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构建

2022-09-12

一、因果关系研究的意义

犯罪构成体系有两大阶层, 即客观阶层和主观阶层。客观阶层是为了判断是否存在违法事实, 主观阶层是为了确认责任排除事实。违法事实和责任排除事实一起构成了定罪要件。通俗的讲, 要判定一个人有罪, 首先要存在一个客观的危害事实, 其次再判断行为人的意识形态。那么如何确定危害事实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危害, 就需要利用因果关系的认定。因为必要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才能认定为这一行为满足刑法上的危害。客观阶层包括客观构成要件与客观阻却事由。客观要构成件包括行为主体, 行为, 对象, 危害结果四要素。所以, 准确无误的确认因果关系, 是判定一个人是否造成客观上违法事实的重要因素。

二、传统因果关系理论

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分为必然所和偶然说。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当某种危害行为在一定的条件下, 只有必然地或者不可避免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时候, 才能认为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之, 即使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偶然的联系, 那这里的行为也不是原因。另一种学说认为, 刑法中的联系还包括偶然因果关系。这种争论必然与偶然的做法, 在近年来不断受到抨击。也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在此不过多赘述。

三、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构建

大陆法系对于因果关系理论有三种学说。分别是条件说, 原因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其中条件说是以理论为基础, 是最早的因果关系理论。虽然有着直观性的特点, 但由于条件说将一切的危害行为都视为原因, 都具有等同的价值, 那么在认定上会出现偏差。原因说已经不被采纳, 在此不赘述。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条件说的基础上提出, 分为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而折中说正好符合我国刑法一贯追寻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折中说主张以行为人认识到的和一般人所认识到的双重因素作为判断标准。如果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时候能够认识到他的所为和损害结果, 而仍作为, 那么行为人就是故意实施犯罪, 就应当认定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对于行为人违法事实的认定及责任大小的分配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具体的案例中, 因果关系主要解决的问题有1.结果加重犯是否的成立问题2.故意犯罪的既遂还是未遂问题。3.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在解决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 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同时运用会使得定罪量行更清晰。

在故意犯罪里, 条件说里的条件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行为发展历程从日常生活行为, 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三种行为进行分析。日常生活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是零, 预备行为对法益有一定程度的危险, 实行行为对法益有现实, 紧迫, 直接的危险。日常生活行为即使产生了危害结果, 二者之间也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预备行为即使偶然产生了危害结果, 二者之间也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因为, 犯罪既遂为实行阶段的的犯罪形态, 只有实行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才是犯罪既遂的结果。预备行为即使导致危害结果, 也仍属于犯罪预备。条件说的直观性优点在我国因果关系明确的案例中可以采用, 但有两种情形难以处理, 此时就需要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来加以分析。

(一) 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

介入因素包括三种情形 (1) 自然事件 (2) 第三人行为 (3) 被害人自身行为。判断先前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存在介入因素时, 判断的三标准是:先前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结果。例予以说明。甲欲伤害乙, 将乙致重伤后反悔, 将其送至医院的途中遭遇地震致乙死亡。那么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根据介入因素分析“首先, 重伤对死亡结果作用大, 有因果关系;其次, 地震很异常, 切断前面因果关系;最后, 地震对死亡结果作用大,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综上所述, 结论是甲的重伤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因关系。

(二) 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

若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 则不论行为人主观意识如何, 结论只有一个: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因为确定因果关系和承担刑事责任是两个阶段的不同问题。确定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犯罪客观要件的问题, 行为人是否承刑事责任, 还需看其是否满足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只有达到主客观相同意, 才能构成犯罪。例如, 甲打乙一耳光, 乙有血友病, 流血不止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此时要分析甲行为时的意识形态。如果甲明知乙有血友病, 想致其死亡进而殴打乙, 则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甲应该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乙患有血友病, 则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甲无法预见, 那么乙的死亡则仅仅属于意外事件。

在刑法学上, 因果关系问题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各国在不断的研究和探索更合理的使用方法。我国在吸收借鉴其他国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结合实际国情, 一定会探求出更好的理论以保障刑法机能的实现。我相信, 我国的刑法理论研究一定会越来越讲求客观, 充分体现刑法的公正性和谦抑性。

摘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结果间的关系, 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对刑法中违法事实的认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因果关系,理论构建,刑法

参考文献

[1] 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6.31.

[2] 王敏远.对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J].法学研究, 1989 (5)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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