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工作简报

2022-06-30

第一篇:律师工作简报12

购房合同怎么签律师教您12招

【招数1】

变更信息专递送达

要求开发商变更任何信息,都要以书面方式通知购房者,即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送达。既可保证变更的信息通知到购房者,也便于保留相关证据。

【招数2】

办不下贷款.解合同

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如果办不下来贷款,就要无条件解除合同,退回定金和已付房款,以避免购房者资金被套或受损。

【招数3】

产权证办理日期具体到日

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产权证办下来的日期,一定要具体到年月日。同时还要约定产权证不能如期办理的违约责任。

【招数4】

停车费区分管理费

若是购买了带产权的车位,那么在交纳费用时,只需交纳相当于物业管理费性质的管理费用,这一点要在合同中明确。

【招数5】

质量问题解决方案提前定

对出现质量问题后的解决方案要明确约定。还可以约定房屋及附属设备的保质期。

【招数6】

附张公摊平面图

一般情况下,塔楼的公摊率为18%至26%,板楼的公摊率为14%至16%。交房时面积误差在±3%以上可以退房。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让开发商将公摊面积和套内面积分别明确地写出来,并且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附一张整栋楼或项目的公摊平面图。同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公摊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招数7】

原件在公司是借口

售楼方常常会以一句“原件在公司”为由,婉拒购房者要求查看五证原件的要求。其实通过复印件上的证号,可以上网查出其真伪。

另外,可在购房合同中加上“出售人保证„五证‟的真实性,因真实性导致退房,出售人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即可。

【招数8】

房屋位置图不能少

在合同中,要将楼号标示清楚,而且要将整栋楼的楼图及购房者所购套房在楼中的位置标明,将这些图附在合同后面,并要求开发商盖章。

【招数9】

正式合同须卖方先签字

坚持卖方先签字,买方后签字,且不要在合同中留有空白(即空白处用横线划去)。合同上由双方加盖骑缝章、过页章、个人买主过页签字。

【招数10】

约定转民用电日期

交房时,水、电、气等都应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但交房时所用的电往往是临时用电,应在合同中约定临时用电转为民用电的日期。

【招数11】

精装修杜绝“高档”

对于精装修的楼盘,一定要在合同中对装修所用的材料、品牌、标准、施工工艺、颜色、价位等写清楚,不能用“豪华”、“进口”、“高档”等这样含混的字眼。

【招数12】

小心不可抗力的说法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

在此,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是如何约定的。

若出现“非出卖人的原因,有关部门延迟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等免责条款,购房人不应接受。

【6个认识误区】

误区1:签正式合同前先签认购书

认购书不是必签不可的,提醒潜在购房者一定要慎签认购书。建议购房者看好房后,直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误区2:签合同必用新版合同范本

3月15日起,本市开始推行新版的购房合同范本。此范本是推荐范本,不是强制实行的范本。目前,只要开发商的合同经过有关部门备案,就可使用。

误区3:买的房与样板间一样

许多没有建在楼盘内的样板间,其实际尺寸一般都要大一些,而且大多数样板间内都没有安装暖气,看起来较宽敞。实际上,样板间往往与日后的现房并不完全吻合。

误区4:按揭房拿不到房产证

许多按揭买房的业主认为,在没有还清贷款之前,是拿不到产权证的。其实,付首付款、按月还贷的业主和一次付清房款的业主拿产权证的时间应该是一样的,按揭买房的业主的房屋只是要办理抵押手续,银行和开发商都无权扣押业主产权证。

误区5:区分概念合同中约定层高

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之和才是所买房屋的建筑面积;层高不等于房间的净高。层高是指地板中心线到顶板中心线的距离,净高是指地面到顶板的距离,而层高是很难测量的,净高却很容易测量,所以在合同中约定净高对买方有利。

误区6:维修基金、契税都交开发商

许多购房者在收房时,都被开发商要求先交纳维修基金、供暖费、契税等费用之后才给钥匙,

其实这几项费用都是由开发商代收的,购房者可以不选择将这些费用交给开发商。维修基金可交给物业,供暖费可交供暖单位,而契税可交地税部门。开发商不能以没交齐这几项费用为借口不给钥匙。

第二篇:律师个人工作总结与律师个人工作总结合集

律师个人工作总结

XX年,我很荣幸地考入了某某公职律师事务所,经县司法局领导讨论决定,我被分派到司法所挂任司法助理员。通过一年来的工作,我完成了从一个学子到一个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转变。一年时间不长,但在领导的关心栽培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我始终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我,始终勤奋工作,认真完成任务,履行好岗位职责,得到了领导和群众的肯定。现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注重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水平

作为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我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始终把学习作为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的前提和基础。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时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特别是加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等政治理论。通过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学习,进一步加强了自己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认识到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上交了《入党申请书》,学习了党的有关知识,如《中国共产党章程》、《入党教材》等。

第三篇:律师个人工作总结与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合集

律师个人工作总结,律师个人年终工作总结

律师个人工作总结(一)

一年来,本人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大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实践“三个代表”,在思想上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作风上艰苦朴素、务真求实,较好地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尽心尽力办案,努力工作,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在思想上,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领会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大三中全会精神,利用电视、电脑、报纸、杂志等媒体关注国内国际形势,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治思想文件、书籍,深刻领会胡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并把它作为思想的纲领,行动的指南。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及教育活动。积极向广大律师同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通义律师精神。

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意见》和省厅相关动员部署大会精神,我所从今年3月份开始全面开展了本所规范建设年活动,通过组织全体合伙人及执业律师学习法规条例,交流体会,查找问题,制定措施,完善合伙机制,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服务层次和质量等活动,取得较好成效。现将本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组织部署和开展情况 今年的规范建设年活动,是去年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延续和深化,同时也是促进律师队伍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对此,我所针对本所实际,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推动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首先召开了三个层面会议:第一,召开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对规范建设年活动先行动员,统一了管理核心层的思想认识;第二,召开全体律师会议,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进行了全面动员部署;通过两个会议的召开,使每一位律师明确了规范建设年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自觉消除了信心不足、厌倦抵触思想和认识上的偏差,形成了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浓烈氛围。 规范建设年活动时间长、内容多、要求高,为确保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取得成效,事务所将规范建设年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了规范建设的具体方案。首先,为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了以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和行政业务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对本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组织、规划、协调、督查工作。其次,为避免这次活动流于形式、走过场,并解决与日常法律服务工作争时间、争精力,在时间安排上,根据律师工作的时间特点,尽量利用晚间、休息日组织活动,保证各项活动按序时进度完成。内容上具有针对性,组织全体律师学习法规条例,交流体会,查找问题,密切联系本所、本人实际,确保活动不走过场, 第 2 页 共 3 页 取得实效。再次,明确了要求,以促发展、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事业发展。为此,事务所积极组织了几项活动。如组织合伙人、行政业务管理人员交流和学习,研究国内一些优秀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的成熟经验和先进作法;邀请法官、检察官等相关部门人员座谈征求意见活动等形式,报告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工作整体情况,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争取配合、支持;通过省厅组织的在本所召开的全省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观摩会与兄弟律所学习交流等。 通过上述工作的具体部署和落实,并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我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开展扎实,并取得较好成效。

二、具体规范建设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根据今年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中司法部提出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以及事务所在去年开展的律师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为突破口,紧紧围绕在业界普遍存在的“管理模式、质量控制、分配机制”三大难题,重点进行了查找整改、制定措施、完善体制,取得了较好成效。

1、通过律师规范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本所自律性管理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增强了合伙人的监督管理意识,健全和完善了统一收案、收费、财务管理、分配、内部监督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增强了对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和对办案过程的动态监控力度,

第四篇: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法律顾问工作实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第二章 聘任协议的签订

第四条 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简称聘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或城乡个体经营户以及公民个人。律师事务所接聘请的重点对象是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

第五条 应聘法律顾问的一方是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 聘请法律顾问由聘方向律师事务提交聘书。

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名额、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请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对聘方资信等情况,经过调查工作,认为符

合接受聘请条件的,即决定应聘。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与聘方就聘请法律顾问的各项事宜经过协商一致,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

第九条 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聘请方与应聘方的意愿表示。

二、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

三、法律顾问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

四、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

五、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

六、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

七、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根据聘方实际需要,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和临时两种形式,其工作方式依双方约定。

第十二条 顾问律师一律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个人不得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根据聘方单位大小和法律事务 的多少,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安排一至三名律师。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安排顾问律师应考虑每个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应以老带新,以强带弱,专、兼职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月计算,根据聘请方的情况每月酬金一般为 元,每半年通过银行划拨一次。

临时或专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

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如下:

一、解答法律咨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务,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

二、应聘方的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处理聘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聘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聘方经济项目的谈判,为主谈人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谈判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协助制度谈判方案等,并在合同或协议签字前,严把法律关。

六、代为聘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

七、为聘方的活动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

八、协助聘方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

建立法律顾问机构。

九、为聘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根据聘方的具体要求和本所的实际情况,决定承担上述一项、数项或全部,并明确规定于合同中。

第四章 工作的程序的原则

第十七条 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

一、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性质、隶属关系、职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

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三、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人员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

第十八条 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办理经济法律事务主为、指导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十九条 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若发现聘方违法经营,要坚决指出,切不可姑息迁就。

第二十条 顾问律师要遵守职业道 德、遵守政法人员守则,不吃请、不受贿、不徇私枉法,坚定不移地维护法制。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每个顾问单位要建立一份档案,顾问律师把聘方的基本情况,对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要求以及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方法和结果详细记载,及时入档。

第二十二条 建立请示汇报制度。聘方日常法律事务由顾问律师负责处理;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问题,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必须向所领导汇报,必要时经全所集体讨论决定;对于聘方的特殊要求,所领导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担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回访、检查、总结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到聘方征求意见,定期进行检查和总结,以便加强顾问律师的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章 工作考核标准

第二十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达到以下要求即符合标准。

一、顾问律师了解聘方的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

二、对聘方交办的各种法律事务均做了妥善处理。

三、帮助聘方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

四、帮助聘方建立了法律顾问机构或培养了法律人才;

五、与聘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七章 聘请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 顾问律师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律师事务所

另行指派。

第二十六条 法律顾问协议如期履行完毕即告终止。聘方继续聘请时,另行签订聘请协议书;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协议,经对方同意,协议即告解除。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所的兼职律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施行。

第五篇:湖南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记录

湖 南 津 正 律 师 事 务 所

律师承办案件工作记录表

承办律师:收案时间:委托代理人(名称):对方当事人(名称):详细案由:

截止时间:上述工作总计:工作时。当事人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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