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制度研究论文

2022-05-03

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行政监察制度研究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战国时期,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汉代建立后承袭秦制,建立起御史监察制度。在行政监察实践中,又逐步建立起刺史制度,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范例。

行政监察制度研究论文 篇1:

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特征研究

摘要:中国行政监察制度历史悠久。古代行政监察制度更是体系完备、独树一帜。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适应维护中央集权制度的需要,从秦汉到隋唐以至明清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具有监察渐与行政分离、职权逐步扩大、法规日趋完善、极端重视地方监察、以卑察尊成为定制、严格监察官员管理等特点。正确解读与考察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对当前完善行政监督体制、提高行政监督效能、惩治行政腐败、建设行政监督文明有一定参考。

关键词: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历史;考察

中国古代建立了完备的行政监察制度。大体经历了形成——秦汉,发展——魏晋南北朝,完善——隋唐宋元,严密——明清四个阶段。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有着鲜明特点,考察总结,当有裨益。

一、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秦汉行政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随着封建专制制度的确立而形成,同时又随着封建专制的发展而完备。战国已经萌芽,秦汉正式创立。

秦始皇设立御史监察制度,奠定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秦御史大夫“位上卿,掌副丞相”…。汉丞相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秦首创御史监郡制度。汉刺史位卑权重,具有独立监察权力。

秦汉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确立及形成时期。监察体制尚属初创,监察机关并未完全独立。魏晋南北朝中丞权力更大,“专道而行”。御史台成为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监察机关。

(二)隋唐行政监察制度

隋三台分设,职能合理。

唐三院分置。御史台“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御史台总领监察之职,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监察御史职司风宪。至玄宗时“分察尚书省六司”。同时“进行军事监察与司法监察”。唐地方监察以道巡按方式进行。“三院一道”构成唐严密完备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体系。

唐谏官系统完善。谏官至唐形成制度。唐监察分隶台省,台谏并立,监察体制得以健全。

(三)宋元行政监察制度

宋在中央置三院,“纠察官邪,肃正纲纪”。立谏院,监察对象由君而臣。台谏职能相趋。地方设监司、监州加紧监控。宋对监察既利用又限制,监察、行政、司法互纠制衡。宋监察制度逐渐严密。宋复兴监察,利于吏治,但矫枉过正。南宋台谏有名无实。辽金监察制度与宋相仿。

元军政监三权并立、三院合一,行政监察制度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元朝御史台地位更高,对台端的选授更加重视。”元实行台官自选制度。元行台“内道八隶御史台,江南十道隶江南行台,陕西四道隶陕西行台”,“三台一道”构成元监察格局。

(四)明清行政监察制度

明代行政监察体制臻于严密。

明太祖罢御史台,更置都察院。监察御史,乃专职监察官,“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事得专达,都御史不得预知也”。“左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并为七卿”,“纠劾百司,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明还产生了一个新的监察系统——六科给事中,权责是:“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品卑权重。

清雍正科道合并。同时实行密折言事制度。

明地方按察使、巡按、巡抚、总督既相互牵制,又相互重叠,构成一个相当庞大的地方行政监察系统。清基本沿明制。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自秦至清逐步完备,与中央集权进程同步。在演变中,皇权逐步加大对监察机构控制与监察机构不断完善成为发展的总趋势。

二、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特征

(一)监察渐与行政分离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重视监察机构的设置,将之置于与行政机构并列的位置。在历史演进中,监察机构的体系越来越严密,相对于行政机构的独立性也越来越大。

秦代御史大夫掌管监察。地位仅次于丞相,位列三公。秦初创监察制度,御史大夫兼职监察,组织机构尚不健全。汉承秦制,御史大夫职掌监察,受丞相统制,职权行使尚缺乏独立性。东汉御史台建立和御史中丞制实行,标志着我国古代专门监察机构的确立,呈现出监察与行政分离趋势。我国古代监察机构步入专职化发展道路,但仍是相对独立行使监察权。

魏晋御史台完全从行政系统分离出来,成为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构。东晋废置司隶校尉,实现了中央监察机构的初步统一。此外,言谏组织独立存在,直接对皇帝负责。

隋专设三台监察。唐监察与行政分离倾向明显,监察体制臻于完善,监察机构更加健全。

明监察制度从行政分离趋势更为加强,行权进一步独立。明监察机构专业化、专门化程度更高。从阁部到地方,形成了一个组织严密、机构庞大的独立监察系统。清都察院成了皇权控制下的空前统一的专业化监察机构,成为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上最高、最后的监察组织形式。

中国古代监察与行政的关系,是由混淆到分离,并逐步独立的过程。古代行政监察目的是为了维护君权。因此为了有效地监督百官,封建统治者在机构设置上,实行独立建制。但是,监察机关的独立是相对的。在封建制度下,监察独立难以实现。

(二)职权范围逐步扩大

中国古代行政监察职权范围逐步扩大。汉代,监察范围主要限于中央官员和地方州郡长吏,且只能上奏或呈报丞相、州部长吏查处,无权自行处置。唐代一台三院制,监察范围几乎无所不及,监察对象除官员外,还指向皇帝。此外,六察官的出现,以及御史中丞参与重大案件审理都表明其监察权力空前渗透。明代,监察机关权力高度膨胀,无所不察、无人不纠。都察院权力之广泛和监察对象之扩大都超过前代。明监察权限扩大表现在:第一,监察权广泛渗透。第二,法定人事黜免权增大。第三,厂卫制出现,表明专制集权的极端发展与腐败。

中国古代监察机构职权涉及察德、察政、察能,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监察百官行为。首先是对中央政府官员的监察。主要方式是御史察举非法,行使弹劾权。其次是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主要惩处徇私枉法、渎职失职、贪污受贿及地方分裂势力。

第二,监察各部公务。秦汉已明确规定御史府任务之一是受理公卿奏事,查劾违失。从唐朝开始,监察机构负责对中央六部政务进行全面监察。唐设六察官,明置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

第三,监察司法活动。一方面是御史大夫可奏请并主持制定、修改法规。另一方面是监督司法审判,“典正法度”,直接参加对重大案件的审理。秦御史有权“治大狱”。唐“三司推事”。明实行“三法司会审”与“九卿会审”,进一步提高司法权。

此外,监察还具有举贤职能。“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引用”。

(三)监察法规日趋完善

注重监察立法,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特征。历代政府重视监察法规建设,坚持依法监察,监察法规逐步完善。

《秦律》已含有监察法规的成分。汉惠帝制定《御史巡察诸郡九条》,简称《监御史九条》,是我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专门监察法规。汉武帝建刺史制时制定《刺史察举六条》,规定

“六条问事”,成为刺史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与考核刺史政绩的标准,为历代承袭。魏颁行《六察》,规定监察官不仅拥有弹劾权,同时拥有举荐权。《隋律》、《唐律》保留了监察立法的根本原则。唐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典《唐六典》,为依法监察提供了法律依据。颁行了单项监察法规《六察州郡》(《六察法》),对御史巡察范围、内容及程序都作了详细规定。宋辽金监察法令完备,制定对监察官员专门的考察法规,如《诸路监司互察法》、《监察御史失察法》、《监察御史黜陟格》等。元代制定了《设立宪台格例》,后又制定《察司体察条例》、《行台体察等例》、《察司合察事理》、《廉访司合行条例》等。监察立法渐趋完备。明代对监察法规也高度重视。朱元璋创立的《风宪总例》,是比较完备、系统的监察法规,对监察官员地位、选用、职权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后修改颁布《宪纲》等。清代更加重视监察立法,制定了单独的监察法规。乾隆颁行《都察院则例》,光绪删定《钦定台规》。《钦定台规》共四十二卷,八大门类,是我国监察制度史上第一部以皇帝名义颁布的单行监察法规,也是我国古代监察法中最完整系统的一部监察法规,全面规定了监察组织性质、地位、职权、责任以及对监察组织的管理,体系之完备、内容之广泛,为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古代监察法规所不及。监察全面走上法制的轨道。

(四)极端重视地方监察

为防止地方分离,整肃吏治,历代统治者都重视中央对地方监察。以常驻为主要形式,并辅以不定期的或定期的巡按制。

秦以监御史对地方进行监察。汉沿秦制,设监御史或丞相史为地方监察官,其职与秦相同。西汉刺史的设置,是地方监察体制完备的标志。唐地方监察体制设监察御史和道巡按御史。宋设立监司、监州,监控地方。元行台是地方行政监察制度的一个创举。行台担负着对各级地方官吏进行监察的职责。明基本是都御史统领各道监察御史,同时专设按察使,特设总督、巡抚监察地方官员。明巡按、按察司、督抚地方监察的三个层次既相互分工又相互重叠,构成了一个庞大的地方行政监察网络。清地方行政监察,一方面在全国置十五道监察御史,另一方面,设都御史统辖省按察使,从而巩固皇权统治。

(五)以卑察尊成为定制

以卑察尊是古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古代监察官员品秩普遍较低。监察御史作为风纪之官,品秩虽低,权势却十分显赫,甚至享有“便宜从事”和“风闻奏事”的特权。此风唐宋尤盛,清遗风仍存。清台规亦有“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的规定。明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更是以小制大。

在宗法社会,以卑察尊总要受到等级制度的影响,为确保监察权威,历朝都有意抬高监察官员的社会地位,优隆礼遇监察官员。监察官员位卑权重,是历代王朝的苦心设计。位卑,才能无所顾忌,锐意进取,亦便于控制,且不易干涉地方政府的事务。权重才能有效实现监察职能,履行监察职责,发挥监察作用。“大小相制,内外相维。”位卑、命尊、权重、赏厚。晋升从优,出将入相。“秩卑而赏厚,咸劝功乐进。”可为匠心独运。

此外,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监察系统也受到很大的制约。这种制约主要来自君权。

中国古代监察功能发挥受到皇权极大制约。专制时代,凡事一断于上,由此决定了古代监察制度对皇权的依赖性,这是最大的弊端。古代监察制度依赖皇权主要表现在:第一,监察系统完善与否取决于皇帝的决策。第二,监察权行使需要皇帝的保护。第三,皇帝拥有对监察的最后决定权。第四,监察官员互相牵制。皇权附属本质决定了它的作用与皇帝品行密切相关。

三、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启示

(一)机构设置方面

监察机构独立设置、独立行使职权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最主要的特征,对于今天完善行政监督体制、提高行政监督效能、建设行政监督文明有一定参考。

有效行政监督,首先必须保证行政监督权威,这不仅需要行政监督机构独立设置,更需要行政监督机构真正拥有独立权力。行政监督机构独立设置并拥有独立权力是行政监督的基本条件。在中央,不一定让行政监督机构完全从行政系统分离出来,如元御史台与省、院三权分制,明都察院与部权并重,但必须给行政监督机构以足够重视,赋予行政监督机构以独立权力。在地方,可以考虑让行政监督机构完全从行政系统分离出来,实行行政二分制度。行政监督机构独立设置,不隶属于本级政府而直接受上级政府与监督机构领导,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二)职权范围方面

中国古代行政监察职权范围逐步扩大说明行政监察日益受到重视,虽时代不同,但秉公执法、整肃吏治、惩处行政腐败,仍是义不容辞、当仁不让的天职。

今天,行政、立法、司法分工明显,行政监督不应该再过多涉及司法活动,但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察德、察能、察政、举荐、倡廉的职能,在当代犹未过时,仍需发扬光大,并赋予新的时代含义与形式。当代中国政府要进一步捍卫行政监督的使命,利用行政监督机构有效监督与评价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发现、推荐人才与倡导良好行政风气、社会风气,促进行政文明、社会文明,全面建设民主政府、服务政府与效能政府。

(三)立法方面

注重监察立法,适时完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监察行为,使行政监察有的放矢、有章可循,为发挥行政监察作用奠定基础,亦为现在行政监督提供了借鉴。

重视与完善监察立法明确了监察范围、对象与程序,同时也规范了监察机关行为,使监察机关与监察人员有法可依,依法监察。在当今法治社会,进行行政监督,提高行政监督效能更应该重视监督立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立法体系,通过严格监督立法,明确行政监督基本要求并规范、约束监督者监督行为,防止监督无所适从与监督腐败,保证监督有效与监督公正。我国行政监督立法还很不完善,严重制约行政监督。虽然已颁布了《行政监察法》、《审计法》,但需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同时颁布一部完整的《行政监督法》,规范与指导行政监督。

(四)地方监察方面

中国古代都相当重视地方行政监察,通过立法方式与制度建设给予地方行政监察机构与行政监察官员以极大的行政监察权力,保证监察的正常与有效进行。

监察组织独立,有权力制约地方行政长官,从而能够震慑地方大员,使之不敢为所欲为。现在中国地方监督状况堪忧,许多腐败大案、要案都不是由地方监督机构而是由中央监督机构首先或主动发现、查处的,这个情况发人深省。主要原因是地方监督机构隶属于本级政府,没有必要、独立的监督权威,束手束脚、瞻前顾后,不能亦不敢进行监督,使地方监督有名无实,因此,提高地方监督效能,必须借鉴古代成功经验,改革现有体制,实行地方监督的垂直领导体制,赋予地方行政监督机构应有的监督权威。同时完善行政巡示制度。

(五)人员选拔方面

中国古代重视监察官员的选拔、考核、奖惩与管理,有严格的标准与制度,这对于提高监察效能、规范监察秩序、优化监察环境、克服监察腐败意义重大。

全面实现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行政监督进而对行政监督者素质、作风与能力以及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中国古代选拔监察官员条件苛刻,注重从思想品德、气质性格、学问知识与实际能力等方面全面考虑,同时对监察官员有明确的考核标准、详细的奖惩规定与制度化的严格管理,这些都对今天行政监督有重要参考与借鉴。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独立性与依附性、有效性与虚置性、法治性与人治性、进步性与局限性、建设性和破坏性源于其固有本质。我们应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历史地考察与继承这份文化遗产,借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监督制度,建设社会主义行政监督文明,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行政监督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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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薇.日月代的监控体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责任编辑 姚佐军

作者:林志强 张旭日

行政监察制度研究论文 篇2:

我国汉代行政监察制度研究述评

摘 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战国时期,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汉代建立后承袭秦制,建立起御史监察制度。在行政监察实践中,又逐步建立起刺史制度,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范例。

一、汉代行政监察制度综述

汉代在很大程度上承袭了秦朝的制度,但在行政监察制度方面,汉代在继承秦制的基础上将其发展得更加完善。一方面,汉代将中央的监察机构由一变为三,在中央建立了御史府系统、丞相司直系统和司隶校尉系统,分散中央监察机构以使之相互制衡,实现了中央监察机构的多元化;另一方面,汉代建立了专门独立行使监察权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同时设立了一系列的机构加强对地方的监督。除了中央皇帝对下属的监查之外,还实行了言官谏诤制度对皇帝进行监察。中央和地方的监察制度构成了整个汉代的行政监察系统。

本文将从下面三点对汉代行政监察制度进行介绍。

(一)行政监察与行政事务开始正式分离,监察系统严密,有较强的独立性。

第一,相對独立的中央监督机构的设立。汉武帝时期,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兰台寺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的行政监察开始从繁杂的行政事务中分离出来,成为国家机关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之一。到了东汉,已有“事归台阁”的说法,国家大事掌握在以御史大夫为首的兰台寺和以尚书令为首的内阁手中,时称“金印紫绶,禄比丞相。”

第二,强化中央对地方的行政监察。为防止地方的离心倾向以及整肃吏治,汉代统治者很重视对地方各级政府的监督。其操作方式以常驻为其主要形式,并辅之以不定期或定期的巡按制。如:汉初设置的“十三州部”即为地方常驻监察机关,每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奉皇帝之命,形式上受制于中央御史中丞,对二千石以上的地方官员行使监督权,手中握“便宜从事”大权,特殊情况下,对地方官的处置可以先斩后奏,待事毕再报知皇帝。

第三,各行政监察主体之间既有分工又互相牵制。汉代的“三独坐”,御史台系统设有御史中丞,御史中丞作为御史台的常务官,内领侍御史监督朝中百官,外领十三州部刺史负责对地方的监察;司隶校尉系统设司隶校尉,司隶校尉作为皇帝特设的监察官,对外监督京畿七郡,对内监督朝廷百官;丞相司直系统设丞相司直,司隶校尉为丞相属官,其职责不仅在于监察京师百官,还有协助完善地方行政监察的责任。三者各有专司,相互配合,相互制衡,均直接对皇帝即法律负责。

(二)汉代对监察官的选任和入仕已经相当完备,并且开始制度化。

第一,从汉代监察官的入仕途径来看。

察举是汉代选官的最重要的途径,有举孝廉、举茂才、举贤良方正、举文学等方式,通过观察两汉的监察官员,有不少是通过察举入选的。东汉则比较偏重于定期性的举孝廉。此外,也有部分是经荐举或征召出任监察官。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监察官入仕途径在两汉时期已经相当完备并制度化了。

第二,从汉代监察官的选任标准来看。

汉代选任监察官的标准已经相当明确,大体上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1)在政治节操方面,要求忠于君主,清廉刚直,不畏权势,敢谏敢言,这是两汉选任监察官的首要条件。

(2)“通律明法”、有较高学识是汉代选任监察官另一重要条件。当然,其选任的着眼点不在于“吏”,而在于“通律明法”。通观汉代所先拔的监察官,不乏学识宏博,通经懂史之人,即使出身贫寒亦不甚计较。

(3)汉代选官比较注重资历,选任监察官亦不例外。一般来说,汉代御史大夫须从二千石的高级官员中选拔,汉武帝时期的十七位御史大夫,大部分出自九卿或郡守以上的高官。御史中丞亦多选自六百石以上的官员。西汉后期,中丞上升为御史台主后,其选任对象的官秩档次相应地提高。

第三,监察官“位卑权重”,任期短,升迁快,并且实行强调回避制。

监察官“秩卑权重”是封建政治体制的经验所得。一方面品秩低的监察官易于为皇权所控制,但尽管监察官吏秩位卑下,却手握以卑察尊的权利。另一方面监察官普遍任期较短,这样做既可防止监察官结交权贵,互为援引,形成关系网,又可以促使监察官勇于纠察,急于事功。此外,在汉代已经实行监察官的地域回避制度,规定刺史均不应为本籍人,后以实行“三互法”,规定自身本籍,婚姻之家的对方之籍以及两州人士的对方之籍(相互换籍为官),不得相互异地从监。

三、汉代监察制度评价

1、多种监察机制并存,各监察主体之间相互牵制,形成严密的监察网络。

汉代在中央和地方分别建立了相应的监察机制。御史大夫,职掌中央监察权,可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吏,并有权案举丞相,还可监督刺史。司隶校尉虽是主管监察京师及近郡的监察官,但也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甚至直接弹劾三公。丞相府内的丞相司直监察的范围上至御史大夫,下至地方官吏。在地方上,刺史监察郡县的官吏,但太守下又有督邮来监察包括刺史在内的地方官员,在县一级还有廷掾。这样,在全国上至朝廷,下至地方,公卿百官全都在相互交错的监察网络之下。

2、各监察机构独立设置,监察官员的地位相对独立,不受行政上的干扰。

汉代中央监察权统归御使监察官,其他官署一概不得过问,不受其他行政长官的干预,这使得监察机关享有着独立的监察权。西汉后期,建立了专门行使监察权的“御史台”,御史中丞为长官。这一改制,标明了监察机构与行政机构的分离,防止了检察官员的腐败和贪腐,是的层层节制,互相牵制。

3、汉代监察官一般品秩低微,但地位很高,权力重大,可以以卑督尊,以小制大。

这种权力制衡方式的设计有利于遏制地方大员以自己的地位来要挟监察官,造成王侯阶层存在特权,使得地方监察官很难管理地方官员。所以监察官员的位高权重,品阶低有利于遏制地方专权,但是这也会造成监察官携权力以自重。

参考文献

[1]汤建华、宋晓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借鉴意义[J],求实.2002(9):501;

[2]周丽、蒋分田.汉代行政监察制度研究[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06(2):451

[3]秦素霞.浅论汉代监察制度[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09,16:108-109.

作者简介:阮殿华,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治理

马润,云南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中东伊斯兰问题研究

杨学明,云南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组织社会学

作者:阮殿华 马润 杨学明

行政监察制度研究论文 篇3:

中国汉代的行政监察制度探讨

[摘 要]汉代的行政监察制度在继承秦朝制度的同时又进行了完善,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监察制度,对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影响深远,对当代中国行政监察制度也有现实借鉴意义。

[关键词]行政监察;御史;刺史

一、汉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形成

汉代继承了秦朝的行政监察制度,也就是所谓的“汉承秦制”。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集权王朝,汉代的行政监察制度从本质上说与秦朝是一脉相承的,但也有改革和发展。如果说秦朝的行政监察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那么到了汉代就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可以说汉代完善了秦朝的行政监察制度主要体现在出现了以专职监察官中丞为首脑的专门的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和固定专职的地方监察官刺史制度。[1]

二、汉代行政监察制度概论

(一)中央监察制度

1.丞相司职

汉武帝即位后,一改过去“与民休息,无为而治”的政策,加强中央集权,增设监察机构,提高监察效能。为了加强中央监察机构的力量,遏止地方豪强势力,汉武帝设立了丞相司直。丞相司直是丞相府中的最高属官,是丞相直接领导下行使监察权的监察官,代表丞相对行政系统的官吏进行监督和管理。丞相司直的“职无不监”,位高权重,监察范围也很广,不论是州郡的地方官还是京师的中都官,都在其监察范围之内。

2.御史制度

秦代创建了御史大夫府作为中央监察机构,西汉初年,中央监察机构沿袭秦代,设置了御史府,与丞相府合称“二府”。西汉前期,御史府一直是唯一的中央监察机构,其长官相当于副丞相。直到成帝绥和元年,御史大夫改名为大司空,位同丞相,与丞相(改为大司徒) 、太尉(改为大司马) 合称为三公,正式脱离御史府。从此,御史中丞成为御史府长官,御史府成为纯粹行使监察权的独立的中央监察机构。东汉以后,御史府改为御史台,也称宪台,与主持行政的尚书台和传达皇帝制诏的谒者台合称“三台”,成为东汉时期三大中枢机构之一。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和御史都属于御史府中的主要监察官吏。其中御史大夫是汉承秦制的产物,在改名为大司空之前,其主要职权是辅佐丞相理政,其主要职责中包括了“监察百官违失,举劾非法”,由于御史大夫可以举劾百官之违失,因此其职权有时甚至可以超过丞相。但自从改名为大司空之后,便脱离了御史府,成为有虚名而无实权的行政官。西汉成帝以前,御史中丞是御史府主持常务的长官“, 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十五员,受公卿奏事,举劾案章,盖居殿中,察举非法也”。直到御史大夫改名为大司空后,御史中丞替代御史中丞成为御史府长官。汉武帝时期,“以中丞督司隶,司隶督丞相,丞相督司直,司直督刺史,刺史督二千石以下至墨缓。”到东汉光武帝改御史府为御史台后,御史中丞正式成为御史台的最高长官,独立行使监察权,位尊权重。侍御史是由御史中丞统领的监察官,分为治书侍御史、符玺侍御史、绣衣御史、督运漕御史四种,他们有着各自不同的监察职责。另外,还有纠弹百官非法行为的御史,他们也是属于御史府的重要监察官吏。除了以上主要官吏外,御史府系统中还有御史椽、御史属、御史主簿、御史中丞从事、兰台令史、御史少丞等较低级的官员。

3.谏官制度

汉代除了建立监察百官的行政监察制度,还设立监察皇帝的言官谏诤制度。言官谏诤制度在秦代就已经建立,但因为统治者的残暴而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汉高祖刘邦吸取秦亡的教训,继承与发展了言诤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汉代的监察制度。这种自下而上的言官谏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统治者的利益,有利于巩固和加强君主专制统治。

4.司隶校尉

司隶校尉原为持节武臣,撤去军队之后,其官职被固定下來,成为常设监察官员,专察中央百官和京畿地区。起初司隶校尉受丞相、御史大夫的牵制,后来其职权越来越大,在监察中央各级官员的同时还监察地方官员。但从严格意义上将,司隶校尉还是属于中央监察系统的监察官。御史中丞、司隶校尉、丞相司直都是中央监察官员,但是三者互不统属。御史中丞为中央正规监督机构的长官,司隶校尉为皇帝特设的监察官员,丞相司直则代表丞相执行监察权。从品位上讲,丞相司直为最高,司隶校尉居其次,御史中丞为最低。司隶校尉是监督京都百官的监察官员,有权监督丞相司直,但司隶校尉实际上又是地方监察官,又受御史中丞的监督。三者各有分工又互相牵制。可见,汉代中央监察系统组织严密,使得各级官员包括监察官员在内无不处于严密的行政监察体系之中。

(二)地方监察制度

刺史和督邮制度是汉代典型的地方监察官制度。汉武帝时, 分全国为十三“州部”, 除京师所在州长官称司隶校尉外, 其余十二州各设刺史一人,直属御史大夫,派驻地方。刺史在地方,“掌奉诏条察州”,监察地方郡国行政。各部刺史在中央御史中丞领导下根据汉武帝手订“六条”,对部内所属郡县进行监督。刺史于每年八月巡行所属郡国, 检阅刑狱情况,考察长吏政绩年终奏于皇帝。汉代还在郡一级地方行政机关之内设立了督邮, 又称“无害吏”。在隶属关系上, 督邮接受太守的领导。督邮监察郡内太守以下官员, 也可监督刺史。每年秋冬, 郡太守都派督邮行县, “案讯诸囚, 平其罪罚, 论课殿罪。”县有专职监官延掾, “监乡五部”。这样, 在郡、县、乡分别有刺史、督邮、廷掾三级监察官, 地方所有官员都在监察体系之下了。汉代还实行地域回避制度, 规定刺史均不应为本籍人, 后又实行“三互法”, 规定自身本籍, 婚姻之家的对方之籍以及两州人士的对方之籍, 不得相互异地从监。刺史的监察内容, 按规定只以六条问事, 不得干预其他, 但至汉末, 这一规定已不起作用, 随着刺史作用的日益发挥, 其权限范围也越来越大, 刺史“任重职大”, 拥有“选第大吏, 所荐位高至九卿, 所恶立退”的大权。[2]

三、汉代行政监察制度的特点与作用

(一)监察主体相互制约均衡,监察体系完善

汉代在中央和地方都分别建立了相应的多元化的监察机制。不仅在中央建立了相互牵制的三大监察系统,在郡、县、乡也分别设有刺史、督邮、廷掾三级监察官,由此以来,在全国上至朝廷,下至地方,公卿百官全都在相互交错的严密的监察网络之下。由于公卿百官都在相互牵制、相互交错的严密的监察网络之下,官吏要想贪污腐败就比较困难了,即使要贪污腐败,其成本也必定很高。因为当官员的贪污受贿行为受到重重监察时,就需要买通更多的关节, 从而大大减少了其贪污受贿的受益,加上在严密的监察网络之下,风险也会更大,由此一来,官员贪污受贿的成本就大大提高,从而对官员的不洁行为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二)以卑督尊,以小制大

汉代御史中丞,秩千石,但可监察秩万石的丞相。西汉时,司隶校尉秩二千石,却可纠举丞相在内的百官,甚至可以直接弹劾三公。刺史俸禄仅六百石,但他们的监察对象却是秩两千石的郡一级高官。这种方法被后世学者所称道,说:“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认为其原因在于“官轻则爱惜身家之念轻,而权重则整饬吏治之威重”。陶百川先生认为,监察官秩卑则食之无味,不致贪恋权位,无忧畏讥;而升迁快,则会促使其奋发有为,勇为任事。笔者认为陶百川先生的观点非常有道理,监察官待遇相对较低,但升迁概率大,更有利于监察官监察积极性的提升。据后汉书载“, 镡显后亦知名,安帝时为豫州刺史。时,天下肌荒,竞为盗贼,州界收捕且万余人。显愍其困穷,自陷刑辟,辄擅赦之,因自劾奏。有诏勿理。后位至长乐卫尉。”总而言之,在汉代初、中期,在以卑督尊,以小制大的制度下,监察官尤其是刺史大多能够恪尽职守,大胆工作。

(三)地方监察官的回避、轮换制度

汉代对地方监察官员实行地区回避制度,不允许监察官在其本籍所在地任职,并采取流动监察的方式,在一个地区任职有规定期限,同时,全国各地的监察官也进行定期的人员调换。例如,任期年的刺史每年八月起巡行所部郡国,巡察时,“乘传周流”,年底回京奏报。通过地区回避制度和定期轮换制度,比较有效地避免了地方监察官因长期驻守一地而与地方行政官员形成各种关系网络,用流动的方式把监察官与行政官的利害关系割裂开来,保证监察工作收到实效。

(四)监察主体独立运行不受干扰

汉代中央监察权统归御使府系统,不受其他行政长官的干预,其他官署一概不得过问,这使得监察机关享有独立的监察权。西汉后期,建立了专门行使监察权的“御史台”,御史中丞为长官。这一改制,标明了监察机构与行政机构的分离。东汉末,御史中丞可直通天子,更显示了其独立性。刺史为中央派遣地方的监察官,专司监察,既无行政权,也无立法权,只有检举弹劾权,与行政长官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因而不受地方行政长官的制约。御史台系统,司隶校尉系统,丞相司直系统互不隶属,分工明确。这样,就从组织上保证了监察工作的独立性。监察机构的独立设置和监察官地位的相对独立,可以防止监察官和行政官串通一气,从而保证监察工作收到实效,使监察工作尽量不受到行政的干扰。保证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分离是保持监察有效性必不可少的条件,一旦监察与行政的界限被打破,极易导致监察官自己监察自己,行政官和监察官沆瀣一气、贪污腐败的现象发生。其中,东汉末年地方最高监察权与行政权合二为一,刺史变为州牧,导致腐败横行,地方割据的局面就是最好的证明。

(五)行政监察制度的法律化

汉代统治者在吸收、借鉴秦代监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制定和颁布了《监御史九条》、《六条问事》、《尚方律》、“事国人过律”等法规和诏令,有力推动了地方监察法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以封建律典汉律和皇帝随时颁布的诏令为基本渊源的监察法体系。其中,全国性的地方监察法规《六条问事》是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化的重要成果,它条款分明,对刺史的职权范围做了清楚的规定,使刺史在执行监察任务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比较有效地防止了刺史在工作中出现越俎代庖,干预地方行政事务的现象。同时,它奠定了地方监察立法的基础,并对后世具有深远的影响。[3]

四、汉代行政监察制度对现行制度的启示

(一)对地方监察官员实行地区回避制度和定期轮换制度, 最大限度地减少关系网对监察效力的影响

对监察官的任职可参照汉代刺史的有关做法, 对地方监察官员实行地区回避制度, 对监察人员不允许在其本籍所在地任职, 并采取流动监察的方式, 在一个地区任职有规定期限, 全国各地的监察官进行定期的人员调换, 避免与地方行政官员形成各种关系网络, 导致事实上的利益相通而官官相护。只有采用流动的方法, 才能做到监察者与被监察者“水火相济, 盐梅相承”。

(二)加强对行政监察的重视, 提高行政监察机关及其人员的地位

汉代行政监察制度行之有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 其监察机关和官员极受重视, 监察官员地位很高, 有权威性,从而使“以卑察尊”收到了良好成效。而我国行政监察人员不仅级别不高, 地位也不高, 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从而影响监察效力的发挥。因此, 监察人员的级别可以不变, 但须提高其地位, 使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引起其监督对象的重视。此外, 在保证监察人员高素质的同时, 应给予其较好的待遇, 以增强其积极性, 从而勇于纠察。

(三)增强行政监察机构的独立性, 使其独立的行使其监察职权, 避免其他权力干涉监察活动

要改变监察机关这种对行政机关的依附性, 就必须改变这种机构设置, 给予监察机关履行其职能所必须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不受牵制的履行职能。具体方法可以借鉴汉代行政监察制度的管理模式, 将行政监察机构的双重领导机制改为单一的垂直领导模式, 可将监察部从国务院独立出来, 像汉代的御史制度一样使其直接向全国人大负责或国家主席负责, 这样就可以公正地对国务院的行政工作进行监察。在地方上, 将监察机关从各级人民政府中独立出来, 只对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的人事编制任免、财政经费等也实行垂直管理模式, 由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和批准。监察机关作出监察决定时, 无论是否重要, 都无需人民政府的批准,

只对上级监察机关报告。监察人员也不得干预行政事务, 否则容易导致腐败, 汉末刺史权力发生异化, 后来导致腐败, 就是源于其直接干预行政事务。[4]

[参考文献]

[1]邱永明.中国监察制度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77-80.

[2]鐘骏树.汉代行政监察制度的现代启示[J].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

[3]周丽 蒋分田,汉代行政监察制度研究[J].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06(6).

[4]李洁,汉代行政监察制度及其历史借鉴[J].法制与社会,2008(1).

[作者简介]张振雄,男,浙江绍兴人,安徽师范大学2010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作者:张振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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