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合同基站

2022-07-04

第一篇:场地租赁合同基站

基站场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基站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乙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场地租用及施工等事宜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合同内容

1、甲方系位于 物业的C:A、产权人;B、承租人;C、物业管理者;D、被授权人

2、甲方提供位于 物业及楼顶天面(天面使用权视双方协商情况而定)给乙方建设、安装移动通信设备使用。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使用期 年。合同期满如需延续,双方应另行签订合同,乙方享有优先租用权。 第三条 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1、场地使用费每月人民币 元(其中机房费用每月人民币/元<包括管理费>、天面使用费每月人民币/元),即年场地使用费人民币 元(大写: 。如甲方为私人业主且无法提供租赁发票,则此价格不含税,租赁发票委托乙方代开,代开发票税金及手续费由乙方代缴给税务机关或其制定单位。如甲方为对公单位或可以提供租赁发票,则不涉及以上内容。)。除场地使用费外,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乙方于合同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个月的场地使用费,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以后场地使用费每 个月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每个支付周期的第一个月内。

3、甲方收到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对应金额合法票据。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4、租赁费收款信息: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5.甲方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对乙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第四条 电费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施工期间及该物业不符合市电报装条件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容量为8KW三相交流电或220V的两相交流电,乙方负责安装专用闸刀、布放专用电缆以及安装计量电表。

2、双方约定电价按以下 方式计收:

A、商业及其它用电费率 元/度;此费率可按供电部门标准作相应调整。 B、居民用电费率 元/度;此费率可按供电部门标准作相应调整。 C、按固定单价 元/度收取

D、供电局托收,供电局托收不涉及用电条款约定。

E、用电由乙方向供电部门报装,在报装期间或者未能报装的情况下,临时使用甲方用电,双方约定电价按 元/度

3、电费以乙方电表计量数据为准,按 结算。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电费付款通知单》及正式等额收款收据,此票据甲方将在乙方将电费支付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乙方)。乙方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给甲方付款。除此以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4、甲、乙双方对电表读数及电费清单有异议时,双方应核实确认,由于电表损坏、改换或其他原因,造成双方无法确认的,当期电费按上三期电费的平均值计收。如甲方存在虚报、谎报电表读数问题,每发生一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半年场地使用费作为违约金,且甲方应退还乙方多付的电费。

5、电费收款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6、如该物业一旦符合市电报装条件,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进行市电报装,并负责向乙方提供相关产权或权利证明(如不能提供产权证明,甲方负责持乙方的用电申请到所属村委、街道办理审批手续),甲方需在其物业范围的外墙上向乙方提供安装电表箱、油机转换箱以及布放电缆的位置,成功报装后电费由乙方直接向供电部门支付。

7、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发生较大变化(乙方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且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发票必须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依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场地使用费及电费。

2、甲方为乙方通信设施建设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包括勘察、设计、施工、通信光缆引入、天线架设、馈线布放等,直至乙方设备符合运行条件。

3、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场地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得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场地进行干扰或妨碍。

4、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将该物业及设备安装位置交付乙方进行装修、设备安装使用,同时开始计收场地使用费。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出租物业的产权证明,并确保有权出租此物业及天面。如经乙方核实甲方提供权利证明资料虚假,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半年场地使用费的费用作为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与甲方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

6、甲方应保证乙方的合法用电,因市电停电、线路检修、乙方不按时支付电费等非甲方主观原因导致的断电外,甲方不得擅自中断乙方设备用电。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无故断电,每发生一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场地使用费的费用作为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断电造成的经济损失。

7、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工作,保证乙方的正常施工和维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为乙方提供停车、电梯使用、用电、用水等便利;协助乙方做好防火、防盗等服务;指定对接联络人,确保乙方能随时进入机房进行日常巡检及故障排除等。

8、若乙方设备分期施工或乙方网络升级、扩容,在租赁范围内甲方应给予配合。

9、合同有效期间,出现甲方产权或管理权变更时,甲方有义务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本协议继续有效,并由甲方负责将本协议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至新的所有权方或管理方。否则视为甲方单方终止合同,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依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场地使用费及电费。

2、乙方负责电信设备设施的所有投资并享有相应的所有权。

3、乙方工程施工及设备安装文明有序,不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环境。

4、乙方保证租赁机房内所安装的设备,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有关安全及辐射方面的要求。

5、乙方负责在天面和机房内安装防雷、监控设施,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6、乙方应按本合同用途使用租赁物业,因乙方使用不当使用,导致租赁房屋出现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责维修或赔偿并及告知甲方。

7、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使用的,应于届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约要求,甲乙双方协议一致,签订续租协议;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甲方应给予乙方至少三个月的搬迁期,期间场地使用费按本合同执行。

8、合同期满后,乙方如不再租用甲方物业,应负责将改动部分恢复原状,施工期间,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场地使用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变更、终止合同均属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 作为违约金,但如该项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另一方的实际损失的,则违约方应补足该等差额。

第八条 合同终止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征用或者拆迁许可范围内的;

(2)该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3)因其他客观情况出现,经双方协议一致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 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知或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乙方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 份。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有效期届满之日终止。

(签字页)

甲 方 单 位:

代 表 人(签章):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单 位:

代 表 人(签章):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二篇:通信基站场地租赁合同

(城镇规划区内移动通信基站建设专用) 站址编码: 站址编码: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构建畅通的公用通信网络,完善本区域内公共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向本区域公众提供优质的通信服务,甲、乙双方就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设置等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场地租赁

1.1根据建发局基站建设选址意见,甲方同意将XX处位置出租给乙方建设通信基站使用。乙方需按照“资源共享、和谐美观”的原则进行建设。

1.2甲方根据现场情况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基站建设场地。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场地【未】设定抵押,甲方对场地所有权、出租权负责,因场地所有、使用、租赁等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且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1.3乙方拥有其出资建设、装修及安装的基站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并且有权在本合同终止时不受干扰的进行处理。租赁期满,如果甲、乙双方因网络调整或其他原因提出不再续租,则应在一个月内无条件拆除基站设施设备,恢复建设前场地原状。

1.4乙方须办理具备相关规划使用手续后方可施工,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该场地,用于乙方建设通信塔 和摆放一体化机柜 ,并安装通信设备、传输设备、天馈线、天线支架、走线架等通信设施设备,及后期在已完成建设安装的设施设备上增加或更换新的无线设备、传输设备、天馈线、天线支架和相关线缆。

1.5乙方规范施工,并按照甲方要求进行现场施工,服从甲方后期管理,不得违背 1

甲方管理要求,不得将租赁场地转租或改变用途。因第三方导致乙方设施设备损坏或交通事故导致损坏的均由乙方承担,并确保及时恢复现场,不得影响交通和周边居民安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甲、乙双方约定,该XX处租赁场地租期为 XX 年,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日止。 第三条

场地租金支付方式

3.1甲、乙双方约定,基站场地租金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元/座*年,大写

。本次合计XX处,合计金额:(人民币)

元/座*年( 大写:

)。

3.2甲、乙双方约定,乙方采用以下第(3)种支付手段((1)支票;(2)现金;(3)转帐)支付场地租金。

3.3甲 、乙双方约定,场地租金按年支付,由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税金甲方自负),第一年的基站场地租金,乙方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以后每年的基站场地租金应当在每个周期开始前的30日内支付。

3.4甲方的帐户信息如下:

方:

开户行:

帐户名称:

号:

第四条

租赁物交付、基站装修和设备安装

4.1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

7 日内,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由乙方进行基站装修和设备安装工作。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期间,甲方承诺在外电引入、管道建设、绿化移植等方面积极予以配合,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4.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场地租赁期间履行以下义务:

(一)基站须报区建发局(或甲方)批准同意方可建设。基站在建设及拆除时,不得影响或破坏现有管线,不得占用规划管位,否则由此产生的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

(二)在进行基站建设和基站日常运营时,乙方须服从甲方管理,接受甲方监督。 第五条

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乙方保证基站通信设备及通信电磁波强度符合国家标准,对附近居民的人身安全和电器设备不造成损害。因建设基站导致乙方与居民或企业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若因此类纠纷导致基站不能建设和使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和续签

6.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后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基站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基站影响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基站因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被列入征用或者拆迁许可范围内的;

(四)第三方干扰乙方基站运行,致使乙方基站不能正常使用和运作的;

(五)经乙方设计院设计勘察后,确认基站所在位置及周边环境不符合建站要求的,合同自动解除。

因上述第

一、三项原因之一需拆除、迁移基站的,甲方应及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时间等有关事项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时间及时组织人员拆除、迁移基站所有设施,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

6.2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可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一)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部署,乙方对通信网络进行调整,该租赁物不再用作基站的;

(二)乙方擅自转租赁场地、转让租赁场地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承租权的;

(三)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非乙方责任除外);

因上述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合同双方应办理清算手续,解除本合同。 6.3 为确保公众利益,维护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甲、乙双方承诺,租赁期满,除第六条约定的原因外,乙方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可协商续签事宜。

6.4 该租赁物需续租的,则甲、乙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签定新的租赁合同,如本合同到期新合同未签定,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时搬离的,逾期一个月甲方有权停止基站内供电。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乙方未按时支付场地租金的,每逾期 1日向甲方支付拖欠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直至付清当期场地租金(非乙方责任除外)。

7.2 由于甲方开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补缴税款、行政罚款、滞纳金以及甲方诉讼费、仲裁费、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有关费用。

7.3 合同到期乙方未及时与甲方重新协商签订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基站供电,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影响由乙方全权承担。

7.4 乙方未按时缴纳基站用电费的,甲方有权终止基站供电,所造成后果由乙方承担。

7.5 因用电计量故障导致的电费补缺费用和设备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8.1如果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该争议。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予以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二)向租赁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它条款

9.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附件及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同正文、附件及其补充条款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9.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场地租赁期满之日终止。

9.3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伍份。其中,甲方持叁份 、乙方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

签署:

日期:

日:

日期:

第三篇:基站机房建设房屋场地租赁合同()

基站场地占用合同

甲方(所有权人) :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地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汇丰西路18号

联系电话:1375451938

2乙方(使用权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地址: 石家庄市长安公园西门对面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占用场地

甲方同意将其所有权的位于红旗大街汇丰西路18号院内的__3_ 号,__4_号,_7_号 学生宿舍楼内部分作走线、安装通信设备使用。

二、占用场地的法律状况

占用场地甲方现有的法律文件有:

1、学校开办法人登记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甲方对所有权场地的权利

1、甲方对该场地享有所有权/使用权。

2、甲方自行处理任何与本场地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并自行承担责任。若因甲方未能处理上述事务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责任。

四、乙方占用用途

建设移动通信基站收发器装置。在不影响楼内美观的前提下在楼道、走廊顶

部布线安装吸顶天线,安装挂墙通信设备,及电源走线,室外光缆走线打眼等。

乙方保证在使用该场地的过程中,不破坏甲方的房屋及屋内设施。如因乙方行为导致甲方房屋或屋内设施损坏或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及赔偿。

五、租赁期限

占用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2014_____年__6__月__11__日。

六、交付

1、甲方应在让乙方占用之日后___3__日内向乙方交付占用场地。甲方延期交付占用场地的,双方按照如下方式处理:占用期顺延(占用费不变)。。

2、交付是指甲方将占用场地交乙方使用,若乙方受到阻碍,无法进入或虽然进入但受到他人的干扰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场地,均视为甲方未能交付。

七、优先占用权

合同期满后,如乙方仍继续占用场地,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占用权。本协议所称同等条件,主要是指价格和付款时间。

八、占用费用

1、占用费标准为每年___4000______元;乙方在合同签订日的30天内支付给甲方一整的占用费。

2、 甲方给乙方开据河北省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否则乙方有权延期或拒绝支付占用费。

3、费用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4、非因双方违约,导致占用提前终止或延后的,双方应以日为标准结算占用费。(日标准的计算公式为:年占用费/365日)。

九、工程规划手续

乙方负责办理基站的规划手续,甲方予以配合。

十、施工

1、占用期内,乙方有权在占用地内施工。乙方的施工包括基站的初始建设和以后的改造、维修。

2、乙方应快速的,安全的施工,应尽量减少对甲方和相邻方的影响;甲方应该协助协调与相邻方的关系。

4、施工期间,甲方应为乙方工程车辆和工程人员的进出提供方便;

5、施工期间的水电由甲方提供,由乙方按时结算。

十一、占用场地使用

1、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占用场地;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进出占用场地提供便利;

3、甲方无偿提供通信电缆、天馈线、电力电缆及其他相关设施进出占用场地的条件和路径,甲方无偿提供种植地气线线的地方,上述设施要经过相邻方的区域的,甲方参与协调。乙方应提前向甲方告知上述设施的路线、位置并充分尊重甲方的意见。占用期内,乙方若调整线路,应提前通知甲方。

4、甲方为乙方提供足够的电力,保证乙方基站机房的正常用电及设备工作接地除正常停电之外。

5、 乙方用电单独挂表计算,费用按电表计量数和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电费每度( 0.8)元,每年的6月,12月,11日至20日结算一次

十二、占用场地维修

1、占用场地的修缮由甲方负责,甲方应保障乙方安全和正常使用的使用基站设施,如乙方自己建设的房屋由乙方自己修缮。

十三、消防及安全

1、乙方应按照规定做好占用场地内的消防和安全工作。甲方发现占用场地

内出现安全隐患时,应在及时通知乙方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引起安全问题,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四、拆迁

占用期内,场地遇政府规划拆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占用费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应增加赔偿直至弥补对方损失。

乙方无故延迟 足一个 月后不交占用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补交所欠占用费外,还应向甲方赔偿年占用费的20%。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不超过1个月)仍未纠正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退还剩余占用费,赔偿乙方改建机房、搬迁设备的所有费用,赔偿乙方占用费的20%。

十六、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导致占用合同无法继续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若占用合同因此提前终止,甲方应退还剩余占用费。

十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基站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

时间: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

时间:年 月日

第四篇:基站、通信机房建设场地租赁合同正文

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 乙方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

电话:

传真:

承租方(乙方)(盖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分公司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

电话: 传真:

1 出租方(甲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注册地址:【 】 承租方(乙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注册地址:【 】

鉴于: 甲方有权出租本协议所指的场地。乙方为发展移动通信事业和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需租用本协议所指的场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依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场地租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约定条款和通用条款两个部分组成。约定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租赁场地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通用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场地租赁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场地租赁的条款。

第一部分:约定条款

第一条 租赁物及其他

1.1 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场地的基本情况如下:

1.1.1 场地的具体位置:【 】; 1.1.2场地面积【 】平方米,租赁场地的范围及位置详见附件【1】; 1.1.3该场地所有权证号【 】、土地使用权证号【 】; 1.1.4该场地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2】;

1.1.5该场地附着设施、设备清单详见附件【3】。 第二条 租赁物用途

2.1 乙方承租上述场地用于【基站建设、放置移动通信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设立铁塔、抱杆、桅杆、拉线塔、走线架、防雷接地系统、搭建机房等。甲方允许乙方在租赁期间充分行使承租场地的使用权,但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2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限不应超过20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在租赁期内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相关费用支付

4.1 租金为【 】元/月,年租金为【 】元,租赁期限内的租金合计为人民币【 】(大写)元(RMB【 】)。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4.2 租金按【 】结算(可以根据情况选择月度、季度、,或另行约定),由甲方提供正规发票(税金甲方自负),甲方于每【 】(可以根据情况选择月度、季度、,或另行约定)的第【 】个月的【 】日交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发票后【 】天内,以【 】(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现金、转账、电汇等)方式支付租金。 4.3 甲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 账户名称:【 】 账户:【 】

乙方付款前,甲方应向乙方确认账户信息。甲方如需改变其账户信息,应提前十(10)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通知或确认信息而使甲乙双方遭受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交付

5.1 甲方应于【】年【】月【 】日前,将出租场地交付给乙方并使该场地处于满足乙方要求的良好状态。 第六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第七条

其它约定事宜 【

】。 第八条

合同附件

附件1:租赁场地的范围、位置 附件2:租赁场地平面图

3 附件3:附着设施、设备清单

附件4:土地使用权证及使用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5:同意转租的证明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租赁物

1.1 甲方同意在将上述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时,场地现已具备的附属设施如空调、水、电、气、暖、电源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等亦提供给乙方使用,甲方保证本合同所约定的上述附属设施状态良好,能够满足乙方使用,如在使用当中出现故障,由甲方负责维修或更换,并保证不影响乙方的正常使用。对于乙方在租赁本合同场地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暖等费用,由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有关部门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1.2 甲方保证具备合法的场地出租权:

1.2.1如本合同所约定的出租场地为甲方自有场地,甲方保证出租场地没有产权纠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租赁前按揭、抵押、债务、税费及租金等,甲方均应在交付场地前办妥。如因上述未清事项或其他原因导致出租场地与第三方产生的任何产权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1.2.2如本合同所约定的出租场地为甲方转租的场地,甲方应保证其将场地转租给乙方的行为已经取得了产权人的同意,并应提供关于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且甲方保证乙方获得对本合同租赁场地的使用的各项权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限、租赁面积等都没有超出甲方取得的合法使用权利的范围。如由于甲方没有履行上述保证,致使乙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租赁场地的,甲方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条 租金支付

2.1 租赁期间,按照法律规定出租房屋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由甲方负担。 2.2 租赁期间,因使用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而发生的水、电费,煤气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按有关部门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实际使用量

4 据实支付。由甲方收取的此类费用,应当向乙方出具正规合法发票。 2.3 乙方支付租金之前,甲方必须开具相应的正规合法发票。

2.4 甲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如甲方提供虚假发票,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拒绝支付合同未付款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处理虚假发票时间所花费的全部费用,以及因此遭受的行政处罚等;如果相应的合同款项已经支付,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或者乙方有权暂停支付其他双方已签订合同所需支付的合同款项,且有权直接从前述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已遭受损失。 2.5

乙方支付租金时有权直接扣除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第三条 租赁物交付

3.1

交付是指甲方将场地交乙方使用,交付的方式包括交钥匙、提供出入通行证等。甲方在交付时应同时向乙方提供场地的设计图纸。

3.2

若乙方受到阻碍,无法进入或虽然进入但受到他人的干扰,均视为甲方未能交付。 第四条 施工

4.1 租赁期内,乙方有权在租赁场地内施工。乙方的施工包括基站的初始建设和以后的改造、维修。乙方应在施工前通知甲方;

4.2 乙方应快速的,安全的施工,尽量减少对甲方和相邻方的影响; 4.3 施工期间,甲方负责协调与相邻方的关系,保证乙方及时的、不受干扰的施工。

4.4 施工期间,甲方应为乙方工程车辆和工程人员的进出提供方便; 4.5 甲方应提供乙方施工时的临时用电和临时场地; 4.6 甲方应尽量满足乙方施工的其他需要。 第五条 场地的使用

5.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场地,甲方不得妨碍;

5.2 甲方应为乙方人员进出租赁场地提供便利,乙方人员凭证件进出甲方场地并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5.3 甲方无偿提供通信电缆、天馈线、电力电缆及其他相关设施进出租赁场地

5

的条件和路径,甲方无偿提供种植接地线的地方,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上述设施要经过相邻方的区域的,甲方参与协调。乙方应提前向甲方告知上述设施的路线、位置并充分尊重甲方的意见。租赁期内,乙方有权调整线路,乙方改变线路的,应提前通知甲方。

5.4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保证乙方基站机房的正常用电及设备工作接地; 5.5 甲方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电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乙方做好基站及相关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

5.6 乙方用电单独挂表计算,费用按电表计量数×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电费每【3个月 】结算。租赁期内,甲方不能无故中断供电,如因故中断供电,需提前12小时通知乙方。 第六条 场地的维修养护

6.1 租赁场地的修缮由甲方负责,甲方应保障乙方安全和正常使用的使用基站设施。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修理完毕。

6.2 正常的场地大修修缮费用及日常的场地修缮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如确实无力修缮或怠于修缮,乙方可以自行修缮,届时乙方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在下次支付租金时直接扣除,如果全部租金已经支付,甲方应当返还乙方相应费用。甲方怠于履行房屋修缮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乙方损失。 6.3 安全保卫:

6.3.1甲方负责租赁场地范围外的区域的消防及安全工作,除乙方人员外,甲方应禁止或限制他人进入租赁场地。乙方应按照规定做好租赁场地内的消防和安全工作。因任一方的原因造成对方损害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6.3.2 甲方发现租赁场地内出现安全隐患时,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乙方处理。

第七条 出租方的变更和优先购买权

7.1 如果甲方或产权人将产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本合同对新的场地产权人继续有效。

7.2 在租赁期间,甲方或场地的产权人不得将出租场地转租,或进行其他影响

6 乙方正常使用的处置。如果甲方或场地产权人对场地的处置影响乙方的正常使用,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甲方应当赔偿;

7.3 甲方或场地的产权人如转让场地,须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即报价相同)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及续签

8.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

8.1.1 因场地拆迁等政府行为致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场地或遇不可抗力、火灾等影响,致使乙方所承租的场地失去使用功能且短期内无法恢复的;

8.1.2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乙方已经无法实现租用该场地目的的。

8.1.3 因乙方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需要租赁该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

8.1.4 合同因出现上述情形而解除时,甲乙双方无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将终止日起至本合同届满之日前的租金退还乙方,同时收回场地。

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场地:

8.2.1 乙方利用承租场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2.2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达6个月的。

8.2.3 甲方按照上述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8.3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3.1 甲方迟延交付出租场地【10】天以上;

8.3.2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场地或设备受到损坏、影响乙方正常使用场地的;

8.3.3 甲方对出租场地的权利存在瑕疵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场地的; 8.3.4 甲方出租的场地因设施问题或因甲方隐瞒部分真实情况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

7 8.3.5 乙方因8.3.1的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乙方因8.3.2、8.3.

3、8.3.4的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甲方应当赔偿。

8.4 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8.1、8.

2、8.3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8.5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场地退还甲方。除非本合同有特殊约定,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可提前2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8.6 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即租金报价相同)下,乙方对出租场地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九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9.1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甲方未按时交付出租场地供乙方使用的,应向乙方支付按年租金每日【0.5】%的违约金。

10.2 租赁期间,由于甲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该场地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损失范围包括乙方改建机房、搬迁设备的所有费用及乙方的其他损失。

10.3 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向甲方支付按应付未付租金每日【0.5】%的违约金。

10.4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场地及其附属物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损失。

10.5 甲方应当保证在协议有效期和履行期间不得出现因与该场地有关的共有权和区分所有权纠纷事件。如果发生,使乙方产生赔付责任的,由甲方承担,甲方拒不支付的,乙方可以从房租中直接扣除;如果导致乙方不

8 能履行本协议,甲方按照10.2 条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6 甲方负责出租场地相邻第三方的协调(防止出现对基站、铁塔建设的阻挠、干扰问题)。

10.7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租金或以提高租金为目的影响乙方对场地的正常使用,甲方如有违反,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如果乙方迫于无奈接受甲方提高租金的要求,在本协议履行期满后,乙方继续承租该场地的,提高部分的房租直接冲抵应交房租,乙方不再继续承租该场地的,甲方应当返还提高部分的房租,以上均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因不可抗力导致出租场地毁损或造成损失、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双方或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日内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1.2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严重妨碍双方或一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事件或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水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等】。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均需由双方友好协商。 12.2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在【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3 纠纷处理期间,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有效。 第三条 附则

13.1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根本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13.2 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3.3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合同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合同的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和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和附件为准。

9 13.4 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3.5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

10

第五篇: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基站场地租赁合同141204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基站场地租赁合同

签订时间: 年 月 签订地:

站名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地址: 泰州市陶弘景路12号研发区R08 负责人: 丁静

为促进本地区通信事业发展,扩大国家公众移动通信网的覆盖区域,鉴于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场地出租给乙方用于建设移动通信基站,乙方同意承租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承)租场地

1.1该场地位于

,面积为: 平方米。

1.2场地具有合法产权证明。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必须向乙方出示该证明,并向乙方提供证明的复印件一份。

1.3场地的租赁按有关规定需要登记的,由法定责任方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条 场地用途

乙方利用场地建设通信基站,包括建通信铁塔以及利用所属房屋建设通信机房等。通信铁塔及其附属设施、通信机房内所有通信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均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注意不能超过所租赁土地本身所限定的期限)

3.2甲方应在上述租赁期限起算之日前 10 日内将场地交付乙方使用。

第四条 租赁费用

4.1租赁费用包括场地及施工场地、线路占地(包括安装天馈线的楼顶、外墙面和其他使用房屋共用部分)的使用费等,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大写 ,含税)。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4.2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4.3甲方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上述账户信息由甲方提供,如因账户信息错误导致乙方错付或延付,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4.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租赁发票,如不能提供,则由甲方承担开具发票所需缴纳税费。

第五条 场地使用

5.1甲方义务:

5.1.1甲方应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正常使用租赁场地。因甲方原因致使上述场所必须改作其他用途的,须征得乙方同意,并由甲方另行提供一处同等条件的场所给乙方使用,由此产生的改造搬迁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还应免除搬迁期间的租赁费用,并免除 2 个月的租赁费,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补偿。因政府整体规划导致租赁场所被动迁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5.1.2在租赁期内,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工作,确保乙方进行正常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铁塔及机房建设、装修,设备搬运、安装,挖掘、填埋线路管道)和运行维护;在乙方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及日常维修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用电、用水等便利条件,提供乙方光缆、电缆接入路由;同时并配合乙方做好消防及防盗工作。

5.1.3甲方保证该场地具有合法产权证明。否则,甲方愿按照本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负责处理因场地产权问题引发的各类纠纷,并负责对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进行修复。

5.1.4 若遇出租场地相邻方对基站的建设、运行存有异议,则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若甲方怠于协调处理导致矛盾激化或导致乙方遭受损失则由甲方按照本合同总租金_20_%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1.5 其他:

5.2乙方义务:

5.2.1乙方确保安装的设备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并确保机房符合消防和防盗规范。

5.2.2在机房装修及设备安装过程中,乙方应确保甲方建筑结构不受损坏。

5.2.3 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赁费。

5.2.4 其他: 第六条 基站用电

6.1经双方商定,根据实际情况,基站用电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乙方使用甲方电力

甲方负责协调向乙方提供 千瓦的交流 伏三相四供电容量。乙方单独安装计量电表。乙方应每 月按 元/度电价和实际用电量向供电方交付电费,同时供电方须向乙方提供符合财务规定的收据。

(2)乙方接引外电

基站用电由乙方自行联系当地供电部门接引外电解决,甲方须提供电力线路由,并配合乙方接电施工。

第七条 场地转让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转让上述场地,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7.2甲方转让场地后,本合同在租赁期内对新的产权人继续有效,新的产权人承继本合同出租方权利义务,甲方应向新的产权人如实告知租赁标的情况并做好交接工作,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即为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8.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每逾期一天,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电费,逾期支付超过三十天的,每逾期一天,则应向甲方支付应付金额的 / 作为违约金。

8.3 若甲方对本合同出租场地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明或出租场地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则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总租金20%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地震、台风、水灾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必须进行变更或者延期的,由甲乙双方依法予以解除、变更或者延期,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的15天内提供有关证明。

第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一条 附则

11.1本合同期满后,乙方拥有优先续租的权利;没有达成续租协议的,在通信设施设备搬迁之前,甲方不得妨碍通信安全,但乙方应按实际使用天数支付租金。

11.2 乙方有权将该场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11.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1.4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土地权属证明等证件复印件。

11.5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合同章或公章(甲方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11.6本合同一式 3 份,甲方执 1 份,乙方执 2 份。

甲方: (盖章)

乙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市分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村党支部年度工作下一篇:初等教育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