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记录

2022-06-30

第一篇:11诫勉谈话记录

诫勉谈话记录

谈话时间:谈话领导:谈话地点:

谈话对象:

工作单位:

谈话内容:政治面貌:职务:

第二篇:纪委诫勉谈话记录

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2、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3、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4、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5、诫勉谈话对象要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的作出解释和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6、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7、诫勉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

8、诫勉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

9、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谈话的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

第三篇:诫勉谈话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一、党风廉政建设实施诫勉谈话制度,主要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

二、对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一)未能很好地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二)群众反映某方面问题较多,经过组织调查核实虽未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但有必要提请今后加以注意的

三、对有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严

(二)单位或个人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报告或不采取

(三)职责范围管理的对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起

(五)对苗头性、倾向性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问题不及时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除实施诫勉谈话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警诫:对情形

(一)责令作出检查;情形

(二)通报批评;情形

(三)当年度不能评先、评奖;情形

(四)通报批评;情形

(五)由局纪委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形

(六)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具有上述

二、三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五、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通常由纪委负责,事先应提出诫勉谈话的拟办意见,报局长审批,谈话时应派人做好记录,记入其本人的廉政档案。

六、必要时应将诫勉谈话的情况通报有关单位、部门。

七、在认真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范于未然。

第四篇:诫勉谈话制度

1、为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增强广大党员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使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2、谈话诫勉是对党员在工作、思想、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但构不成党纪政纪最低处分标准的,由党组织直接找本人谈话,指出问题,告诫劝勉,进行批评教育,促其在一定时期内改正错误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本着从严治党、有错必纠、以正面教育为主、超前预防的原则,通过谈话诫勉达到提高党员自我约束意识,防止和减少党员犯错误,避免小错酿成大错,保证党员廉洁自律。

3、凡具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均作为谈话诫勉对象,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帮助其及时改正。

(1)不能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缺乏事业心和进取精神;官僚主义严重,不深入实际,不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生活作风不检点,不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区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成不良影响,但够不上执纪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或纪律处分的。

(2)经考察和民主评议,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票较高,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

(3)年终政绩考核较差的。

(4)党组织内部闹不团结或党员之间闹矛盾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5)因工作失职或决策不利,造成较大损失的。

(6)因其他问题组织认为需要谈话诫勉的。

4、对党员实施谈话,按照党员组织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区委领导、纪检部门、组织部门或局党委主要负责同志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对谈话对象进行谈话时,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的具体要求,并进行帮助教育。

5、被谈话诫勉的党员要在一周内,向党组织写出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及改进措施的书面报告。诫勉期一般为半年。诫勉期内,党组织要定期了解被诫勉党员的情况,认真做好帮助、教育和管理工作。诫勉期满后,被诫勉党员要写出思想和工作情况总结报告,报所在党组织。

6、党员在诫勉期间改正和表现好的,解除诫勉;对仍不能改正错误,思想、工作表现没有好转的,视情况延长诫勉期限,延长诫勉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对仍无明显改进或又出现新的问题的,经研究给予降免除党内职务处理或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7、党员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谈话;被谈话诫勉的党员要在党组织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认真检查自己存在的问题,严肃开展自我批评。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认真负责地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8、谈话诫勉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端正态度,认真反思,积极改正错误,及时向所在党组织和局党委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振奋精神,努力工作。党员领导干部在受诫勉期间,一律不得评先和提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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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诫勉谈话制度

东升一中党支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 诫勉谈话的范围

班子成员以及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其他人员。

二、诫勉谈话的实施

1、当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时,学校支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校级干部的谈话由学校支部书记、副书记主谈;其他有关人员的谈话,由校分管领导指定适当人员主谈。谈话不得少于两人。

3、决定对干部的谈话,应当由校支部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分管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4、对干部谈话,应当书面或口头通知被谈话人,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

三、诫勉谈话的内容

1、向被谈话人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指出反映的问题。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谈话人所提要求应表明态度。

四、诫勉谈话的要求

1、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等。

2、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

3、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生活、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如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4、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研究处理。

5、谈话人认为确有必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可由谈话人或被谈话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场合、以适当的方式将谈话情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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