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建筑材料监理细则

2022-12-31

第一篇:常用建筑材料监理细则

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泽库县检察院旧办公楼维修改造及附属设施项目

泽库县检察院旧办公楼维修改造及附属设施项目

批准: 肖海涛

审核: 郁新华

编制: 尹占华

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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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泽库县检察院旧办公楼维修改造及附属设施项目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搞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特制定本监理实施细则。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 3.引用标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3.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3.6《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3.7《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3.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3.9《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3.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标[ 1999]79号 应对废止法规和规范随时更新 4.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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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部经理)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并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5.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责任。

5.1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2工程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5.4检查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5.5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物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5.6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5.7检查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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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5.8检查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9检查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5.10检查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11协助施工单位督促检查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5.12检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予案。

5.13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5.14核查从事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15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5.16督促、检查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现场前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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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核

6.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6.1.1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人员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6.1.2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6.1.3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气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1.4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1.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6.1.6冬期、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

6.1.7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文明施工要求。

6.2督促、审查施工单位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项目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2.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6.2.2土方开挖工程; 6.2.3模板工程; 6.2.4起重吊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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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脚手架工程; 6.2.6拆除爆破工程;

6.2.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7.基坑支护安全监督管理

7.1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有关基坑工程的技术资料。

7.1.1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网等状况的调查资料。

7.1.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有针对性编写了安全技术措施、监测措施、抢险措施、救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对于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咨询,监理工程师应查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

7.2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和基坑支护方案进行施工。 7.2.1检查基坑边沿、上下通道等危险部位,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垂直作业上下有无隔离防护措施。

7.2.2检查基坑施工是否设置有效排水措施;若基坑施工采用坑外排水,应有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的措施。

7.2.3严禁坑边荷载超过设计规定。基槽开挖设置的安全边坡应符合安全要求,土方开挖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严禁超挖。积土、料具堆放和机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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械设备施工与坑槽边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7.3及时检查施工过程中各项观察、监测记录资料。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监测以及对毗邻建(构)筑物和重要管线、道路进行沉降观测。

8.高处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8.1基本规定

8.1.1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将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所需料具,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8.1.2检查施工单位在高处作业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8.1.3高处作业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8.1.4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8.1.5检查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8.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

8.2.1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8.2.2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8.2.3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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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8.2.4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情况。 (2)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3)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4)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5)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8.2.5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8.3安全帽

8.3.1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帽是否符合GB2811—89标准并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8.3.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 8.4安全网

8.4.1检查安全网的规格、材质是否符合GB5725—1997标准,安全网是否取得建筑安全监督部门的准用证。

8.4.2检查工程外侧是否按规定用密目安全网封闭。 8.5安全带

8.5.1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带应符合GB6095—85标准要求。 8.5.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系挂安全带。 8.6洞口作业安全防护

8.6.1检查现场每一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是否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进行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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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检查电梯井内是否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平网。通道口的防护棚是否牢固,材质是否符合要求。

8.7临边作业安全防护

检查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等处,必须按规范JGJ80—91的规定设置防护栏杆。

8.8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8.8.1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加以确定。攀登的用具,其结构构造必须牢固可靠。

8.8.2攀登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规范JGJ80—91的规定。 8.8.3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设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8.8.4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8.8.5悬空作业必须遵守规范JGJ80—91的有关规定。 8.9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安全防护

8.9.1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8.9.2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

8.9.3操作平台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8.8.4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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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9.施工机具安全监督管理

9.1不能在现场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机具。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具,必须经过建筑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发给准用证或验收合格手续。

需持有准用证的包括:翻斗车、打桩机械等;

安装后必须有验收合格手续的包括:平刨、圆盘踞、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打桩机械等。

9.2施工机具必须按照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除做保护接零外,还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按规定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最常见的此类机具包括:平刨、圆盘锯、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潜水泵等。

9.3平刨、圆盘锯等施工机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齐全、有效。 9.4施工现场严禁使用平刨、电锯、电钻等多用联合机械。施工现场应尽量使用Ⅱ、Ⅲ类手持电动工具;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有保护接零,并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

9.5翻斗车不得无证司机驾驶,不得行车载人和违章行车。

9.6打桩机械行走路线的地耐力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打桩作业应有方案,并按操作规程进行打桩操作。

9.7施工现场使用的气瓶应有标准色标。气瓶存放、气瓶间间距、气瓶与明火间间距应符合要求。气瓶的防震圈和防护帽应齐全。

乙炔瓶使用和存放时,严禁平放。

9.8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完善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在现场巡视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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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中发现施工机具使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指出要求整改,同时在监理日志中明确记载。

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监督管理 10.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报监理审批。其内容包括:

10.1.1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位置及线路走向;

10.1.2负荷计算,变压器选型,导线截面选定。 10.1.3绘制有关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系统图。 10.1.4有安全用电措施和防火措施。 10.2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

现场电工应符合国标GB5360—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人员,并持有近期考核技术证件。

10.3外电架设及防护监督

10.3.1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的边缘之间必须符合按电压等级决定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的规定。

10.3.2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必须满足最小垂直安全距离的规定。电线、电缆敷设应符合规范规定。

10.4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监督

变压器中性点工作接地与PE线重复接地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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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设备应按规定作接地和接零保护。 10.5配电箱开关箱检查监督

配电系统应按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原则设置,并必须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均应标明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场所,周围不应堆放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电箱应有防雨措施,有门有锁。

10.6现场照明检查监督

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设漏电保护器。照明开关箱的金属外壳必须按规定作保护接零。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米,室内灯具不应低于2.4米。

10.7隧道、人防工程、高温、导电灰尘场所或灯具离地高度低于2.4米场所照明,电源电压应使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应符合国家规定。

10.8用电档案检查监督

10.8.1施工单位应有专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用电安全检查安装调试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0.8.2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和管理。可指定电工按时填写,内容齐全,清楚无误。 11.拆除及爆破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11.1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11.1.1 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11.1.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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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监理工程师应查阅相关资料。

11.1.3检查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

11.1.4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拆除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11.1.5在拆除过程中,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拆除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施工,并按房屋拆除的有关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1.1.6在房屋拆除的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11.2爆破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11.2.1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特别是特种作业施工的范围,同时检查施工许可证。

11.2.2审核爆破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1.2.3施工单位必须事先编制爆破作业方案,报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11.2.4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应遵守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11.2.5爆破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作好下列安全准备工作: (1)建立爆破指挥机构,明确爆破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2)在危险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备等,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防止爆破地震、飞石和冲击波的损坏。

(3)防止爆破有害气体、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4)在爆破危险区的边界设立警戒哨和警告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5)起爆前,督促人、畜撤离危险区。 (6)制定排除哑炮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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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爆破作业方案进行施工,并按爆破安全规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2.施工起重机械和物料提升机的安全监督管理

12.1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12.2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2.3起重机械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2.4塔吊高度超过规定高度时应安装附墙装置,附墙处的建筑结构应由设计院设计,附墙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12.5起重机司机、拆装工、指挥人员必须取得省建设厅或相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设备装拆与使用人员资格证》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2.6起重机械作业中遇到下列情况应停止作业:

12.6.1恶劣气候:如大雨、大雪、大雾,超过允许工作风力等影响安全作业;

12.6.2起重机出现漏电现象;

12.6.3钢丝绳磨损严重、扭曲、断股超出规范规定、打结或出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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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12.6.5各传动机构出现异常和异响; 12.6.6金属结构部分发生变形。

12.7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必须整齐,出现爬绳、乱绳、啃绳,多层缠绕时不允许继续作业。

12.8物料提升机架体的制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物料提升机出厂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并附产品合格证。

12.9物料提升机架体安装和拆除必须按施工方案进行,物料提升机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正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12.10物料提升机必须按要求设置防坠落安全装置,该装置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物料提升机的吊篮停靠装置、超高限位装置、超载限制器等限位保险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

12.11物料提升机应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由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检查内容包括:

12.11.1金属结构有无开焊、锈蚀、永久变形; 12.11.2扣件、螺栓连接的坚固情况; 12.11.3提升机构磨损情况及钢丝绳的完好性; 12.11.4安全防护装置有无缺少、失灵和损坏; 12.11.5缆风绳、地锚、附墙架等有无松动; 12.11.6电气设备的接地(或接零)情况; 12.11.7断绳保护装置的灵敏度试验。 13.脚手架安全监督管理

13.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施工单位提交的脚手架施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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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方案、模板支架搭拆方案,审查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方案实施。

13.2审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的上岗证。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13.3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13.4督促施工单位使用合格材料搭设脚手架。用于脚手架和模板支架的材料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和《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的要求,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使用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3.5检查横向水平杆、脚手板、立杆、连墙件、剪刀撑与横向斜撑、栏杆等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13.5.1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不得出现“探头板”。

13.5.2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13.5.3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对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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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13.5.4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13.6检查脚手架外侧是否按规定设置密目安全网。

13.7脚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执行。

13.8脚手架搭设完成后,应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3.9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13.10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连墙件。

13.11搭拆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13.12模板支架

13.12.1审核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准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13.12.2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支架进行检查验收。模板安装和混凝土浇筑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时,应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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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

13.12.3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立柱的材料和间距应符合要求,并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

13.12.4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模板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

14.起重吊装安全监督管理

14.1审核施工单位的起重吊装作业方案,起重吊装作业方案应具有针对性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14.2审核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4.3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吊钩保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

14.4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14.5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14.6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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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型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说明书的要求。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当钢丝绳磨损、断丝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得继续使用。

14.8起重机作业的路面地耐力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地面铺垫措施应达到起重吊装作业方案的要求。

14.9起重吊装的吊点应符合设计规定的位置。每次吊装作业前应进行试吊。

14.10结构吊装应设置防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系好安全带。 14.11起重吊装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5.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应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主要做好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15.1督促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5.2乙炔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距离不得小于30m,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15.3现场用电、防雷设施等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146—88规定。

15.4施工现场应有与119专用电话、标设明显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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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库县检察院旧办公楼维修改造及附属设施项目

16.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活动,是建筑施工现场保证安全施工,以人为本,创建文明卫生环境的有效方法,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规划和要求,主要做好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16.1施工现场应有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的总平面布置,健全的现场施工管理制度。

16.2施工现场大门整齐,“门前三包”落实,现场围墙规矩。 16.3施工现场安全纪律牌等应悬挂在明显位置。 16.4施工现场暂设工程井然有序,室内外整洁卫生。

16.5施工现场材料、设备、构件等堆放整齐、道路无阻塞、供、排水系统畅通。

16.6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6.7夜间施工,应向有关管理部门申办夜间施工许可证,做好相关的安民告示并做好减少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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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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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检验监理实施细则

为保证西门粮库定销房工程施工质量,确保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不 得使用在工程上的原则,做好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检验监理十分重要,为此编制本监理实施 细则。

1. 监理依据

1.1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

1.2国家现行有关材料标准、规范及检验方法标准。 1.3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质量的承诺。 1.4昆山市质监站质监交底。 2. 监理工作程序

2.1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及构配件必须按种类、规格、批号放置整齐,并设置明显 检验状态标识牌,以区别“已检验合格,可以使用”和“未经检验,不得使用”。

2.2工程所有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施工前必须提供复印件或抄件(抄件 要签字并盖章,原件存放于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以备查。提供的合格证上应注明实际 收到的时间及数量,并签字。

2.3所有原材料抽样及两块试块检验,均采取监理现场见证抽取试样,试件送样由监 理、施工单位、业主或市检测中心派专人到工地负责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3. 监理工作要点及目标值

3.1本工程管桩采用:PHC -500(100 AB -C80-(12, 11, 11; 13, 12, 12开口 桩尖, PHC -500(100 AB -C80-(10, 11闭口桩尖,及 PHC -500(100 AB -C80 -10抗拔桩。

本工程预应力砼管桩必须进行现场随机抽样,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做结构性能检验, 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管桩抽检数量为每 300节或不满 300节抽一节,如检测不合格,需加 倍检测。

预应力砼管桩进场后,对管桩的外观尺寸进行检验并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质量标准: (1外观:无蜂窝、露筋、裂缝、色感均匀、桩顶处无裂缝; (2外形尺寸:桩径:±5mm ;管壁厚度:±5mm ;桩尖中心线偏差 <2mm;顶面平整 度:<10mm;桩体弯曲:1/1000 L(L 为桩长。

(3检查方法:外观检查,外形尺寸测量。 3.2钢筋原材

3.2.1钢筋: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每 批重量不大于 60t 。执行 GB701-98标准生产的低碳钢热轧园盘条,每批应取拉伸试样一 个,不同盘取弯曲试样 2个;按 GB13013-91和 GB1499-91标准生产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 光园钢筋及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在每批材料中,随机抽选两根钢筋,取 2个拉伸 试件、 2个弯曲试件。

3.2.2施工单位提取钢筋原材时,应对照钢筋出厂炉批号牌,向经销商索取出厂合格证 明和检验报告,未见到检验合格报告或证号不符,应拒绝提货,更不得加工该批钢筋。钢 筋进场时,应向供货方索取随车印有炉批号的钢材质量证明,与监理共同立即按炉批号抽 取试样送检。

3.3钢筋焊接试件

3.3.1闪光对焊:采用闪光对焊形式连接钢筋,以在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 300个同级别、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批。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 在一周内累计计算,累计仍不足 300个接头,应按一批计算。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 6个 试件,其中 3个做拉伸试验, 3个做弯曲试验。

3.3.2电弧焊接头:在工厂焊接条件下,以 300个同接头形式,同钢筋级别的接头作为 一批。在现场安装条件下,每一至二楼层中,以 300个同接头形式,同钢筋级别的接头作 为一批,不足 300个时,仍作为一批,从每批随机切取 3个接头进行拉伸试验。

3.3.3电渣压力焊:应以 300个同级别钢筋接头作为一批,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 3个 试件做拉伸试验。

3.3.4预埋件钢筋 T 型接头:以 300个同类型预埋件作为一批。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 累计计算,当不足 300件时,亦应按一批计算。应从每批预埋件中随机切取 3个试件进行 拉伸试验,试件的钢筋长度应大于或等于 200mm ,钢板的长度和宽度均应大于或等于 60mm 。

3.4水泥

3.4.1水泥进场后,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并对其品种、 标号、包装或散装编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并立即按编号取样送检。

3.4.2水泥委托检验取样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 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4.3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 20点以上,经混 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 6kg 。

3.4.4水泥进场后,有业主、施工单位、监理见证抽样送检,水泥进场抽样送检后,在 未得到检测单位 3天合格报告前,一律不得使用。

3.5砂、石

3.5.1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批量视生产厂规模而定,年产砂、石子 1百万吨以 上,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 600t 为一批,不足 600t 亦作为一批。

3.5.2从每批产品中抽取有代表性的试样。砂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在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共 8份

20~50kg组成一组 样品;石子取样,在料堆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样 15份组成一 组样品。

3.5.3每验收批,要对砂的颗粒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及针片状颗粒含量等进行检 验。

3.6烧结普通砖

3.6.1烧结普通砖 , 检验以 3.5万 ~15万块范围为一批,但不得超过一条生产线的日产 量,不足 3.5万块亦按一批计。外观质量检验的砖样,采用随机抽样法在每一检验批的产 品堆垛中抽取,数量为 50块。尺寸偏差检验的样品用随机抽样法从外观质量检验后的样品 中抽取,数量为 20块,强度等级的检验,样品用随机抽样法从外观质量检验后的样品中抽 取。测定抗压强度的平均值 f 、强度变异系数 δ、标准差 s 。

3.6.2不同生产厂家的砖,不是同一验收批的砖应分别堆放,便于区别和取样。 3.7防水材料

3.7.1本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为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3.7.2防水材料进场后,应附有出厂检验报告单及出厂合格证,并注明生产日期、批 号、规格、名称、数量,随机抽取试样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3.7.3防水卷材的取样

(1同一品种、牌号、规格的卷材,抽验数量为大于 1000卷抽取 5卷, 500~1000卷抽 取 4卷, 100~499卷抽取 3卷,小于 100卷抽取 2卷。

(2对抽检的卷材进行规格和外观质量检验。

(3在外观质量达到合格的卷材中,每卷裁取在距端部 300处,取 1m 长的卷材封扎连 同配套的辅材送国家认可的防水材料检测中心测试。

3.8商品混凝土。

3.8.1审查预拌砼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商品砼生产企业必须为二级以上资质等 级。考察生产企业的设备情况、生产能力、管理水平。

3.8.2为保证砼的可泵性且不堵塞管道,现场每隔 2~3h 检验 1次坍落度,承包单位安 排专人观察每罐砼的出料情况,监理工程师不定期抽查,不合格者退回。

3.8.3预拌厂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水泥品种、标号及水泥准用证; ②水泥、砂、石料、外加剂、掺合料的原材复试报告; ③骨料的种类和最大粒径; ④外加剂、掺合料的品种及掺量; ⑤应对砼中的总碱含量作测试或计算。 ⑥砼强度等级、砼配合比和坍落度; ⑦标准试件强度试验报告和试块强度统计表。

3.8.4砼强度试块:在预拌厂和浇筑现场分别留置,按 100m 3的同配合比砼为一批,如 一个工作班次少于 100m 3,也按一批考虑;当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砼超过 1000m 3时,按每 200m 3作为一批。每批应至少留置一组(3块强度试件(即在标准养护条件下的试件。 至于现场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可根据拆模、施加预应力和施工期间临时荷载等需 要确定。

3.8.5抗渗试块:连续浇注砼量在 500m3以下时,应留置两组(各 6块;每增加 250~500m3砼,应增加留置两组(各 6块。抗渗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留置的两组试 块,其中一组应在标准养护室中养护,另一组与现场同条件下养护,养护期不得少于 28天。

3.8.6试块报告以 28天龄期的标准养护试块为标准,砼强度的检验评定方法用统计方 法,试块强度超过设计值一倍的试块,对其所代表的工程部位应进行检测。对底板大体积 砼,可用 60天的后期强度。除应在预拌厂内按规定留置试块外,现场仍应按以上规定留置 试块。

3.8.7混凝土试块以 28天龄期的试压报告为准。 3.9砌体、砌筑砂浆

3.9.1加气砼砌块,用同一种工艺制成的同等级的 1万块为一批,砌块数量不足 1万块 时亦为一批,由外观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 5块作抗压检验。

3.9.2砌筑砂浆应满足设计强度等级、和易性要求,并具有足够的粘结力,砂浆配合比 报告应由有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经试配后提出。

3.9.3砂浆试块的留置,每一层楼或每 250m3砌体中各种强度等级的砂浆,每台搅拌机 至少检查一次,每次至少应制作砂浆立方体抗压试块一组六块。当砂浆强度等级或配合比 有变更时,应另作试块。

3.10外加剂

3.10.1外加剂是在拌制混凝土或砂浆过程中掺入,用以改善混凝土或砂浆某种性能的 物质,掺量不大于水泥重量的 5%。外加剂的品种较多,合理选择和正确使用各类外加剂。 使之在掺入后能改善性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3.10.2外加剂选择的品种及掺入量,必须根据对混凝土或砂浆性能的要求、施工及气 候条件、所采用的原材料及配合比等因素,应有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经试验后,确定使用 配合比。

3.10.3供应外加剂的生产厂家应提供生产资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保书、使用说明 书和近期检验报告。

3.10.4检验取样,以生产厂家产品名称、产品编号相同的产品为一批,同一编号的产 品必须是混合均匀的。每批取样数量不少于 0.5t 水泥所需的外加剂量,检验项目按 GB8076-87标准规定的各种外加剂检验项目执行。

3.10.5各种外加剂必须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3.11钢结构焊缝检验

3.11.1钢结构应经过检查验收,才允许进行安装。

3.11.2焊缝外观检查,一般用肉眼或量具检查焊缝的母材的裂纹及缺陷,也可用放大 镜检查。

3.11.3焊缝厚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焊缝的焊波应均匀,不得有裂纹、未熔合、 夹渣、焊瘤、咬边、烧穿、弧坑和针状气孔等缺陷,焊接区无飞溅残留物。

3.11.4按二级焊缝要求的钢结构,应按总焊缝长度的 20%进行无损探伤检验。钢结构 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提供有探伤资质的检验单位提供的探伤检验报告。

3.11.5每个焊缝超声波探伤检验点都应有明显的识别标记,并在焊缝边缘母材上打检 测编号钢印。

西门粮库定销房工程 监理细则 3.11.6 超声波探伤的每个探测区焊缝长度应不小于 300mm。对超声波探伤不合格的检 验区,要在其附近再选 2 个检验区进行探伤;如这 2 个检验区中又发现 1 处不合格,则该 焊缝必须全部进行超声波探伤。 3.12 保温隔热材料检验 保温隔热材料好坏直接影响保温性能及能源消耗,为此保温隔热材料进场要检查质保 书、最近检测报告及外观质量,随后抽样封存,送国家级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使用。 3.13 门窗检验 3.13.1 门窗进场后要检查质保书、出厂合格证,原材料检验报告、制作时工序检验 单、出厂检验报告(门、窗各一份)。 3.13.2 有密闭要求的门窗除按一般门窗检测指标外还应进行密闭试验。 4.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4.1 所有材料、构配件进场后均采用封样抽检。 4.2 凡检验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在监理监视下退场处理。 4.3 健全材料检验质保体系,业主、施

工、监理设立专人负责抽检送样;并建立材料、 构配件检验台帐。 4.4 未经检验的材料使用在工程中,不得计量不得付工程款,产生质量事故的根据合同 进行索赔。 中咨公司西门粮库定销房监理部 6

第三篇: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一、安全监理的依据: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3.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监理的具体工作:

1.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审核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5.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

6.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7.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8.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程序

1.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⑴《营业执照》;

⑵《施工许可证》;

⑶《安全资质证书》;

⑷《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书》;

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等; ⑹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体系;

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⑻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

⑼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⑽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2.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总包单位要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⑴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审批:

①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②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工会、设备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③安全技术措施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④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报建设单位审批认可;

⑤安全技术措施变更或修改时,应按原程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批准。

⑵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①土方工程:

A地上障碍物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地下隐蔽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相临建筑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D场区的排水防洪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土方开挖时的施工组织及施工机械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F基坑的边坡的稳定支护措施和计算书是否齐全完整;

G基坑四周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②脚手架:

A脚手架设计方案(图)是否齐全完整可行;

B脚手架设计验算书是否正确齐全完整;

C脚手架施工方案及验收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D脚手架使用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脚手架拆除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③模板施工;

A模板结构设计计算书的荷载取值是否符合工程实际,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B模板设计应包过支撑系统自身及支撑模板的楼、地面承受能力的强度等;

C模板设计图包过结构构件大样及支撑系统体系,连接件等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图纸是否齐全;

D模板设计中安全措施是否周全。

④高处作业:

A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洞口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⑤交叉作业:

A交叉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安全防护棚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C安全防护棚的搭设方案是否完整齐全。

⑥塔式起重机:

A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是否能满足使用安全和设计需要;

B起重机拆装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起重机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修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D起重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计划和班前检查制度是否齐全;

E起重机的安全使用制度是否健全。

⑦临时用电:

A电源的进线、总配电箱的装设位置和线路走向是否合理;

B负荷计算是否正确完整; C选择的导线截面和电气设备的类型规格是否正确;

D电气平面图、接线系统图是否正确完整;

E施工用电是否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F是否实行“一机一闸”制,是否满足分级分段漏电保护;

G照明用电措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⑧安全文明管理:

检查现场挂牌制度、封闭管理制度、现场围挡措施、总平面布置、现场宿舍、生活设施、保健急救、垃圾污水、放火、宣传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4.审核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专业管理人员资格;

5.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6.审核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应提供安全设施的产地、厂址以及出厂合格证书

7.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8.现场监督与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

①日常现场跟踪监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监理人员对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现场检查、验证施工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操作施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责令施工企业整改;

②对主要结构、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除日常跟踪检查外,视施工情况,必要时可做抽检和检测工作;

③每日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

④及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汇报,并作好汇报记录。

9.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如遇到下列情况,监理人员要直接下达暂停施工令,并及时向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汇报:

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符合要求时;

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3.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5.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6.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时;

7.出现安全事故时。

第四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本工程装饰装修标准高,装修内容多,现仅装饰装修常见内容的监理要点作一说明。

一、材料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的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4、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5、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规范GB50210-2001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二、施工

1、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4、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GB50210-2001规范要求。

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7、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三、抹灰工程

1、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2、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3、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4、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5、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6、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7、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8、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9、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

四、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1、金属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门窗的防腐处理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查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金属门窗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4、金属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5、金属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漆膜或保护层应连续。

6、铝合金门窗推拉门窗扇开关力应不大于100N。

7、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9、有排水孔的金属门窗,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0、钢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五、吊顶工程

1、暗龙骨吊顶工程:

(1)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2)饰面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3)暗龙骨吊顶工程的吊顶、龙骨和饰面材料的安装必须牢固。

(4)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龙骨应经过表面防腐处理;木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5)石膏板的接缝应按其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板缝防裂处理。安装双层石膏板时,面层板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并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6)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7)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8)金属吊杆、龙骨的接缝应均匀一致,角缝应吻合,表面应平整,无翘曲、锤印。木质吊杆、龙骨应顺直,无劈裂、变形。

(9)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10)暗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2、明龙骨吊顶工程

(1)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2)饰面材料和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饰面材料为玻璃板时,应使用安全玻璃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饰面材料的安装应稳固严密。饰面材料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宽度的2/3。

(4)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木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5)明龙骨吊顶工程的吊杆和龙骨安装必须牢固。

(6)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饰面板与明龙骨的搭接应平整、吻合,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7)饰面板上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8)金属龙骨的接缝应平整、吻合、颜色一致,不得有划伤、擦伤等表面缺陷。木质龙骨应平整、顺直,无劈裂。

(9)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10)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范表6.3.11的规定。

六、轻质隔墙工程

1、板材隔墙工程

(1)隔墙板材的品种、规格、性能、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板材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2)安装隔墙板材所需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数量及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隔墙板材安装必须牢固。现制钢丝网水泥隔墙与周边墙体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连接牢固。

(4)隔墙板材所用接缝材料的品种及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5)隔墙板材安装应垂直、平整、位置正确,板材不应有裂缝或缺损。 (6)板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洁净,接缝应均匀、顺直。 (7)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

(8)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范表7.2.10的规定。

七、饰面板(砖)工程

1、一般规定

(1)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2)粘贴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 3)外墙陶瓷面砖的吸水率。

(2)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连接节点。 3)防水层。

(3)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饰面板(砖)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工面积30㎡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个饰面板(砖)工程每500~10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饰面板安装工程

(1)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木龙骨、木饰面板和塑胶面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2)饰面板孔、槽的数量、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3)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式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4)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石材表面应无泛碱等污染。 (5)饰面板嵌缝应密实、平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嵌填材料色泽一致。

(6)采用湿作业法施工的饰面板工程,石材应进行防碱背涂处理。饰面板与基体之间的灌注材料应饱满、密实。

(7)饰面板上的孔洞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8)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范表8.2.9的规定。

3、饰面砖粘贴工程

(1)饰面砖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饰面砖粘贴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和勾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3)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4)满上、粘法施工的饰面板工程应无空鼓、裂缝。

(5)饰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 (6)阴阳角处搭接方式、非整砖使用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7)墙面突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墙裙、贴脸突出墙面的厚度应一致。

(8)饰面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嵌缝应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 )应顺直,流水坡向应正确,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0)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范表8.3.11的规定。

八、幕墙工程

1、一般规定

(1)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幕墙工程的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书及其他设计文件。 2)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3)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幕墙工程所用硅酮结构胶的认定证书和抽查合格证明;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能试验报告;石材用密封胶的耐污染性试验报告。

5)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检测报告。

6)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

7)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份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8)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幕墙构件和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2)幕墙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2)石材的弯曲强度;寒冷地区石材的耐冻融性;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3)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石材用结胶的粘结强度;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3)幕墙工程就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构件的连接节点。

3)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4)幕墙的防雷装置。 5)幕墙防火构造。

(4)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件应采用螺栓连接,并应有防松动措施。

(5)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6)立柱和横梁等主体受力构件,其截面受力部分的壁厚应经计算确定,且铝合金型材壁厚不应小于3.0㎜,钢型材壁厚不应小于3.5㎜。

(7)隐框、半隐框幕墙构件中板材与金属框之间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应分别计算风荷载标准值和板材自重标准值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并取其较大值,且不得小于7.0㎜。

(8)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打注饱满,并应在温度15℃~30℃、相对湿度50%以上、洁净的室内进行;不得在现场墙上打注。

(9)幕墙的防火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防火材料的耐火极限决定防火层的厚度和宽度,并应在楼板处开成防火带。 2)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防火层的衬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钢板,不得采用铝板。

3)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

4)防火层与玻璃不应直接接触,一块玻璃不应跨两个防火分区。

(10)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1)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2)单元幕墙连接处和吊挂处的铝合金型材的壁厚应通过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5.0㎜。 (13)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时埋入,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14)立柱应采用螺栓与角码连接,螺栓直径应经过计算,并不应小于10㎜。不同金属材料接触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15)幕墙的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16)幕墙工程的设计应满足维护和清洁的要求。

2、玻璃幕墙工程

(1)玻璃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构件和组件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2)玻璃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就符合设计要求。 (3)玻璃幕墙使用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幕墙应使用安全玻璃,玻璃的品种、规格、颜色、光学性能及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2)幕墙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6.0㎜。全玻璃墙肋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12mm。 3)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明框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聚硫密封胶及丁基密封胶;隐框和半隐框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及丁基密封胶;镀膜面应在中空玻璃的第2或第3面上。

4)幕墙的夹层玻璃应采用聚乙烯醇丁醛(PVB)胶片干法加工合成的夹层玻璃。点支承玻璃夹层玻璃的夹层胶片(PVB)厚度不应小于0.76mm。

5)钢化玻璃表面不得有损伤;8.0cm以下的钢化玻璃应进行引爆处理。 6)所有幕墙玻璃均应进行边缘处理。

(4)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和各种预埋件、连接件、紧固件必须牢固,其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5)各种连接件、紧固件的螺栓应有防松动措施;焊接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焊接规范的规定。

(6)隐框或半隐框玻璃幕墙,每块玻璃下端应设置两个铝合金或不锈钢托条,其长度不应小于100mm,厚度不应小于2mm,托条外端应低于玻璃外表面2mm。 (7)明框玻璃幕墙的玻璃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槽口与玻璃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玻璃与构件不得直接接触,玻璃四周与构件凹槽底部应保持一定的空隙,每块玻璃下部应至少放置两块宽度与槽口宽度相同、长度不小于100mm的弹性定位垫块;玻璃两边嵌入量及空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3)玻璃四周橡胶条的材质、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镶嵌应平整,橡胶条长度应比边框内槽长1.5%~2.0%,橡胶条在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应用粘结牢固后嵌入槽内。

(8)高度超过4m的全玻璃墙应吊挂在主体结构上,吊夹具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与玻璃、玻璃与玻璃肋之间的缝隙,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填嵌严密。

(9)点支承玻璃幕墙应采用带万向头的活动不锈钢爪,其钢爪间的中心距离应大于250mm。 (10)玻璃幕墙四周、玻璃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1)玻璃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整幅玻璃的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得有污染和镀膜损伤。 (12)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范表9.2.17的规定。

九、钢结构安装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钢结构监理要点如下: 监理工作流程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钢结构制作查验→钢结构件复查→钢结构安装(柱顶定位轴线、标高、地脚螺栓焊接、螺栓拧旋)复查→屋面板的安装复查

1、钢构件进场控制要点

(1)钢结构制作(造)厂资质文件交监理审查备案。 (2)钢结构进场制作(造)厂应交以下资料:  产品合格证(构件出厂合格证)。

 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的内容应在施工图中相应部位注明。  制作中对技术问题处理的协议文件。

 使用钢材连接材料螺栓、焊条、焊丝和涂装材料的质保书及主要材料复试报告。  焊接件工艺评定报告。

 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  焊缝无损检验报告及涂层检测资料。  主要构件检验记录及预拼装记录。

 高强度螺栓连接件复试报告 (大六角头的扭矩系数,标准偏差,扭剪型的紧固轴力、变异系数)。

 焊工合格证书,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 焊缝无损检测报告,涂层检测资料。

 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检查记录,施工工序质量检查记录。  主要构件验收记录,设计要求作强度试验构件的试验报告。  工程使用钢材规格、钢号、数量、炉批号汇总表。  工程质保资料检查表。  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 有关施工项目质量检查记录。 ①焊条、焊丝、焊剂。

②焊条区域预热温度测量记录(包括后热、层间温度)。 ③高强度螺栓连接面质量检查记录。

④大六角头高强度螺栓施拧扭矩扳手的班前、班后扭矩检查记录。 ⑤

一、

二、三级焊缝外观质量全数检查记录。  构件发运和包装清单。

(3)进场钢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运输、堆放和吊装等造成的钢构件变形和涂层脱落,应矫正和补修。

(4)钢构件的中心线和标高基准点等标记完备明显。

(5)钢构件的外观质量:表面干净,无焊疤、飞溅、泥沙等污垢,并确保安装摩擦面的面积 。

以上各项施工单位自查符合要求后,报监理复查。

2、钢构件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 (1)钢结构安装施工单位应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施工,资质证书应交监理审查备案。 (2)安装前必须提供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或吊装方案)交监理审核。

(3)柱头的定位轴线、标高、地脚螺栓进行复核,砼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焊条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二级焊缝主构件按设计要求进行探伤。

3、钢结构安装施工监理程序及控制要点 (1)钢构件吊装前准备工作  按施工组织方案自查。

 构件堆放定位是否符合施工要求。

 施工的使用设备、工具、仪器等齐全,性能、精度要确保使用安全要求。  施工管理人员到位及安全措施的落实。

 主要设备的操作人员,专业等级的上岗证书。 (2)主体钢结构及围护设施

 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吊装施工,并有专人负责的安全指挥人员。  吊装梁时检查梁号与图纸是否符合,应有专人负责检查。  构件焊接时,应校正后进行,先点焊固定,再复查测量是否有错误,如无误后才能焊接,焊接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并严格按要求自检,专职检查焊缝质量。

 高强度螺栓,连接部位可采用工艺螺栓,待校正固定后,调换高强度螺栓,调换时按施工规范进行,高强度螺栓初拧~终拧应在24h内完成,并检查垫圈方向、露牙长度。  垫板规格正确,位置准确,与柱顶面紧贴平稳,焊接牢固,二次浇捣的砼及其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 围护设施和钢梯连接应牢固可靠,有疑义时应作强度检验,其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钢构件的顶紧面,顶紧接触面不应小于70%紧贴,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0.8mm。  钢屋架和钢托架偏差:

①垂直度偏差为h/250,且不大于15mm;

②侧向弯曲矢高偏差为h/1000,切不大于10mm。  结构形成空间刚度连接固定后,进行安装精度的检测,应有专人负责检测并填写自检表。

第五篇:水工建筑物基础土石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土石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及《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和有关工程验收规程、标准等要求编制。

1.2本细则适用范围:坝基、坝肩、岸坡、隧洞、等基础的开挖以及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土石方开挖工程和旧建筑物拆除等工程。

2 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2.1承包人在施工放样前7天,完成施工控制网的建立工作,并将下述成果资料报送监理部:

⑴首级施工控制网布置图,测量技术设计书(或观测大纲)(如果本项工作应由承包人完成)。

⑵首级施工控制网测量成果平差计算(包括成果表)及测量技术总结(如果本项工作应由承包人完成)。

⑶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加密测量技术总结及成果表。 2.2承包人应在现场放样前3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⑴开挖场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设置、校核测量、编号情况及平面图。 ⑵计算的放样数据。

⑶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⑷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⑸测量专业人员的设置,使用的仪器、设备配置以及仪器设备检验和校正情况。

⑹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⑺质量控制和验收措施。

2.3岸坡及其它开挖工程开挖前3天,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要求、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开挖、填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监理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报告内容应包括:

⑴开挖施工布置图。

⑵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⑶开挖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⑷坡面(岸坡)和坑槽开挖边坡及其壁面的防护。

⑸出碴(土)、弃碴(土)措施及其土石料的利用计划与土石场堆置设计。 ⑹施工排水措施。 ⑺安全作业措施。

⑻预留保护层的设置和措施。 ⑼施工进度计划报告。

⑽质量保证措施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2.4任何单项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对开挖剖面的实地放样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到监理部审核。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以要求承包人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但是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保证放样准确性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5基础、隧洞、岸坡等按着设计要求开挖,并在清理就绪后,承包人必须向监理部报送中间申请检验报告。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安排进行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工作。

2.6上述报送的文件和需要审签的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在限定时间内送返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7除非承包人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包人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包人申请单的3~12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8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工程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若承包人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可视为已经审阅。

3 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测量工作,承包人的施工测量应包括下述内容: ⑴根据施工图纸和施工控制图、进行测量放线,按实际地形测量开口轮廓位置;在施工过程中,测量、检查开挖数据及高程。

⑵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原始资料,如覆盖层、竣工建基面等内容的纵、横数据面图及地形图。

⑶测绘岸坡及其它开挖部位的开挖施工现场地布置图及各阶段开挖面貌图。 ⑷提供单项工程各阶段和竣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⑸有关基础处理的测量工作。 3.2隧洞开挖数据及地形图规格

⑴原始地面地形比例为:1∶100~1∶500。

⑵用于工程量数据计算的断面比例为1∶100~1∶200。 ⑶竣工建基面地形图比例为1∶100~1∶200。

3.3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做好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次月7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原始记录资料,以利于监理工作的进行。

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包括下述内容: ⑴观测资料。

⑵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配置以及劳动力组合。 ⑶机械生产效率及主要材料消耗量。

⑷施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措施及处理过程。 ⑸各阶段的施工进度及所完成的工程量。

⑹质量检查原始资料。若开挖完成,承包人还必须主动配合施工地质工程师完成相应开挖部位的地质描图;并向监理部报送竣工测绘图及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说明。

3.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核定的施工措施文明施工,加强技术管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出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随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审核。

3.5施工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它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设计单位、施工地质责任单位和监理部,供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时参考。

4 施工质量控制

4.1开口轮廓位置和开挖数据面的放样,应保证开挖规格,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否则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覆盖层的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50㎝,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25㎝。

4.2永久性挖方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需要修改坡度时由设计单位确定。

基础开挖宜采取从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逐层设置排水沟(或井),层层下挖并做成一定的坡度,以利于泄水。不得在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积水,在挖方两侧弃土时应保证挖方边坡稳定。

4.3岩石边坡设计轮廓面开挖,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的方法。高度较大的永久或半永久性边坡,应分台阶开挖。如采用其它方式开挖,应事先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

4.4处于不良地质地段的设计边坡,当其对边坡稳定有不利影响时,在开挖过程中,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共同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承包人不得擅自处理,否则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4.5岩石基础面的开挖偏差,应符合下述规定:

4.5.1对于裂隙不发育、较发育、发育和坚硬、中等坚硬的岩体 ⑴水平建基面高程的开挖偏差,不应大于±20㎝。

⑵岩石边坡设计轮廓面的开挖偏差,在一次钻孔深度条件下开挖时,不应大于其开挖高度的±2%;在分台阶开挖时,其最下部的一个台阶坡脚的位置偏差,以及整体边坡的平均坡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5.2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不良地质地段的岩体,其开挖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4.6钻孔爆破施工前,应按照要求进行爆破试验。爆破试验前,应编制试验大纲报监理审批。大纲应包括下述内容:

⑴爆破材料性能试验。 ⑵爆破参数试验。 ⑶爆破破坏范围试验。 ⑷爆破地震效应试验。

4.7爆破设计、爆破施工必须按批准的爆破施工方案进行设计和施工。 4.8对岩体保护层进行分层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层炮孔不得穿入距建基面1.5m的范围;炮孔装药直径不应大于40mm;应采用梯段爆破方法。

第二层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较发育、发育和坚硬、中等坚硬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5m的范围;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7m的范围内。

炮孔方向与水平建基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炮孔直径不应大于32mm。应采用单孔起爆方法。

第三层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较发育、发育和坚硬、中等坚硬的岩体,炮孔不得穿过水平建基面;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2m的范围,剩余0.2m厚的岩体应进行撬挖。

4.9一次性爆破法开挖

4.9.1如果采用在紧邻水平建基面或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性爆破法,必须是在申报批准方可进行。

4.9.2保护层的一次性爆破法应符合下述原则: ⑴应采用梯段爆破法。 ⑵炮孔不得穿过水平建基面。

⑶炮孔底应设置用柔软材料填充或由空气充任垫层段。 4.9.3无保护层的一次性爆破法应符合下述原则: ⑴水平建基面开挖,应采用预裂爆破法。 ⑵基础岩石开挖,应采用梯段爆破法。 ⑶梯段炮孔底与水平预裂面应有一定距离。

4.10特殊部位附近的爆破,应满足有关安全保护的要求。必要时要通过监理审批。

4.11隧洞开挖,不应欠挖,尽量减少超挖。泄洪洞、发电引水洞,超挖不得大于20㎝,放空洞开挖,超挖不得大于15㎝。不良地质条件下的允许值可由业主(监理)、设计和承包人商定。

4.12隧洞开挖,其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效果应达到下列要求:

⑴残留炮孔痕迹应在开挖面上均匀分布。炮孔痕迹保存率,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的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节理裂隙较发育和发育的岩体,应达到80%~50%;对节理裂隙极发育的岩体,应达到50%~10%。

⑵相邻两炮孔间的岩面不平整,不应大于15㎝。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

⑶相邻两茬炮之间的台阶或预裂爆破的最大外斜值,不应大于20㎝。 ⑷预裂缝的宽度,不应小于0.5㎝。

4.13经监理工程师认可能够使用的开挖土石料必须堆放至设计文件标明或者监理部指定的储料场中。土石料的堆存应按有关图纸要求或报经监理部批准的作业计划,分层堆存,并应保证以后可以顺利取出这些土石料加以利用。严禁将能够使用的土石料与废弃料混杂。

4.14开挖作业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保护法规。

5 单元工程划分及验收

5.1根据设计和开挖施工组织设计安排以施工检查验收的区段和后续要填筑的区块(或衬砌的分段)划分,每区段为一个单元工程。具体划分办法另行确定。

5.2基础和隧洞开挖验收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做好下列主要资料。 ⑴建筑物基础竣工地形图。图上应标有建筑物的实际基础面的平面位置、分块和重要的基础埋件位置。

⑵与施工详图,同样的位置、同样的比例的基础竣工纵、横剖面图,在开挖中有变化处,应增测剖面图。 ⑶基础竣工地质报告,地质素描图及主要工程照片。

⑷基础施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包括:建筑物实测坐标、高程与设计坐标高程比较表等有关资料的说明)。

⑸基础竣工报告(主要反映与施工质量有关的开挖爆破、基础处理部分及其质量评价)。

⑹开挖填筑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修改图、修改通知和设计变更文件(或此类图纸和图号及设计文件文号)。

⑺《基础验收证书》应整理成册。 ⑻原始记录资料整理归档。

5.3本细则未列入单项工作质量控制标准、质量评定方法、检测数量、表格标准化等未尽事项,按有关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L38-92)》执行。

6 工程计量和结算支付

6.1所有为合同工程所进行的开挖料,均归业主所有。为便于按不同的开挖分类单价计量结算,承建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和有关的规程规范对开挖料进行土方、石方、有用料、无用料和岩石开挖工程等级分类。

6.2在土方或无用料开挖作业前,承建单位应对开挖区域的的原地形进行复测。石方或有用料开挖作业前,承建单位应对开挖区域完成土方或无用料剥离开挖后露出地形进行测量。

如采用混合开挖方式,则在每层开挖后,承建单位应实测土方与石方、或有用料与无用料的分界面。

上述测量成果均应在下道工序开挖以前报送监理部确认。

6.3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废碴清理,表土开挖、运输和堆放,树木砍伐和树根挖出等)工程量,均已包括在相应开挖单价和其他相关项目的报价中,不再进行单独进行支付计量。

6.4在施工期间一直到最终开挖工程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发生滑坡或塌方,承包人应对堆碴进行清除并对边坡进行处理。如果产生这类滑坡,塌方不是由于承包人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并经施工地质方,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审核,可列入支付工程计量。

6.5土石方开挖作业开始前,承包人应对开挖区域的原地形进行复测,支付量测应按着施工详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并经过监理部确认的开挖线和纵坡进行支付工程计量。

6.6当月的开挖工程价款结算单及其相应的工程价款结算报告,承包人应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要求在次月10日前送达监理部审核和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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