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管理重点工作计划

2023-02-07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总是面临着一些工作任务和目标,特别是对于营销工作而言,有年度工作任务,季度工作任务,月度工作任务,每周工作任务,甚至每日工作任务。在进行工作任务之前,我们就要提前做好计划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规管理重点工作计划》,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合规管理重点工作计划

银行“严防内控、倡导合规”工作重点

“严防内控、倡导合规”,争做出色银行人随着经济改革发展进程的深入,我国金融行业改革的脚步也逐步加快并取得了快速的成长。但是,由于金融工作本身的复杂性,使得金融企业的服务能力仍显不足。近年来,合规风险逐渐成为消除我国金融银行体系所面临的风险,《商业银行台规风险管理指引》发布以后,内控、合规风险管理更引起了国内银行业的广泛关注。作为一名银行人,我们必须在瞬息万变的经济大潮中培育合规的企业文化,同时防范和规避风险,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增强对内控、合规的重视程度在实际工作当中要从领导层做起,充分认识培养员工内控、合规意识的重要性,加强内控方面的理念宣传工作,不断强化员工的内控意识和自律意识,使内控观念深入每个员工的心中从而形成一种自觉性。同时,结合现实的案例更具体的教育员工,及时敲响警钟,促使所有员工在开展经营管理工作时能够遵循法律、规则和标准。同时,做为邮政储蓄银行的员工,应该要有“合规操作,从我做起”的意识,因为合规不是一日之功,违规却可能是一念之差。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严格约束自己,培养自己面对各种诱惑时的警觉性和风险防范能力,同时也要树立正确的内控、合规认识,自觉地按照规范指导自己的行为。

第二篇:核保核赔师考试(合规重点整理)

核保核赔师考试

《法律合规知识》单科考试(合规部分)

考试教材与重点条款

考核的重点条款与内容如下(已在上述条文中用加粗字体标出):

一、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法》第

三、

四、

六、七章):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会70号文件):第二项,重点内容

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仅高级核保核赔师考):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六、《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六条禁令”处理办法》:第二条

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考试教材:

一、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法》第

三、

四、

六、七章)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臵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九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会70号文件)

二、重点内容

目前,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

(一)确保公司经营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真实可信

1、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在保费收入科目中全额如实反映保费收入情况。严禁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2、确保赔案和赔款的真实。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严禁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严禁与汽车修理厂等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理赔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确保理赔数据的真实完整。

3、确保公司经营各项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严禁不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严禁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中介手续费必须全额据实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列手续费。不得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任何费用从而扩大经营成本。

4、确保各项责任准备金依法依规计提。严格执行非寿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准确、真实地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严禁通过随意选取发展因子和最终赔付率假设等手段违规计提准备金,造成经营结果不真实。

各级公司的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对所管辖公司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负总责。

(二)严格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

严格执行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严禁保险机构对条款费率报行不一,各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总公司统一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从而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违规行为。如需修改或变更条款费率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

(三)解决理赔难问题

保险公司要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建立健全系统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切实提高理赔时效。

(四)确保公司主要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

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决策机制,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保费资金管理、核保核赔管理、有价单证管理、成本管理、印章管理、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管理等核心内控制度。强化数据集中管控,理赔接报案系统、单证系统要与核心业务系统全面对接,业务、财务、再保数据要实现集成管理、无缝链接、实时互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内控执行力。目前尚未做到总公司集中管控数据的公司,必须制定方案,明确时限,尽快实现。

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仅高级核保核赔师考)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被判处其它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四)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五)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六)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八)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九)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一)申请前1年内受到中国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二)因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十三)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

(十四)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中国境外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十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臵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

第九条 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行为。

第十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虚构保险合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六、《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第十八条 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应从重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发现的案件苗头、违法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

(二)发生案件后,未进行有效整改,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

(三)严重失职,管理不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案件发生。

(四)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资产发生损失。

(五)因参与内幕交易或者违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产发生损失。

(六)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案件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导致重大案件发生。

(七)案件引发系统性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通过以下情形自查发现的案件,若属于自然人作案,在管理责任追究上可以从轻处理:

(一)在业务流程中,关联岗位员工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反映举报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二)在业务流程中,通过流程监督机制或IT系统预警功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三)业务流程或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在日常管理监督或通过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四)在本机构组织的检查或在本机构内审(稽核)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本机构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五)在上级机构组织的检查或在上级机构内审(稽核)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责成或会同该机构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六)保险机构按照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部署,在组织开展全面自查或专项自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该机构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七)作案嫌疑人迫于内部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核查、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的压力,在作案行为未暴露前,主动向本机构坦白交代发现的案件。

(八)其他情形自查发现的案件。

发案机构及其上级机构应对上述自查发现案件进行调查确认。在报告案件时,应注明属于自查发现案件、详细叙述自查发现案件的背景和过程、提出认定意见,由上级机构出具认定结果,并由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通过加大案件治理、完善流程操作、改进业务管理、加强内审(稽核)检查及采取得当措施自查发现、主动揭露和暴露案件的。

(二)案发前发现内控中存在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曾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三)案发后及时主动追缴资金和积极赔偿损失的,根据挽回损失程度相应减轻有关人员责任。

(四)在受到胁迫情况下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

(五)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其他可从轻处理情节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发案机构及其上级机构应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各级机构集体研究通过,由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六条禁令”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六条禁令”为:

(一)严禁越权经营;

(二)严禁制造虚假利润;

(三)严禁埋单、撕单和制作阴阳单;

(四)严禁制作假赔案;

(五)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六)严禁在赔款中列支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二条 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公司各分支机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条 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十四条 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四章 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公司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三篇:合规风险管理工作计划

“合规风险”指的是: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计划三篇》,欢迎大家浏览、借鉴!合规风险管理工作计划一xxxx年3月11日我行展开了“合规管理年”活动的学习总动员会。通过我们深入学习,把理论具体化,根据实际建章立制,以规章制度管理人,以规章制度约束人,以规章制度培养人,以此我们要坚决遵循合规守纪的行为习惯。从“严”开始,抓实抓细,增强自己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的观念和抵御职务犯罪的能力。经过学习,因此,我将自己的心得体会写下来勉励自己日后更加时刻提醒自己的主动合规“意识。

有这样一则笑话:一个人和他的女朋友逛街,看到红灯便闯了过去。女朋友说,你连红灯都敢闯,什么违法的事不敢做,就跟他分手了。他又结识了一个女友,逛街时,看见了红灯,便老老实实地等,女友不高兴了,说你连红灯都不敢闯,还能干什么事?

这虽是一则笑话,却道出了一个事实,就是一些人对法律、规则的漠视。事实上,在我们的身边,规则意识缺失的现象随处可见。小到闯红灯、轧黄线、随地吐痰、乱丢垃圾,大到随意违约、坑蒙拐骗、违法乱纪。对这些现象,有的人似乎已是习以为常、司空见惯。殊不知,个人意志高于社会规则,个体行为凌驾于制度约束之上,这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和行业规则是社会运行、企业发展的基石,是社会有序运转、企业健康发展、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元素。合规是银行职业者的生命线。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法律富有弹性,形同虚设,社会必定混乱无序;如果规则可以灵活掌握,随意调整,人人不择手段,以实现一已私欲为目的,企业又会变成什么样子?

远的不说,从近年来,邮政储蓄所发生的资金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银行管理遭到质疑,员工法纪意识、道德水准遭到否定。究其原因来讲非常简单,“十案十违章”,有章不循,违章操作是发生案件的最主要原因。

以案为鉴,以过为镜,防微杜渐。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应该意识到在邮政储蓄银行改革和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信贷业务发展的同时,提高现代经营理念,深入推进违规积分,切实强化案件防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它是搞好内部管理的中心环节。旨在提倡高标准的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弘扬诚信、合规、尽职等职业价值理念,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应该意识到,规矩不是阻碍个性发展的枷锁,却恰恰是个人想取得成功,企业稳健经营的核心环节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

诚然,我们谁也不希望,一场运动式的教育活动之后,违规操作的问题卷土重来;不希望因为个别人的随意操作和小问题不断,使全行员工的利益受到牵连;不希望再有惊天动地的案件发生,却只能在事后感慨万千。因此,凡事坚持以人为本,建立起防范“人”险的长效机制,最为一名信贷员,我应该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经办的每一笔业务做起,从这一分钟做起。做一名合规守纪的信贷员,关健要树立四种意识、做到两个加强。四种意识为:

一、树立合规办事意识

坚决剔除凭感觉办事、凭经验办事、凭习惯办事的陋习,摒弃片面强调业务发展,忽视风险管理;片面重视市场开拓,忽视规章制度建设的陈腐观念,从管理的结构和细节中加强风险管理和防控。

二、树立责任意识

信贷员应本着对事业负责任、对领导负责任、对自己负责任,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处理业务要认真审核各项要素。用制度规范工作和业务操作,将安全经营贯穿于业务始终,杜绝风险控制“盲区”,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三、树立监督意识

员工相互之间不能盲目信任,领导和员工之间的信任必须建立在遵章守纪、按章办事的基础上,我们在处理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形成自觉监督的意识,养成相互监督的习惯。四树立保密意识,信贷员要作好行内贷款人员资料保密工作,更要作好为客户的保密工作。两个加强为:一要加强违规监管力度,工作中凡不执行规章制度、违规操作业务的,不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二要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在工作作风上员工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脚踏实地、积极履行好工作职责。主动热情的为广大客户及周围同事排忧解难,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完成好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在日常工作中,提高守法意识,从业务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入手,加强规范化建设,对于业务操作违规的行为警钟长鸣,从思想意识上和行动上自觉防堵不良贷款案件的发生。合规风险管理工作计划二

通过前一阶段的学习,我深刻的认识到,合规文化教育活动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形成具有农业银行金融特点的教育方式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组织形式,是农业银行信奉和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管理经验方式并付诸实践的价值观念,集中体现了农业银行员工的价值准则、经营观念、行为规范、共同信念及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是推动农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坚强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可以说,这次活动的开展,让我进一步认清了岗位职责、净化了了思想、提高了领导务能力。下面,就这次学习的收获,我谈点我的见解。

一、加强合规文化教育,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需要

开展合规文化教育活动对规范操作行为,遏制违法违纪和防范案件发生具有积极的深远的意义。一方面,要统一各级领导对加强合规文化教育的认识,使之成为企业合规文化建设的倡导者,策划者、推动者。当今社会是一个知识经济社会,各种新事物不断涌现,新业务、新知识更是层出不穷。

形势的发展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学习,全面系统地学习政治理论、金融业务、法律法规等各方面的知识,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更好地适应全行业务提速发展的需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特别是要注重加强对政治理论、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等方方面面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增强明辩事非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做到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头脑清醒。同时,要进一步端正经营指导思想,增强依法合规审慎经营意识,把我行各项经营活动引向正确轨道,推进各项业务健康有效发展。要在我行内部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形成讲实话,报实情,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的经营作风,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提升管理水平,严明纪律,严格责任,狠抓落实,严格控制各类道德风险、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维护和提升农行形象。一方面,要提高全体员工对加强企业合规文化教育的认识,全行干部职工是泉州农行企业合规文化建设的主体,又是企业合规文化的实践者和创造者,没有广大员工的积极参与,就不可能建设好优良的合规文化企业,更谈不上让员工遵纪守法。从现实看,许多员工对企业合规文化教育建设的内涵缺乏科学的认识和理解,把企业合规文化建设与企业的一般文化娱乐活动混淆起来,以为提几句口号,组织一些文体活动,唱唱跳跳就是企业合规文化建设。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做好财会人员的培训、考核,业务培训力求达到综合性、系统性、专业性、实用性、提升性,要使所有会计出纳人员人人熟知制度规定,个个争当合格柜员,柜面成为营销舞台;要强化财会人员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培训,针对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等不同形式,力求使财会队伍的综合素质在原有基础上再上一个等级。通过系列活动,使全体员工准确把握企业合规文化建设的真正科学内涵,自觉地融入到企业的合规文化建设中去,增强内控管理意识,狠抓基础管理,促进依法合规经营。

二、加强合规文化教育,是建立长效发展机制的需要

企业合规文化教育建设是一项工程浩大的系统性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建成的。要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在一个时期内要有一定的规划目标,最终建立适应企业长远发展的机制。从我行来看,他应该包括企业精神、价值观念、企业目标、企业制度、企业环境、企业形象、企业礼仪、企业标识等内容,形成有自已特色的文化经营理念。首先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通过学习、交流、研讨使全体员工认识到农业银行应如何发展,员工在自已的岗位上应如何做好自已的工作,与别的员工相比差别有多大,应如何改进;在新兴支行这个大家庭中自已是什么角色,自已出了多少力,对农行的改革与发展有何建设性意见。要通过谈认识,谈个人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以此建立我行的合规文化,进而提高农行的凝聚力、战斗力。

其次要与案件专项治理和正在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结合起来,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加强对易发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的业务环节的分析研究,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地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要通过开展教育活动,鼓励员工检举违纪违法的人和事,提供案件线索,推动案件专项工作深入开展,提高企业合规文化。最后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规范化服务,按照总行各项规章规定中的条款,对一些细节问题、难点问题要进行专项学习。对当前的业务经营和柜台服务形势,认真总结和细分客户群体和业务需要,整合有限资源,对存在较大矛盾和服务困难的服务焦点要集思广益,打开思路,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以最大的限度满足客户需要,提升企业合规文化精华。

三、加强合规文化教育,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

加强合规文化教育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降低金融风险,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工作中,应该做到“三要”。一要树立正确指导思想。要在追求盈利的同时重视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止出现为了片面追求高速业务增长而忽视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建设的倾向。

特别要防止企业炒银行的思想。一个项目必然会引起多家银行竞争,在竞争中企业肯定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条件让银行增加贷款风险,要很好权衡利弊,切忌为了芝麻而丢了西瓜。宁愿不发展,不要盲目发展,而造成新的资金沉淀。二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始终把制度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注重用制度来约束人,用制度规范日常行为。

为此,要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并完善一系列规章制度,坚持用制度来规范业务经营过程,确保有章可循,切实堵住各种漏洞,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每一个环节都不出现问题。要认真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健全覆盖所有业务风险的监控、评估和预警系统,要重视贷款风险集中度及关联企业授信监控和风险提示,重视早期预警,认真执行重大违约情况登记和风险提示制度。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保证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建立自我调整,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制衡机制,要在追求自我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建立健全不断自我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操作风险防范。四要坚持思想教育。要紧紧抓住思想教育这一重要环节,经常开展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有针对性地进行党风廉政教育,不断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利用金融系统身边发生的案例进行现身说法,使全体职工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合规风险管理工作计划三

中国银监会于20xx年10月25日颁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已经实施了9年多了,但是很多农商行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至今仍存在诸多问题。笔者身在其中,对此有着深切的感受,故在此试着指出问题并给出对策。

一、农商行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合规风险管理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

农商行都是从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来,其中很多尚未设立独立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其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目前还是由风险管理部门在做,甚至连作为行业主管机构的省级农村信用社有很多也是如此。然而,农商行的风险管理部门本身就存在人员数量不足、业务素质不高的问题,其本身的风险管理工作尚且疲于应付,又怎么能兼顾并做好合规管理工作呢?况且,与风险管理部门“混业经营”本身就违反了《指引》关于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应保持独立性的规定。

(二)合规风险管理人员构成及素质存在的问题

即便是已经成立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其人员构成及素质也差强人意。目前,很多农商行的合规风险管理人员大多数都是从其他岗位抽调来的,其中有农贷会计、信贷员、柜员及少数刚毕业的法律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等。他们大都不具备合规风险管理的资质,也缺乏合规风险管理必备的知识和经验,尤其缺乏法律知识和经验,没有经过系统的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培训,尤其是银行法律事务培训,就连合规风险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主管行长基本上也是这种情况。这样的队伍,怎么可能做好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呢?

(三)合规风险管理人才待遇存在的问题

有的农商行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幸运地吸纳了一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律师从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甚至具有中级律师技术职称的合规风险管理人才。这样的人才在全国的农村信用社系统都是“稀有动物”。但是他们目前的境遇基本上就是:不享受相应的技术职称待遇(农村信用社传统上只认可经济师,不认可法律专业的技术职称,即便是中级律师职称,也不能享受中级经济师的待遇),职务偏低,工资系数及数额偏低。这样的人才在享受如此低的待遇的同时,却还要承担如此重要的合规风险管理职责,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发挥出来吗?

(四)合规风险管理机构日常工作存在的问题

很多农商行对《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履行得也很不到位,其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没有做到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无法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规定及其精神,不能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未能及时为高级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

2、在审核评价商业银行各项政策、程序、操作指南、常用合同的合规性方面,显得能力不够、底气不足,审核意见有的不被业务条线接受和认可。

3、对员工的合规培训不够甚至完全没有培训。由于合规管理部门自身人员数量有限,素质不高,无法履行《指引》规定的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的工作职责。

4、未能选聘、跟踪管理好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的外包单位。目前,发展较快的农商行在改制、重组、兼并、收购、资产证券化、运作上市的过程中,会选聘一些涉及合规风险管理的外包单位,比如: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但是他们对这些外包单位的选聘和管理还很不规范。这些外包单位基本上都是通过非公开招标或者非公开竞聘的方式选聘而来的。由于这些外包单位及其派遣人员的资质、信誉、经验、能力、敬业精神等千差万别,如果不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公开竞聘的方式择优选聘,将很难保证其业务素质及服务质量能够满足农商行的实际需要。事实上,这样选聘来的某些外包单位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确实不高,收费还不低。目前,这些外包单位基本上也只是由合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联系和对接,却谈不上由其负责公开选聘和跟踪管理。这就导致了合规风险管理部门根本无法对这些外包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价。

5、在保持与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并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主要表现在:不能与监管机构保持有效的沟通,不能准确、真实地表达自身合理合法的诉求,不能保质保量地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和合规风险评估报告,不能严格执行和落实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及整改意见等等。

二、加强农商行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针对合规风险管理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农商行要尽快设法设立独立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并配备好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人员,以使该部门能够高效运转。为此,作为行业主管机构的省级农村信用社首先要从自身做起,尽快在本级设立独立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从而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并督促辖区内所有农商行(县级农村信用社)均建立健全各自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

(二)针对合规风险管理人员构成及素质存在的问题,农商行应从以下二个方面着手:

1、以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和职务级别等优厚条件,积极从社会或者从具有先进、成熟的合规风险管理经验的大、中型银行(比如:工行、农行、中行、建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引进学有所成并且有丰富经验的合规风险管理人才,特别是法律人才,充实到农商行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并使其尽快融入农商行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中去,从而为农商行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强大的专业支持。

2、对现有的合规风险管理人员,要加强合规业务培训,要请大、中型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专家或者熟悉银行合规业务,特别是熟悉银行法律业务的专家给合规风险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并针对培训的内容进行测试,公布成绩及排名,对经常排名在前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及物质奖励,对经常排名在后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以激发合规风险管理人员自觉学习的动力,从而迅速提高其自身的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据了解,目前有的省级农村信用社已经开始这项培训工作了,并且已经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接受合规(法律事务)培训的人员也纷纷表示自己确实很需要并且很欢迎这种精准、实用的培训方式。

(三)针对合规风险管理人才待遇存在的问题,农商行要适当给予或者提高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律师从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的合规风险管理人才的待遇,并且根据这些人才实际的工作能力安排其担任适当的领导职务;对于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考虑按中级或者高级技术职称给予适当的级别待遇。这样既可以留住这些稀有人才,又可以激发其工作热情,使其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还可以发挥其“传、帮、带”的作用,给农商行培养、造就一支业务过硬、作风优良、保障有力,能打胜仗的合规风险管理人才队伍。

(四)针对合规风险管理机构日常工作存在的问题,农商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对于新出台的法律、规则和准则,要及时组织学习,并可以采取有奖知识竞赛等方式,促使合规风险管理人员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并主动掌握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进而使其逐步达到能够学以致用地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合规问题,能够及时给高级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的水平。

2、要加强合规风险管理人员对于银行各项业务的学习和了解,加强其与各业务条线的沟通和互动,必要时可以互相派员学习、观摩对方的业务及工作流程,从而增加彼此的了解和互信,使合规风险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建议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容易被业务部门采纳。

3、在提高合规风险管理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农村信用社系统内部正反两方面的鲜活例子(可以编成案例集),并积极借鉴其他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的经验教训,采取各种形式(包括编写读物、制作图片、图表、进行相应的考试或者竞赛等)加大合规培训及宣传的力度,迅速提高农商行全员的合规意识,从而保证合规风险管理工作能够得以顺利、有效地开展。

4、要采取公开招标或者公开竞聘的方式选聘外包单位,以确保把那些声誉高、业务素养深、经验丰富、办事认真负责的优秀机构和人员选聘进来。合规风险管理部门既要负责遴选合格的外包单位(必要时可以建立备选机构名单或专家库),又要与这些外包单位进行有效沟通和对接,并及时有效地跟踪、监督其工作进程,审核其工作成果,对其提供的外包服务给予客观、真实的评价。

5、要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有效沟通,坚决避免与监管机构玩“猫鼠游戏”或者搞 “蛇鼠一窝”,既要敢于向监管机构合理合法地表达自身的诉求,又要按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和合规风险评估报告,更要不折不扣地坚决采取有力措施执行和落实好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及整改意见。

第四篇:保险合规管理工作职责

1.协助制定、修订公司的合规政策和年度合规计划,并推动其贯彻落实。

2.协助制定、修订公司的合规手册和其他合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

3.能主动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合规风险等工作内容。

第五篇:对银行合规管理工作的思考

2008-12-02 10:13阅读(5207)评论(0)

对合规管理工作的思考

伴随金融价格、业务范围、市场管制的逐步放松,我国银行业的运作效率大大提高,但同时面临的风险也急剧上升,加强风险管理,提高管理的有效性,既是监管者关注的重点,也是商业银行自身努力追求的目标。2005年4月,巴塞尔银行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要求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的合规部门对合规风险进行管理,对合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通报、监控并报告。2006年10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合规指引》),其指导思想和管理原则基本上涵盖了商业银行合规管理机制建设的主要内容,标志着国内银行业的合规管理提上了议事日程,各商业银行都积极响应,开启了合规管理的新篇章。作为一名银行基层的合规管理人员,结合工作实践对合规管理作了一些思考。

一、合规、合规风险的定义及合规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合规、合规风险定义。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将合规定义为:确保银行的活动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相一致。合规风险是指如果银行没有遵循适用于银行经营活动的法律、监管规定、规则、相关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行为准则,就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监管处罚,从而导致其遭受重大财务损失、声誉损失的不确定性。由此可见,合规管理是对合规风险的管理,是银行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贯穿于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这在《合规指引》中已经得到确认,并已逐步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的一种共识,在我行股改进程中合规管理也将成为农业银行改革的重要一部分。

(二)合规管理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素。根据《合规指引》要求,银行合规管理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规政策---载明银行合规管理理念的核心文件;合规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资源---保障银行合规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载体和相关条件;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实现合规管理的工作目标;合规风险管理计划落实的过程和步骤---包括合规风险识别、量化、评估等过程在内的管理流程;健全完善的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提高合规人员管理素质能力的必要手段。其基本要素包括:一是有效识别合规风险;二是主动避免违规违法事件发生;三是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违规行为及其不良影响;四是建立和落实必要而适当的合规问责和奖罚措施;五是适时制订(修订)相关规章制度或岗位手册,持续地、动态地保障业务安全运行,满足内外部监管要求;六是落实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和提升合规创造价值的能力。

二、当前我行合规管理的现状和不足

我行的合规管理从认知到实践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2004年开始,我行就对进一步依法合规管理进行了积极探索,当时大家对合规管理都觉得比较陌生,无经验可循,没有抓手,着重于思想观念的培养。通过三年的不懈努力,合规价值观念和合规文化建设已得到越来越多管理者和员工的认同,为下一步做好合规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银监会《合规指引》的发布,为我行合规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制度基础,实现了从“依法合规”到“合规管理”质的转变。首先,我行把合规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分行办公室设立合规科,架构了合规管理同业务经营之间的桥梁,促进我行业务又好又快地发展;其次,建立合规管理体制和合规管理长效机制,架构合规组织,规范合规管理内容和合规汇报路线,制订合规绩效考核制度、合规问责制度和诚信举报制度等三项制度,实现合规管理程序化和机制化;第三是强化合规文化建设,通过《员工行为守则》的教育检查活动,使员工能遵循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最后,明确由办公室合规科牵头对内外部审计、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落实整改的协调、督促和报告,做好外部监督与内部合规的有效互动。这些职责的赋予,一方面说明了合规管理不断得到我行管理层的重视和认可,另一方面也使合规管理理念渗透到我行业务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逐渐嵌入流程之中而不再游离于流程之外。 但也应该承认,由于文化与环境、历史与现实的各种原因,农行的合规管理还处于试点阶段,主要体现在:

1、科学的合规管理理念有待于深化。目前部分机构还存在博弈行为,存在着怎样突破规范去争取利益,这难免会产生一些违规行为,说明我行的合规基础还不牢固,合规优先的观念还没有得到认可。同时,从自律监管和各项检查来看,我行操作环节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有些问题是操作人员执行不力,也有些问题是操作人员无法执行。这说明合规管理从高层做起、合规人人有责的理念还有待深化提高。

2、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主要体现在合规组织体系从总行到

一、二级分行还没有完全理顺,机构建设不够到位,职责不够明晰。

3、合规管理资源保障不足。合规管理工作在人财物等资源保障和供给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配置综合型的合规经理难度很大,制约了合规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4、合规管理手段的先进性不足。主要靠人工手段进行表象监测或人为控制,缺乏必要的业务管理系统和操作工具支撑,管理质量及效率有待提高。

5、合规管理长效机制有待于践行。合规考核尚未受到足够重视,合规问责执行不力。

三、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的建议

合规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说明我们前面的路还很曲折,如何突破这些障碍,需要长期进行综合治理,需要建立有效的系统工程推动我行合规管理工作的深化,最终收到软(件)硬(件)兼施、内(管)外(促)兼修、形神兼备、名实兼收之实效。

(一)高度重视合规文化建设。合规文化建设是“一把手”工程,离不开高层领导思念上的重视,行动上的积极支持。合规要从高层领导做起,带头倡导和执行诚信、正直的合规文化,坚持内控优先,以此促进全行上下形成合规树立形象、合规树立品牌、合规树立价值的合规理念;坚持《员工行为守则》教育检查活动长抓不懈,全体员工努力践行,促进“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依法合规”四大原则落到实处,使之成为高层管理人员、基层操作一线员工的一项共识和自觉遵守的准绳。

(二)增强合规管理的独立性和长效性。

1、健全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在总行、分行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在支行及以下机构设立合规岗位,保障合规组织系统性,增强合规组织的独立性。

2、明确合规管理部门与其它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边界,合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负责合规风险的管理。

3、加强合规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考核评价制度,把评价结果作为内部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和诚信举报制度,查实各种违规行为,落实责任追究,督办问题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三)注重合规管理的协调性。合规管理部门要做好与监管、审计部门的牵头协调、联系及落实整改等工作,无一不需要加强与行内其他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协同、配合、互助。“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是对“合规人人有责”的最好写照。因此合规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应是建立合规团队,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协同、相互支持、相互信任,各尽其责、共建合规、共保安全、共促发展的合规管理合作机制。

(四)增强合规管理的技术性。规范流程,实现流程再造,把制度性的合规要素嵌入到流程管理中,利用科技技术保障,实现合规风险管理对具体业务的全流程控制。凡是违反业务管理流程的行为均会被“冻结”或留下记录,促使人人养成按流程办事的好习惯。

(五)充分利用员工违规计分管理平台,促进合规意识的提高。

1、抓好违规行为按实扣分。对于各种不同类型的检查活动,合规经理要积极行动收齐问题底稿,按实进行计分,保证违规行为扣分的到位率。

2、加大员工违规扣分的透明度,增强员工的自我约束。相关部门应将全行员工的违规扣分情况在管理平台上公布,提高违规扣分的透明度,强化员工的心理压力,增强员工自我约束的主动性。

3、加强员工违规扣分的考核力度,落实奖惩处罚。通过计分考核来增强员工违规的成本,促进员工合规意识的提高,降低违规操作的发生频率。

4、提高违规扣分行为的分析,促进违规问题的整改落实。合规经理要对本部门发生的违规行为,按问题的性质和发生的频次进行分析整理,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并主动做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六)增强合规管理创造价值的能力。一方面随着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功能前移”的转变,合规管理要强化合规预警或合规提示,多做“防患于未然”的未雨绸缪工作,着力于少出或不出违规风险事件。另一方面“合规创造价值”途径在于嵌入业务促发展。合规要敢于说“不”,但是合规不能只说“不”,合规管理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全行的风险控制能力,而不是简单地进行否定。如果一项业务只是某一点上存在不合规,不能因此就否认整个业务的可行性,应该力图将合规升华成为一种存在可能性的艺术,既“挑刺”,更要“拔刺”,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优化方案。只有这样,合规的价值才能体现,合规的功能才能发挥,合规管理部门才能得到全行的尊重,合规文化才能具有长久的生命力。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化工原理实验课程简介下一篇: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