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文化站管理办法

2022-11-14

第一篇:乡镇文化站管理办法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0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国文化站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文化站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站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 文化站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内。

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 文化站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文化站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 因乡镇建设规划需拆除文化站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职能和服务

第十条 文化站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

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三)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四)在县级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六)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七)协助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八)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文化站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文化站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 人员和经费

第十三条 文化站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编制数额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及所服务的乡镇人口规模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文化站站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文化事业,善于组织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具备开展文化站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文化站站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事先应征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文化站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文化站从业人员须通过文化行政部门或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应考试、考核,取得职业资格或岗位培训证书。

文化站从业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学历条件、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等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文化站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在岗人员退休或被调离、辞退后,应及时配备相应人员,确保文化站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各级文化培训机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艺术学校、艺术院团等具体承担人员培训任务。

第十八条 文化站的建设、维修、日常运转和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县乡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中央、省、市级财政可对文化站设施建设和内容建设予以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或资助文化站。依法向文化站捐赠财产的,捐赠人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享受优惠。

第五章 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条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对文化站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检查、考评。文化站建设情况应纳入创建全国和地区性文化先进单位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站和文化站从业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整理)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负责农村社会教育、图书阅览、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与服务、文艺演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广播影视、科普培训、体育健身、休闲娱乐以及青少年校外活动,承担乡镇文化事业管理和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四条 文化站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努力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推动农村文化不断发展繁荣。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文化站建设要以政府为主导,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站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 文化站应设置在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的乡镇中心,建设规模应不低于300平方米,经济发达地区的文化站建设规模应不低于800平方米。文化站不得与乡镇政府办公楼合并建设。有关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当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非物质文化遗产陈列展示厅、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益网吧、视频剧场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 文化站要有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备的文化设备和文化资源,包括开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所需要的投影、电脑、电视、多媒体影碟机、照相机、收录机;举办一般性文化活动所必须的乐器、服装、灯光、音像等设备和棋牌类、球类等体育器材;开展书刊阅览、培训、讲座的图书、音像资料、桌凳、黑板等。要创造条件设置室外文体活动舞台设施。边远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文化站要配备相应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文化站应有计划地购置、更新、充实活动所需设备,逐步增加必要的现代化器材和文化资源,努力完善服务条件,开展与文化站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第十条

以文化站为依托,加强文化共享工程基层点建设。加大文化共享工程实施力度,开通宽带互联网接入、安装卫星接收设备,建起公益网吧和视频剧场,用先进的数字设备装备文化站,使其具备提供数字文化信息服务的能力,同时指导村文化大院建设和完善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

其他各项重大文化工程和项目,也要依托文化站,实现共建共享,充实文化站的服务功能。

第十一条

因乡镇建设规划需要征用文化站用房、改变用途和拆除的,必须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复建后的文化站不得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条件;拆建所需的费用包括拆建补偿费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文化站的设施和设备等产权归文化站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三章 职能和服务

第十三条 文化站的基本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

第十四条 文化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社会宣传教育,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宣传国家方针政策,普及法制教育,传递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为群众提供文艺演出、书画展览、广场和节庆文化活动以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播放等文化服务;

(三)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大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四)设立图书室和文化共享工程基层基层服务站点,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阅读指导和图书报刊借阅服务,组织建立农村图书和信息服务网络,设立和利用好网上图书馆、公益网吧及视频剧场;

(五)指导村文化大院、企事业单位部、社会文艺团队和农村庄户剧团开展文化活动,培养群众文化骨干和文化志愿者;

(六)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保护、传承以及合理利用当地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地方特色文化发展;

(七)配合当地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管理监督和文物保护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八)依法应当改选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文化站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文化站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文化站举办的文化活动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前进方向,为农村群众提供更多的优秀文化活动和优质文化文化服务。要根据当地实际,推动文化建设内容和形式的创新,大力培养当地群众喜爱爱的、具有鲜明特点的文化品牌。

禁止文化站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得益,破坏民族团结,传播淫秽色情、邪教迷信,违背公德以及影响国家文化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十七条 县文化馆、图书馆应当加强对文化站业务的指导,通过人才培训、业务辅导、文化下乡等形式,充实文化站的专业力量。

文化站应该做对村文化大院的业务指导工作,加强对农村文化骨干和文化中心户的培训辅导,扶持民办文化团队和各类文化组织。

第十八条 文化站应当配备防火、防盗、防潮等必要设施,建立和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文明卫生的活动环境。

第十九条 文化站在开展图书阅读、文艺演出、科普培训、广播影视、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公益文化活动的基础上,应当配合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基础设施建设的功能,利用节庆、农闲和特色文化资源开展集中性或专题性文化活动,并组织开展文艺竞赛、健身文化活动以及流动文化服务等。

第二十条 文化站除搞好常规性的文化管理和服务之外,全年举办的各种文化活动不得少于12次,其中具有影响的大中型文化活动不得少于4次。要根据“三贴近”方针,立足当地资源,精心培植特色文化活动品牌,增强文化活动的吸引力和覆盖面。

第二十一条 文化站的基础设施应当保证每天(包括节假日)面向社会开放,并根据自身功能、特点,结合当地公众的工作、学习时间,对开放时间进行适当调整。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农闲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文化站的基础设施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相应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五章 人员和经费

第二十二条 文化站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编制数额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及所服务的乡镇人口规模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三条 文化站站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文化事业,善于组织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具备开展文化站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文化站站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事先应征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文化站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文化站从业人员须通过文化行政部门或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应考试、考核,取得职业资格或岗位培训书。

文化站从业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学历、条件、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等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文化站实行聘任制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聘用的人员应当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并为其办理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在岗人员退休或被调离、辞退后,应及时配备相应人员,确保文化站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各级文化培训机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艺术学校、艺术院团等具体承担人员培训任务。

第二十七条

文化站的建设、维修、日常运转和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县乡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省、市级财政可对文化站设施建设和内容建设予以经费补助。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对文化站的经费投入,应随着经济的发展,根据地方财政情况,逐年增加。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要在确保政府财政投入的前提下,广泛吸纳社会资金,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或资助文化站,形成多元投入渠道。依法向文化站捐赠财产的,捐赠人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享受待遇。

第三十条

文化站建设、运转和活动经费应坚持专款专用,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考核和激励

第三十一条 省、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负责定期对文化站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工作开展情况等分别进行检查、考评。

第三十二条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对本县(市、区)各文化站进行检查、考评,其结果应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和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三条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对本市各县(市、区)文化站进行检查、考评,其结果应纳入县级领导班子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推荐全省和创建地区性文化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省文化厅每年组织一次一省文化站的检查、考评,其结果纳入山东省文明城市、社会文化先进县、社会文化先进乡镇评选和山东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及考核体系。

第三十五条

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站和从业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街道文化站以及社区、企业、农场、林场等举办的文化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乡镇文化站、文化广播站、文化体育站等,应当规范统称为乡镇综合文化站。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和出版局翻印

二〇一〇年一月

第三篇:安徽省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政府设立,负责开展农村社会宣传教育、图书阅览、文艺演出、科普培训、广播影视、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活动,承担乡镇文化事业管理的公益性文化机构,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均应当设立文化站,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的日常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四条

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对在文化站建设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章

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文化站是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不得随意合并、变更或者撤销,不得企业化或变相企业化,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文化设施用途。 第六条

文化站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开展普法教育,传播科技文化知识。

(二)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广播、电影放映等文化服务。

(三)开展图书借阅和读书指导活动,利用文化共享工程设备提供数字文化服务,组织建立农村图书和信息服务网络。

(四)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传承活动。

(五)指导村文化室和农民文化户开展文化活动,培养农村文化骨干。

(六)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

第三章

人员和经费

第七条

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数额,应综合考虑文化站所承担的职能和工作任务及所服务的乡镇人口规模确定。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聘任文化站站长,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开招聘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文化站站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开展文化站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热爱文化事业。

第九条

文化站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省、市、县文化行政部门举办的岗位培训,掌握相关的管理知识和业务技能,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 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并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参照安徽省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

文化站工作人员,应当专编、专职、专用。乡镇人民政府不得随意调离、辞退或者借调。因特殊情况确需调离、辞退或者借调的,应及时聘用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确保文化站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文化站的日常运行和业务活动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设施和设备

第十四条

文化站设施包括站舍和内部配套设施。文化站站舍建设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按照“美观、大方、经济、实用”的要求,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全省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功能。经济状况较好、人口较多的乡镇可增加面积。

文化站设施建设按照公益性文化服务的性质依法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建设用地由政府无偿划拨。

第十五条

文化站站舍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选址应当在交通便利、位置适中、方便群众参与的地方,并预留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当征得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有条件的乡镇可以配套建设文化广场、标准球场和影剧院等文体活动场所。 第十六条

文化站的配套设施应当合理划分功能区,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其室内部分一般应当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图书阅览室、综合培训室、文化共享工程服务室、老年和少儿活动室、体育健身活动室、多媒体播放室等。按照功能划分相应配备书报刊阅览设备及培训室桌椅,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IPTV、电脑、投影设备、移动播放器等),基本乐器、欢庆锣鼓及当地特色文化活动必需设备,音响、灯光、摄影等设备,体育活动健身器材等。

第十七条

征用、拆除文化站基础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应当征得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择地重建。复建后的文化站基础设施不得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条件。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卖处置文化站的基础设施和设备。文化站的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五章

活动和管理

第十九条

文化站举办的文化活动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为农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文化服务。 禁止文化站开展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或有损国家荣誉的活动。禁止传播淫秽色情、邪教迷信以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条

文化站应免费向群众开放,保证每周5-6天的开放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农闲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文化站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丰富活动内容。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向群众公示。

第二十一条

文化站在经常性文化活动之外,全年举办在当地有影响的大型文化活动不少于4次。

第二十二条

县文化馆、图书馆应当加强对文化站的业务指导,通过人员培训、上门辅导、文化下乡等形式,丰富文化站的活动内容,提升文化站的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开展文化站星级评定活动,按照《安徽省乡镇文化站星级评定标准》,定期对全省文化站实施检查评估,动态管理,评定相应星级,予以挂牌。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文化站应当因地制宜制定图书借阅、文化共享工程服务、科普培训等业务工作制度,并制定考勤考核、档案管理、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文化站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等器材,大型活动应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为群众提供安全文明卫生的活动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街道(社区)文化站(室)等,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乡镇综合文化站专职管理员

聘 用 协 议 书

利辛县文化事业发展中心制

乡镇综合文化站专职管理员聘用协议书

甲方: (乡)镇综合文化站 乙方:

为了保证全县乡镇综合文化站正常免费开放,让农民群众更好地享受文化惠民成果,从而有效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特制定此专职管理员聘用协议书:

一、专职管理员的权利

(一)专职管理员每月补助500元,一年聘任一次,工作突出者可优先考虑续聘。

(二)对于表现积极对工作认真负责者,年终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专职管理员的义务

(一)专职管理员应在值班时间内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不迟到、不早退。

(二)专职管理员要遵守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按质按量完成管理员的工作,不能中途离开工作岗位。

(三)专职管理员工作中应高度负责,爱护站内公共财产,保证站内的环境卫生,如发现破坏损毁站内设施设备的,除立即制止外,并且做好赔付和修补完善工作。

(四)凡是遇急事不能正常上班,应提前向站长说明情况,并临时安排替代人员。

(五)文化站开放时间内,专职管理员要认真做好各项登记记录,并加强对站内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

三、双方责任

(一)甲方每月负责发放专职管理员劳务补助费。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予以辞退:

1、无责任心,工作上敷衍了事者;

2、无大局意识,无组织纪律性者;

3、多次违反各项规章制度者;

4、三次被县局督查发现上班时间不在岗者。

四、协议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勤务时间:

工作日内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30。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利辛县文化事业发展中心备案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字) 身份证号码: 乙方住址: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第五篇:安徽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安徽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时间:2010-01-18 17:12来源:省文化厅 作者:省文化厅 点击: 163次

第一条考核目的。深入贯彻中央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作为民生工程实施的各项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制,扎实推进全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确保乡镇综合文化站“按时建设成,建成即达标,建成能使用”。

第二条 考核对象。依据《国家发改委、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十一五”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7〕2427号)、《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实施办法》(民生办〔2009〕1号)相关规定,以及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相关内容,对各市文化局推进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施效果;硬化考核指标,简化考核方式;规范评分操作,实行逐项扣分;公开考核结果,接受各地监督。 第四条 考核方式。实行百分制考核,满分为100分。主要采取抽样综合考核和日常监督检查两种方式进行。各市在全省抽样综合考核之前先行自查自评,并保存好相关检查活动资料。

第五条 考核内容

1.加强组织领导(15分)。其中:市文化局建立健全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协调领导机构(3分);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3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3分);自行开展经常性督查,扎实推进工作(3分);按时准确完成进度报送工作(3分)。

2.按时建成达标(60分)。其中:市县资金足额配套(10分);按进度拨付工程款,不拖欠(5分);规划设计合理,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分);选址合理,符合建设规定和要求(5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物投资量(10分);完成建设计划任务数,如期竣工(10分);功能结构符合要求(5分);主要设备配置齐全(8分);乡镇综合文化站名称、标识规范明显(2分)。 3.日常监督管理(15分)。其中:资金专款专用,专户管理(3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做到“四制”落实(3分);主要设备实行政府采购(3分);相关资料建卷存档,保存完整(3分);验收合格,产权明晰(3分)。 4.建成发挥作用(10分)。其中:建成的文化站1个月内投入使用(2分);主要设备运行良好(2分);每站配备工作人员(3分);运转正常,活动内容丰富(3分)。 第六条考核分值权重。抽样综合考核和日常监督检查分值占考核总分比例为6:4。在检查考核、审计监督中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严重程度,相应扣分或取消得分。 第七条考核时间。每年6月和11月,各组织一次全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抽样综合考核。其他各类检查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未达到指标要求的,作扣分处理(扣分以实证材料为依据)。

第八条考核结果运用。考核分数汇入省政府对各市民生工程考核总分。向各市文化局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寻找身边的家风家训下一篇:行政前台工作职责表