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物业收费办法

2022-07-15

第一篇:贵州物业收费办法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 1

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按协议对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向业主收取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其内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一、公共性服务费指为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公用设备、设施等日常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公共性服务费也称物业管理基本费,其服务内容包括:

(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南道、 2

电梯、走廊、小区内道路、绿化地和公共场地;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清洗公共场所地毯,对公共场所地板进行打蜡护理;定期对楼宇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组织防鼠灭虫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等。

(二)维护和管理公用设备、设施,包括物业的照明系统、变配电设备、供水泵管及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公用电梯、供暖系统、消防设备、治安防范等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道的维护保养,负责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和维护:负责协助管理区内各专业管理单位对其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线进行行业管理等。

(三)绿化管理,包括绿地、公共路树、花草、花卉盆景的修剪、补填、浇水、施肥、灭虫等管理。

(四)安全保卫,负责楼宇或小区内的值班、巡 3

逻、维持公共秩序。

(五)高级高层楼房电梯应有专人操作。

二、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应业主要求,为其个别需要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有 4

关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

(三)审批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四)与省建设厅共同调解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收费纠纷。

二、地(州、市)县(市,区,特区)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审批所在地、州、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 5

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与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共同调解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收费纠纷。

第七条 贵州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具有经省建设厅审定并发给的物业管理资格等级证书。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性质、特点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公共性服务费、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费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既要补偿物业管理成本和合理盈利,又要考虑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第十条 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公用设备、设施维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

五、安全保卫费;

六、办公费。

七、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

本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损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

第十一条 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其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按不同等级实行不同收费标准的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考评等级 7

定价制度。

第十二条 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的确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考评项目和考评内容及对应分值,原则上以独立小区(大厦,工业区)为单位审批所辖物业管理收费等级及收费标准。

经考评达到90分以上为甲级:8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乙级;70分至80分(不含80分)为丙级;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丁级。

收费标准按其等级制定,甲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60元至0.80元;乙级为0.45元至0.60元;丙级为0.35元至0.45元;丁级为0.25元至0.35元。

公共性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其实际提 8

供的服务,对照《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自评收费等级,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评后,可按评定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数,上下浮动不超过30%具体确定独立个区(大厦、工业区)公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经考评不足60分(不含60分)的,原则上不得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确需实施物业管理的,其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丁级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报批。

第十三条 非住宅(包括办公用房、写字楼、娱乐业、商场、娱乐服务业和别墅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后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 9

部门批准后执行。

末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根据物业管理实际情况,按公共性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构成,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临时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独立小区(大厦、工业区)的公共设备、设施用电、用水费用,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物业管理公共设备、设施用电、用水费用分摊办法》,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停车场(顶)管理服务费,按照《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经[2000]334号)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特约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 10

标准报当地价格、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时(临时标准除外),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资料;

五、申请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按照国家计委第10号令《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举行价格听 11

证会。充分听取广大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切实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入住之日起(以交锁匙为难)按月交纳。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自用房或末售出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开发经营单位或包销商支付。已售出但末人住的,由该业主交纳50%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考核复审一次,管理服务质量发生变化的,相应调整其收费等级。

年度审验采取查验物业管理企业送审材料,到现场了解情况,听取业主委员会(末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代表)意见的方式,对照服务收费等级对应的服务内容进行年度审验,并对被审验单位作 12

出合格,不合格的结论,对收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作降级、降低收费标准直至取消收费资格;对收费年度审验基本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降低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将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配套设施、场地,设备或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用于自身管理或开展经营活动,确因需要用于经营的,产生的收益,应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开支。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业主提供质价相称的服 13

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了相应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重复征收如卫生费、治安费等其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二十五条 末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收取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追偿。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接 14

受业主或业主管委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贵州省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黔价经字[1998]352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物业收费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2004】第72号文件: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颁

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

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

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服务收

费实行分级管理。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

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住宅(含多层和高层)及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商业物业、工业物业和别墅区等特殊物业服

务收费及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指导。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项因素,制定相应等

级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各设区市根据当地物业管理的发展水平,在省定等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下浮,制定本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收费

等级标准,结合所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协商收费等级,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按管理权限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成本费用变化情况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协商后,在规定的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因特殊情况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请价格主管部门协调。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确需预收的,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由双方约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备案时应以独立小区(楼宇)为单位,签写《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同时提供与建设单

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因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成本费用变化,需要变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的,须经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变更条款,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公示格式,将收费

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进行公示。各物业管理企业须将公示内容按管理权限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后方能公示。

第十二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和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

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酬金制是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

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构成。实行物

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售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门: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

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灌溉、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8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同意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大修、中修和设备更换,应由原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承担。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不得将

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

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

服务。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

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九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

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

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水、电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电梯、中央空调和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的能耗费及其他共用水、电费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费用中,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计量,合理分摊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自备供暖系统、且未实行分户计量的小区,其冬季采暖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收费方案,征得业主委员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保管费收取规定和标准另文制定。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会或业主代表同意后收取。采暖期结束后,须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相同的费用。

务内容、服务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陕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陕价房发

【1998】46号)及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政策规定一律废止。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延续执行至2005年6月底,逾期应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

备注:第十九条:“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修改为:“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的,经物业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一个月开始,物业服务费或物业服务资金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业主入住后(含房屋装修)不使用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或物业服务资金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

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试行)

单位: 元∕㎡.月

一、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

收费等级收费标准

一级0.45

二级0.40

三级0.35

四级0.30

二、高层住宅

收费等级收费标准

一级1.50

二级1.20

三级0.90

四极0.70

三、办公写字楼

收费等级收费标准

一级5.00

二级4.00

三级3.00

四级2.00

四、说明:

1、 此等级收费标准参照省建设厅引发的《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四级为

达不到三级标准的收费标准。

2、 房屋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3、 上述收费标准为基准价,上下浮动幅度为10℅。四级收费标准的下浮幅度可由双方协商约定。

4、 具有电子对讲、周边红外线监控、背景音乐、绿化喷泉等条件的高尚多层住宅可参照高层住宅

收费标准执行。

5、 住宅、办公及营业用房以房屋实际用途区分。

6、 同一住宅区内有高层住宅及多层住宅的,按其公共设施设备等硬件规模及服务水平状况,分别

确定等级收费标准。

7、 多层住宅区内的办公和营业用房分别在住宅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100℅、200℅。住宅用作

办公的加收100℅。

8、 七层住宅楼(不设电梯的)参照多层住宅收费。

9、 高档办公写字楼的收费标准可按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篇:杭州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杭州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新”在哪里?

普通住宅小区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设施是否需要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义务为业主代收水电费?目前的物业管理收费是否合理?近日,杭州市物价局颁发《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这些业主关注的问题作了很好的解释。

《办法》与原来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比,“新”在哪里?为此,记者采访了一些业内人士。

·收费标准更加细化·明确了更多收费项目·业主有了更多选择权转变一

转变一:新增收费项目

公建配套设施应交纳物管费

《办法》第12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与普通住宅小区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物业服务费用按不超过所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收取,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点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教育、医疗卫生设施是否需要交纳物业管理费,在政策上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此次颁布的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与普通住宅小区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配套设施,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代收水电费应支付酬金

《办法》第21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点评:一直以来,业主普遍认为,物业管理有代收水电费的义务,而物业管理公司为了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不得不进行大量的垫资。而早在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早已明确,水电费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此次办法又进一步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如果要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的,上述公司应该付酬金。

尽管如此,很多业内人士表示,现在存在的问题不是酬金问题,而是很多业主拒绝缴费,特别是小区道路、楼道、喷水池、电梯、水泵等公共部位的用电用水,业主很难形成统一意见。即使有酬金,还是不能解决根本问

题。

公共能耗增加了小区水系

《办法》第19条规定,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能耗费用可以单独按实另行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或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点评:新出台的《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在公共能耗费上面新增了小区水系这一项。据了解,目前杭州的一些高档小区里基本上都布置有水景水系,这部分能耗实在太大,而这部分费用由谁来支付,之前杭州市的相关政策中都没有涉及。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对此作了明确,小区里的水系是否用、用多少,由业主来确定,减少了收缴时的纠纷。

转变二 收费标准更加细化

业主可选择菜单式服务

《办法》第11条规定,普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选用菜单式服务,按照《杭州市普通住宅物业菜单式服务参考收费标准》,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菜单式服务参考收费标准公布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可参照《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及《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约定本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点评:根据质价相符的原则,物业管理收费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各个等级均有相关量化的服务标准。如甲级收费标准小区内应合理设置果壳箱或垃圾桶,每日清运两次,果壳箱、垃圾桶清洁无异味,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每日清扫两次等,有利于接受业主的监督,使业主明明白白消费,改变了以往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相分离的现状。

非住宅物业收费调整

《办法》第12条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内住宅经批准改为非住宅的,其物业服务收费可按非住宅执行,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点评:杭州有很多商住两用的小区,比如西子花园、中山花园等,一个楼盘里开着上百家公司,小区业主与公司之间为此纠纷多多。很多业主认为,这些公司里人来人往,电梯负担加重,折旧加快,但电梯维修还是得由全体业主承担,所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也一样,这不公平。新条例对此规定,住宅楼里的房子用途改为非住宅,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要高于住宅小区(不超过后者的两倍)。这对控制在住宅小区里开公司是非常有用的。

转变三 业主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前期物管收费标准要经过审议

《办法》第10条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先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方案,根据《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及《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暂定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待住宅交付使用6个月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进行考评后确定。

点评:对于前期小区的物业收费问题,业主一直颇多疑问。如果由物业管理企业自行确定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势必引起业主的争议。在住宅交付使用6个月后,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对保障业主的利益大有好处。

酬金制收费收支情况应及时公布

《办法》第17条规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点评:物业管理收费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包干制,一种是酬金制。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酬金制是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业内人士认为,酬金制在香港等物业服务水平非常成熟的地方非常流行,能够保证物业管理公司的收益,保证服务,又能让业主消费得心中有数,有利于解决目前物业管理中物管企业与业主之间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矛盾。但据了解,杭州市目前的住宅小区中,还没有一家属于酬金制,要推行起来还相当艰难。

物业公司不得收装修保证金

《办法》第25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装修保证金和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等(遗失补证费除外)。

点评:此条例对业主来说非常有利,但也增加了物业管理公司今后的操作难度。

房子转让得先缴清物管费

《办法》第23条规定,物业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

点评:此举有助于业主履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但该条例效果到底如何,还需要有关房管部门在操作过程中严加把关。

链接

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收费等级中准收费标准 有电梯住宅 无电梯住宅

甲级1.201.00

乙级0.900.70

丙级0.650.50

丁级0.500.40

备注:

1、上述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20%;

2、各等级收费标准不包括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能耗费用。

第四篇: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费用包括如下:

1、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其它杂费。

*******业主委员会

*******物业办公室2010年7月1日

第五篇:物业收费难六大问题及解决办法

目前物业收费难可以说是物业管理者的一块心病,但是是病总有办法医治,我在这里介绍一些自己的拙见,希望能为大家解决问题提供一丝思路。

1.业主交费思想偏差造成收费难

很多业主交费思想存在偏差,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消费意识不强,觉得自己理所应当的享受现有环境,或者觉得自己很少在小区居住,水电公摊、清洁卫生什么的自己没有享受或者感觉自己用不到所以不需要缴纳。但是我觉得现在更多不交费物业费的情况是,业主和物业人之间的矛盾,比如业主在小区内财产丢失,或者有以外伤害,他们觉得物业人应该有承担他们的责任,但是这些事情没有很好的解决,造成业主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势表示抗议。

解决办法:我觉得这种情况物业人应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从业主的切身利益出发,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并且利用相关法律文件告诉业主他们有些做法不仅不会得到国家保护而且是与国家法律背道相驰的。同时也应向业主宣传物业管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所交的物业费是为了给业主提供更舒适的居住环境,更好的安全保障,更完善的公共设施,如果不交物业管理费最终损害的将是全体业主自身的利益。

2.消费侥幸心理

这是手工入账存在的缺陷之一,物业管理户数多,项目杂,很难保证百分之百准确,造就了一些存在侥幸心理的业主。

解决办法:由代表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业主委员会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催缴,以有效提高管理费的收缴率,杜绝搭便车现象。一经发现,物业管理公司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大门入口处或人员流动性大的地方,建立“信誉广告牌”,特别对经说服教育无效的业主采取“上牌”公示的手段,让广大业主知道是谁侵犯了大家的利益,是谁导致物业服务水平上不去。广而告之,让社会舆论、公众力量起到监督的作用。

3.工程质量问题

解决办法:为避免在业主入住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纠纷,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物业项目时必须严把承接验收关,分清责任,特别对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要进行认真查验,并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办理承接验收手续,凡属于开发建设单位的责任,由开发单位负责解决(特殊情况下可让开发单位留下足够的资金委托具有修复能力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修复),为日后减少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纠纷打好基础。

4.管理服务水平问题

解决办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物业管理市场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物业管理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站稳脚跟,就应通过整合逐步扩大规模,降低成本,规范行为, 做到主动服务、热情服务、文明服务、高效服务、人性化服务,以切实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水平,通过完善、优良的物业管理服务,消除业主对交纳管理费的不满情绪,为解决收费难创造良好的条件。

5.费用支出不透明

增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的透明度,是尊重业主知情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业主、物业使用人不仅有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同时也有权知道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在什么地方。

解决办法:物业管理企业有义务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不仅要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实行明码标价,而且应当将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及使用情况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开,以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查询和监督。做到相互友好相互尊重,让业主积极缴费就不是问题。

6.收费手段太落后

实践证明,以往上门收费的办法收费及时率和收取率都不高,口述各种费用容易引起业主反感,物业管理者不妨可以尝试使用物业收费软件进行缴费。不仅可以减少大量的收费人员,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服务成本,而且是保障居民消费应收尽收的好办法。

解决方法:首先使用物业收费软件可以避免一切手工入账漏记、算错等问题,在软件的统计分析模块,通过报表查询,交费欠费情况一目了然有效避免了业主的侥幸心理,智能化的短信催费功能,系统根据缴费情况,可自动汇总催费单,物业人员打印出来,发放即可。其次,系统具有强大的各类报表统计功能,收费全程无纸化,有效的保证各类收费公开透明。系统同样可以为收费项目打印收费单、票据单等,使收费更加标准化、规范化,这样使得业主缴费更加安心放心,业主安兴舒心交费就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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