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事件剖析

2022-08-03

第一篇:网络安全事件剖析

十大污染事件剖析

1. 马斯河谷事件

1930年12月1~5日 比利时马斯河谷工业区 工业区处于狭窄的盆地中,12月1~5日发生气温逆转,工厂排出的有害气体在近地层积累,三天后有人发病,症状表现为胸痛、咳嗽、呼吸困难等。一周内有60多人死亡。心脏病、肺病患者死亡率最高。

2. 多诺拉事件

1948年10月26~31日 美国宾夕法尼亚洲多诺拉镇 该镇处于河谷,10月最后一个星期大部分地区受反报旋和逆温控制,加上26~30日持续有雾,使大气污染物在近地层积累。二氧化硫及其氧化作用的产物与大气中尘粒结合是致害因素,发病者5911人,占全镇人口43%。症状是眼痛、喉痛、流鼻涕、干咳、头痛、肢体酸乏、呕吐、腹泻,死亡17人。

3.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40年代初期 美国洛杉矶市 全市250多万辆汽车每天消耗汽油约1600万升,向大气排放大量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该市临海依山,处于50公里长的盆地中,汽车排出的废气在日光作用下,形成以臭氧为主的光化学烟雾。

4. 伦敦烟雾事件

1952年12月5~8日 英国伦敦市 5~8日英国几乎全境为浓雾覆盖,四天中死亡人数较常年同期约多40000人,45岁以上的死亡最多,约为平时3倍;1岁以下死亡的,约为平时2倍。事件发生的一周中因支气管炎死亡是事件前一周同类人数的9.3倍。

5. 四日市哮喘事件

1961年 日本四日市 1955年以来,该市石油冶炼和工业燃油产生的废气,严重污染城市空气。重金属微粒与二氧化硫形成硫酸烟雾。1961年哮喘病发作,1967年一些患者不堪忍受而自杀。1972年市共确认哮喘病患者达817人,死亡10多人。

6. 米糠油事件

1968年3月 日本北九洲市、爱知县一带 生产米糠油用多氯联苯作脱臭工艺中的热载体,由于生产管理不善,混入米糠油,食用后中毒,患病者超过1400人,至七八月份患病者超过5000人,其中16人死亡,实际受害者约13000人。

7. 水俣病事件

1953~1956年 日本熊本县水俣市 含甲基汞的工业废水污染水体,使水俣湾和不知火海的鱼中毒,人食用毒鱼后受害。1972年日本环境厅公布:水俣湾和新 县阿贺野川下游有汞中毒者283,其中60人死亡。

8. 痛痛病事件

1955~1972年 日本富山县神通川流域 锌、铅冶炼厂等排放的含废水污染了神通川水体,两岸居民利用河水灌溉农田,使稻米和饮用水含镉而中毒,1963年至1979年3 月共有患者130人,其中死亡8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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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无止境 发表于:09-12-16 22:37 [只看该作者]

一、城市空气污染概况

1、据世界卫生组织全球环境监测系统的数据显示,全球空气污染严重的十大城市分别为:太原、米兰、北京、乌鲁木齐、墨西哥城、兰州、重庆、济南、石家庄、德黑兰。其中我国占了7个。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接受《南风窗》杂志专访时批露。

2、美国环保署(EPA)统计结果表明:室内空气污染的程度常常超出室外2~5倍,有时超过100倍。

3、中国每年空气污染导致1500万人患支气管病。每年有200万人死于癌症,而重污染地区死于肺癌的人数比空气良好的地区高4.7——8.8倍。

——联合国开发署2002年报告。

4、国家环保总局统计,中国有1/4的人口饮用不合格的水,1/3的城市人口呼吸着严重污染的空气。

5、中国的二氧化硫、消耗臭氧层物质排放量居世界第一。国家卫生、建设、环保等部门联合对全国十城市家庭装修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存在有害气体污染的家庭装修材料占68%以上。

6、2005年1月27日,瑞士达沃斯全球经济论坛对全球144个国家和地区的环境质量进行排名,中国位居133位。全球倒数第12位。

7、国外科学家宣称,如果中国不迅速转变生产与生活方式,人类历史上突发性环境危机对经济、社会体系的最大摧毁,将可能出现在中国。

8、据《参考消息》报道:在中国11个规模最大的城市中,烟尘和颗粒物每年造成5万人过早死亡,40万人患上慢性支气管炎。

9、新华网北京7月13日电(记者秦杰、周玮)环保总局13日公布了2003年度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管理和综合整治年度报告。报告显示,一些城市的空气污染仍然很严重。2003年,113个城市中空气污染最重的10个城市是临汾、阳泉、大同、石嘴山、三门峡、金昌、石家庄、咸阳、株洲、洛阳。据了解,环保总局1989年开始在全国重点城市实施的“城考”制度,是以量化城市环境质量、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的指标体系,可综合评价一定时期内城市政府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面工作的进展情况,从而实现了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由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的转变,“城考”的对象是城市人民政府。

10、咸阳市长就空气严重污染问题向市民道歉

晨报陕西专讯(2004年7月17日)针对近日咸阳市被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为空气污染最严重城市,并要求市政府各部门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下决心治理好咸阳市的空气污染问题,让全市人民真正呼吸到新鲜干净的空气。市长张立勇在会上首先向全市人民道歉。他要求各级部门迅速转变这种局面。同时号召全市人民开展净化空气大行动,争取让咸阳从后十名进入前十名。————《华商报》供稿

11、石家庄环保部门称“上榜”后压力很大

本报石家庄2004年7月15日电(记者许海涛) 7月13日,国家环保总局首次公布11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空气污染综合指数排名情况,石家庄市再次位列空气污染最重的10个城市。石家庄市环保局官员称,作为其中惟一一个省会城市,环保部门压力很大。据悉,石家庄市曾多次进入空气污染最重城市之一,历届政府把治理空气污染作为重中之重。

12、[英国《金融时报》7月27日文章]题:中国是世界工厂,但它也正在变成世界垃圾场(记者金奇发自北京)中国30%的地方降下了酸雨,如果许多城市的碳氢化合物、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排放量依然以目前的速度增长,到2010年,这些城市的空气将根本无法呼吸。 中国一个环境研究机构近期发表的一份研究报说,中国的空气污染给公民健康造成损害带来的损失每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到3%,如果这种局面继续去,到2020年,中国将为此付出大约3900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 在中国11个规模最大的城市中,烟尘和空气中悬浮的其他颗粒每年5万人过早死亡,40万人患上慢性支气管炎。研究报告主说明,如果不改变当前的状况,到2010年,每年过早死亡人数将达到38万人,而到2020年,这一数字将增至55万人。因此,正计划采取一系列举措减少空气污染——目前这些污染源主要与烧煤有关。中国一名环保人士说:“一方面,中国是世界工厂。另一方面,它又在为世界垃圾场。”一些官员说,中国的环境退化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因此发达国家也应该为改善中国的环境承担一部分责任。由此看来,中国未来的环境状况仍充满不确定性;如果不对体制进行改革,可能很难缓解环境所面临的危机。

——2004年8月4号《参考消息》头版头条

13、2005年1月国家环保总罕见地掀起了建国以来“第一场环保风暴”。全国30个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大型建设项目被叫停,其中26个是投资巨大的电力项目,涉及金额均为10亿以上乃至上百亿元。

14、 联合国环境署确定2005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为“营造绿色城市,呵护地球家园”(Green Cities——plan for the Planet!),为呼应这一主题,展示中国政府和人民创建绿色家园、营造和谐社会的决心与行动,鼓励公众参与,弘扬生态文明,繁荣环境文化。2005年“六.五”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人人参与,创建绿色家园”,该主题旨在号召全社会行动起来,积极投身建设生态省、环保城、生态工业园区、绿色社区等环保实践活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绿色家园。

二、城市空气污染来源 一氧化碳(CO)

一氧化碳即通常说的“煤气”,是无色、无味、无臭的有毒气体,化学性质较稳定,是大气中几种主要的污染物质之一。

一氧化碳是由于含碳物质不完全燃烧产生的。城市大气环境中的一氧化碳主要来源于燃煤和机动车排气。一氧化碳是排放量最大的大气污染物,全世界每年人为排放的一氧化碳总量有几亿吨,其中一半以上来自汽车尾气。今年来,由于北京市燃煤量和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市区的一氧化碳浓度呈上升趋势。

一氧化碳能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而形成碳氢血红蛋白,影响血红蛋白的输氧能力,阻碍氧从血液向心肌、脑组织的转移,严重时可使人窒息。当大气中一氧化碳达到一定浓度时,心肌梗塞患者发病率增高,当浓度达到某一更高浓度时,严重心脏病人就会死亡。另外,一氧化碳可参与光化学烟雾形成的反应造成危害。

防治一氧化碳的污染,首先要改进城市交通运输工具,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其次,改进燃煤设备、推广适用天然气;其三,扩大绿地面积,增大森林覆盖率。 二氧化氮(NO2)

二氧化氮是一种棕红色、高度活性的气态物质。氮氧化物是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及其他氮氧化物的总称,而二氧化氮在臭氧的形成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人为产生的二氧化氮主要来自高温燃烧过程的释放,比如机动车、电厂废气的排放等。家庭用火炉和气炉燃烧也会产生相当量的二氧化氮。

短期暴露(比如,少于3小时)可导致已患呼吸道疾病者产生过敏反应、损害肺功能,增加少年儿童(5-12岁)的呼吸道疾病发生率。另外,二氧化氮还是酸雨的成因之一。事实上,二氧化氮所带来的环境效应多种多样,包括:对湿地和陆生植物物种之间竞争与组成变化的影响,大气能见度的降低,地表水的酸化,富营养化(由于水中富含氮、磷等营养物藻类大量繁殖而导致缺氧)以及增加水体中有害于鱼类和其它水生生物的毒素含量。 二氧化硫(SO2)

二氧化硫是无色气体,具有刺激性气味,是大气中几种主要的污染物质之一。

大气中的二氧化硫主要是人类活动产生的,大部分来自煤和石油的燃烧以及石油炼制等。北京市的二氧化硫主要是燃煤排放的。在采暖期,编布全市的采暖用小煤炉及锅炉等排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使得市区大气环境中的二氧化硫浓度相当高。在非采暖期,由于没有采暖用煤,而且市区居民炊事气化率高,因此二氧化硫浓度比较低。1996年全市(含工业、农业、居民生活)煤炭消耗量为2763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为35.31万吨。

大气中的二氧化硫会刺激人们的呼吸道,减弱呼吸功能,并导致呼吸道抵抗力下降,诱发呼吸道的各种炎症,危害人体健康。二氧化硫还回对许多植物造成危害。二氧化硫及其生成的硫酸雾会腐蚀金属表面,对纸制品、纺织品、皮革制品等造成损伤。二氧化硫的污染还可能形成酸雨,从而给生态系统以及农业、森林、水产资源等带来严重危害。

为了有效防治二氧化硫等的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一要改变燃料构成,推广使用天然气及优质煤;二要继续发展集中供热;三要大力推广节能、脱硫及高效除尘措施。

第二篇:群体性事件深度剖析(1)

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法律对策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带来了利益的碰撞和深层矛盾的暴露,而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我国的群体性事件的呈现出了许多新特点、新原因,群体事件的爆发对我国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本文中戴先文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作为切入点,阐述了近年来群体事件呈现的新特点、产生的原因以及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对策。

群体性事件是目前我国社会活动中出现的一些超出现行社会规范的行为,是社会关系中出现的一种不协调、不和谐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要的新概念。“和谐”成为中国改革发展战略机遇期的社会主调。以和平与发展为时代主题的条件下,和谐社会必须以有序、安全和稳定为基本前提。近年来,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带来的影响,作为社会矛盾和冲突特殊表现的各种群体性事件,数量正不断上升、规模日益扩大、表现形式趋于激烈,已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由于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和复杂性,加之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匮乏,使处置工作异常艰难,很容易导致事件的恶化,它严重干扰了政府的办公秩序,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日益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制约因素。因此,如何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社会必须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试就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特点、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对策进行一下探讨,以期为今后处置这方面问题提供参考。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在国外,一些社会学者将“群体性事件”称之为“集群行为”或“集合行为”等,如美国社会学家帕克在其1921年出版的《社会学导论》一书中,最早从社会学角度定义“集合行为”,认为它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斯坦莱•米尔格拉姆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戴维•波普诺也指出,集群行为“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而在我国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群体”是指本质上有共同点的个体组成的整体。“事件”是指历史上或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根据以上解释,“群体性事件”就可以理解为由同类个体组成的整体,因为共同的要求,对社会造成的不平常影响的事情。在我国,由于受不同时期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在建国初期称之为“群众闹事”、“聚众闹事”;八十年代称之为“治安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九十年代称之为“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在21世纪初期称之为“群体性治安事件”。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定性,我国国内的一些专家、学者也是众说纷纭,说法不一,有的界定侧重明确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性质,有的界定指出了群体性事件在行为手段上的特点及其社会作用和影响。综合上述论述,笔者以为:群体性事件是指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群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采取静坐、冲击、游行、集合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尽管群体性事件的外在呈现出某些对抗性的倾向,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也会由非对抗性转化为对抗性。群体性事件既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与处在既定社会规范制约下的群体行为相对而言的集群越轨行为。群体性事件的副作用和社会危害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它在客观上对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也是应当肯定的。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认为,在一定程度上,群体性事件可能是这样一个机制:“通过它,社会能在面对新环境时进行调整。一个灵活的社会通过冲突行为而受益,因为这种冲突行为通过规范的改进和创造,保证它们在变化了的条件下延续。”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在于它能够释放出长期积压的一些社会能量,能使部分心理失衡的群众得以心理的平衡,这

对保持社会的长期稳定是有积极作用的,其次它向社会发出了警告或信号、表示部分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失必须加以补偿,或者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问题需要纠正,或者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应该完善等等。所以,我们对群体性事件决不能只能看到它的负面效应,还应该看到它可以是社会压力的减压阀和报警器,有利于促使我们加强和改进工作,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因此,只有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才能妥善审慎地处置好群体性事件。

二、近年来群体事件呈现的新特点

(一)群体性事件数量增多、规模趋大

据统计资料显示,从1993年到2003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中国官方数据显示,群体性事件从1995年的超过1万起,持续增加到2005年的超过6万起,2007年已经超过8万起。进入2008年下半年,在举办北京奥运前,中国不同地区接连发生严重的警民冲突与群体性事件,而且,涉及面越来越广。最突出的例子是瓮安、孟连、陇南、石首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趋于多元化

群体性事件参与群体越来越多,有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失地农民,农民工,房屋被拆迁居民,库区移民,下岗的军转干部,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等等。

(三)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化倾向越加明显

群体性事件中有幕后指挥、领导者,他们事先会进行周密的计划,要求参与者行动统

一、进退有序、组织严格;他们重视信息研究,环节把握准确。最终目的就是扩大影响、增加压力。

(四)群体性事件的暴力程度大大加剧

群体性事件大多采取较为平和的表现方式,从本质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暴力性、破坏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长,出现激化现象,对抗程度加剧。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出于“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心理,越来越多地采取各种极端或违法行为发泄不满情绪,围攻冲击基层党政机关、阻断交通、扣押人质,个别地方发生破坏公共设施、打砸乡镇政府和县政府的局部骚乱。瓮安、石首事件就是新世纪群体性事件中的两个标志事件,就在于它的暴力程度大大加剧。

(五)群体性事件和平理性的表达方式有很大发展

一些地方的民众在寻找理性有效的表达,一些比较高层的领导和各地的警方也表现出了很大的理性和克制。与过去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动辄打砸抢烧,警民冲突激烈的状况相比,诉求者通过“非暴力不合作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争取利益。这与社会进步有关,但同时也取决于地方政府的宽容度和政治智慧。双方都意识到,用谈判、协商、平和的方式解决问题的成本比暴力要低得多。

三、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

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其中既有社会环境和社会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与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因素。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是社会变迁过程中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是各种利益冲突的集中体现,它的产生及我国正处于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基尼系数超过0.4的国际警戒标准)的经济发展关键期和敏感期,群众维权意识增强等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又有现实的具体成因。概括起来,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群体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阶层、群体、组织的分化以及其利益的分化,经济结构失衡,资源供给欠缺,生态环境破坏,社会的保障机制、民主机制建设等问题保障不到位、决策不民主、相互

脱节甚至顶牛等情形。因为某些方面的改革失度,导致了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失业严重,腐败现象蔓延以及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等情形。而这些因素都是易于导致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重要条件。

(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被侵害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爆发的直接原因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城郊农业用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和安置等相关政策不落实、不配套,或者房屋被拆迁的征用补偿太低,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此外还有粮款补贴、财务混乱、宅基地等因素都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在城市,由于房屋拆迁、下岗失业、承包租赁、城市管理等原因也都会直接引发群体性事件。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必然会触及特定群体的利益,如企业转制中的下岗职工群体,超过了社会的承受能力,下岗失业工人也极有可能受到煽动而引发集会、游行、示威;城市拆迁补偿未及时到位,回迁日期遥遥无期,搬迁地点不理想,生活设施不配套等原因,导致拆迁户与拆迁公司的矛盾激化。体制的转换引起利益的重新分配而触及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利益冲突激化便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地方政府的决策失误是群体事件发生的政治因素

在冲突萌芽和聚集的初期,一些地方的基层党委政府对社会矛盾普遍表现出“体制性迟钝”——反应迟钝,判断失误,处理失当,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集中暴露出执政能力薄弱的软肋。“瓮安事件”中,基层党委政府匆忙将事件定性为“有组织、有预谋”,是黑恶势力煽动群众围攻政府,并在当地媒体大规模刊播“瓮安群众愤怒谴责不法分子”等新闻,引起了更多群众的反感和猜疑。一些官员还习惯于封锁消息,控制舆论,制造出“不明真相的群众”。长期以来,在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后,保持沉默、回避媒体已经成为一些基层党委政府条件反射式的“自觉行为”,但在传播手段多样化、传播对象大众化的情况下,这种紧要关头的“失语”必然丧失引导舆论的主动权,看似避免承担责任的风险,实际却陷入被动,增加了平息事态的难度。

(四)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虽然随着法治社会的进程加快,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对民主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群众整体的法制观念相对淡薄,造成了高涨的民主参政意识与较差的法制观念间的反差。尤其在一些偏僻的农村地区,群众的法律知识有限,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比较落后。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摩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不懂也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或通过合法途径加以解决,而是动辄采取闹事的方式向政府施压,往往选择越级集体上访或闹事的形式,甚至发生暴力袭警、阻断交通事件,希望通过扩大事态,引起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视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使本来能通过正常的信访、法律程序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群体性事件。部分群众心里存在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负面影响和造势心理。认为闹事是唯一解决问题、获取实际利益的办法,故意扩大事态,聚众上访。同时,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处理同一类群体事件中,对行为过激的事件和一般性的上访在解决方式、承诺程度及兑现结果的差异也加重了群众的这种心理,产生连锁反应。

(五)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畅通是产生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原因

在我国现阶段,如果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难以在一定范围内兼顾和协调到,又缺乏各自表达正当利益诉求的渠道,便可能导致矛盾的积累和利益冲突的加剧。目前,由于受国家体制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影响,在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上还存在一些不健全的地方,主要表现为渠道不畅,不同社会群体表达自身利益的声音强弱不一,表达的机会不同,表达的有效性和充分性不一。特别是当弱势群体的利益处处受损时,又缺少畅通的利益诉求机制,于是他们便采用静坐、集体上访,阻碍交通,冲击党政机关等集体性施压行为来宣泄自己的利益诉求。因此,突发性群体事件也就频频出现了。

四、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对策

2005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处理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对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原则、组织领导、职责分工、现场处理和宣传教育等项工作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各地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提供了依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把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首次写进党的重要文献,并且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突出地摆到全党同志的面前,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清醒认识,充分表明了我们党直面现实的政治勇气。

但从我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分析来看,多数还是集中在法律方面的问题,或者说是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当前频繁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深层原因就是法律不适合社会的发展。目前我国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信访条例》等,此外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部门规章。而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我国现有的有关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法规中,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多,授权性、可行性条款少,还未形成一个从权利的设置、组成到行使、保护、规范的完整体系。例如,现实生活中,工人要求发放拖欠的工资,由开始个别工人零星去要,到后来成群结队去闹,以致影响了单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对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应当怎样界定?无论是分散催讨还是集体催讨,在我国的法律上都没有明文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从整体上来看是合法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这些工人若采取堵截铁路、冲击党政机关的方式来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则构成违法行为。某些执法机关在没有对群体性事件的合法性作出判断之前,就盲目采取措施。群众没有违法,而执法机关却已经违反法律,这不仅不利于矛盾的解决或化解,而且往往会导致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尖税矛盾和突出问题的特殊表现,我们应从法律的视角、运用法律的途径和方法来认识、分析和解决矛盾。如果离开法律规定采取行动和措施,不仅往往使处置工作陷入被动,事后也将留下隐患,从而导致法律权威和政府信誉的降低。因此,我们在观察、分析、判断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必须坚持法治的视野、法治的立场、法治的原则、法治的方式和法治的程序,将处置群体性事件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

(一)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措施必须要有法可依

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着合理要求与违法行为、多数人的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因此,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必须要严格依法进行,要针对不同的群体性事件和不同的发展阶段,正确分析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性质,区分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处置工作。处置群体性事件只有依法办事了,才能取信于民,人民才能充分理解,积极配合与支持执法者的工作,从而减少冲突的发生。

(二)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中最为重要的方面,就是程序的公开、透明,要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妥善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广,既有根源的复杂性,又有事态的模糊性,还有过程的多层性,因而一般处置难度较大。要根据事情的起因、界定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风险评估,要始终坚持平息事态、维护稳定为目标,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遵循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不越权、不失职,将处置工作的各个环节纳入到法律政策轨道,确保处置工作既依法有据,又干净彻底,不留隐患。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适当允许公民依法集会、游行、示威

依法集会、游行、示威,是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发表意见、表达意愿、宣泄情绪的法定渠道。在充分兼顾社会综合承受能力,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循序渐进地批准通过法定程序提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逐步引导群众采取平和理性的方式表达他们的意愿,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更好地化解矛盾,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减轻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公安机关的压力。当前,可先行受理、批准一些劳资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环保等涉及群众经济利益符合政府原则立场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放开。这样做体现出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人文关怀。

(四)建议制定专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法规

群体性事件有着深刻和复杂的社会背景,涉及众多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关乎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预防和处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悲剧性后果。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职责和办法,国务院应该总结近年来各地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定一部《处置群体性事件条例》,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目标任务、主体、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及善后等方面的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

(五)健全和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充分发挥权益保障机制作用

要建立民情民意表达诉求机制,通过民情员、专家咨询、群众听证等,减少决策的随意性;要拓宽民情民意表达诉求渠道,通过公布联系方式、工作程序,便于群众联系监督;要规范完善利益处理程序系统,信访、法院、行政复议、劳动仲裁等应当各尽其职。此外,为了增强民主、树立司法权威,共同强化国家机关和公民的法治意识,防止群体性事件一再重演,必须适时改进信访制度。信访部门可以推动建立领导与群众定期协商对话制度,通过行政首长接待、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予以反映问题,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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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为切实做好网络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预防和控制网络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轻或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确保我局网络与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积极处置”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救护能力,以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营造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为中心,进一步完善网络管理机制,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

成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

副组长:xx

成 员:xx

主要职责:负责召集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工作,安排、检查落实计算机网络系统重大事宜。副组 长负责计算机网络系统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处理突发事故,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安全保护工作职能部门

1. 负责人: xx

2. 信息安全技术人员:xx

四、应急措施及要求

1. 各处室要加强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及时、全面地教育和引导,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2. 网站配备信息审核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办公室、计算机机房等上网场所的管理,落实上网电脑专人专用和日志留存。

3. 信息所要建立健全重要数据及时备份和灾难性数据恢复机制。

4. 采取多层次的有害信息、恶意攻击防范与处理措施。各处室信息员为第一层防线,发现有害信息保留原始数据后及时删除;信息所为第二层防线,负责对所有信息进行监视及信息审核,发现有害信息及时处理。

5. 切实做好计算机网络设备的防火、防盗 、防雷和防信号非法接入。

6.所有涉密计算机一律不许接入国际互联网,做到专网、专机、专人、专用,做好物理隔离。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绝对不能存储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文件。

附:

应急处理措施指南

(一)当人为、病毒破坏或设备损坏的灾害发生时,具体按以下顺序进行:判断破坏的来源与性质,断开影响安全与稳定的信息网络设备,断开与破坏来源的网络物理连接,跟踪并锁定破坏来源的IP或其它网络用户信息,修复被破坏的信息,恢复信息系统。按照灾害发生的性质分别采用以下方案:

1、网站、网页出现非法言论事件紧急处置措施

(1)网站、网页由信息所值班人员负责随时密切监视信息内容。

(2)发现在网上出现内容被篡改或非法信息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信息安全负责人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首先中断服务器网线连接,再按程序报告。

(3)信息安全相关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作好必要记录,清理非法信息,妥善保存有关记录及日志或审计记录,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并将网站网页重新投入使用。

(4)追查非法信息来源,并将有关情况向本单位网络领导小组汇报。

(5)信息化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如认为事态严重,则立即向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和公安部门报警。

2、 黑客攻击事件紧急处置措施

(1)当发现黑客正在进行攻击时或者已经被攻击时,首先()将被攻击的服务器等设备从网络中隔离出来,保护现场,并将有关情况向本单位信息化领导小组汇报。

(2)信息安全相关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分析,并做好记录,必要时上报主管部门。

(3)恢复与重建被攻击或破坏系统。

(4)信息化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如认为事态严重,则立即向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和公安部门报警。

3、病毒事件紧急处置措施

(1)当发现有计算机被感染上病毒后,应立即向信息安全负责人报告,将该机从网络上隔离开来。

(2)信息安全相关负责人员在接到通报后立即赶到现场。

(3)对该设备的硬盘进行数据备份。

(4)启用反病毒软件对该机进行杀毒处理,同时通过病毒检测软件对其他机器进行病毒扫描和清除工作。

(5)如果现行反病毒软件无法清除该病毒,应立即向本单位信息化领导小组报告,并迅速联系有关产品商研究解决。

(6)信息化领导小组开会研究,认为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和公安部门报警。

4、软件系统遭破坏性攻击的紧急处置措施

(1)重要的软件系统平时必须存有备份,与软件系统相对应的数据必须按本单位容灾备份规定的间隔按时进行备份,并将它们保存于安全处。

(2)一旦软件遭到破坏性攻击,应立即向信息安全负责人报告,并将该系统停止运行。

.

(3)检查信息系统的日志等资料,确定攻击来源,并将有关情况向本单位信息化领导小组汇报,再恢复软件系统和数据。

(4)信息化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如认为事态严重,则立即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和公安部门报警。

5、数据库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1)对于重要的信息系统,主要数据库系统应按双机设备设置,并至少要准备两个以上数据库备份,平时一个备份放在机房,另一个备份放在另一安全的建筑物中。

(2)一旦数据库崩溃,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备用系统,并向信息安全负责人报告。

(3)在备用系统运行期间;信息安全工作人员应对主机系统进行维修并作数据恢复。

(4)如果两套系统均崩溃而无法恢复,应立即向有关厂商请求紧急支援。

6、广域网外部线路中断紧急处置措施

(1)广域网线路中断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向信息安全负责人报告。

(2)信息安全相关负责人员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判断故障节点,查明故障原因。

(3)如属我方管辖范围,由信息安全工作人员立即予以恢复。

(4)如属电信部门管辖范围,立即与电信维护部门联系,要求修复。

(5)如有必要,向本单位信息化领导小组汇报。

7、局域网中断紧急处置措施

(1)设备管理部门平时应准备好网络备用设备,存放在指定的位置。

(2)局域网中断后,信息安全相关负责人员应立即判断故节点,查明故障原因,并向网络安全组组长汇报。

(3)如属线路故障,应重新安装线路。

(4)如属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故障,应立即从指定位置将备用设备取出接上,并调试通畅。

(5)如属路由器、交换机配置文件破坏,应迅速按照要求重新配置,并调测通畅。

(6)如有必要,向本单位信息化领导小组汇报。

8、设备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1)服务器等关键设备损坏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向信息安全负责人报告。

(2)信息安全相关负责人员立即查明原因。

(3)如果能够自行恢复,应立即用备件替换受损部件。

(4)如属不能自行恢复的,立即与设备提供商联系,请求派维护人员前来维修。

(5)如果设备一时不能修复,应向本单位信息化领导小组汇报。

(二)当发生的灾害为自然灾害时,应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首先保障数据的安全,然后是设备安全。具体方法包括:硬盘的拔出与保存,设备的断电与拆卸、搬迁等。

(三)当发生火灾时,若因用电等原因引起火灾,立即切断电源,拨打119报警,组织人员开启灭火器进行扑救。

(1)对于初起火灾,现场人员应立即实施扑救工作,使用灭火器具实施灭火扑救工作;

(2)火势较大时,应立即拨打119火灾报警电话和根据火灾情况启动有关消防设备,通知有关人员到场灭火;

(3)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按上款保护数据及设备。

(四)当市电不正常时,采用UPS供电,供电时间视电池容量而定,一般不超过1小时,若超过此时间,关团服务器等网络设备,等市电供应正常后半小时再重新启动服务器。

(五)其它

做好机房及户外网络设备的防盗窃、防雷击、防鼠害等工作。若发生事故,应立即组织人员自救,并报警。

其它没有列出的不确定因素造成的灾害,可根据总的安全原则,结合具体的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不能处理的可以请示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四篇: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招远市交通运输系统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招远市交通运输系统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能力,预防和减少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维护交通运输安全和秩序。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GB/Z 20986-2007)等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网络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由于人为原因、软硬件缺陷或故障、自然灾害等,对网络或者其中的数据造成危害,对交通运输系统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本预案适用于招远市交通运输系统发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事件分类

根据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机理和发生过程,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自然灾害。指地震、台风、雷电、火灾、洪水等引起的网络系统损坏。

2.事故灾难。指电力中断、网络损坏或是软件、硬件设备故障等引起的网络系统损坏。

3.人为破坏。指人为破坏网络线路、通信设施,黑客攻击、病毒攻击、恐怖袭击等引起的网络与信息系统损坏,或是利用信息网络进行有组织的大规模的反动宣传、煽动和渗透等破坏活动。

根据突发事件的故障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通道与网络故障;

2.主机设备、操作系统、中间件和数据库软件故障; 3.应用停止服务故障; 4.应用系统数据丢失;

5.机房电源、空调等环境故障;

6.大面积病毒爆发、蠕虫、木马程序、有害移动代码等; 7.非法入侵,或有组织的攻击; 8.自然灾害或人为外力破坏;

9.信息发布和服务网站遭受攻击和破坏; 10.其他原因。

(五)事件分级

1.Ⅰ级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对服务对象的生产、生活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影响服务对象数量超过本单位服务总用户数量90%的;对本单位的管理和信息发布造成特别严重的影响,影响内部用户数超过90%的;出现大面积的有害信息传播,影响范围大,性质恶劣,影响本单位内部用户数超过90%的;涉及国家或单位利益的机密信息通过信息系统泄漏,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2.Ⅱ级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对服务对象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影响服务对象数量超过本单位服务总用户数量50%,低于90%的;对本单位的管理和信息发布造成影响,影响内部用户数超过50%,低于90%的;出现大面积的有害信息传播,影响范围大,影响各有关单位内用户数超过50%,低于90%的;涉及国家或企业利益的秘密信息通过信息系统泄漏,造成重大影响的。

3.Ⅲ级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对服务对象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影响用户数量超过本单位服务总用户数量20%,低于50%的;对本单位的管理和信息发布造成影响,影响内部用户数超过30%,低于50%的;出现大面积的有害信息传播,影响范围大,影响各有关单位内用户数超过30%,低于50%的。

二、责任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由局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的招远市交通运输系统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我市交通运输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的组织领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负责网络安全日常工作。

(二)指挥机制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网络安全法规、规定; 2.研究信息系统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3.宣布进入和解除应急状态,决定实施和终止信息系统应急预案;

4.统一领导各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办公室主要职责

1.监督执行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和各项任务; 2.掌握应急处理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3.监督落实应急预案的执行,在应急过程中协调有关科室和事业单位;

4.对网络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 5.组织制定应急工作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和预案,定期组织评估和复核,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三、响应流程

(一)预警分级 网络安全事件预警等级分为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分别对应发生或可能发生Ⅰ、Ⅱ、Ⅲ三级网络安全事件。

(二)预警监测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对本单位运行的网络系统开展网络安全监测工作。

(三)预警研判和发布

各有关单位组织对网络安全进行研判,认为需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可能发生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的信息及时向应急办报告。各省(区、市)、各部门可根据监测研判情况,发布本地区、本行业的橙色及以下预警。

应急办组织研判,确定和发布红色预警和涉及多省(区、市)、多部门、多行业的预警。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时限要求、发布机关等。

(四)预警响应

Ⅰ级预警响应。应急办组织预警响应工作,联系局领导和有关单位,组织对事态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研判,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工作方案,协调组织资源调度和部门联动的各项准备工作。应急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人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强网络安全事件监测和事态发展信息搜集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支撑队伍、各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或准备、风险评估和控制工作,重要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Ⅱ级预警响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警响应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应急准备和风险控制工作。各有关单位及时将事态发展情况报应急办。

Ⅲ级预警响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指导组织开展预警响应。

(五)响应结束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应急指挥部可决定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1.各种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情况趋缓。 2.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已经结束,设备、系统已经恢复运行。

3.上级应急部门发布的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指令。 4.事件相关单位向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理已经结束,恢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四、临时处置权限

(一)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后,事件发生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本着尽量减少损失的原则,将应急事件尽快隔离,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的情况下,保护现场。

(二)应急指挥部接到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报告后,根据事件情况,立即启动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应急指挥部接到I级和II级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向市政府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对需要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支持的事件,由应急领导小组开展应急协调。

五、应急支撑队伍

(一)人员保障

加强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技术支持队伍的建设,组建由年轻化、知识化、信息化年轻干部队伍组成的应急支撑队伍,不断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设备保障

应急行动所需的物资器材予以充分保障,以确保应急预案落到实处。坚持对应急设备器材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完好率达到95%以上,所需的物资应坚持定期补充和更换,始终保持其有效性。

(三)运行保障

1.正常运行中要加强对系统运行情况的监视,要做好软、硬件等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的预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计算机设备的运行工作,出现异常和故障及时向办公室反映;

3.值班人员应加强对网络各系统巡视,记录完整,对异常情况正确判断,及时联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故障排除。

(四)资金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保障应急培训、演练、添置应急装备物资等所需经费。

六、事件评估

(一)后期观察

1.I级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应密切关注、监测系统2周,确认无异常现象。

2.II级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应密切关注、监测系统1周,确认无异常现象。

3.III级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应密切关注、监测系统2天,确认无异常现象。

(二)调查与评估

1.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影响到服务对象利益和国家安全的事件,按照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要求配合进行事件调查。

2.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对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需要成立调查组的事件,由负责人组织成立调查组,对事件产生的原因、影响进行调查和评估,对责任进行认定,提出整改建议。

3.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由各有关单位自行组织调查的,各单位对事件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对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责任进行认定,提出整改措施。调查报告上报应急指挥办公室。

(三)改进措施

1.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相关单位应组织研究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特点、分析事件发展过程,总结应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应急处置知识积累,进一步补充、完善和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2.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相关单位应结合运行过程中的异常和事件,综合分析信息系统中存在的关键点和薄弱点,提出该类事件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实施方案并予以落实,整改措施和方案报应急指挥办公室备案。

七、监督管理

(一)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开展网络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和处置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全体干部职工和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的宣传普及,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强对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防范意识及技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并将网络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等列为培训内容,增强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能力。

(三)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各有关的我要认真贯彻落实预案的各项要求与任务,建立监督检查和奖惩机制。应急办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各项制度、计划、方案、人员、物资等进行实地验证,并以演练的评定结果作为是否有效落实预案的依据。

八、附则

(一)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制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

(二)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招远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4月18日

第五篇:网络安全事件通报制度

第一条

网络安全事件定义如下:

(一)

网络突然发生中断,如停电、线路故障、网络通信设备损坏等。

(二)

本系统网络受到黑客攻击,数据被恶意篡改、交互式栏目里发表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及损害国家声誉和稳定的谣言等。

(三)

网络服务器及其他服务器被非法入侵,服务器上的数据被非法拷贝、修改、删除,发生泄密事件。

第二条

加强网络安全信息审查工作,若发现数据被恶意更改,应立即停止服务并恢复正确内容,同时检查分析被更改的原因,在被更改的原因找到并排除之前,不得重新开放数据服务。信息发布服务,必须落实责任人,实行先审后发,并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如:日志留存、安全认证、实时监控、防黑客、防病毒等)。建立有效的网络防病毒工作机制,及时做好防病毒软件的网上升级,保证病毒库的及时更新。

第三条

单位网络管理部门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开通值班电话,保证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的热线联系。若发现异常应立即向应急小组及有关部门、上级领导报告。

第四条

加强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运行维护小组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对突发的信息网络安全事件应做到:

(一)

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在发现后及时向应急小组及上一级领导报告。

(二)

保护现场,立即与网络隔离,防止影响扩大。

(三)

及时取证,分析、查找原因。

(四)

消除有害信息,防止进一步传播,将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

(五)

在处置有害信息的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留、贮存、散布、传播所发现的有害信息。

第五条

加强网络用户的法律意识和网络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净化网络环境。

第六条

做好网络机房及户外网络设备的防火、防盗窃、防雷击、防鼠害等工作。若发生事故,应立即组织人员自救,并报警。

第七条

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并得到确认后,有关人员应立即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由领导指挥处理网络安全事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阻断网络连接,进行现场保护,协助调查取证和系统恢复等工作,有关违法事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为加强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和统一协调行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负责”的原则,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网络安全事件通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第九条

安全事件通报可采取例行通报、紧急通报两种方式进行。例行通报为定期方式,适用于对网络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紧急通报为不定期方式,适用于对突发的网络安全事件或重大网络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对具有紧急和有重要指导作用的网络安全事件应在当天内完成通报。

第十条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通报内容包括事件的性质、类型、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生时间、持续时间、事件定级,以及目前已经采取的响应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一条

网络安全事件预警通报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性质、类型、影响效果、影响程度、可能爆发的时间,以及可采用的措施等。

第十二条

在收到上级单位的网络安全事件通报或下级单位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时,应立即对所收到的通报或报告的安全事件进行分析判断、汇总归纳整理,并根据所收到的内容对本级网络安全系统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通报。

第十三条

对一些涉及到保密内容的网络安全事件通报,应严格按照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发生重大信息网络安全事件或网络安全预警事件没有及时进行通报的,特别是故意瞒报、缓报、谎报的应追究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行政责任,可处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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