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分析论文

2022-04-18

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分析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2011年2月,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的开班式上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应急管理体制”。

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分析论文 篇1:

完善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的对策建议

[摘 要]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我国在国际事务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内的公共安全也逐渐成为世界各国高度关注的问题。如何完善处理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转型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8. 01. 068

0 引 言

安全和发展关系紧密、相互支撑、共同驱动,构成了推进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力。公共安全作为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对于推进我国经济转型发展,构建和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要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去认识和建立公共安全,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络。随着我国国家综合国力不断增强,我国在国际事务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内的公共安全也逐渐成为世界各国高度关注的问题。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都意识到了公共安全问题带来的挑战,采取了有力措施对公共安全事件进行了预防和管理,在组织机构、法规制度、理论研究等方面开展了建设和研究,对于处置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跨层级、跨部門的公共安全事件频繁发生,中央与地方、行业部门之间、政府与公众以及城际应急关系变得更加错综复杂而又紧密相关,传统应急体制机制中“条块分割,信息不畅、主体单一、缺乏合力”等问题日益增多[1]。因此,完善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变得至为关键和尤为紧迫。

1 我国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发展情况

我国的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发展是一个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互相促进的过程。2003年“非典”事件发生以后,国家提高了对公共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加快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要求。在组织机构方面,2005年l2月国务院办公厅设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国务院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国务院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出安全应急管理运转枢纽作用。在法规制度方面,国务院于2006年1月颁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7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并于2007年l1月1日起施行。在理论研究方面,许多研究机构及专家学者对国内外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情况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我国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的基本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并就我国公共安全应急能力建设提出了相关设想和建议。例如:加强统一领导和总体协调机构建设、建立以应对能力为主要依据的分级响应机制、建立平战结合的信息保障、人力资源保障、物资保障、财政保障等应急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减灾防灾体系、统一编制应急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等等[2]。

2 我国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制不够高效

应急管理体制缺乏科学性,降低了应急管理效力。所以,必须以系统的观点,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为组织应急管理能力的提高提供体制保障。

2.2 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应急管理机制建设中,主要存在信息传递与指令传达不够通达顺畅、反应不够及时、信息共享不够等问题。需要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提高应急管理能力,推动应急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的轨道。

2.3 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监督评估机制不够系统

目前,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很多只重视对突发事件的后期处置,而对事前的防范以及事后的监督与评估缺乏管理力度,监督与评估机构缺乏独立性、监督与评估的主体职权不明晰、缺乏必要的奖励制度等问题依旧存在[3]。

3 完善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的对策

影响公共安全应急管理能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需要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合理设置机构,减少管理层次,明确管理职能,提高应急管理的组织指挥、快速反应以及执行控制能力;要健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准确了解机制特点,增强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的工作动力。

3.1 合理设置机构,提高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的组织能力

建立合理高效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是提高应急管理能力的重要途径。合理设置指挥机构,明确权力边界,确定组织内部的应急管理权限,使各个部门都能明确各自执行的范围,能够按照自身的职权范围在边界内合理运转,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3.2 减少管理层次,加快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的反应能力

层级结构在组织中是一种客观存在,各级组织在利用机构设置等来规范组织内个体与单位权力及利益关系的同时,也在用层级结构来规范单个成员在组织内部的关系和行为[4]。应急管理组织层级结构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安全发展对应急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首先,要实现应急管理结构扁平化。扁平结构由于层次少,信息传递速度快且传递过程中失真的可能性较小,可以尽快地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纠偏措施。

其次,要努力提高适应扁平化结构的应急管理能力。扁平化的应急管理结构对应急管理者的综合能力、理解能力、表达能力要求较高,要求其能够迅速地把握问题的关键。因此,管理者要不断地增强自身的能力素质,才能努力提高适应扁平化结构的应急管理要求。

3.3 厘清管理职能,加强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的执行能力

应急管理职能是对应急管理过程中各项行为所做的理论概括。合理配置各级的应急管理职能,有助于实现应急管理活动的专业化,使应急管理主体更易开展工作。

首先,要合理区分职能关系,通过完善法规制度、实行责任制等方法,科学配置组织中各部门的职能、明确权责关系和范围,避免出现应急管理断层,减少推诿扯皮的现象。

其次,要规范职能履行方式。应急管理对职能运作秩序有着特殊的要求,只有职能定位清楚,各级、各单元的各个环节互相联系、相互协调和相互作用,才能有效提高应急管理的执行力和控制力。

3.4 健全管理机制,推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的有效运行

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机制是管理主体处置公共安全事件所采取的一系列必要措施,目的是预防、处置和降低公共安全事件对国家、社会以及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和危害,维护好社会经济转型发展秩序[5]。所以,要科学厘清公共安全问题性质,健全公共安全问题的预防、决策、信息传递、军地协同、舆论引导、监督评估等机制。

第一,要健全预防与应急准备机制。各级领导机构要作为预案编制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做好预案编制、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应急专业培训等工作,从更基础的层面提高应急管理能力水平。

第二,要健全信息传递机制。要按照信息先行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有效整合现有的应急资源,拓宽信息报送渠道,规范信息传递方式,做好信息备份,实现上下左右互联互通和信息的及时交流。

第三,健全应急决策与处置机制。要通过信息搜集、专家咨询来制定与选择方案,实现科学果断、综合协调的应急决策和处置,以最小的代价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第四,要健全军地协同机制。建立与军队的沟通制度和军地联合应急机构,畅通沟通协作渠道,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处置。

第五,要健全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机制。要力争在第一时间主动、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警告以及有关突发事件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信息,提高主动引导和把握舆论的能力,增强信息透明度,把握舆论主動权。

3.5 优化监督评估体系,增强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效能

科学、客观、可行的监督评估体系对增强应急管理效能及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利用完善的监督评估体系调动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监督评估机构的独立性,明确监督评估的主体职权,完善相关人员的奖惩制度。

首先,要完善调查评价体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开展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评价、过程评价、损失和需求评价等,以查找、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不断完善应急管理工作。

其次,要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组织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激励机制,广泛进行政策激励、奖惩激励和目标激励等,为应急管理能力的提升提供动力。

最后,要完善责任追究机制。要把应急管理的措施和最终效果列入考核指标体系,通过严格的处理程序,对有害应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

4 结 语

公共安全事关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也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稳定,对于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阶段,所以,需要不断加强公共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积极寻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的路径、方法,科学定位政府安全管理职能,合理配置公共安全资源,以实现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有效应对,实现公共安全与社会经济转型的和谐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周芳检,何振.大数据时代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创新思路[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4(2):94-100.

[2]沈荣华,高小平,张成福,等.政府应急管理机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5(1):18-21.

[3]郑腾龙.基于城市化背景下的广西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研究[C]//决策论坛——区域发展与公共政策研究学术研讨会,2016.

[4]娄成武.行政管理学[M].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2002.

[5]汪勇,刘忠轶,王龙.社会转型期背景下公共安全战略体系建设的思考[J].智库理论与实践,2016,1(6):80-85.

作者:于磊 郑海平 王慧锦 徐凤姣

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分析论文 篇2:

社会转型期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

2011年2月,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的开班式上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公共安全简单地说,就是社会公众所享有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是社会公众从事正常的生活、学习、生产所必须的安全环境,它包括人身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信息安全、财产安全等内容。而公共安全体系就是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意在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的生存与发展环境的、确保社会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一整套体制机制,它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社会治安防控体制、应急管理体制等内容。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公共安全事故多发,进一步加强与完善我国公共安全体系,对解决当前我国存在的公共安全问题、顺利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十二五”规划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有利于”: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公共安全问题,抑制公共安全问题的发生,降低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给广大公众带来的损失;有利于树立政府形象,巩固执政基础;有利于满足广大公众的公共安全需要,突出“民生”二字,体现党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

一、我国公共安全体系目前存在的缺陷与问题

当前,我国虽已建立了公共安全体系,但仍不健全不完善,在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安全管理体制不健全,政府公共安全管理职能履行不到位。我国公共安全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政府公共安全管理职能不到位,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体制,公共安全管理体制运转不顺畅。具体表现在:第一,在公共安全管理主体上,我国当前公共安全的管理机构都是部门性质的,都是针对某一行业领域的,例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缺乏一个综合的、具有实权的、常设性的协调管理机构。第二,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缺失。我国已经制定了不少有关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例如《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也都是针对某一领域某一行业的,而没有全国统一的《公共安全管理法》,部分公共安全领域仍没有法律,并且已有的这些法律法规的操作性不强,实施不到位。第三,缺乏专门的公共安全管理人才。目前,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的工作人员大多是从各部门临时抽调,工作结束仍回原部门,这些人员虽具有一定领域的专业技能,但一些突发事件往往涉及多个领域,需要兼备多个领域知识与技能的综合型公共安全管理人才。

2.公共安全体系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状态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强的公共安全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新领域、新形式、新种类的公共安全问题不断出现,如网络信息安全、手机信息安全等,广大群众对公共安全的需求日益增强,并且呈现出了多样化、新型化和个性化的趋势,而我国当前的公共安全体系,无论在体系内容设计上,还是在资金投入上,都无法满足这种需求。以政府在公共安全投资比例较高的浙江省为例,浙江省每万名职工所拥有的政府安全监管员不足1人,而日本、意大利等国的比例约为1.5人,英国则达到了4.5人。

3.公共安全规划缺失。公共安全不是一个独立的话题,从产品属性上来看,公共安全属于公共产品,是一项公用事业。公共安全既是一个国家发展程度的衡量标准,也是一个国家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不可分的,理应制定短期、中期和长期发展目标。而当前我国政府在制定社会发展规划时,往往注重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忽视了公共安全发展规划的制定,没有把公共安全发展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之中。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政府对公共安全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及一些经济指标。

4.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意识淡薄。从政府来看,大多从事公共安全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都是被动工作,没有积极主动地去分析社会的安全隐患,没有认真去总结经验教训,只是将其作为程序性的日常工作。从市场来看,许多市场主体在面对巨额经济利益时都铤而走险,为了利益忽视了安全,从而酿成严重的后果,造成巨大的人身和财产伤害,如三鹿奶粉事件等。从社会来看,大多数群众都认为公共安全是政府的事,与自己无关,并且公众对公共安全的认识大多仍停留在传统的、狭窄的公共安全层面。

5.在处理公共安全问题的态度上,重处理,轻防范。目前,我国政府在对待公共安全问题的态度上大多抱着侥幸心理,对问题的发生疏于防范,都是等着问题出现后才匆忙采取措施处理,如2008年南方突发雨雪冰冻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反映出我国政府在对待公共安全问题上轻于防范,重在治理。

6.责任追究不到位。近年来,我国在对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处理上都追究了相应责任人的责任,都有相关责任人被免职撤职的情况出现,但责任追究不到位,被追究者很快就能在别处“东山再起”。这些官员究竟是否应该重新“复出”,我们不作具体分析,但这却反映出我们的问责制起不到应有作用。

二、加强和完善我国公共安全体系的措施与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各地纷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如浙江的“义乌模式”和“柯桥经验”,上海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分级管理体制等,综合起来看,加强和完善我国公共安全体系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加强政府公共安全管理职能,构建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我国政府承担着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是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加强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职能,构建完善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首先,制定一部统一的跨越各部门、各行业的《公共安全管理法》,使得公共安全管理有统一的法律依据,避免不同领域的公共安全问题适用不同的法律。现阶段,公共安全问题的解决往往覆盖多个领域,需要多个政府部门相互配合,单一领域的法律法规已经捉襟见肘,制定一部涵盖各领域的《公共安全管理法》势在必行。《公共安全管理法》要对公共安全管理主体的职能责任、处理事故的基本原则、公共安全体系的内容等作出详细的规定。

其次,在管理主体上,尽快成立统一的、常设的国家公共安全管理局或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该机构由信息资料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决策系统等组成,负责分析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的性质,制定解决公共安全问题的方案,并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迅速有效地解决突发公共安全问题。与中央相对应,各地方可成立相同性质的、隶属于上级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和本级政府的公共安全局或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突发公共安全事故。

第三,在管理机构的人员组成上,公共安全管理局的正职要由专门的公共安全专业人才担任,要通晓各个领域。对此,我们建议具备一定条件的高校开办公共安全管理专业,培养专业的公共安全管理人才。公共安全管理局的副职可由某一具体领域的专家担任,这样形成的既综合又专业的“T”字型领导者集体,有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共安全问题解决方案。

2.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的投入,实现公共安全的可持续发展。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公共安全需要,我国政府必须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设立公共安全专项基金,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领域的投入,加强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公共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改善公共安全管理环境,实现公共安全与经济、社会的协同发展。从投入标准来看,至少应达到世界平均水平,并且根据GDP的增长速度适当增加政府在公共安全上的投入,以更好地满足公众对公共安全的需要。

3.建立公共安全规划机制,编制公共安全状况白皮书,把公共安全提升到战略地位。公共安全既是一个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又是一个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我们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不仅要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还要实现公共安全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应将公共安全纳入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也要制定公共安全规划。在以后的“十三五”、“十四五”规划中都要详细规定公共安全规划。为把公共安全提升到国家重大战略地位,我们还应当编制国家公共安全状况白皮书,详细说明我国公共安全的现状、以后的发展方向、发展方式等。

4.加强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塑造公共安全文化环境。当前,我们全社会的公共安全意识淡薄,究其主要原因不外乎我国公共安全教育落后,大多都是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性教育,没有形成良好的公共安全文化环境。对此,我们不仅要培养专业性的公共安全管理人才,还要在全社会加强公共安全培训,普及公共安全知识。在培训方式上,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而言,要分批分段组织他们到各大高校或其他科研机构接受课堂培训,提高他们的公共安全管理意识;对广大社会公众而言,政府应积极通过社会宣传、社会演习、定期不定期的公共安全讲座等方法,提高公民的公共安全意识。在培训内容上,力争涉及公共安全的方方面面,涉及各个领域,如食品、药品、自然灾害等。

5.建立公共安全预防机制,防范与治理并重。以往,我们对公共安全问题的一贯态度是“轻防范、重治理”,事前不认真防范,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事故带来的损失,把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日后的问题处理上,效果事倍功半。为此,要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把主要公共安全资源投入到事前监督检查上,尽量杜绝人为的公共安全事故,尽量降低自然安全事故所带来的损失,做到重防范;事后,采取科学措施,制定科学的处理方案,做到重治理。

6.建立并完善公共安全的责任追究机制。责任追究虽说已是事后处理,但对于减少部分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损失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要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权力和责任,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责任,起到警示作用。同时,让他们签订“目标责任书”,为日后的问责提供依据。其次,从制度和技术上进行改进,扎实落实问责制,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出现什么问题就承担什么责任。第三,建立责任连带制度,即不仅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还要对徇私枉法、姑息养奸、收受贿赂的责任人追究连带责任,并追究违法违规重新起用责任者的领导的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不问责或问责过轻的责任追究不到位问题。第四,建立问责监督机制。要使问责制真正起到作用,就必须监督到位,不仅要建立政府机构内部监督举报机制,还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社会监督机构,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的力量,使广大公民都参与进来,真正发挥问责制的作用。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政府官员问责标准体制与制度设计相容性研究》(10YJA810035)

作者:张创新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编/张立新)

作者:张创新 陈文静

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分析论文 篇3:

构建一体化的长三角公共安全防控体系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长三角地区在区域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区位优势互补、功能要素融合和区域创新协同等重要特征。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前长三角地区公共安全在新时期呈现出新变化、新特点,给公共安全治理带来了新压力、新挑战,迫切需要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新形势下提出新思路、新举措。

长三角公共安全形势呈现新变化、面临新挑战

长三角地区涵盖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一市三省,以占全国16%的人口和2.2%的土地,贡献了全国近四分之一的经济总量,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和依托。当前,随着长三角区域发展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公共安全特别是跨区域公共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各领域对公共安全需求不断上升。但从总体上看,当前长三角地区公共安全形势依然比较复杂,公共安全治理任务依然比较繁重。

首先,从国际发展经验看,当一个地区的城市化率超过60%时,城市将进入快速发展期,同时也是人口、资源、公共卫生、环境等因素的社会矛盾制约比较严重、突发性灾害极易发生的时期。目前,长三角地区的城市化率接近70%,正处于城市化的快速增长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其次,从区域人口结构来看,在长三角地区生活、就业、学习或经商的外地和外籍人员数量相对较多并来源复杂。据统计,近年来长三角地区流动人口近5000万人,外来人口和社会弱势群体对公共服务的诉求与政府供给之间的矛盾在部分地区逐渐显现。再次,网络通信诈骗等新型犯罪不断增多,但网络金融、电子支付等领域仍存在监管盲区,对公共安全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长三角公共安全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传统的以行政区域内部自防自控为主的工作模式已不能有效应对长三角当前错综复杂的公共安全形势,突出体现为两大问题:一是公共安全治理“系统性”不够;二是行政区之间公共安全治理“协同性”不够。

公共安全治理“系统性”不够。一是长三角各地总体规划更多侧重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缺乏对公共安全风险防范的统筹考虑。同时,各地对公共安全的政策实践仅仅集中在一般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层面,而從区域可持续发展和安全发展的角度对公共安全进行全方位的战略部署仍显不够。二是各地防灾规划大多侧重于专项防灾,缺乏对整体防灾意识的系统把握。这实际上是一个全国普遍性存在的问题。虽然从国家到各省、市地方政府都出台了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但从各地实际情况来看,多数地方的防灾规划涉及城市空间的内容分散于各单灾种规划中,且涉及的内容多是针对某个功能空间体系的局部研究,忽略了城市空间系统的整体防灾研究。一旦发生连锁性的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现有的防灾设施便难以从整体上提供城市的安全保障。

公共安全治理“协同性”不够。一是对应急资源的利用管理缺乏区域协同。当前长三角地区在突发事件应急协作方面虽取得一定成效,但各行政区域之间的突发事件协调机制仍然不够完善,跨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而不急、联而不动”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对新型犯罪的监督管理缺乏区域协同。尤其是对于网络金融、电子支付等领域的监督管理仍然存在一定“盲区”,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利益的侵害难以全过程监控和追溯。

多措并举,加快构建一体化的长三角公共安全防控体系

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从结构层次来看,公共安全处在承上启下的地位,下有个体、企业、团体等私域安全,上有国家安全;从参与主体来看,公共安全既包括履行监管责任的政府,也包括承担主体责任的企业,还包括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力量。在安徽芜湖召开的2019年度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明确提出,要坚持以树立“一体化”意识和“一盘棋”思想为重点,进一步构建多主体、多领域、多层次的工作推进机制。

因此,有效推进长三角地区公共安全治理,必须立足公共安全的系统属性,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用系统思维与系统方法指导公共安全防控体系构建。要科学分析公共安全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重要指示要求为指引,从全局视野和长远角度对公共安全防控体系的各要素、各领域进行统筹规划,做好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着力构建一体化的长三角公共安全防控体系。

规划引领,实现公共安全防控科学化。将公共安全纳入长三角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在制定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同时,同步制定公共安全规划。确立安全规划在区域整体发展规划中的刚性地位,克服只考虑经济因素而忽视公共安全防控的倾向。

制度先行,实现公共安全防控法治化。公共安全工作的效能来源于科学完备的制度保障。为此,要在城市群层面建立覆盖全面、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公共安全制度体系。制度的生命力在于严格的、不折不扣的执行。为此,要提高政府各部门对公共安全制度的熟知度和认同度,让制度真正成为各部门开展公共安全工作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

防治结合,实现公共安全防控长效化。进一步健全长三角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把主要公共安全资源投入到事前监督检查上,尽量杜绝人为的公共安全事故,尽量降低自然安全事故所带来的损失,切实做到“重防范”;在公共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制定科学及时的处理方案,切实做到“重治理”。

部门协同,实现公共安全防控联动化。传统的公共安全工作,是一种“各人自扫门前雪”的部门化、碎片化管理模式,部门业务分割、政府部门分割,公共安全体系各个子系统自成一体,相互独立,无法发挥整体合力作用。以系统化思维推动长三角地区公共安全治理,必须着力于构建“横向协同”的公共安全应急联动反应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掘各领域知识、各方面信息、各种技术手段,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重点部位联动防控、重大风险联动稳控和重要领域联动管控,提升联动指挥能力。加强重要情报和情况信息通报,启动建设长三角一体化情报指挥联动工作平台。健全跨区域公共安全信息收集与快速响应机制,细化完善情报线索传递、核查、反馈机制,提升核查处置联动能力。

区域协调,实现公共安全防控一体化。加强公共安全治理一体化,构建跨区域的协调管理体制必不可少。推动长三角地区在突发自然灾害防治、重大风险防范化解、污染联防联治、群体性事件应对、新型犯罪处治等领域实现“城市群与城市”“城市与城镇”“城镇与乡村”三个层级的协同,实现“人员”“设施”“行动”三个方面的联动,将公共安全治理工作网络覆盖到都市圈每一个角落,精准清除公共安全治理“盲区”。

教育引导,实现公共安全防控社会化。公共安全知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公共安全管理具有持久、潜在的影响。要加强公共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大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奠定安全文化建设的社会基础。此外,针对长三角地区人口密集、城市化程度高的特点,应进一步理顺和优化各行政区域公共安全防控体系,注重对安全风险点和突发性安全事件防控并重的同时,建立兼顾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多主体公共安全治理方式,整合都市圈内各层次各类型职能部门,从政策层面吸引、激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其中,在多主体参与的前提下倡导并建立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流、协商合作的互动模式。

(作者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包咏菲

作者:王树华 宋颖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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