向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用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或者推广导向目录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第四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能源效率等级较高和取得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用能产品。

第四十八条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对主要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按照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由节能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已设立能源监察机构的,由能源监察机构行使。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民用建筑以外的依法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五十一条 节能评估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节能评估机构和负有责任的评估人员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利用可再生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能源监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

(二)对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

(三)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五)对能源利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节能监察,是指能源监察机构依法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活动。

(二)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三)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四)能源审计,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以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检查、核查和分析评价,以促进节能、制止浪费,提高能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五)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一种服务机制,即节能服务机构通过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

(七)节能自愿协议,是指用能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在政府有关政策引导和鼓励下,就一定期限实现一定节能和环保目标,自愿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

(八)电力需求侧管理,是对电力用户推行节电和负荷管理工作的一种模式,即通过采取电能效率管理、电力负荷管理、有序用电等措施,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实现低成本的电力服务,达到节能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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