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2023-03-18

它是实施某些管理行为的基础,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体系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浅谈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摘要: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是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本文主要浅谈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字:存款保险制度

正文

一,背景

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期—斯蒂格尔法》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之后央行行长周小川均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7月16日,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同月,一份题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报告提交至决策层。2013年,央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存款保险条例》或将于今年内推出,这一法规将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是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长期以来,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以来都在实行“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剥离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还是向银行注资,任何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最终都由政府来“埋单”,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退出机构的债务清偿。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是,隔断了金融机构资金运用收益和资金筹集成本之间的制衡关系,蕴含着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在我国深入推进经济体制、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推进金融开放和竞争,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国早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金融市场的开放度不断提高,与国际金融市场日益融合。在同国外金融机构竞争中,我国金融机构可能发生破产倒闭事件。目前我国股市低迷,部分城市房价下跌,一些中小企业经营困难,这些都可能引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反弹。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维护金融市场和信用制度稳定,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保护存款人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下,当银行出现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存款时,可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从存款保险机构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能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维持正常金融秩序,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问题银行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稳健经营。这就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有利于提高金融运行的稳定性。第四,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金融服务,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大银行由于规模大、实力强,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无论把存款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所得到的制度保护都是相同的。这样,提供服务的优劣就会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从而使银行业竞争保持适度和公平。

第五,防止银行业风险扩散,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体系运行的不确定性会导致挤兑现象同时在“好”银行和“坏”银行发生。由于金融机构间存在密切而复杂的债权债务联系,一旦某个机构的金融资产发生贬值以致不能保证正常的流动性头寸,则单个或局部的金融风险就可能演变成全局性、系统性金融危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为存款人提供心理上和实际上的保障,有效抑制、避免银行挤兑现象和由此引发的金融恐慌。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制度障碍

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仍面临一系列的制度障碍。首先是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撑,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而我国还没有以法律或其他形式对存款保险的各项制度做出规定。其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不仅压缩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生存空间,也影响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最后是银行破产制度不完善,现行的银行破产法律在破产程序和清偿程序中,存款保险机构并不能发挥其参与银行破产应有的作用。

(二)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

综观已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在制度建立前都先制定有关法律,对参保机构、保险费率、存款保险限额、问题银行处置及存款保险机构职责等予以明确规定,即立法先行(如美国于1933年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日本于1971年颁布《存款保险法》),对保障存款人和银行的权益意义重大。然而,我国经济发展常使法律滞后发展,使经济金融发展过程发生很多问题,虽然事后制定、修改相关法律,但损失已发生。国际国内经验教训告诉我们,要建立新制度,法律必须先行。

(三)金融监管协调难题

按照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行使对全国银行和储蓄机构的监管职能。因此,存款保险机构是否应具备一定的监管职能是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将一部分银行监管职能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那么将会产生职能划分不清和政出多门等问题。另一方面,如果存款保险机构没有一定的监管权利,那么将无法通过对参保机构的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非现场检查、审查投保申请等,及时发现问题。虽然银监会也能完成此过程,但是由于交易成本和监管竞争的存在,其针对性和有效性将大打折扣。因此,如何划分存款保险机构与现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权利,明确职责分工与相互合作,将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难题。

(四)道德风险与信用风险

如果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过渡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那么

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问题。一方面,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风险和收益高度不对称,银行有可能选择风险更大的投资组合,存款保险制度在防止恐慌保持稳定的同时,也增加了存款人和银行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虽然传统理论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阻止存款人对银行的挤兑,稳定储户信心。如果过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人们的意识有可能难以及时接受存款从全额担保向部分担保转变,从而可能造成人们对银行业诚信度和金融稳定的暂时恐慌,甚至引发信用风险。

四、关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

目前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时、荷兰;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如德国。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的方式有:强制保险,如英国、日本及加拿大;自愿保险,如法国和德国;强制与自愿相结合保险,如美国。

基于我国金融体制不成熟的现状,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适宜于先采取由政府出面建立的形式。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权责统

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促进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还要从我国金融业发展实际出发,合理借鉴国际经验,在保护存款人和防止存款保险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之间寻求平衡,采纳限额保险、强制保险、差额保险费率等做法,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使之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限额赔付,规定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部分仍有权从该机构清算资产中得到追偿。实行风险差别费率,按风险等级划分费率水平,以起到正向激励和辅助监管的作用。存款保险基金可主要从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获取。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要建立事前积累的基金,具备必要的信息收集与核查、早期纠正及风险处置等基本职责,与现有金融稳定机制有机衔接,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同时必须完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以及相关金融监管法律和制度,建立健全微观金融主体及合理的存款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以及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针对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明确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的退出规则,包括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有效防止银行挤兑,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加强市场约束,防范道德风险。通过法律与制度的完善,从根本上防止金融体系风险的累积。

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与金融体制改革深化的一种制度选择,存款保险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模式设计,应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思考,多方认证,建立一个激励与竞争机制并存的存款保险制度,实现保护存款人、稳定金融的制度目标。

参考文献:

[1] 唐明琴,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M].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0-5-1.

[2]颜海波,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与选择[J].金融研究,2004.

[3]钱小安,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约束条件与制度设计[J].金融研究,2004.

[4]陈明光,关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J].改革与战略,2009.

[5]苏宁. 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 [M]. 社会文献出版社, 2007-07-01 .

[6]杨家才,存款保险制度及中国模式[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第二篇:浅谈我国的医疗社会保险

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

10级社会工作 100302053 张静超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保险制度,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促进了我国健康事业的发展。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现。

医疗社会保险既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又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更是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现阶段推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尚属于低水平、广覆盖的初级医疗保险模式,要使中国的医疗保险最终达到高水平、广覆盖的目标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对一些具体的问题还要进行不断的分析和解决。

首先,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存在很多缺陷:

1.在医疗保险制度中引入积累制的个人账户,不符合医疗保险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一,医疗保险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共济,个人账户的设立显然降低了医疗保险的互济功能。其二,个人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是随机性的,不可能先积累后消费;引入积累制并不符合医疗需求规律。

2.现行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人群只包括就业人员及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将绝大部分少年儿童、相当一部分老人以及其他无法就业的人员排除在外。这样的制度设计会导致如下结果:一是上述人群的医疗需求难以得到制度化的保障,个人及家庭面临的医疗风险难以化解,从而带来经济、社会方面的消极后果。二是在一部分人有医疗保障而另一部分人没有医疗保障的情况下,无法避免体制外人员以各种方式侵蚀体制内医疗资源的问题。

3.现行医疗保险制度设计及相关配套措施没有解决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约束问题,以至医疗服务费用仍无法控制。在这种情况下,维持资金平衡就成为医疗保险自身的难题。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做法就是强调参保者享受的待遇与缴费紧密挂钩,不能缴费甚至不能及时缴费就无法享受相关保障待遇。长此以往,医疗保险事实上就演变成自愿参加的,且只有具备缴费能力才能参加的“富人俱乐部”。在无法控制服务提供者行为的情况下,有关制度转而将控制重点改为患者,通过起付线、封顶线、多种形式的个人付费规定,实施对患者的全面经济限制,以至于能够进入该体系的参保者也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4.现行医疗保险设定的统筹层次过低,以至于无法在较大范围内实现风险共担。在参加医疗保险的不同类型人群中,也存在保障标准上的差异,影响到制度的公平性。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到城镇医疗保险制度自身的可持续性和实际效果,继续推行下去的难度很大。因此对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我有几点想法。首先要正确划分统筹帐户与个人帐户支付范围,以达到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的目的。其次,要确定合理的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率,既不能过高使企业不堪重负,以至拒缴,又不能过低使国家财政负担太重。再者,应该使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兼容发展,增强个人抵御各种医疗风险事故的能力。

对于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于目前中国大多数人口仍然集中在农村,农村人大多以务农或外出务工挣钱来补贴家用,收入相对较少,医疗卫生条件也相对较差。这些必然不利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1.国家对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资源投入不足。一项社会政策出台之后,需要政策资源的支持才能运作和执行。一般地讲,政策资源主要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财力的支持。目前,农村的医疗保障政策主要缺乏相应的资金投入,尤其是政府的财政投入。虽然国际上对卫生支出应占GDP的份额一直没有定论,但是大部分国家的卫生支出大于GDP的8%。我国一直以来在医疗方面的支出明显偏少,卫生总费用及其占GDP的比重近年来虽有所增长,但依然不足6%,且这一比例还在缓慢降低,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同时,我国的卫生总费用的支出结构也存在着很大问题,城市和农村的卫生投资出现严重的不均衡局面。

2.农村医疗保障所需资金筹集困难,医疗保障制度覆盖率仍然很低。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仍然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形式。合作医疗所需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户、县乡政府、村集体和农村企业。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农村企业不发达,所以无力负担医疗费用的农户出资反而成了合作医疗资金的主要来源。不少基层县、乡政府财政紧张,导致对合作医疗的投入严重不足,财政投入启动资金缺乏,前期的医疗保障得不到很好保障,农民参保率不高,基金规模太小,医疗体系覆盖率偏低。

3.农村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实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后,不仅对卫生院投入减少,也使卫生行政部门对农村卫生机构缺乏有效的调控和监督,原有的医疗卫生保健网功能减弱了,依照农村行政设置的医疗卫生网点中,有不少网点业务量不足。同时,县乡医疗卫生体系机构重叠、人员臃肿的现象也比较突出,造成农村卫生资源不足与浪费并存的现象。乡镇除了卫生院外,还有计划生育站等机构,这些机构大多自成体系、自己进行小而全的建设,不仅造成医疗卫生设施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浪费,而且增加了不少非专业人员,提高了机构运行成本。

4.农民素质局限,文化于扰因素很大。由于农民自身思想认识的局限性,看问题只看到眼前利益。一些年龄结构比较年轻、成员身体较好的家庭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家庭认为合作医疗保障的水平太低,也不愿意参加。只有那些年龄结构比较大、健康状况比较差、经济收入比较低的家庭才是合作医疗的积极参与者。由于允许自愿参与,这导致合作医疗面临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合作医疗的积极参与者,往往又是家庭经济困难的人,造成合作医疗基金的资金到账率不高,使本身实力不厚的基金更加雪上加霜。面对高风险的参保人群,合作医疗基金很难支持。

5.农村医疗市场体系不完善。个体诊所遍地开花,由于体制因素、经费不足、人员培训困难、医疗成本的提高等原因以及医疗卫生人才的流失和个体诊所的挤压,乡镇卫生院大多门庭冷落,拖欠人员工资比比皆是。卫生院设备陈旧,设施不齐全,只能应付一些较轻的常见病。而且医疗卫生知识水平低,技术设备落后。农村卫生院多数没有阅览室、图书馆,医务人员也不订阅专业杂志,医疗技术水平低下。而个体诊所医生更是胆大包天,唯利是图,“包治百病”。由于不少病人得不到及时、对症治疗,小病被看成大病,最后出现病危。有些个体诊所缺乏必要的消毒灭菌输血设施也敢开刀,做阑尾、胆囊的切除手术,这种乱医乱治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其进行整治已成为当务之急。

农村医疗卫生保障问题与困难明显比城镇更加突出,因此建立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也必须受到重视。对此我也有几点看法:首先,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医疗保障的资金筹措机制,实行政府、集体经济与农民三方合理出资的办法;其次,举办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满足农村居民多层次的健康需求;再者,建立对农村低收入患病人群的医疗救助制度;最后,健全农村医疗保障的工作机构也是十分必要的。

总之,无论是城镇社会保障工作还是农村医疗保障工作都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关系到保护我国生产力、振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国家稳定的大局,对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重大意义。综合以上,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对于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虽然不能一步到位地解决,但愿在原有的基础上能够有所进步与改观。

第三篇:浅谈我国团体保险发展方向与目标

一个国家或地区团体保险的发展情况和该国或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只有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才有团体保险成长的土壤。只有经济的快速发展才会使整个社会福利水平不断提高,企业才会有效益保障,才会有可能为员工福利计划提供保证。

政府政策决定团体保险未来的发展。

美国团体保险之所以迅速发展,税收政策在其中起着很重要的影响。根据联邦所得税法的规定,雇主用于员工福利的支出可以作为经营成本,在计算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对于雇员来说,雇主为其提供的福利在许多情况下也是免税的。在我国台湾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与团体保险之间的相互影响尤其大。1977年7月,台湾财政部实施了《营利企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准则》,其中第83条第4款规定,营利企业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员工团体人寿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保单条款所载保险金的给付含有‘死亡保险金’、‘残废保险金’以及‘满期保险金’的,应该由该营利企业代员工支付保险费,经过核实认定,可以不被视作被保险员工的薪资所得来办理扣缴。”这个条款的颁布使得台湾地区的团体保险业务在1977年增长了149.40%。

目前在我国相关团体保险允许和税收方面的文件主要有:《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政策优惠对团体保险发展而言必将会是巨大的推动,虽然我国目前有一些相关文件政策在积极鼓励团体险的发展,但是由于目前其他法律法规、税收体制等因素的不完善,所以导致合理利用团体险为员工提高福利和合理避税,还存在众说纷纭的状态。实际投保的过程中投保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或国家税务等工作人员都是各执一词,这点也是目前制约团体险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我国保险公司自身完善决定未来的发展。

保险公司团体保险经营需加强国际合作:一是技术合作,即国内保险公司通过货币支付方式购买外国团体保险经和管理上的先进技术,如分销渠道建设和管理的技术、团体保险产品开发的技术、团体保险信息技术管理和业务管理系统、团体保险核保技术、团体保险再保险技术等,但要注意

如何对技术合作、技术转让进行公正合理的定价;二是经营性合作,即一国保险公司选择一家在团体保险经营上有优势的国外保险公司进行股权合作,设立合资公司,双方共同分享合资公司的利润收益。选择股权合作方式,双方都分享团体保险发展带来的收益,双方都拥有剩余索取权。

团体保险市场经营将呈现专业化经营趋势。

团体保险发展的国际经验显示,信息技术系统、业务管理系统、投资管理体系是团体保险成功经营的三大保证。团体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必须把握好这几个环节,强化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传统的全能型保险公司将会受到专业化业务领域竞争的挑战。越来越多的综合性寿险公司会以事业部制的经营模式提高团体保险的专业化水平和独立运营实力。在此基础上逐步组建养老金子公司、健康险子公司等,以金融集团的模式运作。新进入团体保险市场的竞争主体将越来越多地以独立的养老金公司、健康险公司等专业公司为主,专业化经营将成为团体保险市场的主导思想。

保险公司的团体保险产品需进行创新朝市场化、多元化方向转变。

产品市场化突出表现为保险合同自由和保险费率市场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监管部门普遍认为,保险合同内容和保险产品的价格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自行解决的

事情,政府不应过多干预,但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仍保留对条款和费率的否决权。从团体保险产品的特性来看,现行条款不能完全满足客户需要,经验费率的厘定需要参考各投保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产品市场化比较适合团体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

团体保险产品结构亟需调整,正经历着由保障型、储蓄型向投资型转变的过程,产品基金化也已成为一个发展方向,发达国家的投资型产品的市场占比达40%以上。从风险分担角度看,风险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合理分担成为保险产品发展趋势,投资型保险产品摆脱了传统寿险产品保单预定利率受银行利率的影响,从根本上解决利差损问题。目前新险种设计以补充养老型和资产管理型产品为方向,将投资、分红概念引入团体保险,使之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健康保障日益成为吸引和留住员工的企业福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团体保险在我国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员工福利计划具有广泛的发展潜力,特别对于像中国这样的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国家,它对多元化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有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意义。在中国,员工福利计划中的企业年金已经被明确为中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同时,它也是一种竞争性的市场化保障机制,和社

会保障不同,组织实施和管理福利计划的是各种相互关联的商业机构,比如保险公司、投资公司、资产管理机构、医疗机构等,它们在激烈的竞争中尽心管理资金,提供更好的服务,有利于提高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更为团体保险领域提供了新的成长基地。西方国家的经验和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员工福利计划中有相当的部分要通过保险机制进行运作,它的发展必成为现代团体保险新的重要经营领域。结束语

在现实中,团体保险往往是最早享受到政策扶持和政策优惠保险业务。从近几年国家发布的政策,例如递延型养老保险或者将来有可能出现的其他保险税收优惠等措施,其实现最有可能通过的保险载体就是团体保险,这是基于团体保险是以公司或团体作为投保人,在目前国家对个人收入无法精确计算的前提下,通过公司或者团体对被保险人的收入分配是最简单而且更具操作性,所以广大的保险营销员通过对团体保险的了解,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这个险种可能是未来您收入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篇: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三大支柱

中国自1999年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因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快,如今已经成为全世界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

据今年4月国家统计局第六次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接近1.78亿,占人口总数的13.26%,远超国际标准10%的老龄化社会分界线。

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指出,近十年我国人口出生率大概在12%,死亡率在7%。这好比一个金字塔,处于底部的老龄人口越来越多,而处在金字塔顶端的少儿却越来越少。

老年人口比重的加大已对养老消费需求的满足、老年人医疗保险、养老居住与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环节提出挑战,特别是对养老保险制度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由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组成。截至2010年年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为2.57亿人;参加新农保的人数为1.43亿人。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指出:“今后我国养老保险的工作重点仍是在扩大覆盖面上。”

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是“保基本”。此外,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0年社会保障绿皮书》中指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实际收益率不足2%,而2005年以来的加权通货膨胀率为

2.22%。

补充养老保险方面,迄今为止,我国公务员和大部分事业单位仍

实行特殊的退休金制度,所以我国的补充养老保险只有企业年金一种形式。中国的企业年金起步较晚,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行业分布面狭窄,主要集中在电力、石化、交通、烟草、钢铁、金融等部分行业和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企业年金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国正式运作的企业年金规模为1975亿元,参加企业年金的人数是1116万人。

个人养老储蓄方面,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第五条提出:“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但有关个人养老储蓄制度的建立是否有国家政策的相应配套措施、谁来管理个人养老储蓄基金、是否与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等等,这些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运行机制。

2010年我国城乡居民存款余额为30.3万亿元,2009年中国大陆的商业保险密度和深度分别是121美元和3.4%,而世界平均水平是595美元和7%,美国是3710美元和8%,日本还要高,因此,我国个人养老储蓄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比较存在很大差距。

声音

我们下一步做电子商务创新要解决诚信问题。这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生产供应方,一个消费方。现在做“消费养老”模式是一种商业模式创新。

这个平台如果不仅仅买卖东西,还做养生、保健等服务,能够给消费者提供很多服务,将美容院和养生堂联合起来的话,可以形成一

种服务链。

——中国互联网协会常务副理事长高新民

应该支持曹总的尝试。网货来自渠道,核心是将暴利还给制造业,反映在现在的市场,企业应该把自己的得利让给消费者,从而创造出一个能使我们的养老水平更加完善的局面。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原司长张经

上海家帝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把消费和养老联合起来的一个创新,而诚信问题也在“消费养老”创新的过程中不断改进。——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项目顾问于元江

把流动零散的客户和企业系在一起,做美国人几十年前做的事情。美国人做这个的时候有很多挫折,家帝豪走第一步,后面还有很多路要走。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杨燕绥教授

现在我们把消费者放在首位,你消费是给我的企业投资,我会给你返还利润作为回报。我的产品质量不错,那么好,消费者来给我投资。如果我的产品质量不好,那么,我永远不要在中国做了。——上海家帝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曹建华

第五篇:浅析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

【摘要】家庭养老长期以来就是我国农村社会最主要的养老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这一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当前农村养老的需求,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着极大的风险及问题。本文从农村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出题,简要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家庭养老 农村养老保险 现状 问题 对策

1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1.1覆盖率低,发展不平衡

农村养老保险低覆盖率低主要是由于农村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还比较低,经济状况比较落后,这使之很多家庭在满足自身生活和子女上学都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根本就不可能产生对养老保险的需求;并且在农村自古以来家庭养老,养儿防老的思想根深蒂固,人们观念的转变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完成的;此外,政府的宣传力度不够或者是对政策的宣传没有使用通俗化的语言表达,这就会让有条件的农民由于不能正确理解养老保险或者是没有想到而未参加养老保险。同时,农村养老保险在我国发展极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具有优越的经济条件所以发展较好,而在中西部地区开展得不尽人意,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几个发达省市,仅江苏、浙江、山东、上海和北京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占全国基金总量的70%以上。

1.2基金的储备不足,增幅过慢

主要体现在:首先,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不高,参保人数不多,参保人缴纳的保费低,所以农村养老保险收取保费较少。

其次,缺乏政府扶持。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是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的效益不好,农民没有从集体经济中得到帮助,政府又没有给农民补助,这就成了农民自己筹集资金的养老模式,而且也没有调动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最后,基金没有得到很好地保值增值。一方面,目前农村养老保险适用的仍然是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单一,大部分都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由于基金交给县级部门管理,基层购买国债比较困难,加之银行利率逐年下降,这就使得基金不能得到有效地增值。另一方面,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还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使基金缺乏足够的安全性,基金被挪用和丢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1.3缺乏法律保障,管理效率低下

一方面,由于没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专门法规,地方政府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时,难以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据,现在的农保部门大都依据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但由于社会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此法规已经落后于实践,各地方政府只好各自为政,确定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长期性和稳定性。

另一方面,农村养老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许多中高层管理人员只能进行一些简单的重复性的工作,缺乏作为领导者的统筹能力和策划能力,而且由于经费不足等原因,缺少对职工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团队的素质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导致管理效率低下,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行。此外,农村养老保险信息化系统建设滞后,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不能利用现代网络技术高效管理养老保险业务。

1.4保障的范围和水平低,保障权益无法兑现

在一些地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到60岁后只能领取到农保机构原来承兑养老金的一定比例,甚至有的地方只把原来的缴费额退还给参保人,使投保人的利益受到极大地损害;与城市相比,农村养老保险金的领取人数相对于参保人数来说较少,说明参加养老保险的主要是较年轻的人,而现在的许多老年人并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他们还是主要依靠家庭养老;此外,对于一些贫困的家庭或者无劳动能力、无赡养人的家庭由于没有资金参加养老保险,他们的养老问题就更加严重。

2改善农村养老保险的对策

2.1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率

加快农村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使他们在家庭开支之后还有一定的可支配收入,从而会产生对农村养老保险需要的可能;政府部门要对农民加以正确引导,让他们了解到养老保险社会化的需要,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能正确了解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把有条件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都尽可能地纳入保险体系中,增加参保人数,满足大数法则,使缴费标准的计算更加准确和合理,才能有效地发挥养老保险的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功能;在欠发达地区,要降低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低水平起步,从而能够让更多人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中。

2.2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应该在加强对个人所得税、遗产税、捐赠税等相应税种管理的基础上,开辟新税源,调节收入分配比例,加大财政性社会保障项目支出的比重。要广开渠道,采用多种形式来解决养老资金问题:(1)加大政府的调控力度,改革分配制度,掌握更多的可再分配资金,加大转移支付力度;(2)建立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的农村养老保障个人帐户。即个人交纳的全部记入个人名下,属个人所有,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同时政府给缴费帐户适当补贴,鼓励农民自觉缴费。(3)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应联合制定法规条文,要求非农企业的雇主在雇佣农民时必须为其建立个人养老保障金帐号,以供被雇佣农民年老时享用。(4)国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即国家在每年征收农产品的时候,用价格手段将一部分收入隐性扣除,把扣除总额转入农村养老保障基金帐户。

2.3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管理体系

一方面,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优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流程,按照统一标准、简化程序的原则,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的基本框架。要规范经办业务操作规程,统一社会保险对外服务的经办,推进社会保险服务的社会化,增强社会保险服务功能,提高社会保险的服务能力。另一方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平台,以便农民外出务工返乡后或在各地区间流动时仍能够享受到统一的服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应该建立业务管理、公共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系统,加快建设信息平台。

2.4强化农村养老保障立法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实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坚持保障范围、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乡有别、家庭保障与国家保障、社会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强制保障与自愿保障相结合等原则。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内容应当包括保障对象、保障项目、保障水平、保障基金的管理、法律责任。当前,政府要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同时也应对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加以具体规定,以增强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信心。目前,可以根据国家社会保障的立法状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本地区农村养老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地方性农村养老保障法规条例,在此基础上再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障相关法律。

参考文献:

[1]“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课题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发展现状和政策建议[N] 中国经济时报,2007—04—13·

[2]张喜亮,吕茵 从农民工退保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N]·工人日报,2006—01—09 [3]李文政 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成因及农村养老保障面临的难题[J] 安徽农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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