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2022-09-11

我过现行的征地制度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并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 若不进行改革, 这些问题与矛盾将严重阻碍经济发展、妨碍社会和谐。因此, 有必要对现行征地制度进行审视, 提出相应改革方案, 以适合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其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有利条件。

一、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征地范围过宽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 并给予补偿。可得知, 政府对集体土地的征收, 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但是, 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 却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 因此, 具体要在什么情况下才允许征地, 一直不明确, 而政府拥有“公共利益”的解释说明权, 这为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力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

(二) 征地补偿不合理

1. 补偿标准过低。

目前, 征地补偿费用只按照其用途给予包括耕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内的产值补偿, 虽然已取消上述各项补偿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的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的规定, 但仍然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表现为无视土地的真实成本和无视土地的市场价格。

2. 补偿分配不合理。

据有关研究, 在城镇建设征用农用地的过程中, 在01年至03年间, 在农地转用增值收益分配中, 市级政府所占比重为56.33%, 农村集体和农民所占比重加起来只有40.76%, 显然, 这对以“失去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为代价的农村集体和农户来说, 是极不公平的。我国绝大多数农民的生活收入基本上是依靠土地获得的, 而在征地收入分配时, 却仅只能得到极少的补偿, 失地农民日后的生活保障程度可想而知;政府在征收了土地的同时还能获得大笔土地征收的收入, 这是极不公平与合理的。

(三) 失地农民安置方式单一

目前, 对农民土地征用基本上采取单一的货币安置方式,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再就业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失地农民被排除在城镇社会保障之外, 失地农民既失去了土地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 又无法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再加之农民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 失地后就业困难, 使得农民失地后的生活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种田无地、社保无份、就业无岗”成了农民失地后普遍存在的状况。

二、对征地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 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规范政府征地行为

尽管对公共目的和公共利益的界定存在技术性的困难, 但为了对私产的保护, 公共利益仍然被作为征用土地的唯一正当理由。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必须将征地范围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内。并且, 尽管出于公共利益而征地, 但对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仍然需要实行公平补偿。另外, 对于政府的行为也需要加以规范。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使其从监管者、参与者这一双重身份转变为监管者这一单一身份。

(二) 提高补偿标准, 完善补偿机制

征地补偿应提高至以市场价格作为计算基础。在确定补偿标准时, 要考虑土地的生产性收益和非生产性收益, 土地资源的经济产出价值和土地资源的总价值。在补偿机制方面, 第一, 征地补偿标准要由政府和被征地农民双方进行平等协商, 不能由政府单方面决定。第二, 要切实落实好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第三, 严格规范征地款的管理与分配, 避免征地款被无故截留。

(三)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 在政府主导下, 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使其能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其次,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医疗、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同时, 增强对失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 加强其就业能力, 并为其提供就业机会, 这样便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农民失去土地的后顾之忧, 使其生活水平至少不会较之征地前有所降低。

(四) 改革土地产权制度,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改革土地产权制度, 旨在实现土地产权的多元化。一旦土地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得以实现, 农民的土地产权权益即能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集体和农民就能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开发, 从而真真正正从土地产权中获益。与此同时,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土地利用规划的限定范围内, 应允许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入市, 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 实行市场化运作, 打破一级土地市场的政府垄断, 这有利于实现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产权权益的保障, 缓解日益高涨的地价所引起的一列矛盾。

摘要: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存在着征地范围过宽、补偿不合理、失地农民安置方式单一等问题, 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益, 对社会及经济的稳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 本文对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做了探讨。

关键词:征地制度,失地农民,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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