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心得

2023-03-30

第一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心得

夯实公平正义的根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及回应群众期待,深化司法改革文章的心得体会

学习《夯实公平正义的根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及《回应群众期待,深化司法改革文章的心得体会

前进区人民检察院 刘仁甫

根据最高院《关于认真组织学习,<人民日报>有关报道和文章的通知》我认真学习了这两篇文章,通过学习我全面了解了把握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和取得的重要成果,充分认识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深刻理解了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为民的精神实质以及制度措施和重大意义的实质内涵。

一、司法公正,追求更全面、规范的正义

法谚云,程序是法治与恣意而治的分水岭。程序正义,在中国传统的法治理念中,曾经是被忽略的一环。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推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完善,规范执法行为向“程序正义”不断迈进。民事案件的小额速裁和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是新形势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探路之举,有望破解案多人少的压力,同时也更有利于当事人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其合法权益。

二、执法各环节进一步受到规范。 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施行,为大调解体系下更加便捷、灵活、高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提供了司法保障。在各地的大调解实践中,更是形成了信访、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这些化解矛盾的渠道和方式,整合了资源,形成了工作合力,使得治安压力和隐患大大减少。

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让纠纷解决有了更多选择。人民调解法规定的“司法确认”制度,在诉讼与非诉讼之间搭起桥梁。“以前我们调解民间纠纷,跑断了腿、磨破了嘴,往往还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一位调委会主任说,有了“司法确认”制度,赋予了非诉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让工作开展更加顺利。

三、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在强化监督方面多层次推进,让公正在监督下运行。

“躲猫猫”、“喝开水死”等一系列发生在看守所、监狱这些“大墙”内的恶性监管事件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和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行动,强化对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让阳光穿透“大墙”。 监督者自身也受监督。针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较为薄弱,“一竿子插到底”现象,检察机关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2010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截至2010年9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先后选任人民监督员3万多人,对超期羁押、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依法进行监督。

四、司法公开,让全社会监督执法行为

公开的范围越来越广。为了促进社会各界更好地监督司法活动,司法工作在向当事人公开的同时,也进一步向全社会公开。

检察系统大力推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工作,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对存在较大争议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不起诉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有关专家等参加公开审查,并根据案件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和公民参与旁听。

五、公开向纵深不断推进。从最初的“表层”公开逐步走向“实质”公开,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系统陆续推出新举措。

犯人减刑、假释,经历了从公开听证到公开开庭的变革和进步。”清河法庭庭长贾连春法官介绍,减刑、假释案件从过去的书面审理和听证审理到公开开庭审理,体现了司法公开正在向纵深推进。

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总结出“四变”经验:变过去单纯援引法条为既引法条又讲道理,以理服人;变简单粗略的格式法律文书为叙事、说法、论理相统一的说理式法律文书;变重大疑难典型案件由检察机关独家审查为邀请专家、学者等进行会诊平息;变少数人内部审查决定为多方参与的公开审查。

六、公开的形式更加多元。网络等新兴媒体的出现,为司法公开提供崭新平台。

“在推行公开审判制度方面,人民法院的决心和信心始终如一。”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网络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重点,在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当中,一直作为重点任务加以推进。

目前,全国各省高院一级网全部开通,90%以上的中级人民法院开通了二级网,网民可以在互联网上对感兴趣的法院工作,甚至是庭审直播进行浏览。

七、司法为民,更体贴、便捷地保障民众合法权益 几年来,各地司法机关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积极探索刑事和解的办案方式。

对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这一制度在保障了被害人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体现了教育挽救功能,有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冲突,有助于社会和谐。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的内容。通过严防冤假错案、完善辩护制度等措施,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在保障人权方面做出有目共睹的努力。

辩护权是一项基本人权。2011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推动了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强化了对律师辩护权的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四年来,在中央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项改革按计划扎实有序推进,阶段化成果凸显。

第二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政策背景: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目标任务,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习近平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016年1月18日,习近平同志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生态。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重要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

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

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但是,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人民群众关注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三大问题,都与司法密切相关。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是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四项基础改革:

一是进一步把中央政策和各地探索结合起来,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情况差异大。在加强改革顶层设计的同时,各地区要大胆探索、创新。各地政法机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善于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实现中央政策和基层所盼、群众所需的对接,确保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提高四项改革整体效能。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才能实现预期目标。目前,有的地方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过多,造成司法职能碎片化,既不利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也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一些试点地区配套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保障了法官检察官办案权,还促使一批业务骨干回归一线办案。要重点推进设区市和县级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整合基层法院检察院内部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三是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司法人员积极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利益调整的过程,也是观念变革的过程。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引导司法人员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对待利益调整,大力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

四是进一步加强跟踪指导,推动四项改革向纵深发展。可委托第三方对重要改革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实际成效进行评估,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四项改革沿着正确方向推进。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领导干部中的人治现象、公民中的非法治现象、社会上轻视和无视法治的现象,在有些地方、部门、领域和群体中有所抬头和蔓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实际上被统一于党委的“一把手”,法治被“人治”所弱化,依法治国从党领导人民实行的“治国基本方略”,演变为某些地方和部门“维稳”以及发展经济的工具。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待不断完善,立法质量需要不断提高。立法中存在的部门利益、特殊群体利益问题,部门立法争权夺利问题依然存在。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仍未消除,一些明显带有部门或集团利益痕迹的立法,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行政部门借立法扩权卸责、立法不公等从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和法律的实施。

三、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许多法律形同虚设。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法治缺乏权威,司法缺乏公信力;公民“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等问题。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是一项艰巨任务。

四、政府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频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少数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寻租、贪赃枉法甚至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出现了一些不正确的执法倾向,如钓鱼执法、寻租性执法、非文明执法、限制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滞后性执法等等;粗暴执法激发冲突,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恶性事件,突出表现在征地拆迁领域。

五、司法权威不足、司法公信力缺失。具体表现为:1.裁判终局性难实现。司法裁决的终局性是司法权威的重要体现和保障。法裁判终局性这一重要原则面临着来自再审制度、信访制度、舆论审判等制度困扰和现实困境。公民“信访而不信法”,随着社会发展和转型,各类信访活动爆发了前所未有的“洪峰”,涉法涉诉信访数量居高不下。部分群众宁可放弃正常的诉讼渠道,而把“信访”作为维护自身权益更为有效的途径,表明部分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权威缺乏信心,对司法认可度和信赖度的低下。2.判决执行率难提高。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司法裁决作出后,能得到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自觉遵从和自愿执行。目前司法裁决仍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司法裁决得不到自觉执行,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依然很高,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司法成本高昂。3.腐败增存量难清除。“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只有司法人员的公正廉洁,才能赢得人民的信赖和认同,才能树立起司法的权威。王岐山同志要求,要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

六、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司法行政化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判审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工作内部层层审批,权责不明,错案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报批,影响审级独立。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体对策:

一、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关键。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一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二是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从现行宪法框架内着手,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审理行政案件或者跨地区民商事、环境保护案件。

二、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和考评制度。我国在司法人员的招录、遴选、培养、任用等方面,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模式,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一要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司法队伍职业化水平。二要完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选任招录制度。三要完善法官、检察官任免、惩戒制度。四要强化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职业保障制度。为保证实现司法公正,对绩效考评制度应当作两方面的改革。一是考虑司法的复杂性和多样化,降低数字化指标在绩效考评中的作用。二是调整、完善目前的数字化指标体系,使其更加符合司法的现实和规律。

三、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的必要保障。必须遵循司法规律,着力健全司法责任制,理顺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健全权责统

一、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主要研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推进完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探索充分发挥一审法院明断是非定分止争、二审法院案结事了、再审法院有错必究、最高人民法院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确保审级独立。

四、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深化司法公开,着力推进审判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都应公开审判。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健全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对于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主动或依申请组织开展公开审查、公开答复。不断推进警务公开、狱务公开,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依托现代信息手段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落实,实现以公开促公正。

五、规范大案要案的办案程序。大要案因其重要性,常常采取“特事特办”方式,法律准绳执行不严格、办案活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经常发生。推进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其中一个重点问题应当是关注在大要案件办理上完善办案程序制度,提高依法办案水平。第一,专案组的组织和活动应该加强规范。以成立专案组的方式体现对重要案件的专人专办和高度重视,尚无可厚非,问题在于专案组的组成和办案方式应当符合法治要求,不能以便宜行事的行政程序代替严格的司法程序。第二,建议取消设在各级公安机关内统一协调打黑活动的“打黑办公室”,使打黑活动按法定司法程序进行。要求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依照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确认此类案件性质和被追诉人员,也是推进司法权力运作机制改革需要注意解决的一个问题。第三,大要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更应当注意严格依法办案。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作出裁决,均应严格依法定程序运行。

六、树立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权威,建立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下,重塑司法权威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理念层面如何切实落实法律至上或法治;第二个层面是制度层面的再造,即如何重新构造司法权力。具体而言,实现司法权威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优化崇尚法治的司法环境。弘扬法治精神,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要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和法律权威,崇尚法治与司法权威的社会氛围。突出司法的裁判性和专一性,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守法律底线,确保司法公正,保护人民权益,伸张社会正义。构建法院和新闻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和理解法院工作,从内心树立起对司法权威的认可和尊重。构建公正高效的审判机制。优化审判组织,科学分配审判权,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转变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与方式,变会议制为审理制;强化司法的程序性,规范诉讼模式和司法礼仪,树立司法活动的庄严与神圣。提高法院干警的队伍素质。司法的权威性有赖于司法的公正性,而司法的公正性维系于法官的高素质。因此,要严格法官职业的准入机制,强化法官职业道德素养,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和惩罚制度,以消除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建立法官的高薪和任职保障机制,有效提升法院和法官的地位待遇。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着力解决法院系统“不严不实”的问题,不断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司法形象。

七、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驻庭陪审”、“编外法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要扩大人民陪审员数量和来源,建立随机抽选的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从群众最关注、监督较薄弱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入手,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种重要形式,要进一步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

八、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程序。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制度,减刑是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将原判刑罚适当减轻;假释是对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附条件提前释放;保外就医是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分子,经有关机关批准,由保证人取保在监外医治,对其刑罚暂予在监外执行的形式。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要从申请到裁定、决定各环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特别是强化对裁定、决定程序的监督制约,实行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网上协同办案,防止刑罚变更执行环节腐败现象的发生。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名言佳句:

1.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进入深水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如期实现改革目标,需要处理好科学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处理好审批与监管的关系、厘清权力清单的适用边界等三方面问题。

2.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典型案例:

1.中国高度重视在司法活动中保护人权,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2004年第四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要求,将其列为司法改革的重大目标任务,并加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也依照法定程序得到了系统清理。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后,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也相继出台了各自的规范性意见,牢固树立起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

第三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预防司法腐败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0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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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案 由: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预防司法腐败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办)办理 提 案 人:九三学社中央 主 题 词:司法,改革 提案形式:党派 内 容:

司法审判,是维护公民合法利益、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司法的廉洁公正是全社会的希望所在,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所在。如何遏制司法领域的腐败问题,努力构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固防线,是一项十分紧迫的重大任务。

当前,司法腐败呈现一些新的特征。一是权钱交易突出。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违法查封,没有好处不作为、乱作为,违法办案、违法执行;参与地方保护,偏袒本地当事人。二是滥用司法审判的自由裁量权。三是涉案人数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级别也越来越高。四是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犯罪日益增多。

导致司法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司法体制改革亟待深化。司法体制深受计划经济模式影响,行政权通过人、财、物等资源的分配,影响司法审判权;司法机关内部管理模式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司法决策权和审判裁定权过分集中,往往带来司法决策的失误。二是对司法权力监督、制约不力。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和保障措施,监督标准不明确,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难监督到位;人大对“两院”的监督大多是汇报性的,难以发挥制约作用;司法运作程序缺乏透明度,使公众监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三是司法人员的准入门槛偏低,一些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达不到要求,直接影响到司法队伍的整体水平。四是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工作经费缺乏保障,司法人员待遇低下。

预防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垂直的司法管理体制,减少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影响。建立健全各级司法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域分离,尽量减少地方行政机关对司法审判的干涉;司法部门的财政经费应尽快转变为由中央财政统一支付的模式;将判决裁定的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剥离出来,审判机关只负责对案件的审判,行政机关负责生效判决的执行。

二、发挥权力机关对司法部门的监督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对两院报告的审议制度应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在尊重司法审判权的前提下,对司法审判、检察官和法官非司法行为实施监督;建议在人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由其行使对违法违纪法官、检察官的惩戒与罢免。

三、健全司法公开工作程序,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机关应加快推行网上办案,积极推广办案全程录音、录像、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等信息化办案的监督措施,使社会监督落到实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吸收社会各阶层的人士参与,尽可能反映社会各方面意见;建立陪审制度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职责。

四、加强司法干部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根据国情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逐步对我国现行的法官、检查官选用制度进行改革。司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担任法官和检察官者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建立从律师或法学院校中的教授、学者中遴选法官、检察官的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晋升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任职前培训和进修学习制度。

五、建立科学规范的交流、回避和退出制度。在进一步完善检察官、法官的任职回避、诉讼回避制度的同时,尽快建立地域回避制度,减少“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落实司法系统领导干部定期交流制度,抑制司法体制内、部门内利益关联体和利益共同体的形成;逐步建立畅通的退出机制,以增强司法部门的自我净化能力。

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待遇,确保履职条件。适当提高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生活待遇,避免权力“寻租”;保障司法部门工作经费,确保司法机关公正履职。

来源:中国政协网

第四篇:香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大全

香格里拉县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

近年来,香格里拉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加强管理,完善司法公开、民主机制为重点,不断拓宽视角,丰富管理内容,创新管理方法,着力拓展司法功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量刑规范化改革、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公开以及执行体制的探索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从总体上说,香格里拉县的改革工作呈现出开局顺利、进展有序、成效初显的良好局面。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一系列工作方案,成立了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机构,及时制定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并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牵头和协办单位的落实工作。坚持司法公开制度,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明的思想,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拓宽人民群众监督渠道,实现“阳光执法”,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不断提升了全县政法队伍整体执法水平和质量。做到深化审务、检务、警务制度改革,确保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和执行权。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更加注重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了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香格里拉县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中,出台了《关于构建

1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实施意见》,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委员会,在县、乡两级设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调对接”的工作体系,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创新建立县际边界协作机制。积极探索司法行政交流合作、边界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立了边界矛盾排查、纠纷调解和交流协作工作机制,对协作区域内发生的适用人民调解的各类民间纠纷,及时通报并组织力量进行调解。

在工作中,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夯实基础创造社会和谐稳定。一是扎实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日常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认真研究各类矛盾纠纷的发展规律,动态掌握各类矛盾纠纷底数,做到调解优先,把矛盾化解放在第一位,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专业性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五位一体的化解矛盾机制。二是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树立命案必破的理念,始终保持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继续开展“扫黄打非”和打击赌博、诈骗、制假贩假等专项斗争;坚决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对不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吸毒人员一律实行强制戒毒,加大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力度。三是不断夯实基层基础建

设。筑牢创造社会稳定工作第一防线。要切实加强乡镇综治办、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基层政法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香格里拉县司改工作今后的努力方向,一是建立沟通和监督渠道。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要建立汇报制度,逐级向同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工作,会商重大工作及难点问题。并监督制度,自觉接受法律、行政、群众和舆论监督,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二要进一步落实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在工作中,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对涉及本部门的改革事项,要逐项研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三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加强对司改工作的组织协调,全面掌握成员单位工作动态,跟进督促检查,及时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四要进一步加强司改舆论宣传引导工作。适时宣传司改的创新举措,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对司法改革的监督,积极争取人民群众对司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五篇:为什么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尊敬的党组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改革的内容涉及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思想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方面面。在诸多改革中,司法改革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从党的十五大以来,司法改革就被纳入改革的议事日程,司法改革正由浅入深、由易至难逐步稳健推进。实践表明,我国的司法改革之路已经迈出了坚实的步伐,目前正在向纵深发展。现在我们较之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接近于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一、如何理解司法改革和其他改革之间的关系?

总体上说,各项改革应当齐头并进,统筹兼顾,协同发展,但我认为,各项改革都要贯穿一条主线,这就是要依法进行改革,要通过法治的改革来推进其他领域的改革。只有用健全的法制和完善的司法作保障,其他的改革才能有序推进,才能将改革的试错成本降到最低,才能将改革的红利最大化地释放出来。法制规划了改革,司法保障了法制。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从事我们的这种进入深水区的改革,用法制来排除一切横亘在改革路途中的阻力和障碍。就其本质而言,乃是用法制凝聚改革的共识,用法制赢得全体人民对于改革大业的参与、支持和拥戴,这也是在改革中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体现。

二、为什么要进行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方向何在?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治国目标。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阶段性特征。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完成了其初级阶段的任务,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现在的关键在于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树立法治的权威,树立人民对于法律的信仰,切实做到依法治国。能否做到依法治国,成为我国能否真正崛起的重要指标,成为我国在2020年实现小康社会的关键因素。

我国目前的司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解决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我国的司法状况还不尽如人意,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民群众对司法日益增长的期待还不能得到充分满足。这些问题的造成,固然有多方面的成因,但司法体制和司法机制的不完善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原因。因此,要改善司法状况,就要正视我国司法体制和机制中存在的诸多缺陷,并针对这些缺陷进行司法改革,从而提升我国的司法层次和水平,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宪法目标。

为此,《决定》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高效、权威,是我国司法改革要达到的价值目标;而要实现这样一个价值目标,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就是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这个改革方向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树立了旗帜,奠定了基调,也决定了基本内容。唯其如此,我国的司法制度才能坚实地建立在中国国情的深厚土壤中,才能真正使我国的司法改革成果惠及人民,才能使每一个诉讼案件都能够达到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三、本次司法改革的关键是什么?

司法改革的关键在于司法体制的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确保司法机关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而在依法、独立、公正这三者之间,独立又是关键的关键。因为道理很简单,没有独立,就意味着司法机关抵御干预的能力不强,也就意味着其不可能依法、公正行使司法权,而且,缺乏独立,司法责任制度也难以建立起来。

如何实现司法机关的相对独立?《决定》提出了具体方案:“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之所以要实行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统一管理,改变目前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同级地方管理的状态,原因就在于要弱化乃至消除司法的地方化属性,恢复司法权力的国家属性。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而不是从属于地方权力、服务于地方利益的司法机关。这一点与行政机关具有性质的不同。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不受地方利益的影响和掣肘,从而实现司法权的独立行使,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实行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后,目前这种将司法辖区从属于行政辖区的司法管辖制度就不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了。因为目前之所以将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统一划定,原因就在于司法机关的人财物要由行政辖区上的地方权力机关提供和配置,实行统一管理后,司法辖区就可以按照司法规律和实际需要进行划分了。这样就更加强化了地方司法机关的相对独立性,地方因素便很难影响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司法的公正性由此得以提升。

四、为什么要进行司法人员管理制度的改革?

司法公正、廉洁、高效,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近年来,在司法改革中,围绕着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制度建设,围绕着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已开展的大力完善职业准入制度、强化职业道德建设、改革经费保障体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等,有效提高了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但是按照公务员序列管理司法人员队伍导致形成行政职级主导的职业保障体系,与司法的职业要求和职业风险不相适应。这样就导致了优秀司法人才大量流失、司法职业成为高风险行业、司法的战斗力不强等弊端和问题,难以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良好的组织基础。

为此,《决定》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这里的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所谓分类管理,就是将司法机关内部的各种人员,按其性质和职能分为司法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等,各种人员按不同的标准招录、使用、晋升,并提供相应的有差别的待遇及各类保障。

这样一来,就会产生两个主要功效:一是使法官和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地位提升了,待遇也相应地改善了;二是使司法人员能够摆脱司法行政等方面的干预和影响,有助于独立行使司法权,同时也有助于司法人员专业化发展,提高司法素养。

可见,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在本质上是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和待遇保障,由此激发司法人员的积极性和敬业精神,将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司法队伍中来,同时也有助于克服司法懈怠和司法腐败,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实现。

汇报人:xiexieb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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