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2023-02-10

在充满活力和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场合需要使用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和公正的有效手段,也是我们工作的底线要求。什么样的制度是有效的?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货运车辆报废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货运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这个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中,不需要打印,能

找到就行。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为运输生产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及时的运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为了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营运载客汽车。

三、实施主体

安全技术部是公司运输车辆管理部门。

四、车辆报废年限和里程

1.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营运客车使用年限定为: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2.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2)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3)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3. 车辆提前报废条件

车辆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报废: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加强临近报废车辆的技术监管

对引导报废车辆(或8年以上),公司建立临近报废车辆管理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对上述车辆加强日常检查、隐患检查频率。凡出现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使用。

五、到期客车报废程序

1、车辆到报废期,车队必须提前一个月准备,建立报废车辆档案。

2.必须按国家规定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3.车辆报废相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

七、附则

本制度由常州国宇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制定,解释权属于常州国宇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制度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车辆报废制度

为了更好的贯彻行业对下线客运班车的管理,确保客运班车正常营运秩序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 车辆一个营运周期到期时,对营运车辆实行强制报废。

二、 车辆到期当天,安技科负责与集团公司约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

三、 分公司首先将客运班车上的营运设施取下,收回车辆营运证件和车辆其它行驶证件。

四、 分公司安技科负责机动车报废申请表,回收公司的回收证明,车管所得车辆注销证明等证件,并交回集团公司安技处。

五、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受损,经有关部门鉴定,若车辆主要总成或大部份零件严重损坏(已达75%),已无修复价值的,分公司将强行予以报废,报废车辆交有资质的回收公司,车辆报废的相关资料交集团公司安技处。

第三篇:货运车辆管理制度

XXXXXXXX有限公司 货运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企业货运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车辆均指货运车辆。 第3条

权责单位

本企业的货运用车统一由业务部主理,办公室监管。 第二章

货运用车管理

第4条

对外出租用货运车辆需按照《货运车租用合同》进行管理。

第5条

特殊情况下企业各部门需自用货运用车均应按要求填写《货运用车申请单》,并需常务副总经理签名同意后方可出车。部门货运用车需提前一天申请,最多使用一天。

第6条

若多个部门同时申请货运用车,行政管理部有权根据用车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对无法安排的用车,办公室会在《用车申请单》上注明,部门自行租用社会车辆,事后并票据报销。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7条

企业货运用车的相关证件及稽核等事务统一由办公室管理。

第8条

每部车辆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在使用车辆后,应记载行使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办公室每月对其抽查一次。

第四章

车队纪律

第9条

日常行为管理

(1)货运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和相关操作规程,安全驾车。

(2)严禁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接送人员、运输货物或办理私事。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或驾驶证不符)人员驾驶或租借给他人。

(3)未经业务主管同意,不得改变行车路线和行车计划,严禁私自对外经营,否则除取得收入归企业和与之相关发生的费用自理外,办公室可根据具体情节按规定给予处罚。

(4)任何车辆必须凭《派车单》外出,用车人员应认真填写《派车单》中的内容“部门、时间、地点、用车人、用车事由及用车人要求”。填写完后依次由本部门主管签字,办公室主任签字、业务主管签字、副总经理签字。签字不全不得放行。

(5)用车人员应爱护车辆,随时保证车辆的整洁,归队后应将车辆擦洗干净、停放整齐。需维修车辆必须先擦洗干净后再维修,否则按绩效考核扣分。

(6)不得擅自将货运车辆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7)严禁酒后开车,酒后开车损坏车辆者,由使用车辆人员负责维修费;如发生交通事故除负责维修费外,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8)用车人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该业务负责人,并说明原因,并上报业务部批示。批准后,应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9)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10)用车人员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10条

凡有下列过失之一者,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1)上、下车前不搞好车内外卫生。

(2)用车人员在货运时探亲访友、会客、办私事。 (3)用车后不签退,不交车钥匙。 (4)遗失车上设备、证件等。 第11条

违规与事故处理

(1)因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时,由货运负责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2)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用车人员与企业共同负担。

第五章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12条

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行办公室安排办理。

第15条

企业车辆的维修,须在指定的修理厂修理。定点修理厂应该是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有一定规模的厂家。

第16条

维修费在____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____元及以上的须由总经理批准。

第六章

费用报销 第17条

货运用车油料及维修费根据相关凭证实报实销。私车公用依凭证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19条

行政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发放、修改、废止等工作。

第四篇:车辆技术档案及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一、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车辆技术档案是车辆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完成各项运输任务的前提。为增强车辆完好率,预防机械事故和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无损,必须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车辆主要情况记录:

车辆单位名称;地址;机动车辆照片;厂牌型号;车辆类别;制造厂;出厂年月;启用日期;建档日期。

(二)机动车年审及异动情况登记:

年审时间;年审情况及补修项目;异动情况及驾驶员。

(三)车辆基本情况及主要参数性能记录:

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燃油类型;最大总质量;核定吨位;车辆的颜色及长、宽、高;额定油耗;购置时间及价格;营运证号码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号码等。

(四)维护记录:

进、出厂维护日期;维护级别;距上次维护里程;提前或拖延维护原因;附加小修项目;更换主要零、部件名称及数量;维护单位;检验员。

(五)安全行驶里程记录及油耗考核:

月行驶里程;年行驶里程;累计行驶里程;耗油指标;月实际耗油;月节、超记录;节、超年累计。

(六)车辆机损事故记录: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车辆、货物受损情况;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七)轮胎使用记录。

(八)车辆保险情况记录。

二、车辆报废流程

执行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自登记之日起十年)和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自购置之日起八年提完折旧)的有关规定。车辆已提完折旧并达到强制性报废年限的予以报废。

车辆报废办理车辆报废注销手续后,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交公司归档保管,车辆注销补偿交公司财务部。

第五篇:车辆强制报废制度

一、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二、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三、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四、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三公司2013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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