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遗弃罪主体的范围

2022-12-27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困境

刑法第261 条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 情节恶劣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997 年刑法刚修订之后, 在乌鲁木齐市发生了一件遗弃罪的轰动案件。某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将28 名“三无”公费病人遗弃在甘肃省及新疆地区, 致使只有一人返还家中, 其余27 人均下落不明。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刑法中关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 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 构成遗弃罪, 应予处罚。类似的案件在其他地方也有发生, 但定罪情况却千差万别, 这是个先例。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遗弃罪的犯罪主体问题, 对于遗弃罪的犯罪主体认定产生争议的原因, 是我国刑法对遗弃罪主体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不够清晰, 使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中存在不足。

二、遗弃罪的理论分析

1979 年的遗弃罪规定在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章节中, 在1997 年刑法修订之后, 将妨害婚姻家庭罪等行为归纳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遗弃罪的犯罪主体, 犯罪对象不仅仅是同一家庭成员。抚养义务不能仅仅只是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而应根据不作为义务来源的理论和实践行为来确定。遗弃罪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是以具有抚养义务为前提的。根据婚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我国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抚养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 夫妻之间的抚养。第二, 父母子女间的抚养。第三, 祖孙间的抚养。第四, 兄弟姐妹间的抚养。上述这些家庭成员之间应该承担的抚养义务, 是对遗弃罪加以认定的法律依据。

随着社会变化, 抚养也由简单变复杂, 由小家庭抚养模式转变成社会这个大家庭抚养。例如社会上设立的各种养老院和福利院就成为了专门的社会抚养机构。在这种抚养模式下, 这些相应的机构就负有抚养义务, 虽然这种抚养义务区别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义务, 但也不可以漠视。我国现有的法律对这类社会抚养机构缺乏法律规制和相应的惩处措施, 因而不履行这种抚养义务的遗弃行为在法律上并未作出相关规定, 属于立法空白。

三、遗弃罪立法的国内外对比

《日本刑法典》对遗弃罪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规定了遗弃罪适用的三种情况; 遗弃因年老、年幼、身体障碍或疾病而需要扶助的人的, 处一年以下惩役。对于老年人、幼年人、身体障碍或者病人负有保护责任而将其遗弃, 或者对其生存不进行必要保护的, 处三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惩役。前两条所规定的是单独罪名, 第三条则是前两条罪的法定加重刑。

德国的遗弃罪虽然不像日本的一样, 规定两个独立的罪名, 但是二者的基本理念是一致的, 都对遗弃罪做了一个特别详细的规定, 包括犯罪的形式, 刑罚以及犯罪情节。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我国的遗弃罪与外国遗弃罪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从法益上来说; 我国的遗弃罪认为遗弃行为是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 因此遗弃罪所侵犯的法益是被遗弃人在家庭中应该受抚养的权利。外国的遗弃罪则认为遗弃行为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因此遗弃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安全或者是身体安全。从遗弃罪的主体来说; 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弃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中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外国遗弃罪的主体则不仅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 甚至包括负有保护责任的任何人。

四、遗弃罪的立法完善

( 一) 调整刑法条文中遗弃罪的位置

遗弃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被置于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 由上文论述可知遗弃罪实质上是对人格权的犯罪, 人身权利包括两个部分即人格权和身份权。因此将其置于侵犯公民身份权的犯罪中就显得不合适。这样使的遗弃罪的法益不够明确, 造成司法实践中的众多难题和争端。如果将遗弃罪的位置调整到侵犯公民人身权的犯罪中, 就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 明确遗弃罪所保护的法益。

( 二) 在遗弃罪中增设单纯遗弃的情形

我国的遗弃罪相当于外国的保护责任人遗弃罪, 其主体只能是负有抚养义务的人。而外国的单纯遗弃罪, 其主体不是家庭成员之间而是不负有抚养义务的一般人。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缺陷, 使得负有抚养义务以外的人的遗弃行为无法定罪, 他们的遗弃行为就无法得到应有的处罚, 违背了刑法的罪责刑形式应原则, 有失刑法的公平性, 因此我们应该增设单纯遗弃的情形。

( 三) 要增设加重罪状

在司法实践中, 遗弃罪大多处罚较轻。遗弃罪一旦走上司法的道路都是导致重伤、死亡的犯罪, 仅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免太轻,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最高刑还要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 因此加重罪状和加重法定刑是非常有必要的。

摘要:遗弃罪主体的范围问题即是一个如何对法律作出解释的问题, 也是一个学术界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先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困境着手, 接着讨论遗弃罪主体的范围, 把中国刑法和德、日刑法进行对比, 重点研究遗弃罪主体的范围界定问题并提出个人的观点, 以期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词:遗弃罪主体,抚养义务,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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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明楷.日本刑法典 (第2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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