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巡逻勤务方式

2022-07-17

第一篇:警察巡逻勤务方式

中美巡逻勤务之比较

巡逻警察是改革开放新形势下,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对社会治安实行动态管理而依法在公安机关组建的,专司巡逻勤务、实行综合执法的一个独立警种。近年来,随着警察巡逻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巡逻勤务活动的地位和作用也愈来愈重要。如何加强巡逻勤务的探索与研究,提高巡逻质量,发挥最佳巡逻效果成为当前警察巡逻工作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拟就如何提高当前警察巡逻质量粗谈浅见,以供研讨。

以1993年6月的全国人民警察巡逻工作会议为起点,巡逻勤务在全国才得到迅速发展。由于巡逻体制确立较晚,对巡逻质量的研究也相对滞后。目前国内的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评价我国巡逻质量构成的标准有三。我们在明确城市巡逻勤务的目标任务时,应遵照这些公认的质量标准。

表现在巡逻地段的秩序上。应注重于构建全天候全方位的防控网,树立新的时空观,以消除犯罪分子作案的时间"盲点"和空间"死角"。做到秩序井然,发案率低,人民群众满意,安全感增强。

表现在对现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能力上。现行犯罪行为是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特别是现行的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常常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因此打击现行犯数量的多少,是衡量警区治安治理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准,同时在客观上也反映了巡警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和效果。

表现在掌握情报信息的数量上。巡逻警察应通过积极主动……巡警接处警面对的是不可预见性的现场,不确定因素很多,必须要求我们巡警接处警时做到严格公正执法,全力维护公民利益,维护公共安全秩序,及时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经过一年多的巡警工作,我认为除遵循上述要求外,还应该做到以下四个字:一是“快”字,就是出警快。“快”在巡警接处警中的重要意义很多,及时有效预防打击犯罪,及时化解矛盾冲突,及时救助等等。二是“听”字,就是要听当事人的表述和意见。“听”字对于巡警控制和处置现场警情,有特别的作用。公安内参35期有个调查,认为公众在接受司法决定前,他们十分重视参与和表白的机会;他们希望受到尊重,保持尊严,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承认;他们希望警察能够考虑他们的需求和关心,以诚实的态度与他们交流。在现场,唯一能表达他们上述意思的只有语言。因此,“听”是我们处警过程中重要的一环。日常处警大多是矛盾纠纷和治安事件,矛盾双方情绪激动,这时我们就要置身中间,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在……

一、警察巡逻工作的基本概况

(一)在中国:组建一支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能的巡警队伍,是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社会各界对建立城市警察巡逻体制的认识是在逐步加深的。1991年11月,中国第十八次公安工作会议提出在大中城市建立和完善警察巡逻体制,把相当的警力摆到街面上,以切实提高动态环境下对城市治安控制的能力。1993年6月全国城市人民警察巡逻工作会议提出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逐步建立城市警察巡逻体制,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抓紧完成这项工作。1994年公安部颁布了《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目前全

国已有四十多个地级以上城市初步建立起警察巡逻制度,即有一支专职巡警队伍,巡逻工作成为一种固定的警务方式长期坚持下去。中国八十多个城市也已经开展了警察巡逻工作。以上海为例,1992年6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本市部分地区试行人民警察综合执法的决定》。同年10月,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1993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又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上海市于1994年正式建立了巡警总队,初步形成了一个覆盖市区、综合执法的专职警察巡逻网络。1993年至1994年,巡警在综合执法中,共发现并受理巡察案件几百万件,涉及治安管理、交通肇事、市容监督、工商管理等类别;教育处罚几百万人次,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数万名,共接受并处理“110”报警服务台提供的警务案件几千多起。巡警还为群众办好事几十多万件,密切了警民关系,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欢迎和赞扬。

(二)在美国:作为地方或州警察机构组成部分的“巡警”,其作用是保护并促进公共安全,特别是维护“街上”公共安全。作为制裁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的执法机构,他们所针对的犯罪类型包括“街头犯罪”、“白领犯罪”、“有组织犯罪”。“街头犯罪”侵害的是人身和财产,以及实施了违反有关交通、公共安全、紧急状态等法规的行为。这些通常属于巡警所必须处理的犯罪类型,现在,“巡警”将不直接涉足执法活动。白领犯罪或有组织犯罪(现行逮捕除外)都由其他警官或不同的警察机构,甚至可能由不同的执法机构来处理。执法官员们通常只在其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执行法律。

地方警察部门执行地方法律,他们一般要配合并协助其他执法机构。地方警察的能力在不同城市以及市镇之间表现出很大差异。州警察部门执行州法律,其“巡警”通常在巡逻车里履行职责。尽管各州警察根据其管辖权限履行其维护公共安全的职责,但他们的职责不如地方警察那样综合。通常,州总检察长是本州执法机构的首脑。联邦执法机关是根据美国总检察长的授权而履行其职责的。美国联邦也有其特定的执法机构,其中包括联邦调查局、保密局、反毒品局、税务署以及移民归化局(I.N.S)。这些机构不设“巡警”,但有时执法官员可以履行“巡警”的职责,例如移民归化局的官员即负责巡逻,并守卫国家的领土边界。联邦执法机构的警官很少,但对犯罪的威慑力是很大的,例如,纽约市警官的人数比联邦警察机构全部人数的一半还要多。

总之,美国的执法机关分为地方、州和联邦三级。州和地方警务部门的注意力主要集中于“街头犯罪”,同时,与“白领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任务则主要由联邦政府承担。

二、巡警制度的本质特征及其法律依据

(一)在中国组建巡警队伍之初,曾有许多人认为巡警制度就是在现有的各个警种之外再加上一个巡警,将巡警视为脱离各个警种全局工作的一个独立体系。随着巡警综合执法实际效果的显示,人们对警察巡逻制度的实质也加深了认识。它实际上已成为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全部城市公安工作动作的新机制和新方法,是带动全国公安机关警力配置、勤务制度等项改革的先导和中枢。

1.确立中国巡警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人民警察巡逻制度,是上海率先推出的。从一开始,就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从理论上讲,它的出现解决了两大不适应的矛盾。首先,我国目前在城市建设和社会迅速发展的同时,城市管理工作明显滞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这几年,各地增加了许多城市管理的执法部门,街面上出现了“大盖帽”。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各管一摊,分工过细,政出多门,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权威不强,管理效能不高,致使一些影响城市正常秩序和市容环境的“老大难”问题长期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实践证明,不断增加“大盖帽”,并不能达到加强城市管理的目的。城市管理的整体性、系统性,决定了城市管理具有综合性的特点。现代化的城市管理迫切需要一支有权威的实施综合执法的城市管理队伍。而由于警察具有执法权威较高、执法覆盖面广等优势,恰恰能够充分担当起这一角色。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把那些直接影响社会秩序、社会环境的问题管起来,将有助于提高城市的管理水平,有助于公安机关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其次,传统的公安管理体制与动态化的社会治安环境明显不相适应。公安机关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治安控制力亟待加强。变“坐堂办公”为“流动值勤”无疑是十分必要的。而实行警察巡逻制度,对公安机关自身的改革和发展也至关重要。长期以来,警力不足是城市公安机关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但同时,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各警种分工过细也加剧了警力不足的矛盾。为解决这一长期困扰公安工作发展的难题,有关部门很早就提出了一警多能、一警多用的设想。现在,警察巡逻体制的确立为这一设想成为现实提供了一个比较合理的机制和形式。这是确立人民警察巡逻制度的理论依据。

2.确立中国巡警制度的立法依据,从原则上讲,1995年2月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章职权中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的十四项职责,应当成为人民警察巡逻制度的法律依据。人民警察圆满地履行这些职责大部分需要在动态环境下,靠各警种的警察通力配合才能实现。至于巡警制度中需要综合执法,履行其他主管机关的部分职权时,人民警察可以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去完成,即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二)在美国:美国市一级警察部门的基本特征以及它们是如何使用“巡警”的,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对夏威夷州檀香山市警察部门的解释得到说明。警方是市政府的一个部门,它根据法律而创设并管辖。警察总长管理警局。警局内又设五个分支机构,其中包括行政管理、扶助、犯罪侦查、特别行动(管理拘留所、在毒品犯罪和爆炸案件中乘直升飞机或使用警犬巡逻以及交通管制等)、现场处置五个部门。警局是一个不同职能部门所组成的统一行动组织。在各职能部门之间密切合作,同时警局也配合并协助其他政府机构工作。法律规定,檀香山市警察局是其管辖范围内的主要执法机构。它负责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权,侦查犯罪并逮捕违法犯罪分子,实施法律并预防违反州法律和市政令的行为,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送达法律令状和通知书。它的责任范围大约有600平方英

里,划分为八个“巡区”,其授权执法人员共2475人,其中有1988名警官和487名受雇人员。在现场处置分局中,大量使用了巡警。他们要适应当地要求,采取徙步巡逻、自行车或摩托车巡逻以及汽车巡逻等方式,以预防犯罪并逮捕罪犯。他们还通过当地社区的“邻里照看”组织以及其他教育活动来征集支持者。在诸如抢劫之类的刑事案件中,巡警收集有关的情报和证据,之后犯罪侦查局的警官即开展侦查工作。这些警官都受过特殊的训练。同时,有特殊技能的警官,如擅长处理麻醉品案件的警官在其侦查活动中还将与其他执法机构相配合。特别现场处置局也可在某些特别项目中利用“巡警”,诸如使用警犬探测毒品和爆炸品等等。负责管理交通的部门要求其警官在街上巡逻时完成其大部分工作。

总之,巡警已成为警方维护社会治安和收集违法犯罪信息的“眼睛和手足”,同时他们已成为执法队伍的组成部分。每个人都覆行与其工作范围、训练程度和经验相适应的职责。他们的工作得到警察总长的指挥和协调。每个警官都要遵循法律并符合“行为准则”的第十三条,该条包含了警官道德和职业要求以及有关纪律。

三、巡警制度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中国巡警制度的实际运行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题,需要国家立法部门和执法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一)最突出的问题是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的国家机关各有其主管范围和职责分工。而巡警的综合执法将不可避免地代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从我国的实际作法来看,目前各地巡警承担的职责大致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市容环境和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经济管理秩序,参加抢险救灾和公益事业等项工作。其中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属公安机关的职责外,其他的多属工商、城建、环卫、市政等部门负责。将这些职责的一部分转由公安巡警来承担,这是否意味着执法主体的变更呢?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在有关立法中明确对巡警执法范围的特别授权以及与其他部门的职权划分和相互衔接。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既要防止谁都管谁都不管,重复执法,推诿扯皮的“职权真空”现象;又要防止用警察一家执法来取代其他行政部门的职权过分集中现象。我国的巡警制度应当贯彻有机衔接、互相制约的原则,即巡警在综合执法中的职责界限是依法对发生在街面上的影响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先期处置,重要的复杂的还要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最终的行政决定和行政处罚应分别由各有关主管机关负责。由此而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应分别针对各主管机关而提起。在解决巡警综合执法与其他部门职责分工与衔接的问题后,实际工作中还要注意这样几个环节:一是加强对巡警的培训,使其熟悉相关部门的法规,指导其解决执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二是建立有效的内部督察机制,防止巡警越权执法;三是与有关国家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况,协商对策。

在美国,大多数美国人都认为美国的犯罪率太高,执法机构遇到了极大的挑战。关于如何更好地与犯罪做斗争有几种观点。人们常常把注意力集中在警务工作的有效性和执法的公正性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不能过分限制公民权利,也不能将职权过分集中于警察。有些人认为,美国地方政府的警官工资待遇低,训练差而工作强度却过大。专家们则认为,警察的工作需要加强地方一层的有计划性和州一层的协调性。现在的问题是,地方执法机构倾向于尽可能细地划分职责分工,但这又常常造成机构重叠。美国历史上一直是

一个拥有小型、以地方为主的警察力量的国家。1993年,美国执法机关平均为1000名居民雇佣2或3个全职警察(如果包括非警察雇员的话则为每1000人拥有3.1个警务人员)。这些数字包括了13041个市、县、州警察机构的情况。这些机构向二亿四千四百万人承担执法任务。全国共雇用了553773万名警官和212353万名非警察雇员。1990年,联邦政府雇用了65490万人用于维护社会治安。1990年联邦、州、地方(含县和市)直接用于维护治安的费用总额中,地方政府支付了百分之七十二点五(约为2380597万美元),州政府支付百分之十四点八(约为4714460万美元);联邦政府支付了百分之十二点六(约为40274万美元)。尽管执法机构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合作,但它们中间还存在着明显的职责分工,这表明了各执法机构在一定意义上的自主性。例如,移民归化局官员实施美国移民法。为完成此项工作,他们接受特殊训练。地方警察没有接受此项训练,所以当对某个违反移民法的人实施拘留或逮捕时,不能判明谁是“合法”进入,谁是“非法”进入。另一方面,地方警官可以对遭到袭击的联邦移民归化局的官员提供帮助或者根据移民归化局的命令和指挥而实施帮助。象美国劳动部、环境保护局等的行政管理机关都有本部门的民事、刑事规范。这些机构利用自己的职责实施民事规范,包括现场询问、监督和执法程序。在这些民事诉讼程序中要求有代理专家。如果发生了刑事违法行为,必要时代理人将要求法律顾问提起刑事诉讼、地方警察可协助传唤被告、证人或实施逮捕。

美国刑事执法机构常常参加部门间、机构间的合作协助协议。这就避免了资源浪费和重复劳动,使得诸如“谁是被控方”,“谁负责收集证据”等实质性问题在立案之前即得到解决。根据美国法律制度,联邦法优先于州法律;州法律优先于地方法,所以一般来讲,执法问题取决于发生了什么犯罪。执法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案件有优先处理权。另一方面,联邦政府在执法上警力不足。所以从实践的角度看,地方警察常常是其他执法机构的“眼睛和手足”,至少是在协助上级职能机构时能够发挥这一作用,而那些要求特别专家、保密或法律要求其他条件的案件除外。

第二篇:派出所巡逻勤务规范

某某派出所巡逻工作规范

第一章 工作任务、原则和职责

第一条 任务

(一)在指定的巡控警务区开展区域性治安防控巡逻任务;

(二)接受指挥中心指令,执行接处警前期处置任务,抓获现行,保护现场,救助群众;

(三)接受群众的报警和紧急救助,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主动为群众提供服务;

(四)执行警务联动任务,接受110联动指挥,完成先期现场处置工作。

(五)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救助突然患病、遇险等处于救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六)巡察巡控警务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巡区内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

第二章 勤务运行

第二条 派出所执行四班三运转工作模式。每天安排三个值班组巡逻,一个值班组备勤。每班各由一名正式民警带队到指定巡逻路线按照职责进行巡逻。巡逻采取步巡、汽车巡逻相结合。日间,值班组根据我所的预警研判,通过现场抓获率的不断提升来遏制案件的发生;提高群众的见警率,同时巡逻车作为移动岗亭,有警接警、无警巡逻,进行更大范围的防控。针对城区多发性、可防性案件的发案特点,遵循警力随着警情走的原则,适时由某某派出所巡逻领导小组统一安排、

调整勤务机制,实行各警种联动,最大限度地挤压违法犯罪人员作案时间段和空间段。

第三条 巡逻时间:巡逻时间分三个时间段,分别是:上午08:00至 16:00;下午16:00至24:00;晚上00:00到次日08:00。 第四条 出巡规范:早晨08:00巡逻负责领导、巡逻民警在派出所大厅集合,检查人员、装备到位情况,查看、传达上一日的巡区发案情况,布置工作任务,对巡逻巡区人员进行安排,并记录在巡逻安排表上,08:10准时出发。

第五条 巡逻规范:由车巡逻与步巡相结合,遇雨天改用车巡。由一名民警带一名协警在规定的巡区路线行巡逻。每班须完成本班内必巡里程,原则上每个必巡点巡逻时间30分钟,每路段车程20分钟。乘机动车巡逻时,行驶速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巡逻过程中,必须在巡区内重点防控、复杂地段下车步巡。通常每巡逻一小时休息10分钟,就餐时间为40分钟以内。

第六条 巡警应与责任区民警组织群防力量相互配合,相互依托,有重点地开展巡控工作。并同时对辖区内单位、居民区、商业网点的保安、守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有效发挥作用,提高巡控覆盖率。 第七条巡逻人员交接班时做好交接班记录本,交接枪支、巡逻盘查登记簿。交接班时应将当日工作情况、装备使用情况、车辆情况、班内行驶里程等详细登记、移交,严禁出巡区交接班。下一班巡逻人员未到岗,上一班不得离岗,应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执行巡控任务的巡逻组,必须服从指挥中心的指令调度。无

特殊原因三分钟内不回答的视为呼叫不应答。各巡逻组自接到110指令开始,无故未按规定时间赶到现场的按延误实战警情处理。 第九条 认真落实《警灯警报使用规定》,遇有警情出警时,白天可使用警报,夜间可使用警灯、警报。警灯应间歇使用,车辆熄火后不得使用。

第三章 警情联动作战

第十条 当指挥中心下达协查、堵截指令时,各巡逻组必须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开展堵截协查工作,并同时做好记录,堵卡撤消时间由指挥中心视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 当巡逻组接到110指挥中心联动作战指令或执勤中发现警情时,应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于治安类案件能现场调解的进行现场调解并做好记录,当时调解不了的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处理。

第十二条 巡逻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反馈指挥中心,判明情况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收集证据、控制双方当事人。刑事类案件需要移交时应及时向刑警部门移交,移交时应做详细记录,内容包括简要案情、交接单位、交接人姓名、当事人签注。接案单位要将查处情况24小时内录入警务信息综合平台。

第十三条 对于两抢案件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我所巡逻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保护、封控现场,救助伤员,寻找控制目击证人了解情况,并迅速报告指挥中心请求增援或开展追捕、围堵工作。

第四章 勤务制度

第十四条 着装规范:民警要求着值勤服,穿黑色皮鞋,系外腰带,戴大檐帽,配值单警装备,佩戴巡逻袖章,携带警棍、手铐、对讲机。夜间巡逻人员应着反光背心,穿着时间为晚20时至凌晨8时30分。 第十五条 保持通讯畅通,巡逻车内和派出所前台各配备两部对讲机,一部职守CH-1市局无线对讲作战频道,一部职守CH-6龙华分局110指挥使频道。

第十六条 使用无线对讲通讯系统时,要吐字清楚、用语规范、语速中平、简明扼要。不得在对讲频道内发表与工作无关言论。 第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巡逻防控工作的作用,每一个巡逻组必须在班内充分发挥盘查作用,白天盘查可疑人员不少于4人,夜间不少于2人,盘查情况要详细记录,并在下勤24小时内录入警务信息综合平台。

第十八条 车辆安排:巡逻车辆琼O1737警、巡逻备用车辆琼O2464警。

第三篇: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面试,工资,福利,薪水

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

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凡机构分类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其中,县级公安机关已根据2006年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调整归并的相关职能,如文秘、信访、督察等,原则上按照其目前归属情况确定机构分类,即:办公室已归并入指挥中心,以及信访部门已归并入法制室的,均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县级公安机关政工监督室内部仍保留有相对独立督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该督察机构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

2.除监管所、车管所外,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并以此规范其机构、人员称谓。其中,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在对外交流中需要实行“局”称谓的,可以继续保留。3.内设执法勤务机构的下设单位,均作为执法勤务机构,所属人员按照执法勤务机构人员管理。同时,有关机构及其警官职务称谓暂保持不变。

(三)实施职务套改。

.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考试,国家公务员,安徽公务员,警察,待遇,职业,求职,面试,工资,福利,薪水2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副所长。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

(2)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

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①任现职满2年;

②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

③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等次奖励;

④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考核结果为优秀。

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3)级别在24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级别在22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四)完善日常管理。首次套改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的转换、警员职务的晋升、职数管理、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意见》为契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研究,明确职责,与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不断推进《意见》实施工作。

第四篇:美国警察的巡逻体制

美国是一个高度城市化的国家,城市的居民人口占据了美国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因此城市的市区往往是治安状况最复杂的区域。警察局下设巡逻处、侦查处等部门,但是巡逻处是规模最大的部门。治安巡逻是美国城市警察警务工作的核心。美国警察机关首先必须设置巡逻部,巡警能够胜任的基础警务,就不必另设其他部门;只有巡警的技术、时间或能力不能有效地执行某些警务时,才有必要设置专业部门辅助。美国有些小城镇警察局甚至只设若干巡逻队负责所有警务。这种警察巡逻体制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一是有效提高公众社会安全感。公众安全感的强弱,很大程度上并非源自当地警察的犯罪破案数或破案率,而取决于警察能否时刻出现或存在于公众的身边。在群众危急时刻第一时间提供救助,能够增进公众对警察工作的积极评价,增强公众对社会的安全感。二是有力预防震慑违法犯罪。警察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巡逻活动,不仅能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及时制止,获得证据,而且能够对那些准备犯罪的违法者起到有效的阻却、威慑作用。三是有助于提高警察综合能力。由于巡警在日常勤务工作中能够全面接触社会,每位巡警的法律及警务知识、技巧、技能都可以得到有效的训练和提高。

基于这种认识,美国的大多数城市警察局都作出规定:凡是从社会上录用的高中毕业生,经过警校短期培训的新警察,都必须先从巡警干起,通过巡逻勤务工作来获得实践经验。

巡警管辖的内容很广,很多的基础工作也都由他们承担,接受居民报案、犯罪现场勘查、收集证据、纵火案调查、与绑架人质者谈判、发生坠机事件后的管理和调查、提取指纹或照相、罪犯分析、处理群体性事件以及完成诸多其它的调查、管理和警务程序事项等等,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精力分散,影响专业化程度的提高。

尽管如此,美国的警察局坚持把警力最大限度地布置到街头和社区巡逻,以提高重点部位和场所的见警率;各个城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调度和摆布巡逻格局,以增强巡逻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第五篇:交通警察处警巡逻规范

出警巡逻操作规范:

(一)道路执勤执法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执勤执法时要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动作规范,忠于职守,严格执法。

(二)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应当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驾驶入、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驾驶摩托车巡逻时,应当戴制式头盔。

(三)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交通警察纠正违法行为需要临时停放警车或者停放的其他车辆时,警车应当开启警灯,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并根据道路限速,将警车停在处置地点来车方向五十至二百米以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开启警报器。

(五)交通警察在巡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不具备违法车辆停车接受处理的条件或者交通堵塞时,可以通过手势、一喊话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

(六)公路上执勤时应当以巡逻为主,通过巡逻和技术监控,实现交通监控和违法信息收集。

(七)在高速公路发现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低速行驶、遗洒载运物、客车严重超员、车身严重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者驶出高速公路接受处理。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进行纠正。

(八)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九)巡逻中遇有治安或刑事案件的,按本篇第七章规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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