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2023-03-07

第一篇: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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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学校煤矿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 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保障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

1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在工作日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支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

第八条 煤矿企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安全培训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历、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情况;

(二)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三)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情况;

(四)其它事项。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应长期保存。

第十条 煤矿企业自主培训的,还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内容包括:

(一)培训方案;

(二)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三)培训内容、课时及教师;

(四)课程讲义;

(五)学员培训考勤、考核情况;

(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特种作业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6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

2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第十二条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及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地方考试题库,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管理的涉煤企业总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涉煤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培训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煤矿生产技术与管理、主要灾害防治、抢险救灾等基本知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保证安全资金投入、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应急抢险救援等能力。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

3 标准、煤矿生产技术、安全管理理论、重大灾害预防、应急救援方案制定及演练、事故抢险救援等专业知识;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检查,制止不安全行为,监督隐患整改,事故应急处置及调查分析等能力。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15日内,由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当地省级培训监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培训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应通知煤矿企业不能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应在当地考试点进行,使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其中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80%及以上,考试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在公布考核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煤矿企业应调整其工作岗位,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煤矿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申请办理考核合格证。

4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3年考核一次。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和煤矿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生,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本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及安全操作技能,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相关紧急情况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由培训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免予培训,直接参加资格考试。

5 第二十七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持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其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培训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培训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组织考试。对不符合考试条件的,应通知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

特种作业考试应当使用国家统一考试题库,实际操作能力考试采用国家统一考试标准在考试点进行。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采用统一规定式样印制,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专门培训,在期满前60日内,持培训证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业向当地培训监管部门(或原发证部门)提出考试申请,考试合格的,培训监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新证。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三十一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发证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法律规

6 定情形的,培训监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五章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具有基本的安全素质和安全防范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培训大纲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和注销情况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抽查抽考制度,制

7 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第四十一条 培训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支付学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情况;

(三)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单位的培训条件;

(四)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情况;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情况;

(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八)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第四十二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废止已颁发的考核合格证。发生一般事故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四十三条 培训监管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考核合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8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四条 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抄送培训监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举报,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给实名举报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培训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矿安全考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核发证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9 第四十九条 培训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

(三)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四)未支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必要费用的;

(五)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

(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自主培训或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

(七)未按要求对调整工作岗位、重新上岗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得收费,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将考核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费用可列入财政预算范围,也可由省级培训监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一条 省级培训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月 日起施行。

第二篇: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的通知

【分类号】221009199408

【标题】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煤炭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40310

【实施日期】1994031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安全

【文号】煤办字„1994‟第72号

【名称】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的通知

【题注】

【章名】通知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 京矿务局,华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部对《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修订为《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条 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并纳入安全办公会议的议事内容;主管安全工作的煤管局、煤炭厅(局、公司)和矿务局的厅、局长负责组织安全

监察、劳资、干部、教育、工会等有关部门编制安全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对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和安全教育室进行业务领导,并对所属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煤炭生产建设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制度。煤矿职工只有具备本工种或岗位的安全技术知识水平,有牢固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才可以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第二章 培训机构及任务

第五条 各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和重点煤炭企业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和培训任务,建立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加强组织管理,强化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条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是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的教育单位,其主要领导必须专职。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以安全培训教育为主,并根据培训规模和任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师资队伍应专兼结合。

第七条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单位的任务和培训对象是:

一、一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正副局级干部,国有重点煤矿的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处)长、地方国有煤矿局长、矿山救护大、中队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师资人员。

二、二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国有重点中、小型煤矿及省(区)地、市、县煤炭企业的矿(处)级干部,安全监察人员、区(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矿安全教育室专、兼职教学人员,并承担本地区地方及乡镇煤矿安全管理、技术干部和特殊工种的培训任务。

三、三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区(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矿山救护队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并承担本地区地方及乡镇煤矿安全管理、技术干部和特殊工种的培训任务。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除负责上述培训对象外,还应接受煤炭工业部、省煤炭厅(局)指定专业的培训任务。

四、矿安全教育室的工作任务是:

(1)负责一般工种及新入矿工人的安全培训;

(2)负责办好安全教育展览馆,对事故案例、安全生产经验和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教育;

(3)负责播放有关安全方面的录音、录相、幻灯;

(4)讲授安全技术知识,演示安全仪器、仪表的实际操作;

(5)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 各级安全培训中心的考核标准及资格认证由部统一进行。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单位负责对所培训的对象进行安全工作资格考核。

第九条 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的经费,按照财政部„82‟财企字37号文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的职工教育经费内使用,保证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开支。

省(区)属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自行解决,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培训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建设要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充分发挥安全培训基地作用,不准以任何理由改变其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服务的目的,不准用其它名目挤占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校舍,平调其固定资产及各种设备。

各煤管局、省煤炭厅(局、公司)、矿务局要保证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完成培训任务在行政、教学、生活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安全意识、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 正规安全技术培训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要求实施教学;要针对培训对象,编制有明确办班目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做到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核标准。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管理工作要规范化。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都要健全教学计划的编制,坚持教案编审、听课,定期教研活动等制度;开办各类安全技术培训班必须有审批手续、有教学计划、有教材、有教师和实验手段。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专职教师必须具备现场工作五年以上,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政治思想觉悟高,热爱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身体健康等条件,经考核合格才可担任;专职教师的现场实践和脱产进修每年应不少于一个月,经常参加安全监察部门组织的安全活动;各煤矿企事业单位为教师的进修和实践创造条件,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应采取课堂讲述、电化教学、实验教学、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法;坚持课堂教学与现场教学相结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根据相同的专业和层次,按统一标准设置实验室,其设备可采用购置、自制和现场借用的办法解决。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都应积极开展教学方法、现代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科研活动。

第十七条 通过正规安全技术培训,各类人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局(处)长(包括生产处室的处长)了解国际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发展趋向,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制订、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正确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具备检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体措施的能力。

二、正副区(科)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应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掌握质量标准;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熟悉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三、特殊工种及班组长要熟悉本工种的《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及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的质量标准,操作、检测、安全技术;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和操作,会排除故障。

四、一般工种和新工人要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了解《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防治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能自救和互救。

第四章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与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从事煤矿井下生产建设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须考试和实践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第十九条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要重新考核验证。 第二十条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经培训单位考核合格,由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后签发。

一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的学员,由煤炭工业部安全司签发;

二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的国有重点中、小型煤矿矿长由煤炭部安全司签发,其他学员由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安全监察局签发;

三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的学员由矿务局安全监察部门签发;

矿安全教育室培训的学员由矿安全监察处(站)签发。上级安全监察部门指定到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的学员由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签发。

特殊工种人员应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岗位操作资格证书,经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才能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提倡采掘一线的班组长通过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取得相关工种和岗位的《安全工作资格证书》。以提高安全技术素质,增强现场整体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统一标准、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重伤及以上和二类及以上非伤亡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由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吊销其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培训帐卡管理制度。培训单位对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学员填写安全培训卡片。包括姓名、选送单位、培训时间、培训科目、考试成绩、鉴定评语、班主任签字、培训盖章,一式两份,培训部门和学员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各一份存档。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建立安全技术培训台帐。

第五章 考评与奖罚

第二十四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按照统一标准分为

一、

二、三级。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安全培训单位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对先进的安全培训单位和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脱产培训的职工,在培训期间除不享受井下津贴外,享受本人原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影响评先进和晋级;考试及格者发本区队(单位)、本工种的平均奖金,不及格或不参加考试者不发奖金。

第二十六条 安全培训计划由安全监察部门监督执行,对不按培训计划输送学员的单位由上一级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罚款,其罚款必须用于安全培训。

第二十七条 凡是分配未经安全技术培训,未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工作出现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分配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煤炭部87年颁发的《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即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 军队、司法、农业主管煤矿的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有计划的对地方、乡镇、劳改、军办煤矿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

第三篇: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学习管理考核规定

一、一般规定

1、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学习工作,由技术副队长***主抓,技术员***专管、****分管灯房学习培训及考试。

2、培训形式: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简称“三个一”。

3、每日一题:以煤矿安全规程、集团公司和我矿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岗位安全技术知识及操作规程、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复训题库为内容,每天给职工灌输一道题,把学习内容板书到会议室黑(白)板上,由当天值班干部在班前、班后会上带领我队全体干部职工一起学习和记录。

4、每周一课:每周五为学习培训时间,八点班(下午16:00开始),四点连班(利用班前会、班后会时间)。会议由正职主持,副职、技术员、班组长按授课表讲课。学习培训内容以岗位技能、应知应会、自救器的正确使用方法、“双述”的熟练掌握、避灾路线、煤矿事故案例等内容为主。周五学习要求人人签名,不准代签。

5、每月一考:由技术副队长、技术员编印批改试卷,紧密结合我队配电工和井下电气作业工种培训的需要,着重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考试内容从每日一题、每周一课学习内容中选取,每月一考要求闭卷考试,全员必须全部考试。

6、岗位职工必须主动找技术副队长或技术员背个人双述或自救器,规定每月2次(半月一次)。

7、每月由技术副队长、技术员负责职工学习培训的考核工作,月底通报考核结果。

二、考核办法

1、学习期间严禁大声喧哗,手机必须关机或调至静音,发现迟到、早退、手机响等情形者,按会议制度进行考核。

2、无故不参加学习者,一次罚款30元。

3、学习签名必须由本人用蓝色笔工整签名,有代签、未签及看不清字迹者,一次罚款10元。

4、每月考试卷必须本人参加闭卷考试,有代考、未考者,一次罚款30元。

5、学习记录本必须本人按要求及格式填写记录,有代写、不写及看不清字迹者,一次罚款30元。

6、本月未向技术副队长、技术员背个人双述或自救器者,一次罚款50元,少背一次罚款30元;叙述不熟练者,一次罚款10元。

7、上级部门抽查学习记录、双述或自救器中表现出色的职工,一次给予50元奖励。

第四篇:《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培训考试题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1、B

2、D

3、C

4、A

5、B

6、C

7、C

8、A

9、B

10、B

11、D

12、B

13、C

14、D

15、D

16、D

17、B

18、B

19、D 20、C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多选、少选不得分)

1、A、B、C、D

2、A、D

3、A、B、、C、D

4、A、B、C、D

5、A、B、C、

D

6、A、B、C

7、A、C、(或B)

8、B、D

9、A、B、C

10、A、B、C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3月1日

2、中等

3、定性

4、

55、可采性指数,煤厚变异系数

6、专人

7、2天内

8、估算

9、采掘部门,矿井总工程师

10、走向、倾向、倾角

11、一个月,30日内

12、瓦斯地质图,采掘

13、变质岩,沉积岩

14、地下水15采掘工程平面图

四、名词解释(3分)

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五、简答题(7分)

煤矿有哪些隐蔽致灾地质因素?

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主要包括: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导水裂缝带,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

2014年5月6日

第五篇:煤矿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庆兴煤业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第一章:安全奖励部分

1、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或及时汇报,避免了事故的,根据其危害程度及情节一次性奖励单位或个人200--5000元.

2、抢救事故有功,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单位或个人500----5000元.

3、安全技术工作有发明创造及重大改革,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方面有卓越贡献的一次性奖励单位或个人1000--10000元。

上述奖励由矿井及相关部门上报公司,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奖励的金额。

第二章:安全处罚部分

一、 制度方面

1、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和岗位制度,制度未建立、健全的,每缺一项罚矿长200元,罚责任矿长200元。各种制度虽然建立,但因管理混乱,需要时找不到的,罚分管的责任人每次200元。

2、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条的相关要求编制各种计划,未按规定编制的每缺一项罚分管责任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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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对培训的各种资料、档案要认真管理,因管理混乱,需要时找不到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4、矿井的各种内业资料、记录要按类别分类落实到具体负责人管理,上级检查因填绘、填写不到位或管理混乱找不到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二、采掘方面

1、井巷交叉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未设置或虽已设置但由于管理不善丢失的,罚责任段队或责任人200元。

2、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2条的规定。达不到规定的罚责任人200元,并限期整改。

3、采煤工作面上、下巷道的加强支护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50条的规定,达不到规程规定的,每次罚采煤队队长管理不到位200元。

4、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备有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到不到要求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5、采煤工作面上、下巷道材料必须按标准化要求码放整齐,对乱扔乱放、码放不整齐的每次罚采煤队长100元、当班班长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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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采煤工作面上出口附近30米内防尘由采煤队负责,对防尘不好,粉尘超标的发现一次罚带班矿长100元、采煤队长100元、班长50元。

7、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未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罚采煤班长200元。便携仪已悬挂但出现未开启、电压不足、悬挂位置不对的罚罚采煤班长100元.

8、采煤工作面上、下巷道的尾巷没按规定及时回收,超过规定的每次罚采煤队长200元。

9、采煤工作面上、下巷道的文明卫生没有定期清扫,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化要求,检查提出未整改的,每次罚队长200元。

10、采煤工作面端头支护未按规定支护或支护不合格的,每次罚当班班长100元。

11、采煤队使用的电瓶车出现失爆或不完好,未及时汇报处理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汇报后,机电人员未及时处理的,每次罚机电队责任人100元。

12、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达不到规程要求高度或不畅通,每次罚采煤队长100元、责任班长100元。检查提出后限期不整改的,加倍处罚。

13、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作业,胡干蛮干,每次罚矿长500元、带班矿长1000元、采煤队长1000元、采煤班长500元。

14、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不合格,每次处罚采煤队长、班长100---500元。(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处罚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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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采煤工作面电气设备、缆线出现失爆的每失爆一处罚队长100元、罚班长200元。如果采煤队已告知机电人员,机电人员不及时处理的,每次罚机电责任人200元。

16、采煤工作面丢顶、底煤、空间有浮煤(空间浮煤一平方米范围内厚度超过20公分的),每次罚当班带班矿长200元、采煤队长300元、责任班长100元。

17、采煤工作面使用的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未按规程要求固定的,每次罚班长100元。

18、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规程规定,没有及时采取强制放顶措施的,每次罚带班矿长200元、当班安全员100元、采煤队长200元。

19、采煤工作面上、下巷道使用的内齿绞车没有按规程要求固定,或者声光信号不全、档绳板不完好的,罚采煤队长200元。

20、采煤工作面放炮后未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的,每空一棵顶子,罚班长50元;工作面出现光秃顶子,每出现一棵罚班长20元,以此类推。严禁在采煤工作面空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损坏或失效的支柱必须恢复和更换;移动运输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出现空顶作业的每次罚责任班长300元。

21、采煤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过构造带、顶板破碎等未及时制定、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的,每次罚矿长300元、技术矿长500元、采煤队长100元。

22、采煤工作面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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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支柱,出现违反规定现象的,每棵罚责任班长50元。

23、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未安设防尘水幕、转载点喷雾设施的,罚机电矿长200元,设置后无故损坏、撤掉或者没正常使用的每次处罚采煤队长200元、班长100元。

24、采煤工作面破损的木帽、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不及时更换,继续使用,检查提出不整改的,根据实际情况对队长、班长进行处罚。

25、采煤工作面使用的火工品不分放、不装箱、不上锁、乱扔乱放的,每次罚采煤队长管理不到位200元,罚班长、放炮员每人200元。

26、采煤工作面没有按规程规定使用单体防倒柱措施,罚带班矿长200元、安全员100元,采煤队长200元、班长100元。

27、采煤工作面使用的乳化泵站必须加强管理。对泵站卫生差、油池无绳、无油、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规定填写记录的,每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处罚采煤队长100元。乳化泵站压力不足或者泵站配置不全,每次罚机电矿长200元。

28、采煤工作面放炮器不完好、放炮母线不符合要求,每次罚采煤队长100元、班长100元、放炮员100元。

29、采掘段队放炮员必须由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持证上岗,对未经培训和未持证上岗的每次罚责任班长100元,放炮员100元。

30、掘进工作面不按规程要求支护,出现严重空顶作业的,每次罚带班矿长200元,安全员100元(带班矿长、安全员发现空顶作业后不制止、不蹲守监督整改的),队长200元,班长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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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掘进工作面放炮后未按规定使用前探支护,或虽然使用前探支护,但前探支护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每次罚掘进队长安全管理不到位100元,班长200元。

32、掘进工作面放炮器不完好、放炮母线不符合要求的,每次处罚掘进队长100元、班长100元、放炮员100元。

33、使用锚杆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要求布置锚杆,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或违反规程作业的,罚技术矿长500元,带班矿长300元,队长500元,班长200元。

34、使用锚杆支护的掘进工作面,出现锚杆角度达不到要求、锚杆外漏长度超规程规定、托盘松动等安全隐患时,按不合格数量给予队长每根10元、班长20元的处罚。

35、使用棚子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棚子架设质量不合格、支架间未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没有使用金属支拉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没有充满填实的,每次罚掘进队长200元、掘进段队500元。

36、掘进使用的耙斗装岩机未安装护栏、照明的,罚机电矿长200元,已安装,但队组不使用或无故损坏的罚队长200元、班长100元。

37、掘进工作面使用刮板运输机时,机头、机尾未按规程要求打压顶子,每次罚队长、班长各100元。

38、掘进工作面打眼时未实施湿式凿岩的、爆破后洒水降尘有条件不使用的,罚责任班组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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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掘进队使用的材料必须码放整齐,巷道文明卫生要保持工程质量标准化要求,达不到要求的罚队长200元。

40、喷浆队在作业时不遮盖管路、缆线、设备、或不及时清扫的回弹物,罚队长100元,班长200元。

41、采掘工作面放炮时不按规定放警戒、不挂警示牌、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各200元。

42、掘进工作面使用的火工品不分放、不装箱、不上锁、乱扔乱放的罚掘进队长管理不到位200元,班长、放炮员每人100元。

43、掘进工作面不按中心腰线施工,罚班长200元,时间较长、情节严重的对矿长、带班矿长各罚款200元,对技术矿长、技术员各罚款300元。

44、采掘工作面及各工作地点未按规定使用挡车器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45、掘进工作面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管路敷设不到位,罚分管矿长和掘进队长各200元。

46、掘进工作面使用的内齿绞车固定不符合要求、声光信号不全、档绳板不完好的罚队长100元、罚班组200元。

47、发碹工程未按规程要求施工,出现直缝、干缝、灰浆不饱满、充填厚度小于规程规定、发碹基础深度不够等状况,罚技术矿长300元、技术员200元、队长300元。

48、掘进工作面轨道铺设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罚队长100元,班组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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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掘进工作面锚杆支护的巷道,必须定期按规定进行锚杆拉力试验,并做好记录。发现未按规定做拉力试验或没有记录的罚技术矿长200元、技术科长300元。

50、掘进工作面出现无计划随意停风的,罚责任人500元。

51、掘进工作面因停电、检修、故障等原因造成停风,必须将人员全部撤到全风压进风流处,不及时撤人的,罚当班班长500元、瓦检员500元。

52、采掘工作面放炮时,放炮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并按规定执行三人连锁放炮、一炮三检制度,违反规定的每次罚责任班长200元、放炮员200元。

53、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炮泥、水炮泥、没有使用木质炮棍进行装炮的罚班长、放炮员各200元。

54、采掘班队长、放炮员入井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包括已携带但未开启)的罚当事人100元。

55、采掘工作面装药后,雷管脚线必须悬空并拧成短路;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拧成短路,违反规定的,每次罚放炮员200元。

二、一通三防管理

1、主要通风机司机出现脱岗、离岗、不按规定检查通风机的运转情况及仪表的完好状况、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的,每一项罚当班司机100元。

2、矿井配风不合理、不按规定测风、测风数据不真实的。罚技术矿长200元,通风科(队)长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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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井下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合格,罚主管一通三防的矿长200元,施工负责人300元。

4、井下局部通风机设置位置不合理或配风不合理,出现循环风和不合理的串联风的罚技术矿长200元,通风科(队)长300元。

5、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不按规定安设的罚技术矿长200元,通风负责人200元。

6、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回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得超过5%,并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达不到要求的罚矿长500元、技术矿长500元。

7、矿井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开采。达不到要求的罚矿长500元、技术矿长500元,并限期改正。

8、矿井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达不到要求的罚矿长500元、技术矿长500元,并限期改正。

9、掘进巷道贯通时,在相距20米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并做好通风系统的的准备工作。达不到要求的罚技术矿长300元、通风负责人300元。掘进巷道贯通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出口都必须安排专人警戒,没按规定设好警戒的罚掘进队长300元、班长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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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掘进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违反规定罚矿长500元,技术矿长500元。

11、井下的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未使用三专供电的罚机电矿长500元,并限期改正。

12、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为安设风电闭锁的,罚机电矿长500元,并限期改正。

13、未按规定对井下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进行实验或实验记录记录不全的罚矿长200元,责任人300元。

14、掘进工作面因停电、检修、故障等原因造成停风,恢复通风前,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有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违反规定的罚瓦斯检查员500元。

15、井下的充电硐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不采用独立通风系统的,充电硐室必须设在新鲜风流中,不符合规定的,罚机电矿长300元,并限期改正。

16、矿井对通风系统、通风设施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无检查记录的罚矿长、技术矿长、安全矿长、通风科(队)长各200元。

17、矿井排放瓦斯,没有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或者虽然制定了安全措施但不贯彻落实、不按规定排放瓦斯的。罚矿长500元、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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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矿长500元、通风队长200元。

18、发现重大通风、瓦斯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及时上报,而继续组织生产的,一经发现罚矿部领导班子5000元,并追究矿领导责任。

19、井下通风设施管理不到位,造成风门连锁不合格、风门语音报警装置失效、风门传感器失效、风门漏风、不能自动关闭的。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罚矿长、带班矿长、安全员、通风科(队)长各200元。

20、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封闭的,罚矿长、带班矿长、通风队长各300元。

21、井下的主要风门,无论任何原因都不能同时打开,出现同时打开现象的,罚责任人200元,因此发生重大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2、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风筒出现不合理漏风现象,提出后未及时修补的,罚带班矿长,安全员、通风科(队)长各200元。

2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程规定、风筒吊挂不合理、风筒接头不严漏风,每次罚通风科(队)长100元,通风工责任人100元。

24、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出现假检、漏检的,检查后未将检查结果告知现场作业人员的,每次罚通风队长管理不到位100元,罚责任人500元。

25、瓦斯检查员对瓦斯日报、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版必须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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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认真填写,出现代签或填写不认真的,每次罚责任人300元。

26、瓦斯检查员出现脱岗、离岗、睡岗现象,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27、无特殊原因,瓦检员没有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查看人员轨迹图、表)。

28、“一通三防”的各项记录没有按规定定期填写的,每项每次罚通风队长200元。

29、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携带班中检查所需要的仪器,出现不持证上岗、未按规定携带班中检查所需仪器或的检查仪器失效的每项、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30、矿井必须定期对井下各地点加强防尘,如出现粉尘堆积,超出规程要求的,对矿长、带班矿长各罚款300元,对当班安全员、通风队长各罚款200元。

31、井下防尘设施安设不到位、各作业地点无故出现供水管路损坏不及时修复、防尘管路无水现象,造成粉尘堆积,每次罚机电矿长200元。

32、井下各地点未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对矿长、安全矿长、通风队长各罚款200元;如隔爆水袋设置不合理或出现损坏不及时更换、无水、水袋内有杂物现象罚通风队长100元。

33、未按《煤矿安全规程》740条规定定期测尘并做好记录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34、井上、下消防器材库中的消防器材必须按规定配置,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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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失效的要及时更换,对消防器材不符合要求和档案不全的罚矿长200元,安全矿长200元。

35、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如发现用灯泡取暖,罚机电矿长500元。

36、井下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23条的有关规定。不制定措施或不组织学习、不执行规定的每次罚技术矿长300元、机电矿长300元。

37、井下硐室、巷道严禁存放油脂等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罚机电矿长200元。

三、防治水管理

1、矿井必须按要求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及综合防治水措施,缺项的,每项罚防治水负责人200元,并限期完善。

2、防治水资料、图纸、记录要按规定设立和填写,如资料、图纸不全或记录不全、不及时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机电运输管理

1、按规定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试验的,没有试验或没有记录的每次罚机电矿长200元、机电队长200元。

2、煤电钻综合保护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没有试验或没有记录的每台、每次罚机电矿长200元,机电队长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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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按规定检查钢丝绳或出现假检、记录不全的,罚责任人200元。

4、未按规定检查提升绞车、未按规定对绞车进行相关安全保护试验或各种保护试验记录填写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每项罚机电矿长100元,罚责任人200元。

5、井下电气设备开关未按规定设置接地极,或者虽已设置接地极但不符合要求,经检查提出不整改的,每项、每次罚机电矿长100元,电气队长100元。

6、井下电气设备漏电保护不投入使用的,每次、每台开关罚机电矿长100元,电气队长200元。

7、井下出现电气设备、缆线失爆;异径电缆不使用接线盒而直接,提出后未及时处理的,罚机电矿长100元,罚队长或责任人200元。

8、每班未按规定对安全人车在运送人员前进行连接装置、轮轴、车闸检查,未按规定进行落闸试验,或者已做过实验但未做记录的,每次罚带班矿长100元、安全员100元、运输队长100元、责任人200元。乘坐人车时必须挂好防护链,严禁人车未停稳上、下车,严禁在两车箱中间搭乘,违者对责任人每次处罚200元。

9、挂钩工未按规定检查钩头处50米内钢丝绳磨损情况、检查矿车连接装置的,每次对运输队长管理、教育不到位责任处罚100元,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0、未按规定使用挡车器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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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非挂钩工乱打点、随意搬道岔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12、电机车、电瓶车的声光信号、沙箱、制动闸等装置不全或不完好,每次罚机电矿长100元;无故对电机车、电瓶车的声光信号、沙箱、制动闸等装置不使用、对电瓶车进行快充、直充的,罚责任段队队长100元,司机200元。

13、违章乘坐电机车、电瓶车的每次罚当事人200元。

14、井下机电硐室要保持清洁,消防器材要齐全可靠,否则对机电矿长罚款100元、责任人200元。

15、升、入井的安全人车必须使用人车信号发射机,无故不使用的罚带班矿长200元,安全员100元,挂钩工200元。

16、严禁超拉车,对超拉车的,每多挂一个车罚矿班子200元、挂钩责任人100元,以此类推。希望矿部严格要求。

17、井下应该设置绝缘道板的地方必须设置绝缘道板,没有设置或设置不合理、失效的罚安全矿长200元,运输队长200元。

18、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达不到要求罚机电矿长500元,并限期整改完。

19、井下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漏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防护罩或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完好的罚机电矿长200元。

20、井下必须设有足够照明的地方,照明设施必须齐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473条的规定,达不到规定的将处罚责任人。

21、入井人员升井后,要及时把矿灯交到矿灯房;在每次换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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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内,灯房管理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调度室,违反规定的,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五、“六大系统”管理

1、空压机的各种安全保护不投入使用,无故甩掉保护的,罚机电矿长100元、机修队长200元。

2、压风自救管路未按规程要求设置阀门的,罚机电矿长100元、机修队长200元。

3、压风自救管路接头、阀门漏风,提出不及时处理的,罚机修队长100元。

4、压风自救系统的各种检查记录、台账填写不及时的,每项罚主管责任矿长100元、责任人100元,并限期整改完。

5、供水施救管路未按规程要求设置阀门的,罚机电矿长100元、机修队长200元。

6、供水施救管路接头、阀门漏水,提出不及时处理的,罚机修队长100元。

7、供水施救管路没有按规定敷设到位、或部分区域管路没水,提出不及时整改的,罚机电矿长100元、机修队长200元。

8、供水施救系统的各种检查记录、台账填写不及时的,每项罚主管责任矿长100元、责任人100元。

9、未按通讯联络系统的有关规定对井下各作业地点、硐室、车场等地点设置电话机的,罚机电矿长100元、电气队长100元。

10、井下各作业地点、硐室等使用的电话,因电池没电、损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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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不能畅通,提出不及时整改的,每次罚机电矿长100元、电气队长100元。

11、通讯联络系统的各种检查记录、台账填写不及时的每项罚主管责任矿长100元、责任人100元。

12、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达不到规定或不符合要求的罚机电矿长200元,并限期改正。

12、井下各工作地点监测监控系统安设不到位,或因管理、检修不到位不能正运行的罚机电矿长200元、责任段队200元。

13、井下各工作地点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故障不及时处理,罚当班值班矿长100元、安全员100元、值班电工200元.

14、通讯联络系统的各种检查记录、台账填写不到位、不及时的每项罚主管责任矿长100元、责任人100元。

15、未按规定对井下的甲烷传感器进行调试、校正,每次罚通风队长500元。虽调试、校正,但记录不及时的、不认真的,每次罚通风队长200元。

16、要按规程要求对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进行调试、校正,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未按规定对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进行调试、校正的罚通风队长500元。或者虽调试、校正,但记录不及时填写,罚通风队长200元。

17、井下甲烷传感器分站说明牌版、人员定位分站说明牌版、局部通风机使用说明牌板等各种说明牌板不认真填写或填写不规范,提出不整改的,罚责任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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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矿长、技术矿长不按规定签阅瓦斯日报、监控日报、通风报表的每次每项罚责任人200元。

19、人员定位系统的各种检查记录、台账填写不到位、填写不及时的,每项罚主管责任矿长100元,调度员100元。

20、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出现故障不及时处理的,罚带班矿长100元、责任人200元。

21、井下各工作地点人员定位系统安设不到位的或不能正运行的罚机电矿长200元。

22、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对人员定位系统报表审阅签字的罚责任人200元。

23、紧急避险系统的各种检查记录、台账填写不到位的每项罚主管责任矿长100元。

24、避难舱的供风、供水、监控出现故障,经提出不及时处理的,罚机电矿长200元。

六、安全综合管理

1、对上级文件、公司文件、会议精神未贯彻落实的,罚矿班子成员500元。

2、员工未经过四级培训、和岗前培训入井工作的,每人次罚矿长100元、安全矿长100元、安监科长200元、队长200元。

3、矿井未制定员工培训计划、未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的罚安监科长200元。

4、井下作业场所无作业规程或无安全措施擅自施工的,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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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200元,安全矿长100元,施工队长200元。

5、作业规程与技术措施内容编制不全、没有仅对行性或不符合规定的,罚技术矿长100元,技术科长200元。

6、作业规程贯彻不及时,工人没有学习规程或者工人虽经过学习,但没有在规程上签字而入井施工的,每人次罚技术矿长200元、技术科长100元、责任队长200元、责任人200元。

7、矿井的各种图纸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图纸填绘、更新不及时的,罚技术矿长200元、技术员300元。

8、井下各作业地点未按规定设置施工牌板,罚技术矿长100元、技术员200元,无故损坏施工牌板的罚责任段队500元。

9、对公司领导或公司监察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的,罚矿长500元;隐患治理情况要及时报公司安监处(接到隐患通知书两日内报到安监处),逾期不报、迟报每次罚安监科长200元。

10、带班矿长不按规定带班、考假勤、睡岗的每次罚带班矿长2000元,当月发生两次以上的要加倍处罚。

11、带班矿长不遵守带班规定的时间,把识别卡交给别人携带,自己提前升井的,罚责任矿长2000元,罚替代卡人200元。

12、矿领导带班公示板未及时填写的,罚带班责任矿长每人次100元。

13、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进行矿井隐患排查的,每缺一次罚主要负责人1000元(查看人员定位轨迹表、图和隐患排查内容)。

14、矿井不按规定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无安全办公会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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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矿长300元。安全科长200元。

15、入井人员违反规定携带烟火入井的,罚当事人3000元,罚带班矿长500元,罚安全员500元,情节严重的开除责任人矿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井下发现烟头或点火工具的罚矿部5000元。井下吸烟的罚当事人3000元,并开除矿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6、穿化纤衣服入井的,每人次罚带班矿长100元、安全员100元、责任人200元。

17、入井不携带自救器,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煤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人员不按规定佩戴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的每项、每次罚当事人200元,罚带班矿长、安全员检查不到位各50元。

18、工人酒后入井的,罚当事人300元,罚带班矿长、安全员检查不到位各100元。

19、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每次罚当事人50元。

20、井下使用水、电焊、喷灯进行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未制定安全措施或者没有组织施工人员学习的,罚矿长、技术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各200元。

21、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和工作失职在采掘巷道设计方面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罚矿长、技术矿长各500--2000元,技术科长200--500元。

22、向井下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专车运送,严禁其他人员一起乘坐;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装在雷管兜和炸药兜中由爆破员分开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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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严禁不使用炸药兜携带炸药和用衣服兜携带雷管,违者处罚责任人200元。

23、上级检查提出隐患、公司检查提出隐患、矿井自己排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措施、责任人、时限及时整改,并做好隐患整改、隐患复查记录,做不到位的每次罚安全矿长200元,安全科长200元。

24、矿井的制度、规程、图纸、检测报告、各种记录、台账、应急预案必须安排专人分类存档,上级检查必须及时拿出来,否则每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25、矿井要按规定召开班前会,无故不召开的每次罚矿长、值班矿长、安全员各100元。

26、违章蹬车、乘坐矿车每人次罚款1000元。

27、抢上、下安全人车的每人次罚款200元。

28、不按规定进行入井检身、宣誓的,每次罚带班矿长100元、安全员100元。

29、违反劳动纪律,井下出现脱岗、离岗、睡岗的每人次罚当事人100元。

30、因违章罚款等原因对公司、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谩骂、威胁的,重罚当事人,每次处罚1000元,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开除矿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经营管理

1、采煤工作面能够复用的顶帽不复用,扔到采空区的,罚块罚队长5元、当班班长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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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掘工作面机械使用或备用的零配件(溜子刮板、连接环、螺丝、链子、溜槽、油脂、配件、单体防倒绳等),严禁乱扔乱放造成丢失,对乱扔乱放造成丢失的罚采煤队长100---1000元、采煤班长100—500元。

3、采煤工作面的单体,不能超高使用,对超高使用造成单体损坏的,每根罚责任人200元,对队长、当班班长每人每根罚100元。

4、采煤工作面使用的电溜子,因人为原因造成烧电机的,按公司其他文件要求进行处罚。

5、采煤工作面使用的电溜子因缺油、检修不及时造成损坏的,按损坏的程度,影响的范围、时间,处罚机电矿长及责任人。因配件准备不足,影响生产的,按影响的程度、范围,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

6、采煤工作面使用的塑钢溜子、单体无故损坏、丢失的,按公司有关文件给予处罚。

7、采煤工作面上、下尾巷的支护材料因不及时回收造成丢失的,根据情况给予矿长、带班矿长、采煤队长、班长经济处罚。

8、采掘段队因管理不到位,无故损坏矿井机电设备、通风设施的,按损坏的价值给予责任段队两倍的处罚。

9、采煤队装车不满,造成跑车底的,除没收不满车外,每车罚责任班组或责任人50元。

10、冬天因天气寒冷,容易造成翻煤不净形成大车底,翻车工要及时刨车底,对不及时刨车底的,每个大车底车罚矿长50元、翻车班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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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掘进队使用的锚杆、托盘、药卷、锚网、道钉、道板、螺丝要按标准化要求精心管理,严禁乱扔乱放。对乱扔乱放造成损坏、丢失的按成本价给予责任段队两倍的处罚。

12、掘进工作面使用的导风筒要精心爱护,对无故放炮崩坏、矿车刮坏风筒的的的按成本价给予责任段队两倍的处罚。

13、半煤岩巷道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煤岩分装,对煤岩分装不好的队组,按丢煤量降低延米单价。

14、使用皮带、刮板运输机的采掘段队严禁机械空机运转,对机械空机运转造成磨损机械、浪费电费的队组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15、井下机电队使用的各种机械配件、零部件严禁乱扔乱放,以防丢失,对乱扔乱放的处罚机电矿长和责任人。

16、运输队对回撤的轨道、枕木、道钉、道板等要严格管理,回撤的材料、物资该升井的要及时升井,严禁乱扔乱放造成丢失,对乱扔乱放的对生产矿长、运输队长进行处罚。

17、通风队对井下使用的导风筒该修补的要修补,对备用导风筒要严格管理,严禁乱扔乱放,造成损坏,对违反规定的要处罚通风队长及责任人。

18、通风队井下使用的木材、各种小件要精细管理,严禁乱扔乱放造成丢失,对违反规定的要处罚通风队长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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