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论文范文

2022-05-12

本论文主题涵盖三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法律援助论文范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摘要】法律援助是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国家政府维持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现如今,已有许多国家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我国也建立起了符合国情的相应法律援助机制。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文章分析了我国现有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一篇:法律援助论文范文

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努力开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新局面

法律援助是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依法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宪政民主、人权充分、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今年是《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2001年,我省在全国较早颁布了《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并于2005年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了修订,为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10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坚持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考虑,列为社会救助体系重点工作扎实推进,作为民生实事工程认真实施,各项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稳步增长。法律援助办案总量连续多年保持全国第一,其中2010年办案近7万件,是2001年的7.4倍,平均年增长24.9%。10年来,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解答群众来访来电咨询近240万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4万余件,惠及24万多名困难群众。办理案件范围涉及农民工讨薪、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赡养纠纷等多种类型,其中有不少案件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百优”案例,办案质量在全国名列前茅,受援人满意度在99%以上。

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切实加强。全省共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120家,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统一了法律援助视觉识别标志,合理规划和科学设置接待功能区域,设立了专门的等候区、咨询区、案件受理区、12348服务平台等。各地大力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工、青、妇、残、老等群团组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263个,形成了法律援助农村一小时、城市半小时服务圈。

管理与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各地积极探索法律援助新的发展模式,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努力使管理与服务实现新突破,多项工作全国首创。~是创新服务模式。坚持从实际出发,优化法律援助资金、法律服务人员等资源配置,形成了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办案、指派社会执业律师办案和两者结合的三种服务模式。二是创新管理手段。将信息化作为法律援助工作创新的抓手,建成了全省联网运行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形成了网上服务、数据收集、质量监管、业绩考核一体化管理的信息化平台,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三是创新评价机制。全省建立了法律援助受援人满意度服务评价制度,制发了统一的服务质量测评表,让受援人对来访接待、受理审查、案件办理等环节进行评价。

经费保障体系逐步建立。我省建立了以同级财政拨款为主、省财政专项支持为辅、法律援助基金会资助为补充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有力地保证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2007年,省财政建立了法律援助转移支付制度,每年拨出500万元补助经济困难地区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2009年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增加到每年1000万元,获得补助的县(市、区)也由43个增加到61个。10年来,全省各级财政累计投入法律援助资金2.6亿元。全省先后建立了省、苏州、南通、南京四个法律援助基金会,是全国建立基金会最多的省份。省法律援助基金会2007年成立后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密切配合,实施了法律援助宣传、重大案件办理、工作站服务等一大批法援活动和资助项目,直接资助办理案件就达53l件,资助金额超过400万元,惠及受援群众16500多人,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10年的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必须坚持做到三个“导”:一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为主导;二是倡导现代公益理念和大爱精神;三是引导全社会共同关爱弱势群体、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当前,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我们既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也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社会矛盾多发频发,法律援助作为化解纷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手段,承担的任务更为繁重;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的进步,人们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充满了新的期待,法律援助作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法律制度,发挥的作用更为重要。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积极创新思路方法,扎实有效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努力在新的起点上开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新局面。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应援当援、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应援共援。

应援当援,就是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保障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免费法律服务,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的应尽责任。应援当援的“当”,是当然的“当”,是担当的“当”。要切实担当这份责任,关键在于深化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一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要求。法律援助工作直接面向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帮助他们依法维护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对于温暖和凝聚民心、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二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法律援助通过依法履行辩护和代理职责,帮助困难群众平等参加诉讼活动,促进案件公正审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法治理念。三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法律援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实施法律援助,既可以切实解决矛盾纠纷,减少不和谐因素,又可以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增加和谐因素。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意识使命意识,主动作为,充分作为,努力保障每位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必要的帮助。

应援尽援,就是要進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要求。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应困难群众的现实需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得到法律援助。一是进一步扩大援助对象。将法律援助的对象从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等重点人群,逐步拓展到老、弱、病、残、幼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对象的覆盖面。二是进一步拓展援助事项。在落实条例规定的9类事项、省委省政府扩大的6类事项的基础上,将涉及民生、困难群众迫切需要帮助的其他事项逐步纳入法律援助的保

障范围。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法为符合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法律援助。三是进一步放宽援助条件。鼓励支持有條件的地方综合考虑公民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服务市场价格、法律援助资源状况等因素,适度放宽适用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使遭遇侵权的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而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

应援优援,就是要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的质效。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法律援助服务群众的效果。要以受援群众是否满意为标准,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优质高效的工作原则,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认真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活动,研究推出更多的便民利民措施,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正在接受住院治疗的病人等特殊对象,开辟绿色通道,采取电话、网络、邮寄、上门服务等方式,方便他们及时申援、尽早受援。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法律援助办案规程、服务标准,严格依法依章受理、审查、决定和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完善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检查公布机制、投诉处理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公信力;建立法律援助与其他执法调处手段相衔接的机制,形成多元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体系,努力实现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进~步畅通申请渠道,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建立法律援助应急机制,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尽可能快的速度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积极推进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将案件从咨询受理到结案归档信息全部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法律援助信息化水平。

应援共援,就是要进一步形成法律援助的合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既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发动力度,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协同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大法援格同,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组织保障、队伍保障和资金保障水平。第一,加大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力度。围绕“场所便民、设施完善、业务规范、服务专业”的目标,不断改善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场所条件,提高法律援助机构接待能力,配置相应设施,使用统一标识,完善服务功能。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将服务窗口延伸到村(社区)和基层单位。推进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壮大志愿者队伍,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业务学习培训,努力提升法律援助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第二,加大法律援助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所需要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增长逐步提高预算比例。积极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化法律援助资金筹措机制,增强筹资能力,扩大可用资金规模。合理确定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经费补贴标准,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确保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办案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第三,加大社会动员力度。组织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司法鉴定人员等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参与法律援助,动员社会力量捐助法律援助事业,激励更多优秀法律人才加入法律援助队伍,不断壮大法律援助力量,共同把这项利民惠民的好事办好。

作者:李小敏

第二篇: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

【摘要】法律援助是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国家政府维持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现如今,已有许多国家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我国也建立起了符合国情的相应法律援助机制。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文章分析了我国现有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关键词】法律援助;解决途径;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自建成以来,已经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不断的完善、深化,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同时,法律援助也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但是,在我国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足,给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此,相关部门必须及时找出法律援助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寻找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此来保障人民生活的质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不同国家对法律援助这一概念有不同的解释及实行方式。我国对法律援助的界定是设立在国家司法基础上的,由律师、公证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为经济上存在困难或需要特殊帮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这一定义保证了所有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专业人事的帮助,从而有效维护了公民的司法权利,体现了社会公平以及国家政府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重视。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已经形成了以下特点:

第一,我国法律援助的主要提供者是国家政府。我国政府设置了专门的法律援助部门对各种案件进行管理和援助,并通过监督、审查等方式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同时还对相关部门给予了一定的财政支持,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切实展开提供了物质基础。

第二,我国的法律援助属于义务工作,及国家强制执行法律援助的举措。每年国家都会专门指派相应的律师、司法工作人员及法律顾问对相应案件进行审理和协助。同时,我国对法律援助的对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当事人是在见义勇为过程中产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利益与国家、政府利益产生纠纷;当事人生活困难,依靠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当事人出于经济或个人因素无法请到委托辩护人;当事人属于盲、聋、哑人或未成年人;当事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等等。

第三,我国法律援助的另一特点是法律援助的途径分为诉讼法律援助及非诉讼法律援助。诉讼法律援助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诉讼手段对当事人进行援助的过程。而非诉讼法律援助则指在案件进入诉讼阶段之前或之后,由专业法律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或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我国法律援助的最大特点就是其免费性。由于大多数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都是出于经济原因而无法承受诉讼费用,因此我国的法律援助对所有符合要求的当事人都是免费提供的。一旦当事人接受了法律援助,在诉讼过程中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都由国家相应部门来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无须承担任何费用。这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法律援助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距今已有近500年的发展历史。英国是最早提出法律援助这一概念的国家。早在1495年,英国政府就明确规定当公民在司法审核中遇到困难或问题时应当由专门的部门为公民提供法律上的帮助。随后,英国政府还制定了相关的法规规定法院和政府应当给予诉讼人一定的法律援助,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为无法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这一法规确立后,法律援助体制在英国逐渐成为了司法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英国法律援助的发展历史可以总结出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程。这个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以救济性援助为基础的初始援助阶段,其次是以国家援助为基础的由政府提供支持的保障性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发展的初始阶段,援助的来源通常是民间组织或基金,因此在规模上和援助量上都相对较小。正是由于援助者的多样性,因此在法律援助的初级发展阶段,援助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律师、法官、慈善机构等不同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参与到法律援助中来,但是法律援助的随意性也较大,不利于系统性的管理。因此,由政府支持的保障性法律援助应运而生。这一阶段的法律援助主要由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在系统性、权威性上有了更多的保障。同时,法律援助也成为了宪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事及刑事案件中,对诉讼人或受害人的法律援助有了更权威公证的参考,对法庭案件的审理也变得更为规范和有效。同时,法律援助保障了不同阶级、不同背景、不同生活水平的人们在法律面前都受到同等的保护,这在极大程度上保证了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三)我国法律援助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我国法律援助主要是由司法及行政部门进行共同管理的,并且分为中央、省级、市级、县级四个层次。中央法律援助部门由司法机构内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法律援助工作的计划、工作部署,并对地方各级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咨询、进行监管。省级法律援助部门则按照中央部署,并根据各省的情况向各市、县下发法律援助任务。市级和县级的法律援助部门是法律援助的主要执行机构,承担着日常的案件审理及援助工作。

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形式也具有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特点。首先,我国的法律援助形式也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诉讼方式的法律援助主要通过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法律法规内容咨询、民事辩护等形式进行。而非诉讼形式则是通过相关部门指派工作人员对一定的民事案件进行调解,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其次,我国司法工作人员提供的法律援助模式也区别于西方国家。我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通常是律师,其中包括专业的从业律师及具有从业资格的专门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这些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援助是强制的,而他们的工资及诉讼费用则由政府及相关基金提供。最后,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行的是申请制度。所谓的申请制度是指当事人在获得法律援助之前必须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的正式申请,随后会有专门的审查人员就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判断当事人是否符合获得法律援助的要求。

二、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取得的成就

我国法律援助发展过程并不长。在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后,法律援助这一概念才正式出现在我国的宪法中。然而,在近10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有了极大的提升,法律援助工作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果。近两年,我国针对法律援助中存在的缺陷还增添了相关的条款,并对一些细节进行了修改。在法律援助体系建立初期,我国借助法律援助审理的案件不足15万件,到了2013年底,我国法律援助案件比2003年增长了21%,援助人员数量也有了极大的提升。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受到了人民的支持和信赖,是一种合理有效的制度和措施。

三、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一)地方性法律援助条例中的不足

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不同地区的法律体系及发展状况都有所不同,因此必须根据各地的案件审理状况及法律体系发展特点制定出地方性法律援助条例。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具有很强的地方特色。地方各级政府在继承了中央法律援助精神的前提下,根据地方发展特点对其中的条款和规定进行了拓展和深化。在对受援人群要求的制定上,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的标准。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只指明了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必须符合经济困难的条件,但并没有就经济困难这一概念给出明确的规定。地方政府则对这一概念给出了不同的具体化的界定。例如山东省对经济困难的界定为公民依据当地政府的规定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而上海市对法律援助对象的要求是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天津市对援助者的要求是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福利机构的任一标准即可。这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援助条例充分满足了各地的司法体制特点,在维护地方治安及管理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援助工作者工作中的不足

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者主要分为两类,即专门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及志愿的法律援助工作者。据统计,到2014年底,我国专门从事法律援助的人员已达到了15000人左右,而志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则达到了22万人左右。但由于我国的民事案件数量较多,而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相对较少,因此我国对法律援助专业人员的需求仍较大。

(三)法律援助资金来源的问题

我国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是资金援助,而资金的来源一般是政府的拨款。政府的资金款项包括财政投入、援助基金的资金注入及公益基金和社会捐款等。其中的财政资金由中央政府的资金及地方政府的资金两部分组成。近年来,随着民事案件的增加,中央政府对于法律援助的拨款也有所增加,并且地方各级部门也设置了相应的专项基金对法律援助进行拨款。我国还成立了法律援助基金会,通过民间资金的募集来为法律援助提供资金支持。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的法律基金会规模已得到了较大的扩展,并且其性质也从原有的专项基金会转变为了全国性的基金筹集机构。我国法律基金会的募捐形式主要有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社会义卖、公演等活动。专项彩票也是我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的主要途径之一。专项彩票通过向公众出售彩票的方式将获得的收益用于社会弱势群体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

四、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法律援助对于我国的司法权威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还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因此必须通过不断的完善和改进使其更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特性,从而切实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

依法治国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基本的治国方针,而这一方针的实行也在近年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我国正在着力推进我国法律体系的改革,将司法部门的工作内容及工作范围都做了进一步的拓展和深入。将法律援助法写入我国宪法中的构想也被提上了日程。

我国的法律援助体制已经具有了较为完善的指导方针及措施,但并未有专门的法律从司法的角度对一些工作内容作出规定,因此在执行力度和权威性都显得有所不足。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则有利于从整体上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还能让人们意识到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司法审判中更科学有效地利用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各地的法律援助条例

在建立法律援助的核心法规后还应相应地规范地方各级法律援助结构的援助条例。由于各地法律体系及司法案件审理程序的不同,对法律援助的规范必须依照各地自身的情况进行。但地方法律援助结构必须遵循中央对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合理的方式对其中的条款进行细化和整合。

(三)合理分配法律援助任务

由于各地的司法行政方式不同,工作量不同,因此各地面临的法律援助任务也有所不同。为了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任务,必须合理分配任务,使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量与其工作能力与司法容量相一致,从而保证援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同时,各级的法律援助部门应设置合理的人员结构以满足各地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需求,并且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能力。

(四)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不足是限制我国法律援助体系完善和发展的主要因素。通过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可以有效提高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现阶段,我国对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投入的资金严重不足,导致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积极性不高,办案效率低下。这种情况在办案律师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由于办案律师自身的工作负担较重,而为某些案件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是律师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自身的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产生了矛盾。而法律援助工作在我国属于义务工作,律师无法获得相应的报酬,因此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法律援助工作给律师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确保律师能够提高在法律援助中的工作效率,政府应该出资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使得法律援助案件能够获得与其他案件一样的重视。在香港地区已经开始实行法律援助的政府补贴制度,尽管由于一些条件的限制,我国其他地区还无法在短期内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政府补贴制度,但是政府可以首先在一些省市设置试点,通过试点的实行效果及发展经验来为其他地区的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提供参考。

作者:赵立楠

第三篇:如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指政府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工作人员,为经济困难而请不起律师符合援助对象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较晚,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经费严重不足、供需矛盾突出、从事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员严重不足、法律援助立法体系不完善、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等。本人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争取政府财政拨款、吸纳社会资金投入;提高从事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人数,提升整个法律援助队伍素质;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援助法;深入宣传,扩大法律援助影响力。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

作者简介:李文华(1975-),男,汉族,本科,三级律师中级,福建省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研究方向:刑法。

一、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通过对问题的分析,提出了解决的建议

(一)政府财政投入严重不足

《法律援助条例》不但规定了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投入是法律援助的主要经费来源。但是在已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地方,并没有全部将法律援助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地方往往受到地方财政收入的制约。因此多数地方投入很少,一些欠发达的地方甚至没有任何财政投入。我国用于法律援助的经费不管是总量上还是人均数量上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甚至比不上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二)法律援助需求与现有资源存在较大的矛盾

尽管政府加大投入,每年接受法律援助的人数有较大增长,但还是有许多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无法得到援助,但是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律援助咨询人次从1999年近79万人次,增加到2009年近485万人次,得到法律援助的人数每年也有大幅增加,但每年获得法律援助人只是需求总数的1/4。我国现有律师约22万多人,但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仅有5000多人,这已难以胜任庞大的受援需求。但在缺少激励机制、办案补贴费用又少得可怜的情况下,尽管社会律师已发展到一定数量,但为了生存他们也不可能花费太多时间和精力来从事法律援助事业,实际而言一些名气较大的律师很少甚至不办法律援助案件,据统计,到2013年全国法律援助案件数首次突破100万件;而该年我国执业律师也首次突破25万,加上广大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平均下来每位律师才办理1件多的法律援助案件,在这种情况下还有一大部分律师并未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在法律援助资源较少,而需求又很大的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只好抬高援助对象的门槛,无法真正做到应援尽援;这种供需之间巨大差距也使法律援助机构产生了怕宣传也不敢宣传的怪现象。

(三)法律援助从业人员严重不够

1.人数远远不够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和社会矛盾多发,申请法律援助的人也为断增加,据统计,1999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7545件,2009年就增长到641065件,10年间增长了近4.5倍;1999年受援人数为190545人,到2009年就增长到736544人,10年间增长了近3倍;2006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共为125290名农民工提供了诉讼法律援助服务,比上年增长65%;当年全国各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18514件,比上年增长25.6%,受援人总数为540126人,比上年增长19.9%。但律师队伍发展速度缓慢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极不协调,人力不足限制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到2005年止,全国只有12万多的执业律师,而美国就有35万执业律师仅美国加州的执业律师就有13万多人、加州执业律师比我国全国还要多,我国律师占人口比率,比亚洲的日本、韩国低很多。

2.人员素质不高

从事法律援助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把好进人关,把一些学历低、素质差的人员招进了法律援助队伍。这些人本身素质低,加上没有系统的培训就上岗,导致整个队伍素质低下,影响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个别人不能很好摆正位置,不能洁身自好,收取援助对象钱财,败坏了法律援助的名声。

(四)法律援助立法不完善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刚刚起步时,作为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主要的法律依据,一个是199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修改的新《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一个是1997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律师法》第41条、第42条、第43条也作了规定,进一步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另外为了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序发展,不少省市颁布了地方法律条例或政府规章,司法部也出台了不少有关法律援助的规章或通知。经过几年的运作、总结,国务院于2003年7月2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建立起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但同时由于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各方面都还未成熟,条例可操作性不强。与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法律援助制度相比,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五)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

目前各地县级以上政府都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但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普遍存在力度不够的现象,特别是很少深入广大农村开展宣传。在我国广大农村,农民是法律援助对象的主力军,由于自身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宣传不到位,有纠纷时根本不知道有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求助,法律援助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二、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对策

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总结、大胆创新,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我认为要进一步完善下面几点:

(一)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社会资助为辅的法律援助经费筹集机制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面临着财政紧张与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的供需矛盾的问题和困难,因此政府经费多少已成为制约法律援助制度发展一个重要因素。

1.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政府要将法律援助最低保障经费列入预算。经费无法保障,法律援助制度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就是说经费不足已限制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在我国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群太多,而政府的财政投入远远跟不上法律援助需求的增长。且政府的财政拨款,还包含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用等,真正用在办案上的经费少得可怜。政府财政投入要占法律援助经费的“大头“,应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在现有基础上加大财政投入,特别是要对偏远落后地区倾斜。

2.多渠道筹集社会资助,作为政府财政拨款的补充。(1)政府性基金。政府不但要将法律援助最低保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还要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依法向有关单位与个人征收法律援助基金。(2)福利彩票。可以在发行福利彩票的收入中拨一部份款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目前民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开展这方面工作,但拨款金额还远远不够。(3)社会慈善性资助。法律援助对社会特定弱势群众,具有公益服务性。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接受捐赠,有关部门接受捐赠后也可以划拨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

(二)扩充法律援助者队伍,提高队伍素质

为解决法律援助资源与需求矛盾突出的问题,要扩充法律援助者队伍、提高队伍素质,积极调动一切人力物力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1.扩充壮大队伍。广大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是我国法律援助的主要提供者。随着法律援助机构在全国各地建立,法律援助提供者远远满足不了需要,人员严重短缺,特别是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流失严重。笔者认为扩充壮大队伍,首先要稳定法律援助制度主要实施者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律援助专职律师,这几年来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流失严重的现象应引起有关司法行政部门重视。

2.提高队伍素质。要进一步改善法律援助的工作条件、福利待遇,才能吸引更多人为法律援助服务,培养一支较稳定,素质较高的法律援助队伍。加强其专业化建设,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要为断加强培训,更新从业人员的知识、特别是法律专业知识,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三)尽快制定法律援助法,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

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同已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相比,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时间短,还处在一个起步发展阶段。纵观世界上那些法律援助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一套完备的法律援助体系作保障。我们应从国情出发,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尽快出台一部《法律援助法》。通过立法,从根本上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职能、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及方式、援助的经费保障、援助人员的权利义务等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可以解决法律援助中心与司法机关的衔接问题。

(四)大力加强宣传,争取最大程度支持

1.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途径。因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救助对象是一些贫困的,处于社会最底层的特定人群,工作重心应放在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城市应放在农民工聚集的工业区。宣传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和系统性,宣传方式、载体要有所创新。可以通过广播、有线电视、网络等方式,使法律援助制度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公民真正了解法律援助;同时也要让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财政、审计、司法部门。

2.扩大宣传途径。电视广播、杂志、报纸、网络虽然在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上起了很大作用,但不能覆盖到广大偏远地区、传媒不发达的地方,这些地方宣传仍然不到。政府应鼓励各社团组织利用工作便利对群众做书面、口头宣传。

为了使法律援助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得到广泛运用,就要着眼于将来,建立长效宣传机制。我国现在已经在中小学九年制义务教育中开设了法律课程,大学各专业也都开设了法律基础课。建议在中小学和大学非法学专业公修的法律基础课本中加入有关法律援助的内容,大学法学专业则增设《法律援助制度》专业课,加强对法律援助的理论学习。

[ 参 考 文 献 ]

[1]胡捷.政府的责任[N].人民日报,2003-10-20.

[2]高一飞.美国的律师资格与律师考试[EB/OL].http://www.dffy.com,2005-11-8.

[3]道格拉斯.美国法律援助你能从中得到什么[J].中国律师,1998(9):41.

[4]宫晓冰主编.各国法律援助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12.

作者:李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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