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论文范文

2022-05-12

近日小编精心整理了《公路安全论文范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篇:公路安全论文范文

公路安全设施在设计阶段的安全审核

摘要:交通安全设施审核是交通安全审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其在预防交通事故、降低事故产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以较低的代价降低其负面影响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道路安全审核可有效地预防交通事故,降低交通事故数量及其严重程度。

關键词:公路安全设施;设计阶段;安全审核

目前我国还没有将低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纳入技术规范,针对农村公路实际提出交通安全设施的审核理念及标准,对改善道路安全条件,减少交通事故,降低事故伤害程度都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但是将道路安全审核制度化引入公路的建设中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一、道路安全审核的原理

道路安全审核是独立于设计的专家组对拟建或改建的道路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和服务期全方位的安全审核,找出安全隐患,从而进行主动预防的策略。其审核的原理和依据并没有完全脱离设计,可以说安全审核是设计的辅助手段,是帮助设计人员预计到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并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所以,道路安全的基本依据就是道路安全设计的基本理念。道路安全设计理念的来源中一部分是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规范,这部分又是不断完善的,而且不同设计人员对于标准、规范的理解也不同,再加上行车环境条件的千差万别,导致即使设计人员完全按照现行设计标准进行道路设计,也不能完全保证道路是安全的,所以道路安全的依据又不等同于现行的道路设计标准,而是现行设计标准加上当前工程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教训,它强调了在全方位、全用户、全环境下对设计产品的安全检验。道路安全设计的理念基本可以归纳为:①满足驾驶员的驾驶期望;满足视距要求;减小速度差。②利用交通控制措施,管理冲突点。③减少道路开口数量,增加开口间距,减少横向干扰,实施道路开口管理系统。④考虑冲出路外事故,设计宽容公路;紧急避险。按照这些原理的要求去设计道路,就可以减少道路后续使用中的交通安全问题,在道路安全审核中按照这些原理去审核,就基本可以保证运营交通安全问题在规划及设计阶段已进行了充分的考虑。

二、道路安全审核的方法和基本步骤

2.1 委任道路安全审核组及其成员

和规划及设计阶段的安全措施比较,安全审核具有以下特点:①道路安全审核是主动预防。②安全是由独立于设计之外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的。③安全审核只考虑交通安全,不考虑其他因素。可见,安全审核的成功关键在于审核组的成员要有足够丰富的经验,并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且有关的审核必须是独立的,审核过程必须是规范的。通常进行道路安全审核的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交通安全、交通工程、交通运行分析、交通心理、道路设计、交通运营及管理、交通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一般通常为3—5人。专家组成员相互间平等地交流、讨论安全问题,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安全第一的观点,依据现行标准规范,对项目各种设计参数、弱势用户、气候环境等条件进行统筹考虑,展开公路安全审核。

2.2 设计阶段道路安全审核基本步骤

启动审核工作→收集设计文件和数据→设计文件和数据分析→安全设计分析→撰写审核报告→设计方和业主的答复→监督检测。

启动安全审核应该召开一个会议,一般这个会议是由业主或专家组负责人来召集,参加会议人员主要包括业主、设计人员、审核专家组成员等。会议内容主要包括:业主和设计人员把设计有关资料和数据交给专家组;业主介绍项目背景信息;设计人员介绍设计情况;专家组介绍审核的目的、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及各方的责任、作用;讨论审核时间表等。

2.3 撰写公路安全设施审核报告

内容包括:审核人及审核组简述、审核过程及日期、项目背景及简况、图纸等;对确认的每一个潜在的危险因素都应阐述其地点、详细特征、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事故的频率及严重度评估、改进建议及该建议的可操作性等。审核报告应易于被设计人员接受并实施。

2.4 公路安全设施审核结果的应用

审核结果并不意味着谁对谁错,设计人员可以更改,也可以不更改设计方案,但必须给予答复、响应,完善设计方案。

2.5 安全设施审核清单

(1)交通标志。交通标志的布设是否满足用户的某种需要,引起用户注意,传达清晰明了的信息,促使用户遵守,并保证用户有足够的时间反应;项目的标志设计是否与整个路网的标志设计标准协调一致;标志的色彩、形状和大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标志设计是否需要采用中英文对照,英文翻译是否准确、达意;如果有行人、自行车及残疾人交通,平交口处标志的设置是否避免了影响,是否需要设置照明;当标志基础位于路侧净区内时,标志杆是否采用了解体消能或易折断的材料,或设置了安全护栏;如条件受限无法单独设置时,一个支撑结构上最多不应超过两种标志,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排列;在无照明或隧道照明不足的隧道入口前是否设置了隧道开车灯标志,且隧道标志和隧道开车灯标志无需重复设置;在非全封闭公路的平交口区域是否采取了交通宁静技术,如设置减速丘,增设警告、禁令标志等措施。

(2)标线和反光路钮。项目的标线设计是否和整个路网的标线设计标准协调一致;双车道公路中线是否需要特殊考虑,如设置双排双黄线,并加设隆声带以进一步分隔双向行车;双车道公路超车区标线设计是否安全;标线是否和标志相匹配,如雾区设置的车距确认系列标线和停车标线等;路侧障碍物是否需要施划反光标线进行标记;是否需要标线文字及图形来强化设计,标线文字是否保证了顺交通方向阅读;标线在不利视认条件下,是否需要设置反光路钮以加强标线效果;标线与路面的颜色对比度是否足够,是否需要采取措施处理;标线材料本身的耐久性、防滑性是否满足设计使用年限的需要;当需要交通流横向偏移时,标线设计是否满足所必需的纵向距离;交叉口内部是否采用标线渠化了转弯车辆的行驶轨迹,并配以突起路标。

(3)路侧安全设施。路侧和中央分隔带护栏是否符合设置条件;护栏的具体设计,如形式选择(包括长度、高度、布设位置)是否合适;不同护栏之间的过渡段设计是否合适;防撞垫设置位置及类型是否合适;护栏端头设置是否合适,端头前地形是否平顺,以避免碰撞前车辆轨迹突变;机电设备等交通管理设置的立柱是否需要实施保护和如何保护;临时施工期的路侧安全设施设置是否符合设置依据,形式是否合适、有效;路侧设施设计中,是否严格遵守了去除、移位、使之可横穿、防护和诱导标识5大步骤。

(4)隔离设施。隔离设施的设置是否必要;隔离设施在桥头、挡墙、涵洞、隧道灯结构物附近是否连续;是否考虑了设置专用通道(包括其净高和净宽)以满足横穿道路交通的需要;是否考虑设置野生动物通道以减少野生动物横穿道路;隔离设施在平面交叉口的设置条件是否足以防止其他道路用户横穿主要公路;相交道路上跨结构物两侧的防护网能否有效地阻止向下抛物,高度和形式是否合适。

结语

总之,对于拟建的道路,安全审核可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发挥作用,避免设计失误,减少安全隐患,从而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或降低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安全审核人员不参加道路的规划和设计,也不干涉设计人员在设计阶段采取何种安全措施。安全审核人员只负责把审核结果反馈给有关部门和设计人员,以确保他们了解道路的安全隐患,并采取了合适的防治措施。

参考文献

[1]贾晓敏。农村公路线形与交通安全的研究[J].交通标准化,2010

[2]李茜。公路安全设计的几点思考[J].工程与建设,2012

作者:孙晓琳

第二篇: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公路线路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四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

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二十三条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

第二十四条重要的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

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三章公路通行

第三十条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

第三十二条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三十九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

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确需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管理单位,并对在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行驶的车辆进行现场监管。

第四十三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四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四十六条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

(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区域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通报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

第五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第五十二条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三条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第五十四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交通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的抢修任务。

第五十五条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公路报废后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七十一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专用公路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六条军事运输使用公路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摘自3月14日“中国政府网”)

第三篇:农村公路安全管理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农村公路的不断建设,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加,事故呈上升趋势,开展农村公路的安全管理研究也显得尤其重要。

[关键词]农村公路;安全管理

随着农村公路建设飞速发展的同时和不断建成及投入运营,如何管好、用好农村公路成为十分迫切的问题,于是农村公路管理研究应运而生了,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农村公路安全管理。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当前我们所有的工作都要围绕着安全这个中心来进行,必须认真落实《安全法》的规定,把安全责任层层分工,严格落实好安全责任制,层层把关,严密组织,坚决把一切不安全的苗头和因素消灭在萌芽的状态。由于以前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公路建成以后没有安全管理,随之而来交通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伤人数持续上升。我们必须重视科学的交通管理、重视驾驶员素质的培养,重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倡导行人优先、直行车优先。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农村公路的特点,建立适应我国农村公路的安全管理模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农村公路安全管理的意义及内容

农村公路是开放、车辆混杂、车道较窄、安全服务设施配套设施低的公路,具有行驶速度低,通行能力大等特点,由于农村公路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交通事故大为减少,但是由于农村公路上超限车辆较多,人车行驶混杂,一旦发生事故,其严重性增大,农村公路事故的死亡率是不可想象的。我国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伤人数较多,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农村公路安全管理起步晚,驾驶员对公路不熟悉、不适应,也和农村公路管理水平落后有关。我国正处于农村公路建设迅猛发展时期,农村公路发生事故,其经济损失都十分严重,所以,研究农村公路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农村公路安全管理涉及面广,内容很多,主要包括交通安全教育:即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普及交通安全的常识,这是预防交通事故的有效措施;法规建设:使得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就需要不断完善交通法规,并在执法中严格要求,使违章、违法人员得到应有的惩罚,从中吸取教训,以免发生更大的事故;车辆建设: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并定期检查,核发牌照及行车执照;驾驶员管理:核发及审验机动车驾驶证;道路及其安全设施的验收与管理:当道路竣工之后对道路进行验收,对安全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以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安全秩序,包括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道路治安管理,交通污染管理。

2 农村公路安全管理的要素

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是一个由人、车、路、管理组成的系统问题,这4个因素相互协调、相互作用,任何因素出现问题,都将影响到交通安全。其中人的因素至关重要,农村公路事故由人为因素引起的占95%。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的制动性能、转向操纵性能等对交通安全也有很大影响。农村公路本身的构造、安全设施也是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养。交通安全管理,对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2.1 人的因素 由于农村公路的行驶特点和路况差及路口较多的原因,所以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需要采取很多措施。驾驶员警惕性下降,一旦遇到问题,反应不及时,就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驾驶员缺少公路行驶经验,缺乏交通常识,驾驶员长时间疲劳驾驶,以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薄弱,例如: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超速行驶、违章超车及违章装载超载、车辆间距过近等。其中酒后驾驶是现在出现事故最多的,还有农村群众的交通意识低也是事故的大敌。在雨雾天气及路面结冰或雨后积水时,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此外,行人在公路上随意上下车以及小孩随意的玩耍还有农忙期间擅自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等等都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

2.2 车的因素 在公路上行驶的汽车,要求车况良好,发动机、轮胎、制动系统都应该在行驶前进行维护和检查。每个人都必须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维护好交通秩序,确保行车安全。通过路口时,应作好停车或绕行的准备,提前降低车速,观察道路情况,谨慎驾驶。车辆超载是我国农村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杀手之一,因此我们必须加强路政管理,以确保道路安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要注意规定车速,还要注意应与其他车辆保持一定距离,车速过高或过低都是十分危险的,要注意行车道的占用,还需注意载物的规定,不要超载,不要偏载而造成离心力过大而发生交通事故。

2.3 路的因素 路的因素主要指农村公路的线形设计和道路结构。其中线形设计与交通事故关系较大,农村公路设计等级较低,和沿线的村庄较多,这样都给安全行驶带来的不安全的因素。由于农村公路的特点,路面上的一情况太多,稍有不注意就会导致交通事故,所以农村公路的养护也非常重要。

2.4 养护管理的因素 由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不键全,给车辆通行能力和抗突发事件的能力带来了困难。农村公路只有路面、路肩整洁;路容、路况良好,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才能使车辆通行能力和抗灾能力大大提高,为推进农村公路能有很好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安全保障,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3 农村公路安全管理的措施

3.1 对驾驶员加强教育和管理,提高驾驶员的素质针对农村公路的行驶特点,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让驾驶员懂得农村公路行驶中的注意事项。驾驶员在行驶前应注意制定合理的行车计划,不要疲劳驾驶,不要超速行驶,对车辆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应按要求使用安全带。此外,要加强对全 的安全法规教育,使人们了解农村公路与一般公路的区别,加强农村公路安全附属设施的管理及维护,从而杜绝行人在农村公路上随意上下车及行人在农村公路上乱摆乱放乱晒的现象发生。

3.2 加大农民的交通意识和交通规则学习及安全教育只有大家的意识都提高了,才能有效的减少事故的发生。

3.3 驾驶员酒后千万不能开车驾驶员90%的信息是靠视觉得来的,而90%的信息中绝大部分是带颜色的。当色彩感觉降低后,形成色盲效应,不能迅速,准确地把握环境中的动态信息,使得感觉输入阶段的失误增加,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并且酒后驾驶易导致自损事故和死亡事故的发生。为了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和不伤害他人,我们必须从自我做起,从点滴养成做起,让事故远离我们。

3.4 保持良好的车况 严禁超速行驶,注意保持车距,严禁超载。对超速、超载的车辆进行必要的处罚,并结合安全教育,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3.5 改善现有道路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充分调查交通量的基础上,进行交通预测改善现有道路,建设新道路,逐渐解决我国农村公路混合的交通问题。

总之,只有全民族的安全意识提高了,我们才会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如何提高农村公路管理的科学化,协调好人、车、路及管理部门的关系,建立适合农村公路的管理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安全的公路交通,是安全管理科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作者:张世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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