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性强奸

2022-09-11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 我国与西方各国的经济文化往来日益频繁。这在促进了我国国际关系发展的同时, 也给我国社会带来了一些不良的影响, 例如西方的一些淫秽思想、影视、小说等大量涌入我国, 使人们的思想受到了一定的侵蚀, 社会风气也受到了相应的破坏。这种情况的一种表现形式就是同性强奸发生频率的显著上涨。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 我国对同性强奸的长期以来都缺乏重视, 在法律体系中也没有专门针对同性强奸制定的法律法规, 这给同性强奸罪的打击和杜绝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为此, 我国的司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同性强奸的重视和研究, 加快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一、同性强奸的概述

上个世纪中期,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 后现代主义思潮开始在全球范围内盛行起来。后现代主义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追求个性解放, 崇尚自由和人的天性。受到这些观念的影响, 西方许多国家兴起了“性解放”的热潮。同性恋逐渐被更多的人所接受, 社会各界对于同性恋的态度也从最初的排斥、歧视, 转变为尊重。但与此同时出现的就是同性之间的强奸行为。所谓的同性强奸是指男性强迫男性发生性行为或女性强迫女性发生性行为。与异性强奸一样, 同性强奸中的受害者也遭受着生理和心理上的双重折磨。为此, 有许多西方国家提出, 应当针对同性强奸的现象制定专门的法律, 以此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二、同性强奸的概念

同性强奸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违背同性他人的意愿而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一种犯罪行为。同性强奸不仅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生理伤害, 还会在整个社会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因此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措施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和打击。

同性强奸分为两种类型, 分别是男性之间的同性强奸和女性之间的同性强奸。男性之间的同性强奸也称为鸡奸, 通常是通过男性生殖器插入对方肛门的方式实现的。事实上, 这种现象在我国历史上就早有记载。近年来, 男性之间的强奸现象在我国的发生频率明显上升, 并且农村的发生频率要高于城市。与之相对应的, 男性之间的强奸行为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值得注意的是, 男性之间的性行为容易传染艾滋病, 因此与女性之间的强奸行为相比, 男性之间的强奸具有更高的社会危害性。

女性之间的强奸通常是犯罪人使用人造阳具、自慰器等工具对被害人实施犯罪, 有时, 犯罪人也会使用手指插入受害者的阴道或肛门。这种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 并且会对受害者造成不可弥补的心理上的伤害。而大多数受到同行强奸的女性不愿向公安机关举报这种行为, 从而导致犯罪人更加的猖狂, 有些女性甚至为了维护自己形象, 沦为犯罪人的长期凌辱对象。

三、同性强奸的特征

( 一) 同性强奸侵犯的客体

同性强奸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性自由权利, 还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制定刑法的目的就是对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进行打击和惩罚。所谓的人身权利就是一个人不受他人威胁和强迫的权利, 这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都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只有确保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都得到了合理、有效的保护, 才能维持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 二) 同行强奸的客观方面

同性强奸的客观方面是指强奸的手段、特征等。强奸本身就表现出极大的暴力性和强迫性。暴力手段包括对被害人的殴打、捆绑、甚至杀害。这些行为都会从不同程度上使被害人丧失反抗和行动的能力。除了一般的暴力手段外, 犯罪人还经常会使用胁迫的方式逼迫被害人与之发生性行为, 例如对被害人亲属的伤害、对其隐私的揭发、利用自身的职权进行威胁等。有时, 犯罪人还会利用一些药物或酒精, 趁被害人熟睡或神志不清时与其发生性行为。

( 三) 同性强奸的主体

同性强奸的主体是指14 周岁以上,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或女性。在同性强奸的范畴下, 行为主体必须是男性强奸男性或女性强奸女性。随着男女平等意识的觉醒, 女性的权利和地位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但与此同时, 男性的一些合法权利被忽视了, 其中就包括男性的性自由权利。随着妇女运动的不断开展, 女性的独立和主体意识不断的得到强化, 在性行为过程中, 女性不再是被动的接受者, 也逐渐成为了主动者。因此, 女性也会采取一定的胁迫手段, 强迫他人与自己发生性行为。此外, 在自由主义浪潮的影响下, 原本被人们排斥和不齿的同性恋现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同性恋的队伍也不断的扩大。与此同时, 同性之间的性骚扰行为也越来越多。

( 四) 同性强奸的主观方面

同性强奸发生的主观前提是行为人具备强行与同性发生性行为的意愿和目的。传统的观念中, 性交这一概念是指男女生殖器之间的交接, 这种性交方式也成为自然性交。而其他性交行为, 例如同性相奸、鸡奸、口交等则被纳入了猥亵的范畴。从这一角度去理解, 强奸的对象则限制为女性。但是在实际生活中, 犯罪分子往往会采用多种手段与被害人实施性交, 这些犯罪分子中也包括女性。这就促使人们对性交这一概念进行了新的思考和定义。一些国家已经对宪法中强奸的定义进行了修改, 将强奸的对象从原来的女性改为了他人或男女, 同时对性交这一概念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综上所述, 同性强奸的特点主要有一下几个: 第一, 具有暴力、胁迫等性质; 第二, 受害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并且是男性侵犯男性, 女性侵犯女性; 第三,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猥亵和淫秽的目的。

四、我国同性强奸的现状

( 一) 普通的同性强奸

普通的同性强奸是指双方在没有感情基础、恋爱关系的情况下, 一方对另一方强迫发生性行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通常是犯罪人存在一定的心理疾病或追求另类的性满足。普通的同性强奸也分为男性对男性的性侵犯和女性对女性的性侵犯。

首先来看男性对男性的性侵犯行为。在实际生活中, 这种侵犯行为的具体方式主要有强制性肛交行为和猥亵的方式。男性之间的强制性肛交行为是指犯罪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 将生殖器强行插入受害者的肛门中。而猥亵的行为则是指犯罪人为了得到性欲上的满足和刺激, 对受害人采取各种挑逗、下流的动作, 例如搂抱、吸吮、亲吻、手淫等。除了上述这两种常见的男性对男性的性侵犯行为, 还有一些特殊的侵犯行为。例如, 我国某地就有一年长的男性试图通过喝男童的精液来提高性欲, 改善性功能。为了获取精液, 他将一名15 岁的男童多次诱骗到家中, 通过手淫的方式使其射精, 然后用杯子接下男童的精液服下。这种行为也应当被纳入同性猥亵的范畴。

其次再来看女性侵犯女性性权利的行为。我国宪法中对女性的权利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保护措施, 但对于女性侵犯女性的这一问题却没有进行明确。传统的观念认为, 由于女性生理上的特点, 女性是无法对其他女性实行强奸的。我国刑法中对性交的定义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传统上的性交是指为了男女之间为了繁衍后代而进行的生殖器的交合。但人们逐渐认识到, 单纯为了追求快感而非繁衍后代发生的性行为也是符合人类的本性的。既然人们可以单纯为了追求快感而发生性行为, 那么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性交就不是一个大问题了。这样, 性交就不仅仅是指男女之间的生殖器交合, 肛交、口交等方式也可以被看做是性交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 女性侵犯女性性权利的方式主要有女性借用其他器具进入女性阴道或女性模仿男性动作猥亵女性。

无论是男性之间的强奸行为还是女性之间的强奸行为, 都会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伤害。首先, 这种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性自由权利, 伤害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 甚至侮辱了受害人的人格和尊严。其次, 这种行为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破坏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破坏社会治安。男性和女性在面对强奸行为时也表现出一些特有的反应。女性在受到强奸时更容易产生心理上的阴影, 而男性则更容易受到生理上的伤害。

( 二) 同性恋之间的强奸问题

探讨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同性恋这一概念。所谓的同性恋是指对异性无法产生性反应, 而能对与自己同性别者产生性反应的状态。一开始, 同性恋这一群体受到了社会主流的排斥和歧视, 但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 同性恋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 同性恋的群体也不断壮大。当前, 我国的同性恋人数已经达到了4800 万人左右, 其中男性同性恋和女性同性恋之间比例为2: 1. 但对于同性强奸, 无论是我国的传统观念还是西方国家都将其看做是一种违反人性的行为。西方的基督教对同行强奸的看法尤其严苛, 他们认为同性想奸是对上帝的一种亵渎。19 世纪以前, 欧洲的一些国家甚至会将同性强奸犯罪人以及受害人一同烧死。相比之下, 我国对同性相奸的惩罚就没有这么严厉, 很少将同性之间的性行为看成是一种犯罪, 而在我国古代, 许多统治者自身就是同性恋者。但是从社会主流来看, 同性恋还是被看做是一种禁忌, 很多人对同性恋采取的是避而不谈的态度。但这样的态度是不利于同性恋法制的完善的。在较为传统的社会中, 这种对待同性恋的态度还不会引起较大的问题,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同性恋群体的不断扩大, 同性恋侵犯事件的发生越来越频繁, 人们不能再对这一问题采取消极、避而不谈的态度了。

( 三) 实践中同性恋之间强奸的表现

实践中同性恋之间的强奸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强奸。在现实生活中, 一些同性恋之间虽然存在恋人关系, 但并不存在性关系, 而是更加注重在精神层面上的交流。在这种情况下, 一些犯罪分子就会采取暴力的方式强迫这一类同性恋者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这些暴力手段中包括殴打、捆绑、打耳光、嘟嘴巴等。第二种是采取威胁手段及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发生性行为, 例如扬言报复、加害于受害人的亲属、揭发受害人隐私等。有些犯罪分子还会利用受害人自身的疾病, 或趁着受害人熟睡、昏迷的时候与其发生性行为, 这些都可以归结为采取威胁的手段。第三种是同性恋分手后, 为了报复对方而对其进行强奸。同性恋在交往期间发生的性行为都是基于双方意愿的基础上的, 是法律无法干涉的。但恋爱关系结束后, 若一方强迫另一方发生性行为, 则属于违法犯罪的范畴。

与普通同性强奸一样, 同性恋之间的强奸也会产生恶劣的影响。首先, 这侵犯了公民的性自由权利。正如上文所说,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的性自由权利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是同性恋之间的强奸会造成艾滋病的进一步泛滥, 尤其是男性同性恋之间的强奸行为。

五、结语

法律的制定都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的, 只有当一项行为出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时, 才能引起人们的重视, 从而在法律制度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当前, 同性之间的强奸现象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相关部门应当尽快进行相关法律的完善和修改, 为这一类案件的受害人提供更多法律上的援助。

摘要:人们传统认知中, 强奸通常是男性对女性实施的一种犯罪行为, 但随着传统观念的改变和社会现状的变化, 世界各国对于强奸罪的定义和认识都有了深刻的变化, 西方的许多国家已经将同性强奸也纳入了刑法的规定范畴。我国的宪法中尚未对同性强奸制定专门的内容,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制度上的缺陷。本文对同性强奸的定义、特点、类型等进行了研究, 并结合当前国内外的制法现状, 论述了我国制定同性强奸法的必要性。

关键词:同性强奸,社会秩序,强奸罪

参考文献

[1] 张帆.同性强奸定罪问题的争鸣与探讨[J].法制博览, 2013 (01) :41-43.

[2] 龚亭亭.男性间同性强奸问题的犯罪化研究[J].犯罪研究, 2013 (06) :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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