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项目外包计划书

2022-09-30

在人生的每一阶段,我们总是有着不同的目标与期望,有着生活的目标,也有着工作的目标,还有人生的目标,而要实现这些目标与期望,就需要具体的计划,在拟定计划时你是否会感到迷惑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劳务项目外包计划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劳务项目外包计划书

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力资源外包

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力资源外包,三者定义有何不同?

财税〔2016〕47号文引来了大家对“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的概念辨析。 先开门见山吧。47号文中的人力资源外包其实就是人事代理!

劳务派遣可以选择差额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五险一金。

而劳务外包需全额征税,且应根据其业务实质,判断适用什么税率。

欲知详情,且看下文分解!

一、劳务派遣

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动服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并不是将劳动者留在本公司工作,而是将劳动者外派到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直接管理,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它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说白了,劳务派遣卖的是“人”,是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是在为用工单位创造价值,其工作的好坏,与用工单位的价值创造直接相关,但与劳务派遣公司获得的报酬一般无直接挂钩关系,也就是说员工工作量并未直接创造劳务派遣公司的价值增值,允许其从销售额中扣除掉情有可原。

劳务派遣属于人力资源服务,适用税率是6%,按照财税〔2016〕47号,可以选择全额纳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方与承包方按照完成的工作量结算。

劳务外包业务中,一般由发包方提供场所、设备、水电气等条件,由承包方自行组织本公司员工来到该场所,自行组织安排生产经营,自行管理,只需按照与发包方的合同约定按时按量交差即可。

劳务外包不需要劳务派遣资质,只是根据不同的外包业务的要求,可能需要相关行业资质,比如建筑外包需要建筑资质,检测可能需要检测资质。

劳务外包应按照其业务实质,具体分析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比如,外包的如果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承包单位应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计税规则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外包的如果是建筑服务,则承包单位应按提供建筑服务的计税规则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

劳务外包业务中,员工的工作量,与承包方的价值创造直接相关,与发包方的价值创造无直接挂钩关系。也就是说,员工的工作量创造的是承包方的价值增值,因此销售额不差额扣除工资,这与一般劳务无异。当然,员工工资也属于承包方的成本,但是目前政策下工资成本项目无法作为进项抵扣,这也与一般劳务无异。

三、人力资源外包

广义的人力资源外包属于劳务外包的一种,涵盖了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的范畴,且实际外延还会更大。而47号文中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显然不是这个概念。47号文第三条第一项,“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请注意,是经纪代理服务,不是人力资源服务!

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47号文中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是代理性质!也就是类似于人事代理,当然其外延可能会大于人事代理,但无论如何都逃不出代理业务的范畴。因此,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五险一金。

根据47号文的表述,我们可以推断出,此文中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是狭义的,是指企业将其人力资源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外包给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代为办理人员招聘、档案管理、落户、社保开户、发放工资、培训等工作。 员工是客户单位的员工,是与客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客户单位为其发放工资、五险一金,只是客户单位不是让自己内部的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而是外包委托给了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办理。这部分工资和五险一金,只是往来款项,显然不属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的销售额。

这个不是选择差额与不选择差额的问题,而是天然的差额征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6%,也可以选择按5%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第二篇: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社保代理,人力资源外包

天津塘沽开发区企业劳务派遣外包人事外包公司首选邦芒人资源服务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劳动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用人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以及便于用工管理。 劳务派遣对促进派遣员工就业、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技能和执业能力、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派遣员工的后顾之忧等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起新型的劳动关系,有助于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部门的就业平台和资源优势,为派遣员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为广阔的职业选择;重视派遣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升派遣员工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选择能力。

2.劳务派遣不仅保证了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而且还可以利用内部的岗位空间和岗位调整,提高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可节省用工单位招聘员工的各项费用,如场地租用费、广告费等;同时也避免用工单位自行招进不符合要求人员造成的损失和处理的麻烦。

3.实行劳务派遣可以节省用工单位劳动力;用工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要求派遣机构增减派员,有利于用工单位用人的灵活性;也可使用工单位从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用工单位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

邦芒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专注于劳务派遣、社保代理服务。公司隶属于天津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一家具有政府背景的公司,通过几年的市场运作公司已积累了丰富的劳务派遣、劳务输出经验,深得被派遣单位的信任和好评,为这些单位节约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让这些单位真正从这种复杂的劳动关系中脱离出来。目前,公司已经与日本电产、三星精密、嘉化集团、思博玩具、上海锦江之星、宁波阿尔卑斯、金龙集团、顺丰速运等优秀企业输出了劳务人员万余人,得到了各用工单位的普遍欢迎和认可。劳务派遣服务项目:

1、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

2、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3、发放工资。

4、员工招募、补充和培训。

5、为派遣员工从事合法经济活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6、代理用人单位调解和处理劳动争议。

7、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及人力资源管理事务咨询服务。

8、提供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代理以及咨询服务。

我们竭诚期待与您的合作!贵公司如需要劳务派遣和社保代理合作,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可以上门拜访!我们愿与贵公司长期合作!

因为专业,所以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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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区别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分析

一、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

劳务派遣指用人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管理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劳务派遣仅仅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的一种用工形式,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基于此,两者是不能混在一起去考虑。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二、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目的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目的主要是考虑以下几点:

1、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跨省(地区)进行派遣、外包,更好地满足了用工需求。

2、使劳动用工主体、使用单位和日常管理单位三者之间相互分离、相对独立,用工机制比较灵活,面对工作需求的变化反应快。

3、能够使企业从繁琐的劳动人事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减轻了企业各类手续和相关管理工作的负担。

4、可以做到合理控制用工使用期限,对劳动替代性强的岗位实现人员能进能出更有促进作用。

5、保证了合理合法用工,降低了用工风险,降低了企业与员工直接发生劳动纠纷的几率。

6、企业用工政策管理方便,劳务派遣跟随市场型的薪酬福利成本政策,综合用工成本与收益比较好。

三、劳务派遣在实践中的分析

1、法律环境: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2013版《劳动合同法》对“三性”进行了解释,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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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意看,显然是要对劳务派遣的岗位进行限制而非扩张,可以看出将来劳动关系立法模式会有重大的调整,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将加以限制。《劳动合同法》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诱导劳动合同长期化是基于我国长期发展战略所作出的一项制度选择。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发展中,用工单位处于主导地位,是最大的推动力量,为了防止用工单位规避法律风险,法律明确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选择劳务派遣的最大缺点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详细本条第3款)

2、选择合适的派遣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属于特别规定。一方面要查明劳务派遣机构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同时也要考查派遣机构的资质问题。

3、相关责任承担(用工单位退回的符合用人单位有赔偿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赔偿)

2013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一名劳动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劳务派遣单位拖欠或者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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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是用工单位无法控制的。比如用工单位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所有费用全部打包支付给了劳务派遣单位而带来了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该风险的无法控制性,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用工单位的利益,用工单位可在派遣协议中对此作出约定,“如因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导致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赔偿用工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在派遣协议当中,应约定企业要协助派遣机构做好工资及社会保险缴纳与支付的工作,以避免企业给付的待遇与派遣机构给付的待遇不同的情况。

4、劳务派遣的退回机制与法律风险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在被派遣劳动者有法定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将劳动者退回。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在适用“退回机制”时需注意,退回劳动者是有限制的,只限于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即:

(1)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及第四十一条的情况下不能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比如用工单位在裁员时,不能“裁减”(即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否则违反法律规定。

5、未来劳务派遣机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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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劳务派遣机构在提供专业化培训和日常管理等方面大部分做得还不够,只有少数劳务派遣机构能做到为企业专业化服务。从劳务派遣机构从业人员构成情况来看,日常事务性管理如社保的缴退、工资的发放、招聘、解除等可以满足用人单位需要,但其在针对性的培训、提供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专业管理人才的储备方面不足。如果劳务派遣机构在这些领域自身获得较大的发展就有可能通过专业化外包的形式实现未来劳务派遣公司的转型。

四、劳务外包在实践中的分析(现在劳务外包仍主要针对高端外包)

1、法律环境

在《劳动合同法》的背景下,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派遣公司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受其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外包或专业外包(有时称为服务外包)会成为未来劳务派遣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和趋势。劳务派遣走向人力资源外包,是管理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使用外包的企业来讲成本上可能略有提高,但往往在效率和法律风险上却更为合理。

2、外包单位的选择

人力资源外包更多的是针对企业的宏观而言,是针对用工单位的决策面而言,而劳务派遣则主要针对的是企业的操作层或针对具体使用劳动者而言。无论是基于预防风险,还是节省成本,首先需要对企业本身的用工模式和实质需求作出基本面的判断,然后再根据市场上提供的人力资源服务内容选择最适合企业自身的整体策略和具体安排。

在劳务外包中,应结合企业所处行业主流组织模式,明确哪些职能可以外包,哪些职能不适合外包而必须限制在企业内部进行,在选择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规模、性质、制度等,从企业实际出发,选择最适宜、最有效果的职能进行外包。

在选择外包承包商时,应针对外包内容,选择可靠的承包商。可以从承包商实力、其服务客户群体、专业背景,以及业内口牌方面结合价格综合确定。在选择时,除技术部门参加外,人力资源部门也应参与,通过对承包商的调研,尽量选择实力雄厚,公司历史较长,有本行业服务丰富经验,并获得了所服务客户良好评价的承包商。

3、劳务外包的优点

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背景下,将企业部分业务或职能委托给外部公司正成为现代企业一种重要的组织方式和竞争手段。通过把非核心业务(我们可以转为操作一线)承包给专业性比较强的公司去做,自己集中精力把核心或控制业务做好做大做强,利用外部优势,达到增加企业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提高效率,使企业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外包后,双方之间通过《民法》来调整劳务关系。这种方式不需要涉及员工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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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福利、加班费等问题,相对来说管理成本较低,人工成本也降低了,同时也避免了劳动争议。

4、劳务外包需注意的事项

真正的劳务外包减少了人力资源部门的日常事务工作量,但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外包过程中参与和监控。劳动用工面临的法律环境日趋复杂,人力资源监控应到位,避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在承包商处发生,使企业面临风险(如承包商不签订劳动合同,使之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外包合同执行前,对承包商派来的工作人员进行验证,保证这些工作人员有足够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为企提供服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加强与外部专业承包商的交流,更好地履行企业赋予的战略职责。可以逐步探索建立服务商的评估机制,在过程中不断地进行评审、反馈和沟通。在外包服务使用过程中,企业与承包商应建立积极的关系,并保持承包商的相对稳定性,尽量减少短期的外包承包商。

五、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

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2、劳务承包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业的业务或职能活动。且应具备劳务派遣相关资质,具体包括下列材料: (1)申请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的报告;

(2)成立劳务派遣组织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3)劳务派遣组织的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4)办公用房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

发包企业(或用工单位)对劳务承包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4、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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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5、违法的后果不同:劳务发包单位对劳务承担单位的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违约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适用民事赔偿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在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方面,企业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名称上必须明确说明是劳务外包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合同。

2、明确合同的标的以及结算方式,合同的标的是“事”还是“人”,费用结算方式是工作量还是服务时间。

3、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责任主体。

劳务外包合同可以要求劳务承承包单位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规章制度;但是要说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内容安排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

劳务派遣合同中,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派遣协议中,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约定税收财务处理。

在劳务外包合同中,说明劳务费用税收的处理,可以约定企业支付的费用是含税价,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发票。劳务派遣合同中说明,劳动者的工资税收由劳动者自己负担,与企业派遣费用的结算可以约定税收及发票处理。

五、结束语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方式的采用,做到了企业劳动定员的精干高效,但同时企业的正式员工队伍会逐渐高学历化,员工整体综合素质会比较高,导致员工与企业谈判能力与意识的增强,对企业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所以这就需要企业根据新情况,积极构建优秀企业文化,增加凝聚力,同时对员工自我调适方面加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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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劳务外包协议

甲方:(劳务发包单位全称) 登记注册地 :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联系方式及电话 :

乙方:(劳务承包单位全称)登记注册地:

营业执照号: 联系方式及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1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现就甲方 劳务工作承包给乙方的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承包甲方 劳务工作。

第二条 乙方承包甲方劳务工作的具体内容为

1、 ;

2、 ;

3、 ;

4、 ;

5、 。

第三条 劳务承包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劳务费用价款为人民币 元,支付方式为 。

第五条 劳务人员由乙方招聘,经甲方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劳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 乙方应当与劳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劳务人员支付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劳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七条 乙方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当遵守甲方规章制度,

2 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妥善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八条 甲方对于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者不胜任工作的乙方劳务人员,有权退回乙方。退回人员的安置及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调换合适劳务人员接替其工作岗位。

第九条 在保证甲方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下,乙方劳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和掌握。

第十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劳务人员的劳动过程实施监督和检查,劳务工作合格和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的培训和指导,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劳务人员人身损害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应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劳务费用年价款的二倍的标准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当事友好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则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第五篇:劳务外包合同

№:

发包单位(甲方):xxxxx 统一代码证号:xxxxxxxxx 外包单位(乙方):

统一代码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及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将xxxxxxx工作任务外包给乙方进行劳务服务,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程序运作“劳务外包服务业务”工作:

1.甲方提前一个月向乙方发出用工需求(包括;岗位描述、人数、用工基本要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条件、报酬待遇等内容)。

2.甲方所需劳动者,由甲乙双方各自招聘,甲方招聘的人员必须交由乙方管理;乙方招聘的人员由乙方通知其带上相关证件(身份证,学历证,政审材料等)到甲方公司人力资源部面试并经甲方面试确认,前述人员涉及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岗位由甲方组织依法体检及把相关材料一并交乙方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3.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劳动者名单与劳动者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明确乙方从事劳务外包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然后由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的分包人自行负责甲方指定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

2.甲方应为乙方员工或乙方的分包人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对于首次上岗的乙方员工或乙方的分包人,甲方应对其进行规章制度、安全和操作规范方面的培训直至合格,并将相关培训资料和要求发给乙方备案。

3.甲方应尊重乙方员工或乙方的分包人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因民族和性别不同歧视乙方员工或乙方的分包人。

4.乙方员工或乙方的分包人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

(1)乙方员工或乙方的分包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所负责的工作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保证工作质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乙方提供的员工或乙方的分包人如有以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更换或退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①在试服务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服务标准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④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⑤不能胜任工作;

⑥与甲方书面协商一致的; 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⑧乙方员工或乙方的分包人不能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明的,或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的; (3)对于乙方支付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 5.甲方必须按时支付劳务外包费用(包括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劳务外包服务管理费等)并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6.甲方应对知悉的乙方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财务、销售方面的信息、数据和资料)及其他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

7.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员工或乙方的分包人提供必要的劳动用品。

8.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为乙方员工或乙方的分包人提供食宿等生活上的帮助。 9.甲方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与乙方管理人员确认乙方员工或乙方的分包人的工作表现。 10.甲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经济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11.甲方因生产或工作需要,外包项目增加或减少,由甲方提前1至3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参照此协议约定内容办理。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保证具有履行本合同的法定资质,提供给甲方有关生产、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2.乙方应保证严格遵守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3.应根据甲方工作需求,选派符合甲方要求的员工或分包人到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工作,同时承诺不派出或使用童工。

4.乙方在确保能够完成甲方劳务外包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视实际情况将本合同分包给第三人。

5.乙方在合同执行的履行期间应保守甲方的各项商业秘密,不得将有关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应教育员工或分包人保守甲方的各项商业秘密,如因乙方员工或分包人的原因(经甲方允许事项除外)导致甲方有关的商业秘密泄露,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乙方应按月支付其员工的工资或分包人分包费,为员工按规定投缴社会保险及支付其他国家规定相关费用,乙方支付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7.乙方应教导其员工或分包人严格按照甲方的工作描述,生产操作规程等质量标准进行工作。乙方员工因意外产生的工伤、经济补偿、劳动争议等均由乙方承担。属于分包的,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8.因乙方员工所造成甲方外包工作岗位的空缺,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七日内补齐。

9.乙方员工或乙方分包的第三人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第一时间送医抢救,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乙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服务外包总费用结算及支付 1.外包收费项目 (1)服务外包管理费。

(2)外包岗位人工费用=(外包团队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各类费用)+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商业保险费用。

2.甲方每月需支付乙方外包费=服务外包管理费+外包服务岗位人工费用。 3.结算办法及支付

乙方外包服务团队成员承包甲方各生产岗位有关工作,具体岗位支付的劳务单价按甲方标准执行。甲方应每月20日前将服务外包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并附上服务外包费确认表,乙方收到甲方服务外包费后,乙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劳务人员相关劳动报酬。甲方将服务外包费乙方指定如下银行: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乙方劳务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及个人所得税、地税规费由乙方在劳务人员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5.具体结算参见合作双方月度所传递的费用结算清单及明细。

6.乙方因发放劳务人员的薪资报酬福利、缴交社保等如有产生的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前述,乙方如有先行代缴的税费, 也由甲方负责偿还。

四、违约责任

1.如乙方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向甲方提交派往甲方工作的员工的有关证明材料,又无正当理由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3.如甲方未按期支付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外包费超过五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予以赔偿。同时甲方应从逾期支付之日起按应付服务外包费的日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至付清全部服务外包费之日止。若乙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甲方同意承担因诉讼产生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评估、鉴定费、送达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律师服务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合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xx个月,即自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年xx月xx日止。合同期满,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合同,本合同期限自然顺延至合同任一方提出终止。

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七、甲、乙双方除因书面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人。

八、争议及未尽事宜

1.关于本合同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协议由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管辖。

2.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任何一方就对方针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违约行为的自动弃权或重复性不应被视为是对下一次针对同一条款的违约行为、或针对其他条款的违约行为的弃权。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所在地区劳动力价格和用工成本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属地工资标准、社保福利待遇发生上调等),甲方应根据调整额度,承担上调部分金额。

九、本合同确认的当事人地址甲方为________________,乙方为___________上述两人为本合同履行中有关文件或日后司法机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有关文件送达该地址后即使当事人拒收或者无人签收也视为送达,各方同时明确有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及时送达,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于xxxx年xx月xx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自即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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