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心理治疗研究论文

2022-04-15

本文一共涵盖3篇精选的论文范文,关于《家庭暴力心理治疗研究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在女性暴力犯罪中,由家庭暴力引发的,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恶逆变”犯罪,应当受到重视。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人的心理特征主要有认知偏颇、情绪失調等。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之下,要对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进行有效防治,则不仅需要专门针对受到家庭暴力的女性进行保护,还需要强调对于所有女性的普遍保护,充分发挥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力量。

家庭暴力心理治疗研究论文 篇1:

直面疯狂家暴

家庭暴力一直是个沉重的话题,它打着爱的旗号,实施着最亲密的伤害。

“被打倒在地,猛掐脖颈,抓着头发往地上撞头十多次,女儿吓得尖叫……”李阳的外籍妻子Kim,网名为“丽娜华的Mom”的网友在微博上这样描述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场景,并贴出了自己额头和耳部的伤情照片。“我热爱丢脸”是李阳“疯狂英语”的名言,其妻却在微博上这样质疑:“我热爱丢脸=我热爱打老婆的脸?”

一时间,“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因“家暴事件”被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网友们群情激奋,炮轰不断。面对其妻的隔空责难,公众的不满,李阳最初只是在微博上发了些子女教育之类的云山雾罩的话,如此逃避愈加引起大家的愤慨,终于在事隔9天之后的教师节当天,通过微博正式向妻女和公众道歉,承认了家暴事件,并在媒体采访中承诺再不犯类似错误。

从遮遮掩掩到顾左右而言他,再到公开道歉,李阳对事态的回应并不像他的英语一样爽朗。当“疯狂英语之父”成为“家暴反面教材”,也使得这个在国内普遍存在、却难“浮出水面”的话题热度陡增。家庭暴力不只是“私事”,应当唤醒中国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公众意识。

农村有,城市有,知识家庭也有

家庭暴力在中国有它特殊的社会背景,长期以来,在夫权的名义下恣肆张扬,带给广大妇女身心双倍摧残。据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而解体。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公害,无疑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埋下重重隐忧。

李阳“家暴事件”之所以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恐怕跟李阳的外籍妻子敢于通过网络手段向大众公开有关。事发后,她首先想到的是拿护照,带领女儿跑到派出所寻求庇护,随后通过微博向施暴者隔空喊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提出心理治疗的合理化建议,既避免了近距离接触有可能造成的进一步肢体伤害,同时也为自己赢得了强有力的舆论支持。这也让中国人看到西方知识女性处理家暴问题的睿智和果敢。试想,换做是中国的旧式家庭妇女,许多人都可能恪守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古训,念及子女忍气吞声,自食苦果,甚至连“心理治疗”一说也闻所未闻。

“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美国索尼大学法律教授格温认为,“对妇女持续性的身心伤害犹如慢性毒药。因为大部分受虐待妇女,由于身心长期遭到破坏,累积到某一程度会达到爆发的力量。”事实证明,在中国农村,的确有不少文盲法盲女选择杀夫这种血淋淋的方式给世人呈现一种惨烈而决绝的抗争,走上了家毁人亡的不归路。

当前,处在错综复杂的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家庭暴力也呈现出新特点:农村地区身体暴力居高不下,城镇居民中精神暴力和身体暴力并发,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一些生活优裕、有身份、有地位的上层社会家庭暴力增加,却常常碍于面子,得不到有效疏解。随着劳动力的跨省流动越来越频繁,在一些外来妹嫁入本地男的家庭组合中,由于男方占有心理优势,女方无依无靠,双方生活习惯迥异,外来妹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的侵袭。

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的创始人王行娟说:“李阳家暴这个事出来以后,并不让人觉得奇怪。因为在我们中心每年接到的数百个关于家庭暴力的电话中,其中有一半都是知识分子这些相对体面的社会阶层,他们工作压力大,又要在外面维持应有的风度,往往回家后更容易跟家人产生一些暴力冲突。”

“离婚就是延长妈妈的生命”

家庭暴力的危害是旷日持久的,不仅严重损害被施暴者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也给下一代的成长刻下难以治愈的创伤。台湾学者陈玉璋的研究表明,暴力家庭中长大的男孩将比非暴力家庭中长大的男孩成为施暴者的几率高出5倍。

亚男(化名)是一名北漂硕士,老家在千里之外的东北某小县城。每到过年,别人提起回家都欢欣雀跃,而她却总是显露出莫名的紧张和迟疑。孤身一人在京奋斗,亚男很少给家人打电话,接到家人的电话答复也出奇得简短,大多是嗯阿之类。这一切都源于她特殊的成长环境。父亲重男轻女,自打她降生,就遭到父亲的严重嫌弃,经常没事找茬,对母女俩大打出手,最严重的一次把母亲打至骨折。

一日,父亲酒后滋事,竟然一气之下亮出菜刀,虽然菜刀最终被拍到了桌上没有伤人,但自此这把寒光闪闪的菜刀就永远印在了亚男的记忆里,挥之不去。亚男13岁那年,父母终于闹上法庭,法官征求亚男对父母离婚的看法,她记得当时很英勇地说了这么一句话“判他们离婚就是延长妈妈的生命。”法官听了一惊的表情,她到现在印象深刻。法院最终判离婚。

如今她已过而立之年,却依然孑然一身避谈婚嫁。被问及原因时,她总会怯生生地吐出一个词:“害怕……”至于怕什么,亚男不愿谈,也许她自己也不甚明了,总之,她宁愿飘在异乡,像个蜗牛,蜷缩在自己的壳里,也不愿轻易触碰童年和回家的记忆。

家庭暴力成了婚姻围城内畸形滋生的一朵恶之花,它遗害几代人,浇灌它的不仅仅是大男子主义、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等封建残余思想,也有当前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缺位等等。当然,家庭暴力案件中也存在相对少数的妇女对丈夫施暴的现象。

反家庭暴力法,呼之欲出

据悉,反家庭暴力法已经进入到最后的调查论证阶段,妇联将把调查结果反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汇总,为最后的立法做准备。专家称,反家庭暴力立法研究论证中的一些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何处理和其他法律的关系,以及对于家庭暴力可以采取哪些预防措施等等。

此前,尽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了“虐待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虐待罪”是亲告罪,即由当事人去法院告,同时必须情节恶劣的,法院才受理,否则司法机关不会插手,除非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恶劣后果,司法机关才会干预。对于一般性的家庭暴力,达不到轻伤的标准,公安机关也不便介入。

此外,虽然早在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就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明确家庭暴力属犯罪行为,却并没有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对实施家庭暴力应承担的责任没有做详细具体的规定,也没规定赔偿标准,这使得法律介入反家庭暴力缺乏可操作性。“清官难断家务事”,普通百姓就难以在拖沓冗长的官司中寻求到实质性的维权,这也使得施暴者有恃无恐,用更有针对性、更得力的法律手段来遏制家庭暴力,已刻不容缓。

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市、自治区颁布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条例或地方性法规,有力地推动了全国性法律的出台。此次反家庭暴力的国家层面立法,旨在将公权力引入到个人家庭中,保护弱势群体。从家庭迈向法庭的一小步,彰显的是从过去夫权主导到现代人权保障的一大步,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进步,尊重女性的意识的提高,深受家庭暴力之苦的妇女们也只有从家庭的阴暗死角中走到社会监督的阳光下,背靠国家法律的大树,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被欺凌的命运。

然而解决家庭暴力这一恶疾,仅靠法律这一驾马车是不够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婚姻法专家巫昌祯指出:“防止家庭暴力必须综合治理,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可耻的社会氛围,是十分必要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的研究员陈明侠也认为:“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的多机构合作下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机制,完善社区救助体系,在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前提下,统一公、检、法、司、教育、卫生、民政、传媒等机构的认识,促进多机构全面合作,将有助于保护妇女不受暴力伤害,保障遭受暴力伤害的妇女得到有效救助。”

去年9月,广州市成立了“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凡居住在广州市、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后暂时无法回家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均可以申请免费入住,此举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如今,越来越多的中国城镇居民从“单位人”变成了“社区人”,曾经在帮助妇女解决家庭问题方面唱主角的“单位”逐渐退居二线,新兴的社区开始承担家庭暴力这个棘手的任务,社区调解员在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在经济文化水平相对落后的偏远农村,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大多还处在无人问津的真空地带,亟待建立相应的能够实实在在帮妇女维权的组织机构。

作者:贾春娟

家庭暴力心理治疗研究论文 篇2:

浅议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

摘 要:在女性暴力犯罪中,由家庭暴力引发的,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恶逆变”犯罪,应当受到重视。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人的心理特征主要有认知偏颇、情绪失調等。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之下,要对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进行有效防治,则不仅需要专门针对受到家庭暴力的女性进行保护,还需要强调对于所有女性的普遍保护,充分发挥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力量。

关键词:家庭暴力;女性;恶逆变

一、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的心理分析

(一)概述

所谓受家暴女性即指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恶逆变”即指被害人在受到伤害后由于种种原因逆向转化为犯罪人的犯罪现象,通常指暴力犯罪。“恶逆变”犯罪现象可见于各种年龄、性别、身份的犯罪人中,但在女性犯罪人中所占比例较大。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是:“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在某些诱因的激化下,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女性暴发了“恶逆变”反抗,而这些女性本质上其实存在着一些相同普遍的心理特征。正是这些趋同的心理特质导致这些女性在受到打击时,受到伤害时选择了一条倾向于极端行为的道路。

1.认知有偏颇

如果说个性人格有相当程度上源于天性,那么教育则是对一个人的后天塑造。欠缺认知的女性则可能对家庭更为依赖,因为她自身的求生能力不高,无法独立生存。再者,有些女性自身对政治、文化、法律的认知需求不高,并不主动去求知,因而在面对家庭暴力侵害时,并不知道如何以法律自救,而可能走上“恶逆变”犯罪道路。

犯罪现象是现代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一个代价,美国犯罪学家谢利如是说。许多女性道德观念与法律观念意识很淡漠,有些女性不知道什么情况是犯罪,也不知道在受伤害时应当如何自救,在长大组建家庭后受到家庭暴力对待时无法做出正确的决定而“恶逆变”。

2.情绪有失调

受家庭暴力所困的女性愤起发生“恶逆变”犯罪的多是激情犯罪,而激情犯罪本就是因无法正当地调节自己的情绪而引起。女性在长期经受家庭暴力而没有寻求合理的保护与帮助,虽本着忍耐可以换来好结果的目的,但是被伤害的痛苦以及愤怒、难过等负面情绪依然困扰着她们。这些负面消极的情绪长期积累,在某一次的刺激时,就容易将多年积累在内心深处的消极情绪一并爆发,形成一种巨大的破坏性能量以求内心的平衡。

3.个性有缺陷

犯罪人通常具有与普通人个性不同的特点,这种与普通个性不同可能引起失范行为的个性为有缺陷的个性。也有学者称之为人格障碍。同样,受家庭暴力之苦的女性中也因为个性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反应,一些女性因其缺陷的个性而“恶逆变”。例如:偏执、固执与过于敏感;依附性过强等。

(三)受家暴女性“恶逆变”心理特征产生的根源

人都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的,人类的生存离不开个体的社会化过程,而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都说明,犯罪行为的产生即发生在个体社会化的过程中。因此笔者认为,令女性在面对家庭暴力时产生“恶逆变”的心理特征的根源在于女性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

1.家庭环境

家庭是与个体联系最为紧密的社会环境,是一个人出生、成长、成熟的地方,也是个体建立他的想法、情感、性格的发源地。在不良的家庭环境中成长的人或是过度溺爱而抗挫能力较差,或是从小就接受简单粗暴的教育甚到暴力对待,容易在受到侵害后也简单的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解决而发生“恶逆变”。

笔者着重研究的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被害人,而她们所处的家庭环境因充斥暴力而不可能是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如果这个家庭中的其他人,对受害人并无同情甚至偏袒加害人,则被害人就容易无法缓解自己的痛苦与愤怒而发展至“恶逆变”。

2.社交环境

如果有一个良好的社区,社区中有完善的姐妹会这种妇女帮助机构或者家庭暴力倾诉机构,给这些受害妇女一个倾诉的平台,并且能妥善解决现实中的家庭暴力,则受家暴女性可能不会“恶逆变”。但事实上,农村中并没有完善的社区建设,而在城市社区中尤其是大城市,除了居委会也没有类似的姐妹会机构。因此受家暴女性从社区寻求支持的希望并不成功。

二、女性“恶逆变”犯罪的防范策略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在家庭暴力中女性多为受害人,而也有相当部分的女性在承受家庭暴力的痛苦之后发生了“恶逆变”也成为了犯罪人。在家庭暴力中女性的“恶逆变”的原因十分复杂。加之我国的立法仍不够完善,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仍在探索中,因此本文的研究意义最终是旨向能够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唯有保护好妇女的相关权益,才能预防女性在家庭暴力后激化为“恶逆变”犯罪。

(一)对所有女性的一般保护

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并“恶逆变”为犯罪人,其实都与社会环境是离不开的。社会环境对女性的保护还不够完善是女性受害后“恶逆变”的一大原因。

1.完善社会基层建设

我国现在已建立起一些基层建设比如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的居委会,以及人民调解组织等,以起到一定的纠纷调解,预防犯罪的作用。并且也有妇联来保护妇女的权益。这些基层建设都对预防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仍然数量很少,专注于保护妇女权益的基层建设与组织仍然为数不多,需要不断完善。村委会与居委会这样起到对家庭纠纷调解作用的社会基层建设应当加强其功能。回归到家庭,每个家庭都或生活在村落中,或生活在城市的某一个社区中。

村委会与居委会是可以接触到家庭的最直接社会组织。一来他们可以因地理优势及时地发现家庭内部的不寻常,而耐心调解以防止矛盾的激化。二来他们可以通过社区与村落的法制宣传方式,告诉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找到正确合法的解决方法。但是如今城市不断扩大,社区越来越大,居住的人口越来越多,居委会的工作难度也越发加大。而在农村中,由于城镇化的不断扩大,农村的青壮年多去城市打工,村委会对帮助农村家庭女性的权益似乎因为地域遥远而有些力不从心。因此,新型的社会组织也应跟上时代的步伐。比如现在网络发达,居委会可以建立社区网络交流群,设立专门的妇女求助信箱,为面对家庭暴力的女性敞开一扇窗来获取帮助,又保证了妇女的隐私。此外也可以设立社区的心理咨询室,在社区中如果有一个心理咨询室,则女性可能感觉亲切感比较高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

需要注意的是,在通过基础组织对女性进行帮助时,应当尤为重视对隐私的保护。

2.加强社会保护宣传

有一些妇女是因为认知有限有“恶逆变”,她们并不清楚寻求什么机构可以保护自己,不知道违法犯罪的法律释义。因此在完善社会机构与家庭暴力救助网络的同时,对家庭暴力的社会保护宣传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通过社区宣传。村委会可以在村里设立宣传栏,定期进行村广播,对妇女权益进行宣传。村委员干部也应在本村村民家庭进行随访,以闲话家常的方式宣传妇女权益保护与相应的法律常识。而在城市中,可以利用更为先进的方式进行宣传。不仅可以在社区的宣传栏张贴法制教育宣传内容,也可以建立互联网社区BBS或者聊天群,定期在网上发布一些法制宣传与妇女权益的宣传内容。

其次,在整个社会中,可以通过媒体宣传。在报纸上留有版面书写家庭纠纷调解案例,告知家庭矛盾求助机构的联系方式。而电视媒体也可以穿插公益广告,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与女性权益的重要性。

社会的宣传可以引导整个社会的气氛与价值观,让人们形成正确的价值倾向与道德约束力,让施暴人有所顾忌让受害人确信可以找寻保护机构,才能缓和受害人“恶逆变”的可能性。

(二)对受家暴女性的特别保护

要预防女性因受家庭暴力而产生“恶逆变”犯罪,则不仅应对所有女性进行一般的保护,更应对受家庭暴力女性进行特别保护。我国法律对女性被害群体的特殊保护方面亟待完善。有相当部分的女性其实是由受害人“恶逆变”为被害人,因而对于女性被害人的保护相关法律应当完善,才能让女性能够有可以使用的法律武器来自我保护,而不必以简单的暴力相向造成更大的恶果。

家庭暴力的伤害刺激正是这些受害女性“恶逆变”的首要原因,因此建立家庭暴力求助网络来制止家庭暴力,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女性“恶逆变”犯罪。此处的家庭暴力救助网络不仅仅是指互联网家庭救助,而是从社区到整个社会的由组织与个人相联系,具有影响力的一种网络。在一些国家已经投入资金建立起完善的家庭暴力救助网络。比如在加拿大社會建有不少庇护所,免费为家庭暴力的受害女性提供包括日常生活、医疗伤痛、心理辅导、法律咨询等各种帮助,受害女性可以携子女入住进行紧急避险。

我国的家庭暴力救助网络的建设还远远落后于某些较发达的国家。其实我们也可以借鉴很多国家的先例来发展我们的救助网络。

除了这种现实中的家庭暴力救助网络,我们也可以以市为单位再细化为社区建立相应的互联网救助网络。每个市都建立一个具有公信力的网站,网站上大家可以自由讨论家庭暴力的解决救助办法。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家庭暴力救助网络,受害女性在受家庭暴力伤害后有地方可以让她们寻求帮助、缓解痛苦,有庇护所可以让她们找到安全感。

参考文献:

[1]林少菊.浅析女性犯罪人由被害到犯罪的“恶逆变”[J].公安大学学报,2002,1.

[2]麻国安.论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现象[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1,2.

[3]曾文星,徐静合.心理治疗原则与方法[M].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0.

[4]莫洪宪.论女性刑事被害人之权益救济[J].法学评论,2003,9.

[5]邓珊.家庭内女性暴力犯罪之社会透视与防控构想—以南京女子监狱为视点[D].南京理工大学,2005.

作者简介:

谢雯昕(1993~ ),女,四川成都人,就读于四川大学法学院,专业为刑法,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作者:谢雯昕

家庭暴力心理治疗研究论文 篇3:

浅谈老年人遭受家暴如何维权

摘要:我国自2000年加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行列,给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都带来了深远影响和挑战,但是近年来发生在家庭内外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事件不在少数,这些事件的发生既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执法不及时的原因,同时还有老年人自身维权意识不强等等。本文旨在提高老年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知法用法守法。

关键词:老年人;家暴;维权

作者简介:王晓佩(1992-),女,汉族,黑龙江大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针对老年人的家庭暴力有哪些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将“家庭暴力”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并且规定持续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此外,在《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均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相关条款。而基于老年人受到家庭暴力这一特殊性,国外学者提出了“老年受虐”的概念。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主体特定性。老年人家庭暴力的暴力主体一般为与老年人同住或者主要照顾独居老人的家属或家庭看护。

第二,引发暴力事项的日常性。由于家庭琐事而引发家庭暴力,与日常生活关联性很大。

第三,暴力的普发性与隐蔽性。正因为家庭暴力总是产生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种种琐事,因而具有普遍发生的特性。此外,家庭生活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发生于个人的私密生活空间,具有隐秘性,而这也导致了外部监督的缺失,致使因家庭暴力受到伤害的老年人无法得到及时的救助。

第四,家庭暴力伤害性大。中国自古是一个讲求家和万事兴的国家,家庭是老年人身心的依归,在他们辛苦奋斗大半生后,家人的关怀与家庭的温暖是他们最大的心灵支柱。正是基于此,由家庭暴力给老年人带来的伤害才是最大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害,更严重的是精神上的伤害。家庭暴力行为,往往会给老年人留下严重的生理及心理阴影,加大老年人患各种疾病的可能性。

经过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的老年人因家庭暴力带来的影响极大,晚年生活质量日益严峻。我国学者通过对安徽省农村老人调查发现,2013年至2014年内家庭成员对老人实行的虐待与忽视率高达29.9%,其中一般躯体虐待率为4.5%,严重躯体虐待率为1.5%,而最严重的精神虐待,比例高达26.9%,此外还有7.2%的忽视率。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数据还不包括那些选择家丑不可外扬的老人。学者们的调查研究表明,在我国家庭纠纷导致的家庭暴力已经成为老年人权益保障之路上一座不可逾越的障碍,这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二、针对老年人的常见家庭暴力情形有哪些

(一)身体虐待

身体虐待,是指故意造成老年人躯体疼痛或受伤的行为。综合案例解读,通常包括抓推、打耳光、拳打脚踢、用器械或利器机打等。在面对这种情况时,老年人应该及时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可忍气吞声,受了伤后既不去医院接受治疗也不向外界寻求帮助。面对身体虐待,应该在事态严重之前及时制止,这不仅是为老年人自身的身体健康着想,也是为了及时制止子女等家人的暴力行为,在其行为构成犯罪之前,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改正。否则,若造成老年人身体重伤或死亡等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时,不仅医疗救治时更加费时费力,而且施暴的亲属也将面临刑罚的惩处,这对于老年人之后的生活而言并没有好处。因此,老年人应该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及时向家里的其他亲属求助,亦应及时报警,并向当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法律援助机构等寻求帮助。

如果经过上述方法,老年人所面临的家庭暴力情形并没有得到好转,此时老年人应该果断向公安部门寻求帮助,由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未达到刑罚严重程度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处罚,威慑警告家庭施暴者尊重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殴打或者故意伤害年满60周岁的老人的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在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的,由被虐待者请求,可对施虐者处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受到家庭暴力的老年人可自己根据具体情形选择相应的条款实现权利救济与保障。老年人如果长期受到虐待,并且因为虐待致使重伤,那么受害老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将施虐者告上法庭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同时也是为了及时制止亲属的暴力行为,对其暴力倾向进行教育改造,防止其在日后给他人也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害。

(二)精神虐待

精神虐待,是指故意造成老年人情感伤害或伤痛的行为。综合案例解读,通常包括不尊重、侮辱、恐吓、施加压力、威胁。责备或其他形式的言语攻击或骚扰。精神虐待相比身体虐待容易被忽视,不仅是施暴者、第三方调解者,甚至是受害者老年人自己都没有对这种形式的家庭暴力给予足够的重视。但心理学研究表明,精神虐待所造成的影响往往潜伏期更强后果更严重。特别是对于老年人而言,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的免疫系统功能变差,心理也变得更脆弱,在精神虐待之下,相较年轻人而言,更难排解胸中抑郁之气,容易产生老年抑郁、老年痴呆等疾病。所以,我们应该重视对老年人精神虐待产生的社会危害,尤其在当下,社会教育水平普遍提高,亲属对待老年人的身体施暴相应有所减少,而随之转化成的精神虐待却持续增多的情形下,老年人应该充分意识到,语言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在必要的情况下,应该及时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目前在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精神虐待的法律依据,而是将其并入到广义的家庭暴力以及虐待行为中,但由于精神虐待造成的损害后果是无形的,在认定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应该对自己的心理状态给予充分关注,当出现长期抑郁或者其他心理不适时,应该及时向心理医生等专业人士寻求心理咨询,进行定期的心理观测与预防治疗,当言语暴力以《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形式出现,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老年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物质或经济剥夺

物质或经济剥夺是指对老年人的金钱物品等财产进行侵占,常见的包括盗取老人的现金、物品、社保账户,诈骗、骗取、抢夺老人的财产,以及威胁老人修改遗嘱或合同等。物质或经济基础是老年人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特别是现今独生子女社会养老负担重,如果老人自己有充足的物质经济积累,那么,就更有可能有一个安稳幸福的晚年,作为自己养老的担保,老人不宜将自己的全部积蓄过早的过户,赠与给子女或其他亲属,案例统计数据表明,在获得老年人财产前后家庭暴力案的发案率明显增长。

(四)忽视

忽视,指赡养者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身体忽视、精神忽视、遗弃、剥夺生活用品、医疗用品等。主要是指以不作為的手段对老年人进行暴力,即所谓的冷暴力,从“常回家看看”被列入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所规定的遗弃罪,我们可以看出为了解决社会上空巢老人等问题,立法已经有所完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年老、患病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老年人在没有条件,没有能力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有权利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如果子女拒不承担赡养义务,那么老年人可以当地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

三、遭遇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一)内部协调及外部协调

老年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首先应该采取的措施就是逃离加害者,搬到其他子女或亲友家中居住。与施暴者的暂时隔离,既可以保证老年人不受到进一步的虐待,也可以给予双方一定的冷静期,在这段过程中,是施暴者能够有时间、有条件反省自己的行为。其次老年人应该及时去医院治疗,无论是身体暴力还是言语暴力都会给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埋下隐患,因此为了自身健康着想,应及时就医。

中国向来讲求家丑不可外扬,但是暴力行为往往因隐瞒忍让而变本加厉。老年人应该适当改变观念,尽早使施暴者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采取行动改正,才是维护家庭和睦的正途。对于情节比较轻微的暴力或者是偶犯、初犯,老年人还可以向其亲友告知事实,由亲友出面进行协调规劝,将此暴力行为消弭于家庭之中。

如果家庭内部无法解决,此时就需要外部人员的介入,农村居民可以向当地村委会,城市居民可以向当地居委会、街道办等反映相关情况,由专门人员进行沟通处理。此外,老年同胞们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妇联及其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公益组织等寻求帮助。

(二)行政处罚

如果家庭暴力的情形反复或情节严重,老年人可以直接向住所地公安部门报案寻求帮助,要求对施暴者予以惩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虐待、遗弃老年人的,要对行为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的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当申请国家公权力介入时,老年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证据。因此在报案前,老年人最好去医院做一个身体检查,由医院出具伤势鉴定。遭遇冷暴力或言语暴力的老年人应当去精神科或心理治疗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创伤后的心理辅导,然后将相关书面诊疗资料作为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以期完善的保障自身权益。

(三)刑事处罚

当家庭暴力行为情节十分恶劣,已经构成犯罪时,老年人应该毫不犹豫地立刻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自己,抵制惩戒暴力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有关罪名的规定有二百四十六条的污辱罪,即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六十条的虐待罪,即虐待老年人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有虐待情形严重,造成老年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有第二百六十一条的遗弃罪,即对于老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上述犯罪行为中,对于侮辱与情节较轻的虐待,老年人应该直接向暴力行为发生地或者施暴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至于造成老年人重伤或死亡后果的虐待与遗弃,则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交检察院代表国家为保障受害的老年人权益而向法院提起公诉。上述第一种情况下,如果老年人因暴力行为死亡,则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老年人丧失行为能力、因受强制或恐吓而我无法向法院起诉,或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身体不便、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向法院起诉时,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法院代表老年人提起诉讼。须注意的是,这里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并且此时应提供起诉人与老年人的关系证明以及被害老年人无法亲自告诉的原因证明。

作者:王晓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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