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医疗报销制度

2022-07-05

制度是通过规范体系表现出来的,必须借助于有力执行才能发挥出制度规范效能。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创新医疗报销制度》,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

第一篇:创新医疗报销制度

合作医疗报销制度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规定范围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均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垫付;市合管办审核医疗费并核定报销金额;财政社保机构审核并通过开户银行拨付资金、进行结算。

二、参加合作医疗的患者凭合作医疗证、专用处方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得持有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参合证,否则定点医疗机构不予垫付医疗费用。

三、到市外就医的转诊病人,由参合患者或其家属持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合作医疗专用处方、收据(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出院诊断证明、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若在指定医院外,因急诊住院的要有就诊医院的急诊证明和复印的住院病历到绥芬河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经审核后,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对不能提供统一规范报销凭证的,将不予报销。

四、患有特殊、慢性病患者(指冠心病、高血压、肺心病、恶性肿瘤、糖尿病)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参合农民本人现金支付,到每季末持合作医疗专用处方及有效票据、“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到市合管办结算。

五、门诊患者的家庭账户用完即止。若定点医疗机构超支使用或计算错误造成家庭账户透支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损失的赔偿。

六、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必须使用合作医疗专用处方。

第二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审核报销管理制度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对参合患者就诊报销审核过程中,要严格查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与就诊人员身份是否相符,就诊人员既往报销情况,以及本次就诊报销金额累计是否超过封顶线等项目。如合作医疗证有字迹不清、涂改、删划等要与县合管办核对确认,否则后果自负。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参合农民就诊报销过程中其审查、核算、复核、审批等工作要有专人、主管领导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三、参合患者在县级医院住院报销5000元,乡镇级3000元以上时,工作站报告县合管办,并由监管人员查对签字后方可报销。

四、转、外诊患者报销由县合管办综合科专人对转(外)诊人员资格、转(外)诊病种、转往医院等转外诊过程进行登记。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者,移交审核科,由审核人员再次核对有关情况并按报销标准计算应报销金额,逐级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复核,在农村信用联社领取补助资金。

五、县域内就诊报销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度。参合患者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实行“在哪看病,在哪报销”、“当天出院,当天报销”。门诊必须在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或村级定点卫生室就诊,方可动用门诊家庭账户进行报销。

六、符合大病二次补助范围的参合患者,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审核其住院医药费用后,填写大病二次补助登记表。年末(11月1日——11月15日),根据具体大病二次补助实施方案,办理补助手续。

七、慢病患者由具备诊断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以上资格人员,开具诊断书,建立慢病门诊病志并到县合管办审核备案。在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由诊治医生详细记载病程记录,治疗方案等内容,将每次就诊治疗相应的报告单、处方、正规收据粘贴在慢病门诊病志的相应位置,病志交给患者自己保存(如有丢失,患者自行负责),每半年患者携带病志到诊疗单位审核报销一次(上半年6月1日—6月5日;下半年12月1日—12月5日)。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站在垫付完补助资金后,汇总慢病参合患者报销登记表,将诊断书、门诊处方(第二联)、门诊正规收据、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和慢病报销凭证等装订成册,一同报县合管办审核,县合管办将审核后将应拨付补助资金报财政局复核,由信用联社将慢病补助款项直接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未经县合管办审核、备案的慢病参合人员,其发生的医药费用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七、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本单位发生的合作医疗报销相关票据及报表,其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谎报、漏报。

八、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方案》报销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报、少报或多报,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九、县合管办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

办理机构: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医疗审核科

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杭州市中河中路248号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大厅87041851 ,87916407-8510申办对象资格:

急诊门诊医疗费用;选择垫付结算方式的规定病种门诊费用;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人员就医费用;临时外出人员急诊就医费用;转外地医疗就医费用及住院前的留观费用。办理程序与要求:

1、急诊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1)由单位建立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发生的急诊门诊医疗费用回本单位按规定办理报销。

(2)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参保人员,发生的急诊医疗费,先垫付现金后,持盖有医院证明章的报销凭据和病历到所属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3)协缴、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急诊门诊医疗费用,有个人帐户的先从其个人帐户中支出,其他由个人自负。

(4)参加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在约定医院按规定报销。

2、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中由统筹支付部分,由其住院医疗费实施记帐。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负。

3、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已领取规定病种门诊专用病历并选择垫付结算方式(即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规定病种特约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先由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垫付,于次年1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当年6月底前超过1万元的可在7月份预结算一次。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医疗费,于次年1月底前,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其中协缴、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要求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拨付申请单》(一式两份,须有单位公章,灵活就业、协缴人员除外),并附全部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专用病历及相关资料(如中草药处方存根、转院证明、使用控制药所需的化验及检查依据、特殊检查审批单等),送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报销。规定病种患者死亡后,可即时申拨。

4、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人员就医费用结算:

(1)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常驻外地三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和异地安置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先由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垫付。住院患者在出院后30日内,规定病种门诊患者在次年一月底前,按要求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拨付申请单》(一式两份,须有单位公章),并持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治疗、检查费用明细、西药及中成药单价和数量、中草药处方等)、

医保卡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复印件)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列支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结算。有单位参保的,由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结算后,由统筹支付部分费用拨付给单位;灵活就业及协缴人员,由个人或其家属提出申请,审核结算后,支付给个人。

(2)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常驻外地三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和异地安置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于次年一月底前持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治疗、检查费用明细、西药及中成药单价和数量、中草药处方等)、医保卡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复印件)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按规定办理报销。属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个人帐户的,由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门诊统筹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到异地安置报销大厅办理);属参保单位建立个人帐户的,向其单位办理报销。

5、临时外出人员就医费用结算

(1)急诊住院医疗费报销。临时外出(包括因公出差、探亲或准假外出)的参保人员,在异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在入院之日起15天内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国人理急诊登记手续,其发生的医疗费,先由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垫付。住院者在出院后30日内,按要求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拨付申请单》,并持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复印件)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和单位出具的临时外出证明、急诊证明,由参保单位(灵活就业、协缴人员由个人)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结算。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拨付给所在单位,灵活就业、协缴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

(2)急诊门诊医疗费报销。临时外出(包括因公出差、探亲或准假外出)的参保人员,在异地非营利性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持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治疗、检查费用明细、西药及中成药单价和数量、中草药处方等)、医保卡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复印件)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和单位出具的临时外出证明、急诊证明,按规定办理报销。属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个人帐户的,于次年一月底前由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属参保单位建立个人帐户的,向其单位办理报销。

(3)在本市以外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列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的10%,再按有关规定结算。因公外出人员,其个人自理总医疗费10%的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

6、转外地就医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因病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市外(限上海、北京两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垫付,就医终结后,按要求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拨付申请单》,并持转外地诊治审批表、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复印件)、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列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的10%后,再按规定办理结算。

7、留观费用结算:

参保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留院观察后转入住院的,其留观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并计入该次住院费内;不具备记帐条件的,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按要求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拨付申请单》(一份并加盖公章),并持留观期间的医疗费收据及清单、住院期间的费用收据及住院费用清单、留观病历复印件及出院记录复印件由参保单位(灵活就业、协缴人员由个人)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

8、统筹区外就诊的,无法提供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第四篇:医疗费用报销申请

XXXX有限公司:

本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系XXX车间工人,在XXXX年XX月X日工作时不慎受伤,造成XXXXXXX,因伤势不重,未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于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在XXXXXXXXX骨伤科诊所进行治疗,治疗费用合计XXX元(大写:人民币XXXXXX元整),费用明细详见附件一(门诊收费收据)。现本人已完全康复,特向公司申请报销此医疗费用,望给予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X日

医疗费用报销申请 附件一:

第五篇:大病医疗报销须知

申请大病医疗互助金补偿时,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 出院收据(原件、复印件2份)

2、 出院证 (原件、复印件2份)

3、 每日清单(原件)

4、 身份证复印件2份(如有变更需单位证明)

5、互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太原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程证书》

注:

1、所交资料的全部复印件要求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2、所交资料将全部归档将不再返还,如有需要请在报销前做好备份。

3、患者出院90天内到中心办理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351--7599495小店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进入大病医保的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医保报到80000元即进入大

病)

1、出院收据、出院证、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身份证如有变更需单位证明)

2、每日清单(原件)

3、互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每多一次大病费用增加三份表)。

4、《太原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程证书》

5、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证明原件(要求加盖小店区总工会帮扶中心公章)

注:

1、所交资料的全部复印件要求加盖单位工会章。

2、所交资料将全部归档将不再返还,如有需要请在报销前做好备份。

联系电话:0351--7599495小店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肾透析患者报销所需材料

1、 审批表(3份)

2、 互助本

3、 山西省医疗单位门诊医药费统一收据原件

4、 登记手册首页复印件2份(加盖医院医保科公章和单位工会公章)

5、 明细单(统筹结算)

6、 身份证复印件3份(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注: 所交资料将全部归档将不再返还,如有需要请在报销前做好备份。

联系电话:0351--7599495小店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异地就医报销所需材料

1、 出院医保专用统一收据、出院证(原件、复印件2份)

2、每日清单明细(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3份(如有变更需单位证明)

4、互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5、《太原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程证书》

5、转诊表审批表复印件2份

6、医保结算单 (原件、复印件2份)

注:所交资料的全部复印件要求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联系电话:0351--7599495小店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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