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突发事件通信技术论文

2022-04-14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通信技术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摘要: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社会“燃烧物质”、社会“助燃剂”和社会“点火温度”共同作用的结果。基于“社会燃烧理论”,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应该采取减少社会燃烧物质、增加网络灭火剂、降低点火温度等措施进行综合防范治理。

群体性突发事件通信技术论文 篇1:

警用多旋翼无人机在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中的应用

摘  要:步入新时代,人民生活呈现出现代化、科技化、智能化的趋势,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文通过对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的现状研究,结合无人机的优势特点和5G技术的发展应用,探讨警用多旋翼无人机在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中的应用。

关键词:警用多旋翼无人机  群体性事件  全景采集  5G技术

各种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1]。群体性事件处置慢、处置难、处置代价高,如何快速有效地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公安民警面临的新挑战。为了更好地完成任务使命,人民警察也在不断地加快其信息化程度,紧跟科技时代的步伐。多旋翼无人机经过多年的长足发展,其基本功能已在农业和航拍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2-4],但如何将多旋翼无人机运用于警务实战之中、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之中,将多旋翼无人机转变为真正的警用无人机,还需更多探索与实践。本文通过对多旋翼无人机优势特点的分析,结合5G技术的发展前景,提出一些可行的将警用多旋翼无人机运用于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之中的对策措施。

1  警用多旋翼无人机的优势

警用多旋翼无人机的主要系统由地面站、通信链路、无人机平台和任务荷载组成,其有两种飞行模式,一种是视距内飞行,一种是超视距飞行。两种飞行模式具有远距离无线传输链路,可以传输到指挥中心,有利于指挥员对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把控。

警用多旋翼无人机的GPS飞行模式可利用卫星信号自动修正偏移,实现精准定位,控制方法简单方便,转向和变线灵活,适应了目前群体性事件前期处置没有专业人员操控飞行的现状,普通民警亦可现场操控警用多旋翼无人机执行简单任务。

警用多旋翼无人机活动部件少,故障率降低,安全可靠性高,应用于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将大大提高警用无人机的飞行安全性。

2  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现状分析

2.1 人群密集,难以深入

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得知,群体性事件现场人员多、规模大,并且还具有极强的扩张性。本身聚集的人群,在群体性事件形成的过程中,会引起他人的模仿效应,一些无关人员、围观群众也逐渐聚集,导致事态的迅速扩大和加剧。密集的人群造成各交通要道的拥堵,使用传统的侦查手段,现场处置民警难以深入事发区域,还可能造成民警自身的伤亡。

2.2 交流不畅,矛盾升级

群体性事件发展演变有一个过程,而促使群体性事件加剧演变的原因之一是前期的交流处置不当。在群体性事件发展前期,指挥员下达的命令有时难以精准地传送给执勤民警,传统扩音器在嘈杂的事件现场也难以适应执法需要。若能够以警用无人机搭载的对话功能模块实现现场有效对话,那么事态扩大的可能性将会大大缩小,为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对话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5]。

2.3 人群失控,处置困难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相当困难,因为执法人员面对的是真正的百姓。可若能够将混迹于百姓之中的不法分子控制、实施重点打击,能够为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减少很大的阻力[6]。

3  警用多旋翼无人机在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中的应用

3.1 基于航拍功能的360度全景信息采集

传统的360。全景信息采集依托于地面或地面制高点,但仍然受到地形及建筑物的影響,对群体性事件现场这个较大范围的信息难以进行整体采集,不能完整地反映现场情况,使指挥员作出决策受到限制。

基于警用多旋翼无人机航拍功能的360。度全景采集信息完整、立体、可观,为指挥员作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进行前期数据采集时,可使用诸如大疆系列的小型无人机,搭载摄影设备悬停于群体性事件现场高空,手动操控机体旋转角度和俯仰角度,对现场地形、天候、环境、人员是否持械等情况进行全面、完整的拍摄[7]。取得现场图片数据后,将其传回指挥后台,进行全景图制作,制作而成的360。全景实图具有三维立体的特性,通过旋转、缩放观看视点范围内的立体图像,能够让指挥员对现场交通情况、人员规模、事态状况有初步的把握,为是否增援越野机动、选择穿越楼道进入,还是结合道路机动、穿越人群进入事件现场做准备,能够有效地解决处置警力难以深入事件现场的难题,也为指挥员作出其他行动决定提供依据。

3.2 5G+地空一体化配合实现可视化、扁平化指挥

传统的指挥是一个多层次的A型指挥系统,情报由下至上传递,命令由上至下传达,各级指挥员、指挥机构职责明确、运行有效,但是层级指挥存在一个重大的不足:指挥延迟、信息失真。群体性事件现场瞬息万变,当一个时效性情报由现场指挥员传达至指挥中心时,该情报就丧失了其即时的意义;当指挥员的紧急命令从指挥中心经由三级以上传达至现场指挥部时,该命令是否可信还有待考究。

基于警用无人机航拍功能的360。全景信息采集已经能够基本实现可视化指挥,5G技术的出现则为实现扁平化指挥加速助攻。4G网络下行速率均值为71Mbit/s,而5G则达到了1.4Gbit/s,均值速率实现了近20倍的增益;如果说现在的4G加持无人机实现数据回传还存在115ms的较大时延,那么5G 将降至4.9ms,相应提速23倍。5G 时代,指挥中心操作民警可通过控制中心以超低时延的方式向警用无人机发送控制指令进行飞行状态的远程遥控。警用多旋翼无人机可挂载5G客户终端设备(CPE)和摄像头,于群体性事件现场进行高空视频拍摄,通过5G网络传回指挥中心,实现指挥中心大屏实时播放,实现行动决定的直接传达,实现层级指挥和扁平化指挥的结合。

5G与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具有天然的适应性,有别于3G、4G,它不仅为警察指挥带来了数据传输速率的提升,更促进了传统处置战术向地空一体化协同作战转型。地面处置与空中控制相结合,谈判化解与武力处置并重,方能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

3.3 5G+4K摄像头实现警用多旋翼无人机人脸识别

目前,警用多旋翼无人机凭借4G网络,搭载720P摄像头可在3m到5m的空中实现人脸识别,搭载1080P摄像头也至多能在10m的空中作业,且二者均需正面摄录人脸方能与指挥中心数据库进行对比。

相比4G,5G承载4K摄像头方能真正实现警用多旋翼无人机人脸识别[8]。5G承载4K摄像头可在30m高空,识别已经更换了衣物、戴上伪装眼镜的目标人物,不需直接进行正面人脸摄录,根据人物固定的面部特征亦可实现人物对比识别。警用多旋翼无人机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将会成为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和处置的一大助力。

3.4 无人机集群协作实现重点标记快速处置

宾夕法尼亚大学工程与应用科学学院院长曾说:空中机器人会朝着Small、Safe、Smart、Speed、Swarms五个S 方向发展。其中无人机在微型、安全、智能和速度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并应用于公安执法多项领域,在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第五个S只在军事领域有较好应用,在公安执法之中应用较少。

基于5G的警用多旋翼无人机人脸识别技术的实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之中可使用多个警用多旋翼无人机执行协同任务。在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中,由于人群焦躁易怒,极大可能会攻击执行任务的警用多旋翼无人机,导致无人机坠毁、任务中断。但是警用多旋翼无人机协同作战,不会因为个体的故障而影响整个群体的任务执行,个体之间遵行的规则简单,可以完成群体性事件现场较为复杂的集体任务。在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之中,集群警用多旋翼无人机可依据人脸识别技术,识别事件现场主要闹事人员、前科犯罪人员、不法分子;搭载催泪瓦斯使不法分子暂时丧失战斗力,再使用警用标记弹对重点人员进行标记,并分析人员可能逃窜路线,辅助现场指挥部下达处置指令,控制首要分子,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牺牲大、处置难的问题。

4  结语

5G技术和警用多旋翼无人机的结合在公安机关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之中大有可为。在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之中,尤其是大型群体性事件,情况尤其复杂,公安民警现场处置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顺应公安信息化的趋势,将5G技术与警用多旋翼无人机相结合,发挥其信息采集、信息传递、任务荷载等功能作用,实现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的有效指挥与处置,适应了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孙永生,崔宇.无人机安防应用技术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8.

[2] 明志舒,黄鹏,刘志强,等.多旋翼無人机飞行控制系统设计与实现研究[J].科技资讯,2017,15(29):57-59.

[3] 李小林,戚丽程,曹柱.新时代无人机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J].科技创新导报,2019,16(22):108-109.

[4] 龙文彪.系留多旋翼无人机及其应用[J].科技创新导报,2020,17(2):57-59.

[5] 陈迪.警用无人机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技战法研究[J]. 体育世界学术版,2019(2):11-13.

[6] 张帆,刘瑾瑜.无人机在警务实战中的应用研究——以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为例[J].武术研究,2018,3(7):138-140.

[7] 陈俊辉,冯泊,董岩,等.基于无人机航拍的360°全景照相技术在暴恐案件现场应用探析[J].警察技术,2019(2):89-91.

[8] 汪小路.5G通信技术应用场景和关键技术探讨[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9(3):51-52.

作者:韩祥云 唐美姿

群体性突发事件通信技术论文 篇2:

基于“社会燃烧理论”的网络群体性事件防治策略

摘要: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社会“燃烧物质”、社会“助燃剂”和社会“点火温度”共同作用的结果。基于“社会燃烧理论”,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应该采取减少社会燃烧物质、增加网络灭火剂、降低点火温度等措施进行综合防范治理。

关键词:“社会燃烧理论”;互联网;网络群体性事件;防治策略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西部民族地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扩散路径与控制对策研究”(12YJC81003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惠琴(1976-),女,河南许昌人,广西师范学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公共危机管理;李诗文(1989-),女,广西钦州人,广西师范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理论。

随着信息技术尤其是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日益成为新兴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和演化的平台。网络群体性事件作为虚拟社会的矛盾冲突事件,其潜伏、酝酿乃至爆发与现实社会中的群体事件具有不同的演化路径。现实社会矛盾和冲突经过网络的诱发、传播、聚集、扩大甚至扭曲,引起众多网络公众“聚集”,致使网络公众利用网络经行串联、组织,并在现实中非正常聚集,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所产生的后果远比传统群体性事件的后果严重,对社会政治稳定无疑是严重的破坏。由于虚拟社会的特性,政府在處理网络群体性事件时往往面临更为棘手的局面。本文试图运用“社会燃烧理论”,分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演化过程和防治策略。

一、“社会燃烧理论”视野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

燃烧原本是一种自然现象,是可燃物质因为剧烈氧化而发光发热的物理和化学反应过程。20世纪初,随着燃烧反应动力学的发展,学界对燃烧过程涉及的反应动力学机理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自然界中的燃烧现象,既有物理过程,也有化学过程。物理过程主要指物质的平衡和能量的守衡,化学过程主要指物质的变化以及变化所依赖的基本条件。[1]燃烧所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即燃烧物质、助燃剂、点火温度,缺乏其中之一,燃烧都不可能发生。[2]作为自然科学的燃烧理论被借鉴到社会科学研究以后,产生了“社会燃烧理论”。该理论认为,可以借鉴燃烧理论分析社会系统运行和群体性事件。从“社会燃烧理论”的角度来看,网络群体性事件与自然界中的燃烧现象有高度的相似之处:(1)随时随地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构成了社会不稳定的“燃烧物质”;(2)互联网扁平的非线性结构、移动通讯的快速便捷、网络大V的推波助澜、网络谣言等相当于“助燃剂”;(3)具有一定规模且带有标志性并能够快速引起网络公众关注的突发性事件,可以作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或“点火温度”。因此,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一个受到燃烧物质、助燃剂和点火温度三者之间相互作用影响的演化过程。社会不稳定要素集合(社会矛盾)经过长期的量与质的累积,最终形成燃烧物质,在某一“突发事件”(社会点火温度)的触发下引燃,社会助燃剂则通过自然或者社会等触发因子,加速燃烧过程,从而发生社会失衡(不稳定)现象,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

尽管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以互联网为发生演化的载体,但是作为反映现实社会矛盾的集群性行为,它不仅仅满足于在网络虚拟社会生成演化,而势必会从网上走向网下,因此隐含了成为引发社会失衡的燃点的风险。网络公众群体性事件不受现实生活的限制和束缚,带有更强的群体极化倾向和微妙的虚实互动性。网络公众是现实公众在网络中的折射,网络公众的言论、行为、状态都直接受到现实社会生态系统的影响,这使网络群体性事件往往出现了网内网外互相推动、互相影响的交织局面。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和演化机理分析

1燃烧物质:聚积的利益矛盾与怨恨情绪。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首要条件是社会中聚积大量的利益矛盾与怨恨情绪。中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各阶层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差别不断拉大,利益冲突也不断增多,利益关系的协调和统筹难度日益增大,由于利益的不满足,许多人的怨恨情绪也日渐累积。实证研究表明,各种新旧问题在社会中不断蔓延,利益矛盾和社会怨恨情绪不断累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频率也在逐年增加。利益矛盾和社会怨恨情绪与网络群体性事件呈现正相关关系。

2助燃剂:新媒体与网络大V的推波助澜。社会助燃剂是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必备条件。以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为依托的新媒体打破了信息传播的传统格局,互联网的扁平非线性结构致使信息传递和获取信息的方式大大超越了传统物理空间的限制,网络公众能够及时获取信息,并通过微博、BBS、跟帖等形式完成网络动员,“移动的网络公众”则通过微信、陌陌、飞信等移动通信软件实现便捷实时联系,网络动员更具及时性、隐秘化。

网络公众往往根据自己的喜好、价值观,或者是被舆论领袖的“人格魅力”所吸引,自愿加入到某个网络社群体。“互联网作为一种交流的渠道,具备一种独特的,甚至是革命性的力量,人们可以相对容易地联系与自己具有相似兴趣、价值和信念的人。”[3]“我的世界我做主”,这是互联网传播的原则,互联网的自由言论机制,使每个网络参与者都可以自由、及时地参与热点讨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颠覆了传统媒体自上而下的传播渠道,传播与被传播的界限已经模糊,“网络审判”、“人肉搜索”、“网络恶搞”等都反映了社会底层公众的草根话语权,人人进入“大众麦克风”时代。在便捷地获取各式各样的信息后,网络公众自主过滤、筛选和“站队”限制了与他们自身兴趣和见解相反的经验之谈,致使原有的价值想法在海量信息冲刷下不断强化,当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不管事件与其他人的价值想法是否一致,都可以引起大多数人的共鸣,这就是所谓“沉默的螺旋”。此外,网络传播的匿名性,使得网络公众比在现实生活中更具安全感,抛开了现实生活中法律、行政、道德的种种约束,自由地发表个人观点,但又方便了网络谣言的传播,这都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生成添上一把火。助燃剂的作用使得网络群体性事件有走向群体极化的风险。

3点火温度:突发性社会冲突。突发性社会冲突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在化学燃烧过程中,煤气和氧气都存在的情况下并不一定会产生化学反应,只有触及燃点,燃烧才会发生。所以,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必须具备第三个条件——点火温度,即具体突发性社会冲突。如果没有具体沖突(导火索),社会矛盾(社会燃烧物质)和社会助燃剂则没有办法引爆,一般不会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的扁平结构使得网络公众能够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和接收者,海量信息使得信息接收者如果想要核实信息的真伪成本太大,网络使得社会燃烧反应发生的燃点越来越低,网络信息达到燃点后就有可能以燎原野火之势迅速在网上蔓延,引发网络公众聚集,乃至采取集体性行动。

综上,网络已经成为各种社会矛盾和体制漏洞的预警器,当某种社会利益矛盾和怨恨情绪(社会燃烧物质)累积到一定程度,遇到突发性社会冲突出现,在网络大V的推波助澜下,各种新兴媒体中的公众便会以激进的方式进行集群行动并映射到现实社会,网络群体性事件就此发生。

三、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防范与治理策略

1减少社会燃烧物质。从社会冲突事件发生到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期间,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理清公众舆论的指向,并开诚布公地对民意做出回应,而不是采取封锁、回避信息的策略,躲避外界质疑。政府的回应不应是冠冕堂皇的寻找借口,推卸责任,而是公开公众所关心的核心细节,并及时遏制政府及其官员的失范和越轨行为。学者认为:“网络公众参与网络热点的讨论主要是为了满足成就感和寻找被重视的感觉,因此某种意义上多数网络公众是通情达理的,一旦自己的诉求和想法被官方或者主流媒体所认同,自身的成就感得到满足,就会退出。”[4]政府在平复民意的过程中不应该低估公众自身理性判断力。但长期以来,政府运行的基础是单中心的权力结构模式,采取的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政府处在一个至高无上的位置,官员思维中仍保留着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这种权力结构模式、管理模式和官员思维方式使得政府在处理网络群体性事件时不可避免地带有官僚主义色彩。

网络群体性事件近年来之所以频频发生,除了互联网技术所带来的信息爆炸,公民日益高涨的参与情绪之外,根源其实在于上述体制的缺陷。由于我国体制框架存在着弊病,才会在具体事件发生后招致了民怨沸腾,甚至产生了激进式的抗议。“雷政富不雅视频”事件体现了公众对官员腐败的痛恨,“李某某打人”事件所引发的议论也从侧面体现了公众对于官员滥用权力和裙带关系的厌恶,“黄浦江漂浮死猪”事件和“郭美美”事件暴露了政府民生治理、慈善管理等一系列制度问题。因此,维护健康稳定的社会,真正减少社会燃烧物质,必须依靠审时度势的制度改革,建立诉求汇集、分析提取、相应解决的相关机制,联动政府与民间、网上与网下的资源,构筑整体诉求相应的互动平台,要将我国体制框架中的弊病所暴露的制度缺陷纳入到制度改革轨道中去。在网络社会,政府和官员都必须反思和重构权力结构模式、管理模式和思维方式。

2增加网络灭火剂,净化网络舆论环境。首先,通过“网络舆论领袖”引导网络集群。拉扎斯菲尔德等人提出的“两级传播”理论认为,媒介信息首先抵达舆论领袖,然后由他们有选择地传递给一般受众,即“媒介信息→舆论领袖→一般受众”。网络舆论领袖是指:在人际互动和信息传递过程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观点或建议并对他人施加影响的人物。勒庞认为:“只要有一些生物聚集在一起,不管是动物还是人,人们都会本能的让自己处于一个头领的统治下。”[5]当发生网络内聚时,网络公众会按照本能去寻找一个可以信赖的意见,也就是说,网络公众的个体意见往往会受到网络舆论领袖的影响,这是一种“从众心理”。因此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如果能够获得“网络舆论领袖”的支持,也就能够赢得他们所在群体的更多人的认同,所以,政府要重视网络舆论领袖对于互联网信息平台的影响,要注意培养、引导和规范网络舆论领袖,利用这些“舆论领袖”来引导网上舆论,使网络公众能够客观理性地看待问题。

其次,加强网络媒介素养教育,提升网络公众媒介素质。媒介素养教育是大众传媒时期的重要教育思想和方式,它以培养人的媒介素养为核心,使人们具备正确使用媒介和有效地利用媒介的能力,并形成对媒介所传递的信息能够理解其意义以及独立判断其机制的认知结构。[6]网络作为一个新型交流平台,为网络公众与政府搭建了一个新的交流渠道。网络具有开放性、多元性等特点,网络公众会根据自身喜好、价值观、利益取向等方面因素传播信息,这也导致了网络信息良莠不齐,而且因为网络自身的自由性和匿名性,使得部分网络公众的言论过于编激,甚至会煽动或被煽动进行网络攻击等不良行为,诱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通过媒介教育,可以使网络公众在众多的网络信息中辨别真假,具备参与信息传播中所包含的法律相关知识、抵制不良舆论和不实舆论,在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理性的态度、文明合法的方式,客观地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最后,健全网络管理的相关法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通过网络立法可以规范网络公众行为,为网络集群行动提供法律标准。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各网络主流媒体也共同签署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等行业自律制度。但是到目前为止,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认定、对于网络言论内容的界限、对于违规行为的规范等依旧是法律空白,这就导致部分激进的网络公众钻法律法规的“漏洞”,打“擦边球”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我国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加强研究制定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

3降低点火温度,维护社会安定稳定。首先,建立畅通的公众利益表达渠道并对网络民意进行实时疏导。网络群体性事件实际上是网络公众的利益表达方式,它往往在正常的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发生。因此,要预防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应着力构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有效沟通机制,建设畅通的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做好政府与公众的意见沟通工作,因势利导化解社会矛盾,将利益诉求引导到依法、理性、健康的轨道上来。[7]政府要认真听取民意,了解公众需求,及时制定切合民意的政策,化解公众对政府的质疑和误解。面对网络舆情信息庞杂又不断发生变化的特点,政府要在收集社情民意过程中,充分利用新媒体来构建政府与公众之间更加畅通的沟通渠道。

其次,建立健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监测预警机制。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政府应构建快速反应的、能力与机制多位一体的监测预警管理体系。主要包括:(1)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并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针对多发型网络群体性事件要进行总结,做好预案,在危机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第一时间信息公开,引导舆论导向,降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影响。[8](2)提高信息收集、甄别、回应的系统性能力,成立网络舆情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分析和整理各部门收集的网络舆情,协助各职能部门制定靈活的应对之策。此外,政府需不断加强网络舆情管理的技术手段,完善硬件设施,借助先进的技术设施对网络舆情进行收集、甄别、预警。(3)构建多元的网上舆情预警与管理机制,提高舆情应对能力;重视利用自身现有的网上舆情监控系统,24小时不间断地对重点网站、重点论坛的舆情进行日常监测。

最后,建立网络谣言的预防控制机制。权威消息的发布是消除谣言的最终力量。网络谣言是在权威信息缺失和滞后的情况下产生的,因此,保证相关信息透明公开是消除网络谣言的根本。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政府不应该“捂盖子”,而是应该通过相关权威机构第一时间发布信息,除了召开新闻发布会第一时间对谣言澄清之外,还可以通过权威和主流网站建立新闻专题,设立专题网站并保持随时更新,使得相关信息快速直接到达网络公众面前。[9]与此同时,对于相关的谣言贴要及时删除,将网络谣言扼杀在萌芽状态。

参考文献:

[1]牛文元. 社会物理学与中国社会稳定预警系统[J].中国科学院院刊, 2001,(1).

[2]牛文元. 社会物理学理论与应用[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177.

[3]John A. Bargh, Katelyn Y.A.McKenna. The Internet and Social Life[M]. Review of Psychology,2004:55.

[4]喻国明,李彪.舆情热点中政府危机干预的特点及借鉴意义[J]. 新闻与写作,2009,(6).

[5]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 冯克利,译. 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21.

[6]许浩.信息时代加强媒介素养教育的紧迫性[J].中州大学学报,2004,(4).

[7]朱力,卢亚楠. 现代集体行为中的新结构要素——网络助燃理论探讨[J]. 江苏社会科学,2009,(6).

[8]杜骏飞.政府网络危机[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1:62.

[9]燕道成.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舆情研究[M]. 北京:新华出版社,2013:142.

【责任编辑:闫生金】

作者:王惠琴 李诗文

群体性突发事件通信技术论文 篇3:

多维视阈中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成因与应对

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近年来呈现出上升的趋势,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也越来越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主动预防、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各种群体性突发事件,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政府在内的各级公共管理机构需要着力解决的一个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在群体性事件中,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已有的文献研究的基础上,探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和应对,从而对相关学科和领域做出一定的理论贡献。这种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对于理解和处理网络群体性事件有一定现实价值。

关键词:网络群体性事件 利益冲突 传播学 政治学 社会管理

前言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同时也是社会问题高发的时期。社会环境总体上是稳定的,但由于新旧体制的变化带来了利益格局的变化,贫富差距、教育、卫生等领域存在一系列社会问题,造成群体性事件近年来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在群体性事件中,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第30次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在网络技术出现以后,通过网络空间这一独特的、虚拟的平台,网民可以就关心的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意志展开自由的讨论,实现现实政治生活中难以达到或者成本很高的参政议政的目的。这就大大地提高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广泛性和有效性。” “根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对2009年77件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热点事件的分析,由网络爆料而引发公众关注的有23件,占全部事件的30%”这说明,研究网络群体性事件对于正确处理和解决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是至关重要的。

面对这一问题,我国学者也开始从政治学、法学、哲学、社会学等不同学术领域对其展开研究,主要集中在性质、起因、社会功能、防治措施等方面,已经取得的一定的理论研究成果,其中许多化解群体性事件行之有效的原则和措施被逐步纳入政策法规体系,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处置紧急治安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2004);国务院公布的《信访条例》(2005);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施行等等。

本文的理论创新性在于,在已有的文献研究的基础上,从政治学、传播学等学科和社会管理领域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多重剖析,探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和应对,从而对相关学科和领域做出一定的理论贡献。这种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对于理解和处理网络群体性事件有一定现实价值。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西方社会学家把群体性事件称之为“集合行为”或“集群行为”等,美国社会学家帕克在1921年出版的《社会学导论》一书中,最早从社会学角度定义“集合行为”,认为它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戴维·波普诺认为,集群行为“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尹恩·罗伯逊也认为,“集体行为是指大批人相对的自发的和无结构的思维、情感和行为的方式。”

在中国,群体性事件是我国对集体行为的一种中国特色式解读,带有政治色彩。直到2004年,作为社会性含义的“群体性事件”概念才出现,并以官方文件《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的形式加以确认。文件称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我国青年学者龚维斌对群体性事件做了如下比较权威的学术界定:“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于人们的利益或相关诉求不能够得到有效满足而引发的部分群众参与,有一定组织和目的,采取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集会、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甚至使社会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程度对峙状态的事件。群体性事件属于通常意义上的人民内部矛盾,是在民法的范围内可以解决的事件,它不同于政治动乱、敌对状态等需要通过战争、暴力手段来解决的事件。”

从广义上讲,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互联网上发生的有较多网民关注和参与讨论的事件,如2012年中国网络上发生的“表哥”事件,“常艳”十二万言“言情录”事件。这些事件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并造成了一定的网络群体压力,对现实中的该事件后果产生了一定影响:“表哥”被开除党籍,“言情录”的主角衣俊卿被免去中央编译局局长的职务。从狭义上讲,“网络群体性事件特指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他相关目的,利用网络进行串联、组织、呼应,乃至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体性非正常事件。”本文在狭义上使用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公民基于利益诉求的集群行动:网络中的群体是一种自发的、无组织的“群体”,这种“群体”由于某种现象或某种事件触动自身利益(直接或间接利益)而集群在一起,以情绪发泄为主要情感特征,会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形成过程来看,参与主体有现实中的公民,“虚拟”中的网民甚至有具有破坏目的的谣言散播者;从参与客体来看,有舆论领导精英、媒体、政府部门等。而网络群体事件发生的本质特征是利益需求的多样性、根本性与层次性。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网民通过集群行动是一种需求的满足,而最根本的是利益的诉求,集群行动主体的目的往往是将触动其利益的问题通过网络裂变式传播曝光于公众视野,以求舆论支持,对既得利益者施加压力,以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诉求;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间接触发事件扩大化的因素还有政府与媒体参与处理事态的有些方式违背了部分群体或个人的利益,不能有效地平息事件。

网络群体性事件有如下特点:网络传播速度快,容易升级;重大社会公共问题、主要矛盾是事件关注的热点;爆发点不确定,变体事件和本体事件可能出现非关联性;参与者的理性与非理性心理因素并存。“2009年以来,‘躲猫猫’、跨省追捕、邓玉娇案、开胸验肺、天价捞尸、钓鱼执法、杭州飙车案等,都是首先通过网络引起社会反响,最后演变成重大的社会公共事件。其中,有的属于现实与虚拟并存型:现实中是群体性事件,网络上也讨论的不亦乐乎,互相声援,互相印证;也有的属于现实诱发型,呈现出网上、网下群体性事件联动、相互影响加剧等新特点。”

二、从政治学角度解读网络群体性事件

政治参与是现代社会民主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民主政治要求公民积极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换言之,没有公民普遍参与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从这一角度看,网络群体性事件是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和能力的体现,应该对此加以重视,从中分析出现代民主政治的积极元素。“现在,互联网络在全球迅速扩张,无数的个人和组织成为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或兼而有之。网络世界几乎涵盖了现实社会的所有领域,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全方位的。也为公民政治参与创造了新的渠道与空间。公民政治参与无论是在主观意义上还是在客观可能上都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治参与是指公民试图影响和推动政治决策过程的活动,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普遍依法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参与政治生活、表达个人或集体的意愿、从而影响国家政治决策过程的政治行为。对照上述概念,网络群体性事件不能构成有序的政治参与,但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为什么会造成这种无序的政治参与行为来提出积极的应对方案。另外,在分析政治参与主体的时候,应该注意的一个基本问题是:网民的概念和公民的概念有一定的区别。在法律上,公民是指具有一定国籍、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政治上,公民指具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权利的人。在网络时代,政治参与主体既可以是传统意义上实名的公民,也可能是现代意义上匿名、虚拟的“网民”。“从严格意义上说,至少在目前,网民并不完全具有确切的法律意义,网民在网络上的参政身份往往是模糊不清的。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忽视其客观存在,不能忽视网民在网络上,或者利用网络参与政治活动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时代政治参与主体更具有复杂性和隐秘性。”

网络群体性事件对于政治发展而言,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网络群体性事件一方面可以强化群众参与舆论的权利,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政策的制定;但在另一方面,网络群体性事件容易被心怀恶意之人利用,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传播一些不实报道,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社会稳定。而且,未来一个时期,网络群体性事件可能成为一种主导形式,引领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和变化,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这就需要各级政府以引导和培育为主,把互联网作为扩大公民社会参与、推动民主建设的重要手段,发挥其积极的政治作用;做好政府的信息公开公众,提高政府在民众中的公信力,巩固执政基础;尊重网络传播规律,提高引导网络舆论的能力。

三、从传播学角度分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应对

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现实中互不相识的人们为什么会在网络中参与或发动集群行动?参与者如何维持追求目标一致的集群行动?这是需要追问的重要传播学问题。

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就是发生场域的特性,网络为群众“去个性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所谓“去个性化”最早是费斯廷格、奥尔伯特和纽科姆等人提出,他们认为群体在某种情况下会使其成员似乎感觉到自己被淹没在群体之中,并丧失了他们的个人身份。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金巴尔多(P.G.Zimbardo)认为去个性化产生的环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匿名性,二是责任模糊。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网络这一个虚拟、匿名的场所,为去个性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网络中,当个体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匿名的,没有人知道自己现实中是谁,个体就会毫无顾忌地做出一些现实中自己不可能做出的行为。再加上“法不责众”的观念使他们意识到,在网络中的“摇旗呐喊”是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勒庞在《乌合之众》中说到:“当群体中的每一个人处于孤零零的单独个体的时候,他知道必须要对自己本能行为加以控制”但在网络传播介质特性的催化下,群体的行为异于常态也就不足为奇了。

为尽快平息网络群体性事件、根本解决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凸显的矛盾,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疏导治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面对含群体性网络事件在内的突发事件,理想的传播模式应该遵循如下传播原则:时效性、透明性、主动性。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掌握主动权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媒体在第一时间将真相告诉受众,能起到防止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作用。“新闻讲究的是新,要求的是快。只要不违反纪律、道德,不涉及保密,不伤害社会和个体,不引起消极后果,就应立足于抢,先声夺人。要采取‘先发制人’策略,尤其是对那些可能会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突发事件,一定要尽可能在第一时间抢先作出反应和报道,密切跟踪事态发展。”要“按照正视而不惧怕、突出公众利益、突出政府权威、作最坏打算争取最好结果的原则,确定妥善处理突发事件舆论工作的正确指导思想。”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需要做到:迅速回应,平等对话;信息透明,阻止谣言。

(一)打破群体认同的壁垒边界——迅速回应,平等对话

大多数网络群体性事件,刚开始卷入的人并不多,产生的集群情绪还不是非常强烈,但在这段时间里,围观群众会越集越多,随之而来的是群体认同和群体情绪愈演愈烈,参与者在网络中的言辞会更加具有攻击性,参与者和旁观者将所有参与者和旁观者看成内群体,而把特殊利益群体或党政机关当成外群体,如果外群体在事态初期阶段迅速回应,平等对话,对参与者合理的诉求和愤懑的情绪表示理解,对其工作人员的不妥做法致歉,通过改变社会比较的参照体系,改变社会互动的情境,就可以大大降低彼此对立的群体认同,将党政机关和群众形成同一战线的新的群体认同。“求同存异”是打破群体认同的关键所在。

(二)打破群体认同的壁垒边界——信息透明,阻止谣言

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要平息群体情绪的扩大化是疏导工作的最大瓶颈,很多群众对党政机关的权威信任度很低,都持观望之势,如果这时“官方”做到信息透明,控制好沟通的尺度,掌握信息沟通的主动权,可以使情境中很多不确定性化为确定性;同时,网络中放大集群情绪的谣言如何做到“防、疏、堵”是很大的障碍,硬性阻止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是不切实际的,现代信息技术愈加发达,为谣言传播更是不断催化,政府部门不可能花费大成本追查谣言来源,更不可能垄断所有现代通信技术,我们更愿看到政府的信息透明公开化,消除谣言产生及传播的所需条件。政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必须注意,要有主管部门负责人公布有关事实,强化信息的权威性,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不与国家机密冲突的前提下,不断公布新调查事实,以正视听。

“由于现行网络规范与制度还不完善,对网群事件监管还存在空白。网络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问题,网络法规建设滞后,缺乏对网群事件的有效监管。相关法律的空白不仅使网民群体和个体行为没有一个明确的边界,而且也使得已发网络群体性事件处置难度加大。”所以,在完善针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法规方面也应该加大力度,要做到依法加强网络管理,打击非法网站,把网络社会的建设和管理作为我国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阵地。同时,要兼顾保护广大网民利用互联网获取信息、表达意见的言论自由,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当然,网络社会说到底是现实社会的缩影。所以,消除网络不稳定因素,根本上还是要搞好政府自身建设,切实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切实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本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多措并举,从源头上消除产生社会危机的土壤。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尤其要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无论是在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种,都要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最大限度地减少冲突的可能,避免引发社会矛盾。”

四、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建构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应对机制

社会管理有广义、狭义之分,关键取决于社会的概念。广义的社会管理指对整个社会的管理,包括对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社会生活各社会子系统的整个社会大系统的管理。这里,社会是“大社会”的概念,与自然相对应,和民族国家的范围重合,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社会生活各子系统在内。狭义的社会管理侧重于社会子系统的管理。例如,王彦斌教授在如下的意义上使用社会管理概念:“社会管理是指在一定共同价值观基础上,人们处理社会事务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过程。其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及社会效率”。网络群体性事件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是社会管理的对象之一。如何预防、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答案是多方面的。

首先,建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是解决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必然要求。从政策过程方面来看,利益表达机制、民意诉求的表达与征集机制是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必要条件、重要条件。其中,尤其要重视弱势群体表达机制的建立。如果这种机制缺乏,网络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是不可避免的。传统上,诉求表达机制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是由各级信访部门负责。但是在新的形势下,原有的信访工作机制显然已经不能适应。信访部门只是被动地接受民意诉求,通常交给各职能部门办理,信访办只起专办、督办作用。尽管多数情况下各职能部门也安排有兼职的信访干部,但信访部门或信访人员并无权利或责任去落实化解问题,容易形成收集到的民意诉求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没有反馈。长此以往,信访部门也就成了一个工作摆设。此外,信访部门没有联合多部门办公的权力,只是一个信息上达机关,群众解决问题往往要跑好几家职能部门,在部门职责不清晰的情况下,职能部门之间容易相互推诿,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倒会使矛盾激化。为此,民意诉求表达和征集的组织机构建设必须能够使信访部门与具有问责权力、联合多部门办公权力的部门结合,才能够使民意诉求真正得到有效处理。”

在现实层面,与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同等重要的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化解社会矛盾、防止或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必然要求。

其次,要主动引导舆论,不要等在网络上把群体性事件炒作起来了才被动应对。未雨绸缪是上策。“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适应网络化、信息化时代的挑战,认真研究媒体规律特别是互联网规律,正确对待媒体监督和网上舆论,特别是不能埋怨、抵触媒体监督,不能寄希望于压着媒体不报,不能寄希望于通过技术手段删除网上的负面言论。”

在适度原则方面,网络舆论引导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管理要做到松紧适度:既尊重民意又要避免被“民意”所裹挟。

五、结论与讨论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有多重原因,其应对的路径也是多角度的。揭示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多重原因,在相应领域、学科找到相应的应对路径,并将多种路径结合起来,是对治网络群体性事件这种“社会病”的良方。有效、正确地预防和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取决于党和政府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管理主体能否打破群体认同的壁垒边界,做到迅速回应,平等对话,信息透明,阻止谣言。而最根本的在于构建和完善社会利益均衡机制,消除利益冲突与心理失衡的生成基础。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过程及解决机制,根源于现实,表现于网络,最终解决于现实。限于篇幅,本文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未做展开论述。

对社会公义的普遍要求,正逐渐成为凝聚各阶层联动的共同努力,冲击着传统的社会管理和政治参与模式。网络公民参与对社会管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网络公民参与体现出建立在公民权利与义务基础上的现代社会资本的增加,是公民社会成长的表现之一,催化中国迫切需要的民主进程。只有壮大本义的社会力量,协同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才能真正实现民主目标,充分发展公民的民主态度和心智、认识、表达和协调他们的权益,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对此内容,拟在将来再做展开论述。

参考文献:

[1] [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北京: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1989.38

[2] CNNIC第30次调查报告: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

作者简介:赵璐(1992-),女,北京,学历:本科,主要研究方向:社会管理。

作者:赵璐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教育生态学大学体育教育论文下一篇:广播电视新闻学人才培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