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期间设施维护措施

2023-05-27

第一篇:运行期间设施维护措施

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运行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采用空调设施进行通风的,就餐场所空气应符合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要求。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型切配板。

8、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9、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10、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二篇: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技术规程 讲解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解析

一、 基本规定

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1)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抢修人员应24h值班 (3)设置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

2、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过程中,应设置安全标志。

3、城镇燃气供应单位

(1)制定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送有关政府部门备案 (2)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3)组织实施演习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应对预案及演习结果进行评定 (演练方案—演练过程—演练总结—演练评估)

4、人员进入燃气场所(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先检查所进场所是否有燃气泄漏

人员在进入地下调压室、阀门井、检查井内作业前: (1)检查其他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2)专人监护(3)轮换操作

5、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穿戴防护用具,进入地下场所作业应系好安全带;

2 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3 带气检修维护作业过程中,应采取防爆和防中毒措施,不得产生火花;

4 应连续监测可燃气体、其他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如不符合要求,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6、进入场站生产区机动车辆(1)在排气管出口加装消火装置(2)限速行驶。

7、设置专人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检查、维修和保养等工作,

(1)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补充, (2)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3)消防通道的地面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应保持畅通无阻。

8、防雷、防静电装置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检测时间:宜在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9、压力容器、安全装置及仪器仪表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行维护、定期校验和更换。储罐检验三年一次,安全阀一年一次 压力表半年一次

10、 燃气供应单位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运行与维护 4.1 一般规定

4.1.1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2 隐患排查和分级治理整改制度;

3 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系统、厂站内工艺管道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 4 供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

5 用户燃气设施的报修制度及检查、维护的操作规程; 6 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及事故处理的报告程序。

4.1.2 进入厂站内生产区,不得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操作。

4.1.3 站内装卸软管及防拉断阀应定期进行检查、检验和维护保养,软管有老化或损伤时应及时更换。

4.1.4 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有 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规定。 4.1.5 装卸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运输车按要求停车入位,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连接软管前,运输车应处于制动状态。装卸作业过程中,应采取设置防移动块等措施防止运输车移动。装卸完成后,应关闭阀门,在卸除连接软管后,运输车方可启动。

4.1.6 高压或次高压设备进行维护时,应有人监护。

4.1.7 施工完毕未投入运行的燃气管道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惰性气体或空气保压,压力不宜超过运行压力,并应按本规程第4.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2 未投入运行的管道与运行管道应采取有效隔断,不得单独使用阀门做隔断; 3 未进行保压的管道,通气前重新进行压力试验,试验合格可通气运行。 4.1.10 用户室内外公用阀门应设置永久性警示标志。 4.2 管道及管道附件

4.2.1 同一管网中输送不同种类、不同压力燃气的相连管段之间应进行有效隔断。

4.2.2 运行、维护制度应明确燃气管道运行、维护的周期,并应做好相关记录。运行、维护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4.2.3 燃气管道巡检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应有土体塌陷、滑坡、下沉等现象,管道不应裸露; 2 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爆破和取土等作业;

3 管道上方不应堆积、焚烧垃圾或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等; 4 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革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5 穿跨越管道、斜坡及其他特殊地段的管道,在暴雨、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过后应及时巡检; 6 架空管道及附件防腐涂层应完好,支架固定应牢靠; 7 燃气管道附件及标志不得丢失或损坏。

4.2.4 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申请现场安全监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 1.1 加强燃气管道的巡查与现场监护 1.2 设立临时警示标志;

2 施工过程中如有可能造成燃气管道的损坏或使管道悬空等,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 临时暴露的聚乙烯管道, 3.1防阳光直晒 3.2防外界高温 3.3防火

4.2.5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4.2.6 地下燃气管道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燃气管道应定期进行泄漏检查;泄漏检查应采用仪器检测,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检查周期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CJJ/T 215的有关规定。

2 对燃气管道的阴极保护系统和在役管道的防腐层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周期和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的有关规定;在土体情况复杂、杂散电流强、腐蚀严重或人工检查困难的地方,对阴极保护系统的检测可采用自动远传检测的方式。

- 23理。维护和检修应在确认无燃气泄漏并正常点燃灶具后,方可结束作业。

4.7.6 用户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由具备燃气维检修专业技能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4.7.7 发电厂、供热厂等大型用户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用和备用燃气设备应定期进行轮换使用,过滤器应及时进行清理及排污;

2 燃气设施出现损坏或漏气等异常情况需要停气时,燃气用户应及时与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沟通协调,共同配合进行维护和检修工作;

3 对于供热厂等周期性用气的用户,停止用气时,宜对停气的用户设施进行保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燃气保压时,应定期监测压力,不得有燃气泄漏;

2)采用空气或惰性气体保压及不采用保压方式时,应将停气用户的燃气设施与供气管道进行有效隔断。恢复供气前应对用户设施进行置换,置换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6.2节的有关规定。

4.7.8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判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2 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道,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3 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气化器等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不得有人居住和堆放杂物;

4 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5 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6 连接燃气用具的软管应定期更换,不得使用不合格和出现老化龟裂的软管,软管应安装牢固,不得超长;

7 正常情况下,严禁用户开启或关闭公用燃气管道上的阀门;

8 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等,并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严禁在漏气现场打电话报警;

9 应协助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抢修。 应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 5 抢 修 5.1 一般规定

5.1.1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

5.1.2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供应规模设立抢修机构和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抢修设备、抢修器材、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并应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5.1.3 接到抢修报警后应迅速出动,并应根据事故情况联系有关部门协作抢修。抢修作业应统一指挥,服从命令,并应采取安全措施。

5.1.4 当发生中毒、火灾、爆炸事故,危及燃气设施和周围人身财产安全时,应协助公安、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和疏散人员。

5.1.5 当燃气厂站或管线发生较大事故处理完成后,应对燃气厂站或管线及存在类似风险的燃气设施进行全面安全评价。评价内容及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5.2 抢修现场

5.2.1 抢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和气象条件等确定警戒区、设立警示标志。在警戒区内应管制交通,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不得留在现场,并应随时监测周围环境的燃气浓度。 5.2.2 抢修人员应佩戴职责标志,进入作业区前应按规定穿戴防静电服、鞋及防护用具,并严禁在作业区内穿脱和摘戴。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操作。

5.2.3 当燃气设施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防止产生负压。

5.2.4 当燃气泄漏发生爆炸后,应迅速控制气源和火种,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5.2.5 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对周边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场所的残存燃气进行全面检查。

5.2.6 当事故隐患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抢修人员不得撤离现场,并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隐患消除。

5.3 抢修作业

5.3.1 燃气设施泄漏的抢修宜在降压或停气后进行。

5.3.2 燃气浓度未降至爆炸下限的20%以下,作业现场不得进行动火作业,警戒区内不得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等。

5.3.3 抢修时,与作业相关的控制阀门应有专人值守,并应监视管道内的压力。

5.3.4 当抢修中暂时无法消除漏气现象或不能切断气源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应做好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5.3.5 处理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抢修人员应根据管道敷设资料确定开挖点,并应对周围建(构)筑物的燃气浓度进行检测和监测;当发现漏出的燃气已渗入周围建(构)筑物时,应根据事故情况及时疏散建(构)筑物内人员并驱散聚积的燃气。

2 应对作业现场的燃气或一氧化碳的浓度进行连续监测。当环境中燃气浓度超过爆炸下限的20%或一氧化碳浓度超过规定值时,应进行强制通风,在浓度降低至允许值以下后方可作业。

3 应根据地质情况和开挖深度确定作业坑的坡度和支撑方式,并应设专人监护。

5.3.6 钢质管道、铸铁管道的泄漏抢修,除应符合本规程第5.3.1~5.3.5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质管道泄漏点进行焊接处理后,应对焊缝进行内部质量和外观检查。

2 钢质管道抢修作业后,应对防腐层进行修复,并应达到原管道防腐层等级。

3 当采用阻气袋阻断气源时,应将管道内的燃气压力降至阻气袋有效阻断工作压力以下;阻气袋应采用专用气源工具或设施进行充压,充气压力应在阻气袋允许充压范围内。 5.3.7 当聚乙烯管道发生断管、开裂等意外损坏时,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抢修作业中应采取措施防止静电的产生和聚积;

2 应在采取有效措施阻断气源后进行抢修;

3 进行聚乙烯管道焊接抢修作业时,当环境温度低于—5℃或风力大于5级时,应采取防风保温措施;

4 使用夹管器夹扁后的管道应复原并标注位置,同一个位置不得夹2次。 5.3.8 动火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6.4节的有关规定。 5.3.9 厂站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储气柜泄漏抢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使用燃气浓度检测仪或采用检漏液、嗅觉、听觉查找泄漏点;

2)应根据泄漏部位及泄漏量采用相应的方法堵漏;

3)当发生大量泄漏造成储气柜快速下降时,应立即打开进口阀门、关闭出口阀门,用补充气量的方法减缓下降速度。

2 压缩机房、烃泵房发生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和动力电源,并应开启室内防爆风机。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3 调压站、调压箱发生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打开门窗或开启防爆风机,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5.3.10 当调压站、调压箱因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造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应对超压管道放散降压,排除故障。当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还应对超

- 678.1.1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收集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资料,并应建立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宜采用电子文档管理,并宜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

8.1.2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运行、维护和抢修工程的要求,提供图档资料。 8.1.3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管理部门应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运行、维护记录和抢修工程的资料。

8.2 运行、维护的图档资料

8.2.1 燃气设施运行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巡查时间、地点或范围、异常情况、处理方法、记录人等;

2 违章、险情的处理情况记录;

3 配合城市其他施工工程对燃气管线的监护记录;

4 燃气设施运行参数记录;

5 气瓶充装、槽车装卸记录。 8.2.2 燃气设施维护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维修、检修、更新和改造计划;

2 维修记录和重要设备的大、中修记录;

3 管道和设备的拆除、迁移和改造工程图档资料。

8.3 抢修工程的图档资料

8.3.1 抢修工程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报警记录;

2 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管道管径、压力等;

3 事故类别、级别;

4 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5 参加抢修的人员情况;

6 抢修工程概况、修复日期及恢复供应日期。 8.3.2 抢修工程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抢修任务书;

2 抢修记录;

3 事故报告或鉴定资料;

4 抢修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和图档资料。

第三篇:二次供水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应有专门负责的人员。

2、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

3、运行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对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

4、二次供水运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设备的运行情况及相关仪表、阀门应按制度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运行和维修记录。

5、二次供水运行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已设定的运行控制参数。

6、二次供水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泵房内的排水设施、各类仪表、阀门等,保证阀门不漏水;自动排气阀、倒流防止器运行正常。

7、二次供水管理人员经常进行二次供水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影响供水安全的各种故障隐患。发现供水设施运行有可能影响到水质安全的异常情况,应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

8、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超过24小时未能恢复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9、泵房内应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泵房应保持清洁,确保设备运行环境处于符合规定的湿度和温度范围。

10、二次供水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巡检设施运行及室外埋地管网,严禁在泵房、周围堆放杂物,不得在管线上压、埋、围、占,及时制止和消除影响供水安全的因素。

11、按有关规定要求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向用户公布。

12、运行记录等相关资料要归档保存至少三年。

第四篇: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精选]

泰宁县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

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已建成使用的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县补助、乡主导、村管理、户受益。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中,建成使用的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已建和今后建成使用的微动力或无动力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县有关部门、各乡(镇)和行政村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已投入使用的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一)各行政村是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业主单位,履行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相关的村规民约,明确日常运行维护内容,落实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人员(简称村级管理员,村级管理员由村里推荐、乡镇确定、报县环保局备案,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聘请一人)。

村级管理员的职责:

1.观察村内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系统的运行和养护状况,随时关注出水流量和水质;每月定时检查一次窨井,发现污水处理系统有淤泥堆积堵塞、(人工)湿地水生植物凋谢、管网和窨井盖破损、处理池开裂渗漏、出水流量和水质不正常等现象时,应立即反馈信息,并及时联系疏通和修复;

2.定期对污水处理站的绿地和生态湿地潭中的杂草进行清理;

3.做好运行管理台账记录(包括设施运行情况、每月用电量等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核查和维修备查;

4.关注污水池顶盖破损和失窃情况,确保村民生命安全。

(二)各乡(镇)政府是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督促各村履行管理责任。具体要求做到:

1.根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实际情况和用电负荷,制定各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计划,做好资金测算;

2.督促各村落实村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每季度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检查发现的运行维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各村进行整改,并做好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记录;

4.做好各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考核,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三)县环保局负责对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随机抽检各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负责培训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村级管理员,配合县财政局做好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的筹措、核定和拨付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的落实、核定和及时拨付。

第三条 维护管理要求

各行政村作为业主单位,要按要求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具体要求做到:

(一)保持污水管路畅通、设施运转正常、湿地水生植物生长良好,做好污水处理站绿化带和生态湿地潭的管护,及时清理杂草。

(二)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乡(镇)政府和县环保局报告,并协助联系设备供应商组织检修,尽快恢复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不得擅自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禁止人为损坏已建污水治理设施的行为。

(四)按环保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完善相关措施。 第四条 资金筹措和补助政策

设置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从以下几方面筹集:一是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二是从征收的排污费中适当考虑一部分,三是从生态补偿资金中安排一部分,以上三项占专项资金的80%;20%专项资金由乡镇和村自筹。

补助政策:(1)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每月所消耗的电费和村级管理员的工资由县里补助80%,乡镇和村自筹20%。(2)日常维护费用。县政府按照集中式微动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每年补助1000元/套、集中式无动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每年补助500元/套的标准,对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乡(镇)、村自筹解决。

经检查或随机抽查,发现某个村的污水处理设施没有正常运行的,当月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各项费用由各村自己支付;发现生态湿地潭和绿化带杂草丛生、湿地水生植物生长枯萎的,督促整改,符合要求后再拨付资金。

第五条 补助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按季度申报。以乡(镇)为单位,于每季度下个月的15日前,将本辖区内符合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补助规定的项目打包,向县环保局、财政局申报上个季度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补助资金(要求附电费缴纳发票和村级管理员的领款收据复印件)。

(二)县环保局根据日常监督及考核情况,对各乡(镇)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财政局按照审核意见,将补助资金下拨到县环保局,由环保局拨付到乡镇,再由乡镇直接支付或拨付到各行政村。

第六条 不予补助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助资金不予安排:

(一)未落实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的;

(二)污水处理设施无进、出水或进出水质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的;

(四)造成群众3次(含)以上有效投诉,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县环保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南昌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终稿)

南昌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昌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安全运行水平,保障居民基本用电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商品住宅和其他依法依规建设的非商品住宅。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公共连接点出线至住宅小区住户进户配电箱及小区公建设施配电柜(含表箱及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供电业务许可证的企业。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企业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享受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其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与城市配电网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接入缆沟和作为电网公共连接点的开关站、配电站、环网站等站房的需要。

第六条供配电设施工程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其建设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由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标,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属于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供电企业、各市场主体从事与电力用户受电工程有关的活动应执行第一条所述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应执行《供电监管办法》和《电力监管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第八条 其他依法依规建设、实行“一户一表”供电的房屋建设工程,其供配电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程投资界面与技术标准

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的投资界面,以与公用电网搭接点为划分界面。新建住宅小区开关站、配电站、环网站等站房按规划作为公用站房提供本小区及周边其他用户(含潜在用户)等两户及以上用户接入的,视为新增电网公共连接点(简称“本级公用站房”),则本级公用站房及以上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出资建设,本级公用站房出线(不含专用间隔)起至本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由该小区建设单位出资建设;如小区供配电站房按规划作为本小区专用的,则该小区供配电站房以及至上级电网公共连接点的供配电设施由该小区建设单位出资建设。

通讯、自动化设施按照投资界面划分原则出资建设,供电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供通讯、自动化接口技术协议或标准。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施工、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按照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进行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第三章 工程建设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提交施工用电申请,并与供电企业就正式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原则性协议。

供电企业应及时受理申请,尽快确定供电方案,在下列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居民用户最长不超过五天;低压电力用户最长不超过十天;高压单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高压双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二个月。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完成规划总平图、红线图等审批前,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电企业协商小区供电的初步方案,由供电企业负责明确住宅小区的供电电源点、电压等级及初步容量,配电站房的位置、面积及净高、电力管线(含地下电缆桥架)布置、表箱安装位置、自备电源等方案,并形成初步书面意见后,再委托有规划编制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协商好的初步供电方案组织编制管线详细规划,编制完成的管线详细规划经中介审查机构技术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再申报城乡规划局进行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产权标识和施工用电送电后,应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用电报装申请时向供电企业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管线综合总平图等有关资料,并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永久性用电供电方案。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 配套供电设施设计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并符合配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依据建设单位与供电企 业协商确定的永久性供电方案以及第十条所述工程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深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依法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应将审查结果报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图一经审查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十条 供配电设施工程所采购的电力设备和主要材料应经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供电企业三方代表进行进场检验。对电力设备和主要材料质量有疑议时,可抽样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并根据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定后方可用于工程。对 不合格的电力设备和主要材料,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将其清退出施工现场。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江西省建筑工程资料编制规程》(DB36-J/002-2007)的规定,编制、整理、归档有关工程技术资料。

第六章

工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必须实施工程监理,并依据招投标法有关规定确定工程监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针对供配电设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检查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对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跟班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 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单位存在不履行其质量责任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工程暂停令;制止无效的,应报告监督机构。

第七章 工程中间检查、竣工检验与工程质保 第二十八条 隐蔽工程掩埋或封闭前5个工作日,施工单位应向供电企业提出中间检查书面申请;供电企业应及时依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对照中间检查的内容和施工单位提交的隐蔽工程相关资料开展中间检查。隐蔽工程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电企业检查合格后,各方代表应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交付竣工检验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必须符合供配电设施工程质量标准,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并具备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条件。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检查工程实施情况,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签署相关验收文件。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签署工程竣工报 验单,并在此基础上向建设单位提交含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的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和供电企业提交证明工程项目具备竣工检验条件的工程竣工报告、安装调试报告等竣工报验资料,并保证工程竣工报验资料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资产移交与运行维护

第三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并经竣工检验合格送电后,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移交给供电企业,供电企业承担后续运行维护职责。

第三十三条 建立供电设施基本信息公示机制,建设单位与居民业主签订房屋购售协议时,即将小区供电设施产权归属、抄表方式、运行维护单位等供用电基本情况以宣传资料、张贴公告等形式对业主进行公示。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资产接收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明确资产接收程序,落实运行维护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送电后,供电企业对居民用户实行“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和服务到户”。

第三十六条 住宅小区共用供配电设施由建设单位(或物业)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各自的运行维护责任。

站房土建部分由该小区建设单位(或物业)维护。

第九章:老旧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管理和改造 第三十七条 老旧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按产权属性未实行“一户一表”供电的居民住宅小区,应由业主委员会自主招募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单位签订长期运行维护协议,由其进行小区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确保安全供电、修缮及时,费用双方自主协商,从物业管理费用中支出。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上述职责。

第三十八条 供配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按照本办法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和程序进行改造,改造工作由业主委员会自行招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经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可将资产移交给供电公司实行“一户一表”管理,由供电企业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享受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供电公司不得拒收。未成立业 主委员会的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上述职责。

第三十九条 工程改造所需资金由原房产开发商承担;原房地产开发商自然消亡的,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住宅,由业主自行筹措。

第十章 政府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南昌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管,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电力建设专业特点,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的示范文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住建部、全国工商总局制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制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作为标准招标文件或建设合同的推行文本。

第四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审查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供电企业出具的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检验结论。禁止建设单位使用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代替永久性用电设施向业主交房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投诉和举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依照各自职责对供电企业、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作废。已经按照原《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建成的,仍由供电企业负责管理、维护及维修;开发商与供电企业已经签订相关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未签订相关合同,但开发商已支付部分费用的,由供电企业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之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暂定一年,并应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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