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探究

2022-09-12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概述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 要防止滥用权力, 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和完善, 诉讼逐渐成为人民群众处理日常民事纠纷一种最主要的方式。民事诉讼活动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程序正义的感知和期待。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防止审判权滥用, 保证民事法律正确实施, 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概念

诉讼监督在学术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诉讼监督就是指一切主体包括国家、社会团体、公民等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的方法或形式。[2]狭义的民事诉讼监督, 即民事诉讼检察监督,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 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 民事诉讼活动日益频繁, 使得民事诉讼活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法的目的在于主持公道, 而法院的任务则是审判, 公道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法律, 解决争议。权力止于他人权利, 要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 必须对审判权进行必要的监督和限制。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权与审判权是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 两者存在某种冲突是正常的现象[3], 而且也十分必要。

(二)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原则

民事诉讼价值体系是多元的, 即“公正性、安定性、效益性”。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主要职责是监督民事法律平等、公正地适用诉讼当事人, 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 维护司法权威。民事检察监督与诉讼效率的冲突实际上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冲突。[4]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不是单方面追求程序正义或片面实现实体公正, 有其独立的价值体系, 应当恪守公正、公开、效率、审慎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 是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首要原则, 检察机关在履即行法律监督职能、行使民事诉讼检察权时, 必须保持立场公正, 不偏不倚的监督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依法对审判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制约, 保障民事法律正确适用, 维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诉讼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可以任意干预或阻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而且监督过程必须公开、透明, 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守护司法公正。

效率原则, 效率是法律一项基本价值, 设置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目的就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办案质量, 预防、减少错案、假案发生, 树立司法权威,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 维护安定有序的经济社会秩序。公正优先, 兼顾效益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5]因此, 民事诉讼检察应当贯彻司法为民的原则, 不能任意要求当事人从事法律规定以外的诉讼活动, 应当从法律监督的立场出发, 多为当事人考虑, 尽可能减少讼累, 实现民诉法的效率价值。

审慎原则, 即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活动应当坚持谨慎、必要的原则,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权限、范围以及方式来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不得任意干预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 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但民事诉讼检察只是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一个方面, 其还包括群众、新闻媒体、当事人等社会各界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新民诉法明确规定, 检察机关只能对法院错误的判决、裁定,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 以及法院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民事诉讼检察多是事后监督, 而且主要来自于当事人的申诉, 这也是审慎性原则的重要体现。

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完善

(一) 检察建议完善

民事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进行广泛试用, 结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检察建议对于优化民事诉讼检察方式、补充民事抗诉不足具有重要作用。笔者认为, 检察建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全过程, 从受案时起到执行结束时止, 作为民事抗诉补充, 检察机关不仅可对程序问题提出检察建议, 也可对实体判决提出检察建议。作为最常用的诉讼检察方式, 应尽可能扩大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权限、范围, 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法院对于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认为正确的, 应当将改正措施、结果反馈检察机关, 如果认为不正确或不适当可通知检察机关并提出书面理由。

(二) 民事抗诉完善

关于抗诉理由问题,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将再审事由分为相对的再审事由和绝对的再审事由, 前者指“必须影响于确定判决结果始得为在审理由”, 后者指“无论与判决结果是否实有因果关系, 均得以之作为再审事由”。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主要方式, 对于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应当扩大民事抗诉范围, 法院调解法律效力等同于法院裁判, 应当纳入抗诉范围。新法虽然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也纳入抗诉的范围, 可是并未将明显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书纳入抗诉范围。从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 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调解提出抗诉的权力。

(三) 民事公诉完善

民事公诉制度就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需要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代表人提出诉讼的民事案件, 作为民事诉讼的公诉人依法提起诉讼程序, 请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法裁判的民事诉讼制度。[6]笔者认为, 应当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中的地位和提起民事公诉的范围, 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的, 检察机关应代表国家作为独立当事人参与诉讼, 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民事诉讼案件, 则以权益受损人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提出民事公诉, 参与民事诉讼审理, 监督法院审判活动, 提出公诉意见, 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四) 诉中参与完善

检察机关诉中参与, 无论从制度还是司法实践考量都是可行的, 运用得当可以对民事诉讼检察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诉中参与应当涵盖民事诉讼全部种类, 而非全部案件。因为, 如果所有民事案件都要求检察机关诉中参与, 司法实践操作困难, 而且会造成司法资源大量浪费。因此, 对民事诉中参与条件必须予以合理限制。民事诉讼诉中参与具有时间上的过程性、内容上的程序性、方式上的建议性、目标上的公益性特征。检察机关民事诉讼中参与是基于公益性, 可以主动参与、被动参与或受当事人申请参与诉讼。对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诉讼, 保障审判活动依法进行, 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于一般民事案件, 检察机关诉中参与时, 不得任意干预审判机关审判活动, 必须以法定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保证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目前, 我国民事诉讼检察制度处于发展时期, 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还需不断补充、完善和发展, 笔者对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粗浅探讨, 只作抛砖引玉。笔者相信, 民事诉讼检察制度不断完善, 一定会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满足群众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新期待、新要求。

摘要:民事诉讼监督制度是民事法律体系有机组成部分, 由于一定社会和历史原因, 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起步较晚、发展滞后, 严重影响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 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监督民事法律正确适用, 维护实体、程序正义, 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及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职责。笔者结合自身实践, 浅议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 希望能拨开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的迷雾, 增强民事检察监督的质量、效率, 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检察权,抗诉,检察建议

参考文献

[1]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上册) [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4:154.

[2] 赵成, 熊正.诉讼监督方式的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0 (6) :53.

[3] 戴承欢, 蔡永彤.民事检察监督:何时不再是“皇帝的新装”?[J].云南大学学报 (法学版) , 2009, 7 (4) :61.

[4] 张晋红.诉讼效率与诉讼权利保障之冲入及平衡[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8, 8 (8) :73.

[5] 徐汉明, 蔡虹等.中国民事法律监督程序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9:61.

[6] 江伟.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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