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礼让行人范文

2022-06-19

第一篇:机动车礼让行人范文

关于加强机动车礼让行人的治理建议

基于交通安全问题的严重性,近年来国家出台的很多政策,从重罚酒驾醉驾到严格驾考,整治的决心坚如磐石。相关政策、交通法规的出台给驾驶员起到了一定的震撼,交通事故也不断再减少。但有些事故只要我们广大司机提高注意、文明礼让,就会大大的降低事故发生率;比如机动车礼让行人的宣传与治理就会为我们的人身安全提高保障,而且也是一种社会文明的体现。

“礼让斑马线,让出的不仅是安全,更是一种关爱和温暖,需要大家相互理解和支持。”全国很多城市都在提倡礼让斑马线的社会公德,今天的你也许是驾驶人,明天的你也许是行路人,大家换位思考一下共同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

建议交警部门从以下几点去宣传和治理:

一、“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是指机动车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行为,即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违反规则者,依法制裁。

二、呼吁行人、非机动车在走路、骑车时做到:在过街时,请从斑马线、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通过;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或人行横道时,请自觉遵守红绿灯的放行规定;在走路、过街时,请注意观察,谨慎通过,不要玩手机,不要有其他妨碍安全通行的行为,确保自身出行安全。

三、希望驾驶员在行车时做到:行经斑马线时减速行驶,主动避让行人;遇到行人正在通过斑马线时停车让行;如果路上没有红绿灯,也没有斑马线,遇有行人横过马路时,主动避让。

今年营口市把“营口有礼”主题活动作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抓手和有效载体,让我们这座滨海旅游城市体现出中华民族崇尚礼仪的优良传统,建议每为营口市公民都应提升我们自身的文明程度。

代表:冯冲

日期:2018年10月11日

第二篇:车辆礼让行人是文明驾驶底线

开车在路上行驶,面对横穿马路的行人,是与人抢道,还是减速甚至停车让行?面对这道在城市紧张的交通环境中选择艰难的难题,市公交凤翔分公司近日给出回答:其下属快6线、快7线、52路、100路4条线路的公交车,不管行人闯不闯红灯,都需距人10米停车让行。

有人说,不管行人闯不闯红灯,都需距人10米停车让行。是对闯红灯的变相鼓励,在我看来,这两者并非是“变相鼓励关系”,而是“敬畏生命”关系。众所周知,车辆与行人,前者处于绝对强势地位,后者处于天然弱势地位,是两个完全不平等的力量博弈。也正因此,车辆在遇到行人时,主动减速、停车礼让行人,是每一个驾驶者应具备的最基本驾驶道德,这一“驾驶道德”早已成为国际共识,是每个驾驶者必须遵循的驾驶底线。说其是驾驶底线,在于强调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当弱小的行人与车辆相撞,后果完全可以想见。

遗憾的是,现实中,我们随时随地可以看到车辆与行人抢道的“特写镜头”,有时自己就是亲历者。我前两天就遭此遇。早上下雨,上班过马路时有汽车,我想过马路,没想到汽车开得很快,我慌忙停下,但车辆疾驶激起的水花飞溅了我一身。望着远去的汽车,我只能无奈地摇摇头,这已经不是我第一次被汽车溅水了,但开车的人没有一次道歉。

礼让行人就是尊重和敬畏生命,可有多少人能做到呢?中国汽车产销量世界第一,与此相对的数据是,统计显示,中国每年交通事故50万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10万人,平均每五分钟约有一人死亡,稳居世界第一。“两个世界第一”对比之强烈,令人心惊和心痛。现在许多人都已是有车一族,这是好事,说明咱们富裕了,只是,什么时候咱们的“汽车文明”也能世界第一呢?

第三篇:交通安全礼让行人工作总结

“文明行车 礼让行人”周活动总结

依据《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开展“文明行车 礼让行人”活动的通知》文件的指示精神,汽车一分公司高度重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文明行车 礼让行人”的活动,现将上一周工作总结作如下汇报:

一、制定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汽车一分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整治道路交通不良驾驶习惯,营造“文明、和谐、礼让”的良好交通环境,结合汽车一分公司实际情况,在5月24日制定了“文明行车,礼让行人”的活动方案,通过“文明行车 礼让行人”活动方案的开展,从而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文明行车意识和职业素养,倡导公交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文明礼仪,营造全民参与创建文明城市的良好氛围。

二、开展文明礼让再“升级”活动

5月26日,一分公司406路公交车队率先响应集团公司号召,提出文明礼让再“升级”,“文明行车礼让行人”活动,车队“党员先锋号”“雷锋号”驾驶员代表率先在承诺书上签字。承诺内容包括,驾驶公交车及私家车时,带头参加“文明行车礼让行人”活动,争当文明交通志愿者,积极参与文明交通宣传,行车中主动礼让行人,不超速、不抢道,不无故鸣笛,行车中不使用手机等电子移动设备,按规定进出站台、出站台时做到我文明礼让。通过这一活动使得驾驶员养成文明行车,礼让行人的良好习惯。

三、刻印“文明行车,礼让行人”印章

为了更好的做到“文明行车,礼让行人”,在5月30日,一分公司刻印“文明行车 礼让行人”印章,分发到下属客运站,要求在各个行车路单的记事栏中,盖上此印,用来警示每位驾驶员。对行车中不礼让行人、绿灯跟进、不走公交专用道、不系安全带、行车中使用电子移动设备等违法违章行为和不良驾驶行为有纠违警示作用,有效树立驾驶员应有的责任感,使命感。

四、大连晚报社宣传报道

5月31日大连晚报社以《凌水客运站升级“文明行车礼让”》为主题的宣传报道,在大连晚报第A04版,本地新闻有所报道,讲述了从2015年11月26日起,一年来为全市推行文明交通的和谐氛围做出了表率作用。

五、实地踩点

为了更好的开展“文明行车 礼让行人”的工作,汽车一分公司所属富国客运站在5月31日、6月2日两次到沙区医院附近的兴文小学进行踩点观察,把学校周边斑马线作为重点宣传地点,并计划在一周内组织人员到现场实地维持学生、行人过斑马线秩序。除此之外,我们以车队为单位再三嘱咐线路驾驶员在遇斑马线时一定要有减速刹车的痕迹,遇到行人一定提前观察,主动让行。

汽车一分公司

安保处

2017年6月5日

第四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之平衡

卫应举 王敬锋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人们出行方式越来越依赖机动车,但随之而来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日益增加。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如何划分当事人的侵权责任,如何最大程度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如何分散社会风险,都是对司法机关的考验。在和谐社会的北景下,帮助弱者,减少直至消除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在某种程度上亦造成了不公平。

一、交通事故纠纷侵权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情况分析

1.加大了机动车一方的侵权责任。从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3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917件,结案778件。其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案件立案669件,结案570件。结案中机动车一方全责任的有201件,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的有205件,负同等责任的有113件,负次要责任的有51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占绝大多数。

2.兜底条款适用较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结案的778件案中,据此条判定机动车一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以上的案件占102件。

3.加大了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如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百分之百;

(二)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

(三)负同等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五十;

(四)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全部责任承担百分之百;(二)主要责任承担百分之九十;(三)同等责任承担百分之六十;(四)次要责任承担百分之四十;(五)在高速公路、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百分之五,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百分之十,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可以看出,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明显高于与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不平衡现象的分析。

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不平衡现象与我国历史文化有关,数千年的中国文化体现的就是一种包容的态度,对任何事物毫无保留的包容,中国人应该说是自古以来就同情弱者,对规则的遵守则会通过中国式的智慧来变通。具体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交警部门在划分事故责任时有偏袒非机动车一方或“弱势群体”一方。

自从《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往往首先寻找机动车的违章行为,而不管该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并据此牵强附会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一方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客观上加大了机动车应负的责任。交警部门这样做,除了认为相对于高速行驶的机动车而言,非机动车、行人处于弱者的地位,有同情“弱势群体”的感情因素外,还与当前我国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肇事机动车的赔偿规定有关。我国目前推行的机动车交强险,也使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更多地偏向或同情了非机动车、行人。因此,相对于赔偿能力不足或根本就没有赔偿能力的非机动车、行人而言,加大机动车的责任意味着机动车将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由保险公司给付更多的保险赔偿金。而机动车司机往往出于对非机动车、行人的同情,明知事故认定有误也不作申辩,客观上也放纵了这种行为的发生。

2.法官在确认民事赔偿责任时有偏袒非机动车一方或“弱势群体”一方。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当事人双方责任大小的主要依据,该依据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较一般的鉴定结论,该认定具有帝王证据的效力。法院在裁决当事人责任时依照该认定结论分配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如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就要承担全部损失的60%—80%,如果负同等责任则承担全部损失的50%。在审判过程中,很少有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异议能够得到法庭的采纳。

一般情况下,承办案件的法官主要考虑的是,机动车作为一种高度危险工具,在其运行中,客观上对非机动车和行人构成一种威胁,如果实行过错责任,甚至“撞了白撞”,实际上是以一部分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作为维护交通秩序的代价,这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同时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应该认识到其比行人负有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这是机动车驾驶人最起码的素质要求。故在实体处理时,大多法官还是基于民法保护弱者的理念,更偏向于讲求平衡而非真正地公正。舆论导向,民意,也会对法官判决产生多多少少的影响。此外,在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事故中,行人必然是弱势方,无论再有钱,身体也不可能抗衡得了机动车,执法与司法大多会向弱势一方倾斜。久而久之,这种倾斜过于大了,偏离了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想要追求的平衡,以至于产生了不当结果。

三、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不平衡的消积影响

1.对于交通事故违法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居高不下。加重了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相对来说减轻了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民事责任,大大降低了机动车、行人一方的违法成本。法律经济学告诉我们,违法行为与违法成本程负相关的关系。只有使违法人受到符合常理的惩罚标准,才能真正降低违反行为,才能使人人遵守交通规则。

2.机动车方一方经济水平较好是应然而非实然。我国工业水平的提高,大大降低了汽车价格,而金融信贷业务的大力推广,使许多不富欲的可以购买一车小轿车,现在拥有一辆汽车并不能同经济地位较好划等号。侵权法也认可了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借用人非车辆的所有人,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许多借用家庭经济并不好,交通事故会给其带来较重的负担。医疗领域广泛存在的问题是看病贵,一场有人伤的交通事故,医疗费数额可以从几告到几十万不等,这几十万的医疗费,足以使一中产家庭垮下。

3.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加大。机动车一方购买有交强险的和商业险,机动车一方所负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其仅根据保险合同的进行赔偿,民事侵权责任的划分保险公司不能参与,只能接受。而保险公司是商业金融机构,是要赢利的,只有赢得才能生存。但现在普遍的现象是,保险公司赔付率较高,保险公司艰难的生存,这不是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模式。

四、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不平衡原因的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归责是造成不平衡的法律原因。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首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机动车对交通事故的产生负有过错责任,即便是机动车无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于本世纪初,当时的车辆保有量远不如现在,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与今日差别较大。当时立法的考虑是机动车一方一般具有较好的经济水平,其赔偿能力也较强,所以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然后如果非动车或行人一方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即便是无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从法理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的法律,可见,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并不能因经济状况有差距而区别对待,显示极度的不公平。从经济发展状况来看,很多机动车是分期付款购买的,且车主与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况比比皆是,而这机动车车主或驾驶人也并不一定具有较好的经济水平。从普法来看,机动车推定过错,实际上降低了非机动车或行人违法行为的成本,系对其违法行为的放纵,没有起到教育人们遵守交通规则的应有作用。

2.贫富差距等经济因系是造成不平衡的事实原因。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虽然现今经济水平发展较好,我们也在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但仍有许多地方的人口处在贫困线中。我国贫困人口的绝大基数依然较大。在实践中,我们处理此类案件,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有90%均属于外来人口,他们常年在西安市打工,其中以西安市周围市县最多。这些人大都是农村户口,生活在社会的底层,干着劳累而又伟大的工作,比如清洁工、个体经营者。此类人群的收入整体较低。从赔偿的能力的角度来看确实较差。

3.机动车投有保险是造成不平衡的当然原因。机动车保险有两种,一种是强制性的交强险,要求所有的机动车辆都必须投保的,一种是选择性的商业险,机动车一方可以根据实际的需求选择是否投保,以及具体投保有哪些项目。交强险的赔偿,在三个分项限额内无论机动车一方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无责任除外),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的进行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如果机动车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将会根据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以看出,机动车一方因投有保险,可以将其责任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的一般均具有非常强的赔偿能力,也不会给机动车一方造成较多的损失。

在实践中,我们遇到最多的问题是,机动车一方会否认其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只所以在事故认定书愿意承担责任,乃是因为交警劝说,因其车辆投有保险,保险公司会替其承担赔偿责任。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有些费用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比如诉讼费和鉴定费,实践中都会侵权人承担该费用。

4.担心非机动一方“闹”、“信访”等系造成不平衡的社会原因。

交警部门怕“闹”。这在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造成死亡表现的最为明显。如我院办理的(2015)西铁民初字第00161号案件,死者毛某不知何原因,所骑摩托车突然钻入正常行驶的货车轮下,造成毛某某头颈分离,当场死亡。从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毛某所骑摩托车钻入车下在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货车正常行驶,货车司机并没有出现违规情况。案件审理过程中,与交警进行了沟通,交警道出了原委:货车司机在本次事故中应不负责任,但死者家属多人多次在事故处理中心哭闹,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并给事故处理中心造成了极其不好的影响,迫于死者家属的压力,在多方查证后,给货车定了一条未按货车道行驶的过错,给货车司机划了次要责任,给死者毛某定了主责。但即便是这样,死者家属仍然岔岔不平。就本案而言,虽然,承办案件的法官可以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对经某公安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责任认定部分不予认定,而以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当事各方承担的责任进行重新认定,再以《民法通则》公平原则进行衡平处理。这样做的依据,主要是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而这样做必须考虑的因素是“根据实际情况”。这里所讲的实际情况,应当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受害人的损害程度。损害程度直接决定着当事人分担损失的必要性。损害不仅仅指受害人的损害,也包括加害人的损害。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指受害人的损害。损害的事实,是指财产上的损失。损害程度,应当是达到相当的程度,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且有悖于民法的公平,正义观念。因而必须对受害人的损失采取分担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其二,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这是确定公平责任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即实际的经济负担能力。在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时,实际上不能不有所侧重。应当侧重考虑的,是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即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达到什么程度。负担能力强的,可以多赔;负担能力弱的,可以少赔。在考虑受害人的经济状况时,是考虑其对财产损失的承受能力。经济状况好,承受能力强的,可令加害人少赔,反之则令加害人多赔。但这样做,将会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全部集中在法院,势必会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也会给承办案件的法官带来不小的压力。因此,一般情况下,承办案件的法官,都不会这样做,宁肯直接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免引起更多的麻烦。

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划分标准的不明确是造成不平衡的重要原因。从归责原则来看,机动车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非机动车适用过错原则,二者差别甚巨,因此,如何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是法官考虑划分赔偿责任首先要考虑的。审判实践中,判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这里考虑两轮及三轮的情况)的主要区别是车辆的动力来源。一般的情况下,使用电力推动的,视为非机动车,使用汽油、柴油等化石燃料推动的,视为机动车。但此标准有着重大缺陷。

五、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再平衡

1.针对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及抗辩事由的缺陷,可以在侵权行为法中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致人损害的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和过错;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特别构成要件包括车辆要件、道路要件、运行要件,明确规定不可抗力、紧急避险、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原因作为抗辩理由。这样法官就能依据统一标准来判定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及是否减轻或免除该责任。

2.加大对非动车、行人违法交通法规的处罚力度,加大其侵权责任。针对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为了避让违反交通法规的非机动车、行人而给自己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的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建议应明确规定违反交通法规的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应当赔偿机动车驾驶人一方的损失,而且是赔偿机动车驾驶人一方的全部损失。

3.适当扩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依据该规定,解决问题,而不是将简单的通过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将难题移交到法院解决。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相关部门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修订,进行适当的扩大。

4.适当提高交强险的赔偿限额。目前,我国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偏低。交强险作为政府制定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定的初衷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而现实情况来看,目前的赔偿标准偏低,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在条件成熟时,进行适当的修改是完全必要的。

通过上述论证,不难看出,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为合理公平的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需要对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重新的审视和研究,通过协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衔接和适度修订,更有利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合理解决。在此基础上,重新构建平衡的侵权承担比例,更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也更有利于实现侵权责任法以人为本、损害补偿的价值追求。

第五篇:关于整治行人、非机动车乱穿马路

提倡“骑文明车、走文明路”的提案

随着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及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市区机动车保有量迅速持续上升。而且汽车保有量以每年20%以上速度增长,目前我市平均百户家庭拥有汽车远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给城市道路交通带来很大压力。

交通拥挤混乱、事故频发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并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与焦点。城市交通环境是城市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的管理、是提升城市形象与关系到创建文明城市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骑文明车、走文明路”,为市民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交通环境,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各级政府的应有职责,应引起政府自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

解决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乱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改善城市交通秩序,健全交通文明道德规范,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坚持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坚持教育引导、严格管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实施综合治理,促进城市文明水平的提高和全社会“知荣明耻”风气的形成,推动法治温州、平安温州、和谐温州建设的深入开展。

为此,建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借鉴南京、上海等其他城市管理经验,采取舆论、行政、经济等手段来提倡“骑文明车、走文明路”。 1

实施内容的重点是提高与规范市民行路、骑车的文明程度,加强“斑马线”意识,加强对行人、骑自行车的文明交通教育;通过深入开展文明交通有序停活动,为市民群众营造安全、畅通、文明交通环境。具体建议如下: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交通宣传行动。市公安部门要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以及相关新闻单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文明宣传行动。一是在《温州日报》、《温州都市报》《温州晚报》、《温州商报》、温州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开设 “骑文明车、走文明路大家谈”专栏。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执法者、驾驶人、市民等不同社会群体成员走进电台、电视台直播室、视频网络,围绕“骑文明车、走文明路”话题,倡导全社会关心、关注文明交通。二是组织新闻媒体开展文明交通专题系列采访。邀请媒体记者,采取现场观察、主动参与、换位体验等形式进行现场采访报道,对专家、学者、违法当事人、交通志愿者、执勤交警、交通协管员等不同层面的交通参与者进行实地采访,对行人和骑车人闯红灯(乱穿马路)行为产生原因、管理难点和工作建议进行连续深度报道。三是建立“不文明交通行为曝光台”,对影响城市文明交通形象的闯红灯等严重违法行为和由此引发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通过公开曝光和内部通报等方式进行批评教育,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四是强化社会全面宣传教育。在网站开设“骑文明车、走文明路”评论网页,在公众聚集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交通工具上悬挂张贴宣传标语。在主要路口悬挂宣传横幅,向过往行人和非机动车散发宣传材料。在人行横道入口处设置醒目的提示性标

牌,利用道路上的电子显示屏和主干道路口的户外广告牌,发布交通安全宣传口号。五是深化交通安全活动。深入机关、学校、社区、单位、村镇,广泛开展交通法规宣传,倡导文明交通。在社区设置交通法规宣传栏、黑板报,悬挂宣传横幅,播放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公益广告和专题片,使广大居民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和文明交通意识,自觉遵守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营造浓厚的集中行动氛围。

二、统一组织行动启动仪式。全市统一部署,规定某月某日,市区(县、市)统一组织实施“骑文明车、走文明路”文明交通行动启动仪式,开展大规模的宣誓、签名活动,向全社会发出倡议,叫响“骑文明车、走文明路——文明交通”口号,迅速形成强大声势。

三、争创“文明交通示范路口”。公安部门要在市区重点路口持续开展交通秩序宣传整治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宣传整治的覆盖面,再选择一批交通流量较大的路口创建文明交通示范路口,加强对路口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乱穿马路) 、超越停车线停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确保达到创建目标,切实发挥示范引导作用。试行社会单位周边重点路口路段承包责任制,安排专人维护门前路段非机动车停车秩序,协助公安交警维护路口行人、非机动车交通秩序。团市委协调有关部门,广泛招募文明交通志愿者,引导党、团员和社会热心人士投身到文明交通创建活动中,通过志愿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模范行为,引导和带动广大群众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提高文明交通素质;分批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党团员、青年学生、

社会群众,不断壮大交通安全志愿者队伍,协助交警执勤,对行人和骑车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开展劝导和宣传教育。

四、从严查纠路口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要增派警力,加大路口执法管理力度,坚持“见违必纠、重者必罚”的原则,及时教育遇有红灯不在停车线内依次停车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占车行道等待过街的行人,及时纠正其交通违法行为;对不服从管理、强闯信号、态度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人,要严肃处理,按照处罚标准上限处罚。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违法者要坚决从严惩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坚持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在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同时,组织其观看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片。对公务员、现役军人和教师不服从管理的,抄告其所在单位,增强教育惩戒效果。相关部门要及时编发通报,促使公务员、现役军人和教师带头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带动全社会交通文明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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