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2022-09-13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概述

( 一) 公众人物概念及范围

公众人物一词来源于美国, 1964 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中首次提出了“公共官员”概念, 在三年后的巴茨案件中大法官沃伦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以及拥有较大影响力的人。美国法律将公众人物分为政府要职人员、自愿的公众人物或有限目的的公众人物 ( 如影星、歌星、体育明星等) , 以及非自愿的公众人物 ( 又称偶然公众人物, 指因偶然事件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 但会因事件的退推移而逐渐的消失在社会大众的视野中) 。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公众人物应当主要包括政府官员, 娱乐、体育明星, 知名学者等。

笔者认为, 公众人物应当分为政治公众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两类。其中, 政治公众人物主要为政府公职人员; 社会公众人物不仅应当包括娱乐明星、体育明星、知名学者, 在网络上具有较多受众、影响力较大的网络“大V”也应当被囊括在其中。将公众人物按类别或社会分身性质进行划分有助有明确不同类别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与限制的限度范围。

( 二)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点

1. 公众关注的广泛性。公众人物因其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使其长期处于社会大众关注议论的焦点。无论是政治公众人物亦或是社会公众人物, 其言论或行为举止都会受到媒体大众的关注, 有些甚至成为青少年追相模仿的对象。

2. 与舆论监督和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作为公众人物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其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因而公众人物的不当行为也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作为大众传媒的舆论媒体自然有权利报道公众人物的相关信息, 但内容不当也会侵犯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而知情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隐私权侧重于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具有私密性和封闭性; 公众知情权侧重于了解各种信息, 具有开放性和公开性。这二者之间的冲突在公众人物身上则更为明显。

3. 法律保护的有限性。公众人物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 当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 法律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因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会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 其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要比普通公民小的多。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

( 一) 对政治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

政治公众人物, 也即政府官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利、管理公共事务, 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也是国家公权力的象征。政府官员的各种行为也因此与社会政治生活息息相关, 也会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政府官员以国家公职人员行为时, 其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政治紧密相关。政府官员的任何不当职务行为都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给社会政治带来不利影响, 因而其职务行为应当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此外, 公众对于政府官员职务行为之外的部分个人隐私也应当有知晓的权利, 如个人财产状况、不道德行为等直接关乎其廉洁性和道德判断的隐私。官员个人道德素质一般与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品质相一致, 部分个人隐私也会影响到公共权利的行使, 因而公众有知悉官员部分个人隐私的权利。

( 二) 对社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

社会公众人物的产生与社会大众的公众兴趣相关, 因其从事的职业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因而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其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所享有的既定的权利, 同时也会带来客观的收益。社会公众人物之所以能够成为公众人物是由于其自身具有公众兴趣点, 因而其部分个人信息应当为大众所知悉。

社会公众人物中娱乐明星这一群体的隐私权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 大部分娱乐明星为了使自己始终处于社会大众的视野中, 会刻意的暴露自己的一些信息 ( 如个人感情状况等) 或者故意编排一些并不真实存在的事件或信息并以此获利。这种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对社会公众的利用, 对公众兴趣的消费。其次, 娱乐明星拥有较大的青少年“粉丝”群体, 因而其对青少年具有一定的行为导向性。娱乐明星的不道德行为会给青少年带来不良影响, 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因此, 对于娱乐明星这一类社会公众人物应当适当的限制其部分隐私权。娱乐明星的言行、感情婚姻状况以及不道德行为应当为公众所知悉, 曝光其上述状况不应当视为侵犯娱乐明星的隐私权。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围

公众人物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 其隐私权应受到限制, 但并非意味着全部予以否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予以合理的限制, 对于以下几方面应当予以法律保护, 这是其作为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

( 一) 私人生活空间受到法律保护

公众人物的个人生活空间一般指个人住宅, 但不仅只包括个人住宅还应当包括临时居住的处所 ( 如酒店房间) 。私人生活空间属于个人隐私权的范畴, 无论和人均不得侵犯。网络上曾报道的某明星粉丝偷偷跑进其住宅的举动, 就是进入私人空间侵犯明星隐私权的一种表现。

( 二) 私人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侵犯。公众人物虽具有特殊的身份地位, 但也享有其作为公民为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 因而任何侵犯公众人物通信秘密的行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处的通信不仅包括传统意义的书信、电话、短信, 还应当包括各种社交软件 ( 如微信、QQ、微博等等) 的聊天记录等。

( 三) 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粹私人领域

公众人物的个人身体健康状况、身体的隐私等个人生活秘密都要受到法律保护。关于身体隐私保护方面, 在互联网及自媒体快速发展的使时期显得尤为重要。互联网的便捷性、时效性等特点使得公众人物身体隐私更容易受到侵害, 如“艳照门”事件。身体隐私是个人隐私权中最为私密的一部分, 擅自披露他人身体隐私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而且可能也会给他人的名誉权造成一定的侵犯。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原则

( 一) 利益衡量原则

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的出现, 归根结底源于公民个人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知情权以及舆论监督权的冲突。因此在处理具体的侵犯隐私权的案件过程中, 要遵循利益衡量的原则, 注意衡量各种利益冲突, 做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合法权益。

( 二) 比例原则

所谓比例原则, 是指所要达到的目的与所采取的手段之间要存在适当的比例。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过程中也要遵循比例原则, 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应适度, 不得超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所需的范畴。

五、结语

随着互联网以及自媒体的快速发展, 信息的传播也更加的方便快捷, 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也逐渐的暴露出来, 受到社会公众的较多关注。由于社会公众人物身份的特殊性, 其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众知情权冲突时, 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否以及保护力度之确定也是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一方面对于公众人物而言, 其个人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公众而言, 公众人物具有特殊的身份, 享有特殊的权利, 也应负有向社会公众提供其部分个人隐私的义务。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应当进行合理的价值衡量, 要注意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以及公众知情权与合理兴趣的满足。

摘要:公众人物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 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的考量, 其隐私权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并非对其所有的隐私权予以否认, 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领域、私人空间及个人信息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是常态, 限制为特殊。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与限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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