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合作协议

2022-08-18

第一篇:p2p平台合作协议

p2p平台合作协议

P2p信贷平台合作协议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共同出资设立p2p信贷平台的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

1、甲方以现金出资,占股权总额的 65 %;

2、乙方以非专利技术出资(p2p信贷平台操作技术),占股权总额的 35 %;

第二条 利润分享

双方投资成立的p2p信贷平台所产生的利润,甲方具有优先分配权,即甲方将现金出资的投资款收回后,剩余利润再按照上述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在甲方未收回投资款的情况下,乙方不分配利润。

第三条 事务执行

1.甲方为p2p信贷平台日常事务的执行人,包括但不限于:

(1)在p2p信贷平台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p2p信贷平台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1

(2)在p2p信贷平台成立后,行使其作为p2p信贷平台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乙方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p2p信贷平台事务产生的收益归投资人共同所有,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除因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外,其他事项由共同投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p2p信贷平台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其他重大事项,执行事务人认为必要时。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乙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 2. p2p信贷平台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3、一切因乙方“非专利技术”原因出现的纠纷及法律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如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P2P平台与担保公司合作存风险

随着P2P网贷的飞速发展,寻找借款人这项专业性较强而又复杂的工作逐渐被独立出来,交由一些专业的小贷及融资性担保公司来完成,这种模式被业内成为“P2N”。

深圳嘉尚投资系由香港嘉维发展、香港尚策投资及多家资产投资公司出资组建的一家为深圳中小企业提供财务贷款、资产托管、融资理财、投资及资产管理顾问专业公司。现在河北邢台市和浙江乌镇区域内投资兴建互联网产业园项目。

近期,四川汇通担保公司、贷帮网、新浪微财富相继出事,将网贷P2N模式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特别是汇通担保高管失联事件,整个四川民间金融就如同经历了八级地震,随后数月时间里更是余震不断,频繁爆出各种财富联盟、线下理财公司跑路的传闻。

嘉尚投资李萍在接受搜狐互联网金融专访时表示,融资性担保公司究竟参与了多少民间借贷担保,就是所谓的“表外业务”是根本没有办法实际监控的,而杠杆率过高可能危及银行的标准贷款担保业务,造成潜在系统性风险。

民间金融地震的罪魁祸首:担保公司涉嫌“圈钱”

搜狐互联网金融:您能否从专业角度帮我们剖析一下,究竟是什么原因使“汇通事件”引发这次区域性的民间金融地震?而又是什么原因能让这一事件直到今天还造成持续不断的余震?

李萍:解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简单回顾一下,在2014年10月24日成都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办理四川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部分高层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有关事项的通告》,通告里明确了汇通担保及其高管此次涉嫌的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这是公安部门首次为该案件定性,也是明确告知社会汇通担保涉嫌违法犯罪。而违法的关键词就是“圈钱”,纵观其发展历史,汇通涉及到钱有三种“圈”法。

第一种圈法叫套钱。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以汇通注册资本金近10亿为例,在银行可以最高为100亿贷款做担保,也就是说只要通过银行审核后汇通出具保函,银行就可以放款100亿出来。如果汇通每笔担保贷款都按此操作,按目前一年期担保费3%的行业基准担保费计算,汇通一年的担保费收入仅为3亿元。而如果假设这10亿全部用于民间借贷,按每月2%全年24%的标准计算,这10亿可以产生2.4亿利息而且还不用纳税,承担的也仅是10亿的放贷风险而已。但做银行贷款担保其收入才3亿还是税前收入,而承担的却是100亿的担保代偿风险。因此从纯投资回报和风险角度而言,包括汇通在内的很多融资担保公司在正规担保业务上实际都明显动力不足,而且处境尴尬。因此为了改善收益模式,作为汇通首先是借用大量的关联公司,即所谓的壳公司从银行套取贷款后再从事民间放贷业务,如果100亿的贷款按民间放贷标准一年可产生24亿净利息收入,而100亿贷款的银行利息不会超过10%即10亿,这样算下来一年净息差就有14亿。也就是说从实际盈利模式来看,这就是正规操作仅赚取3亿税前收入和违规操作赚取14亿净收入之间的模式差异。在巨大利益面前,汇通毫不犹豫的选择了后者。

第二种圈法叫分钱。在汇通实际操作中也会有真实的贷款担保业务,但由于自身掌握稀缺的银行信贷资源,因此汇通在给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同时,也会提出附加条件,即和企业分享贷款额度。例如借款企业提供了价值1000万的抵押物,按银行标准信贷政策可授信6成,也就是能贷款600万,那么汇通在满足借款企业600万贷款的基本要求下会和企业私下达成协议,汇通会将抵押物的评估报告放大至1500万,按最高不超过7成授信可以从银行贷款1000万,那么企业背负了1000万的债务,但实际用款只有600万,另外的400万回流至汇通的关联公司后再用于民间放贷。

上述两种情况都高度依赖银行信贷政策,一旦银行收缩贷款规模,会极大影响汇通的现金流。此次汇通倒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在于银行收缩贷款规模,而汇通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回流的信贷资金实际上全部形成一个民间放贷的资金池,而对应的民间放贷业务期限必然有长有短,因此形成严重的期限错配,存在很大的流动性风险。原来银行信贷政策宽松的时候,银行贷款偿还后再续贷,资金又重新回流,流动性风险并未爆发,而今年银行大幅收缩信贷规模,还了银行的钱并未重新发放出来,而实际的民间放贷又未到期或出现逾期,造成汇通现金流断裂。同时被分取贷款的企业,由于背负了1000万的债务,但企业主在知道汇通出事后被分走的400万无法追回后,很清楚即便自己把600万到期债务偿还后依然还是欠款状态,并且银行没有任何续贷的可能,因此造成这部分企业主丧失还款意愿。而穷途末路的汇通为了保住在银行的信誉,因此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疯狂的从民间吸收资金,以补充自身流动性不足,也就是下面将要提到的第三种方式。

第三种圈法叫骗钱。汇通为补充流动性资金,开始通过自己的关联公司、民间线下理财公司、P2P网贷平台由汇通担保提供借款项目和担保的方式疯狂吸纳资金,这个时候的汇通出具保函的目的已经不是为正常的贷款提供担保,而是为了寻找资金接盘。根据网易财经专栏记者周炎炎和马衍经过实地采访后撰写的《汇通担保高管跑路》一文可以看出,汇通给这些平台机构提供的借款项目大多涉嫌重复借款,甚至完全是虚构的借款,这也是给汇通定罪的最直接原因。其中汇通通过其关联公司大多从固定的投资圈中吸纳资金,这部分以汇通公司内部高管及其亲朋好友、包括一些政商界人士为主;而线下理财公司由于自身没有项目放贷团队,只能依靠汇通提供借款项目从中赚取中介费,以自身作为居间方、汇通作为担保方大肆从民间以线下的方式募集资金;而P2P平台则借用汇通的金字招牌为其做信用背书,以所谓招标项目由汇通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担保为模式从网贷市场募集资金。其实无论是关联公司、理财机构还是网贷平台募集的资金,都是由汇通提供项目并承诺担保和兜底,但真实的资金用途其实都是为了归还银行的到期贷款,本质上是让老百姓接盘。而银行收缩贷款的后果变为只还不续、只进不出的资金黑洞,最终拖垮汇通,而这些募资机构平台因为无法兑付到期债务只能纷纷跑路,最终引发民间金融地震。

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P2P项目担保存政策风险

搜狐互联网金融:现在都说今年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虽然政策还没有最终落地,但相信也应该很快了,您认为未来的监管政策里对于像汇通这样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P2P项目的担保,监管层会持一个怎样的态度?

李萍说,我们一直对从政策层面明确允许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P2P项目担保是持保留意见的。因为道理很简单,融资性担保公司受地方金融办监管,对担保的杠杆率是有严格要求的。比如汇通10亿注册资本,最高担保余额上限就是100亿,这个一般称为“表内业务”,而且通过央行系统这个杠杆率是非常容易被查询的。而如果参与P2P项目的担保就不一样了,由于没有统一的数据采集系统,一家融担公司究竟参与了多少民间借贷担保,就是所谓的“表外业务”是根本没有办法实际监控的,而杠杆率过高可能危及银行的标准贷款担保业务,潜在系统性风险,这个肯定是监管层不允许发生的。

所以这个也就解释了为什么2013年12月2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P2P网贷平台相关业务监管的通知》,里面明确禁止浙江省内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任何名义从事P2P网络贷款业务。而且这次汇通倒闭根据我们的了解实际是波及了数家P2P平台,只不过这些平台选择默默兜底,因为担心造成投资人的恐慌。

搜狐互联网金融:您认为监管的核心在哪里?

李萍:网贷平台的资金监管最为核心的是监管资金流向,在网贷交易结构中,资金流向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平台需引入社会化监督模式,形成长效性机制。

嘉尚投资现在的自主式资金监管模式,投资人完全可以自主查询到具体的资金流向,连资金最后进入到借款人哪个银行账户都能看到。在这样的模式下,口贷网实际已经失去任何挪用资金的可能。因为挪用资金的风险是巨大的,你根本不知道用户会不会或者什么时候会去查,这个就是我们提出的所谓流程创新后倒逼业务规范的典型。

P2P平台要有自己的线下放贷团队

搜狐互联网金融:如今P2P行业同质化竞争现象比较严重,您觉得未来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在哪里?

李萍:首先,平台要想良性发展,就要做到投资人端和资产端平衡发展,优质的资产端和优质的投资客户是平台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两大因素。

其次,要注意平台杠杆率。杠杆率一般是指资产负债表中总资产与权益资本的比率,是一个衡量公司负债风险的指标。有些平台杠杆率很惊人,这样会产生道德风险。从稳健性角度来讲,平台真实投入越多,道德风险越低。

再次,从业务层面上来考虑,“去担保化”也是避免道德风险的重要手段。平台可以把业务外包但是不能把风控外包,所以建议网贷平台要有自己的放贷团队。现在很多平台通道业务规模做得很大,即由各个担保公司提供项目,然而,一旦第三方担保公司出事后,平台也将陷入危险的境地。所以一个平台稳健发展必须要有相应的业务管理能力和风控能力。

P2P本质是民间借贷,不要因为披上了互联网金融的外衣,就忘掉了自己是民间借贷的本质,要遵循民间借贷的逻辑。

第三篇:融资租赁公司与P2P平台合作研究

目录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 ............................................................................................................... 2

二、融资租赁的特点 ............................................................................................................... 2

三、融资租赁的好处 ............................................................................................................... 3

四、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的区别 ........................................................................................... 3

五、融资租赁的交易类别 ....................................................................................................... 4

六、金融租赁业务优势案例及金融租赁实例 ....................................................................... 4

七、融资租赁市场份额及行业排行 ....................................................................................... 5

八、融资租赁公司与P2P平台合作模式初探 ....................................................................... 6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售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售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部分或全部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它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二、融资租赁的特点

融资租赁是设备租赁的基本形式,以融通资金为主要目的。其特点是: ① 不可撤消。这是一种不可解约的租赁,在基本租期内双方均无权撤消合同。 ② 完全付清。在基本租期内,设备只租给一个用户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累计总额为设备价款、利息及租赁公司的手续费之和。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后,设备的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 ③ 租期较长。基本租期一般相当于设备的有效寿命。 ④ 承租人负责设备的选择、保险、保养和维修等;出资人仅负责垫付货款,购进承租人所需的设备,按期出租,以及享有设备的期末残值。

(一)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为达到此目的,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就负有融通资金的责任,这种活动是一种金融投资活动,资金困难的承租人通过出租人的金融投资,解决了资金困难,达到了融通资金的目的,因此,融资租赁是金融因素占主导地位的金融投资活动。

(二)融资租赁活动中,承租人享有并承担选择供货商及选择设备的权利和责任,出租人不能干预,除非承租人需要出租人的技术指导。

(三)承租期内,出租人负有对设备的维修、保养义务(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四)一般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都比较长,租赁期多以设备的使用期为限,因此大多是“一租到底”,直到租赁物残值为零。

(五)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大多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盈利性经济组织、公民,其表现为商业性而非消费性,对象则多以动产为出租物。

(六)租赁期届满,对租赁物的处置一般以“留购、续租、退还”三种方式处置出租物,而大多是承租人以一定名义支付较小数额的费用取得出租物的所有权,作为固定资产投资。

三、融资租赁的好处

中国融资租赁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在近二十年来的发展过程中,融资租赁在电气设备、机械加工设备、医疗设备、通讯设备、环保设备、航空飞行器、教学科研设备、公寓酒店配套设备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尤为明显。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五个明显好处表现在:

(一) 程序简单。

信用审查的手续简便,融资和融物为一体,大大节约了时间,使企业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设备使用权,进行生产经营,迅速抓住市场机会。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向银行借贷缺乏信用和担保,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而融资租赁的方式具有项目融资的特点,由项目自身所产生的效益偿还,资金提供者只保留对项目的有限权益。目前在具体操作上,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所采用的方式,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对企业的信用状况的审查也仅限于项目本身,总体上在办理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相对不高。

(二) 租约灵活。

银行贷款一般是采用整笔贷出,整笔归还;而租赁公司却可以根据每个企业的资金实力、销售季节性等情况,为企业定做灵活的还款安排,例如延期支付,递增和递减支付等,使承租人能够根据自己的企业状况,定制付款额。融资租赁把融资和融物(采购)两个程序合二为一,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尤其是利用租赁的特性,规避了许多用直接购买方式必须层层报批或立项等繁琐的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 节约成本。

国家财政允许企业对租赁物件可以加速折旧,折旧款可于税前偿还租金。国家为了鼓励投资、鼓励技术进步,专门为融资租赁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直接投资减税、加速折旧形成的所得税减免、财政补贴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这就是说,企业可以按照最有利的原则,尽快折旧,把折旧费用打入成本。这与税后还贷相比,显然对企业有利。

(四) 单独核算。

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不体现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目中。而一般贷款则全部体现为企业的负债,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这对于需要多种渠道融资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可以最高按租赁物的百分之百价值进行融资(租赁),从而节省流动资金并维护现有的信用额度。通过这种表外融资,解放流动资金,扩大资金来源,突破当前预算规模的限制。

(五) 改善承租方的资产负债结构。

出租方直接将出租物计入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折旧;而承租方则将租金计入成本费用,达到优化承租方资产负债结构的作用。

(六) 促进销售。

销售对于中小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成功销售,才能实现利润。越来越多的企业自觉通过租赁而不是一味地通过直接出卖来实现销售。这样做的好处是,大大降低了购买的门槛,扩大了客户购买力。

四、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的区别

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期付款是一种买卖交易,买者不仅获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二)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因此,作为出租人资产纳入其资产负债表中,并对租赁物摊提折旧,而承租人将租赁费用计入生产成本。而分期付款购买的物品归买主所有,因而列入买方的资产负债表并由买方负责摊提折旧。

(三)上面两条导致两者在税务待遇上也有区别。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可将摊提的折旧从应计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则可将摊 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则是买方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买者还能将所花费的利息成本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此外,购买某些固定资产在某些西方国家还能享受投资免税优惠。

(四)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物品的经济寿命期限,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则往往和租赁物品的经济寿命相当。因此,同样的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所获得的信贷期限要长。

(五)分期付款不是全额信贷,买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贷款的一部分;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全额信贷,它对租赁物价款的全部甚至运输、保险、安装等附加费用都提供资金融通。虽然融资租赁通常也要在租赁开始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但这笔费用一般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额要少得多(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买方至少需现款支付15%的贷款)。因此,同样一件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的信贷总额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够提供的要大。

(六)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时间上也有差别。后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还有一宽限期,融资租赁一般没有宽限期,租赁开始后就需支付租金,因此,租金支付通常在每期期初。

(七)融资租赁期满时租赁物通常留有残值,承租人一般不能对租赁物任意处理,需办理交换手续或购买等手续。而分期付款交易的买者在规定的分期付款后即拥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处理之。

融资租赁的对象一般是寿命较长、价值较高的物品,如机械设备等。

五、融资租赁的交易类别

融资租赁的交易类别主要有:

直租: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售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售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转租赁: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

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与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开展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一定费用,不承担风险。

六、金融租赁业务优势案例及金融租赁实例

(一)金融租赁业务优势案例分析

实例1(优势——享受税收优惠):A企业购置机器设备,价值2000万元,原定折旧年限8年,年折旧额250万元。租赁期限4年,每年加速计提折旧250万元,每年可延缓税赋250*33%=82.5万元。

实例2(优势——保持资金的流动性):B企业拥有某生产设备原值6000万元。现企业为增加流动性,将该设备所有权转让给金融租赁公司,再按照原值的6折回租,租赁金额3600万元,期限3年。B企业仍然拥有设备的使用权,并获得了3600万元的流动资金,在3年内按季归还,每次只需归还300万元本金及相应租息,对B企业的未来现金流并不造成较大压力。

(二)银租合作金融租赁项目实例 实例3(银租合作——嫁接):C企业在D银行授信额度为8000万元,银行已发放项目贷款6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流动资金不足,影响效益。企业将设备9000万元的设备作价5000万元转让给金融租赁公司,获得融资租赁款5000万元后,归还银行项目贷款5000万元。为支持企业发展,银行增加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金融租赁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租赁贷款4000万元,D银行经审查后予以发放。

实例4(银租合作——解除地域限制):一直为F银行重点支持对象的E企业因发展所需在邻省征地办分厂,购置设备5000万元。因该分厂独立核算又在外省,F银行无法贷款,即向金融租赁公司作介绍,由其对分厂发放融资租赁款3000万元。金融租赁公司再申请贷款2500万元,F银行经审查后予以发放。

实例5(银租合作——担保贷款):G企业在金融租赁公司申请办理了某租赁项目,金融租赁公司就该项目向H银行申请贷款。G企业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同时根据约定,G企业将每期租金回笼至租赁公司在H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还贷,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挪作它用。对G企业来说,为该笔贷款担保并未扩大自身的风险;对H银行来说,抓住了项目的现金回流,加大了保障力度。

实例6(银租合作——应收租赁款质押贷款):金融租赁公司将与I企业合作的某租赁项目项下应收租赁款质押给J银行,获得一笔贷款。在质押合同签订以前,金融租赁公司通知I企业应收租赁款质押事宜,并要求I企业将未来的租金回笼款打入金融租赁公司在J银行的专户,专项用于归还该笔质押贷款。J银行获得了稳定的还款保障,金融租赁公司盘活了账存资产,而I企业也并未因质押事项而增加其他额外风险。

七、融资租赁市场份额及行业排行

2012年,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市场规模达到了6600亿元,增长69.23%,比2011年11.4%的增幅提升了57.8个百分点。从2008年到2012年,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市场规模从90亿元增长到6600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了99.10%。

而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4-2018年中国金融租赁行业运作模式与投资战略规划深度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十大金融租赁企业排行榜如下: 1.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 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3.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4.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5. 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6.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7.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8. 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9.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0. 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八、融资租赁公司与P2P平台合作模式初探

模式一:由融资租赁机构作为P2P项目发起方,通过P2P平台,面向特定承租人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而资金来源以P2P的社会化募集形式向社会发布,而以承租方的租金在扣除佣金后作为投资人报酬,投资期限就是融资租赁期限,一旦承租人不能支付租金,则由租赁公司拥有该设备的处置权。这种形式适用于资金额较高的大型设备的融资租赁服务,一旦承租人不能支付租金,则由租赁公司拥有该设备的处置权。

实例一:企业A有融资租赁需求,找到融资租赁公司B,B设计整个购买设备和出租设备的流程,同时B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和出租后的收租权;但是,B可能并没有那么多钱来买设备,因此就借助P2P平台上众多投资者C的资金,从而将收租权(部分)转移给C。P2P平台在这个过程的作用是与B共同监管投资款项所组成的银行共管账户,并最终将所筹集资金转移给设备所有者。

实例二:自来水公司A市场需求增加需要扩大产能,准备用融资租赁模式(出售后回租)获得更大现金流。A将原值1800万的供水管道出售给财和融资租赁公司B,B公司给供水管道评估净值1500万(考虑折旧等因素),经合同协商B公司需要支付A 公司750万元并办理售后回租,这750万元就是平台此项目向广大投资者的发起的融资金额。平台项目融资成功后,B将和平台一起将750万元打款到A公司账户后,A公司在1年内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支付本息共计855万元。

模式二:由承租人直接在P2P平台上发起项目,P2P平台根据承租人条件选择出租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求向设备供货商购买设备后直接出租给承租人,然后把此次出租的资金通过平台向投资人转售收租权,承租人在项目成立后,即可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取得设备使用权(P2P平台暂时托管设备物权),承租人按期向P2P平台投资人支付租金,在租约到期,租金支付完毕后,P2P平台再行转让设备所有权到承租人。一旦承租人不能支付租金,则由平台收回设备,并有权按照有关条例做出处置。在这个过程中,P2P平台将承担类似第三方的职能。

无论以上哪个模式,实际上都能解决物权和债权的对接,对投资人有更实际的保护,而平台则发挥类似支付宝的功能,在债权未尽之前,投资人通过平台享有物权,而这种形式也许能够化解目前中国P2P平台信用体系缺乏的问题,而且就其实际意义来说,新设物权要比债权人抵押更为有效与真实。

就融资租赁行业本身来看,行业需求大,盈利能力稳健,但资金缺口问题也一直比较严峻。如果能够通过P2P平台推出新模式扩大融资额度,或许会成为P2P平台服务实体经济的又一个典范窗口。同时,融资租赁业务行业门槛较高,这需要有综合金融管理能力,一些资本雄厚,金融从业经验丰富的平台机构例如恒昌财富等或许在该领域能够有代表性优势。

第四篇:外卖平台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

1、乙方在甲方“淘点点”平台发布乙方餐品的在线外卖订餐信息,并为甲方用户提供其订购的餐品,甲方提供淘点点外卖平台,供乙方发布其外卖订餐信息。

2、本协议自乙方餐品在甲方淘点点外卖平台上线之日起生效,合作有效期至2014年

日截止。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淘点点外卖平台的网络宣传。

2、甲方为乙方在消费群体中做相关宣传介绍并进行相关推荐,,以提升甲方的知名度

3、如乙方提供餐品出现任何食品安全事故,甲方有权随时告知解除本合同,并操作乙方餐品下线。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为甲方开辟绿色通道,具体事宜如:乙方在接受到甲方用户的订单后,应优先处理甲方用户的订单,并由乙方负责将订单中所述的餐品及时送达至甲方用户。

2、乙方应保证需提供有盖章的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包括工商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卫生许可证及相关资质,因乙方资质问题使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结果由乙方负责。

3、乙方应保证自身具备提供本合同项下餐品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外卖服务的必要的资质批文、管理制度及合格人员,保证送达甲方用户餐品安全、及时、无污染。

4、凡甲方已经在乙方上线的外卖餐品及相应服务内容,在双方规定的上线时间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的取消或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甲方确实需要进行变更或取消的,由甲方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另行商议对页面做相应的调整后方可进行变更。

5、乙方有义务提供合作期间在甲方外卖平台营销活动和品牌形象展示所需要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等资料以供甲方方创作,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该等资料具有完全权利,并有权授权给甲方基于本协议目的进行使用。

6、乙方外卖服务如需在餐品在线标注价格之外另行收取费用,应告知甲方并在由甲方在页面明示。乙方送餐人员在给甲方用户送餐后,由乙方送餐人员对甲方用户进行现场收取餐费(含外卖费)。如甲方用户要求就餐发票,由乙方负责提供。

7、甲方系统通知乙方下单后,如乙方因餐品售罄原因,不能提供的,乙方应立即电话通知。

下单的消费者和甲方,并做好合理的安抚和处理。

8、甲方用户退订情形,甲方应在收到退订申请后告知乙方取消对应外卖订餐项目。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做相应调整。

四、合作约定

1、双方的品牌归各自所有。甲、乙双方均不可在对方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对方名称、LOGO及涉及相关内容的销售、促销宣传材料及广告、报纸、杂志、宣传单等。如因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及损失由违约方自行全部承担。

2、任何双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受到包括但不限于投诉、举报、诉讼或处罚、赔偿等损失,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10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3.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应对其获得对方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和其他保密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因任何一方未能履行保密义务而给其他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

乙方在使用甲方平台中,应保证每月成交30单以上,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下线。

5.

物料包(甲方为乙方提供宣传所用的物料包,乙方需要支付相关的费用)

6.

甲方可提供促销、引流、推广等增值服务。乙方如需定制,需支付相应费用,具体须签订补充协议。

五、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情形,任何一方有权将整体提交至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美团外卖合作平台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精充分友好协议,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合作内容

1、针对潍坊学院及周边凡通过美团外卖平台首次下单立减三元活动,由美团承担三元补贴给商家,甲方只收取消费者减去三元后的价格。

2、甲方不得聚众刷单以谋取乙方给予的补贴金额,如发现刷单现象乙方有条件单方面解除合约,并取消补偿计划!

3、乙方以周为单位为商家进行结款。

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情形,任何乙方有权将整体提交至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第五篇:食品电商平台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鉴于甲方拥有宁夏金熊食品有限公司旗下食品产业链优势,乙方具有良好的企业管理能力,就双方合作建立宁夏金熊食品有限公司旗下食品电商平台达成如下协议,并愿意在此基础上双方共同遵守,精诚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

第一条、合作内容

1.1.甲方是拥有金熊食品品牌、设计、生产、经销及零售实体,此次合作甲方将针对电商平台设计开发生产出10个系列以上的的品牌产品,并与乙方对该品牌产品在互联网上进行分销、零售。

1.2.乙方拥有或建立专注于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的运营团队,凭借自身的技术实力和在电子商务方面的运营经验和能力,双方合作成立以销售甲方拥有的品牌商品为目的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二条、合作方式:甲方通过提供专供电商运营的食品品牌商品以及相关资源,乙方则负责为甲方该项品牌产品提供运营服务,包括网站/网店建设、运营、广告推广、客户服务、物流配送、收款结算等服务。双方建立电商战略合作关系。

第三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2013年6月1至2016年6月1日止。

第四章、 权利及义务

4.1.甲方权利及义务

4.1.1. 甲方负责提供电商平台所售商品并保证稳定的库存。并提供线下实体销售点体系的合作支持。

4.1.2.甲乙双方共同制定面向客户的产品批发、零售指导价格分级原则,甲方负责监管。

4.1.3.甲方有义务依照双方共同制定的客户服务规范对网站销售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

4.1.4.甲方负责监管乙方运营期间各方面工作进度。

4.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4.2.1.乙方应制作为建设电商平台所需要的有关产品图片、信息、介绍、市场及宣传等文档内容;并办理网上合作平台经营许可的各种资质。必要时,可由甲方提供配合和协助。

4.2.2.乙方应于每周结束的次日,每月结束的三日内,每年结束的次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每周、月、年的销售报表、销售分析、退换货分析、当前库存数据分析以及客户浏览记录和购买习惯分析。

4.2.3.乙方应对电商平台的后台信息系统、操作规范等的知识产权的利用对甲方负责。

4.2.4.乙方应确保电商平台的信息系统性能满足合作需要的技术规范。

4.2.5.乙方负责网上电商平台的品牌建设、网店设计、网店建设、网店运营、网店推广、电话客服。

4.2.5.乙方负责第三方网上商城的日常推广、节庆等特殊促销活动的策划及实施。(本条视情况而定)。

第五章、投资权益及收益分配

5.1.经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注册在“阿里巴巴的小旺熊”为电商品牌以及运营载体 (以下简称小旺熊)为项目投资主体。

5.2.资金方面,甲方出资万元整 占投资比例51%,乙方劳动技

术出资作价万元整,占投资比例49%。

5.3.资源方面,甲负责提供产品品牌、仓储、售后网点等资源;乙方负责提供电商运营管理与技术资源。

5.4.薪资待遇方面,合同期内工资待遇与福利按照行业岗位级别计算,视具体情况上下调整。

5.5.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方面:

5.5.1.甲乙双方(后面称为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其核算原则为为:独自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5.2.合作所得毛利在依法纳税前提下,除去各项运营成本,提取储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后,其余为红利,按股分配:甲方:51%;乙方: 49 %。

5.5.3.在合作债务承担上,合作双方对合作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按出资和分红比例承担亏损。

第六条、合作期满的资产的分割:

6.1.甲乙双方在合作经营期间所有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作终至后,甲乙双方的出资现金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6.2.对于乙方以劳动技术作价万元出资为干股,仅为合作期间分配利润的比例,不再以现金返还。

第七条、特别约定:

7.1.鉴于甲方拥有宁夏金熊食品有限公司原产业链属于家族经营,因此乙方未参与的宁夏金熊食品有限公司产业链领域(即电商平台外产业链),乙方不享受其销售净利润股份。

7.2.对于甲方负责提供的电商平台所售商品(指宁夏金熊食品有限公

司供货商品)的成本价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并考虑宁夏金熊食品有限公司原股东利益。

第八条、结算

双方以自然月为对帐结算周期,甲乙所聘财务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双方出具上一对帐周期实际发生的结算金额对帐通知单,甲乙双方在收到账务对帐通知单5个工作日进行确认。双方对结算对帐单确认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签字确认货款及盈利。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造成本合同约定的合作业务无法经营或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经通知纠正后15日内仍未纠正的,视作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违约方仍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 争议解决方式

一切由执行合同引起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协议的生效、终止及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三年。协议期满前一个月若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期数没有限制,直到双方提出异议为止。

甲方

2013 乙方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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