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权质押融资

2022-10-19

第一篇:什么是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质押融资

一定要着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资质

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质押的前提是注册资本金到位,所质押的股权未做任何第三方质押。申请出质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一. 出质人向质权人企业提供初审所需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公司章程

4.企业股东名册

5.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

6.股东出资证明书

7.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8.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

9.企业对外欠款及对外担保情况说明

10.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

1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12证明款项用途及还款来源的材料(供销合同).

根据初审业务的真实性,签订临时合作备忘录,出具初审报告.二. 第三方担保公司资料及出质人与第三方担保公司签定的保证合同.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公司章程

4.企业股东名册

5.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

6.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

担保意向书、担保函。

三. 质权评估.

根据出质人提供抵押股权进行估价,确定出质人融资额度,以及股权抵押期限。(派专项人员严格审查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四. 审核通过,确定担保费及保证金,利息后签定合同.协议。

五. 质权人与出质人共同进行股权质押工商部门质押登记。

所须材料清单: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

3.出质人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亲笔签名)原件

4.股权质押合同及公证书.

5.出质方的出质证明书.

6.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双方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8.双方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

11.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12.出质方股权登记托管卡原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质押双方持上述文件到托管处,办理质押冻结,出具股权质押冻结证明书.

注: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除外.

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附件材料: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出资情况表

3.股权质押登记声明

4.股权质押公证书

5.股权质押合同范本

6.股权质押协议书范本

7第三方担保保证合同范本

8.个人(家庭)保证合同

9.个人(公司)连带责任合同

10.借款合同

11.抵押合同

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二篇:股权质押融资

二、股权质押业务的发展前景

在《物权法》生效前,股权质押虽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由于对质权人的保护不够,金融机构通过办理股权质押为企业提供借款担保的并不多见。股权质押没有实现其应有的作用。《物权法》颁布后,质权人的利益有了保障,一贯被冷落的股权质押变成香饽饽。股权作为被忽视的休眠资产也被一举激活。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6月浙江省工商局在全国创新性的出台《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和《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后,在浙企业随之掀起了一股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热潮。办法出台后几个月,浙江全省办结股权出质登记的企业近40家,股权出质数额为200000万股,融资金额近15亿元。2008年上半年,沪深股市共产生364宗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比去年同期增加20%。除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日渐火热外,非上市公司股权融资也十分火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上半年中小企业产权交易成交总额同比增长211%,其中大部分是股权质押。

《办法》实施后,对股权质押的发展将会有很大的推动。首先,为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操作指南。要求股权的质押必须登记才生效,并规定了具体的登记备案程序,这就使股权质押的办理具有了可操作性。其次,《办法》有利于维护股权出质双方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办法》要求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这就从制度上建立了出质登记信息的公开机制和质权保障机制,可以提高股权出质信息的透明度,在维护出质双方特别是质权人利益的同时,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获知相关信息提供了比较可靠的路径,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第三,提高了股权出质和出质登记的公信力,促进企业发展。股权出质丰富了股权的权能,将使企业静态资产转化为动态资产,使投资人可以在继续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和受益权的同时,灵活运用其价值为不同交易项目担保。通过股权出质,企业可以提高融资和其他交易行为的信用,增加交易机会,从而促进自身的发展。尤其是一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较好的公司,股权将会充分流动、运转起来。对股东来说,可以充分实现股权价值。于公司而言,可以借此扩大经营规模,创造价值,形成股东与公司双赢的局面。 第四,相对于保证等其他担保方式,股权出质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成本较低、手续简便、效率高,这些特点更符合中小企业的需要,也更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可以想见,股权质押业务的前景是非常叫人看好的。

三、典当公司如何办理股权质押业务

(一)、哪些股权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以外的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部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份,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部分非上市公司股份,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相应的,以这些公司股份出质的,也应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根据《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是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机构。

需要说明的是,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人出资形成的权益不属于股权。现行法律没有将这样的企业中投资人权益规定为“股权”。比如,《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投资权益称为“财产份额”,所以,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不能将财产份额拿来当股权办理质押。

(二)、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哪些?

归结起来说有三大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和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其中出质股权的数额可以由出质人、质权人协商确定,在质权合同中明确。

需要说明的是,出质期限不属于出质登记事项。理由是:(1)出质的目的和功能是担保债务的履行,为债权提供保障,因此,其期限取决于债权债务的履行情况。而现实中的履行情况包括期限是常常变动的,事先设定出质的期限意义不大。(2)《物权法》在规定质权合同时的一般条款时没有将出质期限纳入其中。(3)有关司法解释不支持当事人约定出质期限或登记机关要求登记出质期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后半部分在《物权法》中已修改)”基于上述情况,为避免误导当事人,《办法》没有将出质期限列为登记事项。要注意防止实践中工商部门增加该项内容。

(三)、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四)、股权出质登记共分为几种,分别应当由谁提出,应提供哪些材料?

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

1、设立登记。就是设立股权质押的登记。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四个方面的材料,申请书、质权证明、质权合同、主体证明。其中质权合同是反映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载体。登记时提交质权合同,可以起到证据提存的作用。质权合同可以是单独的质权合同,也可以是包括质权设立条款在内的债权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

2、变更登记。应该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包括:出质股权数额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其中申请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应当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3、注销登记。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包括如下情况:(1)主债权消灭;(2)质权已经实现;(3)质权人主动放弃质权;(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如担保法规定,质权因质物的灭失而消灭。质物不在了,质权就没有了。申请注销登记的时候,应当提供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应当写清楚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号、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出质股权的数额、股权出质注销的原因等。

4、撤销登记。当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质权合同被依法撤销的,应当办理股权出质的撤销登记。质权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被确认无效?《合同法》第 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产生重大误解或者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上,出质双方利益一致,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撤销登记应当提交质权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四、典当公司办理股权质押业务应该注意的问题

股权质押担保相对于其它的担保方式更具有风险性。为了防范和控制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结合《办法》及《安徽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典当公司在办理股权质押业务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择优选择当户,严格评估拟出质股权的价值。

单纯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不容忽视。这主要是因为股权价值很难评估,且无法预料其保值性如何。一般来讲,金融机构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净资产以及每股净资产来确认企业股份的价值,然后按照一定的折扣率给予授信。所以典当公司在开展业务的时候,仍需要选择现金流充足、贷款期限较短、企业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企业。典当行在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注意两点:首先要清醒认识到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相对于实物质押,股权质押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股权变现时,其价值的实现取决于该权利对应的财产价值。股权质押的风险在于股权的价格很有可能因公司经营不善而下跌。当股权价格下跌后,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有关法律规定变价收入不足抵偿债务时,债务人需要就不足部分继续进行偿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债务人时常因缺少能力而使进一步偿还成为泡影。因此,典当公司在接受股权质押时,还要对企业资产加以锁定,即限制企业某些经营行为,以免股权价值被掏空。其次在接受股权质押时,须对该股权质押情况及质押成立条件进行充分了解。因此,接受股权质押时,典当公司一定要实际查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证券登记机构股权质押情况。具体的说,典当公司收到当户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资料后,应当全面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等情况,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应进行重点审查。同时还应该审查出质人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充足性;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行性。必要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阅相关登记档案。审查后,当户符合要求,拟准备提供股权质押借款的,应对股权的市场价值和变动趋势进行评估分析,合理确定质押借款金额。股权价值评估和趋势分析可由典当公司自行开展,也可由典当公司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进行。

(二)应当对当户出质的股权做认真的审查。

特别是下列情况,对质权影响较大,应逐一进行审查:

1、审查是否属于可出质的股权。

2、以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的,要审查是否已被原设立审批机关批准。

3、审查出质股权是否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

4、出质人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要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如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要审查是否全体股东已过半数同意;同时还要审查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是否有禁止性规定。如果有将对质权的行使构成障碍,可能产生纠纷。

5、要审查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是否已实缴到位。如果未实交到位,即使通过行使质权,取得股权,由于还要承担缴付出资义务,质权也无实际意义。

6、出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要审查公司是否已经将该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7、出质人为公司,是否履行了《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事前未履行上述规定程序,可能在事后产生纠纷影响质权的效力。

8、出质股权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该股份公司股东是否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如果已经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则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

9、以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要注意审查程序、目的和股份的数量比例。

三)当金发放后的监管要严格到位。

根据股权质押风险较大的特点,典当公司发放当金后,也应加强风险防范。

1、典当公司在发放当金后,在加强对当户进行贷后检查的同时,应密切关注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当股权数额发生变化时,质权双方当事人会对原合同进行修订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因此,在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时,相应的就应当提交质权合同的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这样可以及时更新登记内容,以排除实现质权时的法律障碍,从而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3、适时提前行使质押权。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贷款安全,典当公司可以在和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典当公司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当一定条件成就时,提前行使质权。

(四)及时主张和实现质权。

对质押权的实现,《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做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押权,拍卖或变卖股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人处分股权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贷款人从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出质人;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贷款人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当贷款无法按期偿还时,股权为贷款人所有。第十六条规定,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从实现质权的条件看,质权人实现或提前实现质权主要在以下情形:

1、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

2、出质股权价值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且出质人不愿意提供补充担保;

3、出质人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出质股权;

4、出质股权灭失。其中,发生在主债务履行期内的后三种情形,质权人也可能采取财产提存而非提前清偿债务。

从质权的实现方式看,质权人主要采取折价、变卖或拍卖出质股权三种方式。折价,就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将出质股权折合一定的金额充抵债务,质权人成为持有出质股权的股东,由于发生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这与担保法禁止流质规定并不冲突;变卖,就是以协议方式将出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转让款用于清偿对质权人的债务;拍卖,是通过拍卖行将出质股权转让给出价最高者,拍卖所得款扣除相关拍卖费用后向质权人清偿债务。

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考虑如下问题:

首先,出质股权折价、变卖或拍卖,均导致股权转让,必须遵守股权转让的规定。例如出质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拟折价或变卖给公司股东外的人的,应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且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出质股权是上市股票时,必须在沪深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如出质股权为国有股权的,应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作为转让参考价,而且即使在质押时已获批准,转让股权时仍必须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再次审批。

其次,出质股权的折价或变卖的价格条件需要公允、合理。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如存在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资产转让或置换等行为时,均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因此,出质股权折价多少或是以什么样的价格变卖,不全是出质人、质权人或交易第三人决定的,必须符合 “市场价格”这一参照标准。而在出质人是国有企业的情况下,该价格须以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形成: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另外,国有股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也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或者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同时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转让价格,也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维护质权人其他债权人权益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正是上述规定的目的。

再次,出质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对折价或变卖行为行使撤销权。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出质股权折价、变卖如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质人其他债权人申请撤销该合同,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出质人负担。

最后,诉讼仍是质权人实现质权的重要方式。我国《物权法》第219条第二款对动产质押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说明在出质人不配合时,动产的质权人有权拍卖或变卖出质动产。由于《物权法》规定权利质押未规定的适用动产质押的规定,因此从理论上来说,股权质权人也可以拍卖或变卖出质股权。然而我国现状是股权是一种“记名财产”,被质押后依然在出质人名下,质权人要拍卖、变卖质押股权基本上行不通,只能向法院诉讼解决。唯一的例外是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借款,在借款合同期满而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依约定通过其特别席位卖出质押股票, 但这只是国家为解决券商融资提供的特定模式,更多情况下质权人还是要通过诉讼实现其质权。

第三篇:股权质押融资操作流程

第一步:

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步:

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 第三步:

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第四步:

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押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都有哪些条件和法律程序呢? 第一步: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1、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2、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3、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三)、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6、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二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出质行为生效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㈠一般规定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㈡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㈢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是中国法人,除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外商投资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 ㈠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 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㈡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不得用于购买股票),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办理国有股质押备案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如下文件: 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文件; 2.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3.质押协议副本;

4.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

5.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 第三步,权利的实现

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及诉讼实现。 第一种:协议实现

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依法转让实现质权,质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种:诉讼实现

如出质人拒绝或协商不成,则质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质权。 相关事项:

一、股权质押的风险

1.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对于出质人的道德风险无法控制。

对于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鉴于法律只规定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没有向任何中介机构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法律也没有规定该股份被质押的事实应该通过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披露,股东名册又保存在被出质股份所在的公司手中,该股权质押就不会为除了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社会公众所知悉,因而也就不具有任何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使得质权人的质权能否顺利实现完全依赖于出质人诚实信用的程度,如果出质人不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将该股权出质的事实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虽然出质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但事后私自将该登记予以删改甚至重新制作一份股东名册,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就会严重危及到质权人质权的实现。

2.在质权人(担保人)对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在实现质权时,由于法律对于质权的实现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说可以诉讼解决。因此,如协议解决,必须在出质人能够找到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出质人破产或被注销而联系不到时,协议解决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从而只能采取诉讼解决,但诉讼解决又费时、费力、费钱。

二、质物的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上述孳息应首先充抵 收取孳息的费用。

三、质物的提前转让

出质人只有在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后才可以转让已设质的股份,其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质权的效力范围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五、诉讼范围

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 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实际操作中,对于记名股票或者出资,鉴于法律对于质权的实现尚无明确规定,双方可以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质权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合同(股权质押)

甲方(质权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出质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因(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金额)(详见借款合同:)。为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以其所有的的合计

%份额的股权(以下称质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现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的股权

1.出质股份名称及所代表的出资额:

名下的的%的股权,出质股份所代表的出资额:万元; 名下的的%的股权,出质股份所代表的出资额:万元;

2.本合同项下质权对出质财产的效力及于质物本身、从物、孳息、添附物、附属物、 质物的代 位物。

第二条出质记载及登记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本合同项下股权出质情况记载于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并办妥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妥上述记载及登记手续,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乙方应就下列所有款项向甲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1、借款人应向甲方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甲方为实现质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担保期间

1.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项下债权的担保期间: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项下债权的担保期间:自实际发生上述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第五条质权的实现

具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就出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1.出质股权价值减少,出质人拒绝恢复出质股权的价值或拒不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新担保; 2.借款人未按约清偿借款本息的;

3.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4.乙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出质股权,影响甲方实现债权、质权的。

第六条质权实现的方式

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处分出质股权,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1.与乙方协议,以出质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出质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甲方与乙方未就质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出质股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有妥善保管出质股权证明材料的义务。

2.一旦甲方发现乙方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向第三方转让出质股权或其他有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发生,甲方有权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有权提前处分出质股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乙方不得隐瞒质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4.出质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出质股权转让、再质押或委托他人管理等方式进行相应处置,并不得实施降低或可能降低出质股权价值的任何行为。

5.乙方及乙方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应在发生下列情况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转投资、担保; (2)变更公司形式;

(3)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5)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 6.借款期限届满或甲方宣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未能归还欠款的,甲方为实现质权而将出质股权依法拍卖、变卖,或在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实现质权而要求受让股权,乙方应同意甲方提出的质权实现措施,并承诺全面配合甲方完成出质股权处置产生的相关事项。

7.有两个以上物的担保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或出质人的抵押物或出质物; 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不因甲方存在借款人或其他任何人提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而受到影响。

8.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出质人对借款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1.其对用于本合同出质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该股权属无权利瑕疵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权或存在权属争议等情形)。

2.其股权出质行为完全符合《公司法》之相关规定。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其所持有的股权之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4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可要求乙方按贷款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应按贷款金额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2.本反担保合同应持续有效,并不得撤销。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2、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公司签署本合同。

3、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且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第十四条其他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日期:

第四篇:股权质押融资担保流程材料

股权质押贷款融资如何办理?

东兴证券经纪业务部负责企业和个人股权质押业务受理,质押年息一般在12%左右,资金三周可以到账!

股权质押贷款需要提供融资用途,质押率总投资在40%-60%以内,其中沪深大盘股质押率可以到50%左右,如果是第一大股东则可以到55%,中小板类质押率在40%以上,创业板相对较少。

股权质押质押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个人,即不论企业个人只能有一个账户参与质押融资, 一下是股权质押融资需要提供的资料:

股权质押的前提是注册资本金到位,所质押的股权未做任何第三方质押。申请出质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一. 出质人向质权人企业提供初审所需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公司章程

4.企业股东名册

5.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

6.股东出资证明书

7.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8.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

9.企业对外欠款及对外担保情况说明

10.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

1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12证明款项用途及还款来源的材料(供销合同).

根据初审业务的真实性,签订临时合作备忘录,出具初审报告.

二. 第三方担保公司资料及出质人与第三方担保公司签定的保证合同.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公司章程

4.企业股东名册

5.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

6.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

担保意向书、担保函。

三. 质权评估.根据出质人提供抵押股权进行估价,确定出质人融资额度,以及股权抵押期限。(派专项人员严格审查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四. 审核通过,确定担保费及保证金,利息后签定合同.协议。

五. 质权人与出质人共同进行股权质押工商部门质押登记。

所须材料清单: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

3.出质人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亲笔签名)原件

4.股权质押合同及公证书.

5.出质方的出质证明书.

6.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双方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8.双方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

11.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12.出质方股权登记托管卡原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质押双方持上述文件到托管处,办理质押冻结,出具股权质押冻结证明书.

注: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除外.

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股权质押的前提是注册资本金到位,所质押的股权未做任何第三方质押。申请出质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一. 出质人向质权人企业提供初审所需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公司章程

4.企业股东名册

5.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

6.股东出资证明书

7.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8.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

9.企业对外欠款及对外担保情况说明

10.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

1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12证明款项用途及还款来源的材料(供销合同).

根据初审业务的真实性,签订临时合作备忘录,出具初审报告.

二. 第三方担保公司资料及出质人与第三方担保公司签定的保证合同.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公司章程

4.企业股东名册

5.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

6.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

担保意向书、担保函。

三. 质权评估.

根据出质人提供抵押股权进行估价,确定出质人融资额度,以及股权抵押期限。(派专项人员严格审查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四. 审核通过,确定担保费及保证金,利息后签定合同.协议。

五. 质权人与出质人共同进行股权质押工商部门质押登记。

所须材料清单: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

3.出质人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亲笔签名)原件

4.股权质押合同及公证书.

5.出质方的出质证明书.

6.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双方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8.双方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

11.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12.出质方股权登记托管卡原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质押双方持上述文件到托管处,办理质押冻结,出具股权质押冻结证明书.

第五篇:股权登记托管在股权质押融资中的作用

以政府主导专门成立的黑龙江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集中托管企业股权并对其规范管理,提供一个规范、公开的平台,构建企业股权质押贷款便捷通道,通过简化企业股权质押贷款手续、业务流程、锁定质押股权转让等,提升企业动产公信力,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把企业静态的股权变成了动态的可用资金,并为企业引入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及上市融资等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一、四方获益

通过股权托管中心办理股权质押融资,相关各方都可以获益。首先出质人可以通过股权登记托管平台对股权质押融资比例等敏感问题发表意见;二是质权人可以通过股权登记托管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了解出质人出质股权的真实性;三是股权托管中心能够体现第三方的特殊功能,协调质押融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四是实现股权流转,为质押融资股权变现提供通道。

股权托管中心是连接股权质押活动当事人的桥梁,发挥股权托管在股权质押中的作用,有利于实现信息对称,提高股权质押的成功率,降低贷款风险,是一个多赢的市场制度创新。

二、弥补工商部门不足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定,其对股权质押进行设立登记,但没有责任对出质股权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而事实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对企业发起人股东进行注册登记,许多企业的发起人股东虽然不多,但由于发展需要面向社会融资,所以非发起人股东数量不断增加,工商部门不可能对大量非发起人股东的进行登记。

作为专司股权登记的省级机构,股权托管中心依法对全体股东的股权进行登记,依法保管股东名册,具有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和股权信息披露、股权市场定价等功能,恰恰弥补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不足,可以全面提供出质人股权的情况,为质权人的决策提供可信依据,在股权质押活动中有所作为。

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属于质押的合规性登记,而股权托管中心进行的从股权托管登记、保管股东股权到股权质押登记,属于质押股权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登记,二者可以形成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前后衔接的规范服务程序。

三、股权登记托管的积极作用

一是维护质押股权安全,杜绝重复质押和虚假质押。股权托管中心不但登记托管企业的主要发起人股东,而且登记全体非发起人股东,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及时办理全部股权的变更情况。股权托管中心通过系统的程序功能确保股权质押活动的合法性,可以为股权质押当事人提供质押股权登记凭证。因此,与股权登记并存放在出质人自己手中相比要安全的多,也比股权单纯在工商部门设立质押要全面的多。

二是有利于合理确定融资金额。在股权托管中心的股权都要向全社会公示,贷款人就可借助登记托管平台的信息披露等功能,进行出质股权的市场评估,解决股权价值评估难的问题,合理确定融资金额,加快贷款发放的速度,提高工作效率。更为重要的是,股权托管中心在质押活动中可以充分发挥市场中介的社会公信力,可以为优质股权迅速配置相对应的融资额度,有效解决资金需求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提高市场融资效率。

三是有利于提高质押融资的成功率。股权托管中心作为具有社会公信力第三方,将发挥前期调查、清晰股权、依法保管股东名册、信息披露、股权保全等方面的功能,维护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由于股权托管中心具有的政府背景和市场化服务功能,而且已经成为登记托管企业的“娘家”,实际上也已经成为质押双方当事人谈判和交流的场所。

四是有利于出质股权变现。股权托管中心附属于黑龙江省联合产权交易所,该所是省政府依法设立的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交易场所。金融机构或其他质押权人一旦发现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就可以直接通过黑龙江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依法处分该股权。黑龙江省具有与京、津、沪等全国近30家省级产权交易机构项目联网发布、信息共享、交易合作的优势,能协助金融机构变现股权,实现收益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保障质权人权益。

五是有利于提升股权市场功能。2008年1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发布,特别提出“加快建设和逐步完善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创新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黑龙江省股权托管中心规范开展股权登记托管和股权质押融资登记,能够充分发挥股权市场的融资功能,为股权市场创造出持久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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