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

2023-04-06

第一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

农业设施用地协议

甲方(经营者):

乙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丙方(乡镇政府):

为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维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天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市、县关于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农业设施用地位置、面积:乙方向甲方租赁高铁边原制梁场荒场面积73亩,租赁期限为二十年(从2015年06月1日至2035年06月01日止),每年每亩为壹佰元计算,乙方先向甲方缴纳前5年的租金计叁万陆仟伍佰捌拾伍(36585)元整,第二个5年以30%涨,每年每亩为130元计算绘甲方四万柒仟肆佰伍拾(47450)元整,第三个五年以30%上涨,每年每亩170元计算给甲方陆万贰仟零拾(62050)元整。第四个五年以30%上涨,每年每亩220元计算给甲方捌万零叁佰(80300)元整。(每个5年最后一年缴纳下五年山场租赁款)。甲方经营蛋鸡养殖项目,项目位于河潭镇丰田村,经乙方和丙方同意在其依法确定使用的范围内使用土地4.8公顷,其中:主产设施用地0.4公顷,占用耗地0.4公顷,附属设施用地0.1公顷,占用耕地0.1公顷,配套设施用地0.1公顷,占用耕地0.1公顷(占用基本农田0公顷);具体位置和面积以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出具的勘测报告、红线图为准。

二、农业设施用地用途:(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的用途分别按设施建设方案中的内容填写),甲方不得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从事非农建设活动。

三、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该宗土地使用期从2015年6月1日起至2035年6月1日止。

四、土 地复垦要求和时限。

(一)根据设施建设方案,甲方在从事农业设施建设时,拟破坏土 地0.2公顷,其中耕地0.2公顷。

(二)对拟破坏的耕地,在农业设施建设前甲方应将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堆放到指定地点,统一集中用于土地复垦耕地的土壤改良。

(三)甲方应在农业设施用地期满之日起叁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并经丙方验收合格。

(四)在设施农用地经贵溪市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备案同意后,甲方应在叁个月内向内方一次性缴纳预存土地复垦费。经甲丙双方一致同意和确定预存土地复垦费壹万元。甲方完成土地复垦并经丙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丙方将预存土地复垦费退还甲方(不计利息);如甲方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复垦到位,则由丙方负责组织土地复垦,预存土地复垦费不予退还。

五、土地交还: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甲方应及时将土地交还乙方。甲方如需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经乙方、丙方同意后,办理相关续期手续。

六、违约责任:

(一)乙方、丙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或无法定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农业设施用地使用期限内,甲方不得擅自将该土地转给他人使用。否则,乙方、丙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三)如果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无法执行,三方均可解除协议,不承担责任。

七、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经南端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经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农业设施用地协议

甲方(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新蔡县镇(乡、街道)村 联系电话:

乙方(村委) 法定代表人:

地址:新蔡县镇(乡、街道)村 联系电话:

丙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新蔡县镇(乡、街道) 联系电话: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河南省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项目名称:

二、农业设施用地位臵、面积

甲方经营项目,经乙方同意,使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位于镇(乡、街道)村委庄的农村集体土地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亩,占用耕地亩;附属设施用地亩,占用耕地亩;配套设施用地亩,占用耕地亩(基本农田亩)。具体位臵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三、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

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土地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农业设施用地用途

该宗土地主要用于养殖(粮食生产、作物栽培),具体用于修建等生产设施;等附属设施;等配套设施(按建设方案逐项填写)。

五、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甲方应依法与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六、土地复垦

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的土地,应在生产结束后一个月内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复垦完成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复垦、复耕情况进行验收。甲方不复垦、复耕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土地交还 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乙方有意愿继续出租该宗土地用于农业设施用地,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土地交还后,甲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归甲方处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处臵完毕。

八、甲乙双方约定

甲方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的审核备案手续,乙方予以配合;使用期限内,甲、乙方不得将土地给第三方使用;使用期内,除非不可抗拒的原因,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协议的执行。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以任何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施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对方违约金万元(大写:)。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甲方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一经查处,所有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甲方未进行复耕或未达到耕作条件的,乙方可向甲方追偿经济损失万元(大写:)。

十、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三方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和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第三篇:设施农用项目三方用地协议书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7-14 【字体:大中小】

设施农用项目三方用地协议书

甲方(集体经济组织):北京长鹏投资管理公司 乙方(经营者):周俭

丙方(镇政府):丰台区长辛店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5〕7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镇域实际情况,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书如下:

一、用地位置

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位于 丰台区长辛店镇长辛店村西后街123号房后小院,四至界线详见《土地勘测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图件经甲乙丙三方认可为准。

二、用地面积及范围

设施农用地面积为 1839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1839 平方米。用地面积和范围不得突破经三方认可并经批准的《土地勘测定界图》面积和范围。

三、 用地期限

本项目设施农用地的期限为 2 年 零80天 自 2015 年 7月 10日至 2017 年 9月 30 日。

四、用地用途的约定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为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连栋温室和日光温室等;附属设施用地为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如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具体要求为:

(一)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设施农用地范围内不得用于以下用地建设: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村、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三)用地期限内,如遇国家建设需要、旧村改造、征地、占地、拆迁、整体规划或区域环境整治等情况需拆除、腾退租赁标的物的,甲、乙双方均无条件终止本协议,乙方应在甲方告知该情况的十五日内无条件搬出租赁标的物,双方互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或经济补偿责任。针对乙方出资建设的地上物的补偿款,由甲方享受15%,乙方享受85%;针对土地、甲方出资建设的原有地上物等其他项目补偿款,均归甲方。

(四)用地期限内,因农业设施的特殊性,只限乙方从事法律、法规和长辛店镇准许的经营项目。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违章、违法、违规,因违章、违法、违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由此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五)乙方建设农业大棚前,必须事先征得周边住户的书面同意(以签订协议形式),保证周边住户对此无任何异议。

(六)营业执照由甲方申请办理或乙方申请办理均可。本次租赁期内无论营业执照办理在甲方或乙方名下,如遇有本协议中第四项第

(三)条约定的拆迁等情形,补偿均按照如下方式分配:

如在用地期限内拆迁,则停产停业等经营类损失的补偿均归乙方;如租赁期满后,则停产停业等经营类损失的补偿均归甲方,即使乙方继续租赁如遇有拆迁等情形,则经营性补偿全部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七)申请建设农业大棚的手续由甲方或乙方办理,无论哪一方办理则自行承担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不得向另一方要求补偿或分担。如本次由乙方办理,则本次租赁期满后无论乙方是否续租,则农业大棚的经营证照虽然仍保留在乙方名下,但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补偿,如遇到拆迁时乙方自愿放弃经营性补偿,不得向甲方或拆迁方主张任何赔偿。

(八)合同期满终止时,乙方投资建设的地下、地上物等设施全部无条件、无偿归甲方所有。

(九)本协议未涉及事项仍以原合同约定为准,原合同约定内容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乙方经营 家庭形式无土栽培及培育蔬菜 项目,土地利用现状为: 1839平方米农用地;土地利用规划为: 1839 平方米建设用地。

经甲方、丙方双方研究,同意乙方在依法确定的土地权范围内使用 1839 平方米土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1784 平方米,附属设施用地55 平方米,附属设施中管理用房面积为10平米。

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

根据第四项第

(八)条约定,设施农业到期后地上物归甲方所有,甲方承诺按土地复垦协议和国家复垦技术指标恢复土地原貌,确保复垦后土地的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完善。

六、其他事项

(一)租赁期间内,本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期间及完成建设后,如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后果完全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二)甲乙双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丙方负责监督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并将该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

七、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附则

合同一式5份,甲乙丙三方各执1份,国土资源部门1份、农委1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丙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篇:何为农业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氰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徽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

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1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3

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第五篇:申请农业办公设施用地报告

德化县国土资源局:

兹有德化县维祯阁生态旅游养生农庄,在德化县雷锋镇(石桥板边)十五小组,租用农田300亩,山地200亩。进行农业综合开发蔬菜,名贵花草种植和家禽放养,旅游观光,养生度假开发种植,为使荒山得到充分利用,加快发展步伐,拟植树20000株,种植若干亩无公害蔬菜,养殖土鸡80000只,旅游景点·及养生度假点10余处。特申请建设办公使用土地5亩,需要征用农田和山地用杂地,请求县领导及有关部门特批!

德化县维祯阁生态旅游养生农用庄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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