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

2022-09-30

第一篇: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

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申办流程(新办)

1、购买大连华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辽宁省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软件

2、通过软件填写“三类人员首次申请表”0至3项,点击上报,打印报表,将所有材料装订成一本册子,到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407室申报。

3、进入大连市建设学校网站下载培训报名表,到培训中心报名参加考前培训。 申报说明:

1、装订顺序:封皮——目录——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材料

2、申报的每类人员之间,需用彩色隔页纸隔开;

3、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提供的材料: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人员名单;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本人身份证、高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证复印件(除身份证以外其他证件需查看原件);企业主要负责人聘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证明。

4、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材料: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人员名单;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本人身份证、高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证复印件(除身份证以外其他证件需查看原件);企业项目负责人聘书;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考核证明。

5、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的材料: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本人身份证、高中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证、安全员岗位证书复印件(除身份证以外其他证件需查看原件);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聘书;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证明。

6、登录“大连市建设学校”网站——“行业培训”——“表格下载”专区下载《新报三类人员考核证培训报名表》(需要办理安全员岗位证书的请下载《安全员、施工员培训班学员登记表》),根据要求填写完整。

联系电话:

0411-82470036(安监站)

0411-39795828(华洋数码)

0411-82441617(培训中心)

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2009年2月18日

第二篇:辽宁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从业环境,不断提高从业企业与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为“打造平安辽宁、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技术服务与安全保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辽宁省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的企业实施资质等级评定。资质等级评定是从本行业的实际出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申请资质等级的安全防范设施设计、施工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等级评定,并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的活动。

资质等级管理,是指省行业协会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开展资质等级评定监督,推进资质等级有效运用的活动。

第二章 资质等级评定范围及等级设定

第三条 在我省范围内注册并从事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的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四条 我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三级。即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资质等级实行逐级晋升原则。

第五条 一级资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超过100万元。

(二)获二级资质等级证书两年以上,近二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100万元以上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或近两年承建安全防范工程总造价在700万元以上。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须经省级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健全,并通过ISO9001认证。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和业务工作需要,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仪器设备齐全。

(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高,信誉良好。

第六条 二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超过50万元。

(二)获三级资质等级证书两年以上,近两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经测验、验收合格的30万元以上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或近两年承建安全防范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

(三)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须经省级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四)企业具备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健全。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和业务工作需要。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具备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设备。

(六)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较高,信誉良好。

第七条 申领三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省内工商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固定资产总值超过5万元。

(二)企业承担工程总造价30万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并通过验收。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须经省级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和业务工作需要。具有必要的设计工具,具有成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常用的工程勘察、系统调试和检测仪器。

(五)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资质等级评定的组织

第八条 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和资质等级晋级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两项工作同步进行。

第九条 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在辽宁省公安厅技术防范办公室的指导下,由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组织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代表及行业专家组成资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资质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章 资质申请和评定

第十条 申请资质等级评定企业,首先要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公安局技防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然后向所在市省协会工作部提出申请(沈阳、丹东两市直接到省行业协会申请),经省行业协会工作部初审合格后报省行业协会资质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十一条 首次申办资质的企业要向协会提供下列资料:

(一)《辽宁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资质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质量管理认证证书或质量保证手册;

(四)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培训证书;

(五)企业办公场所房产证明(房契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六)企业技术人员用工合同(聘书)及近三个月的企业工资报表。

第十二条 内申请重新评定和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企业要向协会提供下列资料:

(一)《辽宁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资质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培训证书;

(四)近两年来完成的安防设施档案(包括每项工程的合同书、工程质量检验报告、验收报告、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培训情况等材料)。

(五)企业已完成的设施维修、保养服务情况记录;

(六)原有的《资质证》正、副本;

(七)其他能证明企业设计、施工能力的相关材料等。 第十三条 在通过初审的基础上,由资质等级平定委员会本着公平、公证、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定,对二级以上资质企业要做现场考察,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四条 资质等级评定结果将在辽宁安防信息网站(网址http//)和协会会刊《公共安全》上发表,并由省行协颁发统一印制的《辽宁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资质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资质证》的管理

第十五条 《资质证》是从事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企业综合素质及企业形象的凭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六条 以虚报瞒报手段取得《资质证》或将《资质证》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的,一经发现《资质证》予以作废,违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资质证》实行升降级管理制度。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两次晋级的时间间隔不少与2年。

第十八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年检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辞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第三篇:《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建设厅文件

辽建发[2007]3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省建设厅制定了《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对建筑施工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实施保险救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建筑施工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允许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人身伤亡,在相关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进行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的日常管理;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开展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应依法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

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由业主直接另行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业主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保责任单位。

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不重复计提。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应当将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规费范围之内,作为招标中不竞争费用。

第六条 凡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本企业从事施工的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包括在施工现场从事监理工作和需要到施工现场履行视察、监督检查职责或参与施工现场救援抢险等人员)办理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第七条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24时止。提前竣工并验收合格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故延长工期、停工(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复工时,应当及时办理续保、保险责任中止或保险复效手续。

第八条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0元。如无法计算建筑面积,可按工程总造价计算,每千元1.50元。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的每人最高赔偿18万元。由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每人最高赔偿2万元。

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下列标准赔偿:

一级18万元;二级15万元;三级12万元;四级10万元;五级8万元;六级6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万元。

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到中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指定的出单地点办理

投保手续。

(一)投保时应出示施工合同原件或证明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的有效文件(复印件留存)等相关投保材料。

(二)投保单须加盖投保单位公章。

(三)需要的与保险有关的其它材料。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一次性缴纳全部保险费。

(五)中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向建筑施工企业出具保险单和保费收据。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知被保险人。工程项目因故更换施工单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及时更换投保人。第十二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死亡事故24小时内)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或中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报案,申请保险赔偿。同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索赔申请人申请索赔,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索赔报告;

(二)保险单及保险收据复印件;

(三)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市、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法医证明)或保险人指定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证明;

(五)申请治疗赔偿,应提供市、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附有检查报告的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卡、医药费发票及特别约定条款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六)市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和相关材料齐全后,经审核确认,一般性理赔案件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结案;较大性理赔案件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结案;特殊复杂事故或特大伤亡事故发生,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结案,超出理赔规定时间需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生特殊复杂事故或特大伤亡事故时,保险公司在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事项基本确认情况下,可预支预估伤亡事故金额的50%,待确定赔偿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部分。保险公司应通过事故单位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赔偿。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接受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防灾防损、风险管理等安全技术咨询服务。

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宣传教育、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臵、安全技术研究等。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选择中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建筑施工企业不办理或未按本办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同时,重新审核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条件,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5日起执行。

第四篇:【辽宁建筑职业学院专业】辽宁建筑职业学院招生网站-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分数线

高考派—高考志愿填报专家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专业】辽宁建筑职业学院招生网站-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分数线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自然情况说明学校全称:辽宁建筑职业学院。 办学地点及校址:分南北两个校区南校区地址:辽宁省辽阳市南郊街11号 南校区专业如下:工程监理、基础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钢结构施工方向)、市政工程技术、工程测量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楼宇智能化工程技术、建筑设备工程技术、给排水工程技术、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室内设计技术、环境艺术设计、建筑工程管理、建筑信息管理、物业管理。 北校区地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24号 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建筑电气工程技术、生产过程自动化技术、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建筑经济管理、工程造价、电子商务、市场开发与营销、物流管理、会计电算化、会计与统计核算、财务管理、会计与审计、酒店管理、旅游管理、呼叫中心服务与管理。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公办)。 办学层次:高职。 学习年限:学制为3年专业,学习年限为3-5年;学制为2年专业,学习年限为2-3年。 办学形式:全日制。 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35.8523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1.9136万平方米,专任教师514人,其中副高级职称以上147人,教学仪器设备值6145万元,图书49.8万册。

二、计划特别说明经批准有语种限制的专业及允许招生的语种:学校外语教学使用英语,其它语种考生慎报。 有男女生比例要求的专业及限制比例: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三、专业设置说明须按下表中内容填报专业(方向)情况(高职专业不填写“科类”和“授予学位门类”),并提供专业及学位授予权审批文件。 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学制560301建筑工程技术3年560301建筑工程技术(钢结构施工方向)3年560504工程监理3年560303基础工程技术3年560601市政工程技术3年540601工程测量技术3年520108道路桥梁工程技术3年560402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3年560404楼宇智能化工程技术3年560401建筑设备工程技术3年560603给排水工程技术3年560405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技术3年590102计算机网络技术3年590108软件技术高考派—高考志愿填报专家

3年590202应用电子技术3年580202电气自动化技术3年560403建筑电气工程技术3年580203生产过程自动化技术3年580103数控技术3年/2年580106模具设计与制造3年580102机械制造与自动化3年580301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3年560102建筑装饰工程技术3年560104室内设计技术3年560105环境艺术设计3年560503建筑经济管理3年560502工程造价3年560501建筑工程管理3年560511建筑信息管理3年560702物业管理3年620405电子商务3年620402市场开发与营销3年620505物流管理3年620204会计电算化3年/2年620205会计与统计核算3年620201财务管理3年620206会计与审计3年640106酒店管理3年640101旅游管理3年590319呼叫中心服务与管理3年

四、毕业证书说明高职专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辽宁建筑职业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五、收、退费等说明1.学费收取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的标准向学生收费。 2.学费的退费办法: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院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3、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困助学的具体措施我校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学校的实际采取多种措施保证贫困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 一是在按规定发放国家、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的同时,设立了学校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贫困学生通过努力学习,可获得奖学金,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费用;二是在按规定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同时,在校内设立了多种形式的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助学贷款和学费减免事宜按国家和省政府文件执行。

六、获奖说明2004年被中共辽宁省委和省人民政府授予“文明单位”和“军民共建先进单位”,2006年被辽宁省教育厅评为“安全文明校园”,2009年被辽宁省教育厅评为“辽宁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单位。

七、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说明

八、录取办法说明

1、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控制在120%。 (注:辽宁省投档比例100%)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3、学院志愿及录取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对加分、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处理按省招考委关于加降分等的照顾录取规定处理。

5、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所有专业招生不限高考派—高考志愿填报专家

制男女比例,按分数优先择优录取。 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根据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成绩进行由高到底排序,择优录取(当三科总成绩相同时,则依次根据数学、语文、英语单科成绩比较,择优录取)。

6.联系电话、网址联系电话:0419-23072

51、2302788传真电话:0419-2306455网址: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 。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重点专业: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全景地图: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历年分数线: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报考指南: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招生计划: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人气校友:

高考派—高考志愿填报专家

第五篇:辽宁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

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明确参建与监管各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是指结构预制构件(包含预制外墙挂板和预制内隔墙板)全部或部分采用预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混凝土结构。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的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对于无预制构件部分的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安全管理,还应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装配式建筑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范围内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市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所辖区域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装配式建筑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各市和区、县(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所辖区域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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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对安全专项方案召开专家论证会议,按专家论证会意见修改后,经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并建立信息管理机制,及时传递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及其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理信息。

(三)对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装配式建筑专用的施工操作平台、支撑方案、高处临边作业的防护设施等,其安全专项方案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按照专家论证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在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备案审核。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针对交叉施工的环节,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总分包责任界限,以有效落实安全责任;并协调督促各分包单位相互配合,有效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的各项内容。分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总体施工调度安排,特别是吊装分包单位应加强和其他分包单位的协调配合。

第八条 监理单位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批和专家论证情况,对安全专项方案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并根据安全专项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现场安全监理的关键环节、关键部位及旁站巡视等要求。

(二)预制构件进场卸车存放过程监理应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预制构件卸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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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支架系统受力和变形计算;预制构件吊装、现浇施工过程承载力、挠度、裂缝计算;临时支撑系统受力计算;外防护系统、施工作业辅助设施的受力计算等。

(七)相关设计图纸及附件。

第十条 预制构件吊装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预制构件吊装工程。

(二)单件预制构件重量超过80kN的吊装工程。

(三)外墙采用预制构件,且塔吊需要在预制外墙附着的预制构件吊装工程。

第十一条 对于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预制构件吊装,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应经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要求可参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执行。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进行全员岗前安全培训,建立对装配式施工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制度。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作业人员严禁上岗。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应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危险点进行书面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 预制构件卸车、存放安全检查

(一)预制构件进场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运输车辆车轮采取固定措施。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安全专项方案要求对预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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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构件方向,严禁高空吊装作业人员在预制构件未停稳时,直接高空中用手抓取预制构件。

(四)对于大尺寸异型预制构件及薄壁构件,需采用专用平衡吊具起吊,必要时需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五)吊装作业人员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

(六)吊装作业时外安全防护系统必须达到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预制构件就位调整

(一)预制构件吊装就位后应立即按照专项方案要求进行临时支撑固定。

(二)就位调整过程中应对支架系统、临时支撑进行检测监控。

第十八条 现浇施工

(一)现浇结构施工过程中应对支架系统、临时支撑进行检测监控。

(二)支架系统、临时支撑应保证所安装构件处于安全状态,当连接部位达到设计工作状态,并确认结构形成稳定结构体系时方可拆除。

第五章 安全管理存档资料

第十九条 施工准备阶段应提交安全管理资料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留存下列档案资料: (1)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和监理单位审批记录。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安全专项方案修改及审批记录。

(3)安全保障各项措施的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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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

(5)紧急情况处理记录资料。

第六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针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的特殊性,有效开展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对本办法规定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预制构件吊装安全专项方案落实情况加强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在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应重点检查安全专项方案审批、论证程序和材料。工程施工阶段应重点检查现场专项安全方案落实情况、安全责任人持证上岗情况等,督促各方安全责任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审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责任落实违反管理程序、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参建各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时,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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