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案例范文

2022-06-05

第一篇:人身保险案例范文

人身保险案例

会计12-3班 冯景琦 120624303

[案情简介]

裴某于2007年12月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儿子裴强在当地某寿险公司投保了1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1份子女教育保险和1份生命绿茵保险,保险金额共计8万元。2001年5月,裴强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裴某向寿险公司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保险公司以裴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裴某遂诉至法院。

裴某在诉讼中陈述:1999年12月,自己在被告义务人员的多次上门宣称鼓动下,加上爱子心切,就决定按背包义务人员为其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儿子投保。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被告的核保人员将儿子带到被告定点的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曾查出儿子有任何病情,被告这才同意承保。在整个过程中,一切都是按照被告规定的程序进行,所以并不存在有任何欺诈行为;体检医院是被告的定点体检医院,也不存在有作弊行为;儿子生前活泼可爱,没有什么病态反映,自己根本不知道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被告称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属冤枉。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有三:

1. 作为家长的裴某,事先一定知道儿子有先天性疾病,却不如实告知,使其儿子带病投保。

2. 由于保户的体检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为了节约开支,只能为被保险人作简单的CT检查,一些疑难杂症很不容易被查出,这些都需要保户自己如实提供。

3. 体检医院虽然由保险公司选择,但是体检医生却不能由保险公司选择,医生与保护联合作弊,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病情、病史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保险公司不能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当作是唯一能说明保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依据。

[案情分析及结论]

一种观点认为,造成此次保险纠纷的主要责任在保险公司,正是由于保险公司的核保不严,才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裴强顺利投保;体检医院由保险公司选择和指定,医院的体检合格报告也就代表了保险公司承认裴强入保前身体状况良好,符合投保条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建立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之上,应视为有效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拒绝赔付。裴某的儿子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说明裴强患病在先,投保在后,无论投保时的体检结论如何,裴强带病投保是事实。即便是裴某事先确属不知内情,但也属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应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共同承担责任。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在其日常生活中不可能没有丝毫的征兆,作为被保险人父亲的裴某对自己儿子的身体状况必然有所觉察,特别是心脏病这种特殊的疾病,当运动量略大一些时就会表现得特别明显,裴某却有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之嫌;保险公司也不能为了节约费用而放松核保,体检医院又由保险公司选择,医院出错,保险公司难辞其咎。

第二篇: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董某为货车司机,与高某于1997年6月结婚,婚后与董某父母一起生活。2003年12月董某在出车时,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董某当场死亡。董某在生前曾购买人身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了38000元人身保险金。当年王某投保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为妻子高某,因此高某认为这38000元归她个人所有,而董某父母认为这笔钱是儿子用命换来的,属于儿子的遗产,做父母的享有继承权,应当和高某平分这份钱,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首先需要明确两个概念,即财产保险金和人身保险金:

1财产保险金是指以物或者其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与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合同,在被保险的财产发生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风险发生时,由保险公司赔偿给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的一种经济补偿,其是对财产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失的一种补偿。从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保险标的的财产性,投保人在一般情况下多为保险物的所有人,因而该保险金的给付对象其实就是该保险物的所有人,属于其个人财产。在继承中应被列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

2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与保险公司签定合同,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时,由保险公司赔付给保险受益人一定数额金钱的合同行为。其具有如下特征:(1)保险标的人格化;(2)保险金定额支付;(3)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涉及到人的生死、健康;(4)保险人不得强制请求(如通过诉讼等形式)投保人缴纳保险费;(5)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由此可见,人身保险不同于财产保险,其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都是为自己投保,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不包括为他人投保的情形),因此,人身保险金应当属于被保险人。然而,由于人身保险的内容多涉及生命,当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由保险公司给付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已经死亡,其本人已经无法享受该保险金,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多指定受益人,即当事故发生后,保险金由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享受。因此,由于人身保险金存在是否指定了受益人的区别,其是否能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也需要从两方面,既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来区分。

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指定的受益人即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将取得保险金。其实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投保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所做的赠与,属于投保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它已经不属于投保人在死亡时的财产,因此,其不能作为遗产,它已成为受益人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也不能用来偿还投保人生前的债务。 另外,如果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未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如前所述,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所得的保险金就成为投保人的财产,此时,人身保险金就可以作为遗产,依法由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综上所述,本案中保险公司赔偿了38000元人身保险金应属于高某个人所有,而不属于董某的遗产。

第三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论文农村保险论文敢问“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路在何方—浅议金融危机下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需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论文农村保险论文

敢问“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路在何方 ——浅析金融危机下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需求

摘要:农村信社改制为核心的农村金融第一轮改革初见成效,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正是基于中国处于经济战略转型的基本现状,依然就围绕农村金融发展提出了一系列的重大政策方针,其中特别强调继续推进农村小额保险的试行,本文阐述了在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新局势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需求的变化情况,以及其进一步推广小额人身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就保险公司涉足该领域之后却是举步维艰等问题提出几点意见。

关键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需求;经济转型;发展建议 长期以来,金融服务业尤其是信贷服务的缺乏一直是制约农村经济市场发展的瓶颈,小额人身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正在日益凸显着自身的重要性,同时也是我国在金融危机的宏观环境下的经济战略转型是否成功,“三农”问题是否能进一步推进的关键。

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需求理论分析

小额保险(Micro-Insurance),根据国际贫困扶住协商组织(CGAP)的界定,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特定风险事件的风险保障,同时低收入人群要按照承保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和所涉及的成本按比例支付一定保费的保险服务。从世界上各地区的实践来看,其要成功发展,产品的设计和服务必须要符合低收入人群的需要,适当的确定保险的保障范围,可承受度,可获得性等。

而与一般的商业保险相同,人们对小额人身保险的需求也收到面临风险大小,个体风险承受能力,个人财富以及保险成本等因素的影响。

最优保险需求模型:

maxI{(1-P1-P2)U(W-(P1+C))+P1U(W-(P1+C)-L1+min(I,L1))

+P2U(W-P1+C)-L2+min(I,L2)}„„① W(-P1+C)>W1„„②

其中,U为投保人的效用函数,W为财富,P1,P2分别为未来损失L1,L2(L1

根据①可知,在不考虑基本生活需求的财富约束时,投保人的最优保险金额是处于两种可能的损失金额之间,即L1

P(1-P2)U(1W-(P1+C)=P(21-p)U(1W-(P1+C)-L2+I)„„③

但如果考虑到基本生活需求的约束时,对于低收入人群,他们可以承受的保险金额则只能由基本生活需求的约束方程式决定,即受到条件○2的限制:

L*Low(W-W1-C)/P„„④

因此,由以上①至④所列的模型可知,面临风险的水平越高(包括出险概率越高以及出险之后损失越多),个体的风险承受能力越低,人们的潜在保险需求越大。保险成本越高,收入水平越低,即使潜在的保险需求很高,人们所能承担的保险金额也就很低。可以看出,低收入人群巨大的潜在保险需求和受到抑制的实际保险需求之间的反差,给小额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合适的空间。小额人身保险则恰恰满足了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同时又为农村消费市场的进一步扩大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使之最终能成为中国经济战略转型的推动力之一。

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需求现状分析

(一)面临中国经济战略转型的宏观经济环境

全球金融危机对中国实体经济的影响依然在不断的加深,中国以往过度依赖出口的经济增长方式的脆弱性告诉我们,当务之急,中国必须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出口导向型转向内外需并重,以不断的扩大内在市场——尤其是在其中站决定性作用的农村消费市场来谋求长期的生存,但是,这种经济的转型必定要经历一个漫长而痛苦的过程。

其中最主要的阻力是中国的广大的农村居民的消费能力不强,相对于消费能力的消费意愿也更加低迷。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中国传统的高储蓄习惯,这种储蓄习惯又源于居民对于未来生活的不确定性和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这种状况在现在仍未得到根本性的转

变。当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渐传导到中国实体经济层面——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失业返乡的时候,这种储蓄的意愿就会达到一个顶点,相应的,消费的信心和意愿也降到了最低点,这种情况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之前,可以预见诸如“汽车下乡之类的下乡活动虽然在初期由于财政的补贴等会有一些效果,但是仍难以真正的活跃农村消费市场,达到中国经济战略转型的目的。

从根本上来说,农村消费市场的活跃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农民的收入水平真正大幅上升,另一个就是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降低农民的储蓄需求。前者是一个缓慢的历史进程,而后者则是需要国家在政策上进行大动作,彻底改变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缺失的状况,其根本的立足点又在于建立并且健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机制,使农民真正的享受到党在十七大提出的“使全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和谐社会带来的乐趣,农民们才能真正能够放心的进行消费而不用储备大量的现金以防万一,整个农村消费市场才能够真正活跃起来,为庞大的“中国制造”提供庞大的市场,改变我国过度依赖于出口的经济结构,实现国家经济的战略转型。

(二)低收入人群转移风险,稳定保障需求空间巨大

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城市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体系并没在现行机制下在广大农村普及,农村新农合的保障程度依然十分有限,农民人身或是财产损失补偿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偿,农村保险业务

进程缓慢,根本上的制约了农村社会福利保障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小额人身保险作为一种有着政府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同时有兼有商业保险的高效运作方式的保险措施,极大的程度上满足了农民,尤其是农村低收入人口的保险需求,其能够在没有适合农村社会的保险项目的情况之下向农民提供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险保护服务,也能够在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向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商业性质的保险,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

根据《中国全面小康发展报告(2006)》,很大一部分人口集中在城市边缘——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农民工。作为农村大量流动剩余劳动力的主要出口,农民工的季节性流动,游击性流动大,使得政府无法采用简单的城镇保障方式保障其的风险。然而,年龄在18-50岁的青壮年农民工人口占到农民工人口总数的97%以上,96%以上从事的是工作强度大,风险系数高的第二,第三产业,女性农民工从事生产工作强度大的流水线工作,男农民工则聚集在意外事故风险极高的建筑业,冶金矿产业。这一低收入人群在风险面前非常脆弱,除政府救济之外,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缺失严重,应对风险的措施也相当有限。小额人身保险能够较好的满足他们在工作期间的人身保障需求,有效的转移其的风险,弥补由于风险管理手段的薄弱和滞后造成的相对贫困。

(三)保险公司涉足农村保险市场动力不足

从试点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开展情况来看,保险公司涉足农村

保险市场动力不足造成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的供求失衡问题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不利因素。虽然保监会出台了较多优惠政策,但是目前为止也只有不到十家公司申请了小额保险业务。究其原因: ①城市市场相对较完善,农村市场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 ②开展农村小额保险在费率厘定,保费收取,保险理赔等环节也存在困难。

③保险公司很多都以城市为中心,不善于开发适合农村的产品,致使现有的小额保险险种缺乏对农村市场的适应性,难以满足农民的需求。

三、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建议

(一)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小额保险是扩大社会保护的有效工具,很多国家已经将小额人身保险纳入综合的社会保障体系,极大的激发了农民,尤其是农村低收入人群的社会积极性,为社会发展的长治久安提供了切实的保证。国际经验表明,小额保险可以,并且应当纳入社会保障系统,同时,政府也应当给予巨大的扶持。①政府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小额保险市场,对于开展农村小额保险的公司,实行切实的优惠政策。适当的优惠政策和广阔的农村市场能够吸引更多的商业保险公司投身到小额保险之中。②政府对农民进行一定的保费补贴。一方面可以缓解了农民因收入原因而无法购买小额保险情况,一方面有助于扩大小额保险的覆盖面,推动我国农村小额保险的发展

(二)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

保险是一种引致性的需求,不是自发形成的,这就需要不断向农民普及保险知识,提高风险意识,启蒙他们的保险消费意识和消费观念。一方面,政府以及大型的金融保险机构可以开展小额人身保险教育,帮助低收入人群了解保险,熟悉保险,并且运用保险知识,通过保险知识的普及,激发他们潜在的保险需求,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的购买行为,使之参与到现代文明建设的进程当中。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当努力塑造自身的良好的形象,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同时又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投资建立农村的民心工程,例如修建希望小学,或是以公司的名义在乡镇小学设立奖学金,使农民对保险公司产生一种信赖感,进而使得保险事业真正的深入民心。当然,笔者在此还需指出的是,宣传的持久性的必要,只有通过“零距离”的贴心宣传,反复宣传,才能真正的培养农民的保险意识,促使他们保险消费意识的觉醒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

(三)保证以及优化的保险服务

农村保险市场的脆弱性和原生态的特征,促使政府以及相关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服务的设置和推广上,更应该注重服务本身的优质性和合理性,建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基层体系。也就是说,要以村为最小单位,以村委会、村卫生所等村级机关为依托,设立小额保险专员和临时理赔点等构建基层服务体系。一是在县级保险公司设立小额保险管理机构,设专人进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比如参保人数、地区等设立保险专员,由县一级的保险公司进行管理。二是针对农村小额

保险可能存在集中理赔的问题,可以建立临时理赔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的保险公司派人进行理赔,平时则由保险专员负责理赔。保费收缴可引进高科技产品。进而,力求小额人身保险服务达到一个简单化,可操作化和可实现化的“三化”标准,赢得广大农民的信任,帮助农民在受到意外风险后能够尽快的回复生产和生活,享受到“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切实实惠,从而也将进一步的促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峰,王珺.小额保险需求分析.保险研究.2008(10). [2]张文庆.论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面临的机遇和对策.经济师.2009(7). [3]王文军.农村小额保险情况调查.中国保险.2009(4).

第四篇:人身保险

1、变额寿险:在我国又被通俗地成为投资连结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可以变动的寿险。

2、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应该核算出被保险人持有该保单在不同保单的实际资产,这一资产属被保险人的权益,在被保险人退保时应该退还给被保险人,我们把保险公司在不同的保单核算出来被保险人的权益叫现金价值。 3,年金保险: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4,标准体:是指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寿险公司可以接受的正常范围内,有着正常预期寿命和健康状况,以正常费率承包。

5人身保险核保意义:①保证合同的公平性。一方面,保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另一方面,保证被保险人之间的公平性。②防止逆选择。保险交易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信息不对称,因为保险人事先不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程度,而每个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是不同的。③保证寿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6简述寿险营销要素:①寿险营销的主体,是指寿险产品的供给方,也就是寿险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②寿险营销的客体,是指由寿险公司开发并销售的各种寿险产品,具体而言,就是各种寿险险种。 ③寿险营销的对象,是指寿险产品的购买者,也就是投保人 。

7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与伤害,二者缺一不可。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与意愿相违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侵害对被保险人身体明显地、剧烈地造成伤害的事实。 意外是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或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志。伤害是指外来的致害物以一定的方式破坏性的接触或作用于被保险人的身体的客观事实。 1,如果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向谁履行给付义务 ?

保险公司应该向甲和甲弟履行给付义务,在本案中,甲为被保险人甲母投保时指定自己的儿子乙为受益人,甲子乙在甲母死亡之前先已病故,而且被保险人又未指定新的受益人,这就是说此份保险合同中不再有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回归被保险人。因此,当被保险人甲母死亡时。保险金只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由他的继承人继承。因为甲父早已亡故,所以有甲和甲弟继承。

3 、陈女士 1999 年 6 月为其女宋某投保了 5 万元的人寿保险,

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所以保险人应该解除合同。

第五篇:人身保险

1、变额寿险:在我国又被通俗地成为投资连结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可以变动的寿险。

2、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应该核算出被保险人持有该保单在不同保单年度的实际资产,这一资产属被保险人的权益,在被保险人退保时应该退还给被保险人,我们把保险公司在不同的保单年度核算出来被保险人的权益叫现金价值。 3,年金保险: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4,标准体:是指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寿险公司可以接受的正常范围内,有着正常预期寿命和健康状况,以正常费率承包。

5人身保险核保意义:①保证合同的公平性。一方面,保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另一方面,保证被保险人之间的公平性。②防止逆选择。保险交易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信息不对称,因为保险人事先不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程度,而每个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是不同的。③保证寿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6简述寿险营销要素:①寿险营销的主体,是指寿险产品的供给方,也就是寿险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②寿险营销的客体,是指由寿险公司开发并销售的各种寿险产品,具体而言,就是各种寿险险种。 ③寿险营销的对象,是指寿险产品的购买者,也就是投保人 。

7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与伤害,二者缺一不可。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与意愿相违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侵害对被保险人身体明显地、剧烈地造成伤害的事实。 意外是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或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志。伤害是指外来的致害物以一定的方式破坏性的接触或作用于被保险人的身体的客观事实。 1,如果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向谁履行给付义务 ?

保险公司应该向甲和甲弟履行给付义务,在本案中,甲为被保险人甲母投保时指定自己的儿子乙为受益人,甲子乙在甲母死亡之前先已病故,而且被保险人又未指定新的受益人,这就是说此份保险合同中不再有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回归被保险人。因此,当被保险人甲母死亡时。保险金只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由他的继承人继承。因为甲父早已亡故,所以有甲和甲弟继承。

3 、陈女士 1999 年 6 月为其女宋某投保了 5 万元的人寿保险,

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所以保险人应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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